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的奴隸制度 · 十二 法律的本質何在?在於有組織的暴力

托爾斯泰 《當代的奴隸制度》
為了回答這些問題,存在著一門完整的科學。這門科學比政治經濟學更古老、更虛偽和模糊不清。這門科學的研究者們在數百年的過程中寫了數百萬冊的書(大部分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因為這門科學的宗旨,跟政治經濟學的宗旨一樣,不是解釋已經存在和應該存在的東西,而是證明已經存在的東西也就是應該存在的東西,所以在這門科學中可以找到很多關於法權、客體和主體,關於國家觀念等等的議論。這些東西不僅學的人不懂,就連教的人也不懂。對於什麼是法律的問題,沒有給以任何明確的回答。 根據科學,法律是全體人民的意志的表達。但是因為違犯法律的人和想要違犯法律,而只是由於害怕不執行法律會受到懲罰才沒有違犯法律的人,經常總是多於希望遵守法律的人,所以很明顯,無論如何也不能把法律理解為全體人民的意志的表達。 比如說,有的法律禁止毀壞電線杆,有的要求尊敬著名人士,有的規定人人皆有服兵役的義務或皆有當陪審員的權利,有的禁止把一定的物品轉移到一定的界線之外去,有的禁止使用算是他人的私有財產的土地,有的禁止偽造鈔票,禁止使用被認為是他人的私有財產的物品。 所有這些法律以及許多其他的法律,名目繁多,可能有各種不同的動機,但是其中沒有一項是表達全體人民的意志的。所有這些法律的共同點只有一個,那就是,如果有人不執行這些法律,那麼制定法律的人便會派來武裝人員毆打他,剝奪他的自由,或者甚至處死不執行法律的人。 如果一個人不願意以繳納捐稅的形式交出他的一部分勞動,就會有武裝人員到來,從他那裡搶走要向他徵收的東西。他若是反抗,就毆打他,剝奪他的自由,有時則處死他。那些使用算是他人私有財產的土地的人,情況也是如此。有些人想要使用為了滿足其消費或勞動所必需的、被認為是他人私有財產的物品,情況也是如此:武裝人員到來,搶走他拿到的東西,如果他反抗,就毆打他,剝奪他的自由,或者甚至處死他。一個人不尊敬按規定應該尊敬的人,一個人不執行服兵役的要求,或者是偽造鈔票,也都將是這樣……不執行法律的人,都要受到制定法律的人的毆打,被剝奪自由,甚至被處死。 從英國和美國到日本和土耳其,都杜撰出多種多樣的憲法。根據憲法,人們得相信,他們國家的法律是按照他們本身的意志制定的。但是,大家都知道,不僅是在專制的國家裡,就是在諸如英國、美國、法國和其他一些最有虛假自由的國度里,法律也不是按照所有人的意志,而只是按照掌權者的意志制定的,因此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都只有對掌權者有利的法律,——不管這掌權者是很多人,是幾個人或者甚至只是一個人。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推行法律的辦法,同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強迫一些人執行另外一些人的意志所使用的辦法是一樣的,這就是毆打,剝奪自由,屠殺,此外別無他法。 此外別無他法,這是因為法律要求執行一定的規定。強迫一些人執行一定的規定,也就是執行別人要求他們做的,除了靠毆打、剝奪自由和屠殺而外,別的辦法都是不行的。既然有法律,就應該有強迫人們執行法律的那種力量。能夠強迫人們執行規定,即別人的意志的那種力量,只有一個,那就是暴力,不是人們在衝動的時刻相互間所使用的那種普通的暴力,而是掌權的人們自覺使用的有組織的暴力。掌權的人們使用這種暴力是為了強迫別人經常執行他們所制定的規章,即他們所要求的東西。 因此,法律的實質根本不在於法權的主體或客體,不在於國家的體制,人民總體的意志以及諸如此類的一些含糊不清的混亂話語,而在於有一些人掌握著有組織的暴力,有可能強迫人們執行他們的意志。 所以,確切的,大家都能明白的和無容爭辯的法律定義應該是這樣: 法律,就是掌握著有組織的暴力的人所制定的規章,不執行這些規章的人就要遭受毆打,被剝奪自由,甚至被處死。 在這個定義中也包含著對什麼東西賦予人們制定法律的可能性這個問題的答案。賦予制定法律的可能性的也就是保證執行法律的東西,即有組織的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