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隨筆 · 《春秋隨筆》卷上
瀘溪縣知縣顧奎光撰
董仲舒曰:「《春秋》文成數萬,其指數千,言其義例無窮,不可執一也。夫例從義起,非義從例生,義有變通,而例多拘礙。說經者不因經以求義,乃立例以釋經,宜其勉強傅會。」
《春秋》言 「修」 者,所以不歿魯史之舊;言 「作」 者,所以特著聖人之功。
呂大圭論《春秋》有達例,有特筆。所謂特筆,則是非褒貶所在也。然亦須理會大處,不可苛細繳繞。如書 「天王狩於河陽」,便是旋干轉坤之筆。左氏記事,直敘周鄭交質,豈復存得君臣名分?
朱子曰:「當時天下大亂,聖人且據實而書之,其是非得失付之後世公論。蓋有言外之意,若必於一字一辭之間求褒貶所在,卻恐不然。」 又曰:「聖人只是書放那裡,使後世因此去考見道理。讀《春秋》者宜本此意觀之,屬辭比事,意義無窮。不然,褒貶只是一事,便結煞無餘味。」 程子言:「《春秋》諸侯不稟命天王,擅相侵伐,《春秋》直書其事,而常責夫被侵伐者。」 此語未允。當時天子僅亦守府,上告何益?方伯失職,即齊晉為霸主,是非曲直未必盡公,鄰國之近者皆有狡焉啟疆之心,訴之方伯,赴之鄰國,亦何益?小國困敝,阽於危亡,非與之戰,則坐見削弱、俘執耳。既被侵伐,復受咎責,何以服其心乎?竊謂其國有自取侵伐之理,不能反己自責,忿而與戰,則責被侵伐者可也;不然,則當責擅侵伐之人。如齊人滅遂,而齊人殱於遂,必無舍齊而責遂之理也。孫覺言:「防盟則以主防為首,侵伐則以主兵為首。」 斯為平論。
《春秋》將以治世之無王者,而於宰咺歸賵,則曰貶而書名;於榮叔歸含且賵,則曰王不稱天【胡氏說】。如此,則無王自《春秋》始矣。以天王之尊,下賵諸侯之妾,直書之,其失自見,不待於貶,而《春秋》亦不得而貶之。宰咺何以名?不得其字則名之耳。如書名為貶,則榮叔為褒可乎?書王為貶,則天王為褒可乎?
宰咺歸賵,當與武氏子來求賻對看。仲子之卒也,天王賵之,冢宰實來。及天王之崩,魯不聞赴吊助喪,致使來求賻,天王固失其為上,魯亦失其為下矣。故曰:「屬辭比事,《春秋》教也。」
諸侯之卒,其不名者,蓋史失之。《左傳》謂同盟則赴以名,趙氏【匡】據禮駁之,是矣。孫氏【覺】謂即位之初,或以名赴,或不以名赴,其說近理。然國君之名,通國皆知,不容鄰國君臣都不知其名字,必待即位之赴,朝聘防盟之同,然後識之。若果存沒隔絕,名字不知,又何必獨書其卒?且豈有弔恤之禮耶?故書卒必有名,其不名者,必史本失之,或久而遺缺也。
衛人立晉,予之意多,所謂得乎邱民者也。其不請命於天子,則無王矣。故曰:「衛人立晉,責以不承命於先君,則非。何者?無可承也。」 莊公既立桓公矣,安知桓之被弒而更立晉?桓公倉卒被弒,又安能遺命誰立晉?既於次當立,且國人所同欲,其立正也。衛人能討賊葬君,而立先君之子弟,其立晉亦正也。故曰:「子之意多。」 尹氏之立王子朝,私也;衛人之立晉,公也。公私既殊,豈應同貶?且晉武公滅緡自立,請於王而列為諸侯,雖請命天子,猶不如立晉之正。貶此褒彼,於義安乎?《春秋》據事直書,內無所承,上不稟命,其失自見。公谷竟以為不宜立,則失言矣。
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是前此皆八佾也。六羽正矣,施之仲子,猶僭也。但考之於禮,則為僭;論其事勢,則可疑。隱既將致國於桓而以仲子為嫡,則仲子固夫人矣。方當入惠公之廟,而別立宮以祀之,何也?既立宮矣,則禮宜從同,而又降用六羽,何也?不能正嫡妾之分以裁之,復不能純用正嫡之禮處之,尊與降兩無所居,而臣民之心疑,桓公之心亦疑矣。立宮則疑於外之用,六則疑於抑之。魯君臣沿襲已久,不知用六之為得正,但知用六之為降殺,且不知立宮之欲擬於嫡,但知立宮之幾例於妾。此意不明,而羽父請殺桓公之說來矣。進退失據,未有若此舉者。人君行事,當光明顯白,路人皆知,母居嫌疑之間,使人曖昧測度。嘗疑羽父請殺桓公,突如其來,觀此則讓桓之心,隱固有不盡明白者,羽父殆非無因也。
隱公弒而書薨,公羊氏曰:「不地,不忍言也。」 穀梁氏曰:「不忍地也。」 非也。《春秋》書弒君多不地,皆不忍乎?人君薨於路寢為正,燕寢為不正,被弒則不得正其終,甚矣,故不書,諱也。以為諱弒而以不地著之者,也非也。借欲著之,則書曰 「公薨於寪氏」,豈不更得其實,而反以不地著也?此全乎諱焉耳。
孔父之死,惟公羊得表章死節意。杜氏云:「孔父稱名,內不能治其閨門,外取怨於民,身死而禍及君,故貶之。」 其不通經固已然,此等議論亦其時為之。魏篡漢,晉篡魏,而高貴鄉公之死,魏之廷臣,惟司馬孚、陳泰少伸正論,余皆習為故常,無復知仗節死難之義者。毌丘儉、諸葛誕討賊不成,覆指為罪,貶孔父之說有自來矣。
華督弒君亂矣,因此時討賊而立君焉,亂猶可治,而會於稷以成之,是亂在宋,而成其亂者四國也。立莊公以定君,立華氏以定相,難似平矣,而聖人以為此大亂也。苟討賊復仇,雖喋血橫屍,猶當為治。今賊不討,仇不復,雖社稷無廢祀,民人無廢主,彌見為亂,而其亂直與國相終始,聖人之垂戒切矣。
定宋公,桓之私也;立華氏,翬之私也。立華氏而翬命為公子矣,故三年即書 「公子翬如齊逆女」。
成宋亂以自定也,故穀梁曰:「內為志焉爾。」 桓公弒立,懼討,故易祊盟越以結鄭好,而齊陳未之及也。借宋之賂,併合二國以定宋,於是齊陳不必結好而自莫之致討矣。郜鼎納於太廟,桓非貪圖賂也,正欲章示臣民,見弒君者非特無討,與國且將立之,而宋並恃己而立,以見其無所畏忌,《春秋》詳書之,非為宋也,以誅桓之心爾。胥命者,不成盟也,其相命之事未可知,曰褒曰貶,臆說也。
甲戌、乙丑,趙氏【匡】謂甲戌下當記佗作亂之事,全簡脫之,其說為是。但三傳謂是魯史舊文,黃氏【仲炎】謂筆削後傳錄之誤,二日並存,不應述而不削,其語謬矣。子曰:「吾猶及史之闕文也,疑而削之與補之、改之何異乎?」 仍叔,世大夫也,仍叔之子將嗣為大夫者也。其父猶在,未命為大夫,而使之來聘,稍弱耳,故書 「仍叔之子」,紀實也。程子謂:「父受命而使子代行,固無是理,若父老而子代從政,則何譏乎?」 說《春秋》者,動輒是貶,冢宰書名見貶,王不稱天示譏,比於仍叔之子,無可推求,則曰 「譏代從政」,「譏世官」,殆近於轉喉觸諱,易手覆羹矣。家氏曰:「仍叔之子不名,貶也。」 彼既未命,則官及名字皆無可書,何待於貶乎?
天子逆女,禮無明文。桓公八年,祭公來,遂逆王后於紀,其失在王,而祭公無與焉。王既重大婚之禮,使三公逆之,然使來魯而遂往迎,君無專命臣不復命二事而一行,則輕之甚矣,豈正始之道哉?以擅命責祭公,皆未為允【戴岷隱曰:比天王之命,非祭公自為之。紀,魯甥也,咨謀於魯而行此為得情】。逆後,大禮也,不言王使,又若不為逆後而因來魯之便者,士民猶不可,況王者乎?
魯隱不臣,而公子翬之難作;鄭莊不臣,而祭足、傅瑕、高渠彌輩弒君更立而不為異。所謂下必有甚焉者,天道好還,即此亦見。
來戰於郎,不受伐也,若三國特戰於吾邑而書之云爾,猶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
釋《春秋》者多知理而不知勢,王室僅擁空名,而責以不能征討有罪,小國危亡,無所控訴,而責以不能上告天子,下告方伯,皆是隔靴搔癢。【胡氏於夫子請討陳恆有先發後聞之論,真儒生見解】如鄭忽出奔衛,經系鄭於忽,意自顯然,其不稱子,失位故耳,其名,失地故耳。劉氏【敞】曰:「貶也。」 遠君子,近小人,權臣擅命,亂鄭者忽,論亦過矣。忽立未逾年,權臣擅命,罪在鄭莊,而不在忽。祭仲、高渠彌之徒,大權在握,忽能一旦遽收其柄乎?祭仲輩即小人之尤,而不與忽,亦未見其近小人,而謂亂鄭者忽,所謂冤哉烹也。吾以為亂鄭者鄭莊,忽特孱弱且無外援耳。程子曰:「忽以國氏,正也。」 此為得之。
夫人孫於齊,吳氏【澄】謂夫人內慚不安,故出奔齊,非也。夫人果有恥心,豈復有禚之會、祝丘之享乎?莊公立已三月,為子者未嘗志於復仇,為臣者未嘗志於討賊,夫人以為是無足難我也,故遂如齊。特猶未敢顯然行享會之禮,故謂之奔,而書曰 「孫」。實即禚與祝丘之始事,其惻隱羞惡之心至是盡絕,而莊公之不能防閒其母,固不必待禚之會、祝丘之享而責之也。賀氏【仲軾】曰:「如齊者,姜氏之志;以為孫者,《春秋》之文。」 斯得其情矣。
左氏絕不為親與大義滅親二語,見為臣者以君為重,不當復以弒君之子為子;為子者以父為重,不得復以弒父之母為母。此等處權衡道理輕重,透亮斬截,使人知身遭大變故,雖家庭之間,亦有以義掩恩者,如此方不為私情所牽,而預乎弒逆之罪。
不稱氏姓,貶之也。而去姜氏,固不足盡貶之之義。絕不為親,亦不就此見得。稱姜氏從齊,稱夫人從魯。若據絕之之意示貶,則當先去其夫人,見不得為莊公之母、魯之小君,而《春秋》僅去姜氏者,若曰:姜氏之罪,稱之以夫人而益顯,且魯之君臣皆夫人之史臣,安得不稱夫人?惟去姜氏以示小異,使讀者推論得之,必有深惡痛絕之者,此微意也。【此亦姑為之說耳】
齊襄逼迫紀侯,而禮葬伯姬,以其為魯女耳。時齊魯方交好,故以此示德於魯。
《左傳》、《史記》、杜氏【預】皆以子糾、小白為僖公子,穀梁則以為襄公子。啖氏【助】、趙氏【匡】、程子、胡傳皆從之。左氏經文糾稱子,諸家【《史記》、荀卿並同】以為糾兄而小白弟。公谷經文則無子字,故程氏、胡傳以糾為弟。今按下文書 「齊人取子糾殺之」,則左氏經文當不為誤。糾稱子,明糾之可立也;小白系齊,者小白黨盛而子糾勢孤,明小白為齊所與也。上稱子糾,則齊小白不得與鄭忽、曹羈同例。何者?忽與赤並不得書子,而糾書子,則忽與羈之系國為順詞,而小白之系國為眾詞,此以見魯之終不能納,而糾有必殺之勢矣。魯莊忘父仇而納其子,雖所納正,不免於不孝;管仲忘君仇而事桓,雖其功大,不免於不忠。不必定為桓兄、糾弟,曲為之說也。
殺子糾書 「齊人」,並其國人言之,見小白之入,糾之死,皆通國所同也。益知齊小白之為眾詞,再書 「子糾」,貴之也,親之也。糾如以少奪長,與兄爭國,則糾固有罪矣,何至於其死而專罪齊人,且重系以 「子」 哉?
《春秋》嘉死節,其為君死者必書之,如孔父、仇牧、荀息是也。召忽死,何以不書?子糾未嘗為君,召忽雖死其主,而於君國社稷無系焉,故不書。後人以夫子重子管仲,遂並訾召忽所事不正,其亦冤矣。論功烈,則管仲為盛;論節義,則召忽為正。匹夫匹婦之諒,未必即貶召忽,概言之耳。
干時之敗,長勺之勝,不復父仇,而皆以納糾之故,所以斥公也。凡書 「來戰」 者,責在外;書 「敗某師」 及 「某師戰」 者,責在內。而此與 「公敗宋師於管」 又不同,兵加於己,不得已應之,非魯之罪;兵不厭詐,以謀取勝,亦不足譏。所譏者,魯莊既修甥舅之好,援紀而紀滅,納糾而糾死,以為積弱耳。而經書 「公伐齊」,則公猶能伐也;書 「公及齊師戰」,則公猶能戰也;書 「公敗齊師」,則公猶能敗齊也。故詳書之,見其非無能為,而甘心忘父之仇,為大不孝也。下書 「公侵宋」,「公敗宋師於乘丘」,是內為主之意;「公敗宋師於鄑」,又是見其黷武。比事觀之,義理無盡,不可泥煞一例。宋人遷宿,穀梁雲 「亡詞也」。啖氏【助】曰:「是移其國於國中,而為附庸也。」 齊師遷紀郱、鄑、郚,猶未舉全國而遷之,故此為遷國之始;齊師滅譚,為滅國之始。是秋,荊敗蔡師於莘,以蔡侯獻舞歸。蓋中國自相吞併,然後蠻夷得以猾夏。
宿,杜注小國,東平無鹽縣也,今在山東兗州府東平州東二十里,蓋附屬於魯境者。應是宋怨公侵【在二月】,故遷怒而遷宿【任宿、須句、顓臾皆風姓,故知是為魯附庸】。
紀侯大去,宋人遷宿與滅國無異,然猶有畏憚焉,故迫而去之、遷之。至齊師滅譚,則悍然無忌,蓋其聲勢威令足以陵懾諸侯而不敢動,故始則滅譚、滅遂以示威,繼則遷邢、存衛以示恩,而究之滅國自桓始,吞併之禍遂相接跡。若邢遷如歸,衛國忘亡,存亡繼絕,嗣者用希,則功不贖罪也。
紀叔姬歸於酅【莊十二年春三月】,賢叔姬也。然以叔姬系紀,以酅系紀叔姬,見紀既亡矣,而叔姬歸酅,是酅在則紀未滅,明紀之猶有酅也。滅國不見經,無可見耳。苟有可見,雖失其舊封,而尚得存其蹤跡,《春秋》未嘗不欲宛轉存之,紀叔姬歸於酅是也。
《公羊傳》:仇牧聞君弒,趨而至,遇之於門,手劍而叱之,萬臂摋仇牧,碎其首,齒著乎門闔。是仇牧以捍衛其君死,故書太宰督,特遇於東宮之西而殺之,非以衛君來也。督操國重權,萬懼討,故並殺之耳。弒君之賊,還為賊殺,死其宜矣,烏得與牧同書哉?卓氏【爾康】曰:「削而不書,夫子特筆。」 吾謂此非故削之也,然使督亦以捍衛君而死,夫子必應削。何則?弒君之惡,非可恕也。蓋卓氏論不可非。北杏之會【莊十三年春】,齊侯稱爵,宋、邾、蔡、陳皆稱人,以為貶辭【楊龜山】以為眾與【穀梁氏說,諸家多從之】,皆未合。劉氏【敞】謂為大夫是也。當時齊桓圖伯,諸侯猶未尊齊,故桓自主會而四國之君不至,且會以定宋亂,而宋首不共,故明年之春,合陳、曹伐宋,蓋是會也。桓不得志,於是滅遂以示強,盟魯以示信。至明年兩伐宋後嗣,是於鄄、於幽,諸侯無敢不自往會者矣。
說《春秋》自相矛盾,如雲 「為賢者諱」,又雲 「責賢者備」,畢竟如何說?隱公雲 「攝」,桓公又雲 「篡」,何者為是?
桓之伯最遲,魯、宋久而後合。鄄之會,乃伯之始【一在十四年冬,一在十五年春】。然宋人猶或主兵,衛、鄭未免復叛,其難如此。晉文則一戰而伯矣。蓋桓之時,周德雖衰,諸侯不復翊戴共主,然猶未肯甘心推擁一人,聽其指揮號令,故合之為難。至於文公時,諸侯惟強足庇民者是從,習熟見聞,以為當然,故城濮勝而諸侯宗之,所處之時有難易也。遂既滅矣,猶能殱齊人。若因氏、領氏、工婁氏、須遂氏,必皆遂之世臣、大室,蘊其忠憤,用其智計,盡殺戍者,以報滅國之仇,灰燼之餘,尚有生氣。
齊伐戎【莊二十年冬】,張氏【溥】以為為魯也。去年之冬,齊、宋、陳三國伐魯,蓋以受鄭詹及公子結遂盟之故。至二十二年秋,及齊高傒盟於防,自是以後,納幣、觀社,公汲汲於合齊,而齊顧遲遲焉,則此之伐戎非為魯也,明矣。莊公之婚哀姜也,盟會遇谷、盟扈,屢會以要之;納幣、觀社、逆女,屢至以求之,若惟恐其不得者,蓋必慕乎哀姜之色也。哀姜不傳其美,而莊公不傳其好色,然為國君者,年逾三十而無正配,則其多嬖倖可知也。豈無他族而惟齊女之求?既非賴其系援,而其德復無稱,則為其色而已。曰 「制於文姜」 者,非也。時文姜已沒,誰制之而使必於齊乎?
丹桓宮楹,刻桓宮桷,說者曰:「以示孝也。」 或曰:「以誇大齊女也。」 固皆有之,而吾謂此是莊公不能自安良心,發見無可奈何而出此也。父仇不報復,娶仇女以見宗廟,秉彝不亡,未免忸怩,於是思為盛飾以媚已死之親,而逭不孝之罪,故丹楹未已,復為刻桷。蓋天下非禮之事,多從自危之心而起。
郭亡,張氏【溥】曰:「疑即東虢也。」 按《公羊傳》以虞虢為虞郭,則此說可從。
衛侯朔不書葬,魯未會葬也。賊弟叛臣,去葬不足以為討。
叔姬卒、葬皆書,以亡國之君之繼室,而其歸、其卒、其葬詳書之,是紀之名猶賴叔姬之賢以存,執節守禮之效也。
莊公三十二年中,文姜醜行,史不絕書。文姜死而哀姜入矣。然齊有亂倫滅理之文姜,而魯有秉節守義之叔姬,不以國之存亡易心,寄寓困約而不易所守,所謂風雨如晦,雞鳴不已者也。《春秋》亦詳錄之,與文姜、哀姜事參看,則勸戒昭矣。
立幼君而徐弒之,遂開王莽、梁冀輩法門,故慶父者,亂賊之俑也。
吉禘於莊公,非其時,非其地,先儒論之詳矣。喪未三年,汲汲若不及待,蓋殃咎將至,哀樂失常,篡弒之心無所忌憚,而亦有儳焉不終日之勢,自為之兆矣。故八月而閔公弒,九月而夫人孫,慶父奔,可見亂臣賊子據危地而樂禍不悛者,未有不立見潰敗,而其決裂未有不甚者也。
夫人姜氏孫於邾,說者謂文姜殺夫罪重,故去姜氏;哀姜殺子罪輕,故不去姜氏,非也。弒君一耳,且預弒二君矣,豈應末減?其無貶絕,蓋不待貶也。文姜去姜氏,不得謂已盡其殺夫之罪;哀姜不去姜氏,不得謂可寬其殺子之罪。
凡亂賊之欲篡取大位也,雖悍然以為己有,然必俟同黨推戴之而後居之不疑。若眾心不與,而舉朝無一人焉率先諂附,猶將徘徊觀望,不敢遽取。而推戴之者,又必為重臣世室、朝野之望、人所推服者,或先以利祿結之,否則脅之,示之以意,令發議在彼,篡奪之謀於是乎成。如莊公死,子般宜立,而首發慶父為後之議者,叔牙也。慶父弒械已成,哀姜主乎內,叔牙輔乎外,季子先酖叔牙,則外廷無復推戴慶父者,故子般弒而不敢自立,閔公弒而仍不敢自立,雖有內援而無外助,故卒至奔莒。使叔牙不死,倡議奉慶父而立之,諸魯臣未必不從而季子之反國益難矣。故叔牙罪未著而遽酖之,疑其孟浪,然慶父弒兩君而終不敢自為君,則由先酖叔牙,剪其羽翼也。
夫人氏之喪至自齊,杜氏曰:「不稱姜,闕文也。」 是也。以去姜為貶,則有不可通者,貶當先去夫人,不當去姜氏。文姜、哀姜俱亂魯,不絕之於魯,而絕之於齊,此何意乎?孫氏【復】曰:「正王法也。」 王法當正其始,何始不貶而終貶也?蘇氏曰:「哀姜之死,齊既自絕之矣,是以不稱姜。」 然則齊襄未嘗誅文姜,而亦去姜氏何也?夫哀姜為齊桓所誅,既伏其罪矣,此書喪至、書葬,乃以見魯人之徇私情而昧於大義,而意不主於夫人,何必復以氏不氏為曉曉哉?
虞師、晉師滅夏陽,左氏曰:「晉里克、荀息帥師會虞師伐虢,是虞實有師也。」 穀梁曰:「虞無師,以其先晉,不可以不言師。」 非也。《春秋》紀實之書,無但假道而並坐出師之理。公子友帥師敗莒師於酈,與翬帥師、公子慶父帥師有異乎?其專一也。祿去公室雖自宣公而政逮大夫自隱已然,特歷世不久耳。季友於魯有大功,而季氏之強權輿於此。
召陵之師,初不足以服楚,屈完之詞,齊無以對也。至甯母之會,仲諫桓拒子華之謀,曰:「招攜以禮,懷遠以德。」 又曰:「綏之以德,加之以訓辭。」 較伐楚時識見又進,可見學問增進,雖天下才,亦由歷練事多。
禘於太廟,用致夫人,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一不書氏,一不書夫人,此自有意,與文姜、哀姜之去姜氏不同。蓋或稱夫人,或稱成風,而不全予之者,足以見妾之不可為嫡,而僖公尊其生母之非若文姜、哀姜之去姜氏,固不足盡貶意也。 書夫人風氏薨、葬我小君成風,則全予之者,意已見於前也。
宰孔言齊侯不務德而勤遠略,先儒疑之,是矣。且其語亦謬,桓之伯正在攘夷狄、尊周室,伐山戎而卻狄,盟楚猶憾其不能存邢、衛於未亡,救弦黃於將滅,奈何以勤遠訾之?若盟首止於洮、於蔡丘,不動干戈而定天位,惠後、叔帶憚而不敢逞,此可謂之不務德乎?或如公羊震而矜之之言,則有之耳,然不足掩其大功也。
奚齊本非子,故不稱子,尚未成君,故未稱君,而亦不書弒,而自里克言,則固其君之子也。故書殺其君之子,從里克起義者也。穀梁謂國人不子,如其意則亦應不君,卓奈何又書弒其君卓乎?惟家氏【鉉翁】之説,謂奚齊死於喪次,君臣之分未定,其言得之。
江黃近楚,顧不與楚而服從中國,其慕義向善,賢於陳蔡遠矣。寧受楚伐,外無救援,效死而弗去,此滅國之最善者也。時管仲猶在,而桓德已衰,楚伐黃、狄侵衛,皆弗能救,於是諸侯知桓之無足恃,而緣陵之城,救徐之役,同盟解體,不復用命,甚矣,機宜之不可失也。
夫人姜氏會齊侯於卞,習也,非禮之事,先世行之,後人弗怪也。
齊桓之伯,不能使楚弱,猶能不使楚強。宋襄不成伯,適使楚強於中國,而驅諸侯從之耳。使晉文不興,楚伯不待莊矣。故宋襄者,桓文之罪人也。
宋襄首伐齊,次執滕子,次虐鄫子,次圍曹。其所以求諸侯者如此其暴,是以陳、蔡不忘桓德之說,修好諸侯,而楚遂參預盟會,自於齊始。
楚執宋公,而使宜申獻捷,脅魯也,亦必示以釋宋公之意,令魯為之解也。故遂有薄之盟。《公羊傳》言公子目夷歸,設守械而守國,楚人知雖殺宋公,猶不得宋國,於是釋宋公。此即呂甥征繕、立圉之意,喪君有君,敵失所要挾,故晉惠、宋襄皆復歸國也。鹿上及盂,公皆不與,因來獻捷,遂為宋請。書曰:「公會諸侯而釋宋公。」 蓋以釋宋之權予魯也。胡氏曰:「為魯計者,拒其使而不受可也,請於天王而討之可也。」 張氏【洽】曰:「諸侯若能使宋征繕,而修文告之詞,明宋之直,正楚之罪,則楚人當情屈義愧,而歸宋公之不暇矣。夫楚之詐而無信,豈能自服於義?若其強盛,則雖齊晉之大,桓文之賢,用全力而僅勝之,魯顧能聲罪致討乎?事固有正理,如是參以情與勢,而有所不能遂,當有以曲全之。」 胡氏、張氏之說,可謂昧於勢者也。
泓之敗,譏其不量力乎?則較之於甘心即荊蠻者,當遠勝矣。謂其不以詐取勝乎?又非聖人意也。此蓋惜之而已,非有褒貶。圖伯有三:勤王也,合諸侯也,懲荊舒也。先勤王而後合諸侯,諸侯合而後能懲荊舒。桓文雖不同,其懲荊舒必在合諸侯之後。宋襄於勤王無聞焉,徒欲得志於楚,以致諸侯,其亦顛矣。《春秋》欲褒之,則無可褒,故不書伐而書戰,見非奉辭討罪之師;亦不加貶,故書宋公、宋師,見是戰雖敗,而敢與虎狼之楚抗衡,志猶可取,特敗而不復,無能爭勝,諸侯遂帖然從楚,不特為宋惜,兼為諸侯惜也。
狄伐鄭,據《左氏》言,則使狄伐鄭者襄王也。鄭執王使,而受狄師,則襄王與鄭不睦可知。及頹叔、子桃以狄師攻王,王復出居於鄭,鄭省視官具於汜,而後聽政,則又若泯然無芥蒂者,此亦可疑。
觀天王出居之事,則知首止、葵丘之功大矣。
晉侯納王不書,不告也。時魯方合於楚,而未與晉通,故弗告魯。
圍宋之役【僖二十七年冬】,楚稱人,陳、蔡、鄭、許稱爵,明其皆君也。稱其爵而列之楚人之下,其愧甚於稱人,不貶而深於貶者也。《穀梁》曰:「人,楚人所以人諸侯也。」 余謂惟不人諸侯,益見書法之嚴。
楚自齊之盟參預夏盟,遂憑陵上國。宋襄執於盂,敗於泓,其受挫辱已甚,諸侯靡然俯首帖服。晉文一出,侵曹、伐衛,獨與楚抗,而雪宋恥,雖用詭譎,亦是兵不厭詐。當時楚勢極盛,非一戰勝之,則楚不戢,楚不戢,諸侯不服。若仗義執言,帥兵臨境以伐之,又無以保其必勝,故以曹、衛為餌,誘而致之,僅乃得志,勢亦不得已。譬之除虎狼者,入山而搏之與設阱而取之,但當以入山而搏為正,然不必以設阱而取為罪也。胡氏於侵曹、伐衛則斥其報怨,城濮之戰則斥其詭譎,斯亦固矣。
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刺之。《左氏》所記,深得魯之情矣。但在傳,則以不卒戍為買罪,案在經,則紀實而已。買戍衛,而晉伐衛,卒戍則抗晉,楚復救衛,不卒戍則恕楚,故不令卒戍而刺之,經固非以不卒戍屬買也。若曰:既使之戍,又不使卒戍,見買之無罪云爾。
楚人救衛,惡楚也。胡氏以為譏晉,此等處最謬。曹、衛親夷狄而疏中夏,晉伐之為伯討,何譏之有?
齊桓時,楚雖強而未盛,故召陵之師緩。晉文時,楚已几几更伯主盟矣,故城濮之師急。齊桓時,惟蔡、鄭與楚,而江黃及徐尚有從齊者,故可整兵相向。至文公,則宋、齊兩國外,皆服屬楚,故必致楚來戰,然後能勝之,時勢不同也。
晉文定伯甚驟,五年身死,然子孫常為盟主。桓公積累數十年得之,而一敗塗地。蓋桓公單恃一管仲,而文公所用謀臣力士多,文公雖死,而狐、趙、先、郤輩猶在,故伯業不衰。可見賢才多,則氣脈長,少則氣脈促。伯佐尚然,王佐又當何如?
踐土之盟,王自往也;河陽之狩,晉召之也。惟天子可以親勞諸侯,故諸侯可以上召天子。上輕故下慢。
得臣之殺,說《春秋》者多責楚子。得臣自應殺,喪師辱國,所謂謀人軍師,敗則死之,未為失刑也。得臣不忍於蒍賈之一言而憤兵致敗,借使楚復用之,必刻刻不忘城濮之役,兵連禍結,數世未已,故得臣死而晉楚皆得息肩,此殺不為無功也。或謂楚成不如秦穆,不知秦意止於報晉,楚兼欲爭諸侯,得臣必不能如孟明,增修其德而殘民以逞,當較彭衙及晉更甚焉。楚成毅然殺得臣而不復報晉怨,其懲忿而自克,固勝於秦繆矣。
晉襄初立,敗秦,敗狄,是繼伯大關要。
大夫特會諸侯,自公孫敖會晉侯於戚始,而敖固慶父之子也。孟氏之專,始於敖;叔孫之專,始於茲,而盛於得臣、彭生;季孫之專,始於友,而盛於行父【敖會在文元年】。及晉處父盟,去氏書名,使若會者以厭之也。處父非敢伉晉侯,使之於處父無責焉【孔氏穎達曰:惡處父也,非也】。
內大夫出盟諸侯,自柔於折始【桓十一年】。嗣是則公子結之於鄄【莊十九年】,然齊、宋猶以不恭為討。至文公時,則公孫敖專會晉侯矣,又會三國矣。垂隴以大夫主盟,是尊其大夫而卑諸侯,不知政之遂移於大夫也。洮之盟,王人與焉;葵丘之會,宰周公與焉,然猶以諸侯會也。翟泉之盟,則以列國大夫與王臣盟,天子輕而諸侯重,諸侯輕而大夫重,世變代降如此,然皆齊桓之後。
丁丑【文二年二月】,作僖公主,特書之,為逆祀,並書也。喪主於虞,虞主用桑【宜五月作】;吉主於練,練主用栗【宜十三月】。虞主埋之,吉主刻而諡之,藏於廟室,常所當奉祀也。練而易主,是時僖公薨已十五月,練不易主,而今始作之,慢也。殷既練而祔,周卒哭而祔,祔與練祭於廟,祭訖主反於寢,三年喪畢,遭烝嘗,乃於廟。今才二十一月,未大祥而吉祭亟也。比而觀之,過期與不及期,均為不時,而逆祀非禮,又其顯然者矣。
晉陽處父帥師伐楚,以救江,大書特書,非貶詞也。但當比事觀之,是冬救江【文三年】,而四年秋書楚人滅江,則其伐固不足以懲楚,而其救固不足以存江也。汪氏【克寬】謂責處父不能伐楚救江,而特起伐以救之文,以罪之。《春秋》豈有無事而起其文者哉?
二年冬伐秦,則書 「人」 秦;四年冬伐秦,書 「晉侯」 者,記襄公親行耳。書 「人」 書 「爵」,有不足盡褒貶者。
錫桓公命,歸含且賵,會葬,王不稱天,遂以為貶。夫榮叔歸賵與宰咺歸賵,其為厚禮妾母,無以異,而隱元年未嘗不稱天也。王必稱天,尊之至,故求之備,何必去天以示貶乎?《春秋》尊王,而敢貶黜天王,必無是理。
大夫專盟,自公子遂會晉趙盾盟于衡雍始【文公八年】。李氏【廉】謂內大夫特會外大夫五會:郤缺承筐、高固無婁、荀首於谷、士匄於柯、荀躒適歷者,非也。大夫主盟諸侯,自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縠盟於垂隴始【文公二年】。許氏【翰】謂大夫主盟諸侯,自扈之會始【文公七年】,亦非也。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公子遂如齊,至黃乃復,君命不行,縱恣無上,可見矣。
先都、士縠、箕鄭父皆稱 「人」,以殺三人皆有應殺之罪,故稱 「人」 為討罪之辭,而討罪不出於君,則兼有擅殺之意,《穀梁》、胡氏之說當並存。
逆婦姜於齊,稱 「婦姜」 者,姑在之詞,非禮成於齊之謂也。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亦可雲以成禮於齊,便稱 「婦」 耶?不稱夫人,不書 「至」,蓋是文公不重大婚夫人之禮,有不備,故其詞輕簡。後書夫人姜氏如齊,書 「至」 自齊,既告行告至,則謹書之矣。以為喪中納幣成禮,婦家聖人惡之,而變其文者,大謬。
世室壞屋,曰 「不共」,曰 「不修」,皆是,此非天災神怒也,直傾頹耳。程子以為變,高氏【閌】以為自壞,失經意矣。
外臣來盟,不稱使者。其來,君使之盟,非君使之,屈完之來盟,不盟未可定也。高子之來,所以伺魯,若華孫之來,安知其非有所窺偵乎【子哀來奔,魯方受之】?君無專命,而臣以權宜定盟,故不稱使。特結盟尚屬修睦之事,是以無貶詞。子卒不書弒,史臣曲筆也,夫子因之。蓋宣公時,君之祖考,前史諱之,而自我暴之,則不可。
陳氏【傅良】曰:「惡位未定,則其稱子卒,何成之為在喪之君也?」 此不然。莊公八月薨,子般十月弒,已稱子矣。喪必有主,君薨,嗣子之位先定,豈有距公薨八月且已葬,而位猶未定者哉?惡為在喪之君,無可疑者。
仲遂弒赤,遲至八月而後發者,懼外之無援,而諸臣不與也。至得臣同使,則叔孫氏與之矣;孟氏則文伯、惠叔未秉政,而季氏則行父與之矣;外則齊又與之矣。是以弒赤而不忌,其初尚顧望,未敢動也。慶父內外無助,發之又速,故季友得成反正之功。仲遂布置既定,發之遲,而宣公之位安,仲遂居然令終矣。
子卒不日,不知其日也。曷為不知其日?諱而不紀也。子般何以書日?曰:世愈近,諱愈深。
惠伯不與乎弒,故仲遂必殺之。雖非捍君而死,然終是為君死難。張氏【洽】以《春秋》不書,反責以不能扶持之罪,非通論也。
莒仆來奔,季文子使司寇出諸竟,其使太史克對曰:「見無禮於君者,若鷹鸇之逐鳥雀。不知身為大臣,而預乎弒逆,且為之納賂請平者,將謂之有禮乎?無禮乎?其祖鴆叔牙,誅慶父,而行父黨於仲遂,是不忠不孝之尤者,何乃責莒仆哉?」
庶其、密州之弒,傳皆謂因國人以弒,讀者疑之。吳氏【澄】謂國人下 「以」 字當作 「之」 字,卓氏【爾康】謂 「以」 通作 「已」,皆國人弒之之詞。然襄三十一年以為傳誤,猶可;若庶其之弒,傳中載季文子語,明言 「今莒仆則其孝敬則弒君父矣」,傳中 「以」 字豈可改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