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經何氏釋例 · 卷五
律意輕重例第十
隱元年傳:會及暨,皆與也。及,我欲之。暨,不得已也。註:會,若平時聚會,無他深淺意也。舉及、暨者,明當隨意善惡而原之,欲之者善重惡深,不得已者善輕惡淺,所以原心定罪。
二年註:書兵者,正不得也。不為大惡者,保伍連帥,本有用兵征伐之道。
三年傳:求賻,非禮也,蓋通於下。註:云爾者,嫌天子財多不當求下,財少可求,故明皆不當求之。
四年:衛人立晉。註:不刺嗣子失位者,時未當喪典主,得權重也。〔疏:刺,即不書晉立。〕
五年傳:將尊師眾,稱某帥師。將尊師少,稱將。將卑師眾,稱師。將卑師少,稱人。君將不言帥師,書其重者也。註:分別之者,責元率,因錄功惡有大小。
邾婁人、鄭人伐宋。註:邾婁小國,序上者,主會也。
宋人伐鄭,圍長葛。傳:邑言圍,強也。註:惡其強而無義,必欲為得邑,故如其意言圍也。
八年:宋公、衛侯遇於垂。註:宋公序上者,時衛侯要宋公,使不虞者為主,明當戒慎之。〔疏:莊三十二年,宋公、齊侯遇於梁丘,齊在宋下,是其一隅耳。〕
我入邴。傳:言我者,非獨我也,齊亦欲之。註:自入邑,不得言我;有他人在其中,乃得言我。時齊與鄭、魯比聘會者,亦欲得之,故以非獨我起齊惡。齊惡起,則魯蒙欲邑,見於惡愈矣。
十年註:內小惡不諱者,罪薄恥輕。
宋人、蔡人、衛人伐載,鄭伯伐取之。註:鄭伯無仁心,因其困而取之易,若取邑,故言取。欲起其易,因上伐力,故同其文言伐,就上載言取之也。不月者,移惡上三國。
十一年註:已於儀父見褒法,復出滕薛者,儀父盟功淺,滕薛朝功大,宿與微者盟,功尤小,起行之當各有差也。
桓元年傳:田多邑少稱田,邑多田少稱邑。註:分別之者,古有分土無分民,明當察民多少課功德。
二年宋督註:不氏,起馮當國。不書馮弒繆公,廢子反國得正,故為之諱;不得為讓者,死乃反之,非所以全其讓意也。
以成宋亂註:古者諸侯五國為屬,屬有長;二屬為連,連有帥;三連為卒,卒有正;七卒為州,州有伯。州中有為無道者,長帥正伯當征之,不征則與同惡。當春秋時,天下散亂,保伍壞敗,雖不誅不為成亂。今責其成亂者,疾其受賂也。加以者,辟直成亂。
傳,器從名,地從主人。宋始以不義取之,故謂之郜鼎。註:凡取異國物,為後不可分明,故正其本名;土地有封疆里數,不嫌不明,故不系本主。宋以不義取,不應得,故正之,謂之郜鼎;如以義應得,當言取宋大鼎。
傳:離不言會。註:二國會曰離。二人議,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不能決事,定是非,立善惡,不足採取。三國以上言會,重其少從多也。《尚書》曰三人議,則從二人之言。
三年:公會齊侯於讙,夫人姜氏至自齊。傳:翬不致,得見乎公矣。註:本所以致夫人者,公不親迎,有危也。翬當並致者,翬親迎,重在翬也。得見公,得禮失禮在公,不復在翬,故不復致。
六年:蔡人殺陳佗。傳:陳君也。謂之陳佗,絕之,外淫也。註:與使得討,故從討賊詞,去爵,起其賤,猶律文立子奸母,見乃得殺之也。〔案:此謂異國,又不知其是陳君。立法若知者,仍坐弒君,夏徵舒、崔杼是也。〕
十一年:宋人執鄭祭仲。傳:不名,賢也,以為知權也。註:權所以別輕重,喻祭仲知國重君輕。君子以存國,除逐君之罪,雖不能防其難,罪不足而功有餘,故得為賢也。宋不稱公者,脅鄭立篡,首惡當誅,非伯執也。〔案:宋人詞與齊人執濤塗、鄭詹等同,而坐之輕重各異,隨事文見也。〕
十三年:公會紀侯鄭伯;己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傳:後日,恃外也。註:得紀侯、鄭伯,然後乃能結戰,日以勝。君子不掩人之功,不蔽人之善。
三月:葬衛宣公。註:背殯用兵,而月,不危之者,衛弱於齊,宋不從亦有危,故量力不責也。
十四年:宋人以齊人、衛人、蔡人、陳人伐鄭。註:宋前納突求賂,突背恩伐宋,故伐之。四國本不起兵,當分別之,故加以也。宋恃四國,乃伐鄭。四國當與宋同罪,非為四國見輕重。
十五年傳:復歸者,出惡,歸無惡。復入者,出無惡,入有惡。入者,出入惡。歸者,出入無惡。註:皆於還入乃別之者,入國犯命,禍重也。未成君出奔,不應絕。出惡者,不如死之榮也。入無惡者,出不應絕,則還入,不應盜國。
註:三人為眾,眾足責。
十八年傳:賊未討,書葬,仇在外也。註:齊強魯弱,不可得立報,故君子量力且假使書葬,於可復而不復乃責之。
莊元年:夫人孫於齊。傳:內諱奔謂之孫,與弒公也,不與念母也。註:念母則忘父背本之道也,故絕文姜不為不孝,距蒯聵不為不順,脅靈社不為不敬。蓋重本尊統,使尊行於卑,上行於下,又欲以孫為內見義,明但當推逐去之,亦不可加誅。誅不加上之義,非實孫。
築王姬之館於外。傳:築之,禮也;於外,非禮也。註:為營衛不固,不以將嫁於仇國除譏者。魯本自得,以珝為解,無為受命而外之。註:內女歸例月,卒例日;外女歸不月,卒不日者,聖人探人情以制恩實,不如魯女。
二年註:婦人無外事,外則近淫。不致者,本無出道。有出道,乃致。奔喪致,是也。
三年:葬宋莊公。註:馮篡不見。書葬者,篡以計除。
註:紀季,稱字賢之者,以存先祖之功,則除出奔之罪。明其知權,公次於郎。註:惡公既救人,辟難道還。諸侯本有相救之道,所以抑強消亂也。
四年註:賢襄公。為諱者,以復仇之義,除滅人之惡,言大去者為襄公。明義但當遷徙去之,不當取而有。明亂義也。
傳:於仇者將壹譏而已,故擇其重者而譏焉,莫重乎其與仇狩也。
六年:王人子突救衛。註:為王者諱,使若遣微者為愈,因為內殺惡。
註:朔得國後遣人賂齊。齊侯推功歸魯,使衛人持寶來,雖本非義,賂齊當以讓除惡,故善起其事,極惡魯犯命復貪利也。不為大惡者,納朔本不以賂行,事畢而見謝耳。
八年:師還。註:明君之使,重在君,因解非師自汲汲。
九年註:實為不能納子糾伐齊,諸大夫以為不如以復仇伐之,非誠心至意,故不與也。
齊人取子糾殺之。註:明魯為齊殺之,皆當坐弒君。
十年註:明當以重者罪之,猶律一人有數罪,以重者論之。
註:遷取王封,當與滅人同罪。
十二年:齊人滅遂。註:不諱〔為桓公〕者,功未足以除惡。
十四年註:分別功惡有深淺也,從義兵而後者功薄,從不義兵而後者惡淺。
十六年傳:同盟者,同欲也。註:同心為善,善必成;為惡,惡必成,故重而言同心。
十七年:齊人執鄭瞻。傳:微者也,言執,書甚佞也。註:為甚佞,故書執之,所以輕坐執人也。然不得為伯討者,事未得行,罪未成也,當遠之而已。
齊人祫於遂。註:有分土,無分民,齊戍之非也,遂不當坐也。
鄭瞻自齊逃來。註:加逃者,抑之也。上執稱人,嫌惡未明。
十九年傳:大夫無遂事。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略之可也。
二十二年註:不譏喪娶,舉淫為重。〔案:外淫可誅,喪娶貶黜而已,故常不入大惡諱例。〕
二十五年註:篡。明當書葬,身絕國不絕。朔犯命重,故去葬,與盜國同。
二十六年註:凡書君殺大夫,大夫有非以專殺,書他皆以罪舉。
二十七年註:伯姬不卒者,蓋不與卒於無服。
二十八年註:使若造邑而後無麥禾者,惡愈。
二十九年註:凶年修舊不諱者,功費差輕於造邑。
三十二年傳:君親無將,將而誅焉,誅不得辟兄君臣之義也。不直誅而酖之,親親之道也。註:明當以親親原而與之,於治亂當賞疑從重,於平世當罰疑從輕。
閔元年傳:將而不免遏惡也,既而不可及,因獄有所歸,不探其情而誅焉,親親之道也。註:論季子當從議親之辟,猶律親親得相,首匿當與叔孫得臣有差。又註:季子知樂,不能獨弒而不變,正其真偽。
傳:《春秋》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
二年傳:既而不可及,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註:不書葬,賊未討。
夫人姜氏孫於邾婁。註:為殺二嗣子出奔,不如文姜於出奔時貶之者,為內臣子。明其義不得以子絕母。
僖元年註:臣繼君,猶子繼父,服皆斬衰。
夫人氏之喪至自齊。註:貶置氏者,殺子差輕於殺夫,別逆順也。〔案:此謂常例。哀姜與弒,輕於實弒。然伯討宜誅,不得仇齊桓是也。〕
二年傳:虞,微國也,序乎大國之上,使虞首惡也。虞受賂假滅國者道,以取亡焉。
五年傳: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案:《春秋》法,殺子亦論死。詳《白虎通德論》。〕
八年傳:譏以妾為妻也。註:夫人當坐篡嫡。妾之事嫡,猶臣之事君同。
九年註:襄公背殯出會,有不子之惡;後有徵齊憂中國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惡,故諱。
註:許嫁卒者,當為諸侯夫人,有即貴之漸,猶俠卒也日者,恩尤重於未命大夫,故從諸侯夫人例,不以殤禮降也。
註:弒未逾年君之號定而坐之,輕重見矣。
十年傳:里克弒二君,不以討賊之辭言之,惠公之大夫也。
十四年:諸侯城緣陵。註:杞見恐喝而亡,桓公不能救,故為之諱。言諸侯者,時桓公德衰,待諸侯然後乃能城之。
註:禮,男不親求,女不親許。魯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泆,使來請己,與禽獸無異。
十七年註:繼絕存亡,足以除殺子糾、滅譚、遂項,覆終身之惡。服楚功在覆篡惡之表,所以封桓公,名當如其事也。
十九年:宋人執滕子嬰齊。註:名者,葵丘之會,叛命者也。不得為伯討者,不以其罪執之,妄執之,所以著有罪者,為襄公殺恥也。註:梁君隆刑峻法,一家犯罪,四家坐之,一國之中,無不被刑者。明百姓得去之,君當絕者。
二十年:郜子來朝。傳:失地之名也,不名兄弟辭也。註:故不忍言其絕賤,明當尊遇之,異於鄧、穀也。
註:凡出奔歸書,執獲歸不書者,出奔已失國。故錄還應盜國與執獲者異。臣下尚隨君事之,未失國,不應盜國,無為錄也。
註:善僖公能與楚議,釋賢者之厄。不言公釋之者,諸侯亦有力也。
二十三年註:襄公守正,為楚所敗,諸夏宜助之,反因其困而伐之,痛與重故創無異。故言圍,以惡其不仁。
二十四年註:下無廢上之義。母得廢之,臣下得從母命。
二十五年註:絕先祖支體,尤重。
註:出奔當絕,還入為盜國當誅,納之與之同罪。
二十六年註:治始起,責小國略,但絕,不誅之。
二十七年註:古者諸侯有難,王者若方伯和平之,後相犯復故罪。又註:君子和平人,當終身保也。
二十八年註:有罪無罪,皆不得專殺。
畀宋人。註:時天王居於鄭。晉文欲討楚師,以宋王者之後,法度所存,故因假使治之。
衛侯出奔楚。註:晉文逐之。不書者,以王事逐之,擇立其次,無絕衛之心,惡不如出奔重。
陳侯瑽卒。註:不書葬,為晉文諱。陳有大喪,而強會其孤。宋襄亦背殯,獨不言為齊桓諱者,時宋襄自會之。
註:一失禮尚愈,再失禮重。
註:臣無訴君之義。言自晉,明不當有力於惡人也。
三十年註:道殺大夫,與至國同,故不復別。
三十一年註:同姓相貪利,惡差重,恥差深。
又註:魯本為霸者所還,當時不取,久後有悔,更緣前語,取之不應以得,故當坐取邑。
三十三年傳:君在乎殯而用師,危不得葬也。註:與衛迫齊宋異,故惡不子也。
文元年註:王者不稱子弟、諸侯得稱子弟者,一國失賢輕。
二年傳:三年之內,不圖婚娶者,大吉也,非常吉也。其為吉也,主於己。註:吉禘。譏始不三年大事從吉禘,不復譏娶主於己,身不如祭祀,尚有念先人之心。
三年註:救人之道,當指其所之。實欲救江,而反伐楚,故惡其無信。
七年:晉先昧奔秦。註:懷持二心,有功欲還,無功便持師出奔,故貶其咎,亦由晉侯要以無功當誅。
十五年傳: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註:文公母在,明孝子當伸國恩也。
十六年註:死刑有輕重,無尊上。非聖人不孝者,斬首梟之。無營上,犯軍法者斬要,殺人者刎頭。〔案:鄭注《周禮》焚磔加死刑一等,皆謂既殺而後焚磔之,合於經義。此注蓋秦法也。〕
宣元年傳:夫人與公一體也。註:恥辱與公共之。去氏比於去姜差輕,可言。
註:齊取篡者賂,當坐。取邑未之齊坐者,由律行言許受賂也。
三年:郊牛之口傷。傳:言之何緩也。註:不若食角急。
五年註:為人臣知賊而不言,明當誅。
註:但言叔姬來,則魯負教戒重,書高固則重在固。
六年註:君雖不君,臣不可以不臣。不書成公立者,明惡夷嗥,猶不書剽立。
八年:至黃,乃復。註:大夫聞喪,尚不當反,況於疾乎?言乃不言有疾,有疾猶不得反也。敖不言,乃明無所難為重,敖當誅,遂當絕。
十年:齊人歸我濟西田。註:不言來者,言取之實不從齊來,不當坐取邑。
成二年註:獨貶嬰齊於上者,當先誅其本,乃及其末。
三年註:內不言叛。不以文德來之,而便以兵當,與圍外邑同罪。
四年註:未逾年君稱伯者,時樂成君位,親自伐許,故如其意,以著其惡。
八年註:諸侯不得相奪土地。晉適可來議,語之,魯宜聞義自歸之爾,不得使也。
十二年註:周公驕蹇,不事天子,召之而出奔,明當並絕其國,故以出國錄。〔案:祭伯近於以道去君,但王臣無去之他國義耳,罪比於周公輕。〕
十五年註:叔仲惠伯先見殺,不如荀息死之。
十六年註:舉師敗績為重。眾親傷人君,當舉傷君為重。
襄二年傳:齊姜與繆姜,則未知其為宣夫人歟?成夫人歟?註:齊姜,宣夫人。繆姜,成夫人。傳依違者,襄公服繆姜喪,未逾年親伐鄭,有惡,故傳從內義,不正言也。
五年:叔孫豹、鄫世子巫如晉。註:巫者,鄫前夫人襄公母姊妹之子。莒女,嫁為鄫後夫人。夫人無男有女,還嫁之於莒,有外孫。鄫子愛後夫人,而欲立其外孫,故如晉訴之。雖揚父之惡,救國之滅者可也。〔辨見箋〕
六年註:以異姓為後,莒人當坐滅也。
註:不書殺萊君者,舉滅國為重。
七年註:古者保辜,君親無將。見辜者辜內,當以弒君論之;辜外,當以傷君論之。
十年註:諸侯本無利虎牢之心,欲共以距楚爾,故不當坐取邑。
十五年註:兵不敵,不敢進不書。止次以刺之者,量力不責重民也。
十九年註:抑齊加圍者,明當從滅減二等,奪其爵土。
註:諸侯土地本有度數,不得隨水有之,當坐取邑。
二十五年註:吳子欲伐楚,過巢,不假塗,卒暴入巢門。門者以為欲犯巢而射殺之,君子不怨所不知,所以強守御。書伐者,明持兵入門,乃得殺之。不坐殺復見辜者,辜內當以弒君論之,辜外當以傷君論之。
二十六年註:痤有罪,故平公書葬。
昭元年註:內不言叛。書取者,當與取外邑同罪。
八年註:日者,疾詐諼滅人,不舉滅為重。復書三事,疾諼托義。托義不先書者,本懷滅心。
十一年傳:懷惡而討不義,君子不予也。註:內懷利國之心,而外托討賊,故不與其討賊,而責其誘詐也。
十三年註:比宜效死不立而立,故加弒。言歸者,謂其本無弒君而立之意。
註:不書成楚亂者,時不受賂。
十九年註:原止本欲愈父之病,無害父之意,故赦之。
二十年註:君子不使行善者有後患,故以喜時之讓,除會之叛。
二十一年註:叛臣從刑人,於國家尤危,故重舉國。
二十二年註:不舉王猛為重者,猛幼,以二子為計勢,故加以二子。不舉重者,尊同權等。
二十三年註:王子朝年未滿十歲,未知欲富貴,不當坐,明罪在尹氏。
二十六年註:立朝,獨舉尹氏出奔,並舉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當先誅渠率,後治其黨,猶楚嬰齊。
三十一年註:以身死公則可,以其子易公,非事夫之義。然於王法當賞,以活公為重也。又註:惡少功大。律,一人有數罪,以重者論之。《春秋》滅不言入是也。叔術妻嫂,雖有過惡當絕,身無死刑,當以殺殺顏者為重。宋繆公以反國與與夷,除馮弒君之罪,死乃反國,不如生讓之大也。馮弒與夷,亦不輕於殺殺顏者,比其罪不足而功有餘,故得為賢。〔辨見箋〕
定元年註:諸侯當決於天子,故錄所歸大夫,當決主獄爾。
四年註:不舉滅為重,書以歸殺之者,責不死位也。
註:楚拘蔡昭公數年,而復怒蔡歸有言,伐之,故貶囊瓦稱人,明罪重於圍。
註:不書子胥,舉君為重。子胥不見於經,得為善者,以吳義,文成之也。為非懷惡而討不義,君子不得不與也。《孝經》曰「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而父以無罪為君所殺。諸侯之君與王者異,於義得去,君臣已絕,故可也。《孝經》雲「資於事父以事母」。莊公不得報仇文姜者,母所生,雖輕於父,重於君也。《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故得絕,不得殺。
傳: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推刃之道也。復仇不除害,朋友相衛而不相迿,古之道也。
八年註:不書拘季孫者,舉五玉為重。又註:失之當坐,得之當除。
十一年註:辰言暨,明仲佗強與俱出也。又註:辰言及後汲汲,當坐重。
十三年註:無君命者操兵鄉國,故初謂之叛。後知其意,欲逐君側之惡人,故錄其釋兵,書歸赦之。君子誅意不誅事。〔辨見箋〕
哀元年註:邾婁子新來奔喪,伐之不諱者,期外恩報惡輕,明當與根牟有差。
三年傳:曼姑受命乎靈公而立輒,以曼姑之義為固可以拒之也,輒之義可以立乎?曰:可。不以父命辭王父命;以王父命辭父命,是父之行乎子也。不以家事辭王事;以王事辭家事,是上之行乎下也。註:曼姑上為靈公命,下為輒,故義不可以子誅父,故但得拒之而已。輒之義,不可以拒父,故但問可立與否。王法行於諸侯,雖得正,非義之高者也。
註:毀廟復立不書者,哀自立之,善惡獨在哀。又註:親過高祖,親疏適等。
八年傳:諱同姓之滅,力能救之而不救也。註:以屬上,力能獲邾婁而不救曹,故責之。
十三年:公會晉侯及吳子於黃池。註:不書諸侯者,為微辭,使若天下盡會之而魯侯蒙俗會之者,惡愈。
釋曰:或稱《春秋》為聖人之刑書,又雲五經之有《春秋》,猶法律之有斷令,而溫城董君獨以為禮義之大宗,何哉?蓋禮者,刑之精華也。失乎禮,即入乎刑,無中立之道。故刑者,禮之科條也。《春秋》之道,始於元,終於麟,絕於夏之冬,而猶繫於周之春,威厲而不試,刑措而不用,此亦太平之極軌也。若乃意深於撥亂,故制刑常用重典,無變三代之實,而有異文武之文,然其原心誅意,禁於未然,其立法嚴,其行法恕,匪用為教覆用為虐則秋荼也。曲學阿世,緣經文奸,豈非罪哉!抑又聞之董生,《春秋》顯經隱權,先德而後刑,其道蓋原於天。故日常盈,月常闕〔主刑〕,辰星〔主刑〕太白〔主兵〕,法不得參午而見〔《劉向傳》註:太白過午即為參天〕。此亦以陽為經,以陰為權,著於七政者也。夫刑反德而順於德,亦權之類矣。置於空虛而取以為佐,使陽恆伸而陰恆絀,則萬物並育而不害,道並行而不悖,所以與天地參也。矯枉者弗過其正,則不能直,故權必反乎經,然後可與適道。《詩》雲「唐棣之華,偏其反而,豈不爾思,室是遠而」,子曰「未之思也,夫何遠之有?」知可與立者,未可與權也。故執其權,則脅嚴社不為不敬靈,出天王不為不尊上,辭父命不為不承親,絕母屬不為不孝慈。易主〔如祭仲〕逸賊〔如季子〕、專制進退〔如公子結士掞子反華元之屬〕,不為不忠。誅牙宥光、滅親議親,不為不義。假吳復楚,不為虧主。討邾事齊不為薄親〔僖元年:不為君母仇齊,又居喪用兵,於恩無薄〕。失其權,則趙盾、楚比不免於弒,趙鞅正國不免於叛,討叔段、年夫不免於逆,親誅里克、甯喜不免於專殺。夏南崔杼引蔡人之義則亂,州蒲庶其恃討賊之法則傎。傳曰:輕為重,重為輕。其是之謂乎!故持《春秋》以決秦漢之獄,不若明《春秋》以復三代之禮。本末輕重,必有能權衡者,以君子之為,亦有樂乎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