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帝國的末路 · 第二十一章 義大利游擊戰
首個抵抗組織;1944年6月之後,游擊戰全面爆發;游擊戰的勝利;組建「游擊戰臨時參謀部」;相關國際法內容;濫用職權。
游擊戰的發展
最初抵抗德國武裝部隊的只是一些零星部隊,後來在巴多利奧政府(1943年7月25日—9月8日)的領導下,這些跡象開始逐漸變得明顯起來。他們一定是把伯爵蒙特澤莫洛上校看作一種令人感動的精神。由於伯爵是巴多利奧的副手,由此可以肯定地說,這場運動是在義大利政府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發起的,而當時義大利還宣布打算站在德國一邊繼續戰鬥。
在義大利倒戈之後,間諜和破壞分子的網絡急劇擴大,他們向越獄的盟軍戰俘提供了廣泛援助和其他物資,而這些戰俘就加入了之前已進入山區的義大利部隊,幫助他們組建了第一批游擊隊。這些義大利部隊縱容流氓無賴去迫害正派的義大利人。在1943年的秋冬兩季,一些分散的、不特別危險的游擊隊出現在第10集團軍的後方,這些游擊隊大多是由盟軍戰俘所組成的,他們通常是想通過戰鬥穿越前線。1944年4月,游擊隊第一次在亞平寧山脈兩側給我們造成了麻煩,主要活躍於佛羅倫薩地區。他們的存在已經危及到我們的補給線,因此需要採取軍事反制措施。
1944年6月羅馬陷落後,他們變得更加激進,實施的行動比我想像的要厲害得多,稱得上是全面游擊戰爭的起始之日。他們在前線和亞平寧山脈之間的地區變得尤為活躍,據估計,在這一時期,他們的人數從幾千人大幅增長至10萬人左右。這一增長可以歸因於巴多利奧和亞歷山大的廣播煽動,以及他們預計德國軍隊將在義大利全軍覆沒。
經過幾次零星戰鬥,游擊隊損失巨大,於1944年冬天暫時偃旗息鼓。簽訂停火協議、前線戰鬥中止、大赦罪犯以及冬季的嚴寒天氣,都是局面趨於平靜的原因。他們的人數也下降至數萬人。
但德軍指揮部對這一切並不抱有幻想。事實上,當山上的冰雪開始融化時,他們的人數又會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多,巔峰時期甚至達到了20萬~30萬人,這個時期是在1945年3月—4月。
更有戰鬥力也更加殘酷無情的游擊隊有這麼幾支,分別是在伊斯特里亞地區的地方游擊隊,他們主要受到巴爾幹半島的援助;在倫巴第東北部的游擊隊,核心活動區域是在戈里齊亞附近;在北部阿爾卑斯山區的游擊隊,等等。除了襲擾我們的部隊外,這些游擊隊的主要目的是破壞和阻止我們的補給物資經由菲拉赫進入義大利以及從西部和北部進入南斯拉夫。在阜姆—的里雅斯特—戈里齊亞防線以東的山區里,當地民眾對他們持同情態度。
這些游擊隊一般都是地方上的散兵游勇,但隨著義大利戰爭不斷變化,也開始出現有組織的行動。
游擊隊的組織結構
根據《海牙陸戰公約》( Hague Convention on Land Warfare )第1條,早期游擊隊的組織特點主要是缺乏負責的領導人員。後來隨著一些領導者逐漸為人所知,這一方面也得到了改善。
經過幾個月的戰鬥,德國指揮部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下列事實:
游擊戰中最高領導位於盟軍總部,因此我們認為他們成立了一個依靠意軍和盟軍的聯合控制中心,他們的主體是情報人員,不過也日益受到行動部門的監管。襲擾隊和偵察隊往往由犯罪分子所組成,通過盟軍的聯絡軍官與總指揮部聯繫,他們並不會自主行動。
所謂的旅級組織早在1944年4月就已經存在了,但那只是在名義上而非實際中。1944年秋季以後,在游擊隊活動猖獗的地區,例如在亞歷山德里亞(Alessandria)地區,有可能出現了一個更有紀律性的組織和領導機構。在那些以退役士兵為核心的游擊隊中,這些部隊來自戰爭前線,然而,它們的活動範圍和戰鬥力卻都偏低,補給在開始時主要從當地強制徵收,有時也通過空投或潛艇近岸運輸的方式獲得一部分物資和人員的補充。
基本上,游擊隊組織呈現出以下特點:
第一類,受過專業訓練的「偵察部隊」,一般以小隊形式出現。他們通過宣誓彼此約束,都是英勇的戰士,時刻冒著生命危險。除非他們違反了國際法,否則在法庭上難以對他們進行指控。襲擾部隊也屬於這個類別,不過他們逐漸違反了人道主義法律,並且在其中聚集了相當多的犯罪分子。
第二類,流氓。他們不分時間,到處搶劫、謀殺和掠奪,是國家的一害。
第三類,游擊隊主體組織。這一類組織,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具有軍隊性質,他們認為所有的德國人和法西斯人員都是敵人,並根據當地居民的傾向性態度而獲得或多或少的支持。在游擊隊活動的地區中,都有他們占據的村莊,甚至每個男人、女人和孩子都以某種方式與他們有所聯繫,有的擔任戰鬥人員,有的則作為幫手或支持者。這些人的行為究竟是出於自發還是迫於壓力,都沒有什麼區別。當一顆子彈殺死一名德國士兵時,我們是不可能對動機加以區別對待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地區只是受到了「游擊隊的威脅」,甚至是「完全沒有游擊隊」。
總體來說,游擊隊就像是一個盟軍、意軍、巴爾幹部隊、德國逃兵和當地平民的大雜燴,匯集了不同性別、職業、年齡、道德觀的人,結果愛國主義往往只構成了他們宣洩低級本能的外衣。
游擊隊的手段
這場游擊戰完全違反了國際法,也違背了軍人單純為了軍事而作戰的各種原則。
主要的責任必須歸咎於他們缺乏領導者,即使有領導者也是充滿各種缺點,這導致他們不可能建立統一的組織並進行訓練。相反,南方人的性格容易失控,一旦「愛國使命」與醜惡本能相結合,最後一點遮羞布也就因此被扯掉了。他們三五成群,狼奔豕突,肆無忌憚,在崇山峻岭,在波河河谷,在森林或者道路中,他們借著黑暗或濃霧的掩護,到處幹著邪惡的勾當,卻從不光明正大地實施。這些游擊隊所做的包括破壞軍事設施、倉庫、鐵路、公路、橋樑和電報線路以及頻繁實施的反人類罪行。從伏擊、絞刑、溺死、燒死、凍死、釘死,到各種酷刑,再到向井水投毒、虐待紅十字會人員,等等,這些犯罪行徑,每天都在發生。
游擊隊做起這些事來駕輕就熟,因為他們幾乎從不佩戴徽章,武器也不露出來,有時會裝扮成德國人或法西斯人員四處活動,從而擺脫了穿軍裝時要承擔的義務,這同樣是違背國際法的。
這種做法讓我們非常憤怒。在游擊隊活動的地區,德國士兵忍不住會把每一個平民,不論男女,都看作狂熱的刺客,或者感覺每一所房子都有可能伸出槍來射擊。無論如何,每一個人或參與或縱容,催生出一個讓人充滿警惕的環境,其中的每一名德軍士兵都面臨著生命的危險。
只有在極少數例外的情況下,游擊隊才會進行公平的戰鬥。一旦他們偷偷地製造了麻煩,或者自卑的感覺使他們放棄了戰鬥,他們就會消失在平民中或者裝作無辜的村間路人。
當他們進行戰鬥時,他們會完全不顧人類的尊嚴,特別是面對當地居民的時候。因此,他們往往會給非戰鬥人員帶來大量的傷亡,更不用說對待法西斯人員了。
由於德國士兵在縱深區域內會分散作戰,因此我們無法確切統計我們的人員損失,因為所有的人員消失都只會簡單地列為「失蹤」。在1944年6月—8月,我的情報軍官向我報告說,大約有5000人死亡,2.5萬~3萬人受傷或被綁架。我覺得這些數字有些過高。我根據口頭報告進行估計,在這三個月里,這些數字的最低值可能是5000人死亡,7000~8000人被殺或綁架,而最高值就是把受傷人數翻一番。無論如何,單德軍一方的傷亡人數已大大超過了游擊隊的全部傷亡。
與游擊隊作戰
根據軸心國和同盟國都簽署過的《海牙公約》第42條,當游擊戰開始的時候,義大利必須被視為「被占領土」(occupied territory)。因此,游擊戰從一開始就超出了國際法的範圍,不存在使《海牙公約》第2條生效的先決條件。
然而,游擊戰是由敵人發起的,敵人完全無視《海牙公約》第1條的定義。該條內容為德國指揮部採取一切由《海牙公約》條款或「戰爭習慣」所允許的反制措施提供了依據。
基於我對歷史的閱讀和對游擊戰的第一手了解,我認為游擊戰是一種落後的戰爭形式,其實施手段無窮無盡,遲早會與國際法中成文和不成文規則發生衝突,幾乎可以精準地預測出,雙方都會捲入最嚴重的罪行。
由於充分認識到這些情況,德國軍隊放棄了游擊戰法,唯一的例外是1945年4月宣布的「狼人計劃(Werwolf)」,但這絕不是一個令人信服的反駁,因為這是黨衛軍及其納粹黨領導人的行為。在和平時期,德國軍隊沒有接受過游擊戰法的訓練或指導,因此我們沒有準備好同義大利日益增長的威脅做鬥爭。需要我重點干預,才能使軍隊指揮官給予游擊戰與前線戰鬥同樣的關注。
直到1944年5月,在前線以外地區打擊游擊隊的行動都是由黨衛軍「全國領袖」旅專門負責的,他們的話在官方劃定的「游擊隊區域」就是法律。然而我認為,與敵軍戰鬥和與游擊隊戰鬥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黨衛軍強烈反對這一點,而德國國防軍最高統帥部卻接受了我的看法,結果從1944年5月開始,由我完全負責處理義大利戰區內的游擊隊。在這一點上,「黨衛軍和憲兵最高領導人」從個人角度要隸屬於我,必須執行我的指示,但是他可以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對游擊隊採取行動。這種安排在政治上帶有假公濟私的味道,在軍事上也不能令人滿意。但這是切實可行的,因為在「黨衛軍和憲兵最高領導人」總部,「游擊戰參謀」創立了一種有效的執行方式。
原則上,把對游擊隊採取行動的指揮權交給高級軍官,不論他是屬於軍隊、黨衛軍還是憲兵,他們具體的職責一點也不會受到影響。
在集團軍群下令對游擊隊採取大規模行動中,各支編制固定或混合的部隊在自主指揮下保持著待命狀態。在這種情況下,絕對力量並不是決定性因素,更重要的是組建適應游擊戰的特遣隊。
雖然剛開始的時候,我們對步兵部隊的表現還感到滿意,但隨著衝突的擴大和加劇,部隊開始不斷要求增加大炮、迫擊炮、坦克、火焰噴射器和其他武器。訓練有素、裝備精良的士兵們在當地組建成「突擊特遣隊」並接受訓練,以便隨時能在整個後方區域有組織地採取反制措施,同時也可以防禦空降行動,還可以在敵人突破前線時,依託山路、村莊入口、防禦工事等有利地形,作為後方防禦的骨幹力量。
因為游擊隊只在大後方很活躍,沒有立即影響到前線部隊,所以最高統帥部總是對游擊戰有所輕視。如果向後方撤退或駐紮在後方地區的排受到了攻擊,相關報告往往傳達得太慢,而前線的戰鬥每天都在加劇,因此幾乎不會對游擊戰做出什麼反應。正是因為這種冷漠和缺乏戰鬥經驗,最重要的是,我們都確定這場非常規戰爭即將擴大,所以我下令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來遏止,至少限制它不再擴張。這些措施包括:憲兵監視,目標為抵抗力量的核心組織,後來又擴大到整個非法組織;政治安撫,聯合梵蒂岡和義大利的教會首領、政治領袖、行政領導以及其他有影響力的人士一起實施;大眾福利措施;特赦罪犯;免除兵役和勞役,免費前往德國;廣播宣傳;等等。我們還採取了其他一些停止敵對行動的努力,暫時、局部或在某些情況下取得了成功。
到了1944年6月,我已經很清楚,游擊隊將可能嚴重影響我軍的撤退,因此為了查缺補漏,我命令部隊在應對游擊戰時要採取與前線戰鬥一樣的做法。迄今只在前線使用的武器,如坦克、大炮和火焰噴射器,現在只要有助於儘快消除威脅,將可以隨時隨地使用。只有調用最精銳的部隊才能打贏這種戰鬥。
因此,我希望通過積極的行動和紀律嚴明的部隊來防止游擊戰爭退化為一種毫無紀律觀念的肆意報復,我認為那樣只會導致混亂。這場戰爭有其獨特的一面,戰術規則必須加以調整。在實施戰場偵察之前,必須首先進行連續不斷的「敵人偵察」。正規軍不適合做這項工作,須有經過專門訓練的安保部隊和秘密警察來實施。任何行動要想出其不意並取得成功都離不開最嚴格的保密。找到游擊隊的一個藏身之處實際上並沒有用,除非他們就地防守。對游擊隊區域進行封鎖的做法逐漸成為一種套路,要麼是從四面八方收緊包圍圈,要麼從一條固定的封鎖線派出突擊部隊進行攻擊。
對不確定性的危機感和對進攻的責任感,促使我們改進了應對伏擊的防禦方式。我們不再被動地等待被房子裡的人射冷槍,而是主動向房子開槍以消滅潛在的狙擊手,或持續射擊直至敵人失去戰鬥力,這是確保子彈不會從背後射來的唯一方法。如果要避免嚴重的損失,那就要特別重視保護後方區域的補給線以及遠距離安全疏散傷員。
面對這些游擊隊的殘忍甚至非常不人道的行徑,我曾在某個關鍵時期不得不下令大量使用武器,以減少我們部分士兵由於某種無動於衷的態度和不合時宜的心軟而產生的巨大傷亡。除非有人本來就想自殺,否則在游擊戰爭中,人們的一些自然感情會變得扭曲,而這本身就帶來了潛在的兇險。
作為我的行動原則,我放棄使用轟炸機,這本來是最有效的手段,但因為在有人居住的地方,我無法承擔給平民造成傷亡的責任。事實告訴我,我的這種考慮極少會收穫感謝或回報。在將來,除非游擊戰被普遍禁止,否則這種顧慮將不得不被拋棄。
事實上,由於暴亂或游擊戰具有獨特的性質,因此國際法允許採用某些手段,但前線士兵對此是感到陌生的。不幸的是,《海牙陸戰公約》中的條款語焉不詳,而「戰爭習慣」這個模糊的術語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來表示這個意思,但並不準確。需要澄清的問題包括:人質和殺害人質;報復及其性質、範圍和比例原則;集體措施及其先決條件;緊急法令和司法程序。
有一點必須說清楚,即國際法的含糊其詞及其留下的漏洞導致了雙方在爭鬥正酣時會不可避免地犯下錯誤並造成人員死亡,這違背了立法的精神。對國際法的解讀存在不同版本,如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等,一名負責任的指揮官在實踐中不會按照自己國家的解釋去做。上文所述的「報復」等許多行為,都屬於「觀點問題」,必須由負責任的指揮官對具體個案進行徹底調查後做出決定。
按照德國的規定,只有高級指揮官(包括師級)才有權下令進行報復,因為他們配備了專家顧問,基本能保證不會採取貿然行動。
然而事實是,當一個士兵剛剛遭遇到有人卑鄙地企圖謀害他的性命時,他只會對此火冒三丈,這種反應當然與一個吹毛求疵的檢察官或安然靜坐的法官大不相同。
游擊戰的擴大與濫用職權
陸軍情報部門從各個戰場接收他們上報的每日報告,然後在地圖上進行標註並建立索引,從中可以看出遊擊隊的活動區域正在不斷蔓延,其每天製造的事件數量也上升到五六起。破壞鐵路、場站和倉庫差不多算是局部或常規行動,但是游擊隊也會按照前線局勢的變化而選擇其他一些行為,這時他們進行突然襲擊的地點和頻率就變化多端了。
隨著游擊隊組織的擴大,「游擊隊威脅」或「游擊隊占領」地區的數目也在成倍增加,但這些地區只有在與軍隊行動有直接關聯的情況下,才會成為心腹大患。
自與游擊隊開戰以來,德國軍人就被指控犯有大量的暴行,不同的事件也曾上過法庭,但幾乎總是以被告被判死刑告終。當然,隨著這些判決的執行,我們也無法聽到他們的遺言!
即使考慮到義大利人性格中固有的誇張和放肆,以及原來由共產黨主導的勢力所施加的壓力,我們也必須承認,德國方面也做過令人憎惡的事情。但事實仍然是,只有在少數例外情況下才有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德國士兵有罪。在義大利發生的濫用職權行為或野蠻行徑必定歸咎到游擊隊、新法西斯組織和德國逃兵群體的頭上,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應由德國部隊承擔。同樣很多事件可能也是因為那些掉隊的士兵在自救時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值得反思的是,通過官方渠道向我報告的此類違規行為非常少,大約只有3~5起,而由墨索里尼向我報告的針對平民的罪行,在我的堅持下,由德國人進行了調查,結果發現都是虛構的謊言或誇大其詞。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於程序上存在差異造成的,這可以追溯到對《海牙公約》條款的不同解釋,如報復的手段、範圍和方法等。證據往往相互矛盾,以至於德國士兵被定罪的依據是假定德國方面證人的宣誓證詞不可信,而認為對方用刑訊逼供方式提取的證詞在公理上是可信的。
可能有人會反對這一觀點,認為許多這類犯罪事件沒有進行報告,而是被粉飾甚至掩蓋。在戰爭中什麼都有可能發生,這種情況或許在個案中也存在。但是,由於我已經建立了一個專門的報告和觀察網絡,不可能長期無視此類做法,我堅決反對這種一概而論的說法。我的工作還包括一些輔助證據,包括義大利當局和教會向德國部隊和參謀人員提供的情報,我本人也經常突然視察德意兩軍的部隊、總部和場站,更不用說我的「特別代表」哈特曼(Hartmann)將軍採取的監督措施。此外,戰地憲兵、秘密警察和野戰步槍隊也都保持著警惕。
我認為,在其他地方都沒有採取過類似的預防措施來維持紀律和保護民眾。在我的治下,一旦有道德敗壞或腐敗墮落等行為,違反了紀律或損害了我們的聲譽、我們與軸心國盟友的友好關係,尤其損害當地人民的福祉,我就會進行嚴厲的干預。通過這種方法,我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徹底扭轉了第14集團軍的混亂局面。
儘管如此,如果在戰爭期間或之後,暴亂分子被官方認定為愛國分子和英雄模範,甚至還得到《海牙公約》簽署國家政府的承認,那麼就意味著對公約的極度蔑視和對所有權利概念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