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一一九札光緒七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一○-一
福建巡撫岑,裁革縣衙門燈油取給於差役,並嚴禁差役藉案勒索
(注)
札
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兵部尚書、巡撫部院、一等輕車都尉岑為札飭遵辦事。照得本部院訪聞台灣各縣衙門,每日所用燈油,皆取之於差役,而差役則藉案需索,取之於民。此等弊端,亟應裁革。除分札飭遵外,合行札飭。為此仰該縣遵照,嗣後不准再向差役索取供應,並嚴飭該差役等,不得藉案勒索。如敢故違,定行並究不貸。毋違。特札。
右札仰新竹縣,准此。
光緒七年九月廿九日
關防 提督軍務兼巡撫福建地方關防(紫色)
七年十一月初八日奉
(注)貼有字條:「發房歸檔初八日」,蓋 私記 。此似系新竹知縣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