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憲法案 · 《大清憲法案》目次
第一章 皇帝 39
◎異樣的國情◎先決問題◎支那人對君主的觀念◎支那革命的原因◎支那人富於民主思想的原因◎支那王權推移的情勢◎秦漢以降支那的國體◎立憲前後清國皇帝的地位◎清國的現情與今後的立法方針
第一條 42
◎清國國體的基址◎與日俄皇帝置於同一地位的原因◎駁論關於統治性質的異說◎日本國法與祖先崇拜(關於祖先教在法律上之價值的考證)◎各國君主的地位◎(一)英國皇帝◎關於英王地位的學說◎從政、法兩面看英王地位◎駁論關於英王在法理上之地位的異說◎(二)德意志皇帝◎關於皇帝地位的學說及紛議的原因◎關於皇帝地位的憲法規定◎(三)普魯士國王◎與德意志皇帝的比較◎(四)俄國皇帝◎皇帝的地位◎俄國憲法的特色◎(五)日本皇帝◎天皇的地位
第二條 63
◎制定皇法繼承法的必要◎清室的皇法繼承法◎最近的清室系譜◎關於皇法繼承與國法關係的學說◎皇法繼承與既存國法的關係◎學說駁難
第三條 65
◎君主不可侵犯的緣由◎不可侵規定的由來◎立法上關於元首責任的一個變例◎元首無責任的範圍◎財產權上的訴求之許否◎財產權上的訴求與不可侵規定的關係◎訴訟之許否的決定標準◎異說駁論◎關於帝室對人民民事訴訟的立法觀◎日本現行法與對帝室民事訴訟◎帝室與人民間的民事訴訟的實益◎清國現行法制與將來的立法方針◎與君主的地位相伴的學說駁難
第四條 69
◎立法協贊權的由來及其法意◎協贊的意義及其與裁可的關係◎異說駁論◎立法權的意義◎使立法權專屬於議院的原因◎君主國施政的妙用◎英國立法權的所在◎英國國王的立法裁可權及其執行的形式◎拒否權 與裁可權的異同◎裁可權的行使與立憲的精神◎英國國王不行使拒否權的由來及其結果◎俄國國會的近情及其前途
第五條 74
◎協贊與裁可的關係◎裁可公布及執行的法理◎異說駁論◎裁可公布及執行法理的適用◎裁可公布的效力各不相同之結果◎公布與執行的關係◎裁可的取消
第六條 78
◎將議會的集散開閉歸於大權的理由◎相反的立法例◎非基於大命之議會集會的效力◎召集◎閉會◎停會◎休會◎會期終了與閉會的關係◎會期的效力◎對日本先例的批判◎基於會期終了的效果◎解散◎執行解散的場合◎解散與閉會的異同◎只解散下院的理由◎立法上關於解散的變例◎解散的政理◎英國政治上的典則◎英國解散的實例及關於大臣進退的慣例◎日本解散的實例及批評◎公示解散理由的趣旨◎將公示理由特設為法定義務的原因◎日本公示解散理由的實例
第七條 86
◎緊急命令制度的必要◎相反的例規◎英國法制的由來◎彼此法制的差異◎認可緊急命令制的原因◎緊急敕令的效力◎緊急敕令與法律及一般命令的異同◎發令條件◎須求得議會承認的理由◎關於承認目的之異說駁論◎會期前撤廢場合的法理◎無明示承認之場合的措置◎日本的先例◎本案的主義◎敕令失效的公布◎不承認的效果◎懈怠公布義務的責任與敕令的效力
第八條 89
◎命令制定權的許可理由◎行政命令的種類及發令權的所在◎命令制定權與立法權的關係◎歐洲諸國的命令制定權及其與本案的異同◎各國立法上關於命令範圍的趨勢
第九條 90
◎官制大權及任免大權◎法律帶來的特例◎關於清國中央官制改革◎清國現行中央官制要領◎十一月改革的主要著眼點◎改革難行的原因◎將來應該改善的要點◎(一)滿漢鉗製法的撤廢◎(二)政務的統一◎(三)宮中府中的甄別◎(四)官府的裁撤合併◎(五)司法部的改善◎(六)俸給的增加
第十條 100
◎清國軍權的所在◎兵權下移的由來◎立憲國的軍權制度◎清國將來的軍權制度◎軍制與預算的關係◎歐洲諸國的軍制及實際情形◎本案的主義及得失
第十一條 102
◎外交大權的保留◎關於外交權的立法例◎宣戰權與議會的關係◎對德、美憲法規定的駁難◎締約權與議會的關係◎本案關於締約權的主義◎與條約執行相伴的限制◎條約公布的效力◎異說駁論◎條約的執行與立法的關係◎異說駁論◎條約履行的相關責任◎異說駁論
第十二條 105
◎戒嚴的性質及效果◎關於戒嚴的立法方法
第十三條 105
◎榮典大權
第十四條 106
◎赦免大權◎赦免大權的內容◎關於大赦的立法主義及其優缺點◎大臣彈劾與赦免權的關係◎各國的制度及本案的主義
第十五條 107
◎幣制大權與議會的職權◎日本幣制權的所在◎宣明幣制大權的理由◎清國幣制的現情◎幣制改革問題經過之一斑◎銀本位制的採用◎幣制改革的前途
第二章 攝政 110
◎清國攝政制度的起源◎清國攝政的既往及將來的地位
第十六條 110
◎攝政的地位◎異說駁論◎清國現攝政王的地位權限◎對清國現行法關於攝政權限的駁難◎對攝政權限的限制◎關於限制攝政權限的立法例◎本案關於攝政權限的主義◎攝政王與皇太后的關係◎清國現代之訓政的性質◎現皇太后的地位◎清國訓政政治的由來◎(一)太上皇的訓政◎(二)皇太后的訓政◎前代訓政的性質◎太上皇訓政與皇太后訓政的異同◎既往與現皇太后訓政的異同◎關於前代訓政性質的異說駁論◎關於戊戌政變後西太后地位的異說駁論◎否認西太后地位的憑證◎否認西太后地位的論據◎太上皇訓政與本案的主義◎攝政與署名的關係◎清國訓政政治下的上諭性質
第十七條 116
◎關於攝政責任的法理◎聲明攝政無責任的理由◎關於攝政無責任的立法例◎本案關於攝政無責任之範圍的主義◎對日本攝政令的駁難◎本條帶來的實益
第十八條 117
◎清國將來的攝政條規的制定方法◎關於攝政就任的立法例及其取捨◎對清國攝政令第十五條的駁難◎關於皇帝成年立法的必要◎清國關於皇帝親政的先例
第三章 臣民權利義務 119
◎民權保障的由來◎民權思想的胚胎及其傳播◎英國與美、法民權觀念的異同◎法令的範圍◎異說駁論◎本章設定的根本義◎關於本章的標題
第十九條 121
◎國籍的意義◎關於歸化人之公權的立法例◎歸化人與私權
第二十條 122
◎兵役的義務◎關於徵兵的立法主義◎清國現行徵兵法及其將來
第二十一條 123
◎納稅義務的根據及其性質◎國費徵收的沿革◎課稅上兩大原則的確定◎支那稅制的過去、現在與將來
第二十二條 124
◎關於任官就職的古來陋習◎歐洲及日本任官就職的自由◎清國任官的現情及將來◎保障任官就職自由的理由
第二十三條 125
◎聲明自由通婚的理由◎滿漢兩族的融合與清國的將來
第二十四條 125
◎保護住宅安全的由來及其理由
第二十五條 126
◎保障受審權的由來◎英、西兩國的不法事例
第二十六條 127
◎保障人身自由的由來及其理由◎俄國憲法的規定及其實際◎俄國革命運動的犧牲◎法、俄兩國的今昔◎恐怖時代的再來
第二十七條 128
◎通信權的保護及其限制◎通信權的範圍
第二十八條 129
◎私產保護的由來及其理由◎關於私產保護的立法例◎私產保護的範圍◎賠償的法理及本案的法意
第二十九條 130
◎保障信教自由的理由◎各國政教關係◎英國政教問題近情◎英國國教制度的沿革及其將來◎國教制度的將來與清國的覺悟◎保障信教自由的結果
第三十條 132
◎各國思想界的既往及現在◎關於出版的制度◎審查制度的弊害◎關於出版的禁令◎關於出版的制裁及其得失◎制裁宣告權的所在◎認定有無危害的標準◎俄國言論界的近情◎關於集會結社的立法例◎秘密結社的禁止◎對日本警察法的駁難
第三十一條 135
◎請願權與各國法◎日本立法關於請願形式的缺點◎請願的範圍◎日、英關於請願範圍的例規◎關於是否允許變更憲法的請願
第三十二條 137
◎支那地方制度的根底與將來的立法◎英國及支那自治政治發達的原因◎支那自治政治的沿革◎支那自治行政的範圍◎相保制度與清國將來的態度◎地方議會的創設◎伴隨咨議局開設的困難◎咨議局的地位◎咨議局的職權◎關於清國地方官制改革◎五月改革的要旨◎新法施行的範圍◎現行地方官制一斑◎總督的地位及權限◎巡撫的地位及權限◎督撫的地位權限與新舊法◎總督的配置及其管轄區域◎巡撫的配置及其與總督所轄的關係◎督撫在法律上的地位◎督撫的兼銜◎督撫衙門幕職的定員及職掌◎督撫二標與新法的關係◎三司二道的定員及職司◎各省特設司道◎新法廢置的各道◎新官制帶來的地方行政區劃及其統屬關係◎府州廳縣在法律上的地位◎新法帶來的改廢要點◎清國現在的地方制度與立憲政治的關係◎清國立憲的先決問題◎應該改革的主要議題◎(一)督撫的裁撤◎(二)作為地方長官的布政使的地位權限◎(三)布政司的組織改定與各司道的裁撤◎(四)地方行政區劃的廢合◎新定清國地方官制通則正文◎關於教育的立法例◎是否必要◎關於外人權利的立法例◎其駁難◎關於法理學說的立法例◎其駁難
第四章 帝國議會 160
◎國會制度的起源及其興廢◎英國國會的起源◎關於英國國會起源的學說◎國會制度只有歐美諸國發達的因由◎支那及日本進化的進程◎帝國議會在國法上的地位◎國民代表說與憲法的規定◎代理代表的語義◎國民代表說的論據◎對國民代表說的駁論◎所謂代表說的真價◎國民主權說與憲法的規定◎對國民主權說的駁論◎關於英國國會地位的學說駁難◎兩院的名稱
第三十三條 169
◎採用兩院制的理由◎一院制度及其消長◎英國國會構成沿革◎英國兩院分立時的組織及其原因◎兩院制的妙用◎輿論的歸向與政治家的責任◎英國上院改革問題的由來◎上院改革問題批評◎上院權限限制問題及其前途◎英國上院構成改革問題◎對新提案的批評
第三十四條 173
◎關於上院構成的立法例◎清國上院的組織◎第一種◎清國皇族的階級◎對限制皇族權利的駁難◎第二種◎對就職及年限限制的駁難◎第三種◎將地方縉紳作為一要素的理由◎選任方法◎各議員共通的規定◎對日本現行法的駁難◎(一)對按爵位區分的駁難◎(二)對多額納稅制的駁難◎賦予富豪特權的可否◎對清國資政院議員選舉資格的駁難◎關於上院令規改正的立法例◎本案的主義◎提案權保留於大權的結果
第三十五條 177
◎下院的組織◎關於清國下院組織的將來立法方針◎(一)直接選舉制◎直選互選的得失◎(二)無記名投票制◎記名無記名的利弊◎異說駁論◎(三)單記投票制◎單記聯記的利害◎(四)選舉區◎投票區開票區◎都市的獨立◎(五)議員定數◎人口匹配主義◎地方代表主義◎兩主義之采否◎議員選出比例◎議員選出比例與滿漢兩族的關係◎滿漢鉗製法與兩族的將來◎(六)選舉權◎普通選舉制◎限制的要點◎(七)被選資格◎天津自治章程批評◎咨議局章程批評◎(八)選舉訴訟◎關於選舉訴訟的英國法制沿革◎關於選舉訴訟管轄的立法方針
第三十六條 185
◎與本案第四條的關係◎立法協贊的由來◎將立法協贊權歸於議會的因由◎法律的意義◎立法權的意義及議會協贊權的範圍
第三十七條 186
◎提案權的由來◎關於提案權的現行法制◎將提案權賦予政府及各議院的理由◎被否決的議案禁止再提出的理由◎判定是否等同於廢案的標準◎禁止同一議案再度提出的由來◎一院通過但尚未經他院議決及尚未裁決的議案的再提出
第三十八條 188
◎上奏權的範圍◎異說駁論◎上奏權的效力◎上奏權在政治上的作用◎議會閉會中的上奏權及其限制◎認可上奏權特例的理由
第三十九條 190
◎與上奏權的異同◎建議權的範圍◎建議權的性質◎對建議權的限制◎議會對於來自建議的議案的協贊權◎異說駁論
第四十條 191
◎與本案第三十一條的關係◎認可請願權的理由◎請願權的效力及其作用
第四十一條 192
◎宣布國會定期召集的理由◎英國定期召集國會的沿革
第四十二條 193
◎通常會的會期◎會期的延長
第四十三條 194
◎臨時會及其會期◎清國資政院章程駁難◎解散後的議會的性質◎異說及相反的先例◎駁論◎臨時會的性質
第四十四條 195
◎議會的終始同時執行的理由
第四十五條 196
◎解散後召集新議會的理由◎解散與選舉的關係◎干涉選舉的事例◎干涉選舉的利弊◎非干涉主義◎解散後在召集議會期間就已到通常會召集時期之場合的措置◎異說駁論◎對日本先例的駁難◎設定本條第二項的理由
第四十六條 198
◎議事公開的理由◎秘密會議◎英國往時的禁制◎依慣例公開◎依明文公開
第四十七條 199
◎保障議員的言動自由◎英國關於議員自由權的沿革◎意見的意義及其範圍◎異說駁論◎意見與表決及其與議案的提出、撤回的關係◎責任的範圍◎免責事例◎責任負擔實例
第四十八條 201
◎關於議員身體自由權範圍的立法觀◎英國關於議員身體自由權的沿革◎對於正在拘留中的議員的措置◎日本的先例及對其的批評◎得不到議院許諾之場合的措置◎英國關於自由權範圍的沿革
第四十九條 204
◎國務大臣及政府委員的出席及發言權◎日本憲法第五十四條的法意◎日本憲法第五十四條的適用及先例批評◎國務大臣發言權的範圍◎國務大臣的地位及其與行政各部大臣的關係◎政府委員在憲法上的地位◎政府委員發言權的範圍◎異說駁論◎國務大臣及政府委員在議院的出席請求權◎日本之先例與本條第二項的設定理由
第五章 內閣 208
◎英國內閣制度的起源◎英國內閣制度的濫觴及其發展◎英國內閣的地位◎從法理上所見英國內閣制度
第五十條 209
◎將內閣作為憲法上之機關的理由◎內閣的地位◎日本的法制及其與本案的異同◎國務大臣與行政大臣的關係◎國務大臣由行政大臣兼任的實益◎對內閣制分類的駁論◎內閣的組織與政黨的關係◎內閣組織的方法◎英國大臣親任的實情與形式◎法理上所見英國國王的大臣任命權◎異說駁論◎英王權力一斑◎英國因失信於君主而罷免大臣的實例◎政黨與立憲政體的關係◎政黨勃興的原因◎政黨政治進化的路徑◎日本政黨政治的趨勢◎日本政府對於政黨的思想變遷◎政黨內閣的樹立◎內閣的存立與政黨的關係◎一視同仁主義的價值
第五十一條 216
◎內閣大臣的地位及職責◎大臣責任的意義及範圍◎政治責任與本條的死活◎政法責任的區域及其根據◎實際上大臣責任的範圍◎大臣責任的根據◎對普魯士憲法的駁難◎關於責任之根據的異說駁論◎關於問責主體的異說駁論◎責任規定的由來◎君主及議會關於大臣問責的權能◎不將制裁權賦予議會的理由◎大臣制裁的性質及其範圍◎刑事制裁的利害◎是否要移植彈劾制度◎所謂政治犯的意義及其範圍◎英國主義◎美國主義◎本案的主義◎責任負擔的理義◎政治責任典則◎英國慣例◎日本的變例◎在日本政治責任原則的適用◎(一)連帶責任負擔實例◎(二)個別責任負擔實例◎副署的意義◎副署制的由來◎支那的副署制度◎副署制度的實益及效力◎副署與大臣的責任◎異說駁論◎關於副署的異說駁論◎副署制度的本質◎國務大臣的地位與副署的關係◎駁論◎大臣責任的緣由◎輔弼與副署的關係◎副署與責任的關係◎對德意志帝國憲法的駁難◎對副署唯一責任說的駁難◎大臣責任發生的時期◎樞密顧問不列為憲法上制度的理由◎清國顧問府的過去、現在、未來◎各國樞府制度的現情◎清國特設樞府制度的計劃
第六章 都察院 228
◎支那都察院制度的沿革◎都察院的現在及將來◎都察院與帝國議會的關係
第五十二條 229
◎都察院的地位及職司◎都察院的存置與本案的用意◎歐美的彈劾制度與都察院◎都察院將來的構成◎檢察部的組織◎公訴的提起及審判◎究明事實的方法◎審理的方法◎制裁及其宣告的方法◎都察院的組織◎都察院的地方管轄◎彈劾審判制度及其長短◎與本案的異同
第五十三條 233
◎賦予上奏權的理由
第五十四條 233
◎報告書須提出於議會的理由
第五十五條 234
◎其與司法官地位的異同◎地位保障
第七章 司法 235
◎歐洲行政司法分立的由來◎行政司法分立的原因
第五十六條 236
◎司法權的意義及其根據◎將司法權的行使委之於審判廳的理由◎近世政治趨勢與清國外省官制◎清國現行司法廳的審級◎清國實際上的司法審級◎關於清國現行司法審級的推斷根據◎關於法部的其他地位之疑問及鄙見◎九月改革的真價◎關於裁判所審級的各國制度◎清國新法規定的審判廳審級◎初等審判廳的構成及管轄◎私審制度的根據及其地位◎高等審判廳的地位
第五十七條 240
◎要以法律規定審判廳的構成與管轄的理由◎特別審判廳的意義◎清國現行特別審判廳◎將來的改正方案
第五十八條 241
◎行政裁判制度的起源◎行政審判院的管轄範圍◎只允許處理違法處分的理由◎令其管轄因違法處分造成的一切訴訟的因由◎關於行政訴訟審判的制度與其長短◎行政審判院的中央、地方所轄關係
第五十九條 244
◎審判官的地位保障◎清國司法官場的現情及將來
第六十條 245
◎審判的公開及其例外◎審判公開與訴訟的關係
第八章 會計 247
◎設定會計法規的法意
第六十一條 247
◎課稅的過去及現在◎歐洲課稅上兩大原則的確認◎英國關於課稅保障的沿革◎清國的地租徵收實情◎清國的歲入與國民負擔額◎清國官場的陋習及其原因◎稅制的革新與官吏的待遇◎稅制改良之一策◎手續費的意義及其設定◎各國關於設定手續費的趨勢◎對日本憲法及清國憲法大綱的駁難
第六十二條 251
◎發行公債要諮詢公議的緣由◎清國現在及將來發行公債的方法◎所謂國債的意義
第六十三條 252
◎預算的編成與審核◎清國歲記制度的現情◎預算基礎的動搖原因◎刷新財政制度的必要◎預算的性質及其效力◎預算與法律的差異◎禁止挪用預算的由來及其性質◎議會對預算外支出的監督權◎議會不承認的效果
第六十四條 255
◎將財案先議權歸於下院的理由◎英國關於財案先議權的沿革◎賦予先議權的精神◎先議權與協贊權的關係◎英國下院的財案協贊特權◎財案方面是否要移植英國主義◎對普魯士憲法的駁難◎本案排斥英國主義的理由◎日本現行法制駁難
第六十五條 257
◎皇室費的獻納◎英國關於獻納皇室費的成例與沿革◎清國皇室費制度的缺點及改良策◎國庫的意義及各國的制度◎清國國庫制度的現情及將來的設計◎英國特定基金制度的廢止
第六十六條 259
◎既定歲出制的緣由◎英國及日本的既定歲出制度◎既定歲出制的精神◎政府與議會合意的效力◎異說駁論◎預期的法律改廢未能實行的場合下之預算效力◎異說駁論◎預算的效力◎既定費額的效力及政府的權利義務◎議會對於新增費用的協贊權◎同意需要的時間及方法
第六十七條 262
◎繼續費的制度及其效力◎剩餘繼續費的處分
第六十八條 262
◎認可財政上的非常處分權的理由◎非常處分執行的要件及其精神◎非常處分方法◎需要法律的場合之措施◎議會是否承諾與其效力◎政府在發布緊急敕令的場合之責任義務
第六十九條 264
◎預算不成立時的措施◎本案的主義◎前年度預算的意義◎本條適用的範圍◎前年度預算適用的範圍◎關於實施前年度預算當注意之處◎關於臨時費、繼續費的異說駁論
第九章 審計院 267
◎清國的會計檢查制度◎會計檢查制度的起源及沿革
第七十條 268
◎保障審計院的特立◎審計院的職司◎決算制度的必要◎決算的真價◎會計檢查的範圍及其效力◎議會對會計檢查之權及其與審計院的關係◎審計院的職權◎審計院判決的效力及關於其執行的法制◎日本現行法制及其缺點◎法國法制及其長處◎異說駁論◎關於判決更正方法的法制及其優缺點◎採用日本法制的理由◎審計院的組織
第七十一條 271
◎賦予上奏權的理由
第七十二條 271
◎報告書須向議會提出的理由◎提供報告書的實益
第七十三條 271
◎保障檢查官的地位
第十章 附則 272
第七十四條 272
◎憲法改正的發議權保留於大權的因由◎關於憲法改正手續的法制◎本案所定的改正條件◎賦予修正權的可否◎本案的主義◎關於議會修正權的異說駁論◎憲法改正案的性質◎在改正案遭否決時的措施◎異說駁論
第七十五條 274
◎與皇室相關的立法的種類◎與皇室相關的立法允許議會附議的可否◎委諸皇室自治權的理由◎對皇室立法的限制
第七十六條 275
◎設定公式令的必要◎舊法效力的保存
《大清憲法案》目次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