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隨筆 · 《春秋隨筆》卷下

顧奎光 《春秋隨筆》
瀘溪縣知縣顧奎光撰 桓、宣繼弒而書即位者,外援既定,內位既固,從容成禮,無復危疑畏憚之心,可以見亂賊之得志也。 桓公元年三月,公會鄭伯於垂,即書鄭伯以璧假許田,所以結鄭也。宣公元年夏,書公會齊侯於平州,公子遂如齊,即書齊人取濟西田,所以賂齊也。此與會於稷以成宋亂,取郜大鼎於宋,皆同。蓋亂賊所畏不在強大,而在無欲。 晉趙盾帥師救陳,下書宋公、陳侯、衛侯、曹伯會晉師於棐林伐鄭。言伐鄭,故書會晉師,而趙盾已見於上文,不必復書趙盾,文自簡明謹禮。於會諸說俱可不必。晉雖大國,獨當一楚,猶或不敵,復加以秦,則晉不支矣。故晉與秦合而楚敗,楚與秦合而晉敗。殽之後,秦晉報復紛然,自是晉之全力在秦,而不在楚。至楚人滅庸,而秦楚之交合矣。趙穿侵崇求成,益為失策,不能合秦以拒楚,而怒秦以資楚,舛矣。 經不書師敗績而書獲其君與將者,韓原之獲晉侯,鄭獲蔡公子燮,蓋君與將雖見獲,而師徒不至大崩也。其書敗其師而獲君與將者,以蔡侯獻舞歸,獲莒挐,獲宋華元,獲陳夏齧,獲齊國書,皆師先敗而君將復見獲者也。或疑豈有君將見獲而師徒不至大崩者?不知韓之戰,晉戎馬還濘而止,是以見獲,而秦伯亦幾為晉止,為慶鄭所誤耳,是晉侯雖獲而師未動也。傳敘城濮之戰,楚惟中軍不敗;邲之戰,晉惟下軍獲全,始書敗績,則知書敗與否,皆據實而言,但君將見獲,敗亦可想見矣。趙盾舍靈公而欲立公子雍,秉國者如此,便是大事糊塗。令狐以後,秦晉之構兵,盾為之也。其執政偏頗,絕無執守,內不得於君,而外不競於敵。三傳所紀,如鉏麑、彌明、靈輒等事,人艷稱之,吾謂厚施養士,使君側左右皆為之死黨,後來遊俠氣習已開於此。桃園之賊,即趙氏羽翼,穿特為之首耳。 盾於趙穿,曲徇其意,正欲得其死力。如求成於秦,而反伐其與國,秦非畏晉者,安得成?盾非不知此,以穿欲得兵柄,故遂使之。侵鄭之役,合諸侯之師,力非不足,而去之,亦緣君臣相圖,意不在鄭,弒械於此成矣。其亡也,以君委穿而已,且中立不成,則奔;成,則復。穿愚而盾巧矣。亡不越境,而非謂越境討賊,遂可免罪。即使盾歸罪於穿,執而戮之,終無以自解。劉氏【敞】謂盾之免與不免,在乎討與不討,而不在越與不越,此未是。司馬昭即斬賈充,亦何以謝天下,何況成濟? 魯宣繼弒,齊惠亦繼弒,故宣之立,不事晉而事齊。鄭襄繼弒,晉成亦繼弒,故襄之立,不附楚而附晉。所謂同惡相濟。 齊侯止公以叔姬免【五年春】,晉侯止公以賂免,魯本望國,至是辱甚矣【黑壤之盟在七年冬】。 仲遂之卒,上書公子,下書氏及名,互詳之也。春秋未嘗貶,曷為不貶?遂之惡無待於貶也。 弒君大惡,天地所不容載,非文字間貶斥得蔽其辜。故文姜、哀姜猶稱夫人、小君,慶父、仲遂猶稱公子,正欲天下後世見其為夫人、公子,罪乃益重,若不書,與常人等耳。文姜孫齊,不書姜氏;哀姜喪歸,不書姜,恐是遺闕,姑為說之耳。 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胡傳曰:「著咎徵焉。」 此說為勝。潦車載蓑笠,士猶備之,豈有葬君母而無備者?宣公親母,且由以得立,未必苟簡從事,不克葬,則雨甚矣。弒君逐嫡,而居然正夫人之位,生榮死哀,豈復有天道乎?雨甚水至,逾時淹日,不能成禮,亦足覘天人之理矣。宣公三年,楚侵鄭書人;四年,伐鄭書爵。胡氏曰:「與之也。」 歸生有可討之罪,而楚非討罪之師,春秋安得與之乎?五年,伐鄭書人;九年,伐鄭又書爵。胡氏曰:「下書晉郤缺帥師救鄭,則知其非與之。」 然則四年伐鄭果可為與乎?吾謂楚之伐鄭,皆非予詞,君行則書爵,大夫行則稱人耳。若晉郤缺帥師救鄭,與陽處父帥師伐楚以救江同意,有救之名,無救之實力,不足畏,德不足懷,救江而江滅,救鄭而鄭叛,猶之弗救而已。春秋憤楚之憑陵而書救,以解嘲耳,故十年,楚伐鄭,士會之救遂不書,蓋謂晉救不足為有無也。 楚人殺陳夏征舒,予楚也。合下入陳、納孔寧、儀行父二事觀之,固未嘗以討賊予楚。蓋自征舒言之,則弒君之賊,雖蠻夷戎狄,亦得明正其罪,而又傷王法之不申,伯威之不競,此書殺征舒意也。自楚言之,則既有利心,復納亂臣以間之,若正本清源,二人當與征舒同辟,一殺一納,於義何居?書入、書納,可見楚之非伯討矣。 左氏敘邲之戰,說楚之所以勝,在晉人口中敘出;晉之所以敗,在楚人口中敘出。其敘楚之勝,在楚之不欲戰處見之;敘晉之敗,在晉之或欲戰或不欲戰處見之,不必看到交鋒接刃,己自勝負瞭然。 晉殺其大夫先縠,不正其邲之罪,而加以召狄者何也?桓子請死,而士貞子救之,若趙穿、魏錡皆無討焉,則無辭以誅縠,故置邲事不問,而以召狄中之,可見縠之剛愎,不容於晉矣。 宋人及楚人平【宣十五年夏】。左傳言華元夜入楚師,登子反之床而起之,子反懼,與之盟,而告王。公羊言司馬子反乘堙而窺宋城,宋華元亦乘堙而出見之,二傳不同,公羊語為可信。子反為大將軍,中守備防衛必然嚴 密,何以夜入登床如無人焉?果爾,則必如後世劍俠之術也,異矣。 春秋書飢、書有年,重民命也。桓、宣書有年,說者【胡氏、孫氏】以為不宜有,夫其君是惡其民何罪?此正見天心之仁愛耳,復何異乎?汪氏【克寬】曰:「幸其僅有年也。」 得之矣。親戚間財帛交際,若我貧彼富,不可不分明;我富彼貧,又太分明,不得錙銖計較,縱是分所應得,亦能致怨。 宣十四年秋九月,楚子圍宋,至十五年五月而後宋及楚平,其服宋也,可謂難矣。宋人告急,晉安得不救?而伯宗之言曰:「天方授楚,未可與爭。」 雖晉之強,能違天乎?諺曰:「高下在心,川澤納污,山藪藏疾,瑾瑜匿瑕,國君含垢。」 君其待之。晉本畏楚,而伯宗復以此言佐之,晉益不振矣。楚雖強,而頓兵堅城之下,已逾半載,師老財匱,勢如弩末,使晉救之,未必不退,而包羞忍恥,不敢出師,順天者存,果如是乎?書宋人及楚人平,所以傷中夏之無盟主,而譏晉也。說春秋者乃以專政擅名罪華元、子反,豈識輕重哉? 楚圍宋而晉不救,於是宋未下而魯先降矣【十五年春,公孫歸父會楚子於宋】。使晉能救宋,魯猶有所恃也。 孟獻子謀魯,薦賄以求免,其恇懦無策,與伯宗同,而一則以禮意文之,一則以天意諉之,故謀國者論時勢,不容以盛衰強弱委之天意,而不知自強;論道理,又不可將珠玉皮幣之事視為以小事大之禮,後世若漢唐之和親,宋之歲幣,孟獻子之故智也。宋之偏安,伯宗之故智也。二人言皆可聽,而誤國不小。 斷道之盟【宣十七年】,五國之君皆在,故書爵,非予之而貴之也。外楚既無事實,謀齊亦出私憤,何予之而貴之有【予之趙氏鵬飛說,貴之家氏鉉翁說】。 宣公即位以來,事齊甚至,末年乃謀伐之,必不堪其誅求也。依人自立者,必受其敝,以力服人者,必反為仇。石晉之於契丹,亦猶是矣。 宣公弒立,而叔肸非之,織屨而食,終身不食宣公之祿。與之財,則曰:「我足矣。」《穀梁》以為通恩,胡氏以為明親親、厲不軌,其賢於《春秋》宜也。書字必賜氏也,胡氏以不用事不見經為疑,非也。不食其食矣,其不用事可知也。賜氏自是宣公之恩,叔肸有不得而辭者,未有君不賜氏,《春秋》賢之而特加以字者也。叔肸以加字為賢,則仲遂當去字為貶,遂不可去字,則肸亦不可加,故斷其為宣公賜也。 魯肸、衛鱄皆公弟之賢者,衛獻無信,故去之;魯宣有恩,故留之,所遇異也。楊氏【士勛】以《春秋》字肸而名鱄,強分優劣,非是。然則仲遂亦字,謂遂賢於鱄,可乎? 楚子旅書卒,不書葬。《公羊》以為辟其號,是也。孫氏【復】曰:「貶之也。」《春秋》於列國之君,不備禮不書葬,不往會不書葬,皆非貶詞。如貶之,則於吳、楚並不書卒可矣,何獨不書其葬哉? 宣公薨,而歸父逐。《穀梁》曰:「捐殯而奔其父之使者,是亦奔父也。」 胡氏曰:「罪成公君臣,死君而忘父,逐之亟也。」 論固正矣,然使舊主耄昏,奸權擅柄,新君嗣政,大憝不除,而執三年無改之說,襲其秕政,用其私人,因循而莫敢動,何以明賞罰而新號令?若歸父,則固不必逐,而逐之若是亟者,以欲去三桓之怨也。行父始不能治仲遂之惡而比之,繼不能忍歸父之怨而逐之,則是為死君而已矣。 鞌之戰【成公二年】,四卿並將,掃境興師,大夫氣焰赫然而公室卑矣。然亦不獨魯也,戰鞌之後,即為袁婁之盟,征伐者大夫,會盟者亦大夫,雖其來有漸,而是役實一大關目也。 自鞌以後,六年侵宋,則仲孫蔑、叔孫僑如;昭公十年伐莒,則季孫意如、叔弓、仲孫貜;定公八年侵衛,則季孫斯、仲孫何忌;哀公二年伐邾,則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而鞍之役尚有臧孫許、公孫嬰齊,伐莒之役尚有叔弓,余則無非三家者。故大夫擅兵,自翬帥師而已,然若兵柄悉屬三家,則自此始耳。 成公以前,民猶公家之民,兵猶公家之兵,故師則命帥,將必屬卿。至是則各自為帥,有專屬而無兼統,故分則獨出,合則並出。然三家之中,季孫為主,後此書並將,無有不合季孫者,惟六年侵宋不預耳。 陽橋之役,王卒盡行,楚以眾勝,而晉亦避之,故侵衛書師,盟蜀書人,皆著其眾也。人楚,故並列國之卿,人之又以見服從楚者眾也。中雲公會楚公子嬰齊於蜀,見侵衛、盟蜀者為嬰齊也,非貶詞,蓋不待貶耳。三年伐鄭,晉、宋、衛、曹並書爵,則以其君自行,亦非予詞。夫冬盟蜀,則即楚而背晉【在十一月】;春伐鄭,則即背楚而即晉【正月】,反覆無常,二三其德,難乎其立國矣。屢書公而不諱,亦危之也。郯伯姬來歸,杞叔姬來歸,皆見出也,雖未審其事,然為不安於國則同。叔姬之歸,杞伯先來朝,而後復逆其喪者,杞素畏魯,故未敢決絕耳,未見叔姬之優於伯姬也。蟲牢之盟,《左氏》曰:「鄭服也。」 鄭以訟許不勝,急而求合,非力屈而服,非心悅而服,雖汲汲為此盟,而必不能固矣。吳伐郯【成公七年春】,家氏【鉉翁】曰:「貴郯而賤吳也。」 夫吳為太伯之後,而周章武王所封,何賤焉?孫氏【復】曰:「惡其僭號也。」 是時楚僭王號,方主夏盟,《春秋》書子、書卒,業已與諸夏同,何獨惡吳之僭號?其書國者,始通上國,猶略之之詞,逮盟會漸數,故至襄五年於戚,則書吳人;襄十年書吳子卒,則詳之矣。楚見於經,始亦稱荊【莊公十年九月書荊敗蔡師於莘】,至莊公二十三年書荊人,僖元年書楚人,四年書楚屈完,二十一年書楚子,亦漸詳也。蠻夷漸盛,交於諸夏,而無攘卻之者,聖人憂而傷之則有之矣。若曰書國、書人皆為惡斥之詞,則其強盛之時,尤當痛絕,不應嚴於前而恕於後也。以書國為賤,以書爵為貴,則盂之會、黃池之會,可謂貴之乎? 吳與楚敵已久,蠻夷自相攻伐,聖人弗責也。至是則兵連上國矣,故以伐郯始,猶楚之見經以敗蔡師於莘始也。 《易》首乾坤,《詩》始《關雎》,《書》重厘降,《禮》謹大昏,《春秋》為國史,於男女夫婦之間,未嘗不反覆致意,以其為人倫之始也。故於納幣、親迎、致女、逆女、來媵、來歸,苟非得禮,為常事莫不悉書,於大美大惡,則尤言重詞,不嫌其詳。於文姜,則詳之【如會禚、享祝丘之類】,志淫也;於哀姜,則詳之【如納幣、觀社、遇谷、盟扈之類】,志亂也。內女之賢,詳書之者,紀叔姬媵也,而書歸、書卒、書葬;宋伯姬尤詳,凡七見經,皆以其守貞而全義也。此不特見史法詳略之宜,而聖人重男女夫婦之節,亦顯然矣。 孔氏【穎達】云:「史稱有屠岸賈者,有寵於靈公,此時為司寇,追論趙盾弒君之事,誅趙氏,殺趙朔、趙同、趙括而滅其族。案三年傳,欒書將下軍,則於時朔已死矣,同、括為莊姬所譖,此年見殺【成公八年】,趙朔不得與同、括俱死也。於時晉君明,諸臣強,無容有屠岸賈輒廁其間,得如此專恣。」 又說云:「公孫杵臼取他兒代武死,程嬰匿武于山中,居十五年,因晉侯有疾,韓厥乃請立武為趙氏後。」 與《左傳》背違,馬遷妄說,不可從也。汪【克寬】氏曰:「《史記》稱屠岸賈誅趙氏,殺趙朔、趙同、趙括、趙嬰皆滅其族,而《春秋》止書殺同、括,不書殺朔、嬰,則不惟與傳牴牾,亦且與經相戾。」 此據經駁史,尤無可疑。《左氏》於趙氏事,如鉏麑、提彌明、靈輒輩皆記之,豈有杵臼、程嬰所為略不一及,而其事又非尋常,不容泯泯反覆核之,史所言恐無稽也。 使召伯來錫公命,稱天子,益知天王之稱王非貶詞也。孔氏【穎達】曰:「稱天王者二十五,稱王者六,稱天子者一,王稱並行,傳無異說,故知天子、天王、王者之通稱也。生而賜氏者三:季友、仲遂、叔肸也;以父字為氏者一:仲嬰齊也。皆變禮,故書之。」 晉侯執曹伯歸之於京師,書爵者,書其歸京師為天討也。雖伯主必能尊王而後可以討罪,晉侯是舉能正己矣。負芻弒立,稽三載而執之,則緩;列之會而執之,則譎。《春秋》善善從長,無不足之詞,蓋初時諸侯請討,晉以伐秦為勞,請俟他年,此與之會,負芻不敢不至,因而執之,則不興師旅,罪人斯得,皆有息民之意焉,此《春秋》之所恕也。 公如京師【成十三年三月】,因伐秦也。不書朝王,必其不成朝王之禮也。宣伯欲賜,請先使王以行人之禮禮焉,孟獻子從王,以為介,而重賄之。是時凌替已甚,更不如河陽、踐土時矣。王待諸侯之臣若此,則諸侯可知,當時局景,豈特下堂而已。若使朝王成禮,雖以他事至,而存之二百四十年,以志餼羊之意,未必非《春秋》所樂書也。故傳言朝王,而經不書。 子魚讓宋襄,公子西讓楚昭,子良讓鄭襄,子臧讓負芻,季札讓僚及光,皆能敝屣千乘者,而子臧、季札尤稱其賢。然較爭奪、篡弒之人,雖過百倍,而反使爭奪、篡弒者偃然得志,君父大仇不復關念,惟知歸潔其身,非聖賢所許也。晉人執負芻,將見子臧於王而立之,其將亡也,國人皆將從之,外為大國所與,內為國人所歸,而不能正負芻之罪,是其守節適以成就亂賊而已。魯兩嬰齊,仲嬰齊,仲遂之子也;公孫嬰齊,叔肸之子也。叔老、叔弓、叔輒、叔鞅,始以叔為氏,而嬰齊稱公孫,故知以王父字為氏者正也,仲嬰齊其變也。 鍾離之會,通吳以牽楚也。 範文子,其大臣乎!憂深而慮遠,伐鄭之役【成十六年】,則曰:「若逞吾願,諸侯皆叛晉,可以逞;若惟鄭叛,晉國之憂可立俟也。」 蓋逆知必有楚師矣。及戰於鄢陵,則曰:「夫合諸侯非吾所能也,以遺能者;我若群臣輯睦,以事君多矣。」 又曰:「惟聖人內外無患,自非聖人,外寧必有內憂,盍釋楚以為外懼乎?」 鄢陵之返,至於祈死而死,蓋厲公之侈,欒郤之不協,外嬖與諸大夫之相爭,勢必作難,而又勝楚以益其疾,故鄢陵之勝,晉君臣之禍也。孟子曰:「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恆亡。」《春秋》諸臣惟文子知此意,賢哉! 《穀梁》曰:「四體偏廢曰敗。」 此言敗則目也,其說固矣。《春秋》書敗績者,其君皆折肱傷股乎? 伐鄭之役,王臣始從伐【成十六年秋】,自尹子而後,以諸侯用王師,而王臣奔走,與諸國大夫無異,此又一變也。非挾天子以令諸侯,乃挾諸侯以令天子矣。高氏【閌】謂其扶義以令天下,豈不謬哉? 王臣從伐,自劉康公、成肅公從伐秦始,至尹武公同伐鄭,經始書之,繼是復伐鄭,則尹、單二公並預,柯陵之盟,歃血要言,王官與列卿夷矣。然首止、葵丘會而不盟,翟泉為盟之始,此則從伐而同盟之始【僖公八年洮之盟,王人與焉,會者也,且王室有困難,故無譏焉】。 晉弒其君州蒲,稱國以弒,不得其主名也。或本國史官書之,或魯史書之,則聖人因之,否則不得而懸坐也。董狐、南史所以可貴。 行父,亂賊之尤也,妾不衣帛,馬不食粟,小善耳,豈足掩其大惡哉!仲遂弒君,而人謂之賊,行父與於弒君,而人謂之忠,欺世盜名,又甚於遂矣。 簡王崩於九月辛酉,訃告未及,邾子之朝晉、衛之聘,皆無貶焉,此亦幸耳。當時諸侯,即訃告已及,亦豈能因聞喪而輟朝聘哉?楊氏【士勛】謂魯是有禮之國,焉得受之,不知魯非昔日之魯,《春秋》時天王之待魯為最殷勤,而魯之事天子極偃蹇落穆,特較之射王中肩、首犯不韙者稍愈耳。 孔氏【穎達】曰:「經雲六月庚辰鄭伯睔卒,傳言七月庚辰鄭伯睔卒,杜以長曆校之,此年六月壬寅朔,其月無庚辰,七月壬申朔,九日得庚辰,則傳與歷合,知傳是而經誤也。經在當時,日月不應誤,意是傳寫訛耳,其它殘脫舛漏,亦不能無,讀經者不可概忽,為傳疑,亦不可強生別解也。」 遂城虎牢,扼吭拊背,得地利之勝者也。然悼公即位,諸侯大睦,故能逼鄭以制楚,蓋先得人和矣。 襄四年,公如晉,請屬鄫,晉侯許之。五年,穆叔覿鄫世子巫於晉,九月,穆叔以屬鄫為不利,使鄫大夫聽命於會。六年,莒人滅鄫,魯既屬鄫,而不能庇,故晉人以為討。《春秋》鄫極弱小,宋人用之,邾人戕之,其受凌虐亦無如鄫者。至是見滅於莒,非必如《穀梁》立異姓以蒞祭祀之說也。小國互相併吞,而大國莫正其罪,利其賂,則請為屬;不利,則聽其亡,魯豈有字小之義乎?晉不討莒而討魯,未為偏也。 季友賜費在僖元年,至襄七年,南遺為宰,始城費,自後,南蒯以費叛【昭十二年】,弗狃以費叛【定八年】,至定十二年,墮之,大夫方張,陪臣繼叛,此天道也。 晉欒書、中行偃弒君,而書晉弒,則漏其主名矣,然猶知其為弒也。鄭公子騑弒君,而以瘧疾赴,竟若非弒者,然亂賊益巧,而史益無直筆矣。 初稅畝【宣十五年】,始征私田也。用田賦【哀十二年】,則又加征矣。公田之法,什取其一,今又履其餘畝,復什收其一【杜氏預說,合於哀公二猶不足之言,故朱子從之。《穀梁》曰:「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是尚未至什而取二,故杜說為長。」】已為什而取二。至哀公託名軍用,加斂于田數之多寡不可知,要之又多於稅畝矣。古者田出租,里出賦,賦之本義,專為出軍。租取民財,田主供之;賦取民力,商賈之里巷供之。《國語》孔子對冉有之言曰:「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遠近,賦里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於是乎有鰥寡孤疾,有軍旅之出,則征之,無則已。其歲收田一井,出稯禾六百四十斛,秉芻二百四十斗,出米十六斗,不過是也。先王以為足。」 胡傳取《國語》,謂田以出粟為主,而足食;賦以出軍為主,而足兵;弛力薄征,當以農民為急,而增賦竭作,不使末業者獨幸而免也。觀此,則用田賦者,乃令出粟者復出軍,既失重本抑末之意,又更假軍旅之名為聚斂之實,不過加征以足用耳【呂大圭曰:「陳君舉謂以丘賦為未足,又以田賦之,田賦之者家一人以為兵也。然九夫為井,六十四井為甸,甸出革車一乘,則是五百七十六夫而出七十五人。今幾受田者皆出兵一人,比古七倍,恐加兵不至如是之甚。賈逵以為周制十六井賦戎馬一匹、牛三頭,今使一井之田出十六井之賦,是多於常賦十六倍,於理亦未然。」】《論語》有哀公問有若之言,是舉宜出於哀公。然自襄十一年作三軍,而民之屬公者僅十二分中之五,至昭五年舍中軍,公室無復有民矣。此雖哀公之意,亦三家為之,故季氏使冉求訪於孔子,可見哀公不得而為主也。 初稅畝首壞田制也,作丘甲首壞軍制也。至用田賦,則田制、軍制俱亂矣【於倍征後加征是亂田制,令出粟者出兵是亂軍制】。《六書故》上取諸下曰賦。《禹貢》厥賦惟上,上錯。註:賦謂土地所生以供天子。《周禮》以九賦斂財賄,太宰八則,五曰賦貢。註:率出泉也,貢功也,九職之功所稅也。是租亦云賦,故曰賦稅。而計口率泉乃屬兵賦【《周禮》辨其夫家之眾寡與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即漢之口賦也】。《左傳》言悉索敝賦,則以兵為賦。《漢刑法志》畿方千里,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始分賦稅為二矣。 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一百四十四夫】,四丘為甸【五百七十六夫】。甸地方八里,旁加一里為成,一成之賦:長轂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二十五人為一甲,積四丘而具一乘,每丘出十有八人耳。作丘甲,則使一丘出一甲士、二十四步卒,而長轂、牛馬之數亦加四之一,是每甸增一甲也【杜民謂使丘出一甸之賦太過】。此與用田賦不同,作丘甲專為益兵,而用田賦乃是加征耳【九夫為井,實則八家,蓋去公田百畝矣,一丘應一百二十八家也】。稅畝在宣公十五年,丘甲在成元年,逾三年耳。變亂先王成法,自其君始,而其臣遂無顧忌矣。成法既壞,則由是而作三軍,舍中軍無所不可,故公室之分,宣公先啟之也。 魯本有三軍,而此言作者,分公室之始也。專擅改作不足責,而弱公強私之罪大。 始則三分其民,三家各得其一;繼則四分其民,季氏獨得其二。故作三軍,而三家並強;舍中軍,而季氏獨強。邢丘之會【襄八年】,命朝聘之數也。大夫聽命,已為過矣,況諸侯乎?胡氏曰:「朝聘事之大者,而使大夫聽命,無乃以姑息愛人,而不由德乎?」 是不知晉命朝聘之數,為以天子自居,而欲使諸侯親自俯首於壇坫之下,以成其僭妄也。《穀梁》曰:「見魯之失正也。」 不知此正以公不與會稍為得體,以為失政,非也。陳氏【傅良】曰:「大夫不書,尊晉侯也。」 亦無此意,伯主尊大,自為典制,彼不尊周室,《春秋》何為獨尊晉侯哉?晉侯親發命,鄭伯親聽命,則書晉侯、鄭伯而已,無所庸其尊高。厚向戍輩知有伯主,不知有天子,奉命惟謹,防之則書人而已,亦無所庸其貶。 溴梁之會【襄十六年】,高厚歌詩不類,荀偃怒且曰:「諸侯有異志矣!」 使諸大夫盟高厚,高厚逃歸,大夫遂自盟。是大夫之盟,固有君命矣。孔氏【穎達】云:「君使之盟,非自專也。高厚是大夫,盟高厚,故使大夫無諸侯盟大夫之禮。」《公》《谷》《胡氏》皆以為諸侯失政,大夫不臣,殆未考本事,政在大夫,豈自今日始哉? 悼公三駕:襄十年秋,戍鄭虎牢,一也;十一年秋,同盟於亳城北,二也;九月,會於蕭魚,三也。三駕而後得鄭,諸侯之勞肄亦甚矣。盟則不如召陵,戰則不如城濮,其得計者,在城虎牢以逼鄭,而通吳以牽楚,故鄭服而楚亦不爭。其不與楚戰,終是畏楚之意多,以為疲楚者,非也。吳子壽夢卒,臨於周廟,禮也。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是故魯為諸姬臨於周廟,為邢、凡、蔣、茅、胙、祭臨於周公之廟。是則傳所言周廟者,宗廟也,文王廟也;周公之廟者,祖廟也。諸侯不敢祖天子,而有文王廟,非禮也。 杜氏【諤】曰:「宣十八年錄楚子旅卒者,甚其暴盛,此書吳子【乘即壽夢】卒,亦以其暴盛。」 此說無理,國君薨卒,來赴告則書之,否則不書,此常例也。若雲甚其暴盛,則《春秋》書卒,如杞、邾、莒之君亦書,豈有暴盛意乎?盟會侵伐,其暴盛於生時為甚,何反於書卒而見之乎? 襄十三年春,公至自晉。傳云:「孟獻子書勞於廟,禮也。」 桓二年傳曰:「凡公行,告於宗廟,反行至舍爵策勛焉。」 公之如晉也,以朝且拜士魴之辱,其事伯主卑恭已極,告事而已,何勞可書,而謂之禮乎?長樗之盟,孟獻子相【襄三年夏】,公稽首,知武子曰:「天子在,而君辱稽首,寡君懼矣。」 恭不近禮,識者非之。獻子有賢德,而不知事大之禮節,使其君屈體強大,僕僕道途,又自以為功,可謂無恥矣。 晉侯搜於綿上以治兵,士匄讓荀偃,韓起讓趙武,欒黶讓韓起。傳言晉國之民,是以大和,諸侯遂睦。其事在襄十三年至十四年春,會於向,將執戎子駒支,范宣子親數諸朝,則云:「今諸侯之事我寡君,不如昔者。」 是與諸侯遂睦之語相背矣。及夏伐秦之役,荀偃欲戰,欒黶徑歸,而欒鍼死,士鞅逐其不和如此,一年之間,事語不相應,自為矛盾,《左氏》可盡信乎? 衛侯出奔齊,以臣逐君,不可訓也,故失國而不名。晉為伯主,當正林父之罪,而納衛侯,乃聽師曠、荀偃之言,反助林父而立剽政。邢既失,則齊人之貳,正不在假羽毛而弗歸也。師曠之言似識道理,荀偃之言似識時勢,此謂巧言亂德。 襄十九年八月,仲孫蔑卒;而二十年正月,仲孫速會莒人盟於向。二十三年秋,仲孫速卒;而二十四年春,仲孫羯帥師侵齊。此不行三年喪之始。 季武子廢彌(公鉏),立紇(悼子),而公鉏即為仲孫廢秩,立羯。武子明知秩長當立,而無以答公鉏,故曰:「身不行道,不行於妻子。」 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啖氏曰:「不言叛,為內諱也。」 非也。叛者,從其國言之,如衛孫林父、宋華亥、宋弟辰、晉趙鞅等是也。書來奔者,詞繫於魯,而不繫於邾,何由書叛?經書三叛人:襄二十年邾庶其,昭五年莒牟夷,三十一年邾黑肱。皆季氏為逋逃之主,而公不在國也。季氏外倚強臣,內受叛臣,所謂同惡相濟。 莊公之弒,晏嬰不死。其言曰:「君為社稷死,則死之;為社稷亡,則亡之。若為己死,而為己亡,非其私昵,誰敢任之?」 此賈舉、州綽之徒所以不得為死節也。然身為大臣,於君之失德,無諫諍之節;君之臨危,無捍衛之謀略;及君既死,不能討賊,復不能潔身而去,徒以嬰言為貪生苟免之計,則害義矣。 宋公殺其世子痤【襄二十六年秋】。讒痤者伊戾也,殺痤者向戌也。大臣不賢,女寺得計,能使人君父子不能相保,而無敢明白其事者。江充之讒戾太子,使為宰相者能持重,而以田千秋之告武帝者入奏,帝未必不悟,乃倉皇發兵,至於兩敗。張九齡去而太子瑛死,李泌在而廣寧王安。由是觀之,大臣之繫於國家,豈淺鮮哉? 向戌以弭兵為名,而晉楚之從交相見,自此南北兩伯,而中夏諸侯皆南面朝楚,乃東西並帝之權輿也。故宋之會為春秋一大關鍵【襄二十七年夏】。 向戌之弭兵,又即戰國合縱之始也,但此主通和,彼主拒秦耳,其遊說列國,頗類蘇秦。 宋之盟成於二十七年之秋,至明年,而宋、鄭、陳、許皆旅見於楚,公留楚七月,至使親襚,見辱如此,謂非向戌之罪乎?然晉已不競,無能庇諸侯,其折而服從楚,亦勢也。襄二十九年夏五月,閽弒吳子余祭,與吳子使札來聘,文不隔月。蓋余祭使札在先,被弒在後,札之至魯,未及聞喪,故請觀周樂而後去。魯據吳赴,則余祭弒在前,季札至在後,則追書於來聘之上。杜注、孔疏皆極明白。傳言城杞在六月,而士鞅之聘杞子之盟俱在城杞之下,則札來在六月可知。春秋於夏五月下連繫七件事,更不隔月者,蓋若五月書吳子弒,六月書吳子使札,則將以札為夷昧所使,而君尚未葬,概行吉禮,益滋後人之疑矣。 襄二十八年十有二月,天王崩【靈王】,乙未,楚子昭卒。明年春王正月,書公在楚;夏五月,書公至自楚。不奔天王之喪,而送楚子之葬,何也?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冬十月,葬蔡景公,即書會於澶淵,宋災,故不討弒君之賊,而恤失火之災,何故?公在楚,為天王崩而書,非以存君;宋災,故為葬蔡景公而書,非為失信。 子野卒,而立裯。穆叔不欲,而季孫立之。蓋立長、立賢,權臣所忌也。 莒人弒其君密州。程子曰:「莒子虐,國人弒之而立展輿,展輿非親弒,是也。」 如傳雲展輿因國人以攻莒子,則弒君與父,不容不書,且經雲密州,傳雲買朱鉏,顯與經異,當以經為正。 宋之會,晉楚並伯;申之會【昭四年夏】,楚專會諸侯,而獨伯矣。然魯辭以祭,衛辭以疾,曹、邾辭以難,楚威雖盛,而諸侯之未肯甘心服從,猶可見也。在會而執徐子,蓋欲以威諸侯;至秋而伐吳,則宋、鄭、滕、小邾亦不與矣。 中軍之舍【昭五年春】,乘叔孫豹之卒【豹卒於四年冬十二月】,不特卑公室,並以弱仲叔二家也。 惠牆伊戾之讒太子痤也,以坎牲加書,平公既知痤之冤,而烹伊戾矣。及寺人柳之讒華合比也,亦坎牲加書,平公又信之。一法再施,而又屢驗,何以接踵蹈襲?平公明而復暗,佐無左師之聒,亦絕不為解也,此傳之可疑者。 昭七年春王正月,暨齊平。傳曰:「齊求之也。」 若謂與燕平,則下雲燕人行成,盟於濡上,且歸燕姬,賂以瑤瓮、玉櫝、斚耳,是燕求之,不應雲齊求之。若雲與魯平,則齊魯十數年中並無怨隙,自崔杼伐我北鄙之後【襄二十五年】,已有慶封之聘,未嘗構怨,何事議和?即雲昭公即位以來,未嘗與齊通好,然但求通好,會可也,盟可也,何必言 「平」 乎?李氏【廉】謂下文又有叔孫蒞盟,正與叔還蒞盟之事相類。然鄭人來輸平【隱六年】,則平狐壤之怨;定十年及齊平,則平八年侵齊、伐魯之怨;定十一年及鄭平,則平六年侵鄭、取匡之怨。獨此與下蒞盟後雖有屬,而前則無根,以經文求之,則暨齊平即接上伐北燕為文,間時不間事,而叔孫蒞盟在三月,公如楚之後,間事復間時,則以為燕齊平較優。 葬陳哀公,誰葬之?輿嬖袁克葬之,是未必成葬禮,諸侯未必敢往會葬,楚靈之暴,並未必能葬故君以示恩,而春秋書葬者,與下書會陳、陳災同為特筆,以絀楚而存陳也。 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書楚子名,變例也。《公羊》曰:「絕之。」《胡氏》曰:「惡之。」 高氏【閌】曰:「同斥其名,以見其罪。」 同說皆是。然楚靈罪大極惡,非書名足以蔽辜【毛西河說】,實未得確然之義【春秋非失國而生名者,衛侯煅及楚子虔】。 許世子止弒其君買,三傳皆以為非弒,諸儒釋之又以不嘗藥為無解於弒,以合經文。然左氏言止奔晉,《穀梁》言止未逾年而死,其紀已有參差。吾謂春秋原情定罪,竟以許止、蔡般一例並書,未免漫無區別,歐陽公竟以止為弒君,非無見也。《公羊》曰:「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 然則葬蔡景公,亦赦般乎?髠頑之弒,以瘧疾赴;楚麇之弒,以瘧疾赴,所以掩飾者,亦復略同。 曾子問曰:「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陳,聞天子崩、後之喪、君薨、夫人之喪,如之何?」 孔子曰:「廢。」 然則是四者雖祭,亦告卿大夫之卒則不告也【《穀梁》言大夫之卒,雖祭禮皆告於君】。 《檀弓》:仲遂卒,猶繹。仲尼曰:「非禮也。卿卒,不繹。」 然則卿大夫之喪,正祭不可廢,而繹祭可廢也。何休言:「禮,大夫死,為廢一時之祭,有事於廟而聞之者,去樂卒事,而聞之者,廢繹。是故萬入去籥,非禮之禮也。」 繹祭尚可廢,豈去籥足以明待大臣之禮乎?叔弓蓋蒞事而卒於廟,非當祭而告也,去樂卒事乃禮之正,與去籥一失一得。昭二十二年六月,叔鞅如京師葬景王,王室亂,此春秋特筆也。魯之如京師者,止此矣,王室之亂,亦無復能安定之者矣。既傷無王,兼惜無伯,昔時子頹、子帶之難,恃有桓文起而定之,今則兩王並立,共主播遷,至四年之後,始為黃父之會,猶曰將待明年,怠敖至此,欲其勤王以求諸侯者,亦不可得,故特書王室亂,所以重責盟主,而兼及諸侯。 子朝告諸侯之詞甚直,其言:「王后無適,則擇立長,年鈞以德,德鈞以卜,王不立愛,公卿無私,古之制也。穆後及太子壽早夭即世,單劉贊私立少,以間先王,亦惟伯仲叔季圖之。」 蓋子朝是庶長,而王猛、敬王是太子母弟,劉單奉嫡以絀庶,尹毛奉長以絀幼,故子朝以齒序為辭。自春秋書王子猛卒,又書天王居於狄泉,尹氏立王子朝,然後天位大定,而庶長不得干嫡幼之分明矣。王城曰東都,對西京而言,此一東西周也。東都自平王東遷以來世居之,《洛誥》所謂 「卜澗水東,瀍水西,惟洛食」,傳所謂 「定鼎於郟鄏」 是也,亦名上都、成周、下都也。周公遷殷頑民於此,《洛誥》所謂 「卜瀍水東,亦惟洛食」 是也,而成周在王城東,故子朝據王城,敬王入成周,萇弘以敬王為東王,子朝為西王,此又一東西周也。敬王不居王城,晉率諸侯城成周,遂定都焉,則以下都為東周,而非郟鄏之舊矣。洎考王封其弟揭於河南,曰河南桓公,乃前東都【即子朝所據稱為西周】。威烈王時,桓公孫惠公復封其少子班於鞏,曰東周惠公。韓趙即其所封分為二,顯王寄居東周【鞏也】,赧王復遷西周【東都也】,而周遂亡,此又一東西周,則又以鞏為東周,而非下都矣。 昭公兩朝晉,而一見止,五如晉,而四不得入,此失國出奔之由也。季氏所畏者晉,而無忌於齊,使公朝必見,盟會必與,睦於盟主,則季氏逐君,詎能晏然?惟意如結援晉臣,而惡公於晉,使晉視公藐然,若無而不復有敬禮之心,使公亦與晉愈疏,而不敢倚以自固,臣交日密,主勢日孤,然後無君之心大逞,公雖流徙播遷,無復援而納之者,季氏竟安意肆志,據有魯國矣。故公之見辱於晉,正意如之謀,而薨於干侯張本也。 釋春秋而責昭公,是以成敗論人。假令鬷戾不救平子出亡,則將以剛果善斷許之,而不復罪其輕發矣。公若、公果、公賁、郈氏、臧孫皆以私怨,若禘於襄公萬者二人,而眾萬於季氏,則大夫之怨平子,乃公憤也。僚祖告公至於再三,而曰:「非小人所及。」 亦非一味輕舉,特誤以公果輩為可恃,而不知其亦僥倖於一勝耳。然伐季氏而入其門,無敢倒戈而御者,即孟叔二家觀望不動,登台之請求惶急已甚,此際能有操縱,使孟叔不救,而聽其出亡,未至一敗塗地,是公之伐季氏,在不知人,而不可專責以逞私妄動也。 讒人以君僥倖,奪門諸臣是矣。 昭公入國甚易,而竟薨於干侯者,由齊、晉無助之者也。凡君出奔者,必立一君以為之敵,如鄭之突、衛之叔武及剽皆是。而昭公既出,君仍虛位,未嘗別立新主。意如雖強,然孟孫終不為助,而甚畏於晉。車馬衣屨之饋,偽為周旋,晉定使荀躒一訊,詞哀而理屈,不敢悍然出無君之言。較之祭仲、高渠彌、元咺、孫林父、寧喜輩,其惡不如。至若叔孫昭子、孟懿子皆欲納公,未嘗得罪通國,而卒不得歸者,其不能自歸,則為從者所劫;其不能正季氏之罪而歸魯君者,則在齊、晉之君皆昏弱,臣皆貪黷,而無勤恤之意也。梁丘據取貨,而齊為季援矣;范獻子取貨,而晉為季援矣。景及頃、定皆瞢然無定見,紛紛之議,反若季氏逐君為順天,而存昭公失國為逆天而亡者。伯圖不競,君臣之義益不明於天下。經書曰:「次於陽州,齊侯唁公於野井,齊侯使高張來唁公,晉侯使荀躒唁公於干侯。」 控於大邦,唁之而已。使在桓、文時,安得至此?此春秋所傷也。 公至自齊,居於鄆。其設主以行告至之禮與否,不可知也。前年次於陽州,唁於野井,皆齊地。此書至自齊者,明鄆之猶為魯地也。然上言齊侯取鄆,後言鄆潰【二十九年】,見此一隅之地,猶借人之力有之,而卒不能有,自是削跡於魯,而一民尺土非公有矣。 城成周,說者以為善列國,非也。王室之亂在昭公二十二年,逾年而晉有圍郊之師,四年而晉有黃父之會及成周之城,閱十年矣,有怠慢若此,而謂之尊王勤王者乎?天王入於成周,無一字及晉納王,見春秋之深惡晉矣。 公薨於干侯,甚意如之惡也。有君不事,致淹恤在外八年,而卒客死,其罪上通於天矣。其不敢篡,不敢別立君者,外懼討,而內則孟叔不同心也。說春秋者反責昭公,可謂不識輕重。是必祭則寡人含羞忍垢,而老死牖下者,乃為賢也。是猶以高貴鄉公為罪,而末減司馬氏也。定公即位於六月戊辰,六月以前為昭,六月以後為定,然不可一年兩君,而昭之薨在十二月,故即書定元年,仍是逾年改元之例。若昭薨於正月,則定雖六月即位,不得書定元年。 正月、二月無事故,書春王三月。左氏、公谷離而析之,故諸儒有正始而明王法,不與季氏頒朔之論。惟邵氏【寶】、趙氏【恆】、余氏【光】之說最簡易,其竟不書正月者,昭公之喪未歸,定公之位未定,故不欲如隱、莊、閔、僖之例,無事亦書,所以存其實也。 以不討賊責定公,是又欲其上告天子,下告方伯也,可謂不識時務【汪氏克寬以不討賊責之】。而家氏【鉉翁】並例定於篡,更深文矣。春秋但據事直書,書日者,見猶是殯而即位之常;書即位者,正以明嗣君繼及之始,不與季之得專廢立也。書法詳明,豈有先罪定公之意? 定公初年,夫子不仕,是未有用之者。說者更謂昭定之際,子有所歉,故然。集注於 「子奚不為政」 亦及此意,實則非也。若雲惡定公之立不正,與季氏之逐君,當始終痛絕,決志不仕,何以惡於初年,而恕於中葉?又何以惡平子,而恕桓子乎? 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痛之也。距薨則八月,距喪歸則逾月,又葬之墓道南,是不成乎為葬,而猶曰我君也。此魯臣所泚顙也,我君而如此薨,如此喪歸,又如此葬也,此聖人所痛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