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國史 · 第七章 最近的交涉
第一節 巴黎和會的失敗
最近的外交,要算參與歐洲和會和華府會議兩件事,最為重要。原來從歐戰開始,而遠東情勢一變,我國外交上的情勢也一變;從歐戰終了,而遠東情勢又一變,我國外交上的情勢也又一變。
當我國參與歐戰時,協約各國對我提出希望條件:一、多招工人赴歐。二、多運原料品。三、與德、奧人商務,一律斷絕。四、德、奧人寄居中國的,嚴行取締。五、德、奧兩國租界,移交協約國管理。六、沒收德、奧的船舶,借給協約國使用。七、南北從速調和。八、海關德、奧人,一律解職。我國答覆,除第五項聲明,由我國管理外,余悉承認。同時我國也對協約國提出希望條件:一、海關稅率,實行值百抽五。二、庚子賠款,無利息延期五年。三、為取締德、奧人的緣故,得協約國同意後,可不受《辛丑條約》「天津二十華里內,中國軍隊,不得通過」的約束。除俄國對第二項只允延期三分之一外,協約國亦都承認。
中國參戰,本用不著通知日本;而日本於中國對德提出抗議,聲明無效便要絕交的時候,卻遣其公使到我國外交部說:日本贊成中國的抗議;然而如此大事,中國竟不通知日本,甚為遺憾,以後希望中國政府注意。同時和英、俄、法、意交涉說:「日本承認中國參戰,各國卻要保證日本接收德國在山東的權利;及已經日本占領的赤道以北諸島嶼。」各國都承認了——所以後來和會中承認日本所擬山東條件時,美國上院議員反對說:「協約國一面勸誘中國加入戰團,一面私約將中國的權利作為交換品。」日本又派子爵石井菊次郎為全權特使,到美國去商議對德作戰事宜。於1917年十二月初二日,和美國國務卿蘭辛氏互換照會。
……美日兩政府,承認領土相接近的國家之間,發生特殊的關係。因而美國政府,承認日本在中國,有特殊的利益;尤以與日本接壤的地方為甚。特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完全,美政府信賴日本屢次的保障。日本雖因地理位置的關係,有上述的特殊利益;然對他國通商,不至與以不利的偏頗待遇。又不至漠視中國從來的條約上給與他國商業上的權利……
當中國參戰後,四面的空氣是如此。而中國對於參戰,卻又因南北紛爭的緣故,除曾招募大批華工赴歐外;派兵的議論,雖然也有,始終沒有能見諸實行。於是協約國各公使,於1918年十月十三日,對我提出參戰不力的覺書。這時候,德、奧、土各國,對協約國早已訂定休戰的條約(土國十月三十日,奧國十一月初四日,德國十一月十九日)。而參戰不力的覺書,忽於此時提出,也就有點奇怪了。1919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國政府,派陸征祥、顧維鈞、王正廷、施肇基、魏宸組為全權代表(王正廷系南方政府所派駐美代表,北方政府,就加以任命),前赴巴黎,參與和會。
於此有一件事情,要得補敘一補敘。1917年十月初一日,日本天皇下第一七五號諭旨,於青島設立行政總署;坊子、張店、李邨、濰縣、濟南,都設分署;受理山東人民的訴訟,抽收捐稅。並於署內設立鐵路科,管理膠濟路及其附近礦產。中國抗議,日本置諸不理。到1918年,日本對我國駐日公使章宗祥提議說:「把膠濟鐵路歸中日合辦;濟南到順德,高密到徐州的鐵路,借日款建築;則日本允將軍隊除留一部分於濟南外,其餘悉行撤回青島;警察及民政署,亦一概撤退。而且先墊十足的款項二千萬元。」於是章宗祥於九月二十八日,與日本訂立《濟順高徐預備借款契約》。當時章氏復日本外務省的照會(日本稱為《山東善後協定》),說:
敬啟者:接奉貴翰……提議關於山東省諸問題:……一、膠濟鐵路沿線之日本軍隊,除濟南留一部隊外,全部均調集於青島……六、膠濟鐵路所屬確定後,歸中日兩國合辦。七、現在施行之民政,撤廢之。中國政府……欣然同意。
到歐戰將終的時候,英美兩國,又有統一中國鐵路的議論。大旨是:「各國各自取消其勢力範圍。把在中國獲得的鐵路權放棄,由各國共同借債與中國,以便還清舊債。而此諸債權國,對於中國的鐵路上,建設一種共同的新權利。」(參看第八章第三節)
歐洲和會,於一月十八日開幕。先是美國總統威爾遜,於1918年一月八日,提出和平條件十四條(其中第一條說:和平條約,須用公開的方法決定。此後無論何事,不得私結國際盟約,外交事件,均須公開。第四條:立最確的保障,縮小武備,到足以保護國內治安的最低額。第十四條:組織國際聯合會。其宗旨:為各國相互保障其政治自由。國無大小,一律享同等的利權)。後來各國都承認為議和的基本條件。所以我國對於和會,頗有很大的希望。然而開會以來,英、美、法、意、日就另組所謂最高會議。一切事情,頗為最高會議所壟斷。
我國代表,做成希望條件:一、撤廢勢力範圍,二、撤回外國軍隊巡警,三、裁撤外國在中國所設立的郵政局和有線無線電台,四、取消領事裁判權,五、歸還租借地,六、歸還租界,七、關稅自立。並取消《對日二十五條條約和換文的陳述書》,一併提出和會。各國說:這不是和會權限所能議;當俟萬國聯合會行政部能行使職權時,請其注意。
二十七日,最高會議開會,討論處置德屬殖民地的方法。日代表把青島亦列入其內。是日的會議,由法國外部,知照我國代表。王正廷、顧維鈞出席。日本代表要求將德國在山東的權利,無條件讓與日本。顧、王二氏,於二十八日,提出詳細《說帖》。要求由德國直接交還中國,爭持甚烈。其後和會因事停頓,到三月中,五國才再開會議。於是日本對美國及英屬地的排斥黃人入境,提出《人種平等案》。同時意國因要求亞德里亞海東岸的阜姆,歸意國領有,威爾遜不答應,意代表退出和會。日本代表,亦向新聞記者說:倘使《人種平等案》和山東權利繼承問題,不能通過,日本也要退出和會。英、法、美自然都有怕和會決裂的意思。於是四月二十二日,四國再開最高會議,招我國代表出席(陸征祥、顧維鈞赴會)。威爾遜朗誦英、法兩國和日本,關於山東的《秘密換文》。英相勞合·喬治說:當時德國潛艇戰爭,甚為劇烈。英國戰船,多在北海;地中海方面,要日本幫助。因此不能不允許。威爾遜又誦讀1915年五月《中日條約》的大要和章宗祥與日本外務省的換文。問:為什麼有1915年五月的條約?我國代表說:是出於強迫。又問1918年九月歐戰將停,日本絕不能再壓迫中國,為什麼還有欣然同意的換文?勞合·喬治說:英國對於德國在山東的權利,轉移於日本,受換文的拘束,不能不維持日本。對於1915年五月的條約,卻沒有維持日本的義務。究竟照《中日條約》實行,或照《中德條約》,將德國所享權利,移轉於日本,二者於中國孰為有利?中國代表說:兩種辦法,都不能行。喬治見局勢弄僵,乃倡議將這件事情,交英、法、美三國專門委員核議。
此項消息傳到我國,輿論大為激昂,於是有五月初四日,北京專門學校以上學生,停課要求懲辦曹汝霖、陸宗輿、章宗祥之舉。風聲所播,到處學校罷課,商店罷市。到二十六日,上海學校罷課;六月初五日,商店亦罷市。又有鐵路工人將聯合罷工之說。形勢甚為緊急。政府乃於初十日,將曹、章、陸罷免——時曹為交通部長,章為駐日公使,陸為造幣廠總裁。
當三國專門委員核議時,英、法兩國委員,都左袒日本。我國代表,知完全達到目的,已無可望。乃致一說帖於三國專門委員,提出:一、德人在山東權利,由德人移讓英、法、意、美、日,由英、法、意、美、日交還中國。二、限日本於一年後交出青島。三、償還日攻青島兵費。其額,由英、法、意、美議定。四、中國自行開放青島的讓步案。專門委員核議的結果,以依據《中德條約》,由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權利,為較有利於中國。即據此造成《報告書》。而美國委員,另遞一節略於威爾遜,說《中日》、《中德》兩約,都不很通用;不如用中國所提的讓步辦法。
四月二十八日,四國會議開議。日本撤回《人種平等案》。對於山東問題,提出:一、不侵中國主權,將青島交還中國。二、開青島為商港,設立共同居留地。三、膠濟鐵路,歸中日合辦。四、鐵路警察用中國人。但聘日本人教練。五、濟順、高徐二路,日本有借款權。六、青島和鐵路沿線的日兵,全部撤退。三十日,四國會議依日本意思,將德國在山東的權利,讓與日本的條文,插入《對德和約》中。便是和約的一五六、七、八三條。德國根據1898年三月六日的《中德條約》,及其他關於山東省一切《協約》所得的權利、特權、鐵路、礦山、海底電線、國有動產、不動產,一概讓與日本。
中國代表,向和會提出保留案;聲明中國可以在和約上簽字,但關於《山東條項》,須保留另提。始而要求於《和約》內山東條項之下聲明保留,不許。繼而要求於《和約》全文之後,聲明保留,不許。又繼而要求於《和約》之外,聲明保留,不許。再改而要求不用保留字樣,但聲明而止,不許。最後要求臨時分函聲明,不能因簽字有妨將來的提請重議,不許。二十八日,和約簽字;我國代表拒絕簽字,不出席會場;而發電報告北京政府,說:
……不料大會專橫至此……若再隱忍簽字,我國……將更無外交之可言。
《對德和約》,既未簽字,乃由大總統於九月十五日,以布告宣布「對德國戰爭態度,一律終止」。
其《奧約》,則由專使於九月初十日簽字。
國際聯盟會,由美國提出後,旋經各國同意,將其條約插入和約中,作為全約的一部。該條約的宗旨,在於減縮軍備,避免戰事,保持世界的和平。其大致辦法:系以加入各國的代表所組織的代表會(每國代表,至多三人。每國各有一議決權),英、法、意、美、日和其他四國的代表所組織的行政部和秘書處(秘書長由行政部委任,但須得代表會的同意。秘書員由秘書長委任,但須得行政部的同意),為執行機關。行政部須擬訂減少軍備的計劃(以國防及執行國際義務必需之數為度),以備各政府採用。此項計劃,至少十年修改一次。既經採用該計劃後,非經行政部的同意,不得超過。聯盟國的一員,被侵略時,各聯盟國須遵行行政部所擬的方法,以保全其領土和政治獨立。聯盟國間互起爭議時,須經仲裁法庭裁判,或行政部(亦得請求移交代表會)審查。其不遵的,聯盟國得施以相當的膺懲。對於非聯盟國,亦得加以邀請,請其承受臨時會員的義務。無論何項戰事,或以戰事脅迫他國,均得采適當的辦法,以維持世界和平。聯盟國間的條約和國際契約,均須向秘書處存案,由秘書處從速公布。聯盟國公認彼此間有與本約不相容的國際義務和秘密接洽,都自然為本約所廢止。此後不得締結此項條約。在未加入以前的,須從速設法解除。行政部籌擬設立國際經常法庭。照該約的規定,凡簽字於和約的,都當然為聯盟國的一員。我國雖未簽字於《德約》,而業經簽字於《奧約》,所以仍為該會會員之一。
歐戰和約,旋經英、意、法、日等國,次第批准。唯照美國法律,和約須得上院三分之二的同意,方能批准。後來美國上院,對於和約,共提出保留案十四起,聲明:「此項保留案,須得五強國中的三國的承認和保證,作為原約的附件,和原約有同等的效力,方可批准施行。」山東問題,亦是其中之一——原案申明不與同意,而且保留美國對於中日因此項條件而起爭端的完全自由行動權。
於此還有一件事情,須得敘述一敘述。便是山東交涉,在巴黎和會失敗後,各地方人民,頗起排斥日貨的風潮——然而所焚毀的,都是華商已買的日貨,日商並無直接損失。日本公使,屢次要求中國政府取締。中政府也曾為此下過命令。1919年十一月十六日,福州青年會學生,經過安樂橋。日僑無故向其凶毆,並有使用武器的。其結果,並弄得和福州市民衝突,巡警亦有的受傷。日人旋又逃入順記番菜館,將大門關閉,由樓上將器具擲下。督軍李厚基,派兵破門而入。捕獲日人七名,中有日領事署警察長陸軍少將一名。在中亭街捕獲三人,身邊亦都有兇器。此事的曲在日本,人人皆知。乃日人反派兵艦二艘到福州;並且派兵登陸,進城遊行。後來雙方派員調查,日人一方面,實在無理可說。不得已,乃將領事撤換;撫恤中國受傷的人和順記番菜館;由日本向中國道歉。然中國對於日本,也申明對於人民排貨惋惜的意思。此事稱為福州事件,又稱為閩案,也是因山東問題而起的一個枝節。
第二節 華府會議的參與
《對德和約》,既經英、法、意、日等國,相繼批准後,日本公使小幡,於1920年一月十九日,致牒外部,說:「日本依《媾和條約》一五六至一五八條的規定,繼承膠州灣的租借權和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利。1915年五月二十五日的《中日條約》,規定日後日本向德國協定權利利益的讓與,中國概行承認。同日《交還膠州灣的換文》中,說戰事終了,膠州灣全由日本處分時於左列條件之下,交還中國……特提議從速開始交涉。」這時候,我國輿論,都主張提出國際聯盟。四月初十日,日本又提出第二次通牒。外交部於五月二十二日答覆,說:「《對德和約》,我國未曾簽字,未便依據該約,徑與貴國開議。」又說明全國人民對於本問題態度的激昂。末說:「目前情狀,膠濟環界內外軍事設施,沒有繼續保持的必要。膠濟沿路保衛,應從速恢復戰前狀態。此節與交還青島問題,截然兩事;想必不執曾否開議,以延緩實行之期。倘果願將軍事設施收束,自當訓令地方官,與領事接洽辦理。」日本說:「處理此問題的根本原則,中日間已有條約。中國政府以為便於商議之時,日政府便允與商議。鐵路沿線警備,俟中國巡警隊組織完備後,由中日各該官憲,協定交替手續撤退。至於膠濟環界內軍事設施,日本所以要交涉,正是為此。只要交涉完成,這個問題,就不解決而自解決了。」交涉到此就告停頓。
1921年,美國為籌議限制軍備和遠東問題,發起華盛頓會議。於八月十三日,正式照會外交部,請中國參與。中國於十六日表示贊成。
九月初七日,小幡向外交部提出《交還青島的節略》九條,稱為《山東善後處置案大綱》。中國於十月初五日,答覆拒絕。日本於十月十九日,又加以駁復。並申明中國政府,若更能反省,再示欲開交涉之意,日本政府亦必應之。中國於十一月初三日答覆,要求日本再加充分的考慮。
華府會議,我國於十月初六日,派施肇基、顧維鈞、王寵惠、伍朝樞充全權代表。該會議於十一月十四日,正式開會。其中限制軍備委員會,由英、法、意、美、日五國代表組織;遠東問題委員會,由中、英、法、意、美、日、葡、荷、比九國代表組織。遠東問題委員會開會之後,我國代表,首先提出大綱十條。旋經美代表羅德,提出四大原則。
一、尊重中國的主權獨立和土地上行政上的完全。
二、給與中國以極完全而無障礙的機會,以發展並維持穩固有力的政府。
三、用全力確立各國在中國的工商業機會均等的原則而維持之。
四、不得利用現狀,攫取特殊的權利。
經一致通過,認為討論各問題的標準。旋又提出「關稅自主」、「廢除領事裁判權」、「撤銷外郵」、「撤退駐兵」、「撤銷外國無線電台」、「維持中立」、交還租借地等案。而山東問題,亦即在會外解決。華府會議所成條約,共有八種。《中日魯案條約》外,便是英、法、美、日《四國太平洋條約》(《四國協定》)、《五國海軍條約》、《五國潛艇毒氣條約》、《六國海底電線支配條約》、《九國中國關稅條約》、《九國條約》(《九國協定》)。而羅德四原則和許多有關中國的問題,都包括在《九國條約》中,和我國關係最大。
九國條約第一條:列舉《羅德四原則》。第二條:說締約國不得締結違背此項原則的條約。第三條:為適用門戶開放,機會均等主義,不得在中國要求優先權或獨占權。第四條:締約國不得相互約定,創設勢力範圍,或實際上排他的機會。第五條:中國全部的鐵路,不得自行,或許他國「對於各國為差別的待遇」。第六條:中國不參加戰爭時,應尊重其中立權。《關稅條約》,見第八章第四節。此外關於中國的事情,還有許多議決案。
(A)撤退外國駐兵案。未經條約允準的,如日本在漢口的駐兵,各國應即行撤退。其經條約允許的,如各國在北京的駐兵,允於中國要求時,訓令其駐在北京的代表,會同中國政府所派代表三人,共同調查;報告各關係國政府,再行斟酌。
(B)撤廢領事裁判權案。議決閉會後三個月,各國各派代表一人(中國亦在其內),組織委員會,考察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的現狀和中國法律、司法制度、司法行政的情形。於一年內報告各關係國。並得向中國政府提出改良司法意見書——但中國政府得自由承諾拒絕其一部或全部。非署名國在中國有領事裁判權的,亦得於組織委員會以前,委美國通告各署名國加入。
(C)關於中國的條約公開案。議決以前所立條約、協約、換文、他之國際協定、以自國國民為當事者與中國所結契約,限事情之所許,從速提出本會議總事務局,移牒於參加各國。以後訂立的,應於訂立後六十日內,通知署名國及加入國。與中國有條約關係,而未參加本會議的,可招請其加入。
(D)撤廢在中國的外國郵政局案。除租借地及條約特別規定者外,於(一)中國郵政業務之有效的管理,(二)中國政府,保證外國人郵政總辦的地位,並保證對於現在郵政無變更之意的條件下,贊成撤廢。於1923年一月一日實行。
(E)撤廢外國在中國的無線電台案。因1901年九月七日國際議約規定所設立,及由事實上外國使館所設立,以收發官電為限——但其他一切電信有故障,由中國交通部以公文證明時,得暫收發私電。由條約或中國政府特許的外國政府或人民所設無線電台,以收發其條約或條件所規定的電報為限。其未經條約或特許者,由中國政府買收。
(F)中國鐵路統一案。於在華鐵路之擴張,與其既得適法的權利兩立的最大限度,使中國政府,得於其所管理的鐵路網,統一諸鐵路。中國政府,因此需用外國財政技術時,應即許之。
(G)希望中國裁兵案。並非有意干涉中國內政;不過以友誼的關係,謀中國的利益,及一般通商利益,希望中國樹立強固政府。又本會議的精神,在於減少世界軍備,以減輕人民負擔;本於同一的精神,希望中國的裁兵。
還有關於中東鐵路的決議案,見第四節。
交還租借地案,未能議決,僅由各國聲明。法國代表聲明:願與各國共同交還。日本代表說:膠州灣應另案措置。旅順、大連,則目下無放棄其「合法取得,並經不少犧牲的重要權利」之意。該處系滿洲的一部分,與日本土地密接;日本於經濟生活及國防安全上,均有切己的關係。此項事實,曾被承認;當國際銀團組織時,英、法、美三國,均曾給予保證。英代表說:九龍為香港地位之保障,不獨為英國的利益,並與全世界有關係;當另以一種精神考慮之。威海衛的取得,系抵拒他國在華的經濟控制權,維持勢力平衡。倘山東問題能得協定,情願歸還中國;唯須參加於計劃中而行之。
各國駐華軍隊,在北京、黃村、廊房、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皇島、山海關等處的,系根據《辛丑條約》。現在天津有英、法、意、美、日、荷、比七國的軍隊。上海亦有英、法、意、美、荷、比六國的軍隊。日本除膠濟沿線,另案交涉;中東鐵路沿線,與西伯利亞撤兵問題相關外,其南滿鐵路沿線的駐兵,藉口於根據光緒三十一年的滿洲《善後協約》(按該《約》說:俄國允將滿洲鐵路護衛兵撤退;或中俄兩國另商別項辦法時,日本南滿守兵,亦一律撤退。現在中東路守備,已由我國收回;所以照條約,我國實有要求日兵撤退的權利),及胡匪的不靖,不肯撤退。唯乘辛亥革命時派駐漢口的兵,於七月二日,實行撤回。
取消領事裁判權一節,因外國擬派員來華調查,一時頗有積極整頓之意。1922年一月一日命令。「……司法制度……應行刷新整頓者……著司法部切實計劃,擬具籌備綱要,分期舉辦……而籌備之要,首在儲才。此項人才,非嫻習本國法律,無以利推行;非深通各國法律,無以資參證。應由駐外公使,就留學各國法律科畢業生中,悉心遴選,切實搜羅,擇其堪勝審檢之任者,酌加保薦;依法甄拔,從優錄用。其甄拔辦法,即由司法部擬定,呈候核定施行。至司法講習所,亦為練習司法人才而設,應即繼續開設。又因現在暫行的民刑律,已成陳舊。當東省設立特別法院時(見第四節),司法部曾將法律館修訂的《民刑事訴訟法》改稱《民刑事訴訟條例》,先後呈請公布,於特別法院區域內施行。」1922年一月六日,又奉令:「自七月一日起,全國一律施行。」
旋又以承審員由縣知事選用,「與自辟僚屬無異,難冀其獨立行使職權」。擬逐漸改設審判廳,提出,在閣議通過。至外國派員來華調查一節,以一時籌備難周,經政府電令駐美公使,商請美國政府,轉商各國政府,展期到1923年秋間,再行派員來華。當時有關係各國,已都答應展期了。
外國在華郵局:從前德國共有十七處,對德宣戰後,已全部封閉。俄國有二十八處,停止俄國使領待遇後,亦全部封閉。現在上海有英、法、美、日四國郵局。福州、廈門、汕頭、煙臺、天津、漢口,有英、法、日三國郵局。廣州、寧波,有英、法兩國郵局。北京有法、日兩國郵局。海口、威海衛、喀什噶爾,都有英國郵局。西藏有英國郵局三處。梧州、北海、昆明、蒙自、重慶,都有法國郵局。山海關、塘沽、濟南、膠州、蘇州、杭州、鎮江、南京、蕪湖、九江、沙市、長沙,都有日本郵局;而在東三省的,尚不在內。無線電台:北京公使署,日、美兩國都有。天津,法、美、日三國都有。上海,法國有三所,英、美各有兩所。此外法國在廣州灣,美國在唐山,俄國在哈爾濱,日本在漢口、濟南、青島、秦皇島、大連、滿洲里等處,均各有一所。至於鐵路統一的問題,因為與借款有連帶關係,一時亦尚未議及。
收回租借地問題:除膠州灣另案辦理外。威海衛:英使於1922年四月十四日,向外交部提出「行政權交還中國,市政由中英派員管理,仍准英國艦隊在威海衛避暑……」問題。十六日,照會外部,請合組委員會,赴威調查,以為交收的準備。同日,政府派梁如浩督辦接收事宜。威埠公民,亦組織協會,從事調查,以輔助政府所不及。委員會於十月初二日開會。廣州灣則法國政府,電令駐華法使,偵查英國對於交還威海衛的意見,俾得以參照其辦法。
第三節 魯案的解決
山東問題,日本要求直接交涉,經國民一致反對,外交部於1921年十月初五,十一月初三兩次拒絕後,決意在華府會議提出。英美兩國代表,怕中國提出山東問題,於大會進行有礙;乃出面調停,勸我國及日本,在華盛頓會議之外,開始交涉,英美各派兩人列席旁聽。我國代表,主張無論交涉得有解決與否,均須報告大會。此項交涉,於十二月初一日開始。因膠濟鐵路,我國主張即時收回,款分六期交付(交涉解決後。九個月,付第一期款。其餘五期,以六個月為一期)。日本要求我借日款贖回;會計技術人員,均須聘用日本人。至二十一日,交涉停頓。1922年一月四日,經英美調停,再行開議。初五日,又停頓。十一日,第三次開議。兩國意見,仍彼此相左。二十日,英美提出具體調停條件:勸我發十五年期的國庫證券,將膠濟路收回。五年之後,隨時得將證券全數償還(但須於六個月之前,預行通告)。而派日本人為車務總管及總司計。兩國代表,各電本國政府請示。二十七日,再開談判。三十一日,訂成條約二十八條(全文見《東方雜誌》十九卷第五號)。其大略辦法:
膠州租借地,歸還中國。其移交行政權和公產——並處理其他相同的事務,由中日各派委員三人,組織一聯合委員會辦理(第一、第二條)。
公產除日本建造領事館所需和日本人民團體所需(包括公學、祠廟、墓地等),無償交還中國——唯日本政府所買得、建造,或曾加修理、加造的,中國應除去使用折價外,給與償價(第五、第六、第七條)。
膠濟沿線的憲兵及軍隊,於本約簽字後三個月內撤退;至遲亦不得過六個月。青島的衛兵,移交時同時撤退;至遲不得過移交後三十日(第十、第十一條)。
海關歸還中國。1915年八月初六日中日重設青島海關的《臨時條約》作廢(第十二、第十三條)。膠濟路及其支路,與其附屬產業。日本應交還中國;由中國償以實價。此項實價之中,包括德國遺下時的定價53406141金馬克;加上日本管理期內修理加造之數(減去使用折價)。由中日各派委員三人,組織鐵路聯合委員會,辦理估價和移交。移交至遲不得過本約有效後九個月。償價用國庫券,於移交完竣時,交付日本。國庫券的期限為十五年,以鐵路財產收入作保。五年後無論何時,得為全部或部分的清償(唯須於六個月前通知);未還清前,選派日本人一名為車務總管,又一名為總司計(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
高徐濟順的經營,讓歸國際財團。煙濰鐵路,用中國資本自造時,日本不要求並歸國際銀行團辦理(第二十一條,附錄五)。
淄川、坊子、金嶺鎮三礦,由中國政府,許與中日合組的公司。但日本投資,不得超過中國的資本(第二十二條)。
中國政府宣告開放膠州租借地(第二十三條)。
鹽業由中國給價收回。中國允以平允條款,允許沿該岸線的鹽,輸一定量數與日本(第二十五條)。
海底電線:青島、煙臺間,青島、上海間,都為中國所有;唯此兩線中,為日本政府利用之以接連青島、佐世保間的一部分除外。青島、濟南的無線電台,移交中國;由中國給以償價(第二十六、二十七條)。
此約訂立後。國務院於六月初七日發令,任王正廷為聯合委員會委員長。膠濟路由中國派警接防,日兵分期撤退。自四月十四日起,到五月六日撤完。委員會所議事件,分為第一部、第二部。第一部所議各問題,草約於十二月初一日簽字,其大略:
租借地定十二月初五日交還。日本駐兵,盡交還後二十日內撤盡。
日本官許出租的地,期滿後照同一條件,續租三十年。三十年後,仍得續租;唯須按照《膠澳商埠租地規則》辦理。
公產:除去日本領事、團體所需用者外(以《附圖》所定界址為限),其餘概行交還。
青島、佐世保間海電,無償交還中國。青島一端,由中國運用。佐世保一端,由日本運用。
鹽業:從公元1923年起,以後凡十五年,每年輸出日本,最多三萬五千萬斤,最少一萬萬斤。許膠州所產的鹽,自由輸出朝鮮。
鹽業和公產的償價,共日元一千六百萬元。其中二百萬元付現款。一千四百萬元,付十五年期的國庫券,年利六厘。此項國庫券,除以關、鹽餘為擔保外,又須提出別項確實擔保,從速與日本公使協定。將來整理外債時,此項國庫券,應儘先列入整理案內。
礦山:設立中日合辦的公司。資本各半,由日本政府,將淄川、坊子、金嶺鎮各礦,移交該公司辦理。該公司應償日本政府日元五百萬元。俟紅利超過八厘時,將超過額的半數付給。不付利息。
海關交還中國,但日人許用日文接洽。
唯關於外人的土地所有權(此項土地,在日人手中者,有七千餘畝;在歐洲人手中者,有一千餘畝),作為懸案。
第二部鐵路問題:日本初索償價七千萬元,後減至四千餘萬。當時中國已允出三千餘萬,日猶不允。
至青島日郵,則業於十二月初一日撤廢。
膠濟路:當攻擊梁士詒時(參看第五章第四節),直系各督軍省長,多提倡集資贖回,商教聯合會,亦組織救國贖路集金會。梁士詒和交通部,因亦通電促國民集金贖路。交通部並呈請總統,於一月二十三日下令:「膠濟路決由人民籌款贖回,定為民有鐵路,永屬民業。」三月十九日,又以指令公布《膠濟路民有辦法大綱十四條》。
其「二十一條」問題:我國代表,於1921年十二月十四日,在遠東問題委員會提出,經日代表抗爭,未得結果。二月四日,又在大會提出。日代表宣言:
……與會國而欲提出從來的損害,以求會議重行研究及考慮,日本代表團必不能贊成……但《中日條約》及《換文》成立後,事勢已有若干變遷,故日本代表團宣言:將建築南滿、東蒙的鐵路借款權和以此等地域內的租稅為擔保的借款權,開放與國際財團共同經營。此項條約中,關於南滿洲的政治、財政、軍事、警察事項,中國約定聘用日本顧問或教練員,日本並無堅持之意……日本保留原提案中的第五項,現預備撤回此項保留。
中國代表仍聲明:
……因下述種種理由,《中日條約》及《換文》,當加以公正之審查而圖廢棄之。一、中國要求交互之讓與,而日本並未提供任何物件;《協定》所引出的利益,完全為片面的。二、協定的要點,破壞中國和他國的條約。三、協定和此次會議所通過的《關於中國的原則》,不能相容。四、協定已引起中日間歷久的誤解,設不廢棄,將來必至擾亂兩國的親善關係;且將障礙「召集此會所欲獲得者」的實現……
美國國務卿休士,亦聲明:
幣原男爵以日本政府名義發表的重要聲明,使余得以申言美國政府的地位。此事於1915年五月十三日,美政府致中國及日本政府的同一照會中(參看第三章第二節),已經聲明……此項聲明,乃與美國對華關係之歷史的政策相一致者……現在仍維持不變。茲……信對於日本政府所宣言……可解釋為拋棄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的建築鐵路,及以地方收入擔保的財政業務的一切獨占權。此外1915年五月二十五日條約中,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第二、三、四等條,中國政府允給日本人民以租用南滿洲之土地權,以充建築、貿易、製造業及農業之用;並在南滿洲居住旅行,經營任何種類的實業及製造業;並可與中國人民共同經營東部內蒙古的農業及相仿的實業等;美國政府,對於此等容許,當然不能視為有獨占的意義;且將以中美條約中最惠國條款,而為美國人民,要求中國增給種種利益。余更聲明:《中日條約》的效力問題和美國對華條約的權利問題,完全不相關。因美國所有的權利,早經美國確實申言也……
按日本原提出五號「二十一條」的要求:到後來,第一號四條,就是關於山東問題的,已另案解決。第二號七條,其中第五、六兩條,經日本拋棄。第五號七條,亦經日本撤回。其餘八條,就是關於旅、大兩港和南滿、安奉、吉長三鐵路的租借經營期限,南滿、東蒙經營農、工、商、礦業的權利和漢冶萍公司問題,這真是生死存亡的大問題;日本的有無侵略野心,就看這幾條能否取消為斷;中國的受日人侵略與否,也就看這幾條能否取消為斷。人都知道南滿和東蒙的關係重要,卻不知道區區一漢冶萍公司,其重要乃與之相等。
煤鐵是國防工業的命脈,日本所產都不多,差不多全是仗外國供給。現在中國煤鐵礦,入於日本人手中的,已經很多(參看《東方雜誌》十九卷十七至十九號《我國煤鐵礦與日本國防及工業之關係》)。最近坊子、淄川、金嶺鎮三礦,又變做中日合辦的了,而且我國的煤鐵礦,幾乎沒甚自辦的。所有的,就是一個漢冶萍煤鐵廠礦公司。然而當時,欠日債到三千餘萬元。都以礦石生鐵作抵;預先訂定了,用極賤的價抵出;要到公元1960年,才得還清(參看《孤軍》一卷三號《嗚呼漢冶萍》)。咳!日本壓迫我們的軍備,是靠什麼維持的呢?
但是日本此項要求,後來雖經訂立二十五條條約,卻未經國會通過,實屬「形式不備」。所以國會恢復後,有由國會將該約宣布無效之說。又此條約從訂結後,我國政府即宣言其出於強迫,在巴黎和會和華府會議,兩次提出抗爭,則我國政府也實在未嘗承認。此約既然無效,則旅、大租期,當然只有二十五年。1923年,便已期滿。這又是眼前的大問題了。
第四節 共同出兵和中東路
據《中東鐵路條約》,俄國在鐵路沿線,只能設警而不能駐兵。光緒三十一年,日俄《朴茨茅斯和約附約》,規定:「為保護鐵路起見,兩國對於滿洲鐵路,每啟羅米突(Kilometre〈公里〉的音譯),得置守備兵二十五名。」然歐戰以前,俄國駐紮哈爾濱的兵,有三萬左右;守備中東路本線和從哈爾濱到長春一段鐵路,統計有六萬左右。戰後大半調赴歐洲;留下的分為新舊兩黨,衝突頗烈。哈爾濱總領事兼中東路督辦霍爾瓦特,系舊黨守領。為新黨所反對,幾於不能維持秩序。1918年正月初十日,政府命師長高士儐,迫令俄兵解除武裝。於是中東路本線和從哈爾濱到長春的一段,都由中國派兵保護。中東鐵路的護路權,始行收同。
先是哈爾濱地方,為中東鐵路本支線的分歧點。俄國人著意經營,稱為東方的莫斯科。然而其時只有俄國人居住。日俄戰後,中日訂立《滿洲善後協約》,把哈爾濱開放為商埠。各國次第設立領事。俄國總領事兼中東鐵路督辦霍爾瓦特,忽執《中東鐵路條約》第六條,「……由該公司一手經理,建造各種房屋,設電線,以供鐵路之用」,曲解為俄國在哈爾濱有行政權;要求各國領事認可。日本竭力贊成,而美國、德國,竭力反對。光緒三十四年,霍爾瓦特發布市制,向哈爾濱住民收稅。於俄歷一月一日實行。中國政府,也飭東三省總督徐世昌,在哈爾濱設立自治局。宣統元年,霍爾瓦特自行進京,與外務部交涉。三月二十二日,外務部尚書梁敦彥,和他訂立《東清鐵路界內組織自治會豫定協約》十八條。訂定:「由中外居民,共選議員。更由議員複選執行委員三人;交涉局總辦,鐵路總辦,各派委員一名;會同議會議長,組織執行委員會。」(此項執行委員會,和議會,受交涉局總辦、鐵路總辦的監督)從此以後,哈爾濱鐵路附屬地的行政權,就入於俄人之手。中東路守備權收回後,中國派吉林督軍鮑貴卿為中東鐵路督辦。1920年三月十一日,為俄國革命三周年紀念,哈爾濱俄國各團體,開會協議,要求承認海參崴臨時政府,霍爾瓦特不許。同盟罷工委員會,就要求霍爾瓦特,盡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權交給海參崴臨時政府代表。霍爾瓦特不聽,俄人遂全體罷工。於是鮑貴卿派兵占據同盟罷工委員會會所。一面解除俄國軍警武裝,勸霍爾瓦特離開哈爾濱,將政權交給鮑貴卿所派的人員。於是哈爾濱鐵路附屬地的行政權,亦由中國收回。這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國停止舊俄使領待遇。旋在哈爾濱設立地方審檢廳,高等審檢廳;沿路設立地方分庭,以管理俄國和無約國一切訴訟。於十二月一日成立。又在哈爾濱設立東省特別區市政管理局,於1921年二月十二日成立。
從我國取消舊俄使領待遇後,俄國舊黨,怕我國要接收道勝銀行,就懸法旗以為抵制——其實中國和道勝銀行的合同,訂明該行股票,只能為華俄兩國人所有。1920年十月初二日,交通部長葉恭綽和道勝銀行訂立《管理東省鐵路續訂合同》。訂明:中政府暫代俄政府,執行保護、管理,及實行各條約合同一切職權,以中國正式承認俄國政府,並彼此商定該路辦法後為止。
然而對俄的交涉,還並沒徹底解決,卻又牽入了一個各國共同的問題。原來當公元1918年二月間,勞農俄國對德國罷兵講和。於是德、奧勢力,瀰漫全俄;反對新俄的捷克軍,為德、奧武裝俘虜所制。於是各國有共同出兵西伯利亞,援助捷克軍之議。其時適值段祺瑞復為總理,遂與日本訂立所謂《軍事協定》——所謂《軍事協定》者:一為1918年三月二十五日,駐日公使章宗祥和日本外務大臣本野一郎所交換的《共同防敵公文》;一為1918年五月十六日,陸軍委員長靳雲鵬和日本陸軍委員齋藤季次郎在北京所結《共同防敵協約》;一為五月十九日,海軍委員長沈壽堃和日本海軍委員吉田增次郎在北京所結《海軍共同防敵協約》。而九月初六日,徐樹錚與齋藤季次郎,又結有《陸軍共同防敵實施的詳細協定》。此項《軍事協定》,直到1921年一月二十八日,才由外交部照會日使,互換照會廢止——依據《陸軍共同防敵的詳細協定》:兩國進貝加爾、阿穆爾兩省的兵,中由日指揮,自滿洲里進後貝加爾的兵,日由中指揮。而日本又可派兵一支,從庫倫進向貝加爾方面。其後中國並沒真正進兵,而日本卻進兵甚勇。
先是1917年十二月三十日,日本兵艦,首先開入海參崴。其後英、美、中三國的兵艦,相繼都到。而英、日兩國,都派兵登陸。1918年七月初六日,中、英、法、美、日司令,共同宣言:說海參崴及其附近地方,當臨時置於協約國保護之下。其時英、法、意、美諸軍隊,陸續開到,然都無甚動作。唯日兵挾著俄舊黨謝米諾夫,通過貝加爾,占據鐵路,在赤塔組織本部。又挾著舊黨卡米爾哥夫,在哈巴羅夫斯克設立司令部。並分兵向海蘭泡、阿穆爾、伊爾庫次克。1919年,勞農政府戡定鄂穆次克、伊爾庫次克、貝加爾、阿穆爾,沿海等省。協約各國,以俄人既有統一能力,不宜再行干涉。於三月末,先後撤退。唯日兵反增至七萬餘。四月初四日,日本說海參崴的俄兵,夜襲日本軍械所及車站。於初五日,占領海參崴。旋即將沿烏蘇里鐵路到哈巴羅夫斯克,沿黑龍江到尼港和庫頁島北部占領,七月初三日,日本官報發表:在貝加爾方面,實行撤兵。尼港及庫頁島北部,由日本暫行占領,海參崴及哈巴羅夫斯克,仍由日本駐兵。直到1922年十月二十五日,才將西伯利亞的駐兵,完全撤退。協約國出兵西伯利亞的始末,大略如此。
當各國共同出兵西伯利亞時,曾藉口軍事運輸上的關係,由中、俄、英、法、意、美、日,各派代表一名,在海參崴組織委員會(會長用俄人充之),以共同管理西伯利亞及中東鐵路。該委員會之下,設技術和軍事運輸兩部。技術部長,系美人史蒂芬氏;軍事運輸部長,則系日本星野中將。當時訂有條約:「一切組織,以協約國退兵時,失其效力。按本組織所雇的技術員,亦須同時撤退。」——原約「技術部……以駐兵西伯利亞協約諸國技師組織之」,「……並得由諸國國民中,選用助手及稽查員」。日本在北滿,本來無甚勢力。從《軍事協定》締結以後,派赴西伯利亞的兵,卻有好幾萬,是從中東路出發。在吉、黑兩省沿路之地,設置軍用電話、郵局、兵站等甚多。貝加爾方面所撤的兵,亦多數駐紮北滿。太平洋會議席上,美代表將史蒂芬共管中東路的意見提出,其理由:系說中國管理能力不充足;而中東路為世界交通孔道,不能聽憑中國處置。且自共同管理以來,協約國對於該路,投資已多。經我國代表竭力抗議,共管之說,才算未曾實現。然而到底為如下的決議:
各國共同的決議——中國在內。中東鐵路的利害關係者,因欲保全該路;對於鐵路的職員,加以一層保護。對於職員的選任,應加一層注意。且須竭力注意節儉,以防鐵路財產的浪費。本問題的處理,由適當的外交機關從速行之。
中國以外各國的決議……中國對於該路股東,及持有該公司債券者,及對於該公司有債權的外國人,應負債務上的責任;各國對此,有主張的權利。
其實該路完全為中俄兩國合辦的事業,各國無從插身干預。若說債權債務的關係,中國同然當負債務人的責任;然而所負的責任,止於如此;管理的權,當然非各國所能參預。各國說中國政府和東三省政府,欠該路運兵之費甚多;舊俄政府,對該路亦有債務。然而戰期內各國亦欠該路運費。乃華府會議閉會後,英、美兩使,又向我國外交部提出擴張技術部範圍的問題。經外交部拒絕,並於四月十六日,照會各公使,重行申明該路的主權。十月二十五日,日本駐紮西伯利亞的兵,完全撤退。協約的撤兵,到此終了。日、美及有關係各國,都照會我國,申明共同管理的條約,於十月三十一日,完全消滅;技術部等人員,亦均實行撤退。然照會中仍提出華府會議議決的兩條,說願意和中國共同處置。而俄國又聲言並無將中東鐵路交還中國的意思,這項交涉,頗為棘手。
第五節 松黑航權和尼港事件
咸豐八年《璦琿條約》,許俄國人在松花江、黑龍江、烏蘇里江通航。光緒七年的《伊犁條約》,又加申明,說:「如何照辦之處,應由兩國再行商定。」嗣後我國政府,解釋兩約中的松花江,說:「只限於松花江同黑龍江的會口以下;自此以上,系屬我國的內河,不能准外國人通航。」到庚子拳亂,俄人以兵力占據滿洲,才自由在松、黑會口以上的松花江內航行。日俄戰後,我國與日本訂約,開放東三省商埠十一處。因欲趁機開放上流的松花江,許各國通航,以免俄人獨占。宣統元年五月,於哈爾濱、三姓、哈拉蘇蘇三埠,頒布《新稅關章程》。各國商人,遵照本章程的,都許通航。俄國援《璦琿條約》反抗。兩國派員在哈爾濱交涉,不得要領。旋將交涉移到北京,七月初五日,訂立條約。將滿洲界內的松花江開放,許各國自由通航。至於黑龍江下流,我國本來也有通航的權利。然俄政府每以多年獨任勘濬之費為口實,阻止中國的航行。因而事實上為俄國所獨占。歐戰後,俄國各船,次第停駛,華商航業,遂相繼而起,然屢遭俄匪攻擊。於是呈請政府,派兵船保護,黑、吉長官,也同時咨請海軍部。政府乃派王崇文為吉黑江防處處長。於1919年六月,派利綏、利捷、江亨、利川四炮艦,經海參崴到尼港。打算溯黑龍江西上,打通從黑龍江口到松花江上游的航路。不意日本也派軍艦尾隨其後。到尼港,俄國鄂穆斯克政府,忽然出面阻止。而由日本軍艦,代彼監視。駐海參崴外交委員劉鏡人,援據條約,和俄國辯論,乃得上駛入江。到達達島,俄國人竟禁止引港,斷絕煤糧接濟。屢次交涉,乃得駛入廟街。廟街天氣嚴寒,時已將近凍江。各艦俱系淺水,船質脆薄;倘使遇凍,勢必毀壞。接濟既斷,船上的人,也勢必凍餓而斃。我國外交部向俄使嚴重交涉,然後電令各艦開赴伯利。乃未到伯利二十俄里,俄國竟開炮轟擊。我艦不得已,退還尼港過冬。1920年三月十八日,尼港俄人,忽然有襲擊日本駐軍之舉。日本硬說我國兵艦,曾幫同俄艦開炮。其實各艦所存彈藥,較原發之數,並不減少,是個確實證據。而日本竟將華艦扣留,解除武裝,並向外交部提出交涉。後經雙方派員會查,則擊死日本兵三名,系我艦與白黨有約:「赤軍侵入中國軍艦周圍一定的界限內,便可射擊。」而日兵於天未明時,有一部隊侵入此項界限以內,我國以為赤軍,致有此誤。其赤黨有我國江亨艦的炮一尊,則原系借給白黨,而為赤黨所奪者,此事中國方面,毫無可負的責任。然仍由政府向日本道歉,並且撫恤日兵以三萬元的款項。後來日俄大連會議,議定基本協定,關於松花江的航權,亦曾提及。當時因未得中國同意,聲明止於成立諒解而止。長春會議,又提及此事件。中國外交部,曾行文日、俄,聲明涉及中國主權的,不得中國的同意,概不承認(參看下節)。
第六節 中俄的新交涉
從舊俄王室顛覆,勞農政府成立以來,俄國的國情和其在世界上的關係,可謂生一大變化;而中國同俄國的關係,亦可謂生一大變化。
中國從參戰以後,對待俄國,始終和協約各國,取統一的態度。俄國勞農政府,曾於1919年七月二十六日和1920年夏間,兩次宣言:「放棄舊俄政府,在中國以侵略手段取得的土地和一切特權。並放棄庚子賠款。將中東路無條件歸還中國。」——據當時外報所載如此。當1920年夏間,此項消息,傳到上海時,一般人民,頗表示歡迎。各界聯合會徑行通電承認。經政府於四月二十九日,電令各省查禁。這時候,俄國極欲與我國通商,而終遲遲未能開始交涉。唯新疆督軍楊增新,於四月間,派員與俄國土耳其斯坦政府,訂立《局部通商的試辦章程》。依據該章程:中國得設商務兼交涉機關於俄國七河省的威爾尼,俄國得設商務兼交涉機關於伊犁。俄國運來伊犁,及由伊犁運回的貨,都照新疆統稅和中國關稅稅則納稅。兩國人民訴訟,各歸駐在國裁判。把從前無稅通商的條約和俄人所享有的領事裁判權取消,頗為條約上開一新紀元。
到八月二十五日,優林乃來北京。聲明來京目的:系(一)以遠東共和國代表資格,和中國商議通商條約及經濟問題。(二)以共和國國民代表資格,和中國國民結親善關係。與政治問題,絕對無關。我國政府,亦聲明只議通商,不涉政治。
於是我國於九月二十三日,停止舊俄使領待遇。天津、漢口俄租界,由交涉員和警察廳接收。俄國的僑民,亦歸中國法庭裁判。十月三十日,優林正式往見我國外交總長顏惠慶。申明對於中俄向來的條約,當加以根本的改正。其有背機會均等,而含有侵略意義的,當全然廢棄。顏外長提出:一、不宣傳過激主義,二、賠償中國商民所受俄國紙幣的損失,三、不虐待西伯利亞華僑等為先決問題。又略表示通商條約,當以新疆所訂《局部通商條約》為範圍。其後因遠東共和國的保護中國人民,中國政府,尚未能十分相信;而公使團對於此事的意見,亦不一致,以致交涉未能開成。唯1921年四月,中國派遣督辦呼倫貝爾善後事宜鍾毓,和遠東共和國代表,在滿洲里會議。五月初三日訂立《暫行境界交通協定》十二條。規定兩國人民互相往來的關係。遠東共和國,因欲進議通商問題。然庫倫旋於七月中為遠東軍所占。我國要先收回庫倫,遠東共和國要先局部通商,仍復停頓。到九月間,日俄大連會議開始。遠東政府,要趁機解決通商問題。於是優林於二十八日到北京,和顏外長協議。旋到奉天和張作霖商量。中國乃派李垣為委員長,於十一月十五日,在滿洲里和優林等開議。優林等提出:(A)《中俄蒙條約》,依然有效。(B)俄國派兵五百名,長駐庫倫。(C)與獨立有關的蒙古人,概不追究。(D)中國賠償俄國出兵庫倫的兵費六百萬元等條件。又對於中東鐵路,要由兩國派兵共同保護。都為中國所不能承認,議復中輟。
同時蘇俄政府,也表示願派代表到中國來。中國於九月間表示承認。蘇俄代表派克司,於十二月內到北京,然其後迄未開議。
到1922年九月間,日俄又在長春開議。九月二十五日,會議又決裂,於是越飛氏以蘇俄和遠東共和國總代表的資格進京。表示願開中俄會議,解決一切問題。並請示會議地點。外交部於十月十三日答覆,地點可即在北京。越飛亦表示同意。我國要先解決交還庫、恰問題,再行開議,越飛不肯。十一月初六日,外交部復牒,說:「若能從速開會,則庫、恰問題,即俟至開會後再議亦可。」然越飛屢次稱病,致一時不能開議。1919年、1920年俄政府兩次宣言,據西報,都說有交還中東路等條件;而當時越飛致外交部的公文,則說並無無條件交還中東路的話。他說:「1919年七月二十五日的宣言,名為《國民委員會自治會致中國國民及南北政府宣言》。只決定勞農政府的根本計劃,並沒有具體的建議和條件。」(但希望中國停止舊俄使領待遇,而俄願放棄庚子賠款)1920年九月二十七日的通牒,系由當時外交副委員長加拉罕氏簽字。則提出具體建議,和議的基本協定,略謂:俄願放棄前政府與中國所訂各條約;將由侵略所得的土地和租界無償交還中國。但中國須履行:一、不助反革命黨,停止其在中國境內的活動。二、解除其武裝,於訂約時交還俄政府的條件。都沒有交還中東路的話。
後來仍以中國援助舊黨為口實,向外交部屢次抗議。而赤軍且有預備進占中東路的傳說。好幾年來,大家都說俄國不統一;然而俄國後來竟統一了(遠東共和國,亦仍合併於俄了),中國卻反不統一。交涉上的形勢,中國是很不利的。這個最宜猛省。
第七節 中國和德奧的新交涉
協約國《對德和約》,中國因其將山東的權利,讓與日本,所以未能簽字;後來於1919年九月十五日,以布告宣布對德戰爭狀態中止。已見前。《對德和約》中,關於中國的,還有下列幾條:
一、德國因拳亂事件所得一切特權賠款,及在中國境內(除膠州灣外),房屋、碼頭、兵營、炮台、軍需品、船隻、軍艦、無線電台、公共營造物等,都對中國放棄之——唯北京的公使館,除天津、漢口、膠州以外的領事館,不在此限。
二、1901年所掠天文儀器,歸還中國。
三、德國在天津、漢口的租界,闢為萬國公用。在廣州英租界內的德國官產,讓與英國。上海法租界內德國醫工學校財產,讓與中法兩國。
四、在華德人被拘禁,遣回;及德僑財產被沒收,清理,德國不得有所要求。
此項條款,中國雖沒在《和約》簽字,德國仍都履行。1920年,德國非正式代表卜爾熙到北京,要求恢復通商。照《對德和約》,德國如不履行賠款義務,聯合國應合行經濟抵制。中國既沒有在《和約》簽字,對德行動,本可自由。然中國仍延緩到1921年五月,德政府因英、法出兵壓迫,承認賠款之後,方才把通商協約締結——五月二十日締結,七月初一日交換。該約的特點,在於取消領事裁判權和關稅自由。
第三條:兩國人民,互有遊歷、居住和經營工商業的權利。唯以第三國人民得遊歷、居住及經營工商業之地為限。其生命財產,均在所在地法庭管轄之下,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其應納的稅捐租賦,不得超過所在國本國人民所納之數。
第四條:兩國有關稅自主權。唯人民所辦兩國間或他國所產的未制已制貨物,其應納的進口出口或通過稅,不得超過本國人民所納的稅率。
其《對奧和約》,則我國於當年九月初十日簽字。其中關於中國的條款,系:
一、放棄義和團事件所得特權、權利及賠款。
二、放棄1902年八月二十九日《關於中國關稅新章的協定》,1905年九月二十七日《關於黃浦江的協定》,1912年四月四日,增加的《暫行協定》的特權、權利。
三、在天津的租界和其他在中國境內的公產,一概讓與中國——唯外交官領事住房及器具,不在讓與之列。
四、中國將天津的奧租界,開為萬國公用租界。
五、在華奧人,被拘禁,遣回;及奧船捕獲,財產處分等事,奧國不得有所要求。
其中《奧新約》,於1922年三月二十日成立互換,亦和《德約》大致相同。又1915年二月十八日,中國同智利所訂的條約,亦沒有提及領事裁判權。1918年和瑞士所訂條約,大概同《智約》相同。1920年和波斯所訂的條約,且訂明兩國人民各歸所在國法庭審理。這個和中俄的《局部通商試辦章程》,都要算中國條約上的新紀元了。
第八節 日本在東北的形勢
東北一方面,現在在外交上,已成為各國注目之地;而對日本的關係,尤其是重要中的重要。現在且略述其形勢。
日本從戰勝俄國以後,獲得從長春以下的中東鐵路支線,於是有所謂南北滿的名詞發生。滿蒙本來接壤的,於是因南滿而發生東蒙的名詞。安奉鐵路,既系日人經營。而從吉林向東南,亦可達到朝鮮的會寧府。倘使這條鐵路,也入於日本人之手,則從朝鮮向東三省,真如蟹之有兩螯了。所以日本於前清光緒三十三年,和中國訂定吉長鐵路借日半款之約。三十四年,訂定所借之額為二百五十萬元。日本又要把吉長鐵路延長到會寧,中國不答應,成為懸案。到宣統元年,訂立《間島協約》。允許吉長鐵路,倘然延長到會寧,當照吉長的樣子辦理,但至何時延長,卻應聽中國政府斟酌。1915年,日本「二十一條」的要求,其中第二號第七項,要中國把吉長路委任日本管理。後來條約內但允將合同根本改訂。1917年十月十三日,中國和滿鐵會社訂立《吉長鐵路借款契約》,債額為六百五十萬元,期限三十年。在此期限之內,委滿鐵會社管理。1918年六月十八日,又和日本興業銀行訂立《吉會鐵路借款預備契約》。由日本墊款一千萬元。
1913年,贛寧之役,張勳兵入南京,殺害日本商人三人。日本向中國政府提出交涉。同時又提出滿蒙五鐵道建築權的要求。到十月初五日(選舉正式大總統的前一日),南中國政府承認。所謂滿蒙五鐵道系:
一、開原到海龍。
二、四平街到洮南。
三、洮南到熱河。
四、長春到洮南。
五、海龍到吉林。
1918年九月,中國又和日本訂立《滿蒙四鐵路的借款預備契約》。由日本墊款二千萬元。所謂四鐵道,便是:
一、由開原、海龍到吉林。
二、由長春到洮南。
三、由洮南到熱河。
四、由洮南、熱河間的一地點到某海口。
借款期限為四十年。後來新銀行團同日本竭力爭持,才算把三、四兩路放棄(見第八章第三節)。
而又有所謂天圖路的爭執。延吉縣的天寶山,有一個銀銅礦,系由日人開採,然而產額並不旺。1916年十二月,該礦代表劉紹文,呈請修築鐵路,從天寶山到圖們江,計長二百餘華里。交通部以與吉會路線有礙,批駁不准。1918年,又有吉林人文祿,和日商飯田延太郎合組公司;股本二百萬元,中日各半;期限為三十年。呈請交通部立案。當於三月間,由交通總長曹汝霖批准。後來派員查勘路線,非與吉會線平行,更系兩相交叉。而該公司送呈《路線圖說》,又與原呈所定路線,完全不同。交通部說「原案當然不能有效」,遂咨由吉林省長,向日代表拒駁,日使函請發給開工執照,亦由交通部駁拒。後來文祿死在北京,這件事也就擱起了。1921年,日本人忽又決定動工。延吉人說該公司並無華股,一面阻其開工,一面電請政府取消原案。於是交通部派員往查。查悉其中確無華股;且天寶山礦,亦已停辦年余。而1922年正月,忽有延吉、和龍士紳,電部說該公司實有華股,請部發給開工執照。四月間,日人要實行動工。兩縣士民,群起阻止;並派人赴京呈訴。當由外交部電致日領,轉飭日人停工。一面由交通部派員前往查辦。旋因報載日人徑與吉林交涉,又經外交部通告日使:「凡未經中央認可的國際契約,一概不能有效。」後來據報載,此項交涉,又移到奉天。正式合同,業於十一月初八日簽字。股本改為四百萬元,中日各半。中國股東,倘不願交現款,可由日股東代墊,而由華股東所得利益中扣還。
延吉、琿春、和龍一帶,本系中韓接境的地方。據1922年年初,吉林督軍孫烈臣致中央的電報,這三縣的韓人,就有三十萬。次多的,便是伊通、樺甸、東寧、寧安、密山、虎林各縣。再次之,是奉天的東邊道。若合三省統計,韓人應有六七十萬。此項韓人,大都歸化我國。就使不然,照宣統元年的《間島協約》,也應服從我的警權和法權。再不然,徑認為日人,也有一定的辦法。然而事實上竟不然。據孫烈臣的電報說:「……利用韓民名義得計,則韓民之。如獲得土地所有權等皆是。甚至日人假借名義,矇混購地……利用日人名義得計,則日人之。如入籍問題,以日本國籍法相抵制……綜言之:韓民,墾民,日民,在南滿在非南滿,是一是二;一任政策如何,任意舞弄……以韓民視韓民,則我對韓之慣例具存;入籍購地,歸我管轄,不患無辦法也。以日人視韓民,則我對日之約文猶在,亦不患無辦法也。即謂在延邊為韓民,在各縣為日人,分別辦理,亦可說也。若……舉數十萬……之民,忽韓忽日,忽南忽北,以為攫取領土,侵占主權之計,是可忍,孰不可忍?……」這真是個最難處置的問題了。
然而還不止於此。日本的壓服韓人,實在是所謂「以力服人,非心服也」。所以韓國人反對日本的甚多。所謂「獨立黨」者,雖經日本人盡力壓迫;其逃入華境的,中國方面,也竭力幫著取締,終不能完全廓清。1920年十月二日,韓國獨立黨,和其他人等約三百人,從俄國雙城子方面,潛入琿春。焚燒日本領事館,和日本人市街;日人死傷的,各有十餘名。日本就進兵琿春,並且派兵到和龍、延吉、汪清、東寧、寧安各縣。初九日,日本公使到外交部,要求協同剿辦。經我國嚴詞拒絕。日本外務省發表的布告,且謂我國的官兵,混入匪徒之中。後來查無實據;且延邊一帶,又經我國軍肅清。日本乃於1922年三月後,將兵撤退。而於琿春、和龍、延吉、汪清、東寧五縣,各置警察。中國迭次交涉,迄不撤退。乃1922年六月二十八日,又有馬賊襲擊頭道溝日本領事分館,毀去房屋數間。日人死者二名,傷者三名。駐京日使,於三十日,七月初五日,兩次提出警告。第二次並說:再有此項事件發生,不能不再行出兵。我國於七月十四日,由大總統下嚴厲的命令,將吉林督軍孫烈臣,交付懲戒。仍責成奉、吉兩省,協力剿捕。一面仍和日本交涉,要求其撤退警察,後來毫無效果。按我國的胡匪,在東三省橫行,固然無可諱言;然而胡匪往往得日本的接濟,也是彰明較著的事實。這個卻也要求日本的反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