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經何氏釋例 · 卷七

朝聘會盟例第十五 隱十有一年:滕侯、薛侯來朝。傳:諸侯來曰朝,大夫來曰聘。註:不言朝公者,禮:朝受之於太廟。與聘同義。 桓五年:州公如曹。六年:正月,寔來。傳:慢之,化我也。註:行過無禮謂之化,齊人語也。諸侯相過,至竟必假塗,入都必朝,所以崇禮讓,絕慢易,戒不虞也。 七年:穀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傳:失地之君也,稱侯朝,貴者無後,待之以初也。 九年: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傳:世子言朝,譏父老,子代從政。 莊二十三年:蕭叔朝公。傳:公在外也。註:惡不受於廟。 僖二十八年:公朝於王所。傳:不言如京師,天子在是也。不言天子在是,不與致天子也。 右朝 隱七年:齊侯使其弟年來聘。註:來聘書者,皆喜內見聘事也。古者諸侯朝。罷朝聘為慕賢考。禮,一法度,尊天子。不言聘公者,禮,聘受之於太廟,孝子謙不敢以己當之,歸美於先君,且重賓也。 天王使凡伯來聘。註:書者,喜之也。古者諸侯有較德殊風異行,天子聘問之,當北面稱臣,受之於太廟,所以尊王命,歸美於先君,不敢以己當之。 莊二十三年:祭叔來聘。註:不稱使者,公一陳佗,故絕,使若我無君,因不與天子下聘小人。 二十五年:公子友如陳。註:內朝聘言如者,尊內也。書者,錄內所交接也。朝京師大國,善,有加錄文,如楚有危文。聘無月者,比於朝輕。 文元年:叔孫得臣如京師。註:知不為喪聘。書者,聘為貢職,天子當得異方之物以事宗廟,又欲以知君父無恙,不以喪廢,故不譏也。如他國就不三年,一譏而已。 右聘 隱二年:公會戎於潛。註:凡書會者,惡其虛內務、恃外好也。古者諸侯,非朝時不得逾竟。 桓二年:蔡侯、鄭伯會於鄧。傳:離不言會。蓋鄧與會爾。註:二國會曰離。二人議,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所道不同,不能決事定是非立善惡,不足採取,故謂之離。會自三國以上。言會者,重其少從多也,能決事定是非立善惡。《尚書》曰三人議則從二人之言。蓋取諸此。 五年:齊侯、鄭伯如紀。傳:外相如不書。書離,不言會也。註:嫌外離會常書,故變文見意,以別嫌明疑。 僖二十八年:陳侯如會。傳:後會也。 宣元年:會晉師於斐林。傳:不言趙盾之師,君不會大夫之辭也。 昭十二年傳:《春秋》之信史也,其序則齊桓、晉文,其會則主會者為之也。註:唯齊桓、晉文,能以德優劣國大小相次序;非齊桓、晉文,則知主會者為之,雖優劣大小,不改更信史也。 定十四年:邾婁子來會公。註:書者,非邾婁子會人於都也。如入人都,當修朝禮。古者諸侯將朝天子,必先會間隙之地,考德行,一刑法,講禮讓,正文章,習事天子之儀,尊京師,重法度,恐過誤。言公者,不受於廟。 哀十三年:公會晉侯及吳子於黃池。傳:吳主會也。先言晉侯,不與夷狄之主中國也。 右會 隱四年:公及宋公遇於清。傳:遇者,不期也。一君出,一君要之也。註:古者有遇禮。為朝天子,若朝罷朝卒相遇於塗,近者為主,遠者為賓,稱先君以相接,所以崇禮讓、絕慢易也。當春秋時,出入無度,禍亂奸宄多在不虞,無故卒然相要,小人將以生心,故重而書之,所以防禍原也。言及,起公要之。 桓十年:公會衛侯於桃丘,弗遇。傳:會,期辭也。言弗遇,公不見要也。 右遇 隱元年:公及邾婁儀父盟於昧。傳:會及暨,皆與也。會猶最也,及猶汲汲也,暨猶暨暨也。及,我欲之。暨,不得已也。註:凡書盟者,惡之也。為其約誓,大甚朋黨,深背之生患禍。重胥命,善近正,是也。 及宋人盟於宿。傳:內之微者也。註:內者,謂魯也。微者,謂士也。不名者,略微也。 桓三年:齊侯、衛侯胥命於蒲。傳:相命,近正也。古者不盟,結言而退。註:書以撥亂也。 十四年:鄭伯使其弟語來盟。註:來盟者,聘而盟也。不言聘,舉重也。 莊九年:公及齊大夫盟於蔇。 十六年:同盟於幽。傳:同盟者何?同欲也。註:同心為善,善必成;同心為惡,惡必成。 閔二年:齊高子來盟。傳:不稱使,我無君也。註:正其義,明君臣無相適之道。《春秋》謹於別尊卑、理嫌疑,故絕去使文,以起事張例,則所謂君不使乎大夫也。 僖三年:公子友如齊蒞盟。傳:蒞盟者,往盟乎彼也。來盟者,來盟於我也。 五年:諸侯盟於首戴。傳:諸侯不序,一事而再見者,先目而後凡也。註:會盟一事不舉重者,時世子不與盟。〔案:葵丘宰周公不與盟,同例。〕 鄭伯逃歸,不盟。傳:不可使盟也。言逃歸,不以寡犯眾也。 八年:鄭伯乞盟。傳:處其所而請與也,蓋酌之也。註:時鄭伯欲與楚,不肯自來盟。處其國,遣使挹取其血而請與之約束,無汲汲慕中國之心,故抑之,使若叩頭乞盟者也。不錄使者,方抑鄭伯,使若自來也。不盟,不為大惡者,古者不盟也。 十九年:鄫子會盟於邾婁。傳:後會也。 成三年:晉侯使荀庚來聘。衛侯使孫良夫來聘。丙午,及荀庚盟。丁未,及孫良夫盟。傳:聘而言盟者,尋舊盟也。註:以不舉重連聘言之,知尋繹舊故約誓也。書者,惡之。二國既修禮相聘,不能相親信,故舉聘以非之。 右盟 昭七年:暨齊平。註:書者,善錄內也。不出主名者,君相與平,國中皆安,故以舉國體言之。 右平 釋曰:傳曰古者諸侯必有會聚之事,相朝聘之道,號辭必稱先君以相接。又曰諸侯時朝乎天子,天子之郊,皆有朝宿之邑焉。何君注,雲順四時而朝也。緣臣子之心,莫不欲朝朝莫夕,王者與諸侯別治,勢不得自專朝,故即位比年,使大夫小聘,三年使上卿大聘,四年又使大夫小聘,五年一朝,王者亦貴得天下之歡心,以事其先王,因助祭以述其職,故分四方諸侯為五部,部有四輩,輩主一時。《孝經》曰四海之內,各以其職來助祭。《尚書》曰群後四朝,敷奏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是也。其諸侯相朝,亦以五年近得正。宣公九年如齊,加錄書月是也。而王世子、宰周公出會,則譏之,諸侯相遇則危之,屢盟長亂則刺之。然則《周官》言春朝秋覲夏宗冬遇,又有時會殷同遍存遍頫遍省諸禮,諸侯世然後相朝,殷然後相聘,司盟掌盟約之載,豈平世之法與撥亂異耶?然傳言古者不盟,唯有會聚朝聘之道。穀梁子亦云盟詛不及三王,則《周官》殆戰國陰謀瀆亂不驗之書也。康成不通《春秋》而信之篤,過矣。注曰非朝不逾竟。然則同盟摟伐使臣非禮奔命於路,亦《春秋》之所刺也。故其始則大小相陵,徵朝徵聘繼,則強臣擅命,要結外援,勢使然也。《春秋》防其漸,故謹其始。魯桓與鄭會,垂盟,越而叛王之事亟矣。公子遂遂如晉,季孫宿遂入運,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而篡弒之禍亟矣。會稷而宋亂遂成,盟平丘而楚亂遂成矣。故壞法亂紀之事,必托於常禮而後成。夫禮以已亂也,非以階厲也。故君子辨之。 崩薨卒葬例第十六 〔公薨葬見公終始例內,外夫人內外女薨卒葬見娶歸終始例,諸侯卒葬見表〕隱三年:天王崩。傳:天子記崩不記葬,必其時也。諸侯記卒記葬,有天子存,不得必其時也。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註:書崩者,為天下恩痛王者也。記諸侯卒葬者,王者亦當加之以恩禮。 莊三年:葬桓王。傳:改葬也。註:諸侯當有恩禮。 文九年:葬襄王。傳:王者不書葬。不及時書,過時書,我有往者則書。註:惡公不自往。 隱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註:不言薨者,《春秋》王魯,不可言崩,故貶外言卒,所以褒內也。 癸未,葬宋繆公。傳:葬或日或不日。不及時而日,渴葬也。不日,慢葬也。過時而日,隱之也。不日謂之不能葬也。當時而不日,正也。日,危不得葬也。 八年:葬蔡宣公。傳:卒名而葬不名,卒從正而葬從主人。卒日而葬不日,卒赴而葬不告。註:卒當赴告天子,君前臣名,故從君臣之正義言也。葬有常月,不告,故從臣子詞稱公。 十四諸侯終始表第十七、十八 余覽《春秋》所治冠帶之倫,東窮齊並海,南極吳楚,西通秦隴,北絕燕晉。卓哉!煌煌聲名之屆,何其侈也。深探其本,皆詳內以略外,究王化之盛,一統中外,未嘗不殊會。夷狄頓胡沈越之邦,未嘗通吉凶聘問之禮。其於諸夏,挺大小侯各七,以張治法而已。形勢雖強,要以仁義為本,允哉允哉!嘗聞賈生之論建侯矣,欲天下之久安長治,莫若眾建而少其力。力少則易使以義,國小則無邪心。斯古今之通論也。余讀《春秋》強侵弱,眾陵寡,離為十二,合為六七,晉歸三卿,齊移田氏,秦政乃利觜長距,終得擅場,皿蟲為蠱,其勢然也。故諸侯侈則大夫逼,中國微則戎狄橫。《春秋》本殷周,方三千里以為諸夏,撻殷武以奮伐,錫厥福於封建,不僭不濫,赫聲濯靈,廓如也。故嘗論之,中國齊晉最強也。晉弒君五〔夷齊、卓子、懷公、靈公、厲公〕,篡國四〔惠公、文公、成公、悼公〕。齊弒君六〔諸兒子、糾、舍、商人、光舍〕,篡國五〔小白、商人、元、處臼、陽生〕。魯慕齊晉,則弒君五〔隱公、桓公、子般、閔公、子赤〕,篡國三〔桓公、宣公、定公〕。宋、衛、陳、蔡、鄭,匹也,皆弒君二〔宋與夷、處臼,衛完、剽,陳平國、世子偃師,蔡固、申,鄭夷、髡原〕。若其篡逐出入,遽數不能終也。夷狄,吳楚最強也,皆弒君二〔楚髡虔,吳餘祭、僚〕。秦於春秋,乃在小國治耳〔見哀三年注〕。曹、許、邾婁、滕、杞,無兼併之事,無弒立之文,非其性異人也,亦形勢然也。《春秋》之義,諸侯不得專弒,臣不討賊,篡不明殺無罪,三者皆去葬。殺無罪,罪君也。不討賊,罪臣也。篡則君臣皆罪之而絕其國。故吾以為繼體守文之才,僅得中佐,明《春秋》之法以制馭其政,三代之治,未嘗不可復,其亂未嘗不可弭,則經制定而統紀一,雖有淫驕之主,而無魚爛之禍。封建之於治,如宮室之有楹,舟之有維楫,柞枝之有葉也。其可一日去哉! 秦吳楚進黜表第十九 余覽《春秋》進黜吳楚之末,未嘗不嘆聖人馭外之意,至深且密也。昔聖人序東周之書,唯存《文侯之命》及《秦誓》。著其盛衰大旨。其於刪《詩》,則列秦於風,序《兼葭》曰未能用周禮,序《終南》曰能取周地。然則代周而改周法者,斷自秦始,何其辭之博深切明也?秦始小國,僻遠諸夏,擯之比於戎狄,然其地為周之舊,有文武貞信之教,無敖僻驕侈之志,亦無淫泆昏惰之風,故於《詩》為夏聲。其在春秋,無僭王滑夏之行,亦無君臣篡弒之禍。故《春秋》以小國治之內之也。吳通上國最後,而其強也最驟,故亡也忽焉。秦強於內治,敗殽之後,不勤遠略,故興也勃焉。楚之長駕遠馭強於秦,而其內治亦強於吳,故秦滅六國,而終覆秦者楚也。聖人以中外狎主,承天之運而反之於禮義,所以財成輔相天地之道,而不過乎物。故於楚莊、秦穆之賢,而予之,卒以為中國無桓文則久歸之矣。何待定哀之末而後京師楚哉?於吳光之敗陳許,幾以中國聽之,慨然深思其故,曰中國亦新夷狄也。黃池之會,《春秋》說曰齊、晉前驅,魯、衛驂乘,滕、薛夾轂而趨,則豈吳公先歃,晉侯亞之,之以禮義動哉?故觀於《詩》、《書》,知代周者秦,而周法之壞,雖聖人不可復也。觀於《春秋》,知天之以吳楚狎主中國,而進黜之義,雖百世不可易也。張三國以治百世,聖人憂患之心,亦有樂乎此也。 〔以上三則,附表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