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容:弘一法師的人生智慧課 · 回歸靈魂的清澈
生活中的我們常常在浮躁中丟失了自己,在誘惑中辨錯了方向,在名利相爭中離內心越來越遠……與其茫然四顧,不如在紛擾的人生路上駐足片刻,調整好呼吸,聆聽自己真實的內心,只有這樣,你才會更淡定,才能讓內心清澈如初,生命才能重新調整平衡。
跟隨內心的直覺
跟隨內心的直覺,順從已定的緣分,走我們想要走的路,一定能夠遇見我們想要的幸福,余弘律之因緣初出家時,即讀梵網合注。續讀靈峰宗論,乃發起學律之願。受戒時,隨時參讀《傳戒正范》及《毗尼事義集要》。
庚申之春,自日本請得古版《南山靈芝》三大部,計八十餘冊。
辛酉之春,始編戒相表記。六月,第一次草稿乃訖。以後屢經修改,手抄數次。
是年閱藏,得見義淨三藏所譯有部律及南海寄歸內法傳;深為讚嘆。謂較舊律為善;故四分律戒相表記第一二次草稿中,屢引義淨之說,以糾正南山。其後自悟輕謗古德,有所未可,遂塗抹之。經多次刪改,乃成最後之定本。
以後雖未敢謗毀南山,但於南山三大部仍未用心窮研;故印專習有部律。兩年之中,編有《部犯相摘記》一卷、《自行抄》一卷。
其時徐蔚如居士創刻經處於天津,專刻南山宗律書,費資數萬金,歷時十餘年。
弘律願文
如是戒品,我今誓願受持、修學,盡未來際,不複合離。以此功德,願我及眾生,無始已來所作眾罪,盡得消滅。若一切眾生所有定業,當受報者,我皆代受。遍微塵國,歷諸惡道,經微塵劫,備嘗眾苦,歡喜忍受,終無厭悔;令彼眾生先成佛道。我所發願,真實不虛,伏惟三寶證知者。
演音自撰發願句三種,行住坐臥,常常憶念,我所修持一切功德,悉以回施法界眾生;眾生所造無量惡業,願我一身代受眾苦。誓捨身命,護持三世一切佛法!
誓捨身命,救度法界一切眾生!願代法界一切眾生,備受眾苦!願護南山四分律宗弘傳世間!
讓生命堅強起來的定力
有時候生命很脆弱,脆弱到我們沒有任何的準備去承受它的生死,所以在活著的每個瞬間,找到我們心靈的皈依之所,讓脆弱的生命堅強起來。
南山律苑住眾學律發願文:
佛菩薩祖師之前,同發四弘誓願:一願學律弟子等,生生世世永為善友,互相提攜,常不舍離。同學毗尼,同宣大法,紹隆僧種,普利眾生;一願弟子等學律及以弘法之時,身心安寧,無諸魔障,境緣順遂,資生充足;一願當來建立南山律院,普集多眾,廣為弘傳。不為名聞,不求利養;一願發大菩提心,護持佛法。誓盡心力,宣揚七百餘年淹沒不傳之南山律教,流布世間。冀正法再興,佛日重耀;並願以此發宏誓願,及以別發四願功德,乃至當來學律一切功德,悉以回向法界眾生;惟願諸眾生等,共發大心,速消業障,往往極樂,早證菩提!伏乞十方一切諸佛本師釋迦牟尼佛極樂世界、阿彌陀佛觀世音菩薩、摩訶薩地藏菩薩、摩訶薩南山道宣律師、靈芝元照律師、靈峰藕益大師,慈念哀愍,證明攝受!
在家律要之開示:
凡初發心人,既受三皈依,應續受五戒。倘自審一時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聞法有素,知自行檢點,嚴自約束,不蹈非禮,不敢輕率妄行,則殺生、邪淫、大妄語、飲酒之四戒,或可不犯;惟有在社會上辦事之人,欲不破盜戒,為最不容易事。例如與人合買地皮房產,與人合做生意,報稅納捐時,未免有以多數報少數之事;因數人合夥,欲實報則人以為愚。或為股東所反對者有之。又不知而犯,與明知違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夾附鈔票,與手寫函件取巧掩藏,當印刷物寄,均犯盜稅之罪。凡非與而取,及法律所不許,而取巧不納,皆有盜取之心跡,及盜取之行為,皆結盜罪。非但銀錢出入上,當嚴淨其心;即微而至於一草一木、寸紙尺線,必須先向物主明白請求,得彼允許,而後可以使用。不待許可而取用、不曾問明而擅動,皆有不與而取之心跡,皆犯盜取盜用之行為,皆結盜罪。
戒貪愛內心圓滿
攝心為戒,因戒生定,因定發慧,是則名為三無漏學。
問:近世諸叢林傳戒之時,皆令熟讀毗尼日用切要(俗稱為五十三咒),未審可否?
答:藕益大師曾解釋此義,今略錄之。文云:「既預比丘之列,當以律學為先。今之願偈(即當願眾生等),本出華嚴。種種真言,皆屬密部。論法門雖不可思議,約修證則各有本宗。收之則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為道種。檢之則全非,律不律、顯不顯、密不密,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漸衰,而末運所以不振。有志之士,不若專精戒律,辦比丘之本職也。」
(十誦:諸比丘廢學毗尼,便讀誦修多羅、阿毗曇,世尊種種訶責。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長老比丘學律。)問:百丈清規,頗與戒律相似;今學律者,亦宜參閱否?答:百丈於唐時編纂此書,其後屢經他人增刪。至元朝改變尤多,本來面目,殆不可見;故蓮池、藕益大師力詆斥之。蓮池大師之說,今未及檢錄。惟錄藕益大師之說如下。文云:「正法滅壞,全由律學不明。百丈清規,久失原作本意,並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飾,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諳律學故也。」又云:「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會百丈清規等。」又云:「百丈清規。元朝世諦住持穿鑿,尤為可恥。」按律宗諸書,浩如煙海。吾人盡形學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須閱覽;況偽本乎?今宜以蓮池、藕益諸大師之言,傳示道侶可也。
問:今世俗眾,乞師證明受皈依者,輒稱皈依某師,未知是否?答:不然!以所皈依者為僧伽,非惟皈依某師一人故。藕益大師云:「皈依僧者,則一切僧皆我師也。今世俗士,擇一名德比丘禮事之,竊竊然矜曰:吾為某知識、某法師門人也!彼知識法師者,亦竊竊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於我者也!噫!果若此,則應曰:
皈依佛、皈依法、結交一大德可也。可雲皈依僧也與哉!」問:近世弘律者,皆宗蓮池大師沙彌律儀要略,未知善否?答:沙彌戒法注釋之書,以藕益大師所著沙彌十戒威儀錄要,最為完善;此書揚州刻版,共為一冊,標名日沙彌十法並威儀。價金僅洋一角余,若與初學之人講解沙彌律者,宜用此書也。蓮池大師為淨土大德,律學非其所長。所著律儀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斷,不宗律藏;故藕益大師云:「蓮池大師專弘淨土,而於律學稍疏。」又云:「律儀要略,頗有斟酌,堪逗時機,而開遮輕重懺悔之法,尚未申明。」以此諸文證之,是書雖可導俗,似猶未盡善也。
問:沙彌戒第十,不捉持金銀;今人應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答:根本有部律攝云:比丘若得金銀等物,應覓俗眾為淨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無犯。雖與施主相去甚遠,若以後再得金銀等,應遙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來,並皆無犯。若無施主可得者,應持金銀等物,對一比丘作是說:「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此不淨財,當持此不淨財,換取淨財。」三說已;應自持舉,或令人持舉,皆無犯也。
問:今世傳戒,皆聚集數百人,並以一月為期,是佛制否?答:佛世,凡受戒者,由剃髮和尚為請九僧,即可授之;是一人別授也。此土唐代雖有多人共受者,亦止一二十人耳。至於近代,惟欲熱鬧門庭,遂乃聚集多眾;故藕益大師嘗斥之云:隨時皆可入道,何須臘八及四月八。難緣方許三人,豈容多眾至百千眾也。至於受戒之時,不足半日即可授了,何須多日。且近代一月聚集多眾者,亦只令受戒者,助作水陸經阡及其他佛事等,終日忙迫,罕有餘暇。受戒之事,了無關係;斯更不忍言矣。故受戒決不須多日。所最要者,和尚於受前受後,應負教導之責耳。唐義淨三藏云:「豈有欲受之時,非常勞倦。亦既得已,戒不關懷,不誦戒經,不披律典。虛沽法伍,自損損他;若此之流,成滅法者!」藕益大師云:「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規,僧寶由斯建立。貴在受後修學行持,非可僅以登壇塞責而已;是故誘誨獎勸宜在事先,研究討明功須五夏。而後代師匠,多事美觀。遂以平時開導之法,混入登壇秉授之次;又受時雖似殷重,受後便謂畢功。顛倒差訛,莫此為甚。
問:今世傳戒,有戒元、戒魁等名,未知何解?答:此於受戒之前,令受戒者出資獲得;與清季時,捐納功名無異。非因戒德優劣而分也。此為陋習,最宜革除。
問:末世受戒,未能如法,決不得戒。未識更依何方便,而能獲得比丘戒耶?
答:藕益大師云:「末世欲得淨戒,舍此占察輪相之法,更無別途。」蓋指依地藏菩薩占察善惡業報經所立之占察懺法而言也。按占察經云:「(先示懺法大略)未來世諸眾生等,欲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師及清淨僧眾,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于禁戒者。但能學發無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淨已(禮懺七日之後,每晨以身口意三輪三擲,皆純善者,即名得」清淨相「)。其未出家者,應當剃髮,被服法衣,仰告十方諸佛菩薩,請為師證。一心立願稱辯戒相。先說菩薩十根本重戒,次當總舉菩薩律儀三種戒聚。所謂攝律儀戒(五、八、十具等)、攝善法戒、攝化眾生戒。自誓受之,則名具獲波羅提木叉出家之戒,名為比丘、比丘尼。」故藕益大師於35歲退為沙彌,遂專心禮占察懺法,至47歲正月初一日,乃獲「清淨輪相」,得比丘戒。
已前:約有戒論退為出家優婆塞,成時、性旦並受長期八戒。約無戒論自誓受三皈、五戒。長期八戒,菩薩戒少分。授比丘戒緣,第四心境相應。或心不當境、或境不稱心、或心境俱不相應;並非法故。問:若已破四重戒者,猶得再受比丘戒耶?
答:在家之人,或破五戒、八戒中四重。出家之人,或破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併名邊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網經,雖通懺悔,須以得見相好為期。今依占察經阡法,則以得清淨輪相為期也。占察經云:「未來之時,若在家、若出家眾生等,欲求受清淨妙戒,而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邊罪),不得受者,亦當如上修懺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應受。」
問:古代禪宗大德,居山之時,則以三條篾、一把鋤為清淨自活。領眾之時,又以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為清規;皆與律制相背,是何故耶?
答:古代禪宗大德,嚴淨毗尼,宏范三界者,如遠公、智者等是也。其次,則舍微細戒,唯護四重;但決不敢自稱比丘、不敢輕視律學。唯自愧未能兼修,以為漸德耳。昔有人問壽昌禪師云:「佛制比丘不得掘地損傷草木。今何自耕自種?」答云:「我輩只是悟得佛心,堪傳佛意,指示當機,令識心性耳。若以正法格之,僅可稱剃髮居士,何敢當比丘之名耶?」又問:「設令今時有能如法行持比丘事者,師將何以視之?」答云:設使果有此人,當敬如佛,待以師禮。「我輩非不為也,實未能也。又紫柏大師,生平一粥一飯,別無雜食。脅不著席四十餘年,猶以未能持微細戒,故終不敢為人授沙彌戒及比丘戒。必不得已則授五戒法耳。嗟乎!從上諸祖,敬視律學如此,豈敢輕之,若輕律者,定屬邪見,非真實宗匠也。
上列十章,未依次第;又以匆促撰錄,或有文義未妥之處,俟後修正可也。
一顆清心得福報
有一顆清心,得一份智慧;有一份修行,得一份安然,福報,就在你的清心和修行之中,就在你的智慧和安然之後。
木輪相《不殺》共十九輪:一.能示宿世所作善惡業種差別。輪相有三種差別:一觀善惡種子有無。二觀善惡業力強弱。三遍示三世受報差別。
共十輪。書十善十惡之名。一面書善,一面書惡,令使相對。則余兩面皆空;故使善惡有現有不現也。占時用初二:初輪念相應否(二皆有、不再擲,或再擲)。次輪,唯取前相應者問,不符再擲。菩薩戒自誓受,依瑜伽羯磨(先羯磨,後戒相)。
比丘及比丘尼戒羯磨同上(菩薩一,比丘二)。年未滿,似亦應依前羯磨受;年滿時,仍依前羯磨受。行法第一、先灑淨一增加(楞嚴咒繞壇)。禮懺七日後,擲三業(最好用九個,閉目三擲後再看)。
征辨學律義八則:
問:我等受戒未能如法,將何以自解耶?若雲受戒未能如法決定不得戒者,有何明文作證耶?
答:今先解釋不得戒義:一.結界成就(作法界)。
二.有能秉法僧(真實比丘),得比丘戒緣依羯磨錄。三.僧數滿足(十人、五人,戒淨解明)。四.界內盡集和合(非別眾)。五.有羯磨教法(如法誦作)。六.資緣具足(三衣及缽)。
以上六緣,若闕一者,即不得戒。今則悉闕,故不得戒義,可以決定無疑。沙彌戒於師授前,應在僧中作單白羯磨;故前五緣皆同,亦應判為不得。
問:既知未能得比丘戒,應有何妥善之辦法耶?答:今據拙見,擬定辦法,分為二事。
一勸令禮占察懺儀,求得比丘戒。藕益大師云:「末世欲得淨戒,舍此占察輪相之法,更無別途。」大師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詳述。
二於未得戒以前,為護法心,維持現狀,不令斷絕。令已受而未得者,學習比丘律。此事頗有疑問。後之辨釋,皆約此也。
以上所言二事,第一為根本之辦法;第二為維持現狀之辦法。此二事應同時並行,不可或闕。若唯有第二而無第一,則永遠無真實比丘出現;若唯有第一而無第二,則過渡時代之現狀不能維持;故須二事同時並行,乃為宜也。
問:非比丘,學比丘律,可有聖教作證耶?將答此問,先須解釋非比丘三字。非比丘三類:一約沙彌(此非問者本意所在);二約已受沙彌、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問者本意在此。以下答文,皆約此辨釋。文中亦有時指前後二類者,為是兼明,非正意也);三約未曾受沙彌、比丘戒者。
答:若欲覓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須學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證非比丘而學比丘律無有賊住之過失。又可引文以證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雖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賊住,依此義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學比丘律(即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似無大礙也)。
問:前雲非比丘而學比丘律,無賊住過,有何文以為證耶?
答:靈芝律師資持記云:「問:『私習秉唱,未具忽聞;及未受前,曾披經律,因讀羯磨了知言義,成障戒否(即賊住)?』答:『准前後文,並論僧中正作,詐竊成障。安有讀文而成障戒。』古來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時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無乃太急,學者詳之。」又羯磨云:「二者,有人不得滿數應訶;謂若欲受大戒人。」靈芝律師濟緣記釋云:「謂沙彌受戒,或曾披律,或復重來,曉達如非。旁無訶者,所為不輕,聽自訶止。」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證無有賊住過矣。
問:前雲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雌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賊住,此言尤足令人駭異。有何明文以為證耶?答:羯磨云:「三者,不得滿數不得訶者,……白衣……」南山律祖疏云:「前十三難,有過障戒。此好白衣,受十具戒,雖並心淨,不妨加法參差不成,仍本名故。」今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屬此類;雖於僧中聞作羯磨,亦僅判為不得滿數不得訶。決不雲成賊住難,以無詐竊心故,而雲此好白衣也。
問:已受而不得戒之白衣,若聞僧中正式作羯磨而無賊住難者,何以說戒羯磨時遣沙彌出耶?
答:靈芝律師資持記云:「說戒遣未具者,恐生輕易,不論障戒;且如大尼亦遣,豈慮障戒耶?」
問:既不得沙彌、比丘戒,不堪為人世福田,虛消信施,罪果難逃耶?
答:南山律祖行事鈔云:「善見:檀越請比丘、沙彌雖未受具,亦人比丘數。涅檗: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請。」靈芝律師資持記釋云:「論約法同(沙彌),經聽形同(出家優婆塞);無非皆為解脫出家,即堪受供。」故知不為解脫出家,雖是比丘,亦應雲虛消信施。若為解脫出家,雖優婆塞,亦堪為人世福田。
問:當來真實比丘出現,如法傳戒,即皆成為真實比丘,不須復雲維持現狀。當其時,若有未受比丘戒者,仍可引據前例而先學比丘律耶?
答:前文曾云:「為護法心,維持現狀不令斷絕,令已受而未得者學習比丘律。」因引諸文曲為證明。余蓋欲於過渡時代,勉強維持,冀延一線之傳也。若當來皆成真實比丘,不須復立維持現狀。即應依通途軌則,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須令其輒學律也。豈惟當來,即以現在而論,若未經受戒者,亦不須學。惟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乃可令其學律;若如是者,庶幾無大過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