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的奴隸制度 · 十 捐稅、土地和私有財產的法律及其辯護
德國的社會主義者們把使工人從屬於資本家的種種條件的總合稱之為鐵的工資法則,「鐵的」一詞指這個法則是一種永恆不變的東西。但是在這些條件中沒有任何永恆不變的東西。這些條件只不過是人們制定了關於捐稅、土地和主要的是滿足消費的物品,即私有財產的法律的結果。法律是由人們制定和廢除的。因此,不是什麼鐵的社會學的法則產生對人的奴役,而是法律。在這種情況下,當代的奴隸制度非常明顯地和確定不移地不是由某種鐵的自發的法則產生,而是由人們關於土地、捐稅和私有財產的法律產生。一項法律規定:任何數量的土地皆可為私人占有的對象,皆可根據繼承權、遺囑、買賣,從一個人手中轉移到另一個人手中。另一項法律規定:任何人皆應繳納向他徵收的捐稅,無可推諉。第三項法律規定:不論通過何種途徑取得的任何數量的物品,皆構成人們所占有的不可剝奪的私有財產。由於有這些法律,也就有奴隸制度了。
對於所有這些法律,我們已習慣到覺得它們是人類生活的自然條件的程度,對其必要性和公正性沒有任何懷疑。在古代,人們對農奴制和奴隸制的法律也是這樣認為的。我們在其中沒有看到任何不正確的東西。但是,時候一到,人們看到了農奴制的有害後果,就懷疑維護農奴制的法律的必要性和公正性。現在也正是這樣,現今經濟制度的有害後果顯而易見了,人們對於造成這些後果的關於土地、捐稅和私有財產的法律也不禁產生了懷疑。
從前人們問,一些人從屬於另一些人,這些人自身一無所有,而他們勞動的全部產品都交給了他們的主人,這是公正的嗎?現在也是這樣,我們應該問自己:人們不能使用算做是別人的私有財產的土地,這是公正的嗎?人們以捐稅的形式繳出向他們徵收的那一部分勞動,這是公正的嗎?人們不能享用被認為是別人的私有財產的物品,這是公正的嗎?
土地被算做是一些不耕地的人的私有財產,人們不應該使用這些土地,這是對的嗎?
據說,這項法律之所以制定,是因為土地私有制是繁榮農業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可以繼承的私有財產,人們就要在被占據的土地上互相驅逐,任何人也不再勞動,不再改良他所占有的那一部分土地了。這是對的嗎?
歷史和現實可以回答這個問題。歷史告訴我們,土地私有制的產生,無論如何不是由於企圖保障對土地的占有,而是由於征服者把公共的土地攫為己有並把它分封給為征服者服務的那些人。因此,土地私有制的確立不具有鼓勵農業的目的。現實也表明了,所謂土地私有制可以保證農民對其所耕種的土地不被剝奪的信心這樣一種論斷是毫無根據的。在現實中到處都已經發生和正在發生相反的情況。多半是大私有者所享有的土地私人占有權,使得所有的,或者幾乎是所有的,即大多數的農民現在處於耕種別人的土地的狀況。那些不耕種土地的人可以隨心所欲地把他們從土地上趕走。所以,現存的土地私人占有權無論如何也不是保障農民有享用他在土地上的勞動成果的權利,而是剝奪農民所耕種的土地並將它轉給不勞動的人的手段,無論如何也不是鼓勵農業的手段,而是毀壞農業的手段。
關於捐稅,據說人們應該繳納捐稅是因為捐稅是取得普遍的,雖然是無言的同意才確定下來的,而且用於對所有的人都有利的社會需要上。
這種說法是對的嗎?
歷史和現實都可以回答這個問題。歷史告訴我們,捐稅的確從來沒有取得普遍的同意,相反,經常只是由於一些人靠著征服或者別的手段取得了對另一些人的統治,向他們徵收貢稅不是為了社會的需要,而是為了自己。這種情況現在也還繼續著,徵收捐稅的是那些有權這樣做的人。如果說現在貢稅(被稱之為捐稅和賦稅)的某一部分也用於社會事業,那多半是用於對大多數人與其說是有益的,還不如說是有害的社會事業。
比如俄國,向人民徵收的捐稅是總收入的三分之一,而用於最主要的需要,即國民教育上面,只有總收入的五十分之一,而且這種教育是愚弄人民的,給人民帶來的害處多於益處。其餘的五十分之四十九則用於對人民無用的、有害的事業上,比如像武裝軍隊,修建戰略道路、要塞、監獄,供養僧界、宮廷、文武官員,即供養那些支持向人民徵收這些金錢的人們。
這種情況不僅發生在波斯、土耳其、印度,而且也發生在所有基督教君主立憲的國家和民主共和國內。向大多數人民徵收金錢的數量不是根據需要,而是根據可能,完全不顧納稅人同意還是不同意(大家都知道議會是怎樣組成的以及它體現人民的意志少到什麼程度)。這些錢也不是用於普遍的利益,而是用於統治階級認為自己需要的事情上,如用於古巴和菲律賓的戰爭[16],用於掠奪和占有德蘭士瓦[17]的財富等等。所以,說人們應該繳納捐稅,因為捐稅是在普遍的同意下確定的,並且用於普遍的利益——這種解釋同樣是不公正的,猶如說土地私有制是為了鼓勵農業而確立的一樣。
人們不應該享用他們為了滿足其消費必需的物品,如果這些物品是別人的私有財產的話,這種說法是對的嗎?
據說對所獲得的物品確定私有權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勞動產品不被任何人剝奪。
這種說法是對的嗎?
只要看看我們世界上發生的事情(這裡特別嚴格地保護這種私有權)就可以確信,我們生活的現實否定這種解釋到何種程度。
在我們的社會裡,由於對所獲得的物品擁有私有權,就發生了這樣的情況(這種私有權本來旨在防止發生這種情況),即工人不斷生產的一切物品,隨著生產的進展,不斷地從其生產者那裡被剝奪。
因此,關於私有權會保證勞動者享用其勞動產品的論斷,顯然比對土地私有權的辯護更不公正,而且是建立在同一種詭辯論的基礎上的。先是不公正地、強行搶去工人們的勞動產品,然後再在法律上做出規定,根據這些規定,這些不公正地、強行從工人那裡搶去的他們的勞動產品,卻被承認是搶劫者的不可剝奪的私有財產。
比如,靠著對工人進行一系列欺騙和榨取而獲得的工廠的私有財產,被認為是勞動的產品,被稱為神聖不可侵犯的私有財產;而在這工廠的勞動中受摧殘的工人的生命和勞動則不被認為是工人的私有財產,而被認為是工廠主的私有財產,只要工廠主利用工人的貧困,以被認為是合法的方式把他們束縛住。以放高利貸和勒索訛詐的手段,從農民那裡搜刮來的數十萬普特的糧食,被認為是商人的私有財產;農民在土地上種的糧食卻被認為是別人的私有財產,只要這個人從他的祖父和曾祖父那裡繼承了這土地,而這土地又是他的祖父和曾祖父從人民那裡奪來的。
據說,法律同樣地保護工廠主、資本家、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工廠工人、農業工人的私有財產。實際上,資本家和工人的平等同兩個這樣的鬥士的平等一樣,其中一個被緊縛著雙手,另一個被授予武器,而在搏鬥的過程中二人均嚴格地遵守著同等的條件。
因此,對產生奴隸制度的三項法律的公正性和必要性的一切解釋,是像對從前農奴制的公正性和必要性的一切解釋一樣不正確。這三項法律只不過確定了取代舊的奴隸制形態的新的奴隸制形態而已。從前人們制定了使一些人可以買賣人口、占有他們、強迫他們勞動的法律,因而有過奴隸制度。現在人們也制定了一些法律,規定人們不得使用被認為是屬於別人的土地,應該繳納向他們徵收的捐稅,不得享用被認為是別人的私有財產的物品,於是也就有了當代的奴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