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國史 · 第一章 從武昌起義到正式政府成立
第一節 武昌起義和各省光復
中國人所以懷疑帝制和反對清朝的原因,在前一篇里,已經說明了(第十三章第一節和第六節)。其中圖謀革命最早的,就要推前大總統孫文。他在光緒十八年,已經在澳門組織興中會,圖謀革命。公元1891年(光緒十七年),在廣州起事,不成,走到英國。給駐英公使龔照嶼,把他騙到使館裡,拘禁起來。旋因英國人交涉,得以釋放。於是孫文遍歷南洋群島和美洲的舊金山等處,竭力鼓吹,信從的人漸多。公元1904年、1905兩年,因留東學生,極一時之盛。孫文親自到日本,從事鼓吹。公元1905年,就和黃興等組織同盟會,以為實施革命的團體。這一年,起兵攻鎮南關,奪取炮台;第二年,又攻雲南的河口,都因軍械不繼,退去。公元1911年,黃興起事於廣州。未及期而事泄,黨人倉促攻督署,死者七十二人,都叢葬在黃花崗。這要算圖謀革命以來最壯烈的一舉了(關於辛亥以前革命事業的進行,可參看《孫文學說》的附錄)。
辛亥八月十九日(陽曆10月10日),先是革命黨人,在湖北運動舉事。原約八月十五日夜起義,後來延期到二十五日。而十七日事泄,機關多處同時被破。憲兵彭楚藩、劉汝夔、楊宏勝三人,都被清鄂督瑞澂所害,遂改於是夜起義。工程營先發,輜重隊繼之。先取火藥局,直撲督署。瑞澂和統制張彪都逃去,於是武昌光復。眾推黎元洪為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
二十三、二十四兩日,派兵渡江,連克漢口、漢陽。照會各國領事,請其轉呈政府,確守局外中立。並申明:
一、以前清政府所定條約,軍政府概認其有效——但此後再與清政府訂約,軍政府概不承認。
二、承認各國的既得權。
三、賠款外債,照應由各省如數攤還。
四、各國倘以軍用品助清,軍政府概須沒收。
領事團即宣告中立。旋各國都承認我為交戰團體。
清廷得武昌起義的消息,即以蔭昌督師,並命薩鎮冰以海軍赴鄂。二十三日,起袁世凱為湖廣總督。
九月初六日,命蔭昌俟袁世凱到後,即行「回京供職,」以馮國璋統第一軍,段祺瑞統第二軍,都歸袁世凱節制。
九月初七日,清軍陷漢口。我軍以黃興為總司令,守漢陽。十月初七日,漢陽陷。而其時各省都次第光復。
奉天於九月二十二設立保安會;推東三省總督趙爾巽為會長,咨議局議長吳景濂為副會長。只有直隸、河南、吉林、黑龍江四省,未曾宣布獨立。
只有提督張勳,還在南京負固。於是蘇浙兩省,聯軍進攻。十月十二日,南京就克復——程德全移駐南京。
而停泊鎮江九江的海軍,亦於二十二、二十五兩日,先後反正。
清廷聽得陸鍾琦死了,以吳祿貞為山西巡撫。祿貞屯兵石家莊,以清兵陷漢口後,縱火焚燒,截留運往戰地的軍火。祿貞旋於九月十七日遇刺。而駐兵灤州的張紹曾,又發強硬的電報,請清廷立憲。
清廷先已罷盛宣懷(九月初五日),下罪己詔,開黨禁(初九日)。九月十一日,罷奕劻等,以袁世凱為內閣總理。十三日,宣布十九信條。因其中第八條:「總理大臣,由國會公選,皇帝任命。」第十九條:「第八……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於是十八日,資政院選袁世凱為總理。攝政王旋退位。
第二節 臨時政府的成立和北遷
當南京未克復時,江蘇都督程德全,浙江都督湯壽潛,公電滬軍都督,提議「請各省各派代表,在上海開一會議」。其資格系:一、由各省咨議局各舉一人,二、由各省都督府各舉一人。有兩省以上的代表到滬。即行開議;續到的隨到隨加入。滬督贊成了。於是以蘇、浙都督府代表的名義,通電各省,「請即派員到滬,組織臨時政府」,並請「公認伍廷芳、溫宗堯為臨時外交代表」。各省復電,多就近派本已在滬的人為代表,所以代表齊全得很快。九月二十五日,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定名為「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二十七日,以黎都督亦有通電,請各省派代表到武昌,組織臨時政府。議決:「會所以上海為宜」,電請武昌派代表到滬與會。三十日,議決:「以武昌為中央軍政府,以鄂軍都督執行中央政務。」並請「以中央軍政府名義,委任伍廷芳、溫宗堯為民國外交總副長」。十月初三日,議決:「各省代表,同赴武昌,組織臨時政府。」初四日,又議決:「以一半赴湖北;一半留上海,為通信機關,以便聯絡聲氣。」赴湖北的代表,於初十日,在漢口開會。十三日,議決《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二十一條。
臨時大總統,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為限。(第一條)
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參議員組織之(第七條)……每省三人……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第八條)……未成立以前,暫由各省都督府代表會,代行其職權……(第十六條)
十四日,得南京光復的消息,就議決:「以南京為臨時政府設立的地點。各省代表,限七日內齊集南京。有十省以上的代表到了,即開臨時大總統選舉會。」就是這一天,留滬的代表,忽而票舉黃興為大元帥,黎元洪為副元帥。明日,又議決大元帥的職權。即以大元帥主持組織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武昌各代表,通電否認。旋武昌各代表,齊集南京。二十四日開會,議決:「於二十六日選舉臨時大總統。」
先是:初十日,武昌的民軍,由英領事介紹,與清軍停戰三日。三日期滿之後,又繼續停戰三日。十五日,袁世凱電漢口清軍,停戰期滿之後,再繼續十五日;而派唐紹儀為代表,與黎都督——或其代表人討論大局。
二十五日,浙江代表陳毅從湖北到南京。報告「唐紹儀已到漢口,黎都督的代表,業經和他會晤。據唐紹儀說:袁世凱也贊成共和」。於是議決:緩舉臨時大總統——承認上海所舉大元帥、副元帥。於《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上:追加「臨時大總統未舉定以前,其職權由大元帥暫任之」一條。二十七日,黃興辭職,推薦黎元洪為大元帥。公決「以黎為大元帥,黃為副元帥;由副元帥代行大元帥職權,組織臨時政府」。又於《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後,追加「大元帥不能在臨時政府所在地時,以副元帥代行其職權」一項。先是袁世凱派唐紹儀為代表後,各省代表,亦議決以伍廷芳為民軍代表。而以北方不認山、陝在停戰範圍之內,民軍復電不認。旋商明,清廷對山、陝,民軍對四川,各不增加兵力與軍火。乃定議:從十月十九起,到十一月初五,停戰十五日。以漢口為議和地點。而伍廷芳以在滬任外交代表,不能到漢。乃改以上海為議和地點。
十月二十七日,唐紹儀到上海。二十八日,開第一次會議。伍廷芳提議:「十九日停戰後,湖北、山西、陝西、山東、安徽、江蘇、奉天,均須一律停戰,不得進攻。要電致袁內閣,得了確實的回覆,方能開議。」唐紹儀答應了。十一月初一日,袁內閣回電到了。開第二次會議。延長停戰期限七日(十一月初五到十二日)。伍廷芳提出:「必須承認共和,方可開議。」唐紹儀電達北京,請召集國會,議決國體。初九日,內閣奏請召集宗、支王公開御前會議,對於國體問題,由民意決議的話,也承認了。初十日,開第三次會議。議定「開國民會議解決國體,從多數取決。決定之後,兩方均須依從」。十一日,開第四次會議,議定「國民會議,以每省為一處,內外蒙古為一處,前後藏為一處,每處選代表三人組織之——每人一票:倘某處代表到會的不滿三人,仍有投三票之權」。十二日,開第五次會議。伍廷芳提出,「國民會議,以上海為開會之地;開會日期,定於十一月二十日」。唐允電達袁內閣。
初六日,孫文到上海。初十日,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雲南、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奉天、直隸十七省代表,開臨時大總統選舉會。孫文以十六票當選。這一天,是陽曆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是通電各省,改用陽曆。以十三日為中華民國元年1月1日。孫文即於此日就職。
於是唐紹儀以交涉失敗,打電報到北京辭職。袁世凱打電報給伍廷芳,說:「唐代表權限所在,只以切實討論為範圍。」現在國民會議各條,「均未先與本大臣商明,遽行簽定。其中實有……礙難實行各節。嗣後應商事件,即由本大臣與貴代表直接電商……」。伍廷芳復電,說:「唐代表簽訂和約,不能因其辭職而有變動。而且往返電商不便,請清內閣總理,親自到上海來面商。」袁世凱又打電報來,說:國體問題,「現正在商議正當辦法,為什麼南京忽然組織政府?設國會議決為君主立憲,該政府暨總統,是否立即取消?」
伍廷芳復電說:「這是民國內部的事情」,「若以此相詰,請還問清政府,國民會議未決以前,何以不即行消滅?……設國會議決為共和,清帝是否立即退位?」於是和議停頓,而北方將士,亦多傾向共和。段祺瑞等聯電贊成共和;並說要帶隊入京,和各親貴剖陳利害。
於是由袁世凱和民國商定了優待滿、蒙、回、藏各族和清室的條件。而清帝於二月十二日退位。
先是臨時總統就職後,各省代表,又於正月初三日,選舉臨時副總統。黎元洪以十七票——全場一致當選。又修改《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原文第二十條:「臨時政府成立後,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議會。召集方法,由參議院議決之。」這時候,於「國民議會」之下,加入「制定民國憲法」六個字。從臨時政府成立後,各省代表會,就依《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代行參議院職權。旋各省所派參議員,陸續都到。於正月二十八日,開參議院成立大會,《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第二十條:「臨時政府成立後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議會。」這時候,因為來不及,乃將《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修改,成為《臨時約法》。由臨時大總統,於三月十一日公布。第五十三條:「本約法施行後,限十個月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會,其國會組織及選舉法,由參議院定之。」第五十四條:「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當清帝尚未退位時,孫文曾提出最後協議條件,由伍代表轉告袁世凱。其中重要的三條是:一、袁世凱須宣布政見,絕對贊同共和。二、孫文辭職。三、由參議院舉袁為臨時大總統。而清帝《退位詔》中,又有「……即由袁世凱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的話。清帝既退位,袁世凱電告臨時政府,絕對贊成共和。於是十三日,孫文向參議院辭職,並薦舉袁世凱。十四日,參議院以二十票對八票,議決臨時政府,移設北京。十五日,開臨時大總統選舉會,袁世凱以十七票——全體一致當選。黎元洪亦辭副總統職。二十日開會選舉,黎仍以十七票全場一致當選。便是十五日這一天,參議院複議臨時政府地點,忽又以十九票對七票,可決仍設南京。於是派蔡元培、汪兆銘精衛到北京,歡迎袁世凱來就任。二十九日夜,北京兵變。三月初一日,天津、保定又兵變。初六日,參議院就議決,許袁在北京就職。袁命唐紹儀到南京組織新內閣,接收交代事宜。孫文遂於四月初一日去職。初五日,參議院亦議決移設北京。
南京臨時政府閣員
陸軍總長 黃興
海軍總長 黃鐘英
外交總長 王寵惠
司法總長 伍廷芳
財政總長 陳錦濤
內務總長 程德全
教育總長 蔡元培
實業總長 張謇
交通總長 湯壽潛
唐紹儀內閣閣員
陸軍總長 段祺瑞
海軍總長 劉冠雄
外交總長 陸征祥
司法總長 王寵惠
財政總長 熊希齡
內務總長 趙秉鈞
教育總長 蔡元培
工商總長 陳其美
農林總長 宋教仁
交通總長 梁如浩
按《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第十七條:「行政各部如下:一外交部,二內務部,三財政部,四軍務部,五交通部。」後來修改時,將這條刪去。
第三節 大借款、宋案和贛寧之役
參議院移設北京後,於1912年八月,將《國會組織法》和《參眾兩院選舉法》議決。初十日,由臨時大總統公布1913年正月初十日,明令召集國會。四月初八日,國會正式成立。
唐紹儀於1912年六月十五日辭職,由外交總長陸征祥代理。二十九日,任命陸為總理。第一次在參議院提出閣員,未能同意。第二次提出,才通過了。內務、陸、海軍三部仍舊。財政周自齊,司法許世英,教育范源濂,農林陳振先,工商劉揆一,交通朱啟鈐。而陸已稱病不出,乃以內務趙秉鈞暫代。九月二十四日,任命趙為總理。閣員都照舊。「宋案」起後,趙秉鈞也稱病不出。以陸軍段祺瑞代理。國會開後,熊希齡乃出面組閣。其閣員:外交孫寶琦,內務朱啟鈐,財政熊自兼,陸軍段祺瑞,海軍劉冠雄,教育汪大燮,司法梁啓超,農林張謇,交通周自齊,當時稱為「人才內閣」;又有人稱它做「第一流內閣」。《新約法》成立。改行總統制以前,內閣的更迭如此。現在要說「贛寧之役」(「二次革命」)了。這一役的內容,自然是新舊之爭。其導火線卻是(一)俄矇事件,(二)大借款,(三)宋案。俄矇事件,在下一章敘述。現在卻先敘述大借款和宋案。
當武昌起義後,外交團協議,由各國銀行代表,組織聯合委員會,監督中國鹽稅和海關的收入,以為外債的擔保;並議決對於南北兩軍,都不借款。所以當時兩軍軍費,都很支絀,這也是戰爭縮短的一個原因。其間借款,只有「維持北京市面借款」七十萬鎊,由清資政院議決;度支部大臣紹英,於1912年1月29日(辛亥十二月十一),和奧國瑞記洋行簽訂。這事還在外交團決議以前。
臨時政府成立之初,財政自然是很困難的。於是發行軍需公債一萬萬元,有獎公債五千萬元。又將蘇路公司、招商局等,用私人名義,向外國銀行抵借款項,再行轉借與政府。其中唯用漢冶萍公司向日本抵借五百萬元一款,因參議院反對取消。唐紹儀任國務總理後,向四國銀行團,以將來大借款為條件,請其墊款三百萬元,以為收束南京政府組織北京政府的費用。北京政府成立後,唐又向四國團商借六億元,以為(一)統一中央和各省的行政,(二)解散軍隊,(三)改良貨幣,(四)振興實業的費用。四國銀行團怕日俄兩國不在團內,終究不妥,又向日俄勸誘加入。日俄兩國以「四國承認滿、蒙為其特殊勢力範圍」為條件,四國不肯答應。而唐紹儀亦以四國團要求中國「以後不得向他銀行借款」,斥為壟斷,宣言「中國有自由選擇借款的權利」。於是以京張鐵路為擔保,於三月十四、四月初六,先後向華比銀行借得1250000鎊,四國提出抗議。政府不得已,允許將來大借款成立,把比國的借款還掉。
這時候,日俄兩國,業已加入銀行團,四國變為六國。五月初二日,唐紹儀要求從五月到十月,墊款八千萬兩。因銀行團要求用外人監查,借款中止。旋由財政總長熊希齡和銀行團交涉,銀行團開出條件:一、在財政部附近,設立檢查所,由銀行團與財政部各選委員一人,監督借款用途。二、各省解散軍隊,須由中央政府派遣高級軍官,會同稅務司辦理。政府把這條件提出參議院,參議院不肯承認;輿論尤其大嘩,交涉又停頓了。
而從日俄兩國加入之後,六國銀行團就在倫敦開一會議。因(1)日俄兩國,提出「借款不得用之滿蒙」;而(2)四國方面,提出「發行公債,各由本國的銀行承當」;至五月十五日,會議遂決裂。旋又移到巴黎開會,議決:(1)另由外交上解決。(2)俄得在比利時,日得在法國共同引受銀行發行債票。又議決:關於特定問題的用途,有一國提出異議時,即可作廢。於是各國的意見,大略一致。乃先訂立基礎條件——六月十九日。隨即電告北京銀行代表,於二十四日,向中國政府提出條件:
一、借款的總額,為六萬萬元;於五年內陸續支付。
二、英以滙豐,法以匯理,德以德華,美以花旗,俄以道勝,日以正金銀行為代表。
三、由六國團選出代表,監督借款的用途。
四、對於鹽稅,須設立特別稅關——或類似稅關的機關——監督改良。
五、在此借款期內,中國不得更向六國團以外的銀行借款。
財政總長熊希齡,對於監督鹽稅,絕對反對,但願聘用外國技術人員。又要求減少借款的總額,而同時減輕其條件。請銀行團從六月到十月,每月墊款六百萬。銀行團不允。熊希齡旋辭職,趙秉鈞兼署財長。八月初五日,函告銀行團,決計向別的銀行商議。旋周學熙任財政總長。外國銀行,對於滙豐等的壟斷,不滿意的也很多。於是駐英公使劉玉麟和英國克利斯浦公司,成立借款一千萬鎊,於八月三十日,在倫敦簽字。六國團又出面反對,電知本國各分銀行,不替中國匯兌。十月十五日,周學熙命長蘆運使,於長蘆稅項下,每月取出克利斯浦借款利息,存在天津麥加利銀行。三十日,與庚子賠款有關係的各國公使,忽然由意使領銜,出面抗議,說:鹽稅系庚子賠款的擔保,不能移作別用——其實當辛丑定約時,鹽稅只有12000000兩。後來加價,加課,到公元1911年,已增至47500000兩。以賠款餘額為擔保,辛丑後久有其事,使團並沒反抗。中國政府,雖然據此答覆,然因需款緊急,畢竟不得已,俯就其範圍。於是取消財部命令。《克利斯浦借款合同》第十四條:「在債票全發行以前,中國政府,如欲借款,克利斯浦公司有優先權——但條件須與他銀團相同。」亦由中國予以賠償;將此條取消。十一月三十日,以大總統命令,委任周學熙為辦理借款專員,和六國團磋商,到十二月下旬,條件大致就緒。二十七日,趙總理和周總長,出席參議院,報告條件。正擬簽字,而銀行團藉口巴爾幹半島發生戰事,金融緊急,要求把五厘利息,改為五厘半。於是簽字問題又擱起。而1913年三月二十日,美國總統威爾遜,又命本國銀行退出團外,六國又變為五國。
美國的退出,五國團頗疑心他有單獨行動的意思。又銀行團因預備借款給中國,買進現銀已頗多。
而自「宋案」發生後,中國政府,也急欲成就借款。於是舊事重提,一切漸就妥洽。於1913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簽約。借入的數目,是25000000鎊,利息五厘,期限四十七年。鹽務收入,除擔保前債尚未還清者外,全數作為擔保。將來海關收入的餘款,亦盡數作為本借款擔保。於北京設鹽務署;內設稽核總所,由中國總辦一員,洋會辦一員主管。產鹽地方,設立稽核分所,設經理華員一人,協理洋員一人。鹽稅都存銀行,非由總會辦會同簽字,不能提用。本利拖欠,逾「展緩近情」的日期後,即將鹽政事宜,歸入海關管理。至於用途,則於審計處設立稽核外債室,任用華、洋稽核員,以資稽核。
大借款的經過大略如此。而既簽字後,卻引起一段政府和議院的衝突。原來民國時代,政府借款,當立約簽字之先,總把交涉情形,報告參議院,求其同意。而此項大借款,則僅於簽字後,咨交議院查照。《咨文》說:「查此項借款條件,業於1911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國務總理即財政總長,赴前參議院出席報告,均經表決通過,並載明參議院議事錄內,自系當然有效。相應咨明貴院查明備案可也。」而議院方面,則說:當時所表決,只是辦法的大體,「所以示交涉的範圍」。所以政府所提出,只有第二、第五、第六、第十四、第十七條,其餘各條,但註明「普通條件」字樣,並沒有條文。議員也就說普通條件,毋庸逐條表決,不曾再事追求。倘使正式議決借款合同,豈得如此?於是有主張將合同咨還政府的。而七月初,又發現政府於四月二十日,曾借奧國斯哥打軍器公司款項三百五十萬鎊;不但合同沒有交議,並且全沒有令國會與聞。遂於七月初五日,提出彈劾政府案,其後這件事情,也始終沒有結果。
至於「刺宋案」,則發生於1913年三月二十日。農林總長宋教仁,從下野後,仍為國民黨中有力的人物(民初政黨的情形,見第四節)。這時候,宋教仁的議論,說:總統非舉袁世凱不可,而內閣則必須由政黨組織。這一天晚上,突然在滬寧車站遇刺。二十二日身死。旋捉獲兇手武士英和主使的應桂馨。政府命江蘇都督程德全、民政長應德閎查究。四月二十六日,程、應電呈總統,並通電全國,宣布所獲證據。則主使應桂馨的,又系國務院秘書洪述祖。於是輿論譁然,都說這件事和政府有關。就做了二次革命直接的導火線。
先是南京政府交代後,孫文即行下野;黃興為南京留守,不久亦呈請撤銷。而長江流域,安徽都督柏文蔚,江西都督李烈鈞,湖南都督譚延闓;南部則福建都督孫道仁,廣東都督陳炯明,都系民黨。七月十二日,李烈鈞在湖口起兵,稱為「討袁軍」。於是安徽、湖南、福建、廣東,先後俱起。黃興於十四日入南京,陳其美亦起兵於上海。政府先已令李純扼守九江,鄭汝成保衛上海製造局,和海軍總司令李鼎新,互相犄角。又以倪嗣沖為安徽都督,龍濟光為廣東都督,張勳為江北宣撫使。李純於七月二十五入湖口,八月十八入南昌。柏文蔚於八月初七日出走,倪嗣沖於二十九日入安慶。黃興於七月二十九出走;八月初八日,何海鳴又入南京,張勳直到九月初一,才入南京。上海方面的民軍,於七月下旬,屢次進攻製造局,不利。八月初二日,政府軍反攻。到十三日,民黨並棄吳淞炮台。龍濟光於八月初四入廣東。而湖南於八月十三日,福建於九月初九日,取消獨立。
第四節 正式總統的舉出和國會解散
《臨時約法》本將制定憲法的權,付與國會。國會開會後,於七月中,組織憲法起草委員會,從事起草。到贛寧之役以後,就有先舉總統,後定憲法的議論。九月初五日,眾議院以213對126票,可決先舉總統。十二日,開兩院聯合會。決定由憲法起草委員會,將憲法的一部分《總統選舉法》起草。十月初四日,以憲法會議的名義公布。就是所謂《大總統選舉法》。初六日,開大總統選舉會。第一、二次,袁世凱得票都最多,而都不滿四分之三。第三次,就袁世凱、黎元洪兩人決選。總票數703,袁得票507,以過半數當選。這一天,有許多自稱公民團的人,包圍議院,迫令當天將總統選出。第二天,又開會選舉副總統。出席719人,黎元洪以611票當選。袁於初十日——國慶日就職。
先是美國、巴西、秘魯,都於四月八日——國會開幕日,承認中華民國。日本、奧斯馬加(奧匈帝國的音譯)、葡萄牙、荷蘭,於選舉正式總統的當天承認。西班牙、墨西哥、德意志、俄羅斯、義大利、法蘭西、瑞典、英吉利、丹麥、比利時,都於其第二日承認。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所采系總統制,《臨時約法》則所采系內閣制。而任命各部長(國務員),及派遣外交專使(大使),須得參議院同意,則兩法相同。正式總統選出後,憲法起草委員會,仍從事於起草。十月二十四日,袁世凱派委員八人,到會陳述意見,給起草委員會拒絕——因會章只許國會議員旁聽。二十五日,袁世凱通電各省都督、民政長,反對《憲法草案》。其要點:
一、憲法起草委員會,以國民黨議員居多數。
二、《憲法草案》第一條,國務總理的任命,須經眾議院同意。第四十三條,眾議院對國務員為不信任的決議時,須免其職。
三、第八十七條,法院受理一切訴訟(臨時約法第四十九條。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
四、第五章,國會委員會由參眾兩院選出四十人組織之。會議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之。而其規定之職權:(一)咨請開國會臨時會。(一)閉會期內,國務總理出缺時,任命署理,須得委員會同意。(一)發布緊急命令及財政緊急處分,均須經委員會議決。
五、第一〇八、一〇九條,審計員由參議院選舉。
限電到五日內電復。十一月初四日,又發出第二次通電。其中要點:
一、第二十二條:參議院以法定最高級地方議會,及其他選舉團體選出之議員組織之,無異造成聯邦。
二、第二十六條:兩院議員,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國務員不在此限。
三、第四十四條:參議員審判被彈劾之大總統、副總統及國務員。
四、消除《約法》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之權。
五、第六十五條:「緊急教令」,須經國會委員會議決發布。又須於次期國會開會後七日內,請求追認;國會否認時,即失效力。
六、第六十七條:海陸軍之編制,以法律定之。
七、第七十一條:大總統依法律得宣告戒嚴;但國會或國會委員會認為不必要時,應即解嚴。
當時各都督、民政長、鎮守使、師、旅長,紛紛電京,也有主張解散國民黨,撤銷國民黨議員的;也有主張撤銷草案,解散憲法起草委員會的;也有主張解散國會的。而總統又即於四日下令,說查獲亂黨首魁與亂黨議員往來密電,飭將京師國民黨本部,及各地方國民黨機關解散。「自湖口……倡亂之日起,凡國會議員之隸籍國民黨者,一律追繳議員證書徽章。」旋又下令,省議會也照此辦理。
國民黨議員既被撤銷後,國會就不足法定人數。原令雖說:「……由內務總長行令各該選舉總監督暨選舉監督……查取……候補當選人,如額遞補。」旋又因倪嗣沖等電請,下令將「隸籍國民黨之各項議員候補當選人……一體取消」。遞補一節,就無從辦起。各都督、民政長,呈請將殘餘議員遣散。總統遂據以諮詢政治會議。
政治會議,本名行政會議。系熊希齡組閣後,擬定大政方針,要想法子實行,令各省行政長官,派員來京組織的。適值國會解散,就改為政治會議。加入國務總理,各部總長,蒙藏事務局舉派人員,大總統特派人員和法官兩人,於十二月十五日開會。1914年正月初四日,就據政治會議的呈復,停止兩院議員職務。
當國會尚未解散時,總統諮詢政治會議,說:「現在兩院對於增修約法事件,勢難開議。昨據副總統兼領湖北都督事黎元洪等電稱:『歷考中外改革初期,以時勢造法律,不以法律強時勢。美為共和模範,第一次《憲法》,即因束縛政府,不能有為,遂有費拉德爾菲亞會議修改之舉……現在政治會議,已經召集,與美國往事,由各州推舉之例正同。請大總統諮詢各員以救國大計等語。』……國會現狀,一時斷難集議……增修約法,程序究應如何?……」1914年正月初十日,政治會議呈請「特設造法機關」。總統又以「此種造法機關,究應如何組織?應用何種名稱?其職權範圍如何?及議員選派方法……如何?」再行諮詢。二十六日,政治會議議決《約法會議組織條例》。即據以選舉議員,於三月十八日,正式開會。
約法會議開會後,將《臨時約法》修正,名為《中華民國約法》。於五月初一日公布施行——《臨時約法》即於本約法施行日廢止。其《大總統選舉法》,亦經約法會議修正,於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
約法會議所修正的《約法》,設立參政院,以「應大總統之諮詢,審議重要政務」,其組織:「參政五十人至七十人,由大總統……簡任……」「院長一人,由大總統特任。副院長一人,由大總統於參政中特任……」
五月二十四日,參政院成立;並令其代行立法——政治會議,即於是日停止。
各省省議會從取消國民黨籍議員後,各都督民政長,又電稱:「一般輿論,僉謂地方議會,非根本解決,收效無期。與其敷衍目前,不如暫行解散。」二月初三日,令交政治會議議決。旋據呈復:「統一國家,不應有此等龐大地方會議。應即一律解散。」「將來應否組織別種議事機關,應以地方制度如何規定為斷。請俟制定地方制度時,通盤籌劃,折中定製。」於三月二十八日,據以解散各省省議會。
其地方自治:1914年二月間,先因甘肅、山東、山西、湖北、河南、直隸、安徽等省民政長電稱,「各屬自治會,良莠不齊」,准其取消。旋又下令:將各地方各級自治會停辦,而「著內務部將自治制,重行厘定」。京師地方自治,本定為特別制度,這時候,也下令取消,由內務部一併厘定,匯案辦理。
《新約法》將《臨時約法》的內閣制廢除,改為總統制,以「大總統為行政首長,置國務卿一人贊襄之」。於是五月初一日,廢國務院官制,於大總統府設改事堂,以徐世昌為國務卿——閣員:外交孫寶琦,內務朱啟鈐,財政周自齊,陸軍段祺瑞,海軍劉冠雄,司法章宗祥,教育湯化龍,農商張謇(章宗祥兼代),交通梁敦彥。外省官制,亦大加改革。改都督為將軍,民政長為巡按使。
其司法機關:各都督、民政長,亦電請分別裁撤。亦交政治會議討論。先是司法總長章宗祥擬有設廳辦法六條,亦交政治會議,併案討論。旋據呈復:一、各省高等審檢兩廳和省城已設的地方廳,照舊設立。二、商埠地方,應酌量繁簡,分別去留。三、初級各廳,概與廢除,歸併地方。四、於各道署附設分廳。三月十五日,下令照所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