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經何氏釋例 · 卷四

貶例第八 隱二年:無駭帥師入極。傳:不氏,貶,疾始滅也。 三年:尹氏卒。傳:貶,譏世卿。註:不官,不名。 四年:翬帥師。傳:不稱公子,貶,與弒公也。 八年:無駭卒。傳:疾始滅也,故終其身不氏。註:嫌上貶起入為滅,故復為終身貶之,足見上貶為疾始。 十年:翬帥師。傳:隱之罪人也,故終隱之篇貶也。註:嫌上一貶,可移於他事。 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案:注每以去時為貶,傳所謂不貶絕,以見罪惡也。詳時月日例。又案:傳無以王不稱天為貶之義,故莊元年、文五年經注,詳譏例。〕 十有一年: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於折。註:蔡侯稱叔者,以不能防正其姑姊妹,使淫於陳佗,故貶。在字例。 莊元年:夫人孫於齊。傳:不稱姜氏,貶,與弒公也。註:貶者,見王法所當誅。 十七年:齊人執鄭詹。傳:此鄭之微者,言齊人執之,書甚佞也。註:不得為伯討者,罪未成,伯當遠之而已。 三十年:齊人伐山戎。齊侯來獻戎捷。傳:齊,侯也,其稱人,貶。子司馬子曰:蓋以操之為已蹙矣。 僖元年: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傳:先言次,後言救,君也。其稱師,諸侯之義,不得專封也。註:道太平制。〔案:二年臧楚丘,十四年城緣陵,不言桓公,同義。〕 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傳:不稱姜氏,貶,與弒公也。不於其弒焉貶,貶必於重者,莫重乎其以喪至也。 四年:齊人執陳袁濤塗。傳:不修其師而執濤塗,古人之討則不然也。〔案:二十八年注,無罪而執人,當貶稱人。〕 八年:禘於太廟,用致夫人。傳:不稱姜氏,貶,譏以妾為妻也。 十有九年:宋人執滕子嬰齊。註:名者,叛天子命者也,不得為伯討者,妄執之著有罪者,為襄公殺恥。 二十有一年:楚人使宜申來獻捷。傳:楚子也,〔註:據稱使。〕貶,為執宋公貶。註:詐劫諸侯,求其國,當絕,故貶。 二十有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傳:為執宋公貶,故終僖之篇貶也。 二十八年: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於城濮。楚師敗績,楚殺其大夫得臣。傳:其稱人,貶,大夫不敵君也。註:臣無敵君戰之義。又註:不氏者,子玉得臣,楚之驕蹇臣,數道其君侵中國,故貶,明當與君俱治也。 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傳:歸之於者,罪已定矣;歸於者,罪未定也。衛侯之罪,殺叔武也。此晉侯也,其稱人,貶。文公逐衛侯而立叔武,使人兄弟相疑,放乎殺母弟者,文公為之也。註:逐之文不見,故貶。 三十三年:晉人及姜戎敗秦於殽。傳:襄公親之,稱人,貶。君在乎殯而用師,危不得葬也。 文七年: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晉先昧奔秦。傳:先昧也,稱人,貶,以師外也。 十四年:晉人納接菑於邾婁,弗克納。傳:此晉郤缺也,貶,不與大夫專廢置君也。 宣元年: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傳:不稱姜氏,貶,譏喪娶也。喪娶者,公也,曷為貶夫人?內無貶於公之道,夫人與公一體也。 晉趙盾帥師救陳。宋公、陳侯、衛侯、曹伯,會晉師於斐林,伐鄭。傳:不言趙盾之師,君不會大夫之辭也。註:諸侯為盾所會,不與卑致尊。〔案:與得臣同義。〕 七〔八〕年:仲遂卒於垂。傳:公子遂也,不稱公子,貶,為弒子赤。曷為不於其弒焉貶?於文則無罪,於子則無年。 十年:齊崔氏出奔衛。傳:貶,譏世卿。 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徵舒;丁亥,楚子入陳。傳:其稱人,貶,不與外討也。雖內討,亦不與也。諸侯之義,不得專討也。 十五年:宋人及楚人平。傳:大其平乎已也!此皆大夫也,其稱人,貶,平者在下也。註:譏二子在君側,不先以便宜反報,歸美於君,而生事專平,故貶稱人。 成二年:公會楚公子嬰齊於蜀;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齊人、曹人、邾婁人、薛人、鄫人,盟於蜀。傳:此楚公子嬰齊也。其稱人,得一貶焉爾。 成四年:鄭伯伐許。註:未逾年,君稱伯者,時樂成君位,親自伐許,故如其意,以著其惡。〔案:奪其子稱。〕 襄二十六年:晉人執衛甯喜。傳:執有罪,不得為伯討,不以其罪執之也。 襄三十年: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婁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婁人,會於澶淵,宋災故。傳:此大事也,曷為使微者?卿也,其稱人,貶。卿不得憂諸侯也。註:時雖各諸侯使之,恩實從卿發,故貶,起其事,明大夫之義,得憂內不得憂外,所以抑臣道也。宋憂內,並貶者,非救危亡,禁作福也。〔辨見箋〕 昭元年: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公子圍、齊國酌、宋向戌、衛石惡、陳公子招、蔡公孫歸生、鄭軒虎、許人、曹人,於漷。傳:此陳侯之弟招也。不稱弟,為殺世子偃師,貶。不於弒焉貶,以親者弒,然後其罪惡甚。《春秋》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不貶絕以見罪惡也;貶絕然後罪惡見者,貶絕以見罪惡也。招之罪已重矣,曷為復貶乎此?言楚之託乎討招以滅陳也。 定元年:晉人執宋仲幾於京師。傳:其言於京師,伯討也。其稱人,貶。大夫之義,不得專執也。註:辟諸侯也。不言歸者,諸侯當決於天子,犯之惡甚,故錄所歸大夫,當決主獄爾。犯之罪,從外,小惡不復別也。 四年:楚人圍蔡。註:囊瓦稱人者,楚為無道,拘蔡昭公數年,而復怒蔡歸有言,伐之,故貶。明罪重於圍。 誅絕例第九 隱四年:戊申,衛州吁弒其君完。傳:以國氏當國也。註:與段同義。 九月,衛人殺州吁於濮。傳:稱人,討賊之辭也。註:明國中人人得討之,所以廣忠孝之路。 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傳:立者,不宜立也。稱人,眾立之之辭也。註:明下無廢上之義,聽眾立之,篡也。立、納、入,皆為篡。 桓二年:戊申,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註:督不氏者,起馮當國。 十一年:宋人執鄭祭仲。註:不稱公者,脅鄭立篡,首惡當誅,非伯執也。〔案:非伯討者,不盡入誅例,當案罪狀。〕 突歸於鄭。傳:突何以名?挈乎祭仲也,言歸順祭仲也。 鄭忽出奔衛。傳: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 十五年:鄭伯突出奔蔡。傳:名,奪正也。註:明祭仲得出之,不以失眾錄也。 鄭世子忽復歸於鄭。傳:復歸者,出惡,歸無惡。復入者,出無惡,入有惡。入者,出入惡。歸者,出入無惡。稱世子,復正也。 許叔入於許。註:稱叔者,《春秋》前失爵,在字例也。入者,出入惡,明當誅也。 鄭伯突入於櫟。傳:不言入於鄭,祭仲亡矣。不言忽之出奔,言忽為君之微也,祭仲存則存矣,祭仲亡則亡矣。 十六年:衛侯朔出奔齊。傳:名,絕之,得罪於天子也。註:衛侯出奔楚,不名。 莊六年:衛侯朔入於衛。傳:名,絕之,犯命也。註:據衛侯入於陳儀不名,其言入,篡辭也。註:上辟王不得言納,故復書入,不直言篡,事各有本也。殺而立者,不以當國之詞言之。非殺而立者,以當國之詞言之。國人立之,曰立。他國曰納。從外曰入。有屬託力,加自文也。 九年:公伐齊,納糾。齊小白入於齊。齊人取子糾殺之。傳:脅我,使我殺之也。稱子糾,宜為君者也。註:魯為齊殺之,皆當坐弒君,因解上納糾不為篡,所以理嫌疑也。 十一年:甲午,宋萬弒其君接,及其大夫仇牧。註:爭摶弒君,而以當國言之者,重錄強御之賊,禍不可測。明當防其重者,急誅之。 宋萬出奔陳。註:弒君復見,重錄強御之賊,明當急誅之。 二十五年:衛侯朔卒。註:《春秋》篡明者,當書葬,朔不〔案:不字宜衍。〕書葬,嫌與篡同例,身絕國不絕,故去葬,明犯天子命,重不得書葬,與盜國同。〔案:盜國者,並絕國。〕 僖九年:晉里克弒其君之子奚齊。傳:殺未逾年君之號也。 十年:晉里克弒其君卓子,及其大夫荀息。 晉殺其大夫里克。傳:里克弒二君,不以討賊之辭言之,惠公之大夫也。孰立惠公?里克也。不言惠公之入踴,為文公諱也。 二十四年:晉侯夷吾卒。註:篡,故不書葬,明當絕也。 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註:前出奔,當絕;還入為盜國,當誅。楚納之,與之同罪也。 文元年:丁未,楚世子商臣弒其君髡。註:楚無大夫。言世子者,甚惡世子弒父之禍。君之於世子,有父之親,有君之尊。又責臣子當討賊也。 十四年:齊侯潘卒。註:不書葬者,立儲嗣不明,使臨葬更相篡弒,故絕其身,明當更立其先君之後。 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傳:未逾年之君。言弒其君舍,己立之,己殺之,成死者而賤生者也。 十六年:宋人弒其君處臼。傳:大夫弒君稱名氏,賤者窮諸人。大夫相殺稱人,賤者窮諸盜。註:降大夫使稱人,降士使稱盜者,所以別死刑有重輕也。 十八年:齊人弒其君商人。註:商人弒君賊,復見者,與大夫異。齊人已君事之,殺之,且當坐弒君。 莒弒其君庶其。傳:稱國以弒者,眾弒君之辭。註:舉國,以明失眾,當坐絕也。 宣二年:晉趙盾弒其君夷嗥。 六年:晉趙盾、衛孫免,侵陳。傳:趙盾弒君,復見何?親弒君者,趙穿也,加之趙盾,不討賊也。註:君雖不君,臣不可以不臣。 襄十四年:衛侯衎出奔齊。註:不書孫甯逐君者,舉君出為重。 二十五年:衛侯入於陳儀。傳:不言入於衛,諼君以弒也。註:未得國,言入,起詐篡從此始。 二十六年:衛甯喜弒其君剽。衛孫林父入於戚以叛。甲午,衛侯衎復歸於衛。傳:此諼君以弒,其言復歸,惡剽也。不言剽之立,以惡衛侯也。註:不舉衎,弒諼成於喜。孫林父本逐衎,衎得誅之。衎名者,起盜國。盜國明,則復歸為惡,剽出見矣。 二十九年:閽弒吳子餘祭。傳:門人也,刑人也。近刑人,輕死之道也。註:不言其君者,公家不畜,士庶不友,故不系國。 三十一年:莒人弒其君密州。註:莒子納去疾。及展立,莒子廢之。展因國人攻莒子,殺之,去疾奔齊。稱人以弒者,莒無大夫。密州惡,民所賤,故稱國以弒之。 昭元年:莒去疾自齊入於莒,莒展出奔吳。註:主書去疾者,重篡也。莒無大夫,書展者,起與去疾爭篡當國。言自齊者,當坐有力也。皆不氏者,當國不從。莒無大夫,去氏者,莒殺意恢,稱公子,篡重,不嫌本不當氏。 八年: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註:變其言陳者,起招致楚滅陳自此始。〔案:元年傳雲大夫相殺稱人。此其稱名氏以弒言,將自是弒君也。君親無將,將而誅焉。〕 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于越,殺陳孔瑗,葬陳哀公。註:不舉滅為重,復書三事,言執者疾諼托義,故列見之。托義不先書者,本懷滅心。 十二年: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於陽。註:惡納篡也。不書所篡出奔者,微國,雖未逾年君,猶不錄。 十三年: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弒其君虔於乾谿。傳:其言歸,無惡於弒立也。靈王無道,作乾谿之台,三年不成。楚公子棄疾脅比而立之,然後令於乾谿之役曰:比已立矣,後歸者不得復其田裡。眾罷而去之,靈王經而死。 楚公子棄疾弒公子比。傳:比已立矣,稱公子,其意不當也,曷為加弒比之義,宜乎?效死不立,大夫相殺,稱人。其稱名氏以弒,言將自是為君也。 十九年:許世子止弒其君買,葬許悼公。傳:賊未討,書葬,不成乎弒也。止進藥,而藥殺也,加弒,譏子道之不盡也。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註:明止但得免罪,不得繼父後,許男斯代立,無惡文是也。二十一年:冬,蔡侯朱出奔楚。註:為東國所篡。〔見日月例〕 二十三年:蔡侯東國卒於楚。註:不書葬,篡也。不書篡者,以惡朱失眾見篡。 二十二年,劉子、單子以王猛居於皇。傳:稱王猛,〔註:已葬當稱子。〕當國也。註:不舉猛為重者,時猛尚幼,以二子為計勢,故加以二子,不舉重,尊同權等。 劉子單子以王猛入於王城。傳:言入,篡辭也。 冬十月:王子猛卒。傳:此未逾年之君,其言王子猛卒何?〔註:子卒不名。外未逾年君,不卒。〕不與當父死子繼、兄死弟及之辭也。 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註:王子朝不貶者,年未滿十歲,未知欲富貴,不當坐。明罪在尹氏。 二十六年:天王入於成周,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註:本在尹氏,當先誅渠率,後治其黨,猶楚嬰齊。 二十七年:夏四月,吳弒其君僚。註:不舉專諸,起闔閭當國。不書闔廬,為季子諱。 定十四年:衛世子蒯聵出奔宋。註:主書者,子雖見逐,無去父之義。 哀二年: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於戚。傳:不言入於衛,父有子,子不得有父也。註:父得有子而廢之,子不得有父之所有,故奪其國。文不貶蒯聵者,嫌曼姑可為輒誅之。輒出奔不書者,不責拒父。主書者,與頓子同。 三年: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傳:伯討也。曼姑受命乎靈公,而立輒。以曼姑之義,為固可以拒之也。註:義不可為子誅父,故但得拒之。 四年:盜殺蔡侯申。傳:稱盜,賤乎賤者也,謂罪人也。註:不言其君,與刑人義同。 葬蔡昭公。註:賊已討,故書葬也。不書討賊者,明諸侯得專討士以下也。 六年:齊陽生入於齊。齊陳乞弒其君舍。傳:弒而立者,不以當國之辭言之。〔註:據公子商人。〕此以當國之辭言之,為諼也。註:不舉陽生弒者,諼成於乞。 右篡弒 隱元年:鄭伯克段於鄢。傳:殺之也。謂之克,大鄭伯之惡也。母欲立之,己殺之,如勿與而已矣。段不稱弟,當國也,其地當國也。註:不當自己行誅殺,使執政大夫誅之。 莊二十二年:陳人殺其公子禦寇。註:書者,殺君之子,重也。〔案:不言大夫者,未為大夫。不言世子者,未為命嗣。蓋疑於命嗣而相殺也。〕 二十六年:曹殺其大夫。傳:不名,眾也,不死於曹君者也。註:曹無大夫。書殺者,起當誅也。 僖五年:晉侯殺其世子申生。傳: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 九年,晉侯詭諸卒。註:不書葬者,殺世子。〔案:襄二十六年,宋公殺其世子痤。註:痤有罪,故平公書葬。〕 七年:鄭殺其大夫申侯。傳:稱國以殺,君殺大夫之辭也。 三十年: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衛侯鄭歸於衛。傳:衛侯未至,其稱國以殺,道殺也。註:坐與至國同。 三十二年:鄭伯捷卒。註:不書葬者,殺大夫申侯也。君殺大夫,皆就葬別有罪無罪。惟內不可去葬,故就殺時別之。 文六年: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晉狐射姑出奔狄。傳:射姑殺也,其稱國,君漏言也。 宣十五年:王札子殺召伯、毛伯。註:惡天子不以禮尊之,而任以權,至令殺尊卿。大夫相殺不稱人者正之。諸侯大夫顧弒君重,故降稱人。王者至尊,不得顧。 成十五年:宋華元出奔晉。宋華元自晉歸於宋。宋殺其大夫山。宋魚石出奔楚。註:復出宋華元者,以憂國,為山所譖,出奔。晉人理其罪,宋人反之,而誅山,故繁文大之。歸者,出入無惡。山不氏,嫌直自見殺,故貶之,明以譖華元。魚石與山有親,恐見及也。後言復入者,出無惡,知非君漏言,魚石不殺山。 十八年:楚子、鄭伯伐宋。宋魚石復入於彭城。註:不書叛者,本受於楚,非得於宋。系宋言復入者,不與楚專封,故從犯君錄之。 襄元年:仲孫蔑會晉欒黶、宋華元、衛甯殖、曹人、莒人、邾婁人、滕人、薛人,圍宋彭城。傳:為宋誅也,魚石走之,楚為之伐宋,取彭城以封魚石。魚石之罪奈何?以入,是為罪也。楚已取之矣,系之宋,不與諸侯專封也。 二十三年: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陳侯之弟光,自楚歸於陳。註:宋大夫山譖華元,貶,此不貶者,殺二慶而光歸,譖光可知。 晉欒盈復入於晉,入於曲沃。傳:入晉不納,由乎曲沃而入也。註:曲沃大夫當坐。 晉人殺欒盈。傳:不言殺其大夫,非其大夫也。註:大其除亂。 二十七年:衛殺其大夫甯喜。衛侯之弟鋖出奔晉。傳:喜欲納公,公使鱄約之。註:獻公無信。鱄,兄,為強臣所逐,既不能救,又移心事剽,背為奸約。獻公雖復因喜得反,誅之小負,未為大惡,而深以自絕,所謂守小信而忘大義,徇小介而失大忠。 三十年:天王殺其弟年夫。註:王者得專殺。書者,惡失親親也。未三年不去王者,方惡不思慕而殺弟,不與子行也。莒殺意恢以失子行,錄。設但殺弟,不書也。不為諱者,年夫有罪。 昭十四年:莒殺其公子意恢。註:莒無大夫。書殺公子者,未逾年而殺其君之子,不孝尤甚。 右殺大夫〔世子母弟附、大夫相殺附〕 昭七年: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鬍子、沈子、淮夷伐吳,執齊慶封殺之。傳:為齊誅也。慶封走之吳,吳封之於防。不言伐防,不與諸侯專封也。慶封之罪何?脅齊君而亂齊國也。 右伯討 桓六年:蔡人殺陳佗。傳:陳君也。謂之陳佗,絕也。〔註:國當絕。〕曷為絕之?淫乎蔡,蔡人殺之。註:從討賊辭,去爵者,起其見卑賤,猶律文立子奸母,見乃得殺之也。 十二年:陳侯躍卒。註:不書葬者,佗子也。佗不稱侯者,嫌貶,在名例,不當絕,故復去躍葬也。〔案:莊二十三年祭叔來聘。註:不稱使者,公一陳佗,故絕,使若我無君,因不與天子下聘小人。〕 僖十九年:邾婁人執鄫子,用之。傳:蓋叩其鼻以血社也。註:惡無道也。不言社者,本無用人之道,言用之已重矣,故絕其所用處也。 宣十八年:邾婁人戕鄫子於鄫。傳:殘賊而殺之也。註:支解節斷之,故變殺言戕,惡無道也。言於鄫者,刺無守備。 昭十一年: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傳:虔何以名?絕之,為其誘討也。懷惡而討不義,君子不與也。註:內懷利國之心,而外托討賊,故不予其討賊,而責其誘詐也。 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傳:此未逾年之君,稱世子何?不君靈公,不成其子也。誅君之子,不立,非怒也,無繼也。註:父誅子,當絕。 十三年:葬蔡靈公。註:經不與楚討,嫌本可責復仇,故書葬,明當從誅君論之,不得責臣子。 十六年:楚子誘戎曼子殺之。傳:楚子何以不名?夷狄相誘,君子不疾也。若不疾,乃疾之也。註:顧以無知薄責之。 右諸侯相殺 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傳:王者無外,其言出,不能乎母也。註:罪莫大於不孝,故言出,絕之也。下無廢上之義,得絕之者,明母得廢之。臣下得從母命。 隱元年,祭伯來。傳:奔也。註:去奔,明王者以天下為家,無絕義。〔案:此謂天子之臣,與侯國臣異,無自絕之義。若其出奔,則與寓公同義,不繼世絕也。凡書奔,皆絕,例仿此。〕 成十有二年周公出奔晉。傳:其言出,自其私土而出也。註:此起諸侯入為三公也。明當並絕其國。 僖二十八年:衛侯出奔楚。註:晉文逐之。不書逐之者,以王事逐之,擇立其次,無絕衛之心,惡不如出奔重。 衛侯鄭自楚復歸於衛。註:言復歸者,天子有命歸之。名者,刺天子歸有罪也。言自楚,為天子諱。 衛元咺出奔晉。〇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〇衛元咺自晉復歸於衛。傳:自者,有力焉者也,為叔武爭也。註:臣無訟君之義,故著言自。明不當有力於惡人也。言復歸者,深為霸者恥之,使若無罪。〔案:當是移惡於衛侯鄭。〕 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傳:衛侯未至,稱國以殺,道殺也。註:坐與至國同。 三十年:衛侯鄭歸於衛。傳:其言歸,歸惡乎元咺也。註:元咺有出入罪,衛侯得殺之,所以專臣事君之義。 宣十八年:公孫歸父如晉。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傳:還,善辭也。聞君薨,家遣皞帷,哭君成踴,反命乎介,自是走之齊。註:言遂者,不待報罪也。遂弒君,本當絕,小善錄者,本宣公同篡之人,父不當逐。不日者,伯討可逐,故從有罪例。 昭元年:秦伯之弟針出奔晉。傳:仕諸晉也。有千乘之國,而不能容其母弟,故君子謂之出奔也。註:與逐之無異。 十有五年:蔡朝吳,奔鄭。註:不言出者,始封。名言歸,嫌與天子歸有罪同,故奪其國辭。明專封。 二十年:曹公孫會自摐出奔宋。傳:畔也。〔入諱例〕 冬十月:宋華亥、向甯、華定,出奔陳。〔見日月例〕 二十一年:宋華亥、向甯、華定,自陳入於宋南里以叛。傳:宋南里者,若曰因諸者然。註:因諸者,齊刑人之地,以齊喻也。叛臣從刑人,於國家尤危,故重舉國。 二十二年:宋華亥、向甯、華定,自宋南里出奔楚。註:前出奔,已絕。賤復錄者,以故大夫專勢入南里,犯君而出,當誅也。定十年:宋樂世心出奔曹。宋公子池出奔陳。宋公之弟辰暨宋仲佗、石筭,出奔陳。 十一年:宋公之弟辰及仲佗、石彄、公子池,自陳入於蕭以叛。 宋樂世心自曹入於蕭。註:不言叛者,從叛臣可知。 十三年:秋,晉趙鞅入於晉陽以叛。冬,晉荀寅及士吉射入於朝歌以叛。晉趙鞅歸於晉。傳:叛言歸以地,正國也。以叛言之,無君命也。註:君子誅意不誅事。〔辨見箋〕 右王侯大夫奔叛 閔二年:鄭棄其師。傳:鄭伯惡高克,使之將,逐而不納,棄師之道也。註:不書逐高克,舉棄師為重。 文七年: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晉先昧奔秦。傳:不言師敗績,敵也;不言出,遂在外也。註:本所以懷持二心者,其咎亦由晉侯,要以無功當誅也。 宣元年: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傳:君放之,非也;大夫待放,正也。 哀三年: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於吳。註:稱人者,惡大夫驕蹇作威相放,當誅,故貶。 右逐大夫 宣十一年:楚子入陳,納公孫甯、儀行父於陳。傳:此大夫也。言納,納公黨與也。註:據納,謂已絕也。 右納大夫 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傳:大夫無遂事。其言遂,公不得為政爾。註:當絕。 宣八年:公子遂如齊,至黃,乃復。註:言乃,不言有疾。有疾猶不得反也。敖不言乃者,明無所難為重,敖當誅,遂當絕。〔案:敖入諱例。〕 仲遂卒於垂。註:貶。加字者,起嬰齊所氏,明為歸父後,大宗不得絕也。〔見貶例〕 襄十二年:季孫宿帥師救台,遂入鄆。傳:其言遂,公不得為政耳。 右大夫專命 隱二年:無駭帥師入極。傳:此滅也,言入,內大惡諱也。 十年:宋人、蔡人、衛人伐載,鄭伯伐取之。傳:其言伐取之,易也,因宋人、蔡人、衛人之力也。 莊十年:宋人遷宿。傳:以地還之也。註:宋當坐滅人,宿不能死社稷,當絕也。 齊師滅譚,譚子奔莒。傳:不言出,國已滅,無所出也。註:惡不死位。 僖二年:虞師晉師滅下陽。傳:虞,微國也,序乎大國之上,使虞首惡也。虞受賂假滅國者道,以取亡焉。 三年:徐人取舒。傳:其言取,易也。註:猶無守御之備。 五年:晉人執虞公。傳:虞已滅矣,其言執,不與滅也。滅者,亡國之善辭也,上下之同力者也。註:不但去滅,復去以歸,言執者,明虞公滅人以自亡,當絕,不得責不死位也。晉稱人者,本滅而執之。不以王法執治之。虞稱公者,奪正爵,起從滅也。 二十五年:衛侯毀滅邢。傳:名,絕之,滅同姓也。註:絕先祖支體,尤重。 二十六年:楚人滅隗,以隗子歸。註:不言獲者,舉滅為重。書以歸者,惡不死位。不名者,所傳聞世,見治始起,責小國略,但絕,不誅之。 宣十五年: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註:錄以歸者,因可責而責之;責而加,進之者〔謂稱子〕,明不當絕,當復其祀。 襄六年:莒人滅鄫。註:莒稱人者,莒公子,鄫外孫,稱人者,從莒無大夫也。言滅者,以異姓為後,莒人當坐滅也。 齊侯滅萊。傳:不言萊君出奔,國滅君死之,正也。註:明國當存。不書殺萊君者,舉滅國為重。〔案:相殺者誅,滅人者絕。〕 定四年:蔡公孫歸姓帥師滅沈,以沈子嘉歸,殺之。註:不舉滅為重,書以歸殺之者,責不死位也。 十四年:楚公子結、陳公子佗人帥師滅頓,以頓子牄歸。註:不別以歸何國者,明楚陳以滅人為重,頓子以不死位為重。 哀七年:公伐邾婁;八月,己酉,入邾婁,以邾婁子益來。傳:名,絕之,獲也。 八年: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傳:名,絕之,滅也。 莊十年:荊敗蔡師於莘,以蔡侯獻舞歸。傳:名,絕之,獲也。不言獲,不與夷狄之獲中國也。 僖十五年:晉侯及秦伯戰於韓,獲晉侯。傳:偏戰,不言師敗績,君獲不言師敗績也。註:見獲及獲人君者,皆當絕也。 成二年: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帥師,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手,及齊侯戰於鞍。齊師敗績。秋七月,齊侯使國佐如師。傳:君不使乎大夫,此其行使乎大夫。〔註:晉郤克為主。〕佚獲也。註:已獲而逃亡也,當絕,賤。 宣二年: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於大棘。宋師敗績,獲宋華元。註:復出宋者,非獨惡華元,明恥辱及宋國。 襄八年:鄭人侵蔡,獲蔡公子燮。傳:侵而言獲者,適得之也。註:將兵御難,不明候伺,雖不戰鬥,當坐獲。 昭二十三年:戊辰,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於雞父。鬍子髡、沈子逞滅,獲陳夏齧。傳:偏戰也,以詐戰之辭言之,不與夷狄之主中國也。不使中國主之,中國亦新夷狄也。君死乎位曰滅,生得曰獲。大夫生死皆曰獲。不與夷狄之主中國,言獲何?吳少進也。註:能結日偏戰,行少進。 右滅獲 僖四年:蔡潰。傳:下叛上也。國曰潰,邑曰叛。 十四年:蔡侯肸卒。註:不書葬,潰,當絕也。肸立不書者,父獻舞見獲,留卒於楚。肸次立,非篡也。 十九年:梁亡。傳:自亡也。註:明百姓得去之,君當絕者。 右潰亡 桓七年:穀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傳:名,失地之名也。註:見不世也。獨妻得配夫,托衣食於公家,子孫當受田而耕,故云爾。 莊二十四年:赤歸於曹郭公。傳:曹無赤者,蓋郭公也,失地之君也。 僖二十年:郜子來朝。傳:失地之君也。不名兄弟,辭也。註:不忍言其絕賤,明當尊遇之,異於鄧穀。 右失地君 昭十三年:蔡侯廬歸於蔡,陳侯吳歸於陳。傳:此滅國也。言歸,不與諸侯專封也。註:名者,專受其封,當誅,所以能起,楚封也。陳無君,無所責。蔡本以篡見殺,但不成其子,不絕其國,即諸侯存之,當有文實也。 右復封 隱七年: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 宣元年:晉趙穿帥師侵柳。傳:天子之邑也。不系乎周,不與伐天子也。註:絕正其義,使若兩國自相伐。 成元年:王師敗績於貿戎。傳:晉敗之,或曰貿戎敗之。不言敗之,王者無敵,莫敢當也。 昭二十三年:晉人圍郊。註:與侵柳同義。 右伐上 襄十六年:晉人執莒子、邾婁子以歸。註:錄以歸者,甚惡晉。有罪無罪,皆當歸京師,不得自治之。 右叛上 桓十五年:邾婁人、牟人、葛人來朝。傳:皆稱人,夷狄之也。註:桓公行惡,而朝事之。三人為眾,足責,故夷狄之。 僖十五年:楚人敗徐於婁林。註:謂之徐者,為滅杞,不知尊先聖法度,惡重,故狄之也。不月者,略兩夷狄。 文七年:徐伐莒,註:謂之徐者,前共滅王者後,今先自犯,文對事連,可以起同惡。莒在下,不得狄,故復狄徐也。一罪再狄者,明為莒狄之爾。 成三年:鄭伐許。註:謂之鄭者,惡鄭襄公與楚同心,數侵伐諸夏。自此之後,中國盟會無已,兵革數起,夷狄比周為黨,故夷狄之。 襄五年: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婁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吳人、鄫人,於戚,註:方以吳抑鄫國,故進稱人。經書莒人滅,鄫又與巫訴。巫當存,惡鄫,文不見。見惡必以吳者,夷狄尚知父死子繼,故以甚鄫也。不使鄫稱國者,鄫不如夷狄,故不得與夷狄同文。 昭十二年:晉伐鮮虞。註:謂之晉者,中國以無義,故為夷狄所強。今楚行詐,滅陳蔡,諸夏懼,然去而與晉會於屈銀。不因以大綏諸侯,先之以博愛,而先伐同姓,從親親起,欲以立威行霸,故夷狄之。 二十三年:戊辰,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於雞父。傳:偏戰也。以詐戰之辭言之,不與夷狄之主中國也。不使中國主之,中國亦新夷狄也。註:中國所以異乎夷狄者,以其能尊尊也。王室亂,莫肯救,亦新有夷狄之行,故不使主之,不稱國。國出師者賤,略之。 右狄中國 哀四年:晉人執戎蠻子赤歸於楚。傳:赤者何?戎蠻子之名也。子北宮子曰:辟伯晉而京師楚也。註:使若晉非伯執,而赤微者自歸於楚。主書者惡晉背叛,當誅之。 十三年:公會晉侯及吳子於黃池。傳:吳稱子,主會也。先言晉侯,不與夷狄之主中國也。言及,會兩伯之辭也。〔註:事實不可醇奪,故使若晉主會為伯,吳亦主會為伯,半抑半起,以見之。〕重吳也。〔註:舉晉者,諱而不盈。〕吳在是,天下諸侯莫敢不至也。註:以晉大國,尚猶汲汲於吳,則知諸侯莫敢不至也。不書諸侯者,微辭,使若天下盡會之,而魯侯蒙俗會之者,惡愈。主書者惡諸侯君事夷狄。 右吳楚王 釋曰:貶絕者,所以詰奸慝、除亂賊也。自王綱不振,《小雅》盡廢,強大兼併,君臣放弒,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極於中國微滅,吳楚狎主,而三代之彝倫法制,斁壞簡棄無復存者。蓋夏商之末失以強,而周之末失以弱。強則去之也驟,而湯、武之反正也亦易。弱則陵夷衰微,而天下之思治也亦難。厲、幽之亡,不生孔子,天將以《春秋》之制,統三王而正萬世也。周之衰也,始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而專封專討,天子不能問也;繼則自大夫出,而擅作威福,君若贅旒;下至陪臣效尤,而皂隸輿台啟假威坐床之鳷,外至四夷乘便,而文身左衽,張僭號爭長之心。其在《周易》坤之初曰「履霜堅冰至」,言微陽入而陰始凝,馴至其道則無成而代有終也。夫子遂為之極其義,曰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由辨之不早辨也。於豐之言妃主當國、夷主持世,則又微其詞,曰日中則昃,月盈則蝕,天地盈虛,與時消息。盛哉!扶陽抑陰之心,輔相天地之道,歷萬世而不可變也。然猶以為托之空言,不如見諸行事之深切著明,於是受命製作,取百二十國之寶書,斷二百四十二年之行事,上誅平王,而下及於庶人;內誅魯公,而外及於吳楚;雖冒萬世之罪而不敢避,曰備矣。夫醫者之治疾也,不攻其病之已然,而攻其受病之處。《小雅》盡廢,亂賊所以橫行也。《春秋》欲攘蠻荊,先正諸夏;欲正諸夏,先正京師;欲正士庶,先正大夫;欲正大夫,先正諸侯;欲正諸侯,先正天子。京師天子之不可正,則托王於魯以正之;諸侯大夫之不可正,則托義於其賢者以悉正之。曰諸侯不死位者,絕其身,雖魯隱之賢,猶不得免於貶,況蔡獻舞、晉夷吾、齊無野之屬乎?曰諸侯出奔者,絕其國,雖魯定之親,猶不得免於盜,況衛剽、蔡東國之屬乎?曰諸侯義不得專封,雖齊桓之存三亡,猶棄疾之封陳蔡也。曰諸侯義不得專討,雖楚莊之殺徵舒,猶靈王之戮招瑗也。曰諸侯不得專地,以湯沐易朝宿,猶晉之侵柳圍郊也。曰卿不得憂諸侯,雖趙武貶也。曰大夫不得專廢置,雖郤缺貶也。曰大夫不得專執,雖韓不信貶也。曰大夫不敵君,以戰則貶得臣,而荀林父之亢顯矣。曰君不會大夫,則貶趙盾,而楚嬰齊、齊世子光之驕蹇顯矣。曰大夫不得專平,則貶子反,而湨梁之偏刺顯矣。曰卿大夫不得世,而弒光立朝之萌見矣。曰君親無將,則陳招之殺世子偃師、楚棄疾之殺公子比,猶弒君也。曰大夫無遂事,則仲遂之弒赤,先見於如晉;隱如之逐君,先見於宿之入運也。曰孝子之義宜衛疾,則許止之進藥,猶商臣、蔡般也。曰大臣之義宜討賊,則趙盾之復國,猶甯喜、崔杼也。曰人臣知賊而不言當誅,則叔孫得臣猶齊慶封也。曰與於弒君者皆誅,則文姜可絕,而齊誅哀姜不得仇也。〔蔡靈書葬,與哀姜書葬同義。〕曰不能乎親者皆絕,則天王可廢,而衛討蒯聵,乃為義也。曰犯命盜國者誅而絕其後,則衛朔之篡,明去葬,罪加於鄭與衎也。〔夷吾篡,不明去葬。〕曰誅君之子不立,則楚旅之不得繼商臣,猶蔡有之不得繼般也。曰殺世子母弟罪加於專殺大夫,則鄭莊、宋平之刑當其罪,猶宜絕,而詭諸之不葬,則誅也。曰滅同姓者罪加於滅人,則魯、衛之國宜奪,而同與毀之身必誅也。曰潰亡者不復興,則蔡肸之去葬宜絕,而梁與沈之失民同罪也。曰背殯用師者貶,則鄭費晉讙之奪爵,而周殺年夫、莒殺意恢之失親同罪也。曰弒未逾年君與成君同,則里克、商人之罪著,而仲遂誅也。曰弒弒君而立者與成君同,則邴歜閫職且不得托於討賊,而棄疾篡也。曰弒無道之君不得以國人為辭,則晉趙盾、楚比之罪定,而夷嗥、楚虔,猶庶其、州蒲、密州、薛比也。曰立其所宜立不得以反正為辭,則甯喜、陳乞之罪定,而衎與陽生,猶突與小白也。曰誅其所當誅不得以討賊為解,則里克、甯喜仍系大夫,而翬、遂之稱公子,罪有主也。曰討其所當討不得以伯討為解,則滅陳滅蔡,先正其名,而陳招、蔡般之禍及其國,罪益著也。曰立所不當立不得以擁戴為名,則單、劉、尹氏各挾幼主,首正其罪,而衛晉、王猛、子朝之見挈於下,誅必及也。曰大夫相放殺者誅,則王札子之罪正,而侯國稱人者悉誅也。曰士殺大夫者比諸盜,則刑人不系國,而主其國者與有誅也。曰滅人者眚之,雖齊桓之功不足除惡,況虞之受賂、莒之取後者乎?曰執人者黜之,雖桓、文之討罪,猶責以自省,況宋莊、楚成之懷詐者乎?曰執諸侯宜歸曰天子治其罪,畀宋人不得已也,歸於楚則叛也。曰執諸侯而釋於會者坐專執,執以歸無王也,築防血社尤惡也。曰獲諸侯大夫者坐專獲,殺陳佗義也,戕鄫子亂也。曰殺大夫者坐專殺,討欒盈義也,漏言於射姑亂也;誅譖臣可也,殺諫臣罪也。曰大夫不以道去者絕,逐高克罪鄭伯也,奔秦罪先昧也。曰公子不得臣異國,衛蒯聵世子、秦針母弟,尤悖也。曰無君命不得稱兵,華元圍彭城正也,〔曼姑圍戚,以靈公命,故得為伯討。〕趙鞅清君側亂也。然則有誅無絕者,惟元功之臣〔見桓十七年注〕,及聖人子孫〔僖二十三年注〕,而國不除者鮮矣。有絕無誅者,惟子於母,為所生雖輕於父而重於君,而誅得避者鮮矣〔定四年注〕。夫誅者,小則譴罰之,甚者加之五刑,又其甚者焚棄之辜磔之,先王之典也。〔注稱梟首斬要,皆秦法。僖二十六年、宣八年疏,亦不的。〕絕者,輕則放流之絕其身,重者諸侯則變置之,絕其子孫,卿大夫則絕其小宗。《春秋》之善善也長,惡惡也短,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所謂禮義之大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