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國史 · 第二章 俄蒙英藏的交涉

呂思勉 《大中國史》
第一節 俄蒙交涉 滿清末年的中俄交涉,已見前篇第十三章。清朝末年,也知道邊境地方的岌岌可危,頗要想法子整頓。然而既沒有實力,又沒有真能辦事的人。要想整頓,而沒有真能辦事的人,於是所辦的事情,不免鋪張表面;或且至於騷擾地方,激起當地人民的反抗。於是又想施用高壓手段。沒有實力而想用高壓手段,就不免色厲而內荏,格外足以招致藩屬的叛離。果然,外蒙由杭達親王做代表,和俄國人勾結,就由活佛於八月二十一日,宣布獨立,把辦事大臣三多,驅逐出境。九月初五日,蒙兵又攻陷呼倫貝爾。 這時候,革命軍已起,清政府如何顧得到外蒙,只好置諸不論不議之列。而俄國於十一月間,向外務部提出要求。 一、承認俄國從庫倫到俄境的築路權。 二、中蒙訂約,申明:1.中國不在蒙古駐兵,2.殖民,3.允許蒙人自治。 三、中國在蒙古改革,須得先同俄國商量。 外務部也置諸不復。 民國初元,擾擾攘攘,也沒有人去問蒙古的信——雖然有遣使宣慰等議論。十月二十七日,俄國全權參贊廓索維慈,和庫倫訂立《協約》。俄國幫助蒙古,保守自治制度;編練國民軍,不許中國人派兵到蒙古和殖民,而蒙古人則允許俄人以《附約》(《俄蒙商務專條》)上的權利。 那《附約》上所載的權利,重要的是: 一、俄人得自由居住移轉,經理商工業和其他各事。 二、俄人通商免稅。 三、俄國銀行,得在蒙古設立分行。 四、俄人得在蒙古租地,或買地,建築工廠、鋪戶、房屋、貨棧和租地耕種。 五、俄人得在蒙古經營礦業、森林業、漁業。 六、設立貿易圈,以便俄人營業居住。 七、俄人得在蒙古設立郵政。 八、俄國領事,得使用蒙古台站——私人只須償費,亦得使用。 九、蒙古河流,流入俄國的,俄人在其本支流內,都可航行。 十、俄人得在蒙古修橋,而向橋上的行人收取費用。 十一、由俄國領事(或其代表),與蒙官組織會審委員會,審理俄蒙人民事上的爭論。 同時向中國、日本、英國,發出通告。中國接到此項通告後,輿論大嘩,一時征蒙之論頗盛。外交總長陸征祥,從1912年十一月起,到1913年七月止,前後和俄人磋議過二十多次。七月初七日,將最後《草約》提出國會。眾議院(進步黨多數)通過,參議院(國民黨多數)否決。趙內閣倒後,熊內閣成立。孫寶琦為外交總長,繼續和俄人磋議。俄人堅持,《草約》的精神,不能改變。十一月五日(取消議員資格的第二日,國會已不足法定人數),孫寶琦和俄使庫朋斯齊,簽訂如下的條約: 一、俄人承認中國在外蒙古的宗主權。 二、中國承認外蒙古的自治權。 三、中國對外蒙古,不派兵,不設官,不殖民——唯可任命大員,偕同屬員衛隊,駐紮庫倫。此外又得酌派專員,駐紮外蒙古各地方,保護中國人民利益。俄國除領事署衛隊外,不駐兵;不干涉外蒙古內政;不殖民。 四、中國聲明按照以前各款大綱,及1912年十月二十一日《俄蒙商務專條》,明定中國和外蒙古的關係。 五、凡關於俄國及中國在外蒙古的利益,暨各該處因現勢發生的各問題,均應另行商定。 另以照會申明:1.俄國認外蒙古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2.關於外蒙政治、土地、交涉事宜,中國允許和俄國協商,外蒙亦得參與其事。3.正文第五款所載隨後商定事宜,由三方面酌定地點,委派代表接洽。4.自治區域,以前清庫倫大臣、烏里雅蘇台將軍、科布多大臣所管轄的地方為限——劃界事宜,按照聲明文件第三款所載,日後商定。 因第五款的緣故,我國派畢桂芳、陳籙,和俄國庫倫總領事亞歷山大·密勒爾,和外蒙古的委員,會商於恰克圖。從1914年九月起,到1915年六月初七,訂立《中俄蒙協約》。其中重要的條件是: 外蒙古無與各國訂結政治、土地國際條約的權,而有與外國訂結關於工商事宜的國際條約的權。 中國駐庫倫大員,衛隊以二百人為限。其佐理員分駐烏里雅蘇台、科布多、恰克圖的,以五十人為限。 俄國庫倫領事衛隊,以五十人為限。他處同。 劃界問題,由三國另派代表,協同辦理。 其呼倫貝爾,亦經俄人要求,於這一年十一月初六日,訂立改為特別地域的條約。 一、呼倫貝爾為特別地域,直屬中華民國政府。 二、呼倫貝爾副都統,由總統擇該地三品以上的蒙員,直接任命;有與省長同等的權利。 三、呼倫貝爾軍隊,全用本地民兵組織。倘有變亂,不能自定,中國通知俄國後,得以赴援,但事定後即須撤兵。 四、呼倫貝爾的收入,全作為地方經費。 五、中國人在呼倫貝爾,僅有借地權。 六、將來築造鐵路,借款須先盡俄國。 七、俄國企業家,和呼倫貝爾官憲,訂結契約,經過中俄兩國委員審查者,中國政府,應即予以承認。 內蒙王公,內向之心頗堅。曾於1912年,在長春組織蒙旗會議,政府派阿睦爾靈圭和東三省宣撫使張錫鑾、吉林都督陳昭常蒞會。其後諸王公又組織蒙古聯合會,發表宣言——曾經譯登外報。 ……內蒙古……及科布多、烏梁海、青海、新疆各盟,均贊成共和……唯外蒙古活佛……勾結……三數王公,妄稱獨立……實則外蒙四部落,其迤西兩部各旗,並未贊同。質言之,只是庫倫附近各旗與活佛之所為;在蒙古全體中,尚不及十分之一……乃庫倫偽政府,近與俄國擅訂《協約》,竟捏稱蒙古全體,殊可怪詫。本會系內外蒙古各盟旗王公組織而成;本會會員,各有代表各盟旗土地人民之責;並未承認庫倫偽政府,有代表蒙古之資格。偽政府如有與外國協商訂約等事,無論何項條件,何項條約,自應一律無效。 雖有這項宣言,初不能發生什麼效力。庫倫獨立後,曾經派兵南犯內蒙,經熱河、綏遠、山西派兵協力擊退。內蒙古部落,亦間有叛離的,特如科爾沁右翼前旗的烏泰,攻破鎮東、洮南,經奉黑會剿鎮定。而東札魯特的巴布札布,畢竟引起1916年鄭家屯的交涉。 鄭家屯本哲里木盟之地,於1913年改為遼源縣。當1916年袁氏帝制失敗後,日人在南滿,頗有陰謀。其時,亡清的肅親王善耆,住居大連,日人頗助其活動。又以軍火供給巴布札布,並在遼源擅行設置警察署。巴布札布,前曾侵犯熱河,經都統薑桂題派兵擊退。這一年七月里,又率大隊蒙匪,侵犯突泉,為第二十八師馮麟閣所敗。日人忽然說南滿鐵路附近,不能作戰,阻止奉軍追襲。時二十八師駐紮鄭家屯。八月十四日,鄭家屯日警和中國駐軍衝突。日本即要求二十八師和其餘的中國兵,一律退出鄭家屯外三十里。日本旋派兵將鄭家屯占據。蒙匪遂於這時候,退至鄭家屯附近的郭家店。日本和奉天督軍張作霖交涉,要求許蒙匪退回蒙境,不加討伐。張作霖不得已允許。而蒙匪退卻之際,日軍又夾雜其中;名為監視,實則意甚叵測。張作霖通告日本,揭破其陰謀,說情形如此,不得不加討伐。而進兵之際,蒙匪中忽然升起日本國旗,致為中國炮彈所穿。日本又藉此將軍隊調集朝陽坡,並有「直衝奉天」的議論。無如奉軍即行退去,以致無所施其技。而鄭家屯事件,畢竟由中國處罰軍官表示歉意,方才了結。 第二節 英藏交涉 從公元1906年《藏印續約》訂立之後,清政府自覺其對於西藏權力的薄弱,而亟思改弦更張,也和其對於蒙古一樣。公元1905年,駐藏幫辦大臣鳳全給藏番殺害。政府以趙爾豐為邊務大臣,並命四川提督馬維祺出兵討伐。這一役的結果,把現在的川邊地方,全行戡定,逐漸設置縣治。 先是英兵入藏,達賴出奔,本有到俄國去的意思。後來聽見俄國的兵,給日本打敗了,就此作為罷論。滯留在西寧幾個月,跑到庫倫。1906年,從庫倫回來,依舊滯留在西寧一帶。清朝頗想籠絡他,勸其入朝。於是達賴於1908年四月到北京,恢復出逃時所革西天大善自在佛封號,並加誠順贊化名號。十月,德宗、孝欽都死了,達賴乃回藏。趙爾豐的經營西藏,達賴甚不謂然。1909年十二月到拉薩,就嗾使藏人反抗。趙爾豐派鍾潁帶兵一千五百人,於1910年二月,進入拉薩。十六日,達賴逃奔印度,要求印度總督干涉。印度總督含糊答覆。達賴沒奈何,回到大吉嶺。清朝得他逃亡的消息,便下詔,把他廢掉。 然而清朝末年的駐藏大臣聯豫,所帶軍隊,頗無紀律。把槍彈都賣給藏番。於是藏番軍械,頗為充足。革命的消息,傳到拉薩,駐藏清軍,以為從此沒有法律了,就隨意剽掠。藏人大怒,群起反抗。其結果,清朝軍隊都被逐。達賴乘機回拉薩,宣布獨立,並嗾使藏番內犯。巴塘、里塘,先後失陷,並進攻打箭爐。四川都督尹昌衡(政府旋以為征藏軍總司令),出兵征討;雲南都督蔡鍔,也發兵會攻。七月,在里塘、巴塘中間,把藏番打敗,藏番退回。而川滇兵亦因糧械兩乏,不能進取。八月十七日,英使朱爾典,向外部提出抗議,要求中國對西藏:不干涉內政,不改省,不駐紮多兵;而且說英國還沒有承認中華民國,倘使中國不容納英國的意見,英國唯有和西藏直接交涉。政府怕事實上生出困難,只得改為安撫(征藏軍總司令,改為川邊鎮撫使),而且恢復達賴的封號。又承認英國的要求,派陳貽範和英藏兩方的代表,共同會議,以解決對藏問題——此項會議,以公元1913年十一月十三日,開始於大吉嶺。後來又移於印度的西摩拉。 蒙古有內外,西藏是沒有內外的。而英國人對西藏的要求,差不多全抄俄國人對於蒙古的辦法,強要立出內外藏的名目來。陳貽範不肯承認。英人又以和西藏直接交涉相恫嚇。陳貽範不得已,於1914年四月二十七日,與英人簽訂《草約》。其大旨是: 英國承認中國對於西藏的宗主權,中國承認外藏的自治權。中英都不干涉西藏的內政,中國不改西藏為行省。 彼此不派兵,不駐官,不殖民——但中國得派大員,駐紮拉薩;衛隊以三百人為限。英國駐紮拉薩的官的衛隊,不得超過中國官的衛隊的四分之三。 內外藏的界限,暫用紅藍線畫於本約所附的地圖上。 此項條約,把中國在西藏的權力,驟然縮小,和在外蒙絲毫無異。而其尤為緊要的,則系所謂內外藏的界線。 原來康之與藏,本不能並為一談(參看第二篇第十四章第二、第三節)。舊界系以江達以東為康,以西為藏。所以雍正四年會勘劃界案內,於江達特置漢藏兩官。清末改康為川邊,其境域,亦系東起打箭爐,西至江達。經四川總督趙爾巽、邊務大臣趙爾豐、駐藏大臣聯豫會同畫定,於江達立有碑記。1912年,尹昌衡改江達為大昭府;將碩督、嘉黎、恩達、察隅、柯麥五縣,劃歸管轄;曾經內務部頒布在案(以上據四川省議會1919年通電)。然則姑無論西藏本無內外;即欲強分為內外,而所謂內外藏者,亦應統限於江達之西。乃英國人之所謂藏者,幾於包括川邊,分割青海;還要在其中劃分內外,把外藏的範圍,擴充得極大。陳貽範第一次提出的讓步案是怒江以東,完全歸中國治理。怒江以西,至江達,保存前清舊制,不設郡縣。第二次:將中國治理之界,讓至丹達以東。第三次:讓至怒江以東。第四次:但求青海保存原界,巴塘、里塘等地方,仍歸中國治理;而把怒江以東,德格、瞻對等地方,都劃為特區。但英使始終不聽,先後提出修正案兩次,僅允將金川、打箭爐、阿敦孜等地,由內藏劃歸中國——但瞻對、德格,仍屬內藏——白康普陀嶺、阿美馬頂嶺東北之地,劃歸青海。陳貽範屢次交涉無效,只得就英使原提出的草案所附地圖的紅藍線,略加伸縮,竟於草約簽字(按:內外藏的界線,當時所劃,究竟如何,因此項文件,全未公布,吾人至今不得而知。本節和第六章第二節所述,都系依據外交部1919年九月五日的通電和當時各省爭執的電報,以及中外報紙,近人著述。總僅能得其大略,讀者諒之)。 政府得陳貽範的報告,大驚,急電令不得在正約簽字。五月初二日,政府通告英使,說:「草約雖可同意,界線萬難承認。」自此此案由政府和英使朱爾典直接交涉。政府於六月十三日,對英使提出四條。其中關於內外藏界線的,是: 內藏界線:應自英京東經八十六度,北緯三十六度起。循崑崙山脈東行。至白康普陀嶺,南行。循阿美馬頂嶺,向東南斜行。至打箭爐,近北緯三十度,西折。至巴塘之寧靜山,沿金沙江南下,向西南斜行。至門工,復沿怒江下游,上至當拉嶺。西行,至英京東經八十六度,北緯三十六度,即崑崙山麓為止。 外藏境界:自門工起,沿怒江下游,上至當拉嶺。北行,至英京東經八十六度,北緯三十六度,即崑崙山麓為止。此線以西,為外藏自治範圍。 按照此條件,業將青海的西南一部分和川邊的大部,劃歸內藏。至於真正的西藏,則全歸入外藏自治範圍。然英使仍說和《草約》所擬,相去太遠,不能承認。七月初三日,英藏委員,竟將正約簽字。 到1915年六月,外交部和英使協議。我國方面,又提出最後的讓步案: 一、打箭爐、巴塘、里塘各土司所屬之地,歸四川省治理。 二、察木多、八宿、類烏齊各呼圖克圖,及三十九族土司所屬之地,皆劃入外藏。 三、崑崙山以南,當拉嶺三十九族,察木多、德格土司以北,及青海南部之地,皆劃入內藏。但內藏改名康藏。 四、雲南新疆的省界,依然如舊。 英公使置諸不復。此項問題,一時遂成為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