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一一八札光緒七年八月二日一一三○九-一

福建巡撫岑,禁止書差需索 札 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兵部尚書、巡撫部院、一等輕車都尉岑為通行查禁事。照得本部院,奉命渡台,督辦防務,不惟備御外侮,舉凡害民之人,皆宜隨時殄滅,以安民生。茲據經過地方紳民公呈,各縣衙門書差,每遇詞訟事件,需索收呈、傳呈、堂訊、和息各項使費,愈加愈多;復有暗擺名目,任意勒索。種種害民,深堪痛恨。除出示嚴禁外,合行札飭。為此仰該縣遵照,即將前項弊端,趕緊革除,並嚴飭各差役,不准再藉案勒索。倘敢故違,一經查出,定盡法懲辦,仍將該縣縱容之處,據實奏參,毋謂言之不預也,凜遵。特札。 右札仰新竹縣,准此。 光緒七年八月初三日 關防 提督軍務兼巡撫福建地方關防(紫色) 八月初四日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