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經何氏釋例 · 卷六

王魯例第十一 隱元年:春,王正月。註:惟王者然後改元立號。《春秋》托新王,受命於魯,故因以錄即位,明王者當繼天奉元,養成萬物。又註:文王,周始受命之王,天之所命,故上系天端;方陳受命,制正月,故假以為王法。不言諡者,法其生不法其死,與後王共之。又註:王者受命,必徙居處,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變犧牲,異器械,明受之於天,不受之於人。又註:夫王者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於天下,自公侯至於庶人,自山川至於草木昆蟲,莫不一一繫於正月。又註:王者受命,不追治前事。 三月:公及邾婁儀父盟於昧。傳:稱字,褒之也。因其可褒而褒之,漸進也。註:《春秋》王魯,記隱公以為始受命王,因儀父先與隱公盟,可假以見褒賞之法。譬若隱公受命而王諸侯,有倡始先歸之者,當進而封之,以率其後,亦為所褒者法,明當積漸深知聖德灼然之後乃往,不可造次陷於不義。又註:魯稱公者,臣子心所欲尊號其君父。公者,五等之爵最尊。王者探臣子心欲尊其君父,使得稱公,故《春秋》以臣子書葬者皆稱公。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傳:兼之,非禮也。註:《春秋》王魯,以魯為天下化,首明親來被王化漸漬禮義者,在可備責之域,故從內小惡舉也。 九月,及宋人盟於宿。註:不名者,略微也。大者正,小者治;近者說,遠者來。是以《春秋》上刺王公,下譏卿大夫,而逮士庶人。 二年:春,公會戎於潛。註:所傳聞之世,外離會不書,書內離會者,《春秋》王魯,明當先自詳正,躬自厚而薄責於人,故略外也。又註:王者不治夷狄,錄戎,來者勿拒,去者勿追。 無駭帥師入極。傳:展無駭也。不氏,疾始滅也,《春秋》之始也。注《春秋》托王者始起所當誅也。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註:不傳天下異者,從王內錄可知也。 註:記諸侯卒葬者,王者亦當加之以恩禮。又註:不言薨者,《春秋》王魯,死當有王文。聖人之為文辭孫順,不可言崩,故貶外言卒,所以褒內也。宋稱公者,殷後也。王者封二王后,地方百里,爵稱公,客待之而不臣也。又註:錄渴隱者,王者當加恩,意憂勞其國,所以哀死閔患也。 七年:滕侯卒。傳:不名,微國也,稱侯不嫌也。註:所傳聞世,未可卒。所以稱侯而卒者,《春秋》王魯,托隱公以為始受命王。滕子先朝隱公,《春秋》褒之以禮,嗣子得以其禮祭,故稱侯見其義。 八年:辛亥,宿男卒。註:宿本小國,不當卒。所以卒而日之者,《春秋》王魯,以隱公為始受命王。宿男先與隱公交接,故卒褒之也。不名不書葬者,與微者盟功,薄當褒之為小國,故從小國例。 十年:六月,壬戌,公敗宋師於菅。註:日者,見結日。偏戰不言戰,托王於魯,不以敵辭言之,所以強王義也。 十一年:滕侯、薛侯來朝。傳:兼言之,微國也。註:稱侯者,《春秋》托隱公以為始受命王,滕、薛先朝隱公,故褒之。 桓二年:取郜大鼎於宋。傳:器從名,地從主人。註:諸侯土地各有封疆里數,今日取之,然後王者起,興滅國,繼絕世,反取邑不嫌不明,故不復追系本主。 九年:紀季姜歸於京師。傳:天子之居,必以眾大之辭言之。註:地方千里,周城千雉,宮室官府制度廣大,四方各以其職來貢,無不備具,所以必自有地者治自近始,即《春秋》所謂內治其國也。 十年:齊侯、衛侯、鄭伯來戰於郎。傳:不言師敗績,內不言戰,言戰乃敗矣。註:王者兵不與諸侯敵。戰乃其已敗之文。 十四年:鄭伯使其弟語來盟。註:蒞盟、來盟例,皆時者從內為王義。明王者,當以至信先天下。 十八年:己丑,葬我君桓公。註:葬日者,生者之事也,且明王者當遣使者與諸侯共會之。 莊十年:荊敗蔡師於莘。傳:荊者,州名也。州不若國,國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註:《春秋》假行事以見王法,因周本有奪爵稱國氏人名字之科,故加州文,備七等以進退之。 二十三年:荊人來聘。注《春秋》王魯,因其始來聘,明夷狄能慕王化、修聘禮、受正朔者,當進之,故使稱人也。 三十一年:齊侯來獻戎捷。註:言獻捷,系戎者。《春秋》王魯,因見王義。古者方伯征伐,不道諸侯交格而戰者,誅絕其國,獻捷於王者。 僖二年:虞師晉師滅夏陽。註:晉至此乃見者,著晉楚俱大國後,治同姓也。以滅人見義者,比楚,先治大惡,親疏之別。 三年:公子友如齊蒞盟。註:《春秋》王魯,故言蒞,以見王義,使若王者遣使臨諸侯盟,飭以法度。言來盟,亦因魯都以見王義,使若來之京師,白事於王。不加蒞者,來就魯,魯已尊矣。 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傳:楚,子也,稱人,為執宋公貶,故終僖之篇貶也。註:古者諸侯有難,王者若方伯和平之。後相犯復,故罪。 文九年:夫人姜氏如齊。註:奔父母之喪也,不言奔喪者,尊內,猶不言朝聘也。 宣十年:齊侯元卒,公如齊。註:不言奔喪者,尊內,猶不言朝聘。 成二年傳:曹無大夫,公子手何以書?憂內也。註:《春秋》托於王魯,因假以見王法,明諸侯有能從王者征伐不義,克勝有功,當褒之,故與大夫。大夫敵君不貶者,隨從王者,大夫得敵諸侯也。 十五年:仲嬰齊卒。傳:孫以王父字為氏也。註:顧興滅繼絕,故紀族明所出。 昭三十一年:公在乾侯。季孫意如會晉荀躒於蒨歷。註:公出奔在外,無君命,所以書會以殊外,言來者從王魯錄。 黑弓以濫來奔。傳:通濫也。註:欲見天下實未有濫國,《春秋》新通之爾。又註:主書者,在《春秋》前,見王者起,當追有功,顯有德,興滅國,繼絕世。 哀十四年:春,西狩獲麟。註:河陽冬言狩。獲麟春言狩者,蓋據魯,變周之春以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時。〔案:春言狩,下須增「不從狩郎以正月譏者」九字,乃明。〕又註:人道浹,王道備,必止於麟者,欲見撥亂功成於麟,猶堯舜之隆鳳皇來儀。故麟於周為異,《春秋》記以為瑞,明太平以瑞應為效也。 釋曰:王魯者,即所謂以《春秋》當新王也。夫子受命製作,以為托諸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故引史記而加乎王心焉。孟子曰:《春秋》,天子之事也。夫制新王之法,以俟後聖,何以必乎魯?曰:因魯史之文,避製作之僭。祖之所逮聞,惟魯為近,故據以為京師,張治本也。聖人在位,如日之麗乎天,萬國幽隱,莫不畢照,庶物蠢蠢,鹹得系命,堯舜禹湯文武是也。聖人不得位,如火之麗乎地,非假薪蒸之屬,不能舒其光究其用。「天不生仲尼,萬古如長夜」,《春秋》是也。故日歸明於西,而以火繼之,堯舜禹湯文武之沒,而以《春秋》治之,雖百世可知也。且《春秋》之託王至廣,稱號名義,仍繫於周,挫強扶弱,常繫於二伯。且魯無可覬也,郊禘之事,《春秋》可以垂法,而魯之僭,則大惡也。就十二公論之,桓、宣之弒君宜誅,昭之出奔宜絕,定之盜國宜絕,隱之獲歸宜絕,莊之通仇外淫滅同姓宜絕,閔之見弒宜絕。僖之僭王禮、縱季姬禍鄫子,文之逆祀喪娶不奉朔,成、襄之盜天牲,哀之獲諸侯虛中國以事強吳,雖非誅絕,而免於《春秋》之貶黜者鮮矣。吾故曰《春秋》者火也,魯與天王諸侯皆薪蒸之屬,可以宣火之明,而無與於火之德也。彼范寧、杜預之徒,嘵嘵不已,猶矇瞍之不可語於日月之明、繼照之火也。 建始例第十二 隱元年:春,王正月。傳:元年者,君之始年也。春者,歲之始也。王者,謂文王也。先言王而後言正月,王正月也,大一統也。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註:變一為元。元者,氣也,無形以起,有形以分,造起天地,天地之始也。故上無所系,而使春系之也。春者,天地開闢之端,養生之首,法象所出,四時本名也。昏斗指東方曰春,指南方曰夏,指西方曰秋,指北方曰冬。文王,周始受命之王,天之所命,故上系天端,方陳受命,制正月,故假以為王法。不言諡者,法其生不法其死,與後王共之,人道之始也。統者,始也,總系之詞,王者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於天下,自公侯至於庶人,自山川至於草木昆蟲,莫不一一繫於正月,故云政教之始。即位者,一國之始政,莫大於正始。故《春秋》以元之氣,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以諸侯之即位,正竟內之治。諸侯不上奉王之政,則不得即位,故先言正月,而後言即位。政不由王出,則不得為政,故先言王,而後言正月。王者不承天以制號令,則無法,故先言春,而後言王。天不深正其元,則不能成其化,故先言元,而後言春。五者同日並見,相須成體,乃天人之大本,萬物之所系,不可不察也。又註:王者受命,不追治前事。孔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 二年,無駭帥師入極。傳:展無駭也。不氏,疾始滅也,《春秋》之始也。註:《春秋》托王者始起所當誅也。 九月,紀履緰來逆女。傳:譏始不親迎也,《春秋》之始也。註:《春秋》正夫婦之始也。夫婦正則父子親,父子親則君臣和,君臣和則天下治。故夫婦者,人道之始,王教之端。 四年:莒人伐杞,取牟婁。傳:疾始取邑也。註:不傳托始者,前此有滅,不嫌無取邑,故省文。 五年: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傳:譏始僭諸公也。 八年:無駭卒。傳:疾始滅也,故終其身不氏。 桓七年:焚咸丘。傳:疾始以火攻也。註:傳不託始者,前此未有,無所託也。 莊二十二年:肆大省。傳:譏始忌省也。 閔二年:吉禘於莊公。傳:未可以稱官廟在三年之中矣,譏始不三年也。〔註:與托始同義。〕 宣十五年:初稅畝。傳:譏始履畝而稅也。 成元年:作丘甲。傳:譏始丘使也。 哀十二年:用田賦。傳:譏始用田賦也。 十四年:春,西狩獲麟。註:絕筆於春。不書下三時者,春者歲之始,能常法其始,則無不終竟。 釋曰:建始者,受命改元之大要也。古者改元必大赦,所謂與天下更始。不追治前事者,以為亡主所縱未必非逋逃之藪,其所治未必非枉橈之獄也。王者時憲,咸與維新,而後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必當其罪,則刑清而民服。武王之克殷也,反及嬴內,以無射之上官布憲,施捨於百姓;漢之伯九有也,入關而除秦苛法,皆此意也。後世不察,或以子孫縱祖宗之囚,或以災祥出眾定之讞,所謂知日之圓,而不知其不可為規也。凡經言初者二,傳譏始者十,是為舉隅。 不書例第十三 隱十年傳:《春秋》錄內而略外,於外大惡書,小惡不書;於內大惡諱,小惡書。 元年註:外小惡書者,來接內也。 三年註:錄渴隱者,明諸侯卒,王者為加恩,意憂勞其國,所以哀死閔患也。 僖二十五年註:外小惡正之者,宋以內取,故公族以弱,妃黨益強,威權下流,政分三門,卒生篡弒,親親出奔,疾其末故正其本。 昭六年註:入所見世,責小國詳,始錄內行也。諸侯內行小失,不可勝書,故於終略責之見其義。 隱二年傳:外逆女不書。〔案:襄十五年傳同。見娶歸例。〕 三年傳:天子不記葬。〔案:文九年傳同。見卒葬例。〕 三年傳:外大夫不卒。〔案:文三年、定四年傳同。見卒葬例。〕 四年傳:外取邑不書。〔案:六年,莊元年、三十年,宣元年,昭二十五年,哀八年傳同。見取邑例。〕 桓五年:齊侯、鄭伯如紀。傳:外相如不書。書離,不言會也。 州公如曹。傳:過我也。 襄五年:叔孫豹、鄫世子巫如晉。傳:為叔孫豹率而與之俱也。 莊二年傳:外夫人不卒。〔見娶歸例〕 四年傳:外夫人不書葬。〔案:三十年、襄三十年傳同。見娶歸例。〕 十一年傳:外災不書。〔案:二十年、宣十六年、襄九年傳同。見災異例。〕 僖十六年傳:外異不書。〔案:文三年、成五年、昭十八年傳同。見災異例。〕 宣十五年傳:外平不書。書,大其平乎已也。 桓四年傳:常事不書。〔案:八年、十四年傳同。見譏例。〕 莊七年傳:一災不書。註:水旱螟螽,皆以傷二谷乃書。明君子不以一過責人。 宣十五年傳:蝝生不書。 莊十九年傳:媵不書。〔案:成八年、九年、十年傳同。見娶歸例。〕 二十二年傳:納幣不書。〔案:文二年、成八年傳同。見娶歸例。〕 二十九年傳:修舊不書。〔案:定二年傳同。見譏例。〕 僖二十八年傳:狩不書。〔見諱例〕 文十五年傳:入郛不書。〔見諱例〕 隱十一年傳:君弒,賊不討,不書葬。 桓十八年:葬我君桓公。傳:珝在外,君子辭也。 宣十二年:葬陳靈公。傳:君子辭也。楚已討之矣,臣子雖欲討之而無所討也。 襄八年:葬鄭僖公。傳:為中國諱也。〔見諱例〕 三十年:葬蔡景公。傳:君子辭也。〔同上〕 昭十九年:葬許悼公。傳:不成於弒也,免罪辭也。 僖二年:葬我小君哀姜。註:誅當絕,不得以夫人禮書葬。書葬者,正齊桓討賊,辟責內仇齊。 昭十三年:葬蔡靈公。註:書葬者,經不與楚討,嫌本可責復仇,故書葬,明當從誅君論之,不得責臣子。 莊二十七年傳:大夫不書葬。〔案:定四年傳同。見卒葬例。〕 宣十八年傳:吳楚之君,不書葬,辟其號也。 僖十六年傳:朔有事則書,晦雖有事不書。 哀五年傳:閏不書。書喪,以閏數也。 釋曰:《春秋說》曰:孔子作《春秋》,萬八千字,九月而書成,以授游、夏之徒,不能改一字。蓋魯史記之文,本錄內而略外。聖人取百二十國寶書而損益之,其大致則略同,故曰述而不作。述文王也,非述魯也。魯史記之例,常事不能不悉書備載,《春秋》盡削之,其存什一於千百,以著微文刺譏為萬世法。故曰非記事之書也。《連山》、《歸藏》之占不存,而《周易》為文字之祖;時訓月令之解不備,而夏時則學者多傳。正於聖人者,文彌約而旨彌博也。《春秋》或筆一而削百,或筆十而削一。削者以筆見,筆者復以削見,屈伸變化,以著其義,使人深思而自省悟,應問以窮其奧。故曰知其人不待告,告非其人、雖言而不著。董生亦云,不能察。寂若無深,察之無物不在,非博學審問慎思明辨而得之者,皆末學膚受,貴耳而賤目,有胸而無心者也。不憤不悱,舉一隅不以三隅反,聖人皆不告,問而不得其應,則發憤忘食,思而足以發則樂以忘憂。仲尼之學,唯顏氏子能好之能樂之,惟游、夏能知之。知之故不能贊一辭也。嗚呼!陸淳、趙匡之流,以不知而作,開非聖之罪,而顯經隱權之義,且千有餘年莫有講明而切究之也。惜哉! 諱例第十四 隱二年:無駭帥師入極。傳:此滅也。言入,內大惡諱也。註:明魯臣子當為君父諱。 五年:公觀魚於棠。傳:譏遠也。百金之魚,公張之。註:實譏張魚而言觀。譏遠者,恥公去南面之位,下與百姓爭利,匹夫無異,故諱,使若以遠觀為譏也。諸諱,主書者從實也。 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傳:譏始僭諸公也。僭諸公猶可言也,僭天子不可言也。註:前僭八佾於惠公廟,大惡不可言也。 六年:鄭人來輸平。傳:猶墮成也。狐壤之戰,隱公獲焉。不言戰,諱獲也。註:戰者,內敗文。君獲不言師敗績,故以輸平諱也,與鞍戰辟內敗文異。不地者,深諱,使若實輸平。稱人共國辭者,嫌獨惡。鄭擅獲,魯不能死難,皆當絕之。 八年:鄭伯使宛來歸邴。傳:邴,鄭湯沐之邑也。註:甚惡鄭伯無尊事天子之心,專以歸魯,背叛當誅。 庚寅,我入邴。傳:言入,難也。其日難也。其言我,齊亦欲之。註:魯受邴,與鄭同罪,當誅,故為魯見重難辭。齊與鄭魯比聘會者,故以非獨我,起齊惡。齊惡起,則魯蒙欲邑,見於惡愈矣。 公及莒人盟於包來。傳:公曷為與微者盟?〔據與高徯盟諱之。〕稱人則從不疑也。註:實莒子也。言莒子,則嫌公行微不肖,諸侯不肯隨從公盟,而公反隨從之,故使稱人,則隨從公不疑矣。隱為桓立,狐壤之戰,不能死難,又受湯沐邑,皆諱不明,故著其不肖,因與上相起。 十年:六月,壬戌,公敗宋師於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傳:一月而再取也,甚之也。《春秋》錄內而略外,於外大惡書,小惡不書;於內大惡諱,小惡書。註:明取邑為小惡,一月再取,小惡中甚者耳,故書也。明王者起,當先自正,內無大惡,然後乃可治諸夏大惡。因見臣子之義,當先為君父諱大惡也。內有小惡,適可治諸夏大惡,未可治諸夏小惡。明當先自正,然後正人。小惡不諱者,罪薄恥輕。 桓元年:公會鄭伯於垂。鄭伯以璧假許田。傳:易之也。言假,為恭也。有天子存,諸侯不得專地也。此魯朝宿之邑也,謂之許田,諱取周田也。註:桓無尊事天子之心,專以朝宿之邑與鄭,背叛當誅,故深諱。 十年:公會衛侯於桃丘,弗遇。傳:公不見要也。註:時實公要之,以非禮動見拒,有恥,故諱,使若會而不相遇也。言弗遇者,起公要之。弗者,不之深也,起公見拒深。傳言公不見要者,順經諱文。〔案:桓大惡猶不諱,此非大惡而諱之者,正以桓弒逆之人,諸侯將誅之,下來戰盟惡曹是也。〕 莊五年:公會齊人、宋人、蔡人、陳人,伐衛。傳:納朔也。不言納,辟王也。註:辟王者兵,使若伐而去。不留納朔者,所以正其義,因為內諱。 八年:師次於郎,以俟陳人、蔡人。傳:次不言俟,言俟托不得已也。註:陳蔡屬與魯伐衛同心,又國遠,故因假以諱滅同姓,所以辟下言及也。加以者,辟實俟。 甲午:祠兵。傳:為久也。註:諱為久留辭,使若無欲滅同姓之意。因見出竟圍盛,非內邑也。 夏師及齊師圍成,成降於齊師。傳:盛也。謂之成,諱滅同姓也。不言降吾師,辟之也。註:使若魯自圍之而去,成自從後降於齊師也。言及者,起魯實欲滅之。不月者,順諱文。不書盛伯出奔,深諱之。 秋,師還。傳:還,善辭也。滅同姓,何善爾?病之也,非師之罪也。註:明君之使,重在君,非師自汲汲。 九年:公及齊大夫盟於暨。傳:齊無君也。不名,諱與大夫盟也,使若眾然。 齊人取子糾殺之。傳:取之,內辭也。脅我使我殺之也。註:以下浚洙,知脅。以稱人共國辭,知使魯殺之,深諱,使若齊自取殺之。 浚洙。傳:畏齊也。辭殺子糾也。註:諱,使若辭不肯殺子糾也。 十三年:冬,公會齊侯,盟於柯。註:劫桓公取汶陽田。不書者,諱行詐劫人也。 二十二年:丙申,及齊高徯,盟於防。傳:不言公,諱與大夫盟也。 公如齊納幣。二十三年春,公至自齊。傳:親納幣,非禮也。註:時實以淫泆,大惡不可言,故因其有事於納幣,以無廉恥為譏。不譏喪娶,舉淫為重,所以起淫者,皆以危致也。 公如齊觀社。公至自齊。註:諱淫,與親納幣同義。 二十四年:公如齊逆女。傳:親迎,禮也。註:諱淫,故使若以得禮書也。禮,諸侯既娶三月,然後夫人見宗廟;見宗廟,然後成婦禮。 二十八年:冬,築微,大無麥禾。傳:先言築微,後言無麥禾,諱以凶年造邑也。註:諱,使若造邑而後無麥禾者,惡愈也。 臧孫辰告糴於齊。傳:不稱使,以為臧孫辰之私行也。註:莊公享國二十八年,而無一年之蓄,危亡切近,故諱,使若國家不匱,大夫自私行糴也。 僖元年:楚人伐鄭。註:楚稱人者,為僖公諱。與夷狄交婚,故進使若中國,又明嫁娶,當慕賢者。 十四年:季姬及鄫子遇於防,使鄫子來朝。傳:鄫子曷為使乎季姬?來朝,內辭也,非使來朝,使來請己也。註:禮,男不親求,女不親許。魯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泆,使來請己,與禽獸無異。故卑鄫子,使乎季姬,以絕賤之也。 二十八年: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刺之。傳:內辭也,不可使往也,言戍衛,遂公意也。內諱殺大夫,謂之刺之也。註:使臣子不可使,恥深,故諱,明臣不得壅塞君命。又註:有罪無罪,皆不得專殺,故諱殺言刺。 三十一年:春,取濟西田。傳:取之曹也。不言取之曹,諱取同姓之田也。晉侯執曹伯,班其所取侵地於諸侯,則何諱?久也。註:同姓相貪利,惡差重,恥差深。當時不取,久後有悔,更緣前語,取之不應以得,故當坐取邑。〔案:即使當時取之,亦坐如鞍戰取汶陽,圍齊取邾田自漷水,是也。此重在同姓。〕 文二年: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傳:不氏,諱與大夫盟也。註:使若得其君,如經言邾婁儀父矣。不地,起公就於晉也。日者,起公盟也。俱沒公。齊高徯不使若君、處父使若君者,親就其國,恥不得其君也。如晉,不書不致者,深諱之。 七年:公伐邾婁。三月甲戌,取須句。傳:取邑,日,內辭也。使若他人然。註:所以深諱者,扈之盟不見序,並為取邑故。 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傳:公失序也。諸侯不可使與公盟,眣晉大夫使與公盟也。註:文公內則欲久喪,而後不能喪娶逆祀,外則貪利取邑,為諸侯所薄賤,不見序,故深諱,為不可知之辭。不日者,順諱為善文也。 八年:公孫敖如京師,不至,復;丙戌,奔莒。傳:不至復者,內辭也,不可使往也,言如京師,遂公意也;不言出,遂在外也。註:諱,使若已行還爾,即已行當道所至,乃言復,如至黃矣。諱使若從外來,不敢復還者也。日者,嫌敖罪明,則起君弱,故諱,使若無罪。 十四年:九月,甲申,公孫敖卒於齊。註:已絕,卒之者,為後脅歸其喪,有恥,故為內諱,使若尚為大夫。 單伯如齊,齊人執單伯。齊人執子叔姬。傳:道淫也,不言齊人執單伯及子叔姬,內辭也,使若異罪然。註:深諱,使若各以他事見執者。不書叔姬歸於齊者,深諱,以起道淫。齊稱人者,順諱文,使若非伯討。 十五年:齊人歸公孫敖之喪。傳:不言來,內辭。脅我而歸之,筍將而來也。註:為叔姬淫,惡魯類,故取其屍,置箯輿中,傳送而來,故諱,起其來有恥。 單伯至自齊。註:大夫不致。致者,喜患禍解也。不省去氏者,淫當絕,使若他單伯至也。〔案:命大夫故不名,若去單言伯,則不辭。〕 十有一月,諸侯盟於扈。註:不序不日者,順上諱文,使若扈之盟,都不可知。 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傳:其言來,閔之也。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註:孔子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所以崇父子之親也。言齊人不以棄歸為文者,令與敖同文相發明。叔姬於文公為姊妹,言父母者,時母在堂,孝子當伸母恩也。 齊侯侵我西鄙,遂伐曹,入其郛。傳:入郛不書。書,動我也,內辭也,我動焉爾。註:實為子叔姬,故動,懼失操云爾。鄉者不去幾,亦入我郛,故舉以起魯恥,且明兵之所鄉,苟得其罪,則莫敢不懼。 十有六年:季孫行父會齊侯於陽穀,齊侯弗及盟。傳:不見與盟也。註:為叔姬,故中見簡賤,故諱,亦所以起齊侯不肯。 夏五月,公四不視朔。傳:有疾也。自是公無疾不視朔也。有疾猶可言也,無疾不可言也。註:有疾無惡不當書。不言有疾,欲起自是無疾不視朔也。 宣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公伐莒,取向。傳:言不肯,辭取向也。註:行義為利,故諱莒。言及,明非不肯。書齊侯者,公不能獨平也。 九年:取根牟。傳:邾婁邑也。不系邾婁,諱亟也。註:屬有小君喪,邾婁子來加禮,未期而取其邑,故諱上有小君喪。而下諱取,則加禮明矣。未期年從加禮數者,猶王子虎從會葬數。 成二年:齊侯使國佐如師。註:不書獲齊侯者,內大惡諱。〔案:佚獲,則仍未獲,且如獲,亦晉郤克坐之從外言戰是也。注非。〕 三年:叔孫僑如帥師圍棘。傳:汶陽之不服邑也。言圍,不聽也。註:不言叛,為內諱,不先以文德來之,而反以兵圍之,當與圍外邑同罪。得曰取,不得曰圍。 六年:取鄟。傳:邾婁邑也。不系,諱亟也。註:諱背信亟也。屬相與為蟲牢之盟,旋取其邑,故使若非蟲牢人矣。 八年: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傳:內辭也,脅我,使我歸之也。註:不言使,因兩為其義。諸侯不得相奪土地,晉適可來議語之,魯宜聞義自歸之耳。 癸卯,杞叔姬卒。註:棄而日卒者,為脅杞歸喪張本,使若尚為杞夫人。 九年: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傳:內辭也,脅而歸之也。註:言以歸者,與忿怒執人同辭,而不得專其本意,知其脅也。己棄而脅歸其喪,悖義,恥深,惡重,故使若杞伯自來逆之。 十年: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傳:不免牲,故言乃不郊也。註:當坐盜天牲,失事天之道,故諱,若重難不得郊。 十六年:公會晉侯、齊侯、衛侯、宋華元、邾婁人於沙隨。不見公,公至自會。傳:公不見,見大夫執何?以致會,不恥也,公幼也。註:因公幼,殺恥為諱辭。 襄十三年:取詩。傳:邾婁之邑也。不系,諱亟也。註:背蕭魚之會,亟。 昭元年:三月,取運。傳:內之邑也。言取,不聽也。註:與圍棘同義。 二年:公如晉,至河,乃復。傳:不敢進也。註:乃難辭。時聞晉欲執之,不敢往,故諱,使若河水有難而反。 四年:取鄫。傳:滅也。言取,內大惡諱也。註:因鄫上有滅文,故使若取內邑。 十三年: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婁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於平丘。八月,甲戌,同盟於平丘。公不與盟,晉人執季孫隱如以歸。公至自會。傳:公不見與盟,大夫執何?以致會,不恥也。諸侯遂亂,反陳蔡,君子不恥不與焉。註:時晉主會,疑公如楚,不肯與公盟,故諱,使若公自不肯與盟。諸侯遂亂,雖見與,公猶不宜與也,故因為公張義。 二十三年:公如晉,至河,公有疾,乃復。傳:殺恥也。註:因有疾,以殺畏晉之恥。舉公者,重疾也。 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傳:非雩也,聚眾以逐季氏也。註:不書逐季氏者,諱不能逐反,起下孫,乃為所敗。 三十一年:公在乾侯。季孫隱如會晉荀櫟於蒨歷。註:公在外,無君命,所以書會以殊外,言來者從王魯錄諱亟。取邑卒大夫者,盈孫文。 三十二年:取闞。傳:邾婁邑也。不系,諱亟也。註:與取濫為亟。 定二年:雉門及兩觀災。註:立不書者,僭天子不可言,在《春秋》中猶不書。 八年:盜竊寶玉大弓。註:主書者,定公失政,權移陪臣,拘其尊卿,喪其寶玉,無以合信天子,交質諸侯,當絕之。不書拘季孫者,舉五玉為重。書大弓者,使若都以國寶書,微辭也。 哀六年:城邾婁葭。註:不言取者,邾婁未嘗加非於魯,而侮奪之不知足,有夷狄之行,故諱之,明惡甚。 七年:秋,公伐邾婁。八月,己酉,入邾婁,以邾婁子益來。傳:入不言伐。言伐,內辭也。使若他人然。名,絕之,獲也。不言獲,內大惡諱也。 八年,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傳:名,絕之,滅也。不言滅,諱同姓之滅也,力能救之而不救也。註:以屬上,力能獲邾婁,而不救曹,故責之。 齊人取讙及僤。傳:外取邑不書。書,所以賂齊也,為以邾婁子益來也。註:邾婁,齊與國,畏齊而賂之,恥甚,故諱,使若齊自取。 歸邾婁子益於邾婁,齊人歸讙及僤。註:善魯能悔過,歸邾婁子;所喪之邑,不求自得,故不言來,使若不從齊來,與歸我濟西田同文。〔案:於所善者而著之,則其惡愈著,且諱畏齊而後歸邾婁子。〕 十二年:孟子卒。傳:昭公之夫人也。稱孟子,諱娶同姓,蓋吳女也。註:昭公諱而謂之吳孟子。《春秋》不系吳者,婦人系姓不系國,雖不諱,猶不系也。不稱夫人,不言薨,不書葬,深諱之。 十三年:公會晉侯及吳子於黃池。註:不書諸侯者,微辭,使若天下盡會之,而魯侯蒙俗會之者,惡愈。 右內大惡諱篡弒入公終始例 隱元年:祭伯來。傳:不言奔,王者無外。 七年:天王使凡伯來聘,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傳:執之也。言伐,大之也,其地大之也。註:尊天王命,責當死位,所在諸侯,宜赴其難。 八年:鄭伯使宛來,歸邴。庚寅,我入邴。 桓元年:鄭伯以璧假許田。傳:為恭也。有天子存,諸侯不得專地也。 五年: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傳:從王,正也。註:稱人,刺王者也。天下之君,當秉綱撮要,而親自用兵,故見其微弱,僅能從微者,猶莒稱人,則從不疑也。不使王者首,兵本不為王舉也。知實諸侯者以美得正。 莊五年:公會齊人、宋人、蔡人、陳人,伐衛。傳:不言納朔,辟王也。 六年:王人子突救衛。傳:王人,微也;子突,貴也;系諸人也。註:刺王者卒不能救,故為王者諱,使若遣微者為愈,因為內殺惡。 衛侯朔入於衛。註:不言公子留出奔者,天子本當絕衛,不當復立公子留,因為天子諱微弱。 僖二十八年:公朝於王所。傳:不言天子在是,不與致天子也。 天王狩於河陽。傳:狩不書。書,不與再致天子也。註:再失禮重,故深正其義,使若天子自狩。 衛侯鄭自楚復歸於衛。註:言復歸者,天子歸之。名者,刺歸有罪。言自楚,諱也。天子所以陵遲者,為善不賞,為惡不誅。 宣元年:晉趙穿帥師侵柳。傳:天子之邑也。不系乎周,不與伐天子也。 成元年:王師敗績於貿戎。傳:不言敗之,王者無敵,莫敢當也。 昭二十三年:晉人圍郊。註:與侵柳同義。 右為尊者諱 莊十三年:齊人滅遂。註:不諱者,桓公行霸,不尚文德,而尚武力,又功未足以除惡。 三十年:齊人降鄣。傳:紀之遺邑也。不言取,為桓公諱也。外取邑書,盡也。註:時霸功足以除惡,故為諱。言降者,能以德見歸自來服者可也。 齊人伐山戎。六月,齊侯來獻戎捷。傳:此蓋戰也。不言戰,《春秋》敵者言戰,桓公之與戎狄驅之爾。 閔二年:齊人遷陽。註:不為諱者,功未足以覆滅人之惡也。 僖元年,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傳:救言次,不及事也。邢已亡矣,蓋狄滅之。不言狄滅之,為桓公諱也。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諸侯有相滅亡者,桓公不能救,則桓公恥之。註:故以為諱,所以醇其能以治世自任而厚責之。 二年:城楚丘。傳:城衛也。不言城衛,滅也。不言狄滅之,為桓公諱也。註:不系衛者,明去衛而國楚丘,起其遷也。不書遷與救次者,深為桓公諱,使若始時尚倉卒有所救,其後晏然無干戈之患,所以重其任而厚責之。 三年:徐人取舒。傳:言取,易也。註:不為桓諱者,刺其不救也。〔案:此猶狄滅衛,諱滅言入,正為桓公諱。傳順諱文,注非也。晉滅夏陽楚滅黃狄滅溫不諱者,國大且遠量力,不責。〕 九年:宋公御說卒。傳:不書葬,為襄公諱也。註:襄公背殯出會宰周公,有不子之惡,後有徵齊憂中國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惡,故諱。不書葬,使若非背殯。〔案:此兼為齊桓諱,與陳侯款不書葬,為晉文諱同義。〕 十年:晉殺其大夫里克。傳:里克弒二君,不以討賊之辭言之,惠公之大夫也。不言惠公之入,晉之不言出入者,踴,為文公諱也。齊小白入於齊,則曷為不為桓公諱?桓公之享國也長,美見乎天下,故不為之諱本惡也。文公之享國也短,美未見乎天下,故為之諱本惡也。註:獻公殺申生。文公與惠公恐見及,出奔,不子,當絕,還入為篡。文公功足以並掩前人之惡。故惠公入,懷公出,文公入,渾皆不書,悉為文公諱故也。惠公、文公出奔不書者,非命嗣也。 十七年,滅項。傳:齊滅之。不言齊滅之,為桓公諱也。君子之惡惡也疾始,善善也樂終。桓公嘗有繼絕存亡之功,故君子為之諱也。 十九年:宋人執滕子嬰齊。註:名者,著有罪,為襄公殺恥也。 六月,宋人、曹人、邾婁人盟於曹南,鄫子會盟於邾婁。己酉,邾婁人執鄫子用之。註:君不會大夫。刺後會者,起實君也。地以邾婁者,起為邾婁事也。不言君者,為襄公諱也。魯本許嫁季姬於邾婁,季姬淫泆,使鄫子請己而許之。二國交忿。襄公為此盟欲和解之。既在會間,反為邾婁所欺,執用鄫子,恥辱加宋,宋無異。故沒襄公,使若微者也。不於上地以邾婁者,深為襄公諱;上盟不日者,深順諱文,從微者例,使若下執,不以上盟為辨也。 二十一年: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於霍,執宋公以伐宋。註:不為襄公諱者,守信見執,無恥。 楚人使宜申來獻捷。傳:不言捷乎宋,為襄公諱也。註:襄公求會楚,欲行霸,憂中國也。不用目夷之言而見詐執伐宋,幾亡其國,故諱為沒國文,所以申善志。 二十三年:庚寅,宋公慈父卒。傳:不書葬,盈乎諱也。註:襄公本以背殯,不書其父葬。至襄公身,書葬,則嫌霸業不成,所覆者薄,故復使身不書葬,明當以前諱除背殯,以後諱加微封。內娶不去日略之者,功覆之也。 二十八年:陳侯款卒。註:不書葬者,為晉文諱。行霸不務教人以孝,而強會其孤,故深為恥之。宋襄亦背殯,不為齊桓諱者,時宋襄自會之。 文十三年:陳侯朔卒。註:不書葬,盈為晉文諱也。晉文雖霸,會人孤以尊天子,自補有餘,故復盈為諱。 右為二伯諱 隱七年:天王使凡伯來聘,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傳:執之也。言伐,不與夷狄之執中國也。註:中國者禮義之國也,執者治文也。君子不使無禮義制治有禮義,故絕不言執,正之言伐也。執中國尚不可,況執天子之大夫乎?所以降夷狄、尊天子為順辭。 莊十年:荊敗蔡師於莘,以蔡侯獻舞歸。傳:獲也。不言獲,不與夷狄之獲中國也。 成六年:壬申,鄭伯費卒。註:不書葬,為中國諱。蟲牢之盟約備,強楚伐鄭喪,不救晉又侵之,故去葬,使若非伐喪。 九年:公會晉侯、齊侯、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於蒲。〔見日月例〕 襄二年:六月,庚辰,鄭伯睔卒。晉師、宋師、衛甯殖侵鄭。註:不書葬者,諱伐喪。 遂城虎牢。傳:不言取,不系乎鄭,為中國諱伐喪也。 七年: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莒子、邾婁子於灊。鄭伯髡原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於操。傳:諸侯卒其封內不地。地隱之,弒也。不言弒,為中國諱也。鄭伯將會諸侯於灊,其大夫諫曰:中國不足歸也,則不若與楚。鄭伯曰:不可。其大夫曰以中國為義,則伐我喪,以中國為強,則不若楚。於是弒之。註:禍由中國無義,故深諱,使若自卒。 八年:葬鄭僖公。傳:賊未討,書葬,為中國諱也。 十有二年:三月,莒人伐我東鄙,圍台。傳:伐而言圍,取邑之辭也。註:不直言取邑者,深恥中國之無信也。 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見日月例〕 冬十月,葬蔡景公。傳:賊未討,書葬,君子辭也。註:君子為中國諱,使若加弒。月者,弒父比髡原恥尤重,故足諱辭。 哀十三年:公會晉侯及吳子於黃池。傳:吳稱子,主會也。先言晉侯,不與夷狄之主中國也。註:時吳強而無道,敗齊臨菑,乘勝大會中國。齊、晉前驅,魯、衛驂乘,滕、薛夾轂而趨。以諸夏之眾,冠帶之國,反背天子而事夷狄,恥甚,不可忍言,故深為諱辭,使若吳大以禮義會天下諸侯,以尊事天子,故進稱子。實不行禮義,故序晉於上,齊桓兼舉遠明近,此但舉大者,非尊天子,故不得褒也。〔案:此亦破穀梁說。〕 右為中國諱 桓二年:宋督弒其君與夷。註:督不氏者,起馮當國。繆公廢子而反國,得正,故為之諱也。 莊元年:齊師遷紀郱鄑郚。傳:不言取,為襄公諱也。外取邑書,大之也。註:襄公將復仇於紀,先孤弱,取其邑,本不為利舉,故為諱。不舉伐,順諱文。 四年:紀侯大去其國。傳:滅也,不言齊滅,為襄公諱也,復仇也。註:以復仇之義,除滅人之惡。言大去者,為襄公明義。但當遷徙去之,不當取而有,明亂義也。 莊二十四年:戎侵曹,曹羈出奔陳。傳:曹無大夫,何以書?賢也。三諫不從,去之,以為得君臣之義也。 二十六年:曹殺其大夫。傳:不死於曹君者也。不言曹君之滅,為曹羈諱也。不言戰,為曹羈諱也。註:諱者,上出奔,嫌辟難,欲起其賢,又所諫者戰也,故為去戰滅之文,以致其意。〔案:有師命不可去,為曹羈張義,故取其粗者,日侵言之。〕 三十二年:公子牙卒。傳:不稱弟,殺也。不言刺,為季子諱也。季子之遏惡也,不以為國,獄緣季子之心而為之諱,誅不得辟兄,君臣之義也。不直誅而酖之,使托若以疾死然,親親之道也。 子般卒。公子慶父如齊。註:奔也。不言奔,起季子不探其情,不暴其罪。 僖二十一年:執宋公以伐宋。傳:此圍也。不言圍,為公子目夷諱也。註:目夷遭難設權救君,有解圍存國免主之功,故為諱,起其事。 二十八年:衛侯出奔楚。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衛侯鄭自楚復歸於衛。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傳:衛侯之罪,殺叔武也。不書,為叔武諱也。何賢乎叔武?讓國也。文公逐衛侯而立叔武。叔武辭立而他人立,則恐衛侯之不得反也,故於是己立,然後為踐土之會,治反衛侯。衛侯得反,曰:叔武篡我。元咺爭之曰:叔武無罪。終殺叔武。註:明叔武治反衛侯,欲兄享國,故為去殺己之罪,所以起其功而重衛侯之無道。 昭二十年:曹公孫會自摐出奔宋。傳:奔未有言自者,言自畔也。不言畔,為公子喜時之後諱也。何賢乎喜時?讓國也。賢喜時,曷為為會諱?君子之善善也長,惡惡也短。惡惡及其身,善善及子孫。賢者子孫,故君子之為諱也。註:以喜時之讓,除會之叛。 二十七年:四月,吳弒其君僚。註:不書闔閭弒其君者,為季子諱。明季子不忍父子兄弟自相弒,讓國闔閭,欲其享之,故為沒其罪也。 右為賢者諱互詳褒例 釋曰:凡諱,皆有惡,即刺也。諱深則刺益深。或以強王義,或屈於尊親,或功足以掩其罪,或賢者與仁同過,君子因之醇加吾王心焉。溫城董君贊《春秋》曰:唐棣之華,偏其反而,豈不爾思,室是遠而。此非止言,權聖人之為文,皆如是也。今有人而干盜竊亂賊之行,未必甘受其名也。君子正其名曰盜曰賊,則亦無所逃矣;復為之微其詞,曰彼固未嘗為盜為賊也,而其心之愧恥奮發益倍,而他人之信其為盜為賊也益堅。所謂詞不迫切,意已獨至也。又有賢者,不幸而即於戾,其心方跼蹐愧赧而無所適從,君子著其跡,曰是與亂臣賊子之事同,則善意亦阻矣;復為之變其文,曰子之意非亂賊也,子之事則亂賊所樂假託者也。為之損益其事,馴致其行矯制萬端而不失其正,則其垂示至深也。故習聞《春秋》者,曰君子之諱,尊隆恩避害容身也如此,君子之強其國強諸夏也如此,君子之善善獨長也如此,而一旦事出兩可之間,差若豪厘,謬以千里,則杳冥而莫知其原。嗚呼!微言絕矣,大義能無乖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