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觀念論與當前哲學的困境 · 第十六節 挽救意向性

這種[客觀的活動]似乎在自我-本質中帶來了某種困擾,因為它被聯繫到了非我之上。因而衝突的揚棄就=非我的揚棄了嗎?但這將與整個知識學的第二個原理相悖,依照那個原理,對立設置歸屬於自我。因而應當揚棄的不是非我,而是作為理智的自我對於非我的依賴性。但是如果理智的本質保持為、而且必須保持住對非我的這種關聯性,那麼進行表象的自我對於非我的依賴性就只能這樣來消除,即非我,如其本然的、進行表象的自我所依賴者,其本身是依賴於自我的。(揚棄如其本然的對……的表象活動的依賴性!然而這就意味著毀壞意向性了!因而不能這樣做,而是要在維持意向性的條件下,仍然將如其本然的被表象者作為自我性事物揭示出來,也只有這樣,才能挽救和規定意向性。) 但這就是說:自我本身必須規定那迄今尚未規定的非我——一種阻斷被歸於非我了。但這就是說:非我——聯繫作為受動者的理智性自我(das intelligente Ich)來看,非我在表象關係中恰恰應當成為原初-事情(Ur-sache)[125]、活動——作為受到規定者,現在其本身就應當成為一種受動,而且使得在它之中被否棄的那種實在性被設置到自我之中去了。如今非我應當成為作為絕對者的自我之產物。如其本然的非我,必須將活動委之於絕對自我。如其本然的非我是什麼?進行抵抗者(Widerstehendes)。 進行表象的自我的依賴性被揚棄了,這樣一來,自我的絕對性與純粹性,它的本質,也就被挽救了,此時那尚待表象的(vorzustellende)非我就直接受到自我規定,但那進行表象的(vorstellende)自我由此同樣也間接地受到自我的規定,因而不是受到非我的規定。 因而,化解衝突的要求就是,自我應當與非我建立因果性。這是由自我的本質而來的。這個要求肩負著化解衝突的任務,但它在其本身中就包含著某種衝突。與它形成對抗的一點是:自我無法與非我建立任何因果性。因為非我在那時恰恰會終止,而且本身會成為自我。但是,自我本身——第二個原理——將非我設置為與自我對立的了。因而這種非我就不能被揚棄,倘若應當保留自我的本質的話。 因此,從自我的本質中就得出:一切都必須是自我;還得出:對立設置必須存在。因而,衝突就存在於自我-本質本身之內了。得遇上某種調解才能解決。在哪兩方之間調解?在如今總是不斷冒出來的、無限的、不受限制的自我,和有限的、受到限制的自我之間。 倘若自我的無限被設置狀態(die unendliche Gesetztheit)就是像它的有限被設置狀態那種意義上的某種設置活動的話,那麼這種衝突就是不可化解的。因此就需要追問:自我在什麼意義上是無限地被設置的,在什麼意義上是有限地被設置的?鑒於單純的自我設置行動,自我-無限-設置活動(Sich-unendlich-Setzen)與自我-有限-設置活動(Sich-endlich-Setzen)之間的區別何在? 無限-設置活動:這樣的設置活動並沒有撞上某個終點(ein Ende),而是回到了作為主動活動者的其自身之中:純粹的活動,它沒有任何客體(Objekt);數學上的一個點,在那裡沒有任何方向存在,而且一般而言也沒有任何要區分的東西(比較卷1,第273頁)。 有限-設置活動:撞上某種東西,在那裡,設置活動有了一個終點,遭到了抵抗。這就意味著:設置對象,設置客體、客觀之物。在客觀活動(objektiven Tätigkeit)的本質中就包含了一點,即它遭到了抵抗。 現在,這種活動在兩方面——無限與有限、純粹與客觀——中應當保持為一;雙方之間必然有「統一的紐帶」存在。這隻有在如下條件下才是可能的:自我通過純粹的活動(reine Tätigkeit),將自身規定為客觀的活動。自我規定(Sich-Bestimmen)為客觀活動(這在某種意義上也就使得客觀性成為可能了),本身成為客觀的(自我規定為非我——抵抗的可能性)。純粹自我在客觀的意義上運作,客觀的活動者也在客觀的意義上運作,因而「在客觀的意義上」就有了不同的意義,而且這就使得,這種差異性恰恰構成了雙方之間的統一。 這就意味著:無限的活動,在它的那種客觀性的方式下,就是有限的設置活動的客觀性活動的可能性條件。純粹的活動就是關聯活動(Beziehen)的條件,沒有這種關聯活動,就不可能有設置客觀之物的任何活動。客體是進行抵抗者。因為純粹活動也如此這般使得像一般抵抗者這類事物得以可能了。一般而言,當這種活動在其本身具有某種特定的特徵時,它就只能被抵抗了。 然而這種無限的活動作為無限的活動,還是可以不指向某種特定事物的。它不可受某個進行界定的他者規定,然而卻可以進行設置,這樣它即便不設置任何特定的事物,卻還是使得一般對象(Gegenständnis)得以可能了。只有當無限的活動具有奮進(Strebens)的特徵時,它才主導這種一般對象。(指向……,但不追求……;自身指向……,使得如其本然的所指向者恰恰在自身指向活動[Sichrichten]中形成。從自身出發,將自身規定為使得抵抗得以可能者,這就意味著:奮進;無限的奮進,向其本身奮進,純粹只奮進!) 自我的純粹活動是無限的奮進。作為回到自身之中的絕對的活動,它也奮力保持其本身,這就是說,它奮力追求的是,一切都在自我之中、並作為自我而被設置。 但只要無限的活動在奮進,那麼在它之中就顯示出一種非-等同、某個他種事物(Fremdartiges)。這種在奮進中對立存在,並應當在奮進中被克服的他種事物,抗拒著(widerstrebt)純粹自我,亦即抗拒著純粹自我的那種奮力追求——追求成為絕對同一的。 作為奮進的純粹活動,是一種設置活動。在此被設置下來的是什麼?不是某種現實之物、確定之物、有界限之物,而是當一切實在性都絕對被設置在自我之中,亦即沒有任何事物被對立於自我而設置的時候,將會存在的東西。(一種在絕對的意義上進行迴避,或者準確地說對此漠不關心的事物,是絕不可能被觸及的。相反,奮力追求的是:所指向者——尚未存在,又將會存在者,但只要自我在進行奮進,它又存在著。關鍵在於:尚未存在,又將會存在者;應當存在,但從不充分存在者。) 但只要有某種事物在本質上對立於自我而被設置下來(第二個原理),那個在絕對的奮進中被設置下來的東西,就是當……的時候將會存在者,同時也是應當存在者——觀念世界。 無限活動的絕對的奮進將觀念世界設置成這樣一個世界,任何現實世界都應當與這個世界相一致。但現實世界本身卻只能如此這般地存在,即作為這個特定事物,作為當一般自我無限向前地奮力追求時以抵抗的方式存在者。(自我是進行規定者。) 純粹活動的奮進乃是針對某個純粹想像出來的客體而發生的,而有限的——客觀的——活動針對的是某個現實的客體。由此,諸客觀特徵的種類上的不同也就得到了證明,但與此同時,雙方之間的內在整體關聯也得到了證明,亦即純粹活動對於非我的絕對的因果性得到了證明。非我並未——在存在者的意義上——被設置為現實的客體,被設置的乃是一般客體性(Objektivität)的可能性。 只有在一種條件下,即當自我的純粹活動在這個意義上對非我起著作用的前提下,無限自我和有限自我之間的統一性、亦即自我的同一性,才能被挽救;這就是說,作為一種客觀的、理論的自我的自我,其存在的證據乃是通過實踐的自我被挽救的。實踐之物的本質,必定是在被要求的這種因果性以及這種要求本身之中顯現出來的。 關於如今作為某種洞見跳出來的東西的證據,乃是通過間接證明的方式被找到的。這個證明過程也是知識學的方法依據知識學的整個布局所要求的。但是對於絕對因果性、亦即對於這種奮進的要求的一種直接的、發生方面的(genetischer)證明,必定是可能的(比較卷1,第271頁起)。(當我們再次撇開各種證明及其具有的確定性不看,而只看在此明確被說出的內容時,那麼依照先前說過的,我們看到的就是自我性在其本質方面所揭示出來的東西。) 超出某個客體之外的某種活動之所以成為某種奮進,這恰恰是因為它超出了那個客體之外。為了使這種奮進能成為其所是,某個客體必須已經現成存在。換言之:一個客體、抵抗者,只有在奮進的基礎之上,亦即在自我超出其自身的活動的基礎之上,才能存在;這種超出活動必定只能奠基於自我之中。 完全一般性地說:「但是倘若一般非我能在自我中設置某種東西,那麼這樣一種外來的影響的可能性條件就必定在自我本身之中、在絕對自我之中,先於一切現實的外來影響就事前被奠基了;自我必定原初地和絕對地在自身中設置如下可能性,即某種事物對它產生影響;它必定在無損於它的自行絕對設置活動的情況下,似乎對另一種設置活動保持開放。」(卷1,第271頁起)(由此產生出什麼?就像實踐性「自我」的概念那樣?) 因而在自我本身中,已經有了差異;在它之中會遇到他種事物,與它本身有區別的事物。它之中的他種事物——然而在某種意義上又是同類。 自我的本質=活動;異質之物(das Heterogene)必定具有這種特徵,如其不然,它就應當被歸結到自我。如其本然的活動不可能是他種的,它最多只是以他種方式奠定了它單純的方向。純粹的活動無限地超出著(hinausgehend):只要有對它的阻斷,那麼它就被驅回到其本身之中去。這種事與自我是相悖的。 只是有一點要追問一下:純粹的活動無限地超出著,然而也作為純粹活動回到自身之內,如此一來,它就是一切實在性本身了——這就是自我之本質的要求。但它也必須將自身設置為被其自身設置的(als durch sich selbst gesetzt)。 但在這個意義上,對於阻斷也有要求,那就是:自我不應當將無-限性(Un-endlichkeit)延續下去,而應當被驅回自身之中;這就是說,它應當對自身進行反思,它是否現實地在自身中容納了一切實在性。由此一來,它便開放了自身;藉此它就帶著絕對性理念(Idee der Absolutheit)進入了無限。(通過這種「自為」,通過如此這般地被設置,它就設置了如下可能性,即那種不通過它而存在的事物,也在它之中存在了。在自-為-存在中,它開放了自身。——恰恰不是自身-指-向,而是自身性。) 在這種反思中存在著:那種自身超越到……之上去;而且一切實在性是否存在,都取決於它了;對立設置、區別、對立。它[126]作為其本身而開放了自身,並且在此知道自身就是那應當存在者。它在其自身性的根本之處就是實踐性的,而且由此具備了與外面的某種事物的本質關聯。 這個他者(Andere)從未由外而內地進入自我之中;自我所具有的東西,都是從其本身出發而具有的。這種被對立設置者、他者,具有將自身設置到運動中去的功能,為的是能夠行動。(這個他者僅僅被感覺到,而不是被認識到。它是實踐的機能——向著實在性的驅動——努力加以塑造者。)但行動就是它的實存活動(Existieren);在那裡存在。 從自我的此在(Dasein)來看,它是依賴性的:它存在著;相反,在它的此在的諸種規定中來看,它是絕對獨立的、自由的。「當我們最初能夠掌控自由的一般性機能時,我們在哪一點上找到我們自身,這不依賴於我們;我們從這一點出發直到永遠所描繪出來的那個序列,無論擴展到何處,都完全依賴於我們。」(卷1,第279頁) 知識學是實在論的;它採納了這種獨立地現成存在的力;各種有限稟性作出的行動的基本條件。知識學是先驗的;在無損於作為被設置者的那種實在之物的情況下,被設置者還是必須從自我出發而被澄清的。「一切從其觀念性來看,都依賴於自我,但從實在性方面來看,自我本身卻是依賴性的;但是,如果不同時是觀念的,就沒有任何事物對於自我能成為實在的;因此,在自我之中,觀念根據和實在根據[Ideal- und Realgrund]為一,而且恰恰為一。」(卷1,第280頁) 非我要從多方面來觀察。而自我與這種具有雙重面向的非我((1)實在之物自身,(2)作為在觀念性之中進行著奠基的實在之物的實在性)之間的交互作用,就是「意識的最終根據」(卷1,第282頁)。[127](這種獨立的實在性沒有現成存在的任何環節,都不是實在的;同一種實在性在其中沒有被表象的任何環節,都不是觀念的。) 自我可以將自身設置「為受到非我限制的,如若它沒有反思下面這一點的話,即它本身就在設置那個進行限制的非我;它可以將自身設置為本身就在限制著非我的,如若它反思了上面這一點的話」(卷1,第281頁)。 有限的精神必定設置某種「絕對之物」;但這種絕對之物,它之所是與它存在的方式,「僅僅對於這種有限精神而言才在那裡」存在(卷1,第281頁);「對於」它「而言」:(1)它(為其自身之故而)忙於此,(2)只有它才可通達(才被給予)。——自我為了自身而設置自身;而它所設置的一切都「為了」[它](第一個原理)。 物自身是為了自我、在自我之中,而又不在自我之中的:「這是某種矛盾,然而它作為一種必要的理念的對象,卻必須被設定為我們的一切哲學運思的根據。」(卷1,第283頁) 兩種體系(實在論與觀念論)之間的中點:批判的觀念論、實在的-觀念論、觀念的-實在論(中途,亦即既非這一個,亦非另一個,而是使得觀念論占據優勢)。 在這種矛盾(存在論差異、超越性)中,「在內中飄蕩」!創造性的想像力的事情:「人是必須以這種精神,還是可以不用這種精神,就進行哲學運思,這一點取決於這種機能。」(卷1,第284頁) 基本的關切:整個人都應當在其自我性方面來把握自身(比較卷1,第176頁和第284頁兩處的注釋)。「法國大革命、費希特的知識學和歌德的邁斯特(Meister)是這個時代最偉大的一些趨勢。」施萊格爾(Friedrich Schlegel)《雅典娜神殿斷片》(A21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