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福文選 · 關於破產者

丹尼爾·笛福 《笛福文選》
本章有某種權利緊放在關於白痴那一章的後面,因為按照近來的普遍看法,一切倒楣的人都是傻瓜;此外,我以為最受愚弄的人也莫過於破產者了。 如果容許我非常放肆地議論幾句我們的法律,我認為我國的法律一般是優良的,尤其重要的是它寓有仁慈、寬大和自由的精神,然而,對待破產者的辦法卻未免失之殘忍。它使債權人可以恣意泄忿和報復,同時有權伸雪自己,而不讓債務人有任何表白自己誠實的餘地。它無所不用其極地把債務人逼得走投無路,不能鼓勵他重整旗鼓、勤勉工作,因為這種法律使他除了挨餓以外,完全不能再干別的。 這種法律,特別由於它現在一直還被執行著,完全傾向於毀滅債務人,而對債權人卻也很少益處。 對待債務人的各種嚴厲措施不僅不合理,而且(假如我可以這樣說的話),有點不人道,因為這樣做一方面立刻剝奪了他的一切所有,另方面,使他日後永不能通過勤勉工作有益於他自己或者接濟他的家庭,即使他倖免於縲絏之憂,將來也很難有再起之日。如果他一貧如洗,他不死於飢餓,也必靠施捨為生。如果他去工作,又有誰敢給他工資,除非他保證把工資再交給債權人。如果他有一點點作為生活費留下來的私產,他連這筆錢都無處存藏,因為誰都必然是賊,會從他的手上把錢搶去。如果他把這筆錢托朋友保管,他要是能把錢取回來那真算是朋友對他恩施格外了,因為那個朋友是要為此負責的。我知道一個可憐的人被破產法逼得山窮水盡,以致僅僅剩下了一小筆錢。他不知道把這筆錢藏到那兒好,最後,為了不使自己餓死,他把錢交給了養著他的兄弟。收到他的錢以後那個兄弟便和他爭吵,要把他趕出去,當他向兄弟索還錢的時候,那個兄弟就這樣的回答他:「我不敢放心地把錢給你,因為你犯法了。」那個可憐的人被逼得走投無路,終究不免於自殺。一個人因生意不順手變窮了,他部分地償還了債款後,另起爐灶再干,結果景況又變得好轉,這是司空見慣的了。然而,我們這種所謂的法律卻對債務者永遠關起了新生的大門,好象破產是一項如此可惡的滔天大罪,以致破產者理應永被摒棄於人類社會之外,受到比死還難受的種種折磨。而且,我們很容易看清楚所有這些對待債務人的殘酷措施(一般地說),遠沒有使債權人受益,這種辦法糟蹋了產業,使它因各種糜費而日趨減少,而且,除非和債務人和衷共濟,很少能分得什麼可觀的實惠。我敢說,法律一味從嚴不會造成任何好處,而用比較寬厚的方法卻能得到雙倍的利益。儘管我不想為我國的立法者開處方,可是,請原諒我通過這篇短論說出我對這道法律的執行方法、後果和補救辦法的看法和經驗。 凡是能夠對通過這道法令的當時情況稍有記憶的人都知道:這道法令所針對的邪惡現象當時十分流行,宣布破產以欺騙債權人已經成了一門行業,所以,國會完全有理由用嚴刑峻法來對付他們;我對這道法令的創製者絲毫不想非難,沒有疑問,他們看到了當時有必要這樣做。不過,儘管法律本身是公正的,而它的公正程度卻必取決於它是不是合乎時宜和適應於它所防範的邪惡的環境和時間,所以(我唐突地以為),同一權威值得考察一下:1.自從該法案通過直到目前這一期間,是不是已使債權人有機會:一、通過各種詭計和手段逃脫了法案的威力,避開它的鋒芒,因而使法案的力量碰不到他的財產? 二、使該法案的矛頭轉過來指向它原欲救濟的對象?因為我們現在時常看到破產者乞靈於各種法令,從許多法令中斷章取義以攻擊法令本身。 2.有些人不僅是債權人,而且,十分狠毒,他們借控告違反該法令的人以泄私憤,把別人逼得傾家蕩產;這道法令的非常手段是不是常常被這些人用到越過了法令本身的真實意圖呢? 如果這兩個問題得到證實,我就可以由此斷定:這項法令現在已經成了我國公眾的怨府;我相信,創製這項法令的同一權威早晚總會把它撤銷。 1.時間和經驗已經使債務人把握了各式各樣的方法和手段,因而得以逍遙於這一法令的威力之外,使該項法令奈何不得他們的財產;結果,法令變成了具文,它所專門懲辦的對象——惡棍們都逃之夭夭了;同時,該項法令嚴厲懲辦的,僅僅是一些純粹因被迫而破產的人,他們因為做人誠實,不屑於弄奸作假。從現在的世道看來,一個人要想把自己的財產安排得使法律的力量對它無可奈何或者至少影響很小,真是一件再容易不過的事。 如果破產的是一個商人,沒有任何法律能夠伸展到他放在海外的財產上,所以,除了幾本賬簿以外,他沒有什麼可丟失的東西,只要向弗萊爾斯區里一溜便萬事大吉。如果破產的是一個店主,他便稍為麻煩一些;然而,這個問題也容易解決,他可以雇用一些專幹這一行的人(以及車輛),他們能夠在一夜之間把城裡倉庫中的大部分貨物,或者某一地窖中的酒搬運一空,送到明特區或弗萊爾斯區這類流氓窩裡去。我們的巡警和更夫素來是公認的夜間地方長官,他們如果見到一個鬼鬼祟祟的小毛賊一定不會放過,雖然這個可憐的小賊也許只偷了一捆價值五先令的舊衣服;然而,他們對這些搬運者卻熟視無睹,把他們全都放過,眼瞧著一百個正派人的財產被搶個精光,使國家的司法蒙受了永難洗淨的恥辱。 讓我們聽一聽那些賊窟里的居民是怎樣議論的吧,當賊窟里來了一個新人的時候,他們便一窩峰圍上去慰問他,因為並非所有新進賊窟的人都會立刻變得同樣冷酷。讓我們聽一聽吧!「好啦,」這時第一個人開口說:「住下吧,甭著急;你大概已經帶出一大批值錢的東西了吧;你用不著對世上什麼東西都看重。」「啊!要是我這樣做了的話,」另一個人說,「那我可要把我的債主們都嘲弄遍啦。」「對!」這門硬心腸的行業中的新手說道,「不過,我的債主們怎麼辦呢?」「去他媽的債主!」第三個人說,「管他呢!我就知道某某人和某某人他們自己也欠別人債,他們也不肯和債主們和解;你看看他們在這裡過的日子活象紳士一樣,他們才不管他媽的什麼債主呢。告訴你的債主說,你願意每鎊債還半個五先令銀幣,餘下的用舊債來抵;如果他們不答應,那就聽他們去!他們會來找你的,一點不要怕!」「不過,就不管法律了嗎?」他又說。「嗨,什麼法律不法律!」明特區的老客大喊道。「哈,哈,我們就靠法律吃飯呢!」他們說:「唉,幸虧這些法律,要不債主就會讓步,欠債的就得還上一部分錢,那我們住在明特區的這伙老實人不是要挨餓了嗎!請問,你還用得著為法律操什麼心?你住在這裡,一千道法律也落不到你頭上。」這就是那些地區裡的語言,新來的人很快就學會這種腔調了(因為我想我可以不冤枉任何人地說:我知道許多人剛參加他們那一夥的時候都是些老實人,也就是說,不會耍滑頭,可是,我從來沒有見過哪一個出來的時候不變樣)。然後,從這幫惡棍走出一個比較莊重的傢伙(因為這裡和地獄一樣,魔鬼也要分等級的),和新來的人搭上腔,給他出了一條比較踏實的主意,這傢伙說:「喂,先生,看見你戚戚悲悲的,我很關心;我的處境也和你一樣,如果你願意聽的話,我倒可以盡力給你出條好主意,」於是,這場正經的談話便開始了。 新來的人正在一籌莫展,怎肯不聽,他就向說話的人道謝,於是,這傢伙接著說下去:「把你的債主們請來告訴他們你每鎊能還多少錢(無論如何也得留下一筆過得去的本錢,好以後再混飯吃),要是他們答應了,你便成了自由人,比你過去好過得多了;要是他們不答應,你知道最糟也不過是那麼回事;你的地位比他們有利。如果他們不但不答應,還要和你打官司,那你只有以暴抗暴,因為人天生就得吃飯;既然法律這麼野蠻,這麼不公道,讓人吃官司的擺布這麼狠心,我看只要他們繼續這樣幹下去,不問哪個欠債的也只能為保住自己著想。」這個老奸巨滑的壞蛋說,「債主們在委員會裡花了你的家私,過後憑什麼還要向你討債?難道你欠那個法案委員會的錢嗎?」「不,」他說,「那麼,」這傢伙說,「我敢擔保他們由你的財產里已經花了二百鎊,他們每天一定要拿十先令,好讓你和你家裡人餓死。我看不出我憑什麼要講這份良心,拿出錢來給別人亂糟蹋。如果我的債主們為了想搶走我的財產,在打官司上花了五百鎊(其實他們不打官司我也願意還給他們這個數目),那我就認為這五百鎊是已經還給他們的了;讓他們自己分去吧,因為破產者和別人一樣,理應受到公平的待遇,如果法律不給我們公平,我們就自己動手。」 這番話的道理十足,他聽了當然不會不喜歡,於是,他便依照這種主意行事了。債主們不同意,反而搬出法律來,結果那個原想每鎊或許歸還十先令的人就躲在那個可詛咒的地方,直到他把錢花光,一個子兒也拿不出為止,然後,他往海外一溜,或者在長期消耗了財產以後,靠著救濟貧窮債務人的法案度過了難關,而全部訴訟費用卻都由債權人分擔。我就知道有些債權人搬出法律來對付某一個鄉下店主,也扣住了不少貨物;可是,債權人在繳出各種費用、打了兩三場官司以後,他們的全部債款都花光了,每人分攤了每鎊八先令的訴訟費;至於那個可憐的債務人,他就象受外科醫生擺布的病人一樣,在動手術的時候一命嗚呼了。 2.時間和經驗暴露出這項法案的另一個流弊是:債務人自己會和某一個特殊的債權人串通一氣鑽法律的空子,這是一種詐騙和陰謀的傑作;因為某個債權人或許會老老實實地按照一般做生意的方式接受了債務人的一大筆錢,這筆錢是償付債務人在他還是一個有獨立資格的公民時向他購買的貨物的,債務人在此以前卻已經和別人串好承認破產,這樣一來,法律就會追回去把一個老實人的財產拿過來幫助一個流氓還債。或者,一個人用一批貨物作抵押向人借了一筆錢,當錢一到手,法律卻搶走了貨物,用它來幫助債務人和各債權人和解。關於這些詭計,我可以說很多,因為我不止一次地身受過這種試驗。我還可以更多地舉出這類陰謀的各種方式,可是,我以為這項法令廢除的必要性已經昭然若揭,不必證明,它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都有害,主要是損害了為保護他們才創製這項法令的那些人。 另一個問題是:這項法令的非常手段是不是常常被用到逾越了法令本身的真正意圖、以達到私人的泄忿和報復的邪惡目的呢? 我想起了一個人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他曾對好幾個不能還清他的債務的人(其中,有些是他的近親)提起過訴訟;當我有一次勸他不要控告一個同樣也欠我債的人,我用這個理由說服他:「你知道這個人再沒有什麼東西可以拿出來還債了。」「一點不假,」他說,「這件事我清楚得很。」「那末,」我問他,「你為什麼還要控告他呢?」「嘿,叫這小子吃點苦頭,好讓我痛快痛快,」他說。象這樣一個人,他控告債務人並不是因為他欠債不還,而是藉此來一泄私憤,我想我們的法律用不著特意地照顧這些人。 為了正確說明情況,本文將討論四類人,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區分他們。 甲、誠實的債務人。這種人由於明顯的需要、損失、疾病、生意蕭條等等不得已而破產。 乙、無賴、奸滑或者懶惰、奢侈的債務人。這種人不是因奢華耗盡了財產,就是誠心為了蒙蔽和欺騙債權人而破產。 丙、溫和的債權人。這種人只求索還自己的錢,可是,願意通過合法的手段來達到目的,他們也肯聽取公平合理的理由和建議。 丁、兇狠刻薄的債權人。這種人根本不管債務人是老實人還是惡棍,有能力還是沒能力,他也不管人家拿得出拿不出,反正是要討債,他沒有什麼同情和憐憫,滿嘴惡言髒語,滿肚子狠毒和報復心。 問題在於如何創製一項能適合所有這些人的法令。我們必須照顧第一類人,因為我們應該同情和憐憫不幸的人,體恤那些遭到誰都難保碰不上的危險——意外的災難和貧窮的人;必須適當地懲辦和壓制第二類人,使邪惡和無賴的行徑得不到法律的鼓勵;也必須給第三類人以應有的照顧,儘可能地使一般人的財產得到保障;必須適當地限制第四類人,不使任何人擁有毀滅其同胞的生命和財產的無限權力。 按照拙見,這些目的可以通過下面的方法達到,我把這種方法名之為:調查委員會 這個委員會應該暫時由市長和參議會法庭每年由本市各區選派若干人以及由大法官或掌璽大臣從四法學協會中選派若干人共同組成之;委員會設主席、書記、會計員各一人,由委員互相推選,並每年提名一次;設審理有關債務證據的各種案件的法官一人;每區選出五十二個公民,其中,十二人為商人,每一法學協會選派律師(至少是能在高級法庭出庭的律師)二人。 這就成立了一個經國會法案批准和指定的破產產業調查委員會。委員會有權聽取、審理和裁決有關債務證據的案件以及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銀錢往來的爭執;委員會做出判決後再不得上訴。 委員會辦事處設在倫敦市會議廳,職員應該經常辦公,委員會委員每日下午三時到六時開會,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人數方得開會。 凡是經濟窘迫、生意無法繼續的人都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人先到書記辦事處登記姓名,填寫下列簡短的申請書:國王陛下的調查委員會主席和委員鈞鑒:茲有__地__教區雜貨商某某謙卑地提出申請,其事由如下:申請人由於遭受巨大損失與生意清淡,無法維持經營,甘願完全無遺地交出本人的全部財產,並宣誓將其如數交給貴委員會,以便按照法律的指示償還申請人的各債權人。為此,申請人於本月__日將姓名登入貴辦事處表冊,懇請貴委員會予以保護,不勝感激之至…… 書記把這張申請書交由各委員過目,委員們自當簽准,然後,委員會將派職員一人立刻陪同申請人回家,驗收他的房屋和各項財產,並由委員會委派的其他職員在他登記後開明申請人家中一切物品的精確清單;依據該清單,第一個職員和破產者也將對其負責。 除非是國王的扣押令,上述職員在占有方面甚至可以撤銷郡長的占有,不過,必須遵循下列規定:如果郡長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取得由法庭判決的執行票而占有了債務人財產,並無欺詐情況,而且,在債務人在辦事處登記以前確已真正占有,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應領取雙份攤付給他的應得債款,因為債務人於請求保護以前就讓自己的財產受到強制處理,這是他自己的過失;但是,只根據承認判決取得的占有不在此例。 如果郡長為了直接歸國王所有的債務依據扣押令獲得占有,該官員應將其占有權轉交上述委員會委員,他們將負責在債權人分得任何債款以前先全部扣清國王的債款。 在這種情況下,委員會的職員不向破產者收取任何費用,也不會用粗鄙蠻橫的態度對待他的家屬(這是目前容許郡長手下的官員做出的,最為臭名昭彰的侮辱),我知道這些人當一趟一趟地執行小部分查封的時候,債務人希望他們執行時有禮貌一些而不得不給他們小費,這些費用累計起來往往達到了債款的數目,可是,他們對債務人一家始終是抱著令人難堪的侮辱態度。 在上述職員獲得占有以後,財產的搬走或不搬走,店鋪的關閉或不關閉,完全根據破產者向委員們陳述的理由自行決定。 清單開出以後,破產者將有十四天或更多(如果有這種要求的話)的時日向委員們說明理由,算清帳目和做出報告,然後,把他的一切帳簿連同有關其全部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的詳實的報告書交給委員會,他將為這份報告書宣誓,並且,此後在委員們的要求下為報告書的任何細節宣誓。 委員們接到此項報告書以後,將有權向他的一切僕人或其他任何人進行調查,並要求其宣誓,如果發現他違背誓言隱匿了任何財物,將有權按後述規定懲罰他。 如果一次破產者真正完全而實在地交出了他的全部財產,按照該法案的真實意圖,委員們將以現金或者他選中的自己的財產的形式,依據公正估定的價值,從交出的全部財產中抽出5%(鎊)歸還原主,同時,宣布他欠債權人的全部債務完全清除。 債務人的其餘財產在債權人中進行公平分配,債權人應向委員們提出申請。委員們將對要求償還的債務的性質和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以防止有人為債務人的私利提出假的債務要求,為此,他們要讓債權人按下列方式宣誓證明債務屬實:我,某某某鄭重宣誓,並證明下述帳目完全屬實,各項陳述正確無欺,索帳者確係帳目的所有人,該帳目中並不包括任何由立誓人或在立誓人的知悉、指使或同意下指定,隱匿或改變的人或名字;該__確實對立誓人本人專有的帳目真正欠有該帳目中提到的__全部款額,為了該項債款,債權人曾償付過債務人以公平的價值(如該帳目所表示);立誓人未曾和上述——(或他的任何代理人)之間,或和其他任何人之間訂有任何秘密契約、約定或協定,也不知悉任何此種情形。所語屬實,神其鑒之! 立誓以後,如果沒有發現這個人有可疑的情況,該債權人將對他應分得的債款擁有無可置疑的權利,而且,毋須耽擱就可以分到手,因而免去通常花在處理破產上的費用。因為:1.債務人的財產在債權人第一次相會時就可隨他們的意見一部分一部分地出售,或者按照債權的比例彼此均分。 2.至於顯著的債務,委員會將向債務人發出傳票,限令他在一定的時間內繳還,同時,委員會書記把帳目送交債權人,指定他們在合理的期間對該項帳目表明同意或反對的態度。 每隔六個月,將在被確認的債權人之間進行一次公平的債款分配;如果債務人有財產在國外,破產者應該向委員會簽交被認證的代理狀,委員會據此和國外掌管這項財產的人通信,他便應該按照委員會的命令如數將款匯回;然後,和從前一樣每六個月分款一次或者更多一些,時間由委員會根據具體情形決定。 如果有人認為破產者從這些規定中取得的好處太大了,那些根本不把起誓當作一回事的人有了欺騙債權人的機會,這就會過分地鼓勵人宣告破產,那麼,請他們考慮一下秘密的容易發現、隱匿的困難和違法者將受到的處分吧。 1.我建議規定:凡能舉發破產者隱匿的任何財產的人都可以領取30%的獎金。這將使我們經常容易發現破產者的花招。 2.任何人如果為了債務人或其妻子兒女的利益、或者企圖使他們能夠留下一些錢,混在債權人當中要求領取債款,這筆款項並不是他理應真正得到的,而他並沒有為這筆債務賦予過或支付過債務人以相等的價值,或者是他所索還的款額超過了他應得的數目;或者,如果有人在受託或者贈予契約的名義下,接受破產者任何部分的財產或其他產業旨在將它保存下來,以供債務人或其妻子兒女使用的人,或者企圖將它隱匿起來不使債權人知道,當局將為這樣的每一行為對他科以五百鎊的罰金,並且,把他的名字作為騙子和不可為任何人所信任的人公布示眾。這種措施將使破產者很難藏匿自己的財產。 3.破產者在登記和把財產交給委員會職員占有以後,他便不得從房屋中取走任何帳簿;不過,在他按照規定結算帳目的十四天內,每晚應將帳簿交給該職員;如果委員們願意,他們可以在第一天就把帳簿取走,製成副本以後再還給破產者讓他結帳。 4.如果事實表明破產者做了虛偽的陳述,隱匿了他的財產或債務的任何一部分,違背了他的誓言,他將在自家門前被戴上頸手枷示眾,並將被處以終身監禁,不准保釋。 5.為了防止破產者在國外隱匿任何財產,應該規定:辦事處把破產者的姓名登記以後,必須設法予以充分的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到該辦公處免費打聽這方面的情況;這樣登記以後,破產者不得和任何人清賬,如果有人敢於向上述破產者或他的匯單付給任何款項,他將依然是該項財產的債務人,必須再次向委員會繳付等量的款項。 如果當真制定這項法令,一定會借重比我更聰敏的人來制訂,他們自然會有時間考慮出更多的方法來保障債權人的財產,並且(如果可能的話),把破產者的手束縛得更緊。 如果這個王國真能夠實行這樣一件德政,對我們現在所感到的、顯然有害於我國商業的無數流弊來說,這項法令將是一劑立見功效的良藥。 1.鄙人深信它一定會防止目前由於各種原因而產生的許多的破產者,因為:甲、它將有效地消除一切別有用心的詐騙性的破產,許多老實人就是由於這種欺騙而破產的;乙、它當然也會防止那些因為受這類詐騙而被迫破產的生意人一蹶不振。 2.它將有效地蕩平那些賊窩和壞蛋的避難所——明特區、弗萊爾斯區、沙瓦依區、羅爾士區等等;其途徑有二:甲、有了一條比較安全、容易和更加體面的、擺脫窘境的出路以後,誠實的人就不再需要這些避難所了。 乙、不應該讓惡棍們在這些地方找到藏身之所,因此,要通過下列各項措施來加強法紀,整肅這些地區(我特意把這些措施留到這個項目下討論)。 既然這一調查委員會為每個老實的債務人大開方便之門,而提供的救濟又是這樣的巨大,所以,我們完全可以肯定:誰都不會拒絕接受這種恩典,不然,他準是居心詐騙債權人,因此,應該規定:任何人,無論是商人或手藝人,如果破產或倒閉,關店或停止營業,而又不按照一鎊還二十先令的做法、不折不扣、毫無虧損地還清或以財產償付債權人的全部債務,或者不交出他們的全部帳簿或貨物,以便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償還部分債款,或者不願意如上所述向該辦事處提出申請,這樣的人將觸犯重罪,並且,將被按重罪犯依法嚴懲,犯此罪行的人不得有任何牧師特權①。 ①按英國法律,牧師犯罪時有不受普通法院審判的特權,這在1827年已經廢除。——譯者任何這樣的人如果躲到明特區、弗萊爾斯區或其他所謂的豁免區去避難,或者如上所述把他們的任何財產運到那裡以賴債,則任何國王陛下的治安推事在接到告發後,將立刻向警察等發出搜捕狀,搜索上述這種人及其財產,必要時,民兵隊將協助搜索和查拿上述犯罪者及其財產,而債權人並須為此付出任何費用;凡是幫助搬運上述財產的或者明知故犯地接受上述財產或收容上述奸人的,也將按犯重罪論。 因為正如同貧窮的債務人理應是受到照顧的一部分國民一樣,有意欺詐的破產者也是一種最可惡的竊賊。這似乎有點不公平:一個窮人僅僅由於衣食無著竊取了鄰居一點兒雞毛蒜皮的東西,就要被流放國外,有時候甚至被送往陰間,但是,有這麼一類人,他們不講公道,千方百計地抗拒法律,人們眼看著他們把自己的財產偷走,卻找不到敢於對他們執行法律的一個官員。 聽到異國人對我國法制在這方面的軟弱無力如何濫肆毀謗和譴責,誰都會感到擔心,在象我國這樣文明的政治下,竟會有人對權威表現了世上有數的最令人驚異的輕蔑。 由於我比一般人多吃了這類手段的不少苦頭,所以,我談到這一問題的時候,情緒也許有些激昂,然而,我籲請全世界評斷這樣的情況是否公平:一種是強盜夜半破門而入,搶去了我的財產;另一種是一個好象信用良好的人跑來找我,提議中午就付給我現錢,買走了我五百鎊的貨物,把它由我的倉庫里直接運進了明特區,第二天,反過來嘲笑我,使我奈何他不得,這兩種搶劫究竟有什麼差別?我卻親眼見過後一種情況,我以為後一種人應該被當成罪行更大的賊,完全理應被絞死,這是世界上最公平不過的事了。 我見過一個債權人帶著妻子兒女哀求債務人把他自己的貨物歸還一部分,那傢伙明明安排好要破產,卻預先買了他一批貨物。我看到債權人淌著眼淚,苦苦哀求債務人把他自己的貨物還給他,或者只還一部分,然而,卻遭到那個蠻橫霸道的破產者的嘲弄、辱罵和拒絕,結果那個可憐的人給騙得傾家蕩產。許多老實人破產、許多家人挨餓而不得不淪為乞丐,這都是被這種訐詐禍害的。 通過上述調查委員會,所有這些弊端都可以有效地予以防止,貧窮而老實的生意人都可以免於毀滅,壞蛋們將難逃法網而被清查和懲辦,什麼明特、弗萊爾斯這類有特權的地區將被廢除,而許多蠻橫無禮的事情都將得以避免和杜絕;關於這些問題,我們還可以談許多細節;不過,我以為這些討論可能已經足夠發人深省;至於方法問題,將留待我國的聰敏人去解決,他們比我更知道如何針對犯罪情形制訂適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