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憲法案 · 例言
一、本書是我數年來私下研究的一個問題,與將於宣統八年(明治四十九年)[1916]宣布的清國憲法沒有直接關係,唯借清國為題材,作為鑽研學問之一端而已。
一、本書之初稿完成於去年二月三日。在那之後,正在做進一步推敲的時候,作為將來制憲準則的清國《憲法大綱》公布。但看不出要對卑見做絲毫修改之必要,主要是因為其典據與我相同,這也是著者的光榮。
二、支那國情,非短時間內能窺知一斑。特別是,清國的法系,由來甚遠。近的來源於前代之遺制,遠的則是唐宋之延續,極少數如果不上溯漢代甚至周代,就無法知其本源。像我這樣一介書生,究明清國法系不容易,自覺書中多有杜撰之處,謹請識者斥正。
三、本案系以清國情形為基礎,以比較而言國體最近似的日本憲法為中樞,主要參用英、俄、普、德、奧之憲法與慣例,並旁及美、法、比、西及其他例規而編成。
四、立案之方,特別注意之點有:擁護皇室尊榮為其一;消融君民睽疑為其二;使政機運用靈活為其三;使官民權能平衡為其四;避免學理上之疑義並關注實效為其五。不消說,本案是要致力於以上各項,稽查國情,加以取捨的。
五、書中間或涉及政論,用意無非是闡明立案理由,並期能多少調和政、法二途。但在法理解說的時候,嚴格避免與之混淆。又屢述各種制度沿革,乃是藉此闡明其精神。
六、對於預備立憲相關的事項,勉力敘述,毫不懈怠。比如說,從中央、地方官制之現情出發,其改革方案所及事項(中央官制相關內容參看第86頁以下,地方官制相關內容參看168頁以下 ),是包含了立憲名實全部,誠心誠意制定出來的,對其敘述,並非為了顯示清國法制之一斑。如有繁簡不宜之處,還請看官原諒著者淺學不文之罪。
七、藩屬地在現今新政之下一時難得一律,情理極其明白。在今後的統治方針中,這也是預備立憲之一,是不可怠於鑽研的。本案對此無所涉及,雖有不願將其依據舊例說明之意,但還是說明本案有不成熟之處,且留待他日研究。
八、書中 所用略語、略符如下:
(一)日,日本;英,英吉利;露,露西亞 ;孛,孛漏斯 ;獨,獨逸 ;墺,墺太利 ;佛,佛蘭西;白,白耳義 ;伊,伊太利 ;和,和蘭;丁,丁抹 ;西,西班牙; 希,希臘;米,北米合眾國。以上且作為各國憲法之略語。
(二)為參照起見,各條之下記載的數字都表示憲法之正文,英國之條規慣例,因嫌麻煩,不一一揭示其類別。又,有關係之例規,日本以外只舉七國,其他國家,則在必要的時候適當援用於本文中。
(三)憲法正文中,「奧一之三」或「三之一」是其第一部第一條,以及第三部第一條之略符。美、法二國亦從其例。
明治四十二年[1909]六月
著者謹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