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的奴隸制度 · 十一 法律是奴隸制度的原因

托爾斯泰 《當代的奴隸制度》
當代的奴隸制度是從關於土地、捐稅和私有財產的三項法律中產生的。因此,希望改善工人狀況的人們的一切努力,儘管是不自覺地,都指向這三項法律。 一些人主張取消壓在工人身上的捐稅,而把捐稅轉移到富人身上。另一些人提出要取消土地私有權,而且已經有人在紐西蘭和美國的一個州在嘗試著實現這種主張(在愛爾蘭限制對土地的支配權,也跟這種主張相似)。第三種人,即社會主義者,想要實現勞動工具社會化,建議徵收所得稅、遺產稅和限制資本家企業主的權力。仿佛產生奴隸制度的那些法律一經廢除,就可以期望通過這種途徑消滅奴隸制度了。但是,只要進一步考察一下旨在廢除這些法律的條件,就可以確信,改善工人狀況的各種方案,不只是實踐上的,而且還有理論上的,都不過是用另一些確立新形態的奴隸制度的法律來代替現存的產生奴隸制度的法律而已。比如,一些人主張廢除窮人的捐稅,首先取締直接捐稅法,然後再把這些捐稅從窮人身上轉移到富人身上。其結果必然是要保持土地、生產工具和其他物品私有法,因為捐稅的重擔全都轉移到這些私有財產上來了。儘管使工人擺脫掉捐稅,但只要保持土地和私有財產的法律,工人就仍然會遭受土地占有者和資本家的奴役。像亨利·喬治那些人及其擁護者們,主張廢除土地私有法,建議制定義務地租新法,而義務地租勢必要確立起新形態的奴隸制度,因為一個人既然必須繳納地租或單一稅,那麼在任何一種歉收和災荒的年成里,他都必定要向有錢的人借貸,於是重新陷入奴役之中。像社會主義者那樣一些人,在其方案中主張廢除土地和生產工具私有法,但主張保持捐稅法,此外,還勢必要制定強制勞動法,也就是說重新確立原始形態的奴隸制度。 所以,不管怎麼說,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在實踐上還是在理論上,主張廢除產生一種奴隸制度的法律,經常總是代之以新的、產生另一種奴隸制度的法律。 這就很像是獄吏給囚徒把鎖鏈從脖子上換到手上,從手上換到腳上,或者是給他解下鎖鏈,卻鎖緊牢籠。 到目前為止,所有改善工人狀況的方案都不過如此。 老爺有權迫使奴隸從事強制性勞動的法律為一切土地皆屬於老爺的法律所取代。土地屬於老爺的法律為捐稅法所取代,而支配捐稅的權力掌握在老爺手中。捐稅法則為保護對消費物品和勞動工具的私有權的法律所取代。土地、消費物品和生產工具的私有權的法律又被建議以強制性勞動的法律去取代。 奴隸制度的原始形態就是直接的強制勞動。奴隸制度經歷了各種隱蔽的形態(土地私有、捐稅、消費物品和生產工具私有),繞了一個圈之後重新又回到它的原始形態上來,儘管形式改變了,但是仍然回到直接的強制勞動上來。 因此很明顯,僅僅廢除產生當代奴隸制度的種種法律之一,或是捐稅,或是土地私有,或是消費物品和生產工具私有,都不能消滅奴隸制度,而只不過是取消它的諸種形態的一種,而隨即以新的形態去代替。人身奴隸制度——農奴制的廢除,捐稅的廢除都是這樣。甚至所有這三種法律一併廢除,也不能消滅奴隸制度,而會引起我們尚不知道的奴隸制度的新形態。這種新形態的奴隸制度,由於有了限制工人自由的法律,已經多少地表現出來,即表現在對工時、年齡、健康狀況的限定上,表現在對一定教育年限的要求上,表現在對年老工人和殘廢工人的撫恤金額的限定上,表現在工廠的一切監督措施上,表現在合作社的規章上等等。所有這一切,只不過是為尚未試驗過的奴隸制度新形態做準備的先進法律而已。 因此很明顯,奴隸制度的實質不在於它現在賴以存在的這三項法律,甚至不在於這種或那種法律,而在於存在著法律,在於存在著一些人,他們可以制定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只要人們有制定法律的可能性,就會產生奴隸制度。 起初,人們擁有直接的奴隸是有利的,他們便制定了關於人身奴役的法律。後來,擁有私人的土地,徵收捐稅,保持所得物品等成為有利的了,他們又制定了相應的法律。現在,人們保持現存的勞動分配和分工制度是有利的,他們就制定了迫使人們在現存的勞動分配和分工下進行勞動的法律。因此,奴隸制度的根本原因是法律,是有一些人具有制定法律的可能性。 什麼是法律呢?什麼東西給人以制定法律的可能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