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種國家的出路 · 五 從佃戶到自耕農

(一) 關於中國佃戶的數目,近來屢被人徵引的一個估計,便是張心一先生等在1930年所發表的。【1】根據那個估計,中國佃戶的數目,在各地大有不同。在揚子江流域,自耕農約占所有農戶32%,半自耕農約占28%,佃戶約占40%。東北的情形,比揚子江流域好些,計自耕農占50%,半自耕農占19%,佃戶占30%。黃河流域的狀況,又比東北好些,因為自耕農占69%,半自耕農占18%,而佃戶只占13%。假如我們把各流域各省的報告平均起來,便可發現中國的自耕農,約占農戶全體51.7%,半自耕農占22.1%,佃戶占26.2%。這個估計,與美國農部在1923年對於中國佃戶所下的估計相差無幾。【2】但別的估計,有比這個大的,也有比這個小的。【3】在沒有比較更完善的報告以前,我們只好假定中國的佃戶,約占全國農戶四分之一。佃戶與半自耕農的總和,約占全國農戶二分之一。純粹的自耕農,只有二分之一。 佃戶的估計,固然是難,可是比較還算容易解決的題目。比這個問題還要難於回答的,便是佃戶與地主的關係。關於此點,各地的情形,相差得太多了。第一,關於納租的方法,各地是不同的,有分租,有谷租,有錢租,還有其他不同的制度。第二,租期的長短,也是各地不同的,從一年以至永佃的都有。第三,納租的數量,也有多少的差異,雖然土地法中規定最高的租額,不得超過375‰,但這條法律,在實際上恐怕是不發生效力的。據許多研究,證明納租的數量,普通的情形,起碼在40%以上。兩千年前董仲舒說佃戶耕豪民的田地,要以所得的十分之五納租,【4】這種情形,在現在還是普遍的。此外如佃戶為地主服務,可以不給值,甚至所用僕婦亦由佃農徵調的辦法,在歐洲已為過去的歷史,但在中國的內地,還可以遇到這類的事實。【5】在這種複雜的情形之下,如沒有做過一種詳細的調查,便著書立說,來講中國佃戶與地主的關係,乃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不過我在這篇文章中所要討論的,並非中國佃戶的實在數目,也非佃戶與地主的各種關係。我們即使對於上列的兩個問題,不能作詳細的描寫與解釋,但是對於下列數點,我們大約是可以同意的。第一,在農村各種被壓迫的階級中,佃戶無疑的是一個主要的階級。第二,壓迫佃戶的人雖然很多,如放高利貸的債主,如徵收苛捐雜稅的污吏,如在鄉間為奸作惡的土劣等都是,但主要的壓迫者,還是地主,因為佃戶一年的勤勞所得,有一半或一半以上,要貢獻給那不勞而食,不織而衣的地主。第三,假如我們覺得這種壓迫是應當解除的,假如我們願為那勞苦的佃戶謀福利,那麼把他從地主的手中解放出來,應當是目前一種急迫的工作。我們當然不能說佃戶如變成自耕農,他所受的壓迫,便完全取消了;但我們敢說,如果這一層做得到,他所受的壓迫,要減輕許多。 由於上列三點的認識,所以我們要求討論:佃戶如何可以變成自耕農。 (二) 佃戶如何可以變成自耕農? 回答這個答題的一個方法,便是看看在別個國家裡面的佃戶,是用什麼方法變成自耕農的,然後再斟酌國內的情形,決定哪一國或哪幾國的辦法,最有採用的價值。 我們先看美國的情形。 美國有許多學者,喜歡談「農業階梯」(agricultural ladder)一個名詞。這個農業階梯,普通可以分為四段。第一段是僱工,第二段是佃戶,第三段是欠債的地主,第四段是無債的地主。【6】他們以為一個毫無憑藉的農民,只要自己努力,經過相當的時期,便可變成地主。他初入農業的時候,可以替人家當僱工,把工資積一部分下來,經過數年之後,便可買農具,買種籽,買牲口,租別人的田,自己耕種了。在佃戶的期內,自己也可有點積蓄,到了相當的時期,便可從親友處,或從國立的金融機關,借一部分的資本,加上自己的積蓄,便可自置田業了。這時雖然由佃戶變成地主,但還欠別人的債。所以田地在名目上雖然是自己的,而實際則有一部分是別人的。再經數年的努力,把一切的債還清了,他才算是真正的地主了。到了這時候,他可以說是爬到農業階梯的頂端,在鄉村社會中,便算是身份最高的人。 一個家徒四壁,毫無憑藉的人,可以白手成家,從僱工升到地主,在中國是少見的,但在美國卻是數見不鮮的事。格雷教授(L. C. Gray)等,根據1920年的統計,證明美國的自耕農,有四分之一是從佃戶出身的,又有五分之一,是經過僱工與佃戶兩個階段的,所以總計起來,有45%的自耕農,曾在佃戶的階段中掙扎過。那些從僱工升到佃戶,從佃戶再升到地主的自耕農,平均在僱工的階段里,要工作5.8年;在佃戶的階段里,要工作8.9年,合起來共須15年。【7】我們如再把美國在各階段中的農民年齡分析一下,那麼他們那種在農業階梯上往上爬的情形,便歷歷如在目前。美國在25歲以下的農民,各種各色的佃戶,約占75.8%,而無債的地主,只占10.2%。但是65歲以上的農民,佃戶只占16.5%,而無債的地主,卻占64.1%。【8】他們那種生於憂患而死於安樂的情形,從這些數字中,便可以想見了。另外還有一個研究,是根據美國中部2112個自耕農的經驗而成的。這些自耕農中,有20%是經過僱工與佃戶兩階段的。他們平均在19歲時當僱工,7年之後,升為佃戶,又10年之後,便是在36歲時,升為地主。另有13%,是由僱工而升到地主的,他們平均在19歲時當僱工,當了10年,於29歲時便成地主。又有32%,只經過佃戶一階段。他們平均於23歲時當佃戶,9年之後,於33歲時便當了地主。最後還有34%,沒有經過僱工或佃戶的階級,便成地主,這些都是因為有親友幫助的原故。但可注意的,便是這2000多個自耕農,有三分之二是由於自己的努力,由無產者而變成自耕農的。【9】 美國的農民,所以能夠靠自己的努力,便往上升的理由,是很多的。第一,美國的工資高,如1923年在收穫的季節中,美國農村中的僱工如是包飯的,可以得2.45元一日,不包飯的,可以得3.03元一日。在普通的時候,包飯的工人,可得1.93元一日,不包飯的,可得2.47元一日。這是指平均的數目而言,有些地方,僱工在收穫季節中每日所得的工資,可以超過4.5元以上。【10】中國的僱工,在秋忙時每日大約可得4角,平時每日只得2角。【11】所以美國的僱工,可以積資而為佃戶,中國的僱工,想升為佃戶便很難。第二,我們再拿佃戶來說,中國佃戶所耕的農場很小,而美國佃戶所耕的農場很大。美國佃戶的農場,在南部較自耕農的農場要小點,但在北部與西部,平均比自耕農的農場還要大些。就全國而論,他們的農場,平均相差無幾。所以我們可以把全國農場平均的畝數,來代表佃戶農場的畝數。美國的平均農場,數十年來,頗有擴大的趨勢。如1910年,平均每一農場,只占地138.1英畝(每一英畝,約等華畝六畝半)。1930年,每一農場,便有156.9英畝。【12】在這樣大的農場上,一年的收穫,自然是很多的。經營這種農場,在很短的時期內,便可積資購產,乃是自然的事。據格雷教授的估計,在1923年左右,美國佃戶的家財,平均每家值4315元,半自耕農的家財,平均每家值12829元;自耕農的家財,平均每家值13476元。同時更可注意的,就是每家佃戶,平均在糧食上,每年可收1187元。【13】佃戶的收入,既然可觀,而美國的地價,又不過昂。如1910年,每英畝只值32.4元;1930年,每英畝只值35.4元。【14】我們只把這些數目字對照一下,便可知道在美國,從佃戶升為地主,乃是極可能的。中國的情形,便不然了。中國每農戶平均的耕地,只有21畝。【15】在這樣小的農場上,只求於開銷之外,圖一家的飽暖,已非易事,那能積錢來置田業。因為各種情形的不同,所以美國人可以高談農業階梯,而中國人則不能。美國的佃戶,可以靠自己的力量,升為地主,中國的佃戶,想改變他們的身份,是不易的。所以在中國各地,我們可以聽到佃戶要求永佃權。這種權利,他們還想傳給子孫。可見大多數的中國佃戶,本人固然不敢作脫離佃戶階段的打算,而且還覺得他們的子孫,也無力爬上一梯,這是一件極可痛心的事,美國的農民,無論如何,是猜想不到的。 中美的情形,既然有很大的差異,所以美國的佃戶,都靠自己的力量,變為自耕農的方法,在中國很少有參考的價值。 (三) 中國的佃戶,既難靠自己的力量,變成自耕農,那麼我們如想使他變成自耕農,一定要政府設法從旁幫忙,這是很顯然的。丹麥的政府,便曾這樣做過,所以我們可以研究一下丹麥的故事。 丹麥在1850年的時候,農戶中有42%是佃戶,可是到了20世紀初年,農民中有89.9%是自耕農,只有10.1%是佃戶了。如以耕種的面積來比較,在1901年的時候,丹麥的900萬英畝可耕地,只有8%左右,是由佃農耕種的。丹麥在半世紀之內,把佃農的百分數,降低那麼許多,是一件極可注意的事。【16】 丹麥所以能做到這一點,便是因為政府實行一種政策,給佃戶以金融上的便利,使他們可以把所耕的土地,由地主的手中買來。這種政策的開始,是在1875年,其後在1899年、1904年、1909年,對於原來所定的辦法,略有修改,其目標無非要給佃農以更大的方便。一個具有下列資格的農民,便可請求丹麥政府幫他購置田業。 1.他是丹麥的農民。 2.年齡在25歲以上,50歲以下。 3.未曾犯罪。 4.未因貧困而受公家的救濟。 5.在17歲之後,曾從事於農業4年。 6.能得在社會上有名望者二人,證明其勤儉可靠。 7.須有相當的財產,得政府幫助後,便能購置產業。 8.但無政府的幫助,只憑自己的力量,是不能購置產業的。【17】 有上列資格的人,在請求幫助之後,政府派人調查,證明與事實相符,便可向政府借款。農民所購置的田業,其價值的十分之一,須由自己籌備,所以有上列第七條的規定。其餘的十分之九,便可由政府借給。政府所借的款,起初規定最多不得超過的數額,約美金1100元,後來加到4500元。農民所購的田地,起初規定不得超過20英畝,後來加到30英畝,最後把這一條完全取消了。【18】農民對於所借的款,在前五年只付四厘五的利息。從第六年起,才開始將本息分期還給政府,約98年還清,所以每年的擔負,是很輕的。在這種制度之下,許多的佃戶,便都變成了自耕農。【19】近來丹麥的政府,對於所定的辦、法,還有修改,但大體上是沒有什麼差異的。 丹麥這種由政府幫助農夫購田的辦法,在原則上是可贊同的,中國大可採用。但在實行之先,有三點還要考慮。 第一,丹麥的法律,並沒有規定,說是地主非出售土地不可。我們都知道,佃戶所願買的土地,除卻一部分官地之外,大部分都在地主的手中。假如佃戶願意買地,政府又願意幫助他買地,但是地主卻不肯把地出售,這便形成一種困難的問題了。像這一類的事,在歷史上並非沒有。如英國的政府,在1892年,曾通過一種小農場法,命令各縣的行政機關,幫助農民購田,以50英畝為限。購田的人,自己須籌備五分之一的款項,其餘的數目,可向政府告借,分年將本利籌還。但在1908年以前,受這個法律的好處的人,為數有限,最要緊的原因,便是大地主不肯把他的土地分裂,在市場上出售,所以這個法律雖然實行了十餘年,而在其下轉手的土地,不過800英畝左右。【20】由此可見國家於實行幫助農民購田之外,還要設法使地主售田。 第二,假定地主肯把土地出售了,我們還要防備地主故意提高土地的價格。因為政府如肯出錢幫助農民購地,那麼土地在市場上的需要,便會突然加增起來,這時如沒有別的法律規定,土地的價格,一定會增漲起來的。佃戶如以高價購進土地,便是加重了自己的擔負,因為錢雖然由政府借給,但遲早是要還的。如果地價太高,佃戶雖然變為自耕農,而負債的年限,一定會要加長的。我們這種顧慮,是有事實可以證明的。即以丹麥的經驗而論,自從1878年之後,地價漲了53.8%。【21】此外還有人估計,農民受國家幫助所購進的農場,地價比平常要高80%。【22】又如俄國,曾於1883年,設立農民銀行,借款給農民購田,結果便使地價上漲。根據一個估計,自1896年至1900年的地價,要比1883年至1885年間的地價,平均高36.5%。又據另一估計,自1888年至1897年的平均地價,要比前10年高60.4%;如與1868年至1877年間的地價相比,便要高122.5%。【23】在這種情形之下,得到實惠的,還是地主。所以國家於設法使地主售田之外,還得限制價格。 第三,便要談到財政問題了。政府已經設法使地主售田了,同時又限制他的價格了,這時佃戶如想買田,政府便要拿錢出來了。這個數目,是不小的。丹麥是一個小國,他在這個上面,歷年來也花了14000萬左右的克朗(crown)。【24】中國的佃戶,比丹麥多,政府如要使佃戶變為自耕農,所需的款項,當然要比丹麥多。在羅掘俱窮的中國,政府是否有此能力,這是我們要考慮的第三點。 (四) 我們先考慮第一點,便是政府如何可使地主售田。 關於這一點的辦法,是很多的。最普通的辦法,在中外都行過的,便是限制地主,最多可以有多少地。超過這個數目的田地,須由地主自行售出,或由國家給價收回,再售與佃戶及其他農民。中國自漢朝起,歷代都有限田的議論但行之而有成績的,實不多覯。【25】不過歐戰以後,東歐各國,多實行限田的政策,【26】我們可以羅馬尼亞為例。羅馬尼亞在歐戰以前,土地多集中在少數的地主手中,有5385個地主,幾占有全國土地之一半。同時有95%的農民,其所有土地,合起來只占全國土地40%,所以土地的分配,是極不公平的。【27】歐戰之後,政府實行限田的政策,凡有地在100公頃(hectare,每一公頃等於2.47英畝)以下的,可以保留原來的數目。假如超過100公頃,其可以保留的數目,如下表【28】: 凡是超過限制的田地,都由政府給價收回,售給農民。結果大地主的田地,為政府所收回的,約有600餘萬公頃,受這種政策影響的地主,約有2萬餘人。【29】羅馬尼亞的土地,自從這次從新分配之後,大地主的數目,減少了許多,小農與中農的數目,自然有相當的增加。【30】假如政府沒有限田的政策,只是給佃戶或小農以經濟上的幫助,那麼在很短的時間內,一定不能有600餘萬公頃的土地轉換了主人。 但是限田的政策,實行時有很多困難,在一個土地沒有登記的國家,我們如何能夠知道某人有若干土地?即使我們制定法律,強迫登記,地主不會以多報少嗎?他不會用幾個人的名字,來登記他一個人的田地嗎?如欲登記準確,政府須添多少官吏,民間要生出多少紛擾?諸如此類的困難,是中國過去限田失敗的原因,將來如欲再行此種政策,恐怕還免不了失敗。大約東歐各國,限田政策所以成功,都是因為國家的幅員有限,官吏的耳目易周,在幅員遼廣的中國,大約是不易實行的,所以我們應於限田的方法之外,來使地主售田。【31】 第二種使地主售田的方法,便是徵收累進稅。凡擁有土地愈多的人,所納的稅愈重,紐西蘭便行過這種政策。【32】不過徵收累進稅所遇到的困難,與限田是一樣的,在我們不知道某人有若干土地之先,累進稅是無法施行的。 最經濟的辦法,政府不必費很多的氣力,便可使地主售田,莫如實行減租。這是在愛爾蘭實行而有功效的方法。19世紀愛爾蘭的土地問題,是愛爾蘭一個最大的問題,那時的地主,大多數都是英國人,而愛爾蘭的人,差不多都是英國人的佃戶。這是愛爾蘭人最以為痛心而時刻想反抗的。為解決這種衝突起見,自1870年以後,英政府便通過許多法律,想用各種方法,幫助愛爾蘭的佃戶,變成自耕農。其中最要緊的,便是1881年通過的土地法。在這次通過的法律中,承認愛爾蘭的佃戶,有要求減租之權。無論是哪一個佃戶,假如他覺得地主所徵收的地租太高,便可以把這件事提到土地委員會或當地的法庭,請求公平裁判。假如上述的機關,認為地租過高,便可將他減低若干成,佃戶便照新定的規率納租。此種判決,有效期限為15年。15年以後,佃戶還可把這件事提付仲裁。這個法律,是愛爾蘭農民的一種福音。自1881年起至1896年止,愛爾蘭的50萬佃戶中,有38萬多佃戶,要求減租。結果他們所納的租,平均減低了20.7%。其餘的佃戶,有因地主自動減租的,所以並沒有把他們的要求提出。自1896年起,又有143000多個佃戶,提出減租的要求。他們所納的租,原來共值320餘萬鎊,已經減至254萬鎊了,再減租的結果,他們只給地主210萬鎊。自從1881年以後,他們的租,一共減低了34.4%。這種法律,刺激了地主,使他們都願意把田出售。所以在19世紀的中葉,愛爾蘭約有50餘萬佃戶,在歐戰開始時,其中的75%,便是379000人,已經變為自耕農了。這種趨勢,歐戰後繼續進行。【33】所以愛爾蘭在土地改革上的成功,實可與丹麥相提並論。成功的各種原素之一,便是減租。中國近來也有減租的運動,如果政府照著法律做法,使佃戶所納的租,不要超過375‰,那麼很多的地主,一定願意把地出售。因為在現在這種高的地租之下,地主投資買地所得的利息,每年還只有6.6%至7.9%。【34】如把租再減輕一些,地主覺得投資土地,無利可圖,一定要出售土地,另謀生計了。 我們再考慮第二點,便是地主肯把土地出售了,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防止地主提高土地的價格。關於此點,東歐各國在歐戰以後實行的辦法,有許多可以參考的。他們的辦法,有的頗不利於地主。如愛沙尼亞,如歷維亞,從地主那兒徵收來的土地,便算沒收了,並不給價。【35】有的國家所定的辦法,雖然是給地主一點錢,但地主還是吃虧的。如波蘭向大地主徵收的土地,只給半價。【36】捷克斯拉夫對於大地主的報酬,有時還不如波蘭。如果價值25鎊至30鎊一英畝的土地,政府收回時,定價是5鎊左右,賣給佃戶或小農時,卻收7鎊至17鎊。【37】還有,地主的土地愈多,吃虧也更大。因為一個地主被徵收的土地,如超過1000公頃,那麼政府對於這個地主應付的款項,還要扣除5%。假如超過5萬公頃,政府便要從應付的款項中,扣除40%。【38】更有一些國家所定的辦法,對於地主的報酬,比以上諸國都要好些,但地主還要吃點小虧。這種辦法,便是對於徵收土地所付的代價,不照當時的市面,而照戰前的價格。如布加利亞付給地主的代價,是按1905至1915年的平均地價而定的。希臘所定土地的價目,也是照戰前的情形而定的。【39】最後還有一些國家,對於地主並不苛待,但是地主也不能高抬土地的價格。如芬蘭,如匈牙利,徵收土地時,均照市價付款。【40】還有羅馬尼亞規定地價的辦法,最為特別。政府於事前研究1917年至1922年的平均租額,然後規定耕地的價格,不得超過租額40倍,牧場的價格,不得超過租額20倍。但是應付地主的錢,並不要完全由農民拿出。農民只付一半,另一半由政府津貼,所以農民對於耕地實付的代價,只等於租額的20倍。【41】以上這些辦法,後面的幾種都可參考。我們以為最適宜的辦法,是把過去5年的土地價格,平均一下,作為地主應得的賠償。這種辦法,當然要由各縣的土地委員會調查後再規定,不能由中央政府代定的。此外羅馬尼亞的辦法,亦有參考的價值。假如過去5年的租額,等於土地價值6%,那麼我們規定土地的價格,不得超過租額17倍亦可。 第三個要考慮的問題,就是財政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分作兩點來討論。第一點要討論的,就是佃戶購地所需的款,是由政府全部借給他呢,還是只借一部分給他呢?我們根據愛爾蘭的經驗,以為政府應借給佃戶全部購地所需的款。英國在1870年通過的法律,規定愛爾蘭的佃戶,如向地主購地,可以自籌款項三分之一,其餘的三分之二,由政府借給,利息是5厘,本利分期於35年之內還清。這種法律的意思雖好,可是很少的佃戶能夠利用,因為他們便沒有能力,籌三分之一的款。1881年修改原來的法律,規定佃戶只要自籌款項四分之一,但結果也不見佳。1885年,新定的法律,才決定佃戶不必自己籌款,全部由政府借給。借款的利息是4厘,本息可以分49年攤還。譬如佃戶租某地主田地一塊,年納地租10鎊。照愛爾蘭普通的辦法,地價均等於地租18倍,便是180鎊。佃戶如與地主商定地價後,這180鎊的總數,當時便由政府付給地主五分之四,其餘五分之一,於5年後付清。自此以後,這位佃戶,便不必再向地主納租了。他只須把180鎊的本利,分49年付清,每年實付的數目,算起來只有七鎊四先令,比平時納租的擔負,還要輕些。但納租無論納多少年,地還是別人的。而在這種辦法之下,49年之後,地便歸佃戶所有。這個法律,在1903年還有更改,把利息減至三厘零四分之三,攤還的期限,延至68年。佃戶的負擔,格外減輕了。【42】假如中國不採這種辦法,而令佃戶自籌款項的一部分,那麼佃戶勢必向他人借款,結果他雖然脫離了地主的壓迫,一定又要走到高利貸者的網羅中,對於他還是沒有好處。所以我們主張政府如幫助佃戶買地,便應借給他全部的款項。 這便引到我們所謂財政問題的第二點了,那便是這一筆款子,從何而來。我們覺得解決這個問題,只有兩個辦法,一個便是由政府舉債,把舉債所得的款,借給農民。政府的信用,比私人的信用好些,他舉債所負的利息,可以很低。假如中國也採用愛爾蘭的辦法,農民一方面可以減輕擔負,一方面於數十年之後,還可以變成無債的自耕農。另外一個辦法,便是由政府出面,代替佃戶購地,購地所付之款,不是現金,而是債券。這種債券有一定的利息,分年由政府備款收回。東歐有許多國家,便采這種辦法。譬如羅馬尼亞付給地主的,便是土地債券,年息5厘,政府答應於50年內,分期收回。【43】別國的債券,年息有定為三厘或四厘的。此外如捷克斯拉夫,對於地主應付的賠償,不付現金,也不付債券,只在賬上記下,算是國家對於地主的負債,國家對於這種債務,只負年付利息三厘的義務。【44】我們覺得中國的政府,如對內對外,不能借到一筆大的款子,那麼對於地主付款時,無妨發給土地債券。這種債券的利息,可以定得很低,如在四厘左右。債券的本息,可以由佃戶分作數十年籌還,政府不過利用他的信用及權威,做一個中間人而已。這種辦法,假如給佃戶的負擔,不比納租加重,反比納租減輕,那麼在我們這種窮的國家,到是值得採用的。 (五) 總括起來,我們可以得到下列的結論: (一)佃戶是鄉村中一個被壓迫的階級,我們如要為他們謀福利,當設法使他們成為自耕農。 (二)美國的佃戶,有許多靠自己的力量,便升為自耕農的,但中美的情形,相差太遠,中國的佃戶,如無外力的幫助,很難改變他們的身份。 (三)丹麥以政府的力量,幫助農民購地,結果使國內佃戶的百分數,從42%降低到10%,此舉中國頗可效法。 (四)中國如實行丹麥的政策,有三點仍須注意。第一,政府應效法愛爾蘭減租的方法,使地主肯將土地出售。第二,應以東歐各國的成例為鑑,由政府以公平的方法,規定土地的價格,俾地主不致居奇。第三,購買土地所需之款,應由政府全部借給農民。至於此種款項之來源,或由政府舉債,或發給地主以土地債券均可。政府借給佃戶購地之款,利息應低,可由佃戶將本息於若干年內攤還,其數目之多少,以不加重佃戶負擔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