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憲法案 · 《大清憲法案》正文
北鬼三郎 立案
第一章 皇帝
第一條 大清國皇帝總攬統治權,依本法之規定統治帝國。
第二條 皇位依皇室大典之規定 繼承。
第三條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四條 皇帝經帝國議會之協贊行使立法權。
第五條 皇帝裁可法律,並命其公布與執行。
第六條 皇帝召集帝國議會,命其開會、閉會、停會,以及解散眾議院。
解散眾議院時,國務大臣須及時公示奏請解散之理由。
第七條 皇帝為保持公安,避免公共災厄,因緊急之必要,有權在帝國議會閉會之時,頒發與法律具有同一效力之敕令。
前項之敕令,須於次期帝國議會提出,求其承認。但在會期前已廢止者不在此限。
議會拒絕討論政府提出之敕令,或在討論尚未結束時就閉會或被解散時,視作對此敕令不承認。政府不能提出時,亦視同議會不承認。
第一項之敕令,議會不承認,或視作不承認時,政府須立即宣布其失去效力。
第八條 皇帝為執行法律,或保持公安,或增進公益,得發布命令,或使發布命令,但不得以命令變更法律。
第九條 皇帝定行政各部之官制及文武官員之俸祿,任命文武官員,但有特例之處,不受此限。
第十條 皇帝統帥海陸軍,並定其編制 及常備兵額。
第十一條 皇帝宣戰、媾和、締結條約並命其執行。
第十二條 皇帝宣告戒嚴。
關於戒嚴之事項,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條 皇帝授予爵位 、勳章及其他榮典。
第十四條 皇帝命實行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十五條 皇帝確定貨幣,並命其通用。
幣制之改定,經帝國議會之協贊而行。
第二章 攝政 [1]
第十六條 攝政以皇帝之名行使統治權。
第十七條 攝政施行統治權時,不負責任。
第十八條 關於攝政進退之事項,以皇室大典規定之。
第三章 臣民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清國臣民國籍之獲得與喪失,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條 清國臣民依法律規定,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清國臣民依法律規定,有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 清國臣民依法律所定,均得擔任文武官吏及其他公務。
第二十三條 清國臣民在法令範圍之內,不論種族與身份異同,享有婚姻自由。
第二十四條 清國臣民,除有法律規定之場合外,未經其許可,其住所不得被侵入和搜索。
第二十五條 清國臣民受法定審判官審判 之權不得被剝奪。
第二十六條 清國臣民,無法律依據,不受逮捕、監禁、審問、處罰。
第二十七條 清國臣民,除法律規定之場合,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條 清國臣民,其所有權不受侵害。
為公益而做必要處分,須依法律所定。
第二十九條 清國臣民,以不擾害公安為限,有信教自由。
與信教相關之事項,以法律定之。
第三十條 清國臣民,在法律範圍之內,有言論、著作、印行、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三十一條 清國臣民,得依法律所定請願。
第三十二條 地方行政組織及地方議會相關事項,以法律定之。
第四章 帝國議會
第三十三條 帝國議會以貴族院、眾議院兩院組成。
第三十四條 貴族院依貴族院令所定,以皇族及敕任議員組織之。
貴族院令需要修改時,政府須奉諭旨,向貴族院提出議案。在此場合,須有貴族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未得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可做出修改之決議。
第三十五條 眾議院以按照選舉法所定公選之議員組織之。
第三十六條 凡法律,均須經帝國議會之協贊。
第三十七條 政府與兩院可分別提出法律案,但被一院否決之議案,不得在同一會期中再次提出。
第三十八條 兩議院可分別向皇帝上奏。
各議院因緊急必要,在議院閉會期間,得其議員三十名以上之同意, 尚可上奏。
第三十九條 兩議院可各自向政府提出建議,但未獲採納者在同會期中不得再行提出。
第四十條 兩議院得分別受理請願書。
第四十一條 帝國議會,每年召集。
第四十二條 帝國議會通常會之會期為三個月,必要之場合,當根據上諭延長。
第四十三條 在臨時緊急之必要場合,當召集臨時會。
臨時會之會期,以上諭定之。
由於眾議院被解散而重新召集之議會,視為臨時會。
第四十四條 帝國議會之開會、閉會、停會及會期之延長,兩院當同時行之。
眾議院被解散時,貴族院須同時閉會。
第四十五條 眾議院被解散時,當依上諭重新選舉議員,自解散之日起五個月內召集之。
在前項之期間內,召集通常會之時期到來時,得將其與通常會合併。在此場合,會期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兩院議事公開,但依政府之要求或該院之決議,得開秘密會議。
第四十七條 兩院議員在議院發表之意見,在院外不負責任,但議員自己在院外公開發表其意見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八條 兩院議員在召集令發布後,至閉會或議會被解散時,未經該院許可,不得逮捕,但有現行犯罪,或犯內亂外患罪者不受此限。
在召集令發布前被捕且須拘留者,審判廳 須立即求得該院之許可。若未得許可,須立即釋放被告。
第四十九條 國務大臣及政府委員得出席各議院並發言,但須遵守各院之章程。
各議院得請求國務大臣及政府委員出席。
第五章 內閣
第五十條 內閣以國務大臣組織之。
第五十一條 國務大臣輔弼皇帝,負其責任。
國務大臣須副署法律敕令及關乎國務之上諭。
第六章 都察院
第五十二條 都察院直隸於皇帝,監查庶政之執行與百官之行狀,其組織與權限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三條 都察院在任何時候均可向皇帝上奏。
第五十四條 都察院每年須向帝國議會提交院務報告。
第五十五條 都察院檢察官及監查官,除法律所定場合而外,不得違背其意願,將其免職。
第七章 司法
第五十六條 司法權由審判廳 以皇帝之名行之。
第五十七條 民事、刑事審判廳及行政和其他特別審判廳之構成與管轄範圍,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八條 行政審判院管轄因行政官廳違法處分而起之訴訟。
第五十九條 審判官之任免及懲戒之有關事項,以法律定之。
審判官 除法律所定之場合外,不得違背其意願,將其免職。
第六十條 審判公開 ,但在有危害公安之虞時,依法律所定或審判廳之決議,得停止公開審理。
第八章 會計
第六十一條 課新稅或改稅率,當以法律定之。但帶有報償性質之行政上之手續費及其他收納金不在此限。
第六十二條 發行國債須經帝國議會協贊。
第六十三條 國家之歲出歲入,當依每年預算,經帝國議會協贊。
當超過預算之款項,或發生預算外之支出時,政府當於次期帝國議會提出,求其承認。
第六十四條 與財政相關之法律案及預算案,當先提交於眾議院。
第六十五條 皇室經費依前年度之預算定額,每年自國庫支出。除要求增額之場合,無需帝國議會之協贊。
第六十六條 依本法第一章之規定及法律上所生之歲出,在前年度預算中已確定其費額者,非經政府同意,帝國議會不得廢除或削減。
前項之「同意」,在議定之前,兩院須分別獲得之。
第六十七條 遇有特別需要之事,政府得預定年限,作為繼續費,要求帝國議會協贊。
第六十八條 為保持公安,在有緊急需用之場合,且以因中外情形無法召開帝國議會為限,政府可做財政上必要之處分。
在前項之場合,政府須於次期議會提出,求其承認。
第六十九條 帝國議會不議定國家歲出、歲入總預算時,或總預算不能成立時,政府當按前年度預算施行。
第九章 審計院
第七十條 審計院直隸於皇帝,檢查確定國家之歲出、歲入之決算,其組織與權限以法律定之。
第七十一條 審計院在任何時候均可向皇帝上奏。
第七十二條 政府每年須將歲出歲入之決算書與審計院之檢查報告書一併提出於帝國議會。
第七十三條 審計院檢查官,除法律所定之場合外,不得違背其意願,將其免職。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修改本法之發議,只能通過諭旨。
當政府奉旨向帝國議會提出議案時,兩院須各以其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且須由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決其可否。
第七十五條 皇室大典 之修改無需帝國議會之協贊。不得以皇室大典變更本法之規定。
第七十六條 與國務相關之上諭,以及所有與本法不衝突之現行法規,不論其名稱如何,全部有效。
《大清憲法案》正文終
[1] 關於攝政的問題,《大清憲法案理由書》未單列為一章,只是在第一章的最後一條即第16條有所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 攝政依皇室令之所定上任。
攝政以皇帝之御名行使統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