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藝術 · 十五 占有哲學

弗洛姆 《存在的藝術》
人所擁有的就是一個人的財產,人人都「有」身體,因此可以說財產概念植根於人的存在。這看似可以論證財產的普遍性,其實不然,因為它不正確——比如奴隸就不擁有身體,根據主人的意願(或一時興起),受差遣、被販賣甚至摧殘。在這方面,奴隸和最受剝削的工人也不同;後者並不擁有勞動力,因為他被迫將其出售給資本所有者(但是在資本主義條件下,他別無選擇,他是否擁有自己的身體也值得商榷)。那麼,我所擁有的東西,別人卻擁有使用權,這如何解釋? 財產權仍是備受爭議的問題,我們仍有諸多困惑。無法獲得準確理解,很大程度上是受與廢除私有財產的革命要求相關的狂熱情感所阻礙。很多人以為他們的個人財產,如衣服、書籍、家具甚至配偶都會被拿走充公。[28](當然,如今就有人在「換妻」,雖然持保守的政治觀點。) 馬克思和其他社會主義者從來沒有提議過個人財產或個人使用的東西應該充公;他們指的是資本的所有權,即所有者可以運用資金,生產並不需要的商品,並且迫使工人就範,因為他是所有者,「賜給」工人這份工作。 與社會主義者的籲求相反,政治經濟學的教授斷言財產權是「自然」的權利,是人性所固有,與人類社會一起誕生。在一九一八年和一九一九年,我選過幾門經濟史的課程,認真聽了兩位教授(那時頗具聲望)的講座,他們認為資本並不是資本主義所獨具的特徵,原始部落就使用貝殼貨幣,足以證明他們擁有資本,那麼資本主義可謂和人類一樣古老了。他們選擇原始人的例子來作論證其實並不妥當。我們現在清楚地知道,最原始的人類並沒有私有財產,除了切身需求的,如衣物、首飾、工具、網、大小武器,等等。事實上,對私有財產的起源和功能的大多數經典論述都認為在自然界中,萬物是共有的(這種人類學家觀點可參見《人的破壞性剖析》一書)。連神父也婉轉地接受了這一觀點。他們認為財產是對人的墮落所帶來的貪婪的後果,也是社會補救;換句話說,私有財產是墮落的結果,就像是男性對女性的統治,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的衝突。 區分時而會混淆的各種有關財產的概念很有益處。第一種觀點認為財產是對一種物品(生物或非生物)的絕對擁有權,不管此人是否生產,或作為饋贈或遺產,或盜竊得來的。除了後者跟國家和民法社會法律之間有關係,需要某種認證以外,大羅馬和現代國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從這個意義上解說財產的。擁有權始終要由國家或國際法律保證,即「強制執行」的法律。第二種觀點,在十八世紀啟蒙運動時期尤其流行,即強調人擁有財產的權利取決於創造財產的努力。約翰·洛克的觀點堪稱代表:如果一個人將自己的勞動施加於某物(不屬於任何人),那麼它就成為他的財產。但洛克又說所有權可自由轉讓給並未努力去獲得的其他人,這就削弱了人要努力才能獲得所有權這一觀點。洛克顯然需要這個附加觀點,否則工人可以把他們的勞動產品看作是自己的財產。[29] 第三種觀點來自黑格爾和馬克思,它超出了前述基本法律概念,重在討論財產之於人類的形而上意義。黑格爾認為財產是必要的,因為「人為了作為理念而存在,必須給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領域」,因為財產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質的目的」(參見《法哲學原理》第41和45節)。黑格爾的話可能聽起來只不過是把私有財產的神聖合理化,其實遠不止於此,限於篇幅,無法展開論述黑格爾的哲學思想。馬克思完全從個人層面闡述了這個問題,並沒有將其哲學神秘化。正如黑格爾所認為,財產對於他來說是人類意志的外部化。但只要創造的財產不是他的,而是僱主的生產資料,只要人與自己的工作分離,財產就不可能是他的財產。只有當社會由共同財產創建,個人的全面發展依賴於整個社會的充分發展,「我的」或「你的」將是毫無意義的概念。在這樣的社會中,勞動本身,即未異化的勞動,將成為愉悅的過程,此時,除了人使用的物品外,財產便成為一種荒謬。每個人都不是按勞所得,而是按需所得。(這裡所說的需要當然是人類真正的所需,而不是合成的、行業暗示人應該具有的破壞性的需要)。 財產之間的根本區別是使用(功能性)和占有(無功能),雖然這兩者之間有很多融合。德語通過兩個詞的使用,對這種差異做了明確界定:「Besitz」和「Eigentum」。「Besitz」來自「sitzen」,字面意思是人坐在上面;指的是可以合法地占有和實際控制,但它不涉及生產活動。而「Eigentum」的意思則不同。「aig」是德語詞「haben」(意為「有」)的詞根,幾百年來,它的含義已經改變,因此梅斯特·埃克哈特早在十三世紀就用它來翻譯拉丁語詞「proprietas」。「Proper」對應「eigen」,指為某人所專屬,正如「專有名詞」(proper name)的用法。那麼「Eigentum=proprietas=財產」就是指某個具體的人所擁有的一切:他的身體、他每天使用的東西以及賦予自己的個性,甚至包括他的工具和住所,所有這些構成了一種恆定的環境。 在當今這個自動化社會,一切都容易淘汰(甚至還沒過時,就被新品取代),人們恐怕難再體會常用物品的「個性」。每個人生活習慣不同,性格不同,這都體現在物品的使用上。隨著日復一日的使用,物品不再是死氣沉沉,不可隨意替換。以前諸多文化里都有在棺木里放死者貼身物品的習俗,相應地,現代社會也設立個人最後遺囑,效力可持續多年。但遺囑處理的是錢財、土地和權利,並非被賦予了「個性」的私有物品。 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個人所有物和私有財產之間存在根本區別,如同「功能性」財產和「非功能性」(死)財產的區別。 到目前為止,這種差異比私人和公共財產之間的差異更具根本性,因為許多例子顯示,公共、國家或社會財產的法定形式和私有財產一樣具有強制性和疏遠性,假如它是由官僚徒有其名地管理,實際上不代表工人和雇員的利益。 功能性和非功能性財產經常以純粹的形式出現,但也常常融合,這樣的例子有很多,最基本的例子是人體。 每個人都有唯一一副身體,它是「天然」財產。對於嬰兒來說——正如弗洛伊德絕妙地分析——排泄物彰顯了他對身體的擁有。排泄物是他的,自身體排出,他把廢物排泄出去,卻不必擔心損耗,因為每天都會補充前一天的損失。但身體不僅僅是「財產」,它也是工具,我們用它來滿足我們的需求,並會因如何使用而相應改變。如果我們不使用身體肌肉,它們會越來越弱,越來越無力,甚至會報廢;反之,身體會變得健壯(當然是在一定限度內)。 擁有一座房子或一塊土地,情況就不同了,因為這裡涉及的是社會範疇,而不是「身體」這樣的自然範疇。讓我們來想想一個遊牧部落的情況:他們沒有自己的土地,暫時住在一塊土地上,建造自己的帳篷或小屋,一段時間後便遷徙。土地不是私有財產,也不是公共財產——根本就不是財產,只是極有限的意義上的使用對象。漁網、長矛、斧頭等工具也是同樣如此。只有在使用時,這些工具才成為他們的財產。今天的某些農業合作社也類似,個人沒有自己的土地,也就是說,他無權出賣土地,能耕種多久,就「擁有」多久。 在沒有私有財產概念的許多原始社會文化中,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男人與女人的關係以及婚姻制度。只要男女雙方彼此相愛,彼此需要,並渴望廝守,社會便承認這是婚姻關係。當此種關係無法維持,人可以自由離開,因為對方並不是所有物。[30] 相反,法律規定我的房子、土地、工具、妻子、孩子都是我的財產;他們屬於我所有,無論我關心他們與否。事實上,我有權摧毀我的每一件財產:我可以燒毀我的房子,或者一幅畫,即使它是一件獨特的藝術作品。我可以隨心所欲處置,不欠任何人一個解釋。這是有效的合法權利,是國家賦予我的權利。 縱觀歷史,有關妻子和孩童的所有權以及相應的律法屢經變遷。如今,殺死自己的妻子是一種犯罪行為,會被視為謀殺,並遭受懲罰。殺死兒童也被視為犯罪,但家長毆打孩子、不停虐待孩子卻被視為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即產權),除非是過於極端的行為。然而,妻子和孩童又不僅僅是單純的財產。他們是活人,和男人一起生活,有密切接觸;他需要妻子和孩子,因為他們給他帶來快樂。這均是「功能性」財產的特徵。 資本是合法所有財產的極端形式。可以說,資本無異於一件工具,比如一把供主人使用的斧頭。但就斧頭來說,只有通過使用,它才變得有價值,即「功能性」財產。但是即使資本所有者什麼都不做,他也擁有資本。即使不用來投資,資本也仍然具有價值;如果投資,他不必使用技能或做出任何相應的努力就能給他帶來利潤。這也同樣適用於最古老的資本形式:土地。我有合法權利,我可以不做任何努力,即不需做任何事就能從土地獲利。正是出於這個原因,「非功能性」財產也被稱為死財產。 「死」財產或非功能性財產可以通過奪取獲得,或有法律規定。但是,因為法律的執行是靠武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戰利品和合法財產之間的差異只是相對的。此外,就合法財產來說,武力構成權利,因為國家通過武力(壟斷式)保證個人財產的權利。 *** 人類沒有物質就不能生存,但是只要有滿足功能需要的物質,就能活得很好,自晚期智人出現後,人類四萬年上下的歲月就是這樣度過的。稍後我也將論證這一點:人類只要有功能性財產和極少非功能性財產就可以健全地生活。功能性財產用來滿足人的生存需要;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制度性財產則滿足非理性的需求。人必須有身體、住所、工具、武器以及船隻。這些東西滿足生存需要,還有滿足精神需求的東西,如首飾和裝飾物品——簡單地說,就是藝術品和「神聖」物品以及生產這些物品的方法。如果是被個人獨自占有,它們稱得上是財產,但仍屬於功能性財產。 隨著文明程度的提高,功能性物品的數量也在增加。一個人可擁有幾套西裝或套裙、房子、節省勞力的機器、收音機和電視機、電唱機和錄音機、書籍、網球拍、滑雪板……這些東西和原始社會的生存必需品並無不同。儘管如此,仍然會有差異。當購買物品不再是為了更好的生存、提高產出,而是成為被動接受式消費時,物品的功能就會發生變化。當擁有財產主要是因為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而非生存所必需,那就和「積累財產」沒有什麼不同。這個說法聽起來可能有點奇怪,因為「積累」和「消費」是對立的。如果我們只從表面看,這確實是如此。但從動態來看,兩者共享一個基本特點:吝嗇鬼以及揮霍者都是被動的、無所作為的。他們與任何東西或任何人都沒有積極聯繫,歲月對他們沒有影響,既無變化,也不成長;分別代表了一種死寂的生命。要區別擁有型財產和使用型財產,需要考慮「使用」的雙重含義:被動使用(「消費者」)和主動使用(工匠、藝術家以及高級技工)。擁有功能性財產即指主動使用。 此外,「擁有」比不勞而獲多出一種功能。首先,在以財產為中心的社會,非功能性財產(死財產)會賦予所有者權力。擁有大量財產也通常意味著擁有政治強權;他看起來像偉人,因為他頗具權力;人們崇敬他的偉大,因為人們寧願崇敬,不願對他望而生畏。富有而有權力的人可以通過恐嚇或收買來影響他人;因此,他獲得了名譽(欽佩)。 馬克思對於最後一點有精當分析: 對我來說,通過貨幣媒介支付(即金錢可以買到)的,那麼,我就是金錢的擁有者。我自身的力量和金錢的力量同樣大。金錢的數量就是我自己的財產和能力。因此我是誰、我可以做什麼並非由我個人決定。我很醜,但我可以為自己買到最漂亮的女人;結果是我並不醜,因為會使別人排斥我的丑已被錢抵消。我是一個瘸子,但金錢可以為我提供二十四條腿,因此,我並不殘廢。我是一個臭名昭著、肆無忌憚、愚蠢透頂的人,但金錢是至高無上的,因此金錢的擁有者也是至高無上的。金錢具有最高的美德,它的擁有者也同樣具有。此外,金錢免去我撒謊的麻煩,因此,我理所當然是誠實的。我很愚笨,但因為金錢是萬物真正的主宰,擁有它的人怎會愚笨呢?此外,他可以為自己買到人才,那不正意味著他更具才智嗎?通過金錢的力量,我可以擁有人類渴望的一切,我豈不是具備了一切能力嗎?因此,難道不是我的金錢把我所有的缺陷轉變成優勢嗎? 如果金錢是我和人類生活之間的黏合劑,是社會和我之間的黏合劑,也就是我和自然及人類之間的黏合劑,那這豈不是黏合劑之最?因此這難道不也是通用的分離劑嗎?它是真正的分離劑,也是真正的黏合劑,化合社會的力量…… 作為現存的和起作用的價值觀念,金錢把一切事物都混淆、替換了,所以它是一切事物的普遍的混淆和替換,是顛倒的世界,是一切自然的品質和人的品質的混淆和替換。 雖然是個懦夫,但可以購買勇氣的人是勇敢的。錢交換的不是特定的品質、特定的事物或某種人的能力,而是交換人與自然的整個客觀世界。因此,從擁有者的觀點出發,它可以使任何特性和任何物品互相交換,即使它們相互矛盾。它能使冰炭化為膠漆,能迫使仇敵互相親吻。 讓我們假設人就是人,他與世界的關係是健全的。那麼只能用愛交換愛,信任交換信任。如果你喜歡享受藝術,你必須是一個有藝術修養的人;如果你想影響別人,你必須是那個真正能對他人有促進和鼓勵作用的人。你對人和對自然界的一切關係,都必須是特定表現,和你意志的對象相符合,和你真實的個人生活相符合。如果你的愛沒有喚起愛的回報,也就是說,如果你不能夠表現自己是一個有愛的人,使自己成為被愛的人,那麼你的愛是無力與不幸的。[31] 上述分析可引出的結論是,傳統的關於私有和公共財產(國有化或公有化)的分類是不夠的,甚至會產生誤導。最重要的是辨別該財產是功能性的,因此是非剝削性的,還是非功能性的,即剝削來的財產。即使財產屬於國家,或者屬於在工廠工作的全體工人,它可能還是屬於那些控制生產的官僚,其他人都得聽從。事實上,馬克思和其他社會主義者從不認為應該把純功能性的財產,如使用的物品公有化。同樣,功能性財產是否該人人均等也無關緊要。這並不是一個社會主義者所關注的。實際上,關心的是財產的本質,會引發嫉妒,因此應避免不平等。 中心問題是財產是否對一個人的活動和活躍性有進一步的加強,還是使其減弱,並進一步導致懶惰和碌碌無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