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原則研究 · 附錄三 對正義的進一步思考

本附錄的旨趣在於更具體地闡釋正義的起源和本性,標明它與其他德性之間的某些差異。 人道和仁愛這兩種社會性的德性發揮其作用是直截通過一種直接的趨向或本能,這種趨向或本能主要著眼於打動感情這一簡單的對象,而不理會任何體制或體系,亦不理會他人的協力,模仿,或榜樣所產生的後果。父母不顧一切去減輕經由那種自然的同情而傳來的他們的孩子的痛苦,那種自然的同情驅動著他們,使他們無暇去考慮其餘的人類在類似情況下的情感或行為。慷慨的人高興地接受為朋友效勞的機會,因為他那時感到自己被仁愛的感情支配著,他亦不關心這世界上任何別人是過去曾經受到如此高貴的動機的激勵、還是將來將會證明如此高貴的動機的作用。在所有這些情況下,社會性的激情都是著眼於某一單個的個別對象,僅僅追求所愛和所敬重的那個人的安全或幸福。它們滿足於此,它們默許於此。由於它們的寬厚影響所產生的好處自在地是完滿的和完整的,因而這種好處也就直接激起讚許的道德情感,而毋需對於其更深遠的後果的任何反思,毋需對於社會其他成員的協力或模仿的任何更廣泛的考察。相反,如果慷慨的朋友或無私的愛國者在躬行仁愛的過程中孤立無援,這將反倒提升他在我們心目中的價值,把稀罕和新奇的稱讚賦予他的其他更高貴的價值。 正義和忠實這兩種社會性的德性的情形則不盡相同。正義和忠實是對人類的福利非常有用的,或者說其實是絕對必需的;但是它們的益處不在於單個人的每一單個行動的後果,而起源於社會整體或其大部分一致贊同的整個體制或體系。全面的和平和秩序是正義的伴生物,亦即全面禁絕侵犯他人財產的伴生物;但是對個體公民的這一特定權利[財產權]的特定尊重就其自身而論往往可能產生有害的後果。在這裡,單個行動的後果在許多事例中是與整個行動體系的後果直接對立的;前者可能是極端有害的,後者則是極度有利的。從父輩繼承的財富在惡人手中是為非作歹的工具。財產繼承的權利在單個事例中可能是有害的。它的益處僅僅起源於對一般規則的遵奉;倘若由此而能彌補特定的性格和處境所造成的不幸和不便,那就足夠了。 年輕而未經世的居魯士[1]在將長衫分派給高個男孩、而將短衫分派給小個男孩時,只考慮了眼前的單個的情況,只反思了有限的合適和便利。當太傅則教他做得更好,向他指出了更廣泛的視野和後果,告訴了他維持社會的全面的和平和秩序所必需的一些一般的、不可變易的規則。 人類的幸福和繁榮起源於仁愛這一社會性的德性及其分支,就好比城垣築成於眾人之手,一磚一石的壘砌使它不斷增高,增加的高度與各位工匠的勤奮和關懷成正比。人類的幸福建立於正義這一社會性的德性及其分支,就好比拱頂的建造,各個單個的石頭都會自行掉落到地面,整體的結構惟有通過各個相應部分的相互援助和聯合才支撐起來。 一切規範所有權的自然法以及一切民法都是一般性的,都僅僅尊重案件的某些基本的因素,並不考慮有關個人的性格、境況和關係,不考慮這些法律的規定在任何給定的特定案件中可能產生的特定的後果。它們毫無顧忌地剝奪一個心地慈善的人的所有財產,倘若這些財產是誤得的、沒有正當名義的話,以便將之贈予一個剩餘財富已堆積如山的自私的守財奴。公共的效用要求所有權應當受一般的不可變易的規則所規範;雖然這樣的規則被採納來儘可能促進公共的效用這同一個目的,然而對它們來說要防止一切特定的困苦或使每一單個的事件都產生有益的後果是不可能的。如果整體的計劃或體制是公民社會的維持所必需的,如果由此在大體上善多於惡,那就夠了。甚至宇宙的一般的法則,儘管是由無限的智慧所計劃的,也不能排除其每一次特定的運行中的所有災難或不便。 曾經有人斷言,正義起源於人類的約定,發端於人類的自願的選擇、同意或結合。如果「約定」在此是指「許諾」(它是這個詞的最通常的意義),那就沒有什麼是比這種觀點更荒謬的。對許諾的遵奉本身就是正義的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我們並不因為我們答應遵守許諾就一定約束自己遵守許諾。但是如果約定是指一種對共同利益的感覺,這種感覺是人人在自己內心裡感受到、在自己同胞身上覺察到、在自己和他人協力時將自己帶入一個旨在促進公共的效用的一般行動計劃或體系中的,那麼必須承認,在這個意義上,正義起源於人類的約定。因為如果我們承認(這其實是自明的),一個特定的正義行為的特定後果可能既有害於公共也有害於單個人,那麼結果就是,人人在接受正義這一德性時必定著眼於整體的計劃或體系,必定期望他們的同胞以同樣的行為和舉止相呼應。如果人人都將自己的視野完全局限在自己的各個行為的後果上,那麼他們的仁愛和人道,以及他們的自愛,就可能經常給他們頒布一些與那些合乎嚴格的正當規則和正義規則的行為標準完全不同的行為標準。 因此,通過為了共同利益的共同的約定,毋需任何許諾或契約,一隻舟上的兩個人就搖起槳櫓;因此,通過人類的約定和協議,金和銀就被製成交換的尺度,話語和語詞以及語言就被確定下來。凡是所有人盡其一份力量就對兩個或更多的人有好處的事情,凡是單單一個人做來就使所有好處喪失殆盡的事情,都決不可能起源於任何別的原則。否則任何人都不會有進入那種行為方式的動機。[2] 「自然的」這個詞通常被從如此眾多的意義上加以理解、有著如此鬆散的意蘊,以致看來要爭論正義是自然的還是非自然的都是白費氣力。如果自愛、如果仁愛對於人是自然的,如果理性和深謀遠慮對於人也是自然的,那麼這同一個詞也可以運用於正義、秩序、忠實、所有權、社會。人們的愛好和必需引導他們結合起來,他們的知性和經驗告訴他們,這種結合在人人不以任何規則轄制自己、不對他人財產給予任何尊重的地方是不可能的;根據這些激情和與之結合在一起的反思,一俟我們從他人身上觀察到類似的激情和反思,這一貫穿一切時代的正義情感就可靠無誤地、程度或此或彼地在人類每一個個體身上出現了。在如此睿智的一種動物身上,其智性能力的運用所必然產生的東西可以正當地認定為自然的[3]。 在一切文明化的民族,人們一直在不斷努力將一切任意的和偏私的事物從關於所有權的決定中清除出去,通過諸如對社會成員一律平等之類的一般觀點和考慮來規定法官們的判決。因為不但最危險的莫過於讓法庭習慣於甚至在最無足輕重的審理中注重於私人的友誼或敵意,而且確定無疑的,當人們想像他們對手的優先權利的理由沒有別的、不過是裁判官和法官的個人好惡時,他們很容易對裁判官和法官抱以最強烈的惡意。因此,當自然理性不能指明可用以判決所有權紛爭的關於公共效用的確定觀點時,成文法就常常被構造出來以取代它的地位,指導所有司法法院的程序。如果這些成文法也不適用,正如經常發生的那樣,先例就受到援引;而一個先前的判決,儘管其自身並沒有任何充足的理由,卻正當地變成新的判決的充足的理由。如果直接適用的法和先例都沒有,不完備的和間接適用的法和先例就被引來襄助;通過類比推理和比較,通過它們之間經常與其說是實在的、毋寧說是想像的相似性和一致性,這例紛爭案件就被歸於這些法和先例之下。大體上,我們可以很有把握地斷言,法理學在這一方面與所有科學都不同,它的許多微妙的問題都不能確切地認為真理或謬誤就在於哪一邊。當某方的律師通過精緻的類比或比較將案件歸入任何先前的法或先例時,對方的律師也不愁找不出相反的類比或比較;而法官所給予的優先權利的判決經常與其說是基於任何嚴密的論證,毋寧說是基於想像力和趣味。公共的效用是所有司法法院的一般的目標,這種效用也要求有一條穩定的規則對一切紛爭起作用;但是當幾條近乎相等和不分軒輊的規則同時出現時,正是一種非常微弱的思想傾向規定著有利於哪方的判決[4]。 在我們結束這個主題之前,我們還可以注意到,當正義的法律按照一般效用的觀點被確定之後,觸犯這些法律而給任何單個人造成的傷害、痛苦和損害就相當受重視,是每一個不正當或不公正的事件之受普遍譴責的一個重大源泉。根據社會的法律,這件衣、這匹馬是我的,應當永遠為我所保有;我指望安然地享用它;你們將它從我這裡奪走,就會使我的期望落空,就會加倍使我不快,就會觸犯每一位旁觀者。就公道規則被違犯而論,這是一件公共的不正當;就一個單個人被傷害而論,這是一件私人的損害。儘管倘若前一種考慮不預先建立,後一種考慮就不可能發生,因為否則我的和你的的區別就不會被社會所知曉;然而問題僅僅在於,對一般的好處的尊重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對特定的好處的尊重所強制的。損害社會而不傷害任何單個人的事情經常不那麼被人所重視。但是如果極端嚴重的公共的不正當也伴隨有相當嚴重的私人的不正當,如此不義的一個行為招致極端強烈的不滿就是毫不奇怪的。 【注釋】 [1]居魯士,Cyrus,約公元前600~前529年,古波斯帝國國王,阿契美尼德王朝的創立者。——譯者注 [2]這一關於所有權的起源、因而關於正義的起源的學說大體上與格勞秀斯所提示和採納的相同。「Hinc discimus,quae fuerit causa,ob quam a primaeva communione rerum primo mobilium,deinde et immobilium discessum est:nimirum quod cum non contenti homines vesci sponte natis,antra habitare,corpore aut nudo agere,aut corticibus arborum ferarumve pellibus vestito,vitae genus exquisitius delegissent,industria opus fuit,quam singuli rebus singulis adhiberent:Quo minus autem fructus in commune conferrentur,primum obstitit locorum,in quae homines discesserunt,distantia,deinde justitiae et amoris defectus,per quem fiebat,ut nec in labore,nec in consumtione fructuum,quae debebat,aequalitas servaretur.Simul discimus,quomodo res in proprietatem iverint;non animi actu solo,neque enim scire alii poterant,quid alii suum esse vellent,ut eo abstinerent,et idem velle plures poterant;sed pacto quodam aut expresso,ut per divisionem,aut tacito,ut per occupationem.」De jure belli et pacis. Lib.ii.cap.2.§2.art.4 and 5.[「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存在最先動產公有製得以瓦解、其後不動產公有製得以瓦解的原因;毋庸置疑,由於孱弱的人類自身天生不滿足於以穴為居,不滿足於赤身裸體或穿著樹皮而行動,他們在生活方式上精益求精,對個別事物個別對待的那種努力就是必需的;其次為了使產品更少地聚集於公社,最先發生了人們地位的劃分的差別,後來發生了正義和愛的衰退,以致不論在勞動中或在對產品的應有的消費中平等都不復存在。同時我們還可以得知,他們把財物轉化為所有權的方式不是單單藉助於心靈的活動,不是因為一些人有能力知道另一些人想把什麼據為己有就予以阻止,並期望自己占據較大的部分,而是藉助於某種約定,或者明確的約定,例如通過分配,或者默許的約定,例如通過占有。」《戰爭與和平法》,卷II,第2章,第2節,第4條和第5條。] [3]「自然的」既可以與「不尋常的」、「神跡的」相對,也可以與「人為的」相對。在前兩種意義上,正義和所有權無疑都是自然的。但是由於正義和所有權以理性、深謀遠慮、設計以及人們當中的一種社會性的聯合和聯盟為前提,因此「自然的」這個詞在後一種意義上嚴格說來或許並不能適用於它們。假如人類曾經沒有社會而生活過,則所有權就決不會被知曉,不但正義而且不正義也決不會實存。而人類的社會沒有理性和深謀遠慮則絕不可能存在。低等動物的結合是由本能所指導的,本能取代理性的地位。然而所有這些都不過是些言辭爭論而已。 [4]占有物應當存在一種劃分或區別,這種劃分應當是穩定的和恆常的;這是社會的利益所絕對地要求的,因此構成正義和所有權的起源。什麼占有物分配給什麼特定的個人,這一般說來是相當無關緊要的,往往決定於十分瑣屑的觀點和考慮。我們將提到一些特定的事例。 如果一個社會是在一些獨立的成員當中形成起來的,那麼可能獲得一致贊同的最明顯的規則將是,為當前的占有添附所有權,賦予每一個人對他當前所享有的一切以權利。個人與對象之間所發生的占有關係自然地就引出所有權關係。 根據類似的理由,占領或最先占有就變成所有權的基礎。 如果一個人對先前不屬於任何人的任何對象付出勞動和勤奮,例如修剪一棵樹、耕墾一塊地等等,那麼他所造成的改變就引起他和這個對象之間的一種關係,並自然地使我們根據這種新的所有權關係而將這個對象附加予他。這個原因在此是與本身在於鼓勵勤奮和勞動的公共效用相一致的。 在這個例子中,或許對占有者的私人的人道和其他動機協力發生作用,使我們將他憑汗水和勞動獲得的東西、將他一向自得其樂地享受的東西讓他保存著。因為儘管私人的人道決不能是正義的起源,這是因為正義這種德性經常是與人道這種德性相矛盾的,然而當劃分和保持占有的規則一旦經由社會的不可避免的必需性而形成起來,私人的人道和一種對傷害他人的反感就可以在一個特定的事例中產生一條特定的所有權規則。 我很傾向於認為,財產繼承和世襲的權利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想像力的那些聯結,與前所有主的關係導致與前所有主的對象的關係,這是人死後其財產所有權被轉移給親屬的原因。的確,勤奮由於占有向子女或近親轉移而受到更大鼓勵;不過這種考慮惟有在開化的社會中才會出現,雖然財產繼承的權利甚至在最野蠻的民族中也都受到尊重。 所有權由添附而獲得,這決不能通過任何別的方式,只能藉助於想像力的關係和聯結得到解釋。 河流的所有權,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根據我們思想的自然傾向,歸於河流兩岸的所有主,諸如萊茵河或多瑙河之類的大河是例外,它們似乎太大而不適合於用作對它們毗鄰的田野的所有權的添附。然而甚至這些大河也被當作它們所流經的國家的財產,被當作具有與它們相匹配的、並與它們保持一種想像的關係的適當面積的國家的觀念。 民法學家認為,對河流邊沿的土地的添附應當依照陸地,如果那塊土地是他們稱為衝擊物的東西,亦即不知不覺地形成的東西的話;正是不知不覺這種因素促進著想像力的聯結。 如果有任何相當大的一部分突然被從河流的此岸撕走而加予河流彼岸,那麼直到這部分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結合起來,直到樹木和植被的根莖蔓延到兩邊之前,對於其所附著的土地的主人來說,這部分都不成其為他的財產。在那之前,思想不足以將它們連接起來。 簡而言之,我們必須始終區分人們的占有得以劃分和保持的必需性與特定的對象由以被分配給特定的個人的規則。那種必需性是明顯的、強烈的和不可克服的;這些規則可能依賴於一種更輕微和更瑣屑的公共的效用,依賴於私人的人道的情感和對私人的傷害的反感的情感,依賴於成文法,依賴於先例、類比和想像力的非常微妙的聯結和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