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 第一一七詳光緒六年二月十三日一一三○八-一四
新竹知縣申覆台北知府陳:故斗六縣丞龔養元家屬不在境(附印結)
代理新竹縣知縣為遵查申覆事。案奉憲台札開:「案准台灣府周移,奉前藩憲潘批,敝府詳請發還咸豐十一年(云云照文全敘至)(注)切速,特札」等因。奉此,查先奉憲檄,遵即飭據三班頭役,協同總保確查,並無已故斗六縣丞壟養元家屬逗留在境,具結稟復前來;卑職覆查無異。理合加具印結,詳覆憲台察核匯轉,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送印結壹紙。
代理新竹縣知縣,今於與印結,飭據三班頭役協同總保確查,並無已故斗六縣丞龔養元家屬逗留在境,出具『不敢隱匿縱容』切結,稟復前來。卑職覆查無異。理合加具印結,是實。
一、詳
本府憲陳
光緒陸年貳月十三日承糧總
鈐記 私記
新設台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行十四 私記
(注)據一一三○八-一二(札)如次:「台餉內奉劃,已故斗六縣丞龔養元,欠解周墩縣丞任內征存地丁銀二百一十五兩二錢零四厘緣由一案,移請轉飭,確查已故斗六縣丞龔養元家屬有無逗留在境,取結呈送移覆等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