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觀念論與當前哲學的困境 · 第八節 討論第二個——在內容方面有條件的——原理
1.劃分
第二個原理仍然還是一個原理,因為它——在形式方面——也是無條件的。但作為有條件者,它只能——因為不然的話就沒有任何東西先於它了——受到第一個原理的限制;而且因為第二個原理在內容方面有條件,故而第一個原理的內容必定限制了它。第一個原理在其內容方面是第二個原理的條件。但第一個原理的內容在於:自我是絕對主體,自我性在絕對的意義上為一切設置提供了條件;自我,亦即「自我設置」,是在絕對的意義上被設置的。
內容:一種原理告知了別人什麼;如其本然的被設置者。形式:設置活動的那種如何(Wie)、那種方式;這裡是無條件的。
方法:只要問題涉及原理的顯明,這裡的方法就顯然具有和第一節中同樣的特徵,即從一種事實出發,並投開到本原行動——處在本質中的自我性——上去。然而這裡在第二節中已有所不同了,因為本原行動在含義方面更廣泛[?];自我的本質,開拓了這個維度之後,費希特如今已經運行在這個維度中了。依據第一個原理來看,這裡的情境已經有所不同了;自我性從第二個被承認的事實出發進行的投開,如今已經受到在第一次投開中得到保障的東西的束縛和引導;本原行動如今僅僅是被分解,再也不是首次被贏獲了。
第二個原理是有條件的,因而是可以推導出來的嗎?但當受到另一事物限制時,它就不是必然能從那個事物推導出來的了。
但應當注意的是:絕不要從第一個原理中推導出第二個原理。「因此,就像在前面一樣,在這裡,我們也是從經驗意識的某種事實出發的,並以同樣的方式,出於同樣的權利來對這種事實進行操作。」(卷1,第101頁)——(十一個步驟,最後加上一個結束語。)
原理在形式方面是無條件的,因而第二個原理的情形就是:如其本然的行動之如何(Wie)。哪種行動是新的作為-事實的基礎?自我性和本原行動是如何在這種新的作為-事實中表現出來的呢?在第一至第六個步驟中,這種特性是從事實出發而被看待的,那種事實依照第一節來看,當然已經被承認為本原行動了。此後的第七至第八個步驟:如其本然的被獲得者,但還總是從事實出發而被看待的(「行動的產物」,而且整體上是照形式和內容來看的);第九至第十一個步驟:從這個事實出發,對自我性的可能的和必然的進一步解釋。(請注意:聯繫第五個步驟,要劃分出:(1)行動在整體上的產物,(2)在結構上屬於行動之如何的,它的視域的如何[48],(3)在從整個行動中「抽象」出來後得到的如其本然的東西:「否定」。)
從第一節出發要堅持的是:自我性就意味著,以絕對的方式設置自己本身=將一般自身性設置為自我。
2.第一次保障投開的基礎:在其行動方式上進行對置的(Entgegensetzens)事實
第二個原理在形式上是無條件的,在內容上是「有條件的」(但卻是先天意義上的有條件)。A是A, -A不=A(-A ist nicht=A)。費希特有意沒有寫成:-A不是A(-A ist nicht A),因為「不是A」(ist nicht A)有兩層意思:
(1)非是(istnicht)[49]:A;(該層含義強調否定)
(2)是:非A(nicht A)[50]。(該層含義強調相同)
第一個步驟
預先規定第二個被完全澄清的原理:-A不=A, A的反面非是(istnicht)A。不要求任何證明。
第二個步驟
倘若一個證明是可能的,那麼它顯然只能從A=A這個原理中尋得。
第三個步驟
這樣一個證明是不可能的,這就是說,那個命題(第一個步驟)是一個原理。在多大的程度上,「-A不=A」的某個證明是不可能的?費希特間接地從「A=A」這個命題中得出了「-A不=A」的不可證明性。假設後一個命題可以從前一個中得到證明,那麼這就意味著,後一個命題可以追溯到第一命題「A=A」,這就是說,它證實自己是一個具有「A=A」這種形式的命題。[51]
但難道這種做法的可行性不是有目共睹的嗎?我也可以把「-A不等於A」(-A nicht gleich A)這個命題寫成:
-A等於非A(-A gleich nicht A)
-A=-A
(A)=(A)
這就是說,如果-A被設置了,那麼-A就被設置了(X)。因而第二個原理還是具有第一個原理的形式,這就是說,它被從第一個原理中推導出來了。
只是,我們真的從第一個原理中推導出了第二個原理嗎?我們做了什麼?換了一種寫法而已!但這意味著什麼?我們進行了這樣一種改寫,使得第二個原理如今等同於第一個原理了。在多大的程度上等同?在它們的一般命題形式方面。
「-A不是A」(-A ist nicht A)有兩重含義。費希特是在「-A非是:A」(-A istnicht:A)的意義上寫下的這個命題,現在卻被寫成了:「-A是:非A」(-A ist:nicht A);這就是說,僅僅著眼於下面這一點,即一般而言有個命題在面前,關於某事物說了什麼事情(這裡只有邏各斯[λόγος]的邏輯形式了),這樣一來,我們就對「-」(反面)和「非」(nicht)根本不感興趣了,這就是說,我們根本就看不到第二個命題的特殊之處了;這種特殊之處,那個「不是」,以及那個「-」(反面)就都成了同義的,也就是說,那種特殊的設置(「不是」),和那被設置者(「-A」)恰恰被略過了。
我們不僅沒有從第一個原理中推導出第二個原理來,而且我們根本就沒有推導出它來,因為從一開始我們就錯過了它的特殊之處,我們將那個-A當作了A,當作了一般的某事物,卻恰恰沒有當作-A。而這恰恰是第二個原理的新穎和特殊之處,這也就是必須被推導出來的東西。
第四個步驟
-A必須被設置,而且必須追問的是:-A,如其本然的反面,是在單純行動之形式的何種條件下被設置的?如果第二個命題可以從第一個命題推導出來,那就必定可以從第一個命題中推導出使得-A成其所是者,亦即那個設置活動的方式,這種方式是一種對立設置活動(Entgegensetzen)。
但從「A=A」,從對某事物簡單樸素的設置活動中,是無法推導出如其本然的對立設置活動的。的確,對立設置活動不能從樸素的設置活動中推導出來,不能使得它——這種設置活動的對立設置活動,在這種方式下(in diesem Wie)的設置活動——在自身之內恰恰與樸素的設置活動相對立而被設置了;作為對立-設置活動,它自身就是與設置活動相對立的。
但這就表明:如其本然的對立設置活動,在對立的方式下的設置活動,是在絕對的意義上被設置的。它並不源自於設置活動,而是與設置活動同等原初的;它無非被從某種先於它的設置活動中被推導出來。
據此看來,我們要做的不是回溯到第一個命題上去,而是相反:在自我的種種行動之下有一種對立設置活動,而且依據它單純的形式來看(在設置它的活動的方式方面)在絕對的意義上是可能的,這就是說,它不處在任何條件下,它是一種絕對的行動。
異議:還是可以從設置活動中推導出來的,因為在設置活動中出現了一個被設置者,而與此相對立的就是對立設置(Entgegensetzung),在後者中被設置者只是一種特定的對立之所向(Wogegen);但這不是上面那個意義上的對立設置活動(Entgegensetzen),而是相反(比較第五個步驟)。
第五個步驟
而通過這種絕對的設置而被設置的是什麼呢?如其本然(亦即屬於作為意向對象[Noema][52]的行動這種形式)的被對立地設置者(Entgegengesetzte),一般的對立面,被對立地設置者,只要它是一個對立地-被設置者(Entgegen-gesetztes)。(它的被設置[Gesetztheit]的方式,而不是被設置者本身;在這裡首要的本質方面是,它是以絕對的方式被設置的。)
作為對立面之物(Gegenteiliges)的對立面之物,亦即考慮到對立的情形,乃是在絕對的意義上存在的——因為,而且僅僅因為自我的一種絕對行動。「一般的被對立地設置的狀態(Entgegengesetztsein)乃是在絕對的意義上被自我設置的。」(卷1,第103頁)
難道對立設置活動在絕對的意義上是無條件的嗎?既是,又不是!人們還可以說:恰恰對立設置活動是有條件的。(上面的異議又冒出來了。)如果我不先將A設置下來,我是絕不能設置-A的。因而對立設置活動就預設了對我進行設置時對立之所向(Wogegen-ich-setze)的先行設置活動。
第六個步驟
的確,對立設置活動作為設置活動,乃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在對立設置活動一般所是者,即在設置活動和行動這方面,它受到另一個行動的限制,亦即在什麼(Was)這方面是有條件的,而且之所以如此,乃是因為它在如何(Wie)這方面是無條件的。
但現在應該講清楚的是,這意味著什麼:對立設置活動作為設置活動是有條件的。(1)它處在一般設置活動這個條件下;(2)而且這種設置活動乃是在一個完全特定的意義上的,亦即從現在開始如此這般地揭示自身為認同(Identifizierung)的那種設置活動:(a)自我的自身性,以及(b)如其本然的被設置性(Gesetztheit)的自身性;(3)在設置活動與針對已被設置者的設置活動(Entgegensetzen zum Gesetzten)中,在意識方面的整體關聯。(這裡對第四個步驟的注釋——比較卷1第102頁及其後——與第五個步驟一道成為關鍵!值得注意的是:恰恰是這個本質因素順帶地表現出來了。為什麼?費希特感興趣的是確定性和體系形式。其內容在根本上是「康德式的」。意識的同一性:(1)關於進行表象的自我的意識與關於作為屬於他者的東西而在表象活動中被表象者的意識;(2)A被設置了,-A被設置了,在此A的相同性(Gleichheit)就被堅持到底了,「自我」的同一性;(3)從設置活動向對立設置活動的過渡。——先行-居有[Vorhabe]設置起自己的那個自我的自身性,以及它的自我性。)
請注意:由此一來,在第二個原理開始的地方對自我性的闡明也就清晰起來了;但還沒有說到關鍵;但現在贏獲的東西被固定用於理解否定性(Nichtheit)、被對立設置的狀態(Entgegengesetztheit)了。
3.進一步保障投開的基礎:對立設置活動在其產物方面造成的事實
第七個步驟
到現在為止,已經談過的有行動方式以及屬於這種方式的、如其本然(進行前-置[53]的設置活動)的被設置性;現在要談的是它的「產物」[54]:-A。這裡又一次需要劃分:形式與質料,亦即作為對立設置活動的設置活動的相關物。
形式說的是:如其本然的被設置者,亦即具有「與……(任何一個X)相反」「……(任何一個X)的對立面」這種特徵的某種對立設置活動所設置的東西。質料說的是:這個在對立設置活動中被設置者是對立於某個特定的A而被設置的,因而它,那個-A,就由此取得了它的規定性;它不僅僅是一般的對立面,而是:它不是某個特定的事物。
(對某事物的設置活動總是處在某種方式[Wie]之下的;在這種方式之下進行的設置活動從一開始就通過這種方式規定了可設置者。這種方式即是可設置者之被設置狀態的方式——「……的反面」,但這樣的方式還不等於這裡涉及的被設置者本身。)
第八個步驟
只有當我了解A的時候,我才真正知道-A。-A的設置從內容來看是有條件的;我無法從如其本然的對立設置中,從「對立」這種形式中推論出這種內容。
請注意:到此為止,我們都還是在對對立設置行動的事實、本質和本性進行普遍性討論。作為設置之方式(Wie)的對立設置活動在絕對的意義上存在。
現在,據說對一種完全被澄清了的對立設置活動的事實的指點,僅僅構成了向著本原行動中之對立設置活動,亦即向著屬於如其本然的自我之本質的事物的那種投開的開端。
難道這樣一來,某種事物——設置活動、自我之行動——一般而言就成為可能了嗎?而且我們還聽說:它作為自我,以絕對的方式設置了自身;但對立設置活動在內容方面是有條件的;但還沒有解決的一個問題是,它是否在絕對的意義上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是否在事實上是有條件的。關於這個問題,在對立設置活動的本質內容上的有條件性方面,什麼也沒有說過。存在著一種依照可能性來看絕對的對立設置活動,而這又不妨礙它的有條件性。這樣的一種絕對的對立設置活動就是本原行動。
有條件性並不排斥絕對性,這就是說,絕對性並不等同於無條件性。在「絕對之物」(先天之物)內部:條件和有條件者。
4.投開的實施:描述本原行動
第九個步驟
只有當對立所針對者本身是一種絕對被設置者時,那種對立設置活動才作為本原行動而存在。存在著這樣一種對立設置活動嗎?很明顯,它就是「自我」本身;只有自我才是在絕對的意義上被設置的。
但對立於自我而被設置者是=非我(Nicht-Ich)的。
-A不等於A
非我不等於自我[55]
第十個步驟
「-A不等於A」這一已被澄清的事實有多麼確定無疑,那麼作為本原行動的絕對的對立設置活動就多麼確定無疑地成為這種對立設置活動的基礎;從前者推導出了後者。本原行動的這種對立設置活動,亦即設置非我的活動,在形式上是絕對無條件的,在內容上是絕對有條件的。
第十一個步驟
這樣,一切人類知識的第二個原理就被發現了:「在應被歸於自我的一切事物中,那些反面的因素必定因為單純的對立設置(Gegensetzung)而應被歸於非我。」(卷1,第104頁)
請注意:只要這裡不僅發生了誤讀,而且費希特自己的言說也有多種含義,就有必要在這裡作一種清楚的闡明。
5.對在投開中揭示出來的東西進行加工:鑒於非我而對自我性的本質規定進行擴展
我們曾普遍性地說過,對諸原理的闡釋[貫徹了] 自我之自我性的投開。因而第二個原理涉及了自我性。只是這個原理卻涉及了非我!然而這裡涉及的非我,不是把自我當作存在者,然後與之進行對立的另一個存在者,而是自我性的本質特徵。因而要更詳盡地談談非我性(Nicht-Ichheit)!
非我是在絕對的意義上被設置的。作為非我,它在絕對的意義上被對立地設置了(entgegengesetzt)。作為非我,它對立於自我而被設置了。作為絕對被設置者,它就是在自我中被設置者(亦即為了自我而被設置者!)。
像如其本然的某個被對立設置者這類事物,歸屬於自我的本質;作為自我的自我,與某個對立之所向(Wogegen)恰成對照。這個對立之所向並非已經是那非自我性的(nicht-ichliche)存在者本身了,而是一個視域(Horizont),作為自我的自我進入這種視域,方能對待某物。
「自我在絕對的意義上設置非我」絕不意味著:自我創造性地建立了它自身所不是的某個存在者,並隨意規定什麼存在或者不存在;而是意味著:如果自我設置活動(Sich-Setzen)澄清了如其本然的自我之存在,那麼自我對立設置活動(Sichentgegensetzen)就表現了某種自我存在的(Ich-Seins)特徵。非我的本質,即那以歸屬於自我性(Ichheit)的方式在自我性上澄清了對立之物者的本質,這種本質就在如其本然的設置活動中,亦即在表象活動中。對……的前-置活動就是:某種事物讓自身被遇到,讓自身迎面而來。
非我:絕非這個或那個迎面而來者,而是在如其本然的自我中被維持的,迎面而來之物的活動空間(Spielraum)。
我們將非我的本質僅僅把握和理解為進行設置-表象的自我的這種特徵,因而這恰恰不是通過下面這種途徑來實施的:我們,比方說,將那絕不具有自我特徵(Ich-Charakter),並且不是非自我性存在者的存在者,一同取來,加以比較。在存在者的意義上,諸種非我是:石頭或植物、動物——被自我表象者。所有的這些東西合起來,它們的共同之處,就是非我!
費希特在第二節末尾明確地批評了「這種解釋的膚淺性」(卷1,第104頁)。他完全是緊隨康德問題之後說(用普遍的方式表達):如其本然的一個對象是什麼,這一點我們「從任何對象那裡都不能了解到」(卷1,第105頁)。當我鑒於讓對立的活動(Entgegenstehenlassen)(對非我一類事物的對立設置活動),並著眼於諸對象本身時,看到的還是這麼多的對象立於其自身,還是看到它們這個樣子,那個樣子,但那時看到的僅僅是作為對象的、它的本質,它的「對象性」。非我=對象的對象性。[56]
自我在絕對的意義上設置某個非我=那自我依其原初的本質來看就是讓對立的(gegenstehenlassend)。「這正如我如果表象任何的某物,就必定將它對立於表象者而設置起來一樣。現在,在表象的客體中,當然能夠而且必定有著任何一種X,通過它,這客體揭示自身為尚待表象者(Vorzustellendes),而不是進行表象者(Vorstellende):但我不能從任何對象那裡了解到下面這一點,即有X處於其中的任何事物,都不是進行表象者,而是一個尚待表象者;僅僅為了能設置任何一個對象,我必定已經知道這一點了;由此說來,這一點必定先於我自身——表象者——中的一切可能的經驗,就已經原初地在那裡了。」(卷1,第104頁起)
反之,要在非我的問題格局那裡了解,對自我-性(Ich-heit)的那種追問表明了什麼:這裡也不是在心理學-人類學的意義上預設一些自我,並將它們的共同之處抽象出來[57],而是在原初的自我-存在(Ich-Sein)中,從本質上把握這種每次都很本己的自我-存在,在作為(Tat)方面進行把握——在它的行動之方式(Wie)中。(關於替代的基本問題。聯繫康德來看費希特那裡的開端。德國觀念論的整個問題格局都不是原初的。在存在問題方面以及此在的形上學方面來看,都不是原初的。)
6.贏獲第二個範疇
由此,在對立設置活動這第二個原初行動這裡,正如在絕對的和單純無條件的設置活動(Setzen)那裡一樣,有著我們在此事先就已理解了的那個事物:對立者、對立、非(Nicht)[58]、否定性(Nichtheit)、否定範疇(Kategorie der Negation)。「從質料性(materialen)命題『自我存在』中,通過將它的內容抽象掉,產生了那個單純形式性的和邏輯性的命題:A=A。通過同樣的抽象,從當前已列出的這幾個段落中產生了命題『-A不=A',我將把這個命題稱作『對立設置活動定律』(den Satz des Gegensetzens)……人們最終完全從特定的判斷行動(Handlung des Urteilens)中抽身而出,而只盯著被對立設置到非存在(Nicht-Sein)之上後所產生的結果的那種形式看,這樣人們就有了否定範疇。」(卷1,第105頁)
這裡正像前面一樣,有一個範疇被獲得了(康德:判斷與「範疇」,觀念)。絕對的設置活動,而且是自我的自我-存在(Ich-Sein):某事物(etwas)的什麼-存在(Was-Sein),實在性;如今在對立設置的情形下便是:「對反性」(Gegenteilheit)。[59]
實在性與否定,可比較鮑姆加登(Baumgarten):《形上學》第34節起、第36節;當然這裡還完全是在前康德的、邏輯的意義上而言,對問題還沒有任何洞見(超越性)。第34節:被設定為是A,或者被設定為不是A的東西,是確定的(Quod aut ponitur esse A, aut ponitur non esse A, determinatur)(可比較《知識學》第3節)。第36節:那以規定的方式而設置進任何東西之中的正是規定。它們或者積極並且肯定,如果真是如此,則此種規定就是實在;它們或者消極,如果真是如此,則是否定(Quae determinando ponuntur in aliquo(notae et praedicata)sunt determinationes, altera positiva, et affirmativa, quae si vere sit, est realitas, altera negativa, quae si vere sit, est negatio)。
否定=非存在(Nichtsein)。絕不是作為行為(Akt)的否定活動(Negieren)!存在問題和自我。也是在這個範疇的意義上,接下來幾個段落中才可能有清楚的洞見。
自我性已經成了更關鍵的因素。當然,首先是以比較異樣的方式。為什麼這裡除此之外還有著矛盾律(Satz des Widerspruchs)——對立-設置活動定律(Satz des Gegensetzens)——的發端呢?這裡已經很清楚地關聯到超越性了,而且不是在形式-邏輯的意義上。矛盾律乃是基於本原行動的基本規定:在絕對的意義上設置對立的活動(Setzen des Entgegen)![60]——邏輯意義上的設置活動在發端之處的人為性(Künstlichkeit),然而還不盡如此。只要這裡並不必然成為發端之處,那就存在著人為性;只要有著對象性——存在,就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