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國史 · 第八章 最近的財政
第一節 民國時代的財政情形
中國目前,最為不了之局,是軍隊和財政,這是多數人一致的意見。軍事大略,已見以前各章。財政大略情形,現在亦得略為敘述。
中國財政,向來持量入為出主義;所以進款雖少,收支是足以相抵的。即當叔季之世,橫徵暴斂則有之,卻無所謂借債——預借租調等,還只算是征斂。其恃借債以救急,實在從近代同西洋各國交通後起。然而這不過濟一時之急;在大原則上,收支還是相合的。其負擔實在超出於財政能力之上,而靠借款以為彌縫,則從甲午、庚子兩戰役後起。然仍是為應付賠款起見,在內政上,仍持量入為出主義。至一變而為量出為入主義,而又不能整頓收入,乃靠借債以舉辦內政,則從前清末葉的辦新政起。這時候的危險,在於藉口借債以興利,其實所借的債,能否應付所興的利的本息,茫無把握。倘使借債甚多,而所興的利,毫無成效,便要一旦陷於破產的悲境了。至於一國的大柄,倒持在特權階級手裡。他要花錢,便不得不花。而國家的大局如何,前途如何,再無一人肯加以考慮——就有少數的人肯加以考慮,亦屬無益。則更無從說起了。我現在先舉有清末葉以來,中國財政上擴張的趨勢如下:
以上的數字,全系推測概算,和實際不符,自然在所不免。又1913年、1920年,亦有預算;但臨時收入(公債)和特別支出(軍費),所列太多,不是通常的狀況。又此表中特別會計(交通四政),未經列入。
據此表看來,歲出的驟增,在光緒二十六年以後。然而收入也隨之增加。其最顯著的,是田賦及關稅、鹽稅、菸酒稅。田賦在前清時,歲入不過三千萬兩左右,而民國預算,列至八千餘萬元。關稅在前清為二千餘萬海關兩,現為五千餘萬兩。鹽稅先為一千餘萬兩,現為八千餘萬元。菸酒稅從前不過三四百萬元,現在增至四千萬元上下。然則中國的收入,原足以應付支出;而現在的鬧窮,卻是為何呢?(以上參看《努力周報》,《中國財政的出路》,及《東方雜誌》第十九卷第十二號)
民國的財政,當臨時政府時代,原是很艱窘的。但是此項艱窘,不過是一時的應付不來。到善後大借款告成,而此項艱窘的情形,告一段落。當這時代,中央政府的威信,在形式上還能維持。各省的款項,都能按數解部。中央政府,對於整頓歲收,也頗盡力。1914年、1915年年間,收支相抵,已可略有盈餘。1916年以後,獨立的省份,不必說了。就是未獨立的省份,款項也大部截留。至1917年督軍團之變,而達於極點。於是中央竟沒甚進款。而其時正值南北紛爭,於是有日本寺內內閣時代,吾國的大借日款。過此以往,就日款也無從借了。於是有一切的小借款,所以要知道吾國近年中央政府的進款,看後文所列的內外債,便可以知道大概的——因為除此以外,幾於沒甚進款。至於出款,卻有許多,還須中央開支,以致積欠甚多,屢次鬧成索薪討餉的風潮。據1922年冬財政部所發表,則:
中央積欠軍費 134380000元
中央積欠政費 64110000元
1923年預算:中央應支軍費,每月五百八十八萬餘元。政費,三百十二萬餘元。竭力節省,亦須每月四百萬元。而國庫入款:關余已悉數充作國債本息。鹽餘亦作國債和國庫券基金,及其他專案各款。崇文門稅,早經指撥供特種庫券的保證。此外所收:只礦稅十九萬元,印花稅五十七萬元,菸酒稅一百三十一萬元,官產二千餘元,所得稅一萬餘元。合計二百零八萬元,每月二十三萬左右。
財政部的計劃,說:各省解款,若能按照1916年以前的辦法,則中央應付的軍政費,自當照支。倘或不能,則除近畿軍隊,京師軍警餉項,及各機關行政費,仍由中央照支外,其他駐外軍隊,應由陸軍部切實核減,或改歸駐在省區負擔。而關、鹽、印花、菸酒、礦產,所得各稅,及其他一切中央收入,各省仍必須照解。雖有此說,實際辦到如何,卻無從逆料。政府於十月八日,召集財政會議;由京內各部署,及各省區軍民長官,各派一人,想把全國財政,通盤籌劃。然此項會議,1913年及1916年,各已舉行過一次;究竟效果如何——議而能否實行——也還是個疑問。
第二節 中國的內外債
中國的內債,起於光緒二十四年的昭信股票(債額一萬萬兩,年利五厘,以田賦鹽稅為保)。然而其時人民並不知國債為何事。名為募債,而結果由紳富報效,所得無幾,實在不成其為債。宣統元年的富簽公債,抽籤給獎而不還本(定額一千萬元,以百分之三十為獎金),只好算是彩票。末年發愛國公債三千萬,年息六厘,以當時部庫的入款為保。未幾,民軍起義。這項債票,共只發出一百六十餘萬元(後來由民國負擔,於1921年償清)。前清時代的內債如此。
1912年的八年軍需公債,已見第一章第三節。其後此項公債,發出的不過七百萬元。後來政府又發行一種六厘公債,定額二萬萬元,以全國契稅和印花稅作抵。此項公債,到1914年發出的,還不過四百萬元。而1915年帝制運動,發出驟多。到1921年,計算未還的,還有一萬三千五百萬元,乃用1912年整理公債借換。1914年、1915年公債,正值袁政府全盛之時,所以銷數甚佳,結果都溢出定額。1916年則西南起義,全國已入分裂時期。所以竭力推銷,始終未滿八百萬。後來此項債票,用以清理新華銀行所發的儲蓄票。1918年的兩種公債,都用以收買跌價的京鈔。1919年的七厘公債,定額五千六百萬。後來所銷有限,用1919年整理公債收回。
皖直戰後,靳雲鵬組閣。其時京鈔之價,已跌至四折左右;而1912年、1919年年公債,亦跌至百分之二十。乃發整理金融公債,以收回京鈔。又發整理六厘、七厘公債,以收回1912年、1919年公債。而1912年、1919年公債抵押在銀行中,和付政治機關,以代現金的,還不在其內。乃又發1912年、1919年兩整理公債,將其收回。同時定愛國公債,於本年還清。軍需公債,和1916年公債,1918年長期公債,都用未經抵押的關余、鹽餘、菸酒稅作抵;不足,則再加以各路盈餘。其1914年、1915年的公債,以取消的德奧賠款作抵。1918年的短期公債,則以延期賠款作抵。公債的信用,到此似可維持。於是政府又發行1921年公債三千萬。其結果,未能銷售,但全部抵押在外。
靳內閣的整理公債,一時頗見成效。但是他項理財政策,全然未能實行。政府仍是靠借短期重利的小款過日子。此項小款,到梁士詒組閣時,總數達一萬〇四百萬,都是指鹽餘為保證。而其實鹽餘並沒這許多,於是保證落空。各銀行乃有組織鹽餘借款團,向政府索債之舉。其時適值華府會議,通過增加關稅,預計關余可以增加,乃有發行鹽餘借款九千六百萬之舉。其基金:第一年系用鹽餘。至關稅增加之後,則改以關余為基金。其支配:系本國債權人,得四千九百四十萬,外國債權人得三千九百萬。餘七百六十萬,歸政府自用。其後除這七百六十萬,業經用去;又曾提五十萬元,付司法界薪俸外;其餘都還封存。奉直戰後,又發行八厘公債四千萬,以應暫時的政費(參看第五章第四節)。
民國時代的內債,大略如此。還有所謂「額外借票」的一個問題。當1916年之後,政府財政竭蹶,時時靠額外債票以救急。應付本息,概由中、交兩行墊付,隨後由財部撥還。到1921年年底,財政竭蹶,財部既不能付,兩行亦不能墊。先是政府的以關鹽餘和菸酒稅為公債基金,系交總稅務司安格聯保管。及是,安登報聲明:「此項額外的債票,不能負撥付之責。」於時持有此項債票的人大嘩。其時額外債票,發出在外的,計1914年、1915年和1918年短期公債,總數四百三十五萬餘。乃由財部籌議:此項債票,其作為抵押,而已列入償還短債案內者勿論。其未經列入短債案內,暨少數業經售出的債票,亦應另籌基金,統交安格聯保管,以備支付本息之用(參看第五章第四節)。
公債基金,系1921年四月一日,以明令規定。其數系鹽餘一千四百萬,菸酒稅一千萬(菸酒稅未能足數時,先由交通部於盈餘項下,每月墊付五十萬元)。關余除抵付外債庚子賠款和1914年公債外,其餘悉數列入。第一年度(1921年四月初一起,到1922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應付本息,總數為二千五百四十六萬餘;加以基金未成立前,中國銀行團墊付公債本息八百五十六萬餘元。安格聯僅收到鹽餘九百五十九萬,交通部代菸酒署墊款三百五十萬,關餘一千四百十萬,加向付西南的關餘一百六十五萬,尚短六百萬元。第二年度,應付二千四百七十二萬餘。而交部的款,能否照撥,殊無把握;關余經政府陸續指撥;所剩的只有鹽餘,即能照撥,亦僅足付息。而且關余兌價不定,非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結賬後,不能知究有盈餘若干。政府要隨時撥充政費,非得外交團允許不可;而要得外交團的允許,非常困難。於是安格聯替政府想一法子。「將全部關余,除扣存約計足供外債和庚子賠款之數外,悉數撥充公債基金。倘有不敷,仍得向鹽稅項下請求協助。如此,則鹽餘較多,可隨時提充政費。」安氏將此項辦法,上一說帖於政府。經政府討論,加以修正,說明此項辦法,以本年為限。將來實行二點五附加稅時,所有增出的關余,另作別論。現在指定在關稅項下所撥的專款,亦仍應照撥。其餘悉如安氏原議辦理。
此外政府所欠內債,還有幾筆較大的,便是十年內務部的賑災借款,共計四百萬元。年息七厘。以厘金及常關一成附稅為抵,期限二年。交通部車輛借款,六百萬元,年息八厘,以京漢等路盈餘為擔保。農商部實業有獎債券,起於公元1917年,定額二千萬元,分四次發行。1920年發行第一次五百萬,後來又發第二次六百萬,關余都未能銷完。此外便是歷次所發的國庫券了……
內國公債表
中國外債,起源於同治五年英倫銀行1430000鎊的借款。從此到光緒十三年,共借外債六次,總數為40000000兩。至光緒二十八年,都已償清。甲午戰後五年間,共借外債七次,總數370000000。《辛丑條約》,賠款至關銀450000000。又規定以金償還。後來因鎊虧無著,又借滙豐銀行1000000鎊。後來又有幣制實業借款。四國銀行團,共付過墊款100000鎊(參看第一章第三節)。
所以當有清之末,所欠外債如下表:
庚子賠款 23830000
滙豐銀款 842000
滙豐金款 2523000
俄法洋款 3322000
克薩鎊款 776000
瑞記洋款 700000
英德洋款 4447500
續借英德洋款 5000000
以上各項借款,總數系17611000兩,只占賠款三分之二。所以說庚子賠款,實在是致中國死命的(以上據經濟討論處《庚子賠款與中國外債》,見1922年《申報星期增刊》)。
民國時代的外債,最早的便是比國的1250000鎊。次之則六國銀行團墊款12000000兩。此外還有好幾筆借款。到1913年善後借款25000000鎊成立。實收本來只有21000000鎊。再扣除四國、六國團墊款和各小借款6000000鎊;各省向銀行團所借2800000鎊;革命損失賠償2000000鎊。實收只有10000000鎊(參看第一章第三節)。其後政府仍靠借債以為生活。截至1916年七月底,所有外債:
其在1916年七月後所借的,則有:
高公司借款 5000000日元
芝加哥銀行借款 5500000美元
以上都系歐戰以前所借(亦據《庚子賠款與中國外債》)。從此以後,便入於專借日債時期了。其中純粹為政治借款;或名為實業鐵路借款,而實為政治借款的,據現在確實的調查,如下表:
濟順高徐四路借款 20000000日元
吉會鐵路借款 10000000
參戰借款 20000000
泰平公司軍械借款
滿蒙四鐵路借款 20000000
電信借款 20000000
吉黑金礦森林借款 30000000
此外借款還很多,從1917年到1920年,總額共有五六萬萬。除上列各款以外,亦大部分流用於政治上。可參看劉彥《歐戰期間中日交涉史》第六章第三節。
此外中國所欠外債,可參看《東方雜誌》十九卷第五號《整理外債問題》。本書因限於篇幅,不能備舉了。
第三節 新銀行團的復活
整理中國的財政,在現在的形勢,是總不免於借外債的。既然要借外債,則所謂幾國銀行團的聯合把持和一部分的監督,亦幾於是不可免的命運(參看《東方雜誌》十九卷十二號《中國財政的出路》,《北京大學月刊》第一卷第九號《外資外債國家破產監督財政》)。原來對中國的銀團組織,本來有幾分均勢的作用,看了前文所敘述,是很容易明白的。從美國退出,而六國變為五國;從歐戰以後,德國被排,而五國又變為四國。四國之中,有力借債與中國的,還只一日本。這時候,對中國的均勢作用,幾乎不能維持了。然而歐戰一了,而此項保持均勢的政策,立刻就要發生,也是很當然的。
所以歐戰一了,立刻就有所謂統一鐵路的問題。其辦法:系使各國將既得的權利,通統交與中國;由中國另起新債,將舊債償還。這是因為鐵路是維持勢力範圍最大的利器,所以有此提議。當時英美兩國,都倡此議;而英使朱爾典,在北京運動尤力。中國國民,贊成的頗多。交通總長曹汝霖,鐵路協會會長梁士詒等,反對頗力。後來此議便暗葬了。旋美國發起新銀行團,通告英、法、日三國。1919年五月初十日,四國銀行家,在巴黎開議。十一日,訂立草合同,規定四方面的權利義務。當時並議定根本原則:
(一)除關於實業事務(鐵路在內),已得實在進步者外,現在存在中國的借款合同及取捨權,均歸共同分配。
(二)聯合辦理將來各種借款事務。
六月,日本銀行團提議:「日本在滿蒙有特殊關係,所以日本在滿蒙的權利和取捨權,應作為例外,不受本合同的約束。」美銀團提出抗議。八月二十七日,日政府聲明贊助該國銀行團的主張,但將保留區域減為南滿與東蒙。英美仍提出抗議。1920年三月初二日,日本通牒美國國務院。說:日人在南滿、東蒙所辦的事業,和日本本國的安全,有極大的關係。所謂日本在滿蒙的特殊利益,便系指此而言。但是日本為對於他國讓步起見,特提出新保留案:「凡涉及南滿、東蒙的借款,在日政府觀之,以為對於日本經濟及國防,造成嚴重妨礙者,日政府保留施行的必要方法。」同時亦通牒英國,英美都復牒拒絕。
但是美國銀行團代表拉門德,於此時前赴東京,與日銀行團談判。日銀行團乃撤回前此的要求,而承認前此的合同。而拉門德代表美、英、法銀團,致函日本銀團,如下:
一、南滿鐵路,與其現有的支路,及鐵路附屬品的礦產,不在新銀行團範圍之內。
二、洮熱,及接通洮熱而達海口的鐵路,歸入新銀行團合同條款之內。
三、吉會、鄭家屯、洮南、開原、吉林——經過海龍——吉長、新奉、四平街、鄭家屯鐵路,皆在新銀行團範圍之外。
1920年九月二十八日,四國公使正式照會外交部。說「四國政府,願輔助依照1919年五月十一日合同執行業務的銀行團。希望中國早有統一政府,俾新銀行團,得將四國政府贊助中國的意旨,表現諸實際」云云。然當時因中國尚未統一,財政情形又紊亂,所以借款問題,還沒開議(本節據路透社所發表的《新銀團文件摘要》)。
第四節 最近的關稅問題
我國財政,既然如此艱窘,則整頓稅收,自然是一件重要的事。整頓賦稅的事情,千條萬緒,自然不是旦夕可以成功。但是當時,政象如此(南北既不統一;南北政府,又都無實權),連著手整理,也說不上。所希望者,暫時增加收入,得以支持眼前的難局而已。此中最有希望的,厥唯關稅。所以當時,說到財政,大家便希望關稅的增加。但是我國關稅,根本受病,是在協定稅率上。但望增加收入,而不能恢復關稅的自主權,終無當於現代的所謂關稅政策。所可惜者:從前清《辛丑條約》,一直到現在,連續的活動,始終只在增加收入上著眼而已。此事與國家財政,國民經濟,關係都很大。所以也得略述其始末。
我國關稅,道光二十二年的《中英條約》,本說秉公徵收。雖然略含限制的意味,究竟算不得協定。直到咸豐八年,才硬定為值百抽五。然而因貨物估價的關係,實在只有值百抽一二。到《辛丑條約》,賠款的負擔重了,於是我國要求增加關稅,各國乃以裁厘為交換條件。於是有「切實值百抽五」和「裁厘後加至值百抽一二點五」之說(光緒二十八年《英約》第八款:「裁厘後,進口貨稅,加至值百抽一二點五;出口貨稅,不逾值百抽七點五;其中的絲斤,不逾值百抽五。」《美約》第四款,《日約》附加第一款,《葡約》第九款略同。各約內訂明裁厘後得加出產銷場出廠諸稅。可參看《東方雜誌》十九卷十六號《免厘加稅之意見》)。照《英約》,本應於1904年一月一日實行。然而我國政界,因不願裁厘,而且懶惰之故,並未先期籌備。在外國,則因洋貨運入內地,本有內地半稅,以代厘金(見前篇第十四章第六節)。實際上厘金所病,系屬華商;與洋商無大關係(而且通商口岸愈增,則關係愈少),所以也沒有提出。直到光緒三十四年,外務部才向各國提議加稅。英日兩國,說中國於原約並未完全履行。就此又延宕過去。
1918年,政府因加入參戰,對協約國要求海關稅率,實行值百抽五。其結果,將稅則修改一次。據熟悉情形的人評論,還不過值百抽三點七一五。其時因歐戰未定,貨價異常;外交部和各國駐使,都備文聲明:「俟歐戰終結後二年,再行修改。」到華府會議開會,我國又將關稅問題提出。於是有九國的《中國關稅條約》(英、法、意、荷、比、葡、美、日及中國),其大略:
由此次參與華會各國,及將來加入各國,於條約批准後三個月內,派代表組織特別會議,實行1902年六月初五日《中英條約》第八款,1903年十月初八日《中美條約》第四、第五款,《中日條約》附加第一款。
這便是裁厘後加稅至百分之一二點五諸款。至於切實值百抽五,則另設:
修改稅則委員會,將進口貨價,重行改正。不待各國批准,於改正公布後兩個月,徑自施行。
又:
裁厘增稅以前,特別會議,得討論過渡時代辦法。此項過渡辦法,得對出入口稅,徵收附加稅。奢侈品以百分之五三;此外各品,以百分之二點五為限。
又:
邊界水陸各關稅率,於特別會議之後,應歸一致。其因「交換局部利益,許與關稅上的特權」應取消者,特別會議,得秉公調劑之。
這一次的失策,在於並不能爭回關稅的自由,反於向來的協定之上,更加以一次八國共同的協定——且據該《條約》;凡與中國訂有協定關稅條約的國,都得加入特別會議,則合向來有協定條約諸國,而為一共同之大協定矣。至於厘金所病,實系中國商人,已如前述。所以裁厘實在是我們自己的事,用不著和人家商量,也用不著人家干預。從前定約時,將裁厘加稅,牽合為一問題,致「裁厘亦成對外義務」,本屬失策。此項條約,久久未曾實行,本可由我政府聲明作廢。至於怕外人以此為藉口,則應於提議關稅之前,自動地先行裁厘。即或未能,提議此項問題之時,仍當將兩事劈開;裁厘由我自辦,加稅另為一事。不應還拘於實行1902年、1903年兩年的《英美日諸約》。區區厘金四千萬元的收入,以近來財政上的揮霍和羅掘,算得什麼?然而政府定要有了抵補,方肯議裁;這個就真有些解人難索了。
這一次的《關稅條約》,手續系分三步:第一步,修改稅則。據專家的預計,收入可增出五分之二。第二步,加二點五附加稅。可加出三千餘萬元。第三步,裁厘後實行直百抽一二點五。可增收至七千萬元。財政上的裨益如此。
當時此項條約,各國尚未全數批准;所以特別會議開會之期,尚未能定。而修改稅則委員會,則政府派蔡廷干為委員;於1922年三月三十一日,在上海開會。經修改公布,定於十二月初一日實行。至於裁厘加稅問題,亦經政府召集全國關稅研究會,在京開會,以為預備。《英約》八款,說:「我把厘金裁撤,英允英商運進洋貨,運出土貨,加完一稅,以為抵償。」此所謂抵償,系指進口洋貨出口土貨而言。而各省自相往來的土貨所抽的厘,還不在內。所以又許我征一銷場稅,以資抵補。但限於銷售處徵收,而以常關為徵收的機關——常關以載在《大清會典戶部則例》的為限;但(一)有海關無常關,(二)沿邊沿海而非通商口岸,(三)新開口岸,可以增設——這個是說銷場稅。又說:「凡用機器紡制棉紗棉布,完一出廠稅;其數,照進口正稅加倍。唯所用棉花已征各稅,須一併發還。」(值百抽二五,而發還原料稅)《美約》略同。這是說出廠稅。《美約》亦說改辦銷場稅,而附件內又許我自抽出產稅。所以現在抵補厘金,照約可征出產、銷場、出廠三稅。除出廠稅毋庸另設徵收機關外,產銷兩稅,照約系以常關為徵收的機關。但是在條約上,我國的義務,只限於不能再征通過稅。至於非通過稅的他種新稅,卻沒有不可增設的義務。所以此次全國關稅研究會之開,在政府一方面,主張留常關,辦產、銷兩稅。商人一方面,則主張並廢常關,而辦營業、所得兩稅——其理由:系全國常關,現有四十三所。其下分關分卡,有三百四五十所。通商口岸五十里內,又有常關十九所。留著終不免於擾累。
至於厘卡:則據現在的調查,全國共有七百餘處,但此指總局而言,分局及同類的稽徵局,並不在內。厘金的無益於國,在於其中飽之多。據各方面的調查,入私橐之數,恐總不止等於歸公之數。而其病民,則在於設卡之多。一宗貨物,經過一次厘卡,收稅即不甚重,而從起運點達到目的地,究須經過幾次?能否免於重抽?初無把握。又其徵收,並無一定章程。什麼是應稅的品物?稅率如何?全然自為風氣,這個最不在理。當時各省有改為統捐的,有改為落地捐的,亦有已改為產銷稅的,辦法亦分歧不一律。總以全行裁去,另創新稅為最是。
還有關稅的存放,也是一個問題。前清時,關稅本存在海關官銀號。其資本,頗可在市面流轉。宣三賠洋款欠解,各使乃要求外務部,轉知稅務處,撥存滙豐、德華、道勝三銀行。民國以來,尚未回復原來辦法。歐戰後,德華久經停閉,道勝名存實亡,此項存款,幾於為滙豐所獨占。不但中國市面,失此巨款流轉,而滙豐轉享其利為不當;即外國對於滙豐的獨擅此利,也有不以為然的。中國倘不想收回,或反致引起他國的互競。所以這一次關稅研究會,對於此問題,亦已議及。有提議由全國商會提倡集資設立銀行,以承受存儲的,但亦未有定議。
陸路關稅減輕,起於咸豐六年的《中俄陸路通商章程》。光緒二十二年,《東清鐵道條約》第十條及《東清鐵道條例》第三條,皆規定:「中國於鐵道兩交界地設立稅關,由鐵道輸出入的貨物,照海關稅率減三分之一徵收。運往中國內地的貨物,照既納輸入稅,減二分之一,徵收通過稅。」鐵路竣工後,中國迄沒有設立稅關。到光緒三十一年,《中日協約》,中國開放滿洲商埠多處。俄國人怕中國在開放之地,設立稅關,損及俄商特權,乃要求中國協定北滿稅關。1944年六月,兩國委員,議定《稅關章程大綱》。1945年正月,吉林交涉局總辦,與俄國總領事,訂結章程:
一、兩國邊境各百里,仍為無稅區域。
二、由鐵路輸入之物,照海關稅率,減三分之一。
三、輸入東三省之物,照海關稅率減三分之二課通過稅。輸入內地之物,照海關稅率減二分之一,課通過稅。其輸入稅,則照海關稅率徵收。
章程定後,於鐵路兩端(綏芬河、滿洲里),各設稅務分局;於哈爾濱設總局。其後日本援照此項章程,1913年五月,由日公使伊集院與總稅務司安格聯,訂立《滿韓關稅減輕協定》。由滿洲輸出新義州以外及由新義州以外輸入滿洲的貨物,都照海關稅率,減征三分之一;其輸入滿洲的通過稅,照海關稅率,減三分之二徵收。至於法在越南,英在緬甸,進出口稅亦有照海關稅率減十之三四的條約,但系互換局部經濟利益的。
1922年一月八日,大總統令:「中俄所訂條約,暨《陸路通商章程》,已屆第四次十年期滿……現在俄國正式政府,尚未成立,無從提議。政府為利便兩國商務起見,現經決定:在中俄未改訂新約以前,所有關於《中俄條約》及《通商章程》內規定之三分減一稅法,暨免稅區域,免稅特品各種辦法,自本年四月一日起,應即毋庸繼續履行。嗣後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及在中國運出洋土各貨,應完進出口稅項,均照現行海關進出口稅則完納,以昭公允。」這道命令下後,俄人有不滿意地說:中國不應不同他商量。姑無論現在有沒有商量的必要;而報載第三次期滿時,俄國未得我國同意,即將交界百里內免稅的章程取消;有1913年前東海濱省稅務監督奉俄政府命令所出布告為憑。此項證據,業經被我國搜得。則替他交涉,更不怕沒有理由了。總之稅法要適合時勢,中國各項稅法,幾於都是很陳舊而不適於時勢的,所以不得不謀改訂。《陸路通商章程》,亦是其中之一,倒也不單為增加區區的稅入。《滿韓國境關稅減輕協定》,原是援照俄國之例而來。所以《中俄陸路通商章程》廢后,中國雖通告日本,要求將此項協定,亦行廢止。日本說:英法在緬越,亦有減稅辦法。日本對中國,是有最惠國條約的。此項《減稅協定》,只能依照《九國關稅條約》,由特別會議秉公調劑;不能因《中俄陸路通商章程》廢止而受影響。所以當時還是照舊。
[1]當看蒙文通當看蒙文通《古史甄微》。
[2]皆德號。
[3]涿郡,今涿縣。
[4]苗,先漢。苗——蠻,黎——里——俚,蚩尤——三苗。
[5]著其氏而請之民。
[6]盤瓠傳說,今畲民等仍有之。
[7]商用周兵形勢相類,秦亦相類。
[8]公劉亶父不為戎狄所化。
[9]大國皆近邊。江河流域相爭。
[10]秦之盛:地勢、競爭、質樸、變法。
[11]夷、蠻、戎、狄,非辨種族之詞。
[12]黎粵之別。粵之特徵及其居地。
[13]服之里數,封建國數,九州疆域,疆域四至,帝都所在,實力所至
[14]此處原有夾註:「《大戴禮》、《管子》,也不是全可信的。」作者批註時自刪。
[15]此處夾注後半部分:「——因為沒有修理系統,太覺枯燥無味,所以沒抄在這裡。」作者批註時自刪。
[16]今古文兵制之異,兵農非合一。
[17]戰國兵數之增,車——騎。
[18]禮治,法律與道德合,今古文等級主義不同,法家非酷刑,成文法問題,法律公布問題。
[19]四民,井田之懷疑,國野之別,貢徹之別,山澤公有,財政以農業為基,太平主義。
[20]食貨界說,治商之法之嚴,從招徠到徵稅,工官至私家,製造,各種幣材,金銅不相權。
[21]共產,兵力,商業,消費之等級。井田之壞,山澤私有,工入私人,商業之盛,風氣之變。
[22]
[23]因果——慎始……變通。循環——倚伏,法自然。
[24]四時、五方、六合、八卦、九宮。感生,受命,革命。
[25]緣起,變遷,統一,古文,大小篆,隸。韻語——字典——六書。
[26]象形衍聲問題。
[27]當雲集部所自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