第四種國家的出路 · 論耕者有其田及有田之後【3】

一 耕者如何能夠有其田 在十幾年以前,我曾在《清華學報》里,發表過一篇論文,題為《從佃戶到自耕農》。在那篇文章中,我曾作下列的結論: (1)佃戶是鄉村中一個被壓迫的階級,我們如要為他們謀福利,當設法使他們成為自耕農。 (2)美國的佃戶,有許多靠自己的力量,便升為自耕農的,但中美的情形,相差太遠,中國的佃戶,如無外力的幫助,很難改變他們的身份。 (3)丹麥以政府的力量,幫助農民購地,結果使國內佃戶的百分數,從42%,降低到10%,此舉中國頗可效法。 (4)中國如實行丹麥的政策,有三點仍須注意。第一,政府應效法愛爾蘭減租的辦法,使地主肯將土地出售。第二,應以東歐各國的成例為鑑,由政府以公平的方法,規定土地的價格,俾地主不致居奇。第三,購買土地所需之款,應由政府全部借給農民。至於此種款項之來源,或由政府舉債,或發給地主以土地債券均可。政府借給佃戶購地之款,利息應低,可由佃戶將本息於若干年內攤還,其數目之多少,以不加重佃戶負擔為原則。 十餘年的光陰,匆匆的過去了。佃戶的地位,似乎沒有什麼改良。抗戰勝利以後,國內各方面的人士,對於這個問題發生興趣的人,逐漸的多起來,土地改革的方案,我們也看到不少。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我願意對我上面所述的第四點,便是如何使耕者有其田的步驟,作以下的修正。 (1)佃戶的租額,應照土地法上的規定,以375‰計算。 (2)地價應規定為現租額的七倍,由佃戶分七年交納,取得土地所有權。 (3)在佃戶尚在清償地價的時期內,田賦仍由原土地所有人交納,佃戶同時不向地主另交地租。 這個辦法的好處,就是在清償地價的時期內,佃戶與地主之間,地主與政府之間,所有的支出與收入,都沒有變更,所以社會上一點騷擾也不會引起。可是地主與佃戶心裡都很明白,七年之後,土地的所有權,便要轉移了,地主可以從容的另謀生路,不致張皇失措,佃戶想到不久擔負便要減輕,心中必定感到很大的安慰。 此種改革,一方面可以提高佃戶的生活程度,另一方面,可以消滅一個在生產過程中已無功能的地主階級,使他們另謀生計,由不生產者變為生產者,所以對於整個的社會,185是有利的。 二 只變動生產關係而不變動生產力不能算是根本的改革 中國佃戶的百分數,根據南京金陵大學卜凱等的調查,張心一先生的估計,以及中央農業實驗所的調查,都不算是很高。概括的說,中國的佃戶,在農民中,只占30%左右。假如上面所提的辦法實現,那麼七年之後,這些佃戶,便都變為自耕農了。 自耕農的生活程度,是否比佃戶高得很多?中國全國的農民,假如都是自耕農,農村中是否便會繁榮?凡是在鄉村中住過的人,或者在鄉村中做過調查的人,或者有親戚朋友在鄉村中當自耕農的人,對於上列的問題,恐怕不會給一個肯定的答覆。中國的自耕農,現在的生活是苦的,以前也是苦的。假如農村中的生產力沒有重大的變更,他很難希望脫離貧苦的日子。在二千多年以前,就有人描寫過中國自耕農的生活。《漢書·食貨志》記載李悝治魏時的自耕農生活如下: 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畮,歲收畮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錢),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 現在的自耕農,與李悝時代的自耕農,其生活程度有何差異?他一年收穫所得,除了交稅、祭祀、衣食等的花費之外,是否還有很多的剩餘?我們只要放眼觀察一下,就知道二千餘年以來,自耕農的生活,實在是沒有進步,沒有可以值得羨慕的。 這種生活,在生產力沒有變更的時候,是沒有什麼好的辦法,把他加以改進的。中國古代的仁君,最多只能做到薄賦斂。薄賦斂的結果,也只能使這些自耕農生活不致惡化而已。這雖然在中國的歷史上,已經是難能而可貴,但是這種典型的中國自耕農生活,如與近代文明國家的自耕農生活相比,相去實有天壤之別。 近代文明國家的自耕農生活程度,所以能夠上升的原因,就是因為他們把握著新的生產力。曳引機及其他新式農業機械,是新的生產力的象徵。有了這種新的生產力,一個農夫,可以耕種的田地,便擴充了若干倍。我們用人力與獸力來耕種,所以每一個農夫,只能耕種3或4英畝的土地。但是已經採用或局部採用了機械耕種的國家,農民所能耕種的面積便擴大了,如德國的平均農場為22英畝,瑞典為25英畝,丹麥為40英畝,美國為174英畝。在這樣大的農場上,收穫自然非小農場所可比。因此這些國家的農民,以其收穫所得,除了交稅,除了滿足衣食住的需要之外,還有剩餘,可以作教育、醫藥衛生、娛樂、旅行、交際、慈善事業及儲蓄之用。他們生活程度之所以提高,因為他們有大農場,用機器耕種,每人的收穫量豐富的緣故。 三 如何變動農業中的生產力 我們為想提高中國農民的生活程度,使其可以與文明國家的農民相比擬,非變更他們的生產工具不可。 可是在過去二三十年之內,提倡中國農村改革的人,很少在這個問題上用心思的。只有這次抗戰勝利之後,善後救濟總署的主持者,才大膽的在農業機械化一問題上,作初步的嘗試。現在有好些省份,如河南、浙江、湖北等省,都得到了一些曳引機,作開墾荒地的工作。我於1964年的11月,曾到過湖北京山縣的羅漢寺,參觀那兒合作農場上曳引機的工作。我同農場上的技術人員談話,知道羅漢寺一帶的土地,在抗戰期內,已有六七年沒有耕種過了。野草的根,入土很深,如用牛耕,每日只能犁地2畝,但用曳引機,每日可以犁地約100畝。因為機器的效率高,所以京山合作農場,開墾2萬華畝荒地,共擬招收400家農戶,每戶可以分得農田50畝。50畝這個數目,比較長江一帶的平均農場面積,至少要大二倍以上。所以將來合作農場上的農民,其生活程度,一定可以比普通農民要高些,這是可以想像得到的。 京山農場,是在荒地上建築起來的,所以沒有地權的問題。在人煙稠密的地方,如欲推行農業機械化,許多困難的問題便發生了。 第一,農業機械化之後,需要農戶的數目便減少了,這些多餘的農戶安插到什麼地方去了? 第二,細碎的農場,像目前中國鄉村中所呈現的,並不適於機械的使用。為使曳引機可以發揮其作用起見,現在的農場,應當如何合併? 第三,假定農場已合併了,參加工作的人,其土地權的收穫及其個人工作的收穫,如何計算? 這幾個問題,在理論上都是需要解決的。解決了這些問題,然後中國的農業機械化,才可以實現。 四 農業機械化的步驟 我們先討論第一個問題。 農業機械化的一個目標,就是要提高農民的生產效率,以少數的農民,來耕種中國的已耕地。在已耕地並不減少而農民數目減少的條件下,每一農民的收穫量,自然增加,因而他的收入,他的購買力,他的生活程度,也就自然隨之而提高。所以曳引機到了農村,引起一部分人民的離村,乃是我們所想達到的目標,不必驚奇。我們所要考慮的,乃是這些剩餘的農民,應當安插在什麼地方。我們的答案,是把他們安插到別的職業里。因此,農業機械化,應當與中國現代化或工業化同時進行。我們應當計劃,假如在下一年內,新興的工業、礦業、交通業、運輸業,以及其他的職業中,需要若干人力,我們便以等於這些人力的曳引機,送到農村中,去換出農民來。這樣的辦,農村中的生產力不會減少,因而到別的職業中去的人民,在糧食上也不會發生問題,可是在別的職業中,因為這批生力軍加入了,生產便會加增,事業得以發展,結果一定可以使全國的收益加增。這個辦法,並無新穎之處,歐美與蘇聯,在現代化的過程中,人口的移動,都是從農業轉到別的職業,我們不過採用他人已經走過的途徑而已。 我們在此要特別指出的,就是這兒所提出的農業機械化辦法,乃是一種漸進的辦法,由局部的機械化,以至全部機械化的辦法。我們所以不主張農業立刻全部機械化的原故,一因曳引機不是一下就可以造得出許多部的,但是如欲中國的農業全部機械化,大約需要250萬部左右的曳引機,其他的機械還未計算在內。這一大筆資本,不是短時期內可以創造出來的。其次,即使我們能夠弄得到這麼多的曳引機,我們也不應馬上採取全部機械化的辦法,因為如採用這種辦法,馬上就會發生大規模的失業問題。根據別個國家的經驗,農業以外的職業,吸收人口的能力,在短時期內,是有一定限度的。原因是就業機會的產生,由於資本的加增,而資本的加增,無論是利用外資,或自己積蓄,都不是想要多少就有多少的事。每一種實業中,不加增資本,而加增就業的機會,只有在降低生產效率一個條件下可以達到,而降低生產效率,是與社會進化背道而馳的,為我們所不願意採取。美國自1910年至1930年,農業以外的就業人口,從2570萬人,加至3830萬人。在20年之內,加了1250萬人,平均每年只加60餘萬人。蘇聯自1926年至1939年,工人及雇員的總數,除開就業於農林漁業的不計外,從830萬人,加至2460餘萬人。在13年之內,加了1620餘萬人,平均每年增加125萬人。假定我們的工業化,其速度可與蘇聯相比,也就是說,假定我們每年可以從農業中提出125萬人,參加別種職業的生產,那麼我們每年送到農村去的曳引機,最好每年只能代替125萬人的工作。多造曳引機,只有使工農的就業人數失調,不是妥當的辦法。蘇聯在推行集體農場時,沒有顧到這一點,以致曳引機到了農場之後,一部分的農民,無法安插,結果只好打破社會主義的信條,對於加入集體農場的農戶,每戶分配私有農場一英畝左右,以便他們可以充分利用其閒暇。在集體農場上是用新的生產力,而在私有小農場上,還是利用舊的生產力,即人力及獸力。由此可見農業全部機械化,不是短時期內可以完成的,我們因此應當作長時期的打算。 五 土地國有與農業機械化 我們現在可以討論本文第三節內所提出的第二個問題,就是農場的合併問題。 目前我們這種小農場制度,阻礙了新生產力的使用,是很為顯明的。我們如欲利用曳引機來耕種,非剷除現在田畝間的經界不可。如何使這個目標實現,同時又使農民肯自動的來贊助這種運動,乃是我們所要討論的問題。 我們現在假定以七年的時間,來完成耕者有其田的工作。在七年之內,現代化所需的勞力,由現在都市中的遊民或鄉村中無地的僱農來供給。七年之後的第一年,中國農業以外的實業,假定可以吸收125萬人。此項勞力,應當用什麼方法來吸收呢? 為討論的方便起見,我們假定此125萬人,將平均分配於100個都市的新興事業之中,於是每一都市,應向其附近農村吸收12500人。為使這個目標易於達到,政府有幾件事,是要事先妥為籌劃的。所應籌劃的第一點,就是要製造或購買若干曳引機,使其所產生的能力,等於125萬人。第二,政府應在100個都市的附近,興辦合作農場。在合作農場之上,是用曳引機耕種的。每一都市,既要向附近的農村吸收12500人,以每一農戶平均有工作人口2.5計算,等於5000農戶。此5000農戶,也就是要轉業的農戶。政府於興辦合作農場,圈定農場範圍之後,應以保證轉業後之所得,不會減於過去五年平均所得之條件下,勸導合作農場中一部分的農民轉業。轉業之農民,其土地移轉給政府,政府所付的地價,也是等於地租七倍的債券,分七年付清。轉業的農民,一方面得到政府的保證,在新的職業中,其所得不下於過去五年的平均數,另外還可坐食地租七年之利,所以他們應當是贊成這種辦法的。 此5000農戶轉業之後,合作農場上的勞力,大為減少,但因有曳引機的替代,所以生產力並未減低。這些加入合作農場的農戶,我們假定他們都是自耕農,但其田畝之多寡是不等的。政府對於他們的參加,只附一個條件,就是所有的土地,都要以債券收歸國有。政府於七年之內,付以等於地租七倍的地價。所以合作農場成立七年之後,農場上的土地,便由私有移轉為國有了。合作農場成立前的七年,是土地由地主轉入自耕農手中的時期;合作農場成立後的七年,是土地由自耕農手中轉為國有時期。合作農場的推廣,也就是國有土地的推廣。等到農業機械化全面達到了,所有的農地,也都變為國有了。這是利用生產力來變更生產關係的辦法。可是加入合作農場的自耕農,是否可以贊成這種辦法呢?我們的推想,假如合作農場的辦法,對於他們有利,他們是會贊成的。而有利與否,要看合作農場上的收穫如何分配以為定。 六 農業機械化之後的收穫如何分配 我們現在可以討論本文第三節內所提出的第三個問題了。 我們理想中的合作農場,是由參加農場工作的自耕農的土地,與5000戶轉業農民的土地合併而成的。這樣的一個農場,其土地面積,如平均分配於參加農場工作的自耕農,則每一農戶的所得,可能比他參加合作農場以前的土地面積大好幾倍,這是我們最要記著的一點。但是因為有曳引機幫助耕種,所以土地面積雖然大了好幾倍,這些農民也照顧得來。他們耕種的所得,在合作農場成立後的七年內,因為土地權還未完全移與國家,所以要照常納稅,也許是等於收入的10%。另外我們假定曳引機是要租金的,此項租金,也等於收入的10%。餘下來的部分,除提出若干公積金外,其餘的在七年之內,一概照自耕農參加合作農場時所貢獻畝數的多寡分配。今有甲乙二自耕農於此,甲在參加時有田30畝,乙在參加時有田20畝,那麼乙的所得,應為甲的所得的三分之二。在此七年之內,轉業農民五千戶的所得,由政府代收。政府於收到此五千戶農民原有土地上分配得到的實物或代金後,以37.5%,付與轉業農民,作為轉業農民應得的地價。餘下來的62.5%的實物或代金,政府即用以收回自耕農的土地。自耕農在每一年內所應得的地價,等於一年的地租,如是者七年,自耕農的土地,便為國家所有。 在合作農場辦理以後的七年之內,自耕農的收穫,除了本人土地上的收穫外,另外還加上37.5%的地價所得,所以他的收穫是加增了。他的支出,表面上似乎加了一項,即曳引機的租金,但是如無曳引機,他得買牛或者雇用人力,此項支出,照浙江省試用曳引機的計算,可能大於曳引機的租金。收支相抵,他是有利可圖的。七年之後,所有合作農場上的土地,都為國有了。政府對於這個農場,或者收租,或者把自耕農一律當為國家農場的雇員看待,一律付給薪資。無論是采那一種辦法,對於農民都是有利的。因為農場的面積較前擴大了,所以自耕農而使變為國家的佃戶,其所得也會超過他在自耕農時代的所得。試舉一例說明此點。假定在自耕農時代,某甲有田20畝,每畝收穫穀物3擔,共為60擔,除去田賦十分之一約為6擔外,餘下的為54擔。加入合作農場之後,因為有轉業農民留下的土地,每一合作農戶分配得到的土地,一定要大好幾倍。現在假定只大三倍,又假定每畝的收穫量亦如前,共為180擔。除去向國家納租37.5%應為67.5擔外,尚餘112.5擔。他的收入,比在自耕農時代還多,所以他的生活程度也會好轉,這都是新生產力所造成的結果。 七 結論 我們所提出的土地改革計劃,不但是生產關係的改革,也是生產力的改革,似乎比主張耕者有其田的人,更進一步。這種計劃的實行辦法,尚待詳細的規劃,理論上也許有若干點,還要修正。這樣一個大問題,我們不敢說是看得已經十分周到,希望國內對於這個問題有興趣的人士,共同加以研討。 四月七日,清華園。 我寫完《論耕者有其田及有田之後》,送給一些朋友去批評,承徐毓枬、戴世光、陳振漢、韓德章諸先生把他們的意見寫出來給我,讀後非常感激。韓德章先生的四點意見,及陳振漢先生的第二點意見,全是補充性質,不必答覆。其餘各位先生所提出來的意見,我綜合答覆如下: (一)消滅地主階級,是否公平? 公平的觀念,歷代常有變更,歷來屬於「價值」範疇,不能像科學原理的可以用事實證明。我個人的看法,以為一個階級,假如他在生產過程中,有其貢獻,那麼消滅他是不公平的。假如他在生產過程中,並無貢獻,只過一種寄生的生活,那麼消滅他是公平的。同時,我們還要看我們所採用的方法,是否合理。地主階級,雖然已失其功能,但他們乃是社會制度的產物,社會對於他們地位的形成,也要負一部份責任。因此,我們不可以為某人是地主,便要驅逐他,或者殺掉他。我們應當給他一個機會,使他可以從一個不生產者,變為一個生產者。這就是我們提議以七年的時間,來消滅這個階級的理由。我的文章,是談土地問題時,在此範圍之內,自然不必牽涉到別的不勞而獲的階級。徐先生說我的文章中不攻擊別的巨富,為不公平,其實此乃為題目所限制。別的問題,應當在別的題目下討論。 (二)一番工作為什麼要兩番做? 徐先生及戴先生都提出一點來質問我,那就是:為什麼不直接將土地收歸國有,而要分作兩段辦理。他們兩個人既然都提出同樣的問題來,顯然是我沒有把我的意思說得清楚,其實我的意思是很簡單的:我所以要分作兩段做,因為是要解決兩個不同的問題。第一個是生產關係問題,這是可以全國同時解決的,可以在七年之內到處解決的。解決之後,全國便沒有地主,也沒有佃戶,而只有自耕農。地主剝削佃戶的事實,在七年之後,可以完全不存在。第二個問題乃是生產力問題,這不是短時期內可以解決的,我們要逐步的推進,須要比較長久的時間。 在我的文章中,我曾提議,在全國農民都成為自耕農之後,我們即可開始農業機械化的工作,第一年由農村中吸收125萬人,令其轉入別的職業。此125萬人,假定等於50萬農戶,中國目前大約有農戶6000萬,那麼50萬農戶,不過總農戶一百二十分之一而已。所以在我們開始改良農村生產力的第一年,只有很少數的農戶要轉業,也只有很少數的農戶要加入合作農場,因此也只有很少數的土地,要收歸國有。以後機械化的範圍逐漸擴大,國有土地的面積也就逐漸加增。 這兩種工作所需的時間既然不同,自然不能在同時內完成的。 如照徐先生所提出的辦法,國家只須視工業人口上之需要,逐漸圈地,辦理合作農場,把地權收歸國有,那麼我要問:在合作農場以外的佃戶,是否讓其依舊向地主納租呢?假如徐先生的意思,是在合作農場沒有推行之前,地主與佃戶的關係依舊,那正是我所反對的。我以為生產關係的規定,是法律方面的事,只要輿論贊同,或行政者有此勇氣,則變更法律,不過是議會中舉手之勞,實在是很容易的。而生產力的變更,卻不可一蹴而幾。我們不能因為後者推動得慢,而把前者也擱下來。 同樣的,我以為戴先生所謂佃戶因為土地有兩次改革,因而對土地所有權問題不發生興趣,也是過慮。他以為佃農變成自耕農以後,一定要被勸導轉業,或參加合作農場。其實是不然的。如上面統計所表示,只有少數的佃戶,在成為自耕農之後,是馬上又要走到轉業或參加合作農場之路的。大部分的佃戶,在成為自耕農之後,因為農業機械化遲緩的緣故,是要花很長的一段時間,也許是終身要在他自己的農場上耕作的。但是他的收穫,沒有地主向他要租,這是使他的生活程度,即使沒有機械化,也可以略為提高的一個因素,所以徐先生謂要提高生活程度,不必牽涉地權之說,我不同意。難道一個交租的農夫,和不交租的農夫,中間就沒有一點分別嗎? (三)農業機械化與人口問題 戴世光先生及陳振漢先生,都提到人口問題。他們一方面看到農業機械後轉業人數的有限,一方面看到我國人口自然加增率之高,因而懷疑:即使轉業者每年有125萬人,農民的生活程度,是否可以提高。我對於這個看法,極表同情。我在沒有寫這篇文章以前,腦海中原來另有一個題目,名為「三管齊下的經濟建設」,說明農業機械化、工業化及節制人口,應當同時辦理,才可以收提高生活程度之效。後來覺得人口問題牽涉太廣,有另外寫文章說明之必要,所以在這篇文章中,便沒有提。其實我很同意陳戴二先生的看法,認為如鄉村中移出的人數,不能超過增殖的人數,那麼生活程度是很難提高的。可是我也要說明一點,就是中國人口,在目前那種高的自然加增率之下,如不立即推行工業化及農業機械化,則農民的生活程度,有更趨於惡化之虞。農業機械化,雖然不是提高農民生活程度唯一的因素,卻是許多因素中,一個很重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