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經何氏釋例 · 卷八

公終始例第二十 隱元年:春,王正月。傳: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公將平國而反之桓。桓幼而貴,隱長而卑。立蒨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桓何以貴?母貴也。子以母貴。 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傳:仲子者何?桓之母也。隱為桓立,故以桓母之喪,告於諸侯,成公意也。 二年: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傳:隱公之母也,不書葬,成公意也。子將不終為君,故母亦不終為夫人也。 四年:翬帥師。傳:不稱公子,與弒公也。 五年:考仲子之宮。傳:隱為桓立,故為桓祭其母也,成公意也。 十年:翬帥師。傳:隱之罪人,故終隱之篇貶也。 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傳:《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不地,不忍言也。隱何以無正月?隱將讓乎桓,故不有其正月也。 桓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傳:繼弒君,不言即位。言即位,如其意也。 三年:公子翬如齊逆女。 〔案:翬稱公子,罪桓也。〕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於濼,公夫人姜氏遂如齊。傳:不言及夫人,外公也。 夏四月,丙子,公薨於齊。註:不書齊殺,深諱。地者,在外,危重不暇隱也。 丁酉,公之喪至自齊。冬十有二月,乙丑,葬我君桓公。傳:仇在外,書葬,君子辭也。 莊元年:春,王正月。傳:《春秋》君弒,子不言即位,隱子也。 三月,夫人孫於齊。傳:內諱奔謂之孫。夫人固在齊矣。言孫,念母也。不稱姜氏,與弒公也。於其念母焉貶?不與念母也。註:又欲以孫為內見義,但當推逐去之,亦不可加誅,誅不加上之義。 四年:公及齊人狩於郜。傳:齊侯也。稱人,諱與仇狩也。 二十有七年:公子友如陳,葬原仲。傳:大夫不書葬。通乎季子之私行也,避內難也。公子慶父、公子牙、公子友,皆莊公之母弟也。公子慶父、公子牙,通乎夫人以脅公。季子起而治之,則不得與於國政;坐而視之,則親親因不忍見也。 三十有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傳:不稱弟,殺也。不言刺,為季子諱殺也。季子之遏惡也,不以為國,獄緣季子之心而為之。諱莊公病,召季子至,授之以國政。註:至不書者,內大夫出與歸不兩書。莊不卒大夫,而卒牙者,本以當國,將弒君。 八月,癸亥,公薨於路寢。傳:正寢也。註:天子諸侯皆有三寢:一曰高寢,二曰路寢,三曰小寢。父居高寢,子居路寢,孫從王父母、妻從夫寢。夫人居小寢。在寢地,加錄內也。 冬十月,乙未,子般卒。傳: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公。不書葬,未逾年之君也。 公子慶父如齊。註:奔也。時季子新酖牙。慶父雖歸獄鄧扈樂,猶不自信於季子,故出也。不言奔,起季子不探其情,不暴其罪。 閔元年:春,王正月。傳:繼弒君,不言即位。孰繼?繼子般也。孰弒?子般、慶父也。 夏六月,辛酉,葬我君莊公。秋八月,公及齊侯盟於洛姑。季子來歸。傳:稱季子,賢也。言來歸,喜之也。註:時慶父內則素得權重,外則出奔強齊,恐為國家禍,故季子如齊聞之,奉閔公托齊桓為此盟書歸者,使與君致同。言歸者,王為喜出。言來者,起從齊自外來。盟不日,公不致者,桓之盟不日,其會不致,信之也。 冬,齊仲孫來。傳:公子慶父也。系之齊,外之也。 二年:秋八月,辛酉,公薨。傳:不地,隱之也,弒也。孰弒?慶父也。註:不書葬者,賊未討。 九月,夫人姜氏孫於邾婁。註:為淫二叔,殺二子,出奔。不如文姜於出奔貶之者,為內臣子明其義,不得以子絕母。 公子慶父出奔莒。註:弒二君,不當復見。復見者,起季子緩追逸賊也。 冬,齊高子來盟。傳:不稱使我,無君也。不名,喜之也,正我也。桓公使高子將南陽之甲,立僖公而城魯。註:不書者,諱微弱。 僖元年:春,王正月。傳:繼弒君,不言即位,臣子一例也。註:禮,諸侯臣諸父兄弟服,皆斬衰。 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於夷。齊人以歸。傳:桓公召而縊殺之。註:先言薨,後言以歸,而不言喪者,起桓公召夫人於邾婁歸,殺之於夷,因為內諱恥。 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於犁,獲莒挐。傳:大季子之獲也。季子治內難以正,御外難以正。慶父之莒,莒人逐之,將由乎齊,齊人不納,卻反舍於汶水之上,使公子奚斯入請,季子曰:公子不可以入,入則殺矣。於是抗輈經而死。莒人聞之曰:吾已得子之賊矣。以求賂於魯,魯人不與。為是伐魯,季子待之以偏戰。 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傳:不稱姜氏,與弒公也。 二年: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註:書葬,正齊桓討賊,辟責內仇齊。 二十有三年:十有二月,乙巳,公薨於小寢。 文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 十有八年:春,王二月,丁丑,公薨於台下。 六月,癸酉,葬我君文公。 秋,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 冬十月,子卒。傳:不日,隱之,弒也,不忍言也。註:所聞世,臣子恩痛王父,故不忍言其日,與子般異。 夫人姜氏歸於齊。註:大歸也。 宣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傳:其意也。 六月,齊人取濟西田。傳,外取邑書,為弒子赤之賂也。註:魯以賂,故稱人共國辭。子赤,齊外孫,篡之,恐齊誅,為是賂之,亦因惡齊取篡者賂。未之齊坐者,由律行言許受賂也。 五年,叔孫得臣卒。註:不日者,知賊不言,當誅。 八年:仲遂卒於垂。傳:不稱公子,為弒子赤貶。 十年:齊人歸我濟西田。傳:言我,未絕於我也。齊已言取之矣,其實未之齊也。註:不言來者,明不從齊來。 十有八年:十月,壬戌,公薨於路寢。 成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二月,辛酉,葬我君宣公。 十有八年:八月,己丑,公薨於路寢。 十有二月,丁未,葬我君成公。 襄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三十有一年:六月,辛巳,公薨於楚宮。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十月,癸酉,葬我君襄公。 昭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二十有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傳:又雩者,非雩也,聚眾以逐季氏也。 九月,己亥,公孫於齊,次於揚州,齊侯唁公於野井。 十有二月,齊侯取運。傳:外取邑書,為公取之也。 二十有六年:公至自齊,居於運。 秋,公會齊侯、莒子、邾婁子、杞伯,盟於陵。公至自會,居於運。 二十有七年:春,公如齊。公至自齊,居於運。 冬,公如齊。公至自齊,居於運。 二十有八年:春,王三月,公如晉,次於乾侯。〔注見時月日例及諱例〕 二十有九年:春,公至自乾侯,居於運。〔注見致公例〕 齊侯使高張來唁公。公如晉,次於乾侯。 冬十月,運潰。傳:邑言潰,君存焉爾。 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 三十一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 晉侯使荀櫟唁公於乾侯。 三十有二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 十有二月:己未,公薨於乾侯。 定元年:春,王。傳:正月。正,即位也。定無正月者,即位後也。註:雖書即位於六月,實當如莊公有正月。無正月者,昭公出奔,國當絕。定公不得繼體奉正,故為微辭。 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傳:即位,日,錄乎內也。註:善得五日變禮。〔案:書即位,如其意也。嫌與桓、宣同例,故使若得禮。〕 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案:隱如逐君。定公篡國,書葬者,輕於弒,亦微詞。〕 十有五年:五月,壬申,公薨於高寢。 九月,滕子來會葬。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 哀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釋曰:三代之制,諸侯世子,誓於天子,教於國學。君薨,命卿赴告,致國天子。天子命其宜立者為之後。逾年乃即吉行事。事畢,反喪服。所謂先君以正終,後君以正始也。世衰道微,既無誓教之禮,競立私愛,更相篡弒,司馬弗討,亂賊之禍亟,封建之意微矣。周道既傷,舍魯奚適?歷十二公之事,不能不喟然而嘆也。成隱之讓,以正立子之法。隱非能讓者,又不能誅察奸佞,故以其身蒙首惡之名。桓非果於篡者,僅以不能見前後讒賊,故以其身陷篡弒之罪,予以大過,而勿敢辭。翬也,鄙夫也,亦非樂以擁戴為能者,倖免於隱、桓之誅,終莫逃於《春秋》之討。故《春秋》者,禁於未然,禮義之大宗也。以與夷不知孔父賢邪?安知孔父死、己必死!以莊公不知季子賢邪?安知病將死,召以托國!君子以莊之行,必不能以善終,而書之最正者,徒以有季子也。令莊公束身禮教,無觀社納幣之行,慶、牙雖不道,安敢通夫人以脅公?令莊公早任季子,以削慶、牙之權,嗣子雖幼沖,何至比遭慘禍?安存則務於游觀土木〔謂築三台〕之事,而忌忠讜之言;危急求之,而常患於不及魯之幾亡,莊為之也。《春秋》之義,繼弒君不言即位,謂宜致國天子,舍誅君之子,而別為立後。既不得受命臣下,大國亦不得專廢置。閔、僖之立,僅賢於桓、宣。定之志,得國而已,非為免於篡也。故魯為齊弱,季氏之禍,深於仲遂,震廟之戒,昭昭甚明。昭之失國,萌於僖之賞私勞也。魯之宜立,唯莊公以蒨子為得正。隱、桓、僖、宣、襄、定、哀,皆庶孽也。其終也,亦唯莊以路寢為得正。僖以小寢,絕於婦人之手,懷宴安也。文以台下,襄以楚宮,荒游觀也。定以高寢,避昭也,猶近正矣。禮,君疾,顧命大臣皆在側,其營衛疾者,皆臣子,婦寺皆不得與,以防亂也。桓、宣之篡,人咸知之。定之篡,微《春秋》孰為辨之?故隱十年無正;以成其讓,元年有正而去即位,以正其讓。至定,乃偏然反之,元年去正而書其即位。夫特書即位,則等例於桓、宣,而定知己之有罪,上非所以諱尊隆恩,下非所以避害容身也。故變文以著正棺之禮,而隱示其無恩,詳正月而去即位,則等例於閔、僖而定非其倫,故書即位於六月戊辰,若善其得變禮而去正月,以明受國於賊臣而不知討。夫子以昭公出奔之歲適齊,以定元年反魯。反魯,明不仕也。或問之曰:奚不為政?子曰:書雲孝乎唯孝,友於兄弟。昭公不反,弟宋先立,德季氏而不誅。繼體之君,臣子一例,服皆斬衰,其不孝不友寔甚,將如建始之本何哉?故於其受國以去就明之,其終不覺寤,則不得不去正月以告萬世矣。於其受女樂,復以去就明之,其終不覺寤,則又不得不去冬〔十四年注〕以告萬世矣。故《春秋》始元終麟,而魯無終始。無終始者,無正也。無正,安有國哉!人知陽虎、不狃之叛,不知季氏之叛;知季氏之叛,不知定公之叛;知定公之叛,不知平王之叛。子曰: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蓋傷本之失也。夫用聖人者天也。天不欲孔子救東周之亂,而命以《春秋》救萬世之亂,聖人曷敢以尊親之諱,辭天討之柄哉!世之罪孔子者,其知孔子者耶?其不知孔子者耶?非孔子所知矣。 娶歸終始例第二十一 桓三年:公子翬如齊逆女。 九月,齊侯送姜氏於讙。傳:越竟送女,非禮也。入國矣,何以不稱夫人?自我言齊,父母之於子,雖為鄰國,夫人猶曰吾姜氏。註:所以崇父子之親。不言孟姜,言姜氏者,從魯辭,起魯地。 公會齊侯於讙,夫人姜氏至自齊。傳:翬何以不致?得見乎公矣。註:本所以致夫人者,公不親迎,有危也。翬當並致者,重在翬也。以得見公,得禮失禮在公,不復在翬,故不復致。不就讙上致者,婦人危重,故據都城乃致。 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傳:喜有正也,久無正也。子公羊子曰:其諸以病桓歟?註:感隱、桓之禍,生於無正。 十有八年,公夫人姜氏遂如齊。 莊元年:三月,夫人孫於齊。 二年: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郜。註:書者,婦人無外事,外則近淫。不致者,本無出道。有出道乃致。奔喪致是也。 四年:二月,夫人姜氏饗齊侯於祝丘。 五年:夫人姜氏如齊師。 七年:春,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防。 冬,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穀。 十五年:夫人姜氏如齊。 十九年:夫人姜氏如莒。 二十年:夫人姜氏如莒。 二十一年: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 二十二年:正月,肆大省。癸丑,葬我小君文姜。 冬,公如齊納幣。 二十三年:春,公至自齊。 夏,公如齊觀社。公至自齊。 二十四年:夏,公如齊逆女。 秋,公至自齊。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傳:難也。與公有所約,然後入。 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 閔二年:八月,辛丑,公薨。九月,夫人姜氏孫於邾婁。公子慶父出奔莒。 僖元年: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於夷,齊人以歸。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二年: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元年:楚人。 〔見諱例〕 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廟,用致夫人。傳:禘,用致夫人,非禮也。不稱姜氏,譏以妾為妻也。蓋脅於齊媵女之先至者也。註:僖公本聘楚女為嫡,齊女為媵。齊先致其女,脅僖公使用為嫡,故從父母辭言致。不書夫人及楚女至者,起齊先致其女,然後脅魯立也。楚女未至而豫廢,故皆不得以夫人至書也。 十一年: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陽穀。 十七年:夫人姜氏會齊侯於卞。 二十年:五月,乙巳,西宮災。〔見災異例〕 文十六年:八月,辛未,夫人姜氏薨。 十七年:四月,癸亥,葬我小君聖姜。 二年:公子遂如齊納幣。 四年:逆婦姜於齊。傳:高子曰:娶乎大夫者,略之也。註:不書逆者,主名卑,不為錄使也。不言如齊,大夫無國也。不稱女方以婦姜,見與至共文,重至也。不稱夫人為致,文賤不可奉宗廟也。不言氏者,本當稱女,故使從父母辭。 九年:夫人姜氏如齊。註:奔喪也。書者,大夫家危重,言如齊者,大夫系國。 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註:出獨致者,得禮,故與臣子辭。 十八年:夫人姜氏歸於齊。 宣元年:公子遂如齊逆女。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傳:不稱公子,一事而再見者,卒名也。不稱姜氏,譏喪娶也。稱婦,有姑之辭也。 成十四年:叔孫僑如如齊逆女。九月: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 襄二年: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秋七月,己丑,葬我小君齊姜。註:宣公夫人。 九年:五月,辛酉,夫人姜氏薨。秋八月,癸未,葬我小君繆姜。註:成公夫人。 昭十一年: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齊歸。傳:昭公之母也。註:歸氏,胡女,襄公嫡夫人。〔案:至不書者,蓋親迎得禮,故從常事不書。定、哀皆同例。疏誤。〕 哀十二年:夏五月,甲辰,孟子卒。傳:昭公之夫人也,其稱孟子,諱娶同姓,蓋吳女也。〔注見諱例〕 右夫人終始凡八 隱元年: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傳:惠公者何?隱之考也。仲子者何?桓之母也。不稱夫人,桓未君也。兼之,非禮也。不言及,仲子微也。 二年: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傳:隱之母也。不書葬,成公意也。 五年:考仲子之宮。傳:隱為桓立,故為桓祭其母也。註:不就惠公廟者,妾母卑,特廟祭之,子死則廢,不言立,得變禮也。 文四年: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五年,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王使召伯來會葬。傳:僖公母也。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傳:兼之,非禮也。不言及成風,尊也。註:母尊序在下者,夫死系子。 宣八年:戊子,夫人熊氏薨。十月,己丑,葬我小君頃熊,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傳:宣公之母也。註:楚女。宣公即僖公妾子。〔案:僖當作文。〕 襄四年:七月,戊子,夫人弋氏薨。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弋。傳:襄公之母也。註:莒女。襄公者,成公妾子。〔案:弋氏鄫女,辨見箋。〕 定十五年:七月,壬申,姒氏卒。傳:哀公之母也。不稱夫人,哀未君也。註:杞女。哀公者,定公妾子未逾年,不稱公。 九月,辛巳,葬定姒。傳:有子則廟,廟則書葬。 右妾母六條 隱二年:九月,紀履緰來逆女。傳:不稱使,婚禮不稱主人。稱主人,無母也。有母不稱母,母不通也,譏始不親迎也。女在其國稱女,在塗稱婦,入國稱夫人。 冬十月,伯姬歸於紀。傳:婦人謂嫁曰歸。註:不稱公子者,婦人外成,不得獨系父母,明有二歸之道。書者,父母恩錄之。 莊四年:三月,紀伯姬卒。註:禮,天子諸侯絕期,大夫絕緦。天子唯女之適二王后者,諸侯唯女之為諸侯夫人者,恩得申,故卒之。〔案:此蓋隱之女,於莊為小功姊妹。〕 紀侯大去其國。六月,己丑,齊侯葬紀伯姬。傳:外夫人書葬,隱之也。其國亡矣,徒葬於齊爾。註:明魯宜閔傷臨之。 隱七年:三月,叔姬歸於紀。註:伯姬之媵也,至是乃歸者,待年父母國也。媵賤書者,後有賢行。 莊十二年:紀叔姬歸於酅,傳隱之也。其國亡矣,徒歸於叔爾也。註:來歸不書,書歸酅了者,痛其國滅無所歸也。酅不系齊者,時齊聽後五廟,故國之。〔案:三年紀季以酅入於齊。見褒例。〕 二十九年:十有二月,紀叔姬卒。註:國滅卒者,從夫人行,待之以初也。 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紀叔姬。傳:外夫人書葬,隱之也。其國亡矣,徒葬乎叔爾。 莊二十五年:伯姬歸於杞。〔案:不卒,無服也,言歸以會來也。〕 二十七年:公會杞伯姬於洮。註:書者,惡公教內女以非禮也。 冬,杞伯姬來。傳:直來曰來,大歸曰來歸。註:諸侯夫人尊重,既嫁,非有大故不得反,唯自大夫妻,歲一歸宗。 僖五年:杞伯姬來朝其子。傳:內辭也,與其子俱來朝也。註:禮,外孫初冠,有朝外祖之道,故使若來朝其子,以殺直來之恥,所以辟教戒之不明也。微無君命言朝者,明非實。 二十八年:杞伯姬來。 三十一年:杞伯姬來求婦。註:無出道也。 僖十四年:六月,季姬及鄫子遇於防,使鄫子來朝。 十五年:季姬歸於鄫。 十六年: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 十九年:邾婁人執鄫子用之。 宣十八年:邾婁人戕鄫子於鄫。 文十四年:冬,單伯如齊,齊人執單伯。齊人執子叔姬。 十五年:單伯至自齊。 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 宣十六年:秋,郯伯姬來歸。註:嫁不書者,為媵來歸書者,後為嫡也。不卒者,已棄有更適人之道,或時為大夫妻,故不得待以初也。 成五年:正月,杞叔姬來歸。註:與郯伯姬同。 八年:十月,癸卯,杞叔姬卒。 九年: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 八年: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傳:納幣,書錄伯姬也。〔案:傳例稱使者無母。〕 衛人來媵。傳:錄伯姬也。 九年:二月,伯姬歸於宋,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傳錄伯姬也。 晉人來媵。傳:錄伯姬也。 十年:齊人來媵。傳:錄伯姬也。三國來媵,非禮也,皆以錄伯姬之辭言之,婦人以眾多為侈也。註:伯姬以至賢,為三國所爭媵,故侈大其能容之,唯天子取十二女。 十五年:六月,宋公固卒。註:不日,多取三國媵,非禮,故略之。 襄三十年:五月,甲午,宋災,伯姬卒。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傳:外夫人書葬,隱之也。稱諡,賢也。 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婁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婁人,會於澶淵,宋災故。傳:會未有言其所為者,錄伯姬也。 右內女八條 僖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卒。傳: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註:不以殤禮降也。當為諸侯夫人,有即貴之漸,猶俠卒也。 文十二年:二月,庚子,子叔姬卒。傳:其稱子,貴也,母弟也。註:不稱母妹,而系先君言子者,遠別也。 右女未適人二條 莊二十七年:莒慶來逆叔姬。傳:大夫越竟逆女,非禮也。註:禮,大夫任重,為越竟逆女,於政事有所損曠,故竟內乃得親迎,所以屈私赴公也。言叔姬者,婦人以字通言,叔姬賤,故略與歸同文,重乖離也。 僖二十五年:宋盪伯姬來逆婦。註:主書者,無出道也。〔案:此當是魯女適大夫者。逆不書,非越竟逆也。〕 宣五年: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冬,齊高固及子叔姬來。 右女適大夫三條 桓八年:祭公來,遂逆王后於紀。傳:天子之三公也。不稱使,婚禮不稱主人,其言遂成,使乎我也。使我為媒可,則因用是往逆矣。女在其國稱女。稱王后,王者無外,其辭成矣。 九年:紀季姜歸於京師。傳:其辭成矣。稱紀季姜何?自我言紀,父母之於子,雖為天王后,猶曰吾季姜。註:子尊不加於父母。書歸者,明魯為媒,當有送迎之禮。 襄十五年:劉夏逆王后於齊。傳:外逆女書,過我也。註:明魯當共送迎之禮。 右王后二條 莊元年:單伯逆王姬。傳:不稱使,天子召而使之也。逆之者,使我主之也。天子嫁女於諸侯,必使諸侯同姓者主之。諸侯嫁女於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 築王姬之館於外。傳:築之,禮也;於外,非禮也。主王姬者,必為之改築。 王姬歸於齊。傳:我主之也。註:為父母道,故恩錄。 二年:七月,齊王姬卒。傳:外夫人卒,我主之也。註:為父母道,明當有恩禮。 十一年:王姬歸於齊。傳:過我也。註:明當有送迎之禮。在塗不稱婦者,王者無外,故從在國辭。 右王姬二條 莊十九年: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遂及齊侯、宋公盟,傳: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諸侯壹聘九女。諸侯不再娶。註:禮,君不求媵,二國自往媵夫人,所以一夫人之尊。 右媵一條 釋曰:自古王業之隆,非獨君德茂也,亦有後夫人之行焉。《易》基乾坤,《詩》始關雎,《書》美釐降,《禮》本大昏,《春秋》譏不親迎,是已。《春秋》首建五始以奉天,其言人事,則以正適妾建世子為兢兢,故乃正其制。曰天子娶十二女,則天數也。諸侯娶九女,極陽數也。皆不再娶,節人情也。周制,內官有嬪婦九御,而闕其數,百二十官應十二子九九而御,則誣也。親迎之義,致女之文,自天子達於士,禮之本也。《鵲巢》之首章曰百兩御之,言親迎也;其二章曰百兩將之,言留車反馬也;其三章曰維鳩盈之,謂侄娣也。致女之義,備於《草蟲》,曰未見君子,憂心忡忡。憂己之德薄,不足以承事君子,且憂君子之於禮未能行而履之也。亦既見止,則共牢而食矣,必曰亦既覯止,我心則降。鄭康成氏傳之。何君說《春秋》亦云,諸侯既娶三月,然後夫人見宗廟;見宗廟,然後成婦禮。又曰必三月者,取一時,足以別貞信。貞信著,然後成婦禮,從父母辭,以彰其自潔清且安榮之。故士禮,御布婦席於奧,媵衽良席於阼。〔《五經異義》雲昏禮之莫,枕席相連。緣此而誤。〕嚴以示賢人,寬以容中人,禮教盡然,昏其本也。人所以貴於物,莫先於夫婦之別。夫婦正,則父子親。故鳳皇生而有仁義之德,虎狼生而有貪戾之心。〔謂書子同生義。〕《春秋》之義,大夫不外娶,為越竟而曠官也。國君不內娶,為近漁色,且賤非所以奉宗廟,義不得專封也。世子不外娶,恐貳君也。世子妃不得立為後夫人,賤且未備數也。天子不親嫁女而必親迎,以繼先聖而為天地宗廟主,臣王舅不臣後父,廣孝也。故苟為中人以下,雖不親迎,未為大惡,而《大雅》之教,必以文王正天子親迎為法。苟為中人以下,不三月亦可以成婦禮,而《春秋》之教,必以宋共姬正王后〔謂三國來媵〕之行〔如字〕為法。故王后無出禮,而有廢絕之義,亦不得立媵以配宗廟,陰有絕,月有滅也。諸侯夫人非大故不得反,無外事,故無出道。出姜雖微,而動中乎禮〔奔喪大歸〕,君子哀之,而無譏矣。大夫妻無事,歲一歸宗。高固、叔姬雙行匹至,猶以為近於禽獸,文姜、哀姜之亂,鄫季姬子、叔姬之亂,杞伯姬、盪伯姬之失教,郯伯姬、杞叔姬之不答,以魯知他國,則《關雎》之化亡矣。且以魯僖之賢,而啟邾、鄫數世之禍;莊之淫仇女,昭之取同姓,則不忍言也。僖之立妾,卑其身而不知也。文、宣之喪娶,喪其心而不知也。隱、襄、定、哀之逆女不志,其近禮矣。使三公逆王后〔何氏依漢制,以為得禮,非也〕,猶使卿逆夫人,非禮也〔亦破左氏〕。逆王姬,使同姓禮也,魯則喪也,且於齊仇也,衰麻接弁冕,仇讎交婚姻,上無禮,孰甚焉!故二南者,雅頌之基也。道成於麟趾。大昏者,修身之本也。始於元者,亦終於麟,撥亂世、法文王而已矣。法文王刑於寡妻,以御於家邦而已矣。造端乎夫婦,而察乎天地,盛德之至也。 致公例第二十二 桓元年:三月,公會鄭伯於垂。註:桓會皆月,危之也。不致之者,為下去王,適足以起無王,未足以見無王罪之深淺,故復奪臣子詞,成誅文也。 二年:公及戎盟於唐。冬,公至自唐。註:致者,君子疾賢者失其所,不肖者反以相親榮,明前隱與戎盟,雖不信,猶可安也。今桓與戎盟,雖信,猶可危也。所以深抑小人也。凡致者,臣子喜其君父脫危而至。 十五年:鄭伯突入於櫟。冬十有一月,公會齊侯、宋公、衛侯、陳侯,於侈,伐鄭。十有六年: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秋七月,公至自伐鄭。註:致者,善桓公能疾惡,同類比,與諸侯行義兵伐鄭。 莊五年:冬,公會齊人、宋人、鄭人、蔡人,伐衛。六年:三月,王人子突救衛。夏六月,衛侯朔入於衛。秋,公至自伐衛。傳:得意致會,不得意致伐。衛侯朔入於衛,何以致伐?不敢勝天子也。註:所伐國服,兵解國安,故不復錄兵所從來,獨重其本會。所伐不服,兵將復用,故重錄所從來。此謂公與二國,以上也公與一國及獨出,用兵得意不致,不得意致伐。公與二國以上出會盟,得意致會,不得意不致。公與一國出會盟,得意致地,不得意不致。 九年:公及齊大夫盟於暨。註:不致者,魯地也。 公伐齊納糾。傳:伐而言納,猶不能納也。註:納不致者,言伐。得意不得意可知,猶遇弗遇例也。 八月,庚申,及齊師戰於乾時,我師敗績。註:不致者,有敗文得意不得意可知例。 十有三年:冬,公會齊侯,盟於柯。傳:桓之盟不日,其會不致,信之也。 二十有二年:冬,公如齊納幣。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齊。傳:之桓國何以致?危之也。公一陳佗也。 夏,公如齊觀社。公至自齊。 二十有四年:夏,公如齊逆女。秋,公至自齊。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二十有七年:春,公會杞伯姬於洮。註:洮,內地。凡公出,在外致,在內不致。其與婦人會,不別得意,雖在外猶不致。〔案:無危也,亦以見非禮,故奪臣子詞。〕 閔元年:秋八月,公及齊侯盟於洛姑。註:桓之盟不日,其會不致,信之也。 僖四年: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遂伐楚,次於陘。楚屈完來盟於師。盟於召陵。〇齊人執陳袁濤塗。秋,及江人黃人伐陳。八月,公至自伐楚。傳:楚已服矣,致伐叛盟也。 六年: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伐鄭,圍新城。秋,楚人圍許,諸侯遂救許。冬,公至自伐鄭。註:事遷於救許,以伐鄭致者,舉不得意。 十五年:三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盟於牡丘。九月,公至自會。傳:桓會致,久也。〔案:十七年同義。〕 二十一年:公會諸侯,盟於薄,釋宋公。〔案:不致者,得意可知。二十七年盟宋,同例。〕 二十五年:公會衛子、莒慶,盟於洮。註:洮,內地。公與未逾年君大夫盟,不別得意,雖在外,猶不致也。 二十六年:公以楚師伐齊,取穀。公至自伐齊。傳:此已取穀矣,何以致伐?曰患之起,必自此始也。註:魯內虛而外乞師以犯強齊,屬齊侯昭卒,晉文行霸,幸而得免,故雖得意,猶致伐也。 二十八年:五月,癸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註:不致者,安信,與晉文也。 三十三年:公伐邾婁,取叢。註:取邑不致,得意可知例。 文三年:冬,公如晉。十有二月,己巳,公及晉侯盟。四年:春,公至自晉。 十有三年:冬,公如晉。衛侯會公於沓。十有二月,己丑,公及晉侯盟。還自晉,鄭伯會公於斐。十有四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晉。〔案:公與一國會盟得意,致地在都,據國。〕 成十年: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五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註:不致者,成公怨懟不免牲,故奪臣子詞以起之。〔案:襄十一年注,致者不怨懟。〕 十六年:秋,公會晉侯、齊侯、衛侯、宋華元、邾婁人,於沙隨。不見公,公至自會。傳:公不見見,大夫執何?以致會,不恥也,公幼也。 公會尹子、晉侯、齊國佐、邾婁人,伐鄭。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招丘。十有二月,乙丑,季孫行父及晉郤州,盟於扈。公至自會。〔案:喜患禍解也。〕 襄三年:公如晉。夏四月,壬戌,公及晉侯盟於長樗。公至自晉。註:盟地者,不於都也。嫌如晉不得入,故以晉致起之。不別盟得意者,成公比失意如晉,公獨得容盟,得意亦可知。 九年:五月,辛酉,夫人姜氏薨。秋八月,癸未,葬我小君繆姜。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婁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齊世子光,伐鄭。十有二月,己亥,同盟於戲。註:不致者,惡公服繆姜喪未逾年,而親伐鄭,故奪臣子詞。 十年:春,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婁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齊世子光,會吳於柤。夏五月,甲午,遂滅偪陽。公至自會。註:滅比於取邑,例不當書致。書致者,深諱,若公與上會,不與下滅。 昭十三年,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婁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於平丘。八月,甲戌,同盟於平丘。公不與盟。晉人執季孫隱如以歸。公至自會。傳:公不見與盟,大夫執何?以致會,諸侯遂亂,反陳蔡,君子不恥不與焉。 二十有五年:九月,己亥,公孫於齊。十有二月,齊侯取運。二十六年:三月,公至自齊,居於運。註:致者,明臣子當憂納公。 秋,公會齊侯、莒子、邾婁子、杞伯,盟於鄟陵。公至自會,居於運。註:致會者,責臣子,明公已得意於諸侯,不憂助納之,而使居於運。 二十有八年:三月,公如晉,次於乾侯。二十有九年:春,公至自乾侯,居於運。註:不致以晉者,不見容於晉,未至晉。 定八年:公會晉師於瓦。公至自瓦。註:此晉趙鞅之師也。公會大夫,不別得意。雖得意不致。致者,諱公為大夫所會,故使若得意。十年:公會齊侯於頰谷。公至自頰谷。註:致地者,齊侯作侏儒之樂,欲執定公,孔子誅侏儒,齊侯大懼,曲節從教,得意,故致也。 十二年:十有二月,公圍成。公至自圍成。註:致者,天子不親征下士,諸侯不親征叛邑。親圍成,不能服,不能以一國為家,若從他國來,故危錄之。 哀七年:公伐邾婁。八月,己酉,入邾婁,以邾婁子益來。註:入不致者,得意可知例。 十有三年:公會晉侯及吳子於黃池。公至自會。註:有恥。致者,順諱文。 致喪附 桓十八年:丁酉,公之喪至自齊。〔見時月日例〕 定元年: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 僖元年: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致大夫附 莊二十七年:公子友如陳,葬原仲。三十二年註:至不書者,內大夫出與歸,不兩書。 閔元年:季子來歸。註:變至言歸,加錄之。 文十五年:單伯至自齊。註:大夫不致。致者,喜患禍解也。不省去氏者,淫當絕,使若他單伯至也。〔箋云:命大夫,故不名。若去單言伯,則不詞。又案:隱如叔孫舍書致同義。〕 成十六年: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招丘。註:行父執,釋不致者,舉公至為重。 釋曰:致公者,危之也,喜之也。宜致不致,安之也,或賤之也。不宜致而致,幸之也,亦賤之也,或以明不恥也。凡公行,世子監國,命卿輔之,強本干也。雖盟會,皆以師從,以三年之戒,以裨從備不虞也。將出,以幣帛皮圭告於祖禰,載於齋車,每舍奠焉,而後就舍;反必告,斂而藏之兩階之間,乃退。其行軍,則授兵於廟,戰勝以喪禮處之,歸而飲至策勛於廟,貴命也。其於竟內,雖專討不授兵,亦不策勛。昭圍成不致,無臣子也。定圍成致,著仲孫之耦國也。劉歆之徒,增飾左氏,以告廟不告廟言致不致,是《春秋》乃屑屑焉為魯有司之事,而非奉天命討之權矣。且魯有司無托王之文,朝聘奔喪會葬宜悉書之,而左氏反附於常事不書之例,不亦傎乎! 公大夫世系表第二十三 隱公名息姑。周公子伯禽始封魯,為魯公。魯公子考公就。考公弟煬公熙。煬公子幽公圉。幽公弟,弒幽公而立,是為微公。微公子厲公翟。厲公弟為獻公具。獻公子慎公摯。慎公弟武公敖。武公少子懿公戲,周宣王立之,魯人弒之,而立懿公兄括之子伯御。宣王殺之,而立懿公之弟稱,是為孝公。孝公子惠公弗皇。隱公,惠公長庶子也,周公八世孫,魯弟十四世君,攝位十一年。弟桓公允、公子翬弒之。桓公十八年,齊侯諸兒夫人文姜弒之。桓公子同立,是為莊公,三十二年薨。子般嗣,莊公母弟慶父弒之,立子般之弟啟,是為閔公。慶父、哀姜又弒之。莊公之弟季友立莊公之庶子申,是為僖公,三十有三年薨。子文公興立,十八年薨。子赤嗣,公子遂弒之,立文公之庶子宣公倭,十八年薨。子成公黑肱立,十八年薨。子襄公午立,三十一年薨。子野嗣而卒,魯人立襄公之庶子稠,是為昭公,二十五年孫於齊,三十二年薨於乾侯。魯人立昭公之弟宋,是為定公,十五年薨。子哀公蔣立,十四年獲麟。考《史記》,自伯禽始封,至隱元年,凡三百七十五年;入《春秋》至獲麟,二百四十二年。 公子益師,孝公子,字眾父。 公子彄,孝公子,字子臧,諡僖伯。臧孫辰,彄曾孫,諡文仲。許,辰子,諡宣叔。紇,許子,諡武仲。 公子慶父,桓公子,諡共仲,氏仲孫,亦曰孟孫。公孫敖,慶父子,諡穆伯。仲孫蔑,敖庶子穀之子,諡獻子。遫,蔑子,諡莊子。羯,遫子,諡孝伯。貜,羯子,諡僖子。何忌,貜庶子,諡懿子。 公子牙,桓公子,諡僖叔,氏叔孫。公孫慈,牙子,諡戴伯。叔孫得臣,牙孫,諡莊叔。僑如,得臣子,諡宣伯。豹,僑如弟,諡穆子。舍,豹庶子,諡昭子。不敢,舍子,諡成子。州仇,不敢子,諡武叔。 叔彭生,牙孫,諡惠伯。 公子季友,桓公子,諡成季。季孫行父,友孫,諡文子。宿,行父子,諡武子。隱如,宿孫,諡平子。斯,隱如子,諡桓子。 公子遂,莊公子,諡襄,氏仲。公孫歸父,遂子,字子家。公孫嬰齊,遂子,後歸父曰仲嬰齊。 叔肸,文公子,宣公母弟,諡惠伯。公孫嬰齊,叔肸子,諡聲伯。叔老,嬰齊子,諡齊子。叔弓,老子,諡敬子。叔痤,弓子。叔鞅,弓子,諡穆伯。叔倪,鞅子。叔還,弓曾孫。〔《世本》:叔弓生定伯閱,閱生西卷敬叔,敬叔生成子還。〕 無駭。公子翬。公子結。公子偃,宣公子。公子整。單伯〔二〕。挾。柔。溺。 右內大夫見《春秋》者,四十七人。 內大夫卒例第二十四〔外大夫卒葬附〕 隱元年:冬十有二月,公子益師卒。註:主所以卒大夫者,明君當隱痛之也。君敬臣則臣自重,君愛臣則臣自盡。公子者,氏也。益師者,名也。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之子稱公孫。〔詳三世例〕 五年: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見時日月例〕 八年:冬十有二月,無駭卒。〔見貶例〕 九年:俠卒。傳:吾大夫之未命者也。註:未命所以卒之者,賞疑從重。無氏者,少略也。 莊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見公終始例日月例〕 僖十六年: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見褒例〕 秋七月,甲子,公孫慈卒。 十年:三月,辛卯,臧孫辰卒。 文十四年:九月,甲申,公孫敖卒於齊。〔見諱例〕 宣四年:叔孫得臣卒。〔見日月例〕 八年:仲遂卒於垂。〔見日月例〕 十七年: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見褒例〕 成四年:夏四月,甲寅,臧孫許卒。 十五年:三月,乙巳,仲嬰齊卒。〔見譏例〕 十七年:十有一月,壬申,公孫嬰齊卒於狸軫。〔見日月例〕 襄五年:十有二月,辛未,季孫行父卒。 十九年:八月,丙辰,仲孫蔑卒。 二十二年:秋七月,辛酉,叔老卒。 二十三年:八月,己卯,仲孫遫卒。 三十一年:九月,己亥,仲孫羯卒。 昭四年:冬十有二月,乙卯,叔孫豹卒。 七年:冬十有一月,癸未,季孫宿卒。 十五年: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宮。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傳:禮也。君有事於廟,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大夫聞大夫之喪,屍事畢而往。 二十一年:八月,乙亥,叔輒卒。 二十三年:正月,癸丑,叔鞅卒。 二十四年:二月,丙戌,仲孫肸卒。 二十五年:十月,戊辰,叔孫舍卒。 二十九年:四月,庚子,叔倪卒。 定五年:六月,丙申,季孫隱如卒。 七月,壬子,叔孫不敢卒。 哀三年,七月,季孫斯卒。 右內大夫卒 隱三年:夏四月,辛卯,尹氏卒。傳:外大夫不卒。天王崩,諸侯之主也。註:時魯隱往奔喪,尹氏主儐,贊諸侯,與隱交接,而卒,恩隆於王者,則加禮錄之。 文三年:夏五月,王子虎卒。傳:外大夫卒,新使乎我也。註:即叔服也,新為王者使,來會葬,在三年中卒,恩隆於親親,則加報之。名者,卒從正。 定四年:秋七月,劉卷卒。傳:外大夫卒,我主之也。註:明主會者當有恩禮也。言劉卷者,主起以大夫卒之,屈於天子也。 葬劉文公。傳:外大夫書葬,錄我主也。註:禮,諸侯入為天子大夫,更受采地於京師。天子使大夫為治其國,有功而卒者,當益封其子。時劉卷以功益封,故不以故國而以采地書葬,起其事,因恩以廣,義稱公者,明本諸侯。 莊二十七年:公子友如陳,葬原仲。傳:大夫書葬,通乎季子之私行也。 右外大夫卒葬 釋曰:大夫書卒者,君之股肱也。夫子書《士喪禮》,詳哉乎君臣之禮、父子之恩也。內大夫執政,多由公族。命於天子者,惟單伯,非初制矣。未命於君者,有柔俠,隱之篇托始見之矣。桓之大夫不卒者,隱之賊也。莊之大夫不卒者,不以復仇之義告於君,猶之無臣子也。季友之功足錄矣,而閔公不書葬,則立僖之私,誅牙之權,功不足以蔽罪也。臧孫辰自告糴之後,國有大亂,曾不與聞,不仁不知之罪彰矣,故距其卒也,四十餘年,雖有事俱削之,所謂斗筲之人,何足算也。季友立僖,為政在三桓之始,仲遂弒赤,為祿去公室之始,而魯之禮樂刑政大壞矣。三代之禮,天子之卿,世祿不世爵。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其賢者進之以漸,殷道尊賢,周道親親,命哲不逮也。聖如柳下,而貢士之典不行。罪如隱如,而諸侯之討不及。君子嘆周之衰,上無禮,下無學,而於得臣、仲遂、叔肸、叔弓、兩嬰齊之卒,三致意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