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種國家的出路 · 耕者何時有其田?【1】

中央農業實驗所,在農情報告的三卷四期里,根據22省,891縣的報告,作了一個中國各省的農佃分布表。從這個表里,我們可以知道,現在的農民,仍以自耕農為最多,占46%;佃農次之,占29%;半自耕農又次之,占25%。這個估計,與我前年在《中國佃戶問題的焦點》一文里(《旁觀》第十期),及去年在《從佃戶到自耕農》一文里(《清華學報》九卷四期)的估計,相差無幾。由此可見中國沒有田的農民以及雖有田而不夠的農民,仍占全民二分之一以上,這個問題誠是人民生活中一個最嚴重的問題。民生主義里,最重要的一部分,便是為解決這個問題而發的,可是國民政府已經成立了若干年,對於如何實行孫中山先生遺教的這一部分,竟絲毫沒有表現,未免令人感覺失望了。最可笑的,就是共產黨以前在江西實行的土地政策,某院長在公開談話中,竟說他們是從三民主義中偷去的。我們覺得主義與財富不同,是不怕別人來偷的,同時也不可學守財奴的辦法,把他藏在一個秘密的地方,而不拿來使用。為安定社會秩序起見,為組織民眾,使其一致擁護政府,作對外的鬥爭起見,耕者有其田的主張,有立即施行的必要。 我在《從佃戶到自耕農》一文里,曾有一個具體的建議,即是: 丹麥以政府的力量,幫助農民購地,結果使國內佃戶的百分數,從百分之四十二,降低到百分之十,此舉中國頗可效法。 中國實行丹麥的政策,有三點仍須注意。第一,政府應效法愛爾蘭減租的方法,使地主肯將土地出售。第二,應以東歐各國的成例為鑑,由政府以公平的方法,規定土地的價格,俾地主不致居奇。第三,購買土地所需之款,應由政府全部借給農民。至於此種款項之來源,或由政府舉債,或發給地主以土地債券均可。政府借給佃戶購地之款,利息應低,可由佃戶將本息於若干年內攤還,其數目之多少,以不加重佃戶負擔為原則。 這篇文章,曾引起土地委員會裡一位負責者的注意,他寫信給我,與我討論兩個問題。第一,他覺得將佃農變成自耕農,農民問題並未解決。這一點我完全同意,因為農民問題,是多方面的,解決了一個方面,並不能說整個問題已得到解決。可是同時我們也不能顧到別的方面,而把佃農問題置之高閣。第二,他提到財政問題,認為中國的情形,並不如丹麥等國的單純,所以規定應略具伸縮性,以免將來滯礙難行之弊。這一點是很重要的,所以我願意在此再討論一下。 在我上面的建議里,並未抄襲任何國家解決佃農問題的辦法,因為中國的情形,不與任何國家完全相似,這是我們研究社會問題的人所清晰地認識的。但歐洲的農業國家,每一個國家的解決佃農問題辦法,都有一兩點可供我們參考,所以我一方面顧到本國的情形,一方面博採他國的經驗,才提出上面所提到的那個辦法,在我認為是很可行的。這個辦法的長處有三點,第一,不加增政府財政上的擔負,因為政府無論舉債,或發給地主以土地債券,都是以佃戶每年攤還的本利作擔保,政府並不要從國庫里拿出一筆錢來,送給地主或佃戶。不過辦理這一件事,在行政費上,也許要多支出一點,但這是於人民有益的事,多開支一點行政費,只有得到人民贊助,不會引起批評的。第二,這個辦法,並不剝奪地主的既得利益,只是對於他的私產,施以統制就是了。地主對於這種辦法,如要反抗,無異播布革命的種子,為自己的幸福掘墳墓。第三,這個辦法,並不加重佃戶的負擔,可是在若干年後,佃戶便可成為地主,與現在的佃戶,永遠不能改變其身份,反將佃戶的身份,傳給子孫的,自然不可同日而語。 關於最後這一點,有詳細說明之必要,因為一方面佃戶的擔負既不加增,另一方面,這個佃戶,於若干年後,便變成地主了,許多人以為這種說法,近於神話,幾乎是不可能的。其實我所說的辦法,是很淺近的,凡略為懂得一點農業經濟的人,都很明了的。現在我再來說一遍。 關於佃戶的負擔,據張心一先生等調查句容的結果,得到下列的結論: 以錢租論,價值百元的田地,地主所收的租錢如下表: 上等水田 6.6元 中等水田 7.1元 下等水田 7.9元 上等旱地 6.8元 中等旱地 7.2元 下等旱地 7.4元 地主投資買地所得的利息,每年自6.6%,到7.9%。買下等田地,比買上等田地的利益大。 由此可見佃戶每年所交的租,其價值約等於田地價值的6.6%到7.9%。我們所謂不加重佃戶的負擔,是想一方面幫助佃戶購入所耕的田地,一方面要使佃戶每年所攤還的本息,不要超過他平時所交的租的價值。 其辦法可舉例如下: 今有地主甲,有地值100元,租與佃戶乙耕種,每年收租平均為7元。政府可令地主甲將土地讓與佃戶乙,給甲以值洋100元的土地債券,而令乙分期將此100元的本利還清。為欲使佃戶的擔負不加重,利息可以定為每年6厘,這與現在地主所收的租值相比,似乎低了一點,但與減租後的租值,相差無幾。佃戶乙平日交租時,系一年兩次,現在還本息的辦法,也是每年兩次,每次3元5角,共為7元,與平日所交的租相等。但33年之後,100元的本利便完全付清,土地便完全歸乙所有了。今列表如下,以示分期攤還本息,33年還清的方法。 由上表,可見在33年之內,佃戶乙共付地主甲本100元,利130.34元。這33年內所付的本利,等於33年內應交地租之數。可是照現在交租的方法,付完了230.34元的租以後,地還是甲的;而照我所提出33年之內攤還本利的方法,付完了230.34元之後,地便是乙所有了。這種簡便易行的方法,我們希望民生主義的信徒,鄭重的考慮一下。 二十四,八,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