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經何氏釋例 · 卷二

時月日例第四 隱六年傳:《春秋》雖無事,首時,過則書。《春秋》編年,四時具然後為年。註:歷一時無事則書。其始月也,明王者當奉順四時之正也。有事不月者,人道正則天道定矣。 十一年傳:隱無正月,將讓乎桓,故不有其正月也。 定元年:春,王。傳:何以無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定無正月者,即位後也。 桓四年註:去二時者,桓公無王而行,天子不能誅,反下聘之,故為貶見其罪,明不宜。 七年註:去二時者,桓公以火攻人君,故貶,明大惡。 十七年註:夏,陽也;月,陰也。去夏者,明夫人不繫於公也。 冬十月朔。註:去日者,著桓行惡,故深為內懼,其將見殺無日。 莊二十二年註:以五月首時者,譏莊公取仇國女,不可以事先祖,奉四時祭祀,猶五月不宜以首時。 僖二十八年註:不月而日者,自是諸侯不系天子,若日不繫於月。 成十年註:去冬者,惡成公怨懟無事天之意,當絕之。 昭十年註:去冬者,蓋昭公娶吳孟子之年,故貶之。 定十四年註:去冬者,坐淫,故貶。或說坐受女樂,令聖人去。冬,陰,臣之象也。 成十七年傳:非此月日也,以此月日卒,待君命,然後卒大夫。 成十八年註:二月庚申日,上繫於正月者,起正月見幽,二月庚申日死也。 昭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註:但舉日不舉辰者,辰不同,不可相為上下。又日為君,辰為臣,去辰則逐季氏意明矣。上不日言上辛者,為下辛張本。不言下辛,言季辛者,起季氏不執下而逐上。 隱元年註:十言有二者,起下復有二,非十中之二。 僖十有六年傳:是月者,僅逮是月也,《春秋》不書晦也。 隱二年註:朝聘會盟,例皆時。〔案:朝公會公同盟如會,皆同。〕 莊二十五年註:內朝聘言如者,尊內也。朝京師大國,善有加。錄文如楚,有危文。聘無月者,比於朝輕。 僖十年註:書如者,錄內所與外交接也。故如京師,善,則月榮之。如齊晉,善,則月安之。如楚,則月危之。明當尊賢慕大,無友不如己者。 隱四年註:遇,例時。 隱元年註:君大夫盟,例日,惡不信也。小信月,大信時。 又註:微者盟,例時。不能專正,故責略之。 桓十一年註:未命大夫,盟會用兵不日。上不及大夫,下重於士,罰疑從輕,故責之略。 桓十四年註:蒞盟來盟,例皆時。從丙為王義,明王者當以至信先天下。〔案:來聘而尋舊盟,例日,惡之。又伐而盟者,例日,為將復伐。〕 僖十九年註:會盟不日者,不信己,明無取於日,自其正文也。 莊十三年傳:桓之盟,不日,信之也。〔案:魯桓盟皆日,危之也。〕 補註:平,例時。不易者月。 隱二年註:侵伐圍入,例皆時。又註:入,例時。傷害多,則月。〔案:義兵例月。〕 莊二十八年傳:伐,不日。 僖二十二年傳:偏戰者,日。三十三年傳:詐戰,不日。註:不言敗績,外詐戰文也。詐,卒也。齊人語也。 隱六年註:戰,例時。偏戰,日。詐戰,月。 隱二年註:滅,例月。定四年、八年註:定、哀滅,例日。 僖二十八年註:夷狄滅微國,不月,略之。 僖元年註:遷例,大國月,重煩勞也;小國時。 隱十年、文七年傳:取邑,不日。 隱四年註:取邑,例時。 宣十年註:凡歸邑物,例皆時。 莊三十一年註:獻捷,例時。 莊六年註:救,例時。 僖四年註:潰,例月。叛,例時。 莊三年註:次,例時。 莊十八年註:追,例時。 襄五年註:戍,例時。 僖二十六年註:乞師,例時。 哀九年註:詐取師,不月,疾略之。 桓七年註:焚,日者,疾之。 桓十六年註:致,例時。僖四年註:凡公出,滿三時,月。危公之久。 補註:天王崩,例日,葬例月,從大國例。 隱二年註:夫人薨,日者,恩錄之。公夫人皆同例。 桓十八年註:葬我君,例日,起生者之事也,且明王者當遣使者與諸侯共會之。 桓十八年註:凡公薨外,致日,危痛之。〔案:夫人薨外致,同例。〕 隱八年傳:卒日而葬,不日。卒赴而葬,不告。 隱三年傳:葬不及時,而日,渴葬也;不日,慢葬也;過時而日,隱之也。不日謂之不能葬也。當時而不日,正也;日,危不得葬也。 隱四年註:卒日葬月,達於《春秋》,為大國例。 桓十年註:小國始卒,當卒月葬時。哀三年註:小國卒,葬極於哀公,皆卒日葬月。 隱元年註:所傳聞世,大夫卒,有罪無罪,皆不日,略之也。所聞世,無罪者日錄,有罪者不日,略之。所見世,有罪無罪,皆日錄之。〔案:內未命大夫,卒例月;外大夫不卒,卒例月;不葬,葬例時。視小國君,次內大夫也。〕 莊二年註:內女卒,例日;外女不日者,實不如魯女。〔案:內女不葬,葬例月。〕 僖九年註:許嫁卒者,有即貴之漸;日者,恩尤重於未命大夫,故從諸侯夫人例。 宣十六年註:棄歸例,有罪時,無罪月。 莊二十七年註:女會來,例皆時。 隱二年註:內女歸,例月。莊元年註:外女不月者,實不如魯女。 成八年註:媵,例時。 桓三年、宣元年註:夫人至,例月。文九年註:奔喪致例月者,婦人危重,從始至例。〔案:夫人出會如他國,月者,譏之。〕 莊二十四年註:覿夫人,例日。 隱四年註:弒,例日。從外赴詞,以賊聞例。〔案:諸侯相殺,同例。〕 文元年註:夷狄子弒父,忍,言其日。襄三十年註:中國子弒父,不忍,言其日。 文十八年註:稱國以弒,例皆時者,略之。 僖九年註:外弒未逾年,君例月。 隱四年註:討賊,例時。 僖二十八年註:內殺大夫例,有罪不日,無罪日。外殺大夫,皆時。 〔案:殺世子母弟,同例。〕 文八年註:大夫相殺,例皆時。 定元年註:大夫執,無例。〔疏:諸侯相執例月。案:當例時。〕 桓十一年註:執大夫,例時。 閔二年註:凡公夫人奔,例日。月者,有罪。昭二十九年註:唁,例時。 昭二十一年註:大國奔,例月。成十二年註:不月者,小國也。 閔二年註:內大夫奔例,無罪者日,有罪者月。外大夫奔,例皆時。 〔案:世子奔放大夫,大夫相放,同例。〕 隱四年註:大國篡,例月,小國時。立納入皆為篡。 襄二十三年註:篡大夫位,例時。 僖二十八年註:復歸,例皆時。 定元年傳:即位,不日。 定九年註:竊寶,不月,得亦不月。 隱五年、文二年註:失禮鬼神,例日。 莊二十三年註:失禮宗廟,例時。 成十七年註:郊日者,明用辛例。不郊則不日。〔案:卜郊例月。〕 文十三年、定二年註:不務公室,例月。〔案:新作例時。不務者,久不修也。〕 隱七年註:城邑,例時。〔案:外城例月,別於內城。〕 莊元年註:築,例時。〔案:浚同例。〕 文十六年註:毀,例時。〔案:墮同例。〕 補註:變制,例時。新作南門、初稅畝、用田賦,不月,是其例也。 隱五年註:觀,例時。 桓四年註:狩,例時。六年註:蒐,例時。 隱二年註:親迎,例時。不親迎,例月。 桓六年註:世子生,日者,喜錄之。 成八年註:錫命,例月,為魯,喜錄之。 隱元年註:王使歸賵,月者,為內恩,錄之。諸侯不月,比於王者輕。會葬皆同例。〔疏:諸侯身來,書月。舊解非也。〕 桓十五年註:求,例時。 隱元年註:凡災異,一日者日,曆日者月,歷時者加自文為異。〔案:外災不書,書例時。〕 朝例時 桓二年:秋七月,紀侯來朝。註:月者,明不臣後父,所以廣孝敬。 六年:春正月,寔來。註:月者,危錄之。無禮之人,不可備責之。〔疏:不備責,故不書日。〕 僖十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於防,使鄫子來朝。註:月者,甚惡內也。 內朝加錄文例 僖十年:春王正月,公如齊。註:月者,僖公本齊所立。桓公德衰,見叛,獨能念恩,朝事之,故善,錄之。 十五年:春王正月,公如齊。註:月者,善公既能念恩,尊事齊桓,又合古五年一朝之義,故錄之。 二十八年:冬,壬申,公朝於王所。傳:其日,錄乎內也。註:危錄內,再失禮,將為有義者所惡。不月而日者,自是諸侯不系天子,若日不繫於月。 三十三年:冬十月,公如齊。註:月者,善公念齊,恩及子孫。宣九年:春王正月,公如齊。註:月者,善宣公事齊,合古禮,卒使齊歸濟西田。不就十年月者,五年再朝,近得正。 成十三年:春三月,公如京師。註:月者,善公尊天子。 襄八年:春王正月,公如晉。註:月者,鄢之會,鄭伯以弒陳侯逃歸,公獨修禮於大國,得自安之道,故善錄之。 二十一年:春王正月,公如晉。註:月者,湨梁之盟,後中國,方乖離,善公獨能與大國。 昭二十八年:春王正月,公如晉,次於乾侯。註:月者,閔公內為強臣所逐,外如晉不見答。後不月者,錄始可知。 聘例時 襄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抃頗來聘。註:月者,公數如晉。 〔疏:若有作「如楚」字者,誤也。案:當作楚。襄、昭皆如楚,楚子不來朝,故云希見答。疏非。〕希見答,今見聘,故喜錄之。 會例時 隱十年:春王二月,公會齊侯鄭伯於中丘。註:月者,隱前為鄭所獲,今始與相見,故危錄內,明君子當犯而不校也。〔案:十有一年夏五月,同例。〕 桓元年:春三月,公會鄭伯於垂。註:桓公會,皆月者,危之也。 僖元年:八月,公會齊侯、宋公、鄭伯、曹伯、邾婁人於朾。註:月者,危公會霸者,而與邾婁有辨也。不從有夫人喪出會,惡之者不如危重也。 十六年:冬十有二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邢侯、曹伯於淮。註:月者,危桓公德衰,任豎刁、易牙,墮功滅項,自此始也。 成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高無咎、宋華元、衛孫林父、鄭公子、邾婁人,會吳於鍾離。註:月者,危錄之。諸侯既委任大夫,復命交接夷狄。 襄十四年:春王正月,季孫宿、叔老,會晉士掞、齊人、宋人、衛人、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婁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婁人,會吳於向。註:月者,危刺諸侯委任大夫,交會強夷,臣日以強。三年之後,君若贅旒然。 定四年:三月,公會劉子、晉侯、宋公、蔡侯、衛侯、陳子、鄭伯、許男、曹伯、莒子、邾婁子、頓子、鬍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齊國夏,於召陵,侵楚。註:月而不舉重者,楚以一裘之故,拘蔡昭公數年,然後歸之,諸侯雜然侵之,會同最盛,故善錄其行義兵也。 君大夫盟例日小信月大信時 桓十一年: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於折。註:盟不日者,未命大夫盟會用兵,上不及大夫,下重於士,罰疑從輕,故責之略。 莊九年:春,公及齊大夫盟於暨。註:不月者,是時齊以無知之難,小白奔莒,子糾奔魯,齊迎子糾欲立之,魯不與而與之盟;齊為是更迎小白,然後乃伐齊。欲納子糾不能納,故深諱,使若信者也。 十九年: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遂及齊侯、宋公盟。註: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而盟不日者,起國家後背結之約,非結不信也。 二十二年: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於防。傳:公也。註:以其日,微者不得日,大夫盟當出名氏。 文二年: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傳:注日者,起公盟也。〔見諱例〕 夏六月,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縠,盟於垂斂。註:不日者,欲共盟誅商臣,雖不能誅,猶為疾惡,故褒與信詞。 七年: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註:文公內則欲久喪而後不能喪娶逆祀,外則貪利取邑,為諸侯所薄賤,不見序。故深諱,為不可知之詞。不日者,順諱為善文也。 十四年:六月,公會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晉趙盾,癸酉同盟於新城。註:盟下日者,刺諸侯微弱,信在趙盾。 成元年:夏,臧孫許及晉侯盟於赤棘。註:時者,謀結鞍戰,不相負也。後為晉所執〔謂十六年季孫行父〕,不日者,執在三年外尋舊盟後,非此盟所可保。 十八年:十有二月,仲孫蔑會晉侯、宋公、衛侯、邾婁子、齊崔杼,同盟於虛朾。註:不日者,時欲行義,為宋誅魚石,故善而為信詞。或喪盟,略。 襄三年:六月,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鄭伯、莒子、邾婁子、齊世子光,己未同盟於雞澤。註:盟下日者,信在世子光也。 昭十一年:仲孫貜會邾婁子,盟於侵羊。註:不日者,蓋諱喪盟,使若議結善事。 定三年:冬,仲孫何忌及邾婁子,盟於枝。註:後相犯。時者,諱公使大夫盟,又未逾年君薄父子之恩,故為易詞,使若議結善事。 隱元年:三月,公及邾婁儀父,盟於昧。註:月者,隱推讓以立,邾婁慕義而來相親信,故為小信辭也。 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於唐。註:後不相犯。日者,為後背隱而善桓,能自復為唐之盟。 桓二年:公及戎盟於唐。註:不日者,〔案:桓盟例皆日,危之也。〕戎怨隱不反國,善桓,能自復,翕然相親信。 僖十九年:夏六月,宋人、曹人、邾婁人,盟於曹南。鄫子會盟於邾婁。註:沒襄公,使若微者盟。不日者,深順諱文。從微者例,會盟不日者,言會盟不信已明,無取於日,自其正文也。 二十八年:五月,癸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註:日者,譎也。 文八年: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于衡雍。乙酉,公子遂會伊雒戎,盟於暴。註:四日不能再出不卒名者,非一事再見也。〔案: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非公命也;今有公命,故詳其月以別之,且起前之非公命。〕 宣十一年:夏,楚子、陳侯、鄭伯,盟於辰陵。註:不日者,莊王行霸,約諸侯,明王法,討徵舒,善其憂中國,故為信辭。 成五年:十有二月,己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婁子、杞伯,同盟於蟲牢。註:約備強楚。〔案:六年楚伐鄭喪,不能救,晉又侵之,故日,責之。〕 九年: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於蒲。註:不日者,已得鄭盟,當以備楚,而不以罪執之,旋使離叛。楚緣隙潰莒,不能救。禍由中國無信,故諱為信辭,使若莒潰非盟失信,所以甚中國。與下潰日相起。 襄十九年:春王正月,諸侯盟於祝阿。晉人執邾婁子。註:下有執。不日者,善同伐齊,故褒與信詞。 昭二十六年:秋,公會齊侯、莒子、邾婁子、杞伯,盟於鄟陵。註:不月者,時諸侯相與約,欲納公,故為內喜,為大信詞。 定四年:五月,公及諸侯盟於浩油。註:後楚復圍蔡,不救。不日者,善諸侯能翕然俱有疾楚之心,會同最盛,故褒與信辭。 微者盟例時 隱元年:九月,及宋人盟於宿。註:月者,隱公賢君,雖使微者,有可採取,故錄也。 桓十一年: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於惡曹。註:月者,桓公行惡,諸侯所當誅。屬上三國來戰於郎,今復使微者盟,故為魯懼,危錄之。 僖二十九年:夏六月,玄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於狄泉。註:晉文威信不行,上假王人以會諸侯,年老志衰,不能自致,故諸侯亦使微者會之。月者,惡霸功之廢於是。〔案:左氏經文無公字。何氏例及此注,正當沒公。蓋傳寫之誤。〕 來盟例時 文十五年:三月,宋司馬華孫來盟。註:月者,文公微弱,大夫秉政。宋亦蔽於三世之黨。三亂結盟,故不與信辭。錄華孫者,明惡二國,非以月惡華孫也。 桓之盟不日 莊二十三年:十有二月,甲寅,公會齊侯,盟於扈。傳:何以日?危之也,我貳也。 僖九年: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葵丘。秋九月,戊辰,諸侯盟於葵丘。傳:何以日?危之也。桓公震而矜之,叛者九國。 平例時 隱六年:春,鄭人來輸平。註:不月者,正月也,見隱終無奉正月之意。〔案:十一年傳:隱何以無正月?註:據六年輸平,不易。〕 宣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公伐莒,取向。註:月者,惡錄之。 宣十五年: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註:月者,專平不易。 昭七年:春王正月,暨齊平。註:月者,刺內。暨,暨也。時魯方結婚於吳,外慕強楚,故不汲汲於齊。 定十年:春王三月,及齊平。註:月者,頰谷之會,齊侯欲執定公,故不易。 侵例時 莊十年:二月,公侵宋。註:月者,屬北敗強齊之兵,南侵強宋,南北有難,故危之。 僖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註:月者,善義兵也。 冬十有一月,公孫慈帥師會齊人、宋人、衛人、鄭人、許人、曹人,侵陳。註:月者,刺桓公不修其師,因見患誑,不內自責,乃復加人以罪。 定四年:三月,公會劉子、晉侯、宋公、蔡侯、衛侯、陳子、鄭伯、許男、曹伯、莒子、邾婁子、頓子、鬍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齊國夏,於召陵,侵楚。註:月者,會同最盛,故善錄其行義兵也。 〔案:僖四年月為潰出,此月為會出。〕 六年:二月,公侵鄭。註:月者,內有強臣之仇不能討,而外結怨,故危之。 八年:春王正月,公侵齊,公至自侵齊。二月,公侵齊。三月,公至自侵齊。註:出入月者,內有強臣之仇,外犯強齊,再出,尤危於侵鄭,故知入亦當蒙上月。 伐例時 桓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公會齊侯、宋公、衛侯、陳侯於侈,伐鄭。註:月者,善諸侯征突,錄義兵也。 莊三年:春,王正月,溺會齊師伐衛。註:月者,衛朔背叛出奔,天子新立衛公子留,齊魯無憚天子之心而伐之,故明惡重於伐,故月也。 二十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傳:伐不日。此何以日?至之日也。 僖十五年:秋七月,齊師曹師伐厲。註:月者,義兵。葵丘之會,叛天子命者也。 十八年:春,王正月,宋公、曹伯、衛人、邾婁人伐齊。註:月者,與襄公之徵齊,善錄義兵。 昭四年: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鬍子、沈子、淮夷伐吳,執齊慶封,殺之,遂滅厲。註:月者,善義兵。〔案:例月當為滅。出夷狄、滅微國,至所見世乃月,始此。又案,昭五年冬,楚子越人伐吳。註:義兵不月者,進越為義兵。明故省文,則此著伯討義兵益明,何待加月乎?〕 戰例時偏戰日詐戰月 隱六年:春,鄭人來輸平。傳:狐壤之戰,隱公獲焉。註:不日者,鄭詐,不月者,正月也。見隱終無奉正月之意。僖二十二年:冬十有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戰於泓,宋師敗績。傳:偏戰者日爾,此其言朔何?《春秋》詞繁而不殺者,正也。 三十三年:夏四月,辛巳,晉人及姜戎敗秦於殽。傳:詐戰不日,此何以日?盡也。 晉人敗狄於箕。註:不月者,略微者與夷狄也。 文十一年:冬十月,甲午,叔孫得臣敗狄於咸。傳:狄者何?註:嫌夷狄不能結日偏戰長狄也。其言敗何?註:據敗者內戰文,非殺一人也,大之也。其日何?大之也。註:如結日大戰。 成元年:秋,王師敗績於貿戎。傳:不言敗之,王者無敵,莫敢當也。註:不日月者,深正之,使若不戰。 昭十七年:楚人及吳戰於長岸。傳:詐戰言戰,敵也。註:不月者,略兩夷。 圍例時 襄十二年:春,王三月,莒人伐我東鄙,圍台。註:蕭魚之會,服鄭最難,不務長和親,復相貪犯,故諱取而言圍以起之。月者,加責之。十五年:夏,齊侯伐我北鄙,圍成。註:此不月,十二年月者,疾始可知。 定十二年:十有二月,公圍成,公至自圍成。註:月又致者,天子不親征下士,諸侯不親征叛邑。圍成不能服,不能以一國為家,甚危,若從他國來,故危錄之。 入例時傷害多則月 隱十年:冬十月,壬午,齊人鄭人入盛。註:日者,盛魯同姓,於隱篇再見。入者,明當憂錄之。 十一年:秋七月,壬午,公及齊侯鄭伯入許。註:日者,危錄隱公也,為弟守國,不尚推讓,數行不義,皇天降災,謟臣進謀,終不覺悟,又復構怨入許。危亡之釁,外內並生,故危錄之。 僖二十七年:乙巳,公子遂帥師入杞。註:日者,杞屬修禮。朝魯雖無禮,君子當躬自厚而薄責於人,不當乃入之,故錄責之。 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註:義兵日者,善義兵,得時入。 文十五年:晉郤缺帥師伐蔡,戊申入蔡。傳:其日何?至之日也。 宣十一年: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丁亥楚子入陳。註:日者,惡莊王討賊之後欲利其國也。 襄二十五年:六月,壬子,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註:日者,陳鄭皆楚之與國。今鄭背楚入陳,明中國當憂助鄭,以離楚弱陳,故為中國憂錄之。 定四年:庚辰,吳入楚。註:日者,惡其無義。 哀七年:秋,公伐邾婁,八月己酉,入邾婁,以邾婁子益來。註:日者,惡魯侮奪邾婁無已,復入獲之。 滅例月 隱十年:宋人、衛人、蔡人伐載。鄭伯伐取之。註:不月者,移惡上三國。 僖五年:冬,晉人執虞公。註:不從滅例月者,略之。 十七年:夏滅項。註:不月者,桓公不坐滅略小國。〔案:當是盈諱文,使若非滅。不諱滅者,避內也;不書齊師遷取降者,嫌項邑也;不書大去者,項君死位且無當逐義也。〕 二十五年:春,王正月,丙午,衛侯燬滅邢。傳:燬何以名?滅同姓也。註:日者,為魯憂內,錄之。 宣十五年:六月,癸卯,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註:日者,痛錄之。 襄六年:莒人滅鄫。註:不月者,取後於莒,非兵滅。 十年:夏五月,甲午,遂滅偪陽。註:日者,甚惡諸侯不崇禮義以相安,反遂為不仁開道,強夷滅中國。中國之禍連蔓日及,故疾錄之。 昭八年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于越,殺陳孔瑗,葬陳哀公。註:日者,疾詐諼滅人也。 十一年: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註:日者,疾諼滅人。 定哀滅例日 哀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傳:不言滅,諱同姓之滅,力能救之,而不救也。註:不日者,深諱之。 夷狄滅微國不月 宣十二年:冬,十有二月,戊寅,楚子滅蕭。註:日者,屬上有王言,今反滅人,故深責之。 昭四年: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鬍子、沈子、淮夷伐吳,執齊慶封殺之,遂滅厲。註:莊王滅蕭日,此不日者,靈王非賢,責之略。 十三年:吳滅州來。註:不日〔舊本作月〕者,略兩夷。 三十年:冬,十有二月,吳滅徐,徐子章禹奔楚。註:至此乃月者,所見世始錄夷狄滅小國也,不從上州來巢見義者,因有出奔,可責。 遷例大國月小國時 莊十年:三月,宋人遷宿。註:月者,遷取王封,當與滅人同罪。 〔案:閔二年齊人遷陽,同例。〕 僖元年:夏,六月,邢遷於陳儀。註:月者,霸者所助城,故與大國同。 三十一年:狄圍衛。十有二月,衛遷於帝丘。註:月者,惡大國遷,至小國城郭堅固,人眾,強遷徙畏人,故惡之。 潰例月 成九年: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庚申,莒潰。註:日者,錄責中國無信,同盟不能相救,至為夷狄所潰。 取邑例時 隱十年:六月,壬戌,公敗宋師於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傳:取邑不日,此何以日?一月而再取也,甚之也。 莊三十年:秋,七月,齊人降鄣。傳:紀之遺邑也,盡也。註:月者,重於取邑。 文七年:春,公伐邾婁。三月甲戌,取須朐,遂城郚。傳:取邑不日,此何以日?內辭也,使若他人然。 宣元年:六月,齊人取濟西田。傳:為弒子赤之賂也。註:月者,惡內甚於邾婁子益。〔疏:彼為侵奪小國,此為篡適,罪重於彼。〕 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公伐莒,取向。註:月者,行義為利,惡錄之。 昭元年:三月,取運。傳:內之邑也。註:月者,為內喜得之。〔辨見箋〕 二十五年:十有二月,齊侯取運。傳:為公取之也。註:月者,善錄齊侯。 獻捷例時 莊三十一年:六月,齊侯來獻戎捷。註:月者,刺齊桓驕慢恃盈,非所以就霸功也。 救例時 莊六年:春,王三月,王人子突救衛。註:月者,嫌實微者,故加錄之,以起實貴子突。 至例時凡公出滿三時月 桓十六年:秋七月,公至自伐鄭。註:月者,善其比與善行義,故以致復加月也。 莊六年:秋,公至自伐衛。註:久不月者,不與伐天子也,故不為危錄之。 文十三年:冬,公如晉,衛侯會公於沓。十有二月,己丑,公及晉侯盟,還自晉,鄭伯會公於斐。十有四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晉。註:月者,為臣子,喜錄上事。 成六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註:月者,前魯大夫獲齊侯,今親相見,故危之。 十三年:秋七月,公至自伐秦。註:月者,危公幼而遠用兵。 十七年:十有一月,公至自伐鄭。註:月者,方正下壬申,故月之。 襄二十二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註:月者,危公前疆隨漷有邾婁地,又受其叛臣邑,而今與會。不於上會月者,與日食同月,不得復見。 昭二十六年:三月,公至自齊,居於運。註:月者,閔公失國居運。後不復月者,錄始可知。 定八年:春,王正月,公侵齊,公至自侵齊,二月,公侵齊;三月,公至自侵齊。〔案:見前侵例時下。〕 天王葬例月 莊三年:五月,葬桓王。傳:改葬也。註:改葬服輕,不當月;月者,時無非常之變,榮奢改葬爾,故惡錄之。 文九年: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辛丑葬襄王。註:日者,僖公成風之喪,襄王比加禮,故恩錄之,所以甚責內。〔案:昭六年叔鞅如京師葬景王,不日,故云。〕 大國例卒日葬月 隱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冬十有二月,癸未,葬宋繆公。傳:葬不及時而日,渴葬也;日,慢葬也;過時而日,隱之也;不日,謂之不能葬也;當時而不日,正也;當時而日,危不得葬也。此當時,何危爾?宣公死,繆公立,逐其二子,莊公馮與左師勃致國乎與夷,莊公馮弒與夷,故君子大居正。宋之禍,宣公為之也。註:危之於此者,死乃反國,非至賢,不能不爭也。宣公死而讓,開爭原也。繆公亦死而讓,得為功者,反正也。 文七年:夏四月,宋公王臣卒。註:不日者,內娶略。 成十五年:夏六月,宋公固卒。註:不日者,多取三國媵,非禮,故略之。〔右宋〕 僖二十四年:晉侯夷吾卒。註:不日月者,失眾身死,子見篡逐,故略之,猶薛伯定也。〔右晉〕 襄十九年:冬,葬齊靈公。註:不月者,抑其父嫌子,可得無過。〔案:謂十九年變伐言圍。〕故奪臣子恩,明光代父從政,處諸侯之上,不孝也。 哀五年:閏月,葬齊景公。傳:閏不書,此何以書?喪以閏,數略也。註:以月數恩殺,故並閏數。〔右齊〕 桓五年:春,甲戌己丑,陳侯鮑卒。傳:曷為以二日卒之?也甲戌之日亡,己丑之日死,而得君子疑焉,故以二日卒之也。 夏葬陳桓公。註:不月者,責臣子也,知君父有疾,當營衛不謹而失之也。傳曰:葬,生者之事。 僖二十八年:陳侯瑽卒。註:不日者,賤其歧意於楚。 宣十二年:春,葬陳靈公。註:不月者,獨甯儀行父有訴楚功,上已言納,故從余臣子恩薄,略之。〔案:殺泄冶無罪例,去葬辟,責不討賊,故書葬不月,終以殺無罪略之。注非也。右陳〕 僖十四年:冬,蔡侯肸卒。註:不月者,賤其背中國而附父仇,故略之甚也。 宣十七年:夏,葬蔡文公。註:不月者,齊桓、晉文沒後,先背中國與楚,故略之。與楚在文十年。 昭二十三年:夏六月,蔡侯東國卒於楚。註:不日者,惡背中國而與楚,故略之;月者,比肸附父仇,責之淺也。〔右蔡〕 桓十二年:冬,十有一月,丙戌。丙戌,衛侯晉卒。註:不蒙上日者,《春秋》獨晉書立記卒耳,當蒙上日,與不嫌異於篡例,故復出日,明同。 僖二十五年:秋,葬衛文公。註:不月者,滅同姓,故奪臣子恩也。 昭七年:秋八月,戊辰,衛侯惡卒。十有二月,癸亥,葬衛襄公。註:當時而日者,世子輒有惡疾,不早廢之,臨死乃命臣下廢之;自下廢上,鮮不為亂,故危錄之。〔右衛〕 襄八年:夏,葬鄭僖公。傳:賊未討,何以書葬?為中國諱也。註:不月者,本實當去葬責臣子,故不足也。〔右鄭〕 小國始卒卒月葬時極於哀公卒日葬月 桓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夏五月,葬曹桓公。註:卒日葬月者,曹伯年老,使世子來朝。《春秋》敬老重恩,故為魯恩錄之尤深。 莊二十三年: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註:曹達,《春秋》常卒月葬時也。始卒日葬月,嫌與大國同。後卒而不日,入所聞世,可日不復日。 宣十四年:夏五月,庚申,曹伯壽卒。註:日者,公子喜時父也。緣臣子尊榮,莫不欲與君父共之,故加錄之,所以養孝子之志。許人子者,必使人父也。〔右曹〕 僖四年:夏,許男新臣卒。註:不月者,為下盟去月,方見大信。 哀十三年:夏,許男戌卒;秋,葬許元公。註:比陳蔡不當復卒,故卒葬略。〔解雲陳蔡為大國所復,戌自復,罪惡深,故去日月以見矣。右許〕 成十四年:春,王正月,莒子朱卒。註:莒大於邾婁,至此乃卒者,庶其見殺不得卒,至此始卒,又不得日。 昭十四年:八月,莒子去疾卒。註:入昭公,卒不日不書葬者,本篡故,因不序不葬者,為下未逾年而殺其君之子,不孝尤甚,故重責之。〔右莒〕 莊十六年:冬十有二月,邾婁子克卒。註:小國未嘗卒,而卒者為慕伯者有尊天子之心,行進也。不日,始與伯者未如瑣。瑣卒在二十八年。 二十八年:夏四月,丁未,邾婁子瑣卒。註:日者,附從霸者朝天子,行進。〔解外相如例所不書,故無其文,何氏以理知之。〕 文十三年:夏五月,壬午,邾婁子籧篨卒。 襄十七年:春,王二月,庚午,邾婁子騑卒。 昭元年:六月,丁巳,邾婁子華卒;秋,葬邾婁悼公。 定三年:辛卯,邾婁子穿卒;秋,葬邾婁莊公。〔案:隱元年傳雲儀父稱字,慚進也。桓十七年注,雲元功之臣,有誅無絕,故入所見世,日卒時葬,比於許也。右邾婁〕 宣九年:八月滕子卒。成十六年:夏四月,辛未,滕子卒。註:滕始卒,於宣公日,於成公不名。邾婁始卒,於文公日,於襄公名,俱葬於昭公,是以知滕小。〔解雲莊十六年克卒,二十八年瑣卒,以行而得書卒,書日非其常例,故云始卒於文公。案:隱七年書滕侯卒,桓二年退本爵書子,明封同姓亦非常例。〕 昭三年:春,王正月,丁未,滕子泉卒。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註:月者,襄公上葬,諸侯莫肯加禮,獨滕子來會葬,故恩錄之。明公當自行不當,遣大夫失禮,尤重以責內。〔右滕〕 昭三十一年:夏四月,丁巳,薛伯穀卒;秋,葬薛獻公。註:始卒便名日書葬者,薛比滕最小迫。後定、寅皆當略。 定十二年:春,薛伯定卒;夏,葬薛襄公。註:不日月者,子無道,當廢之,而以為後,未至三年,失眾見弒,禍端在定,故略之。 哀十年:夏,薛伯寅卒;秋,葬薛惠公。註:卒葬略者,與杞伯益姑同。〔右薛〕 僖二十三年:冬十有一月,杞子卒。註:卒者,桓公存王者後,功尤美,故為表異卒錄之。不名不日不書葬者,從小國例。 襄六年: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秋,葬杞桓公。註:始卒便名日書葬者,新黜,未忍便略也。 昭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夏,葬杞文公。註:卒不日者,行微弱,故略之。上城杞已貶,復卒略之者,入所見世,責小國詳,始錄內行也。諸侯內行小失,不可勝書,故於終略責之見其義。 定四年:杞伯戊卒於會。註:不日,與盟同日。〔案:上注盟不日與信辭。右杞〕 襄十八年:十有二月,甲寅,乙未,楚子昭卒。註:乙未與甲寅相去四十二日,蓋閏月也。葬以閏數,卒不書。閏者,正取期月,明期三年之喪始死,得以閏數,非死月不得數閏。〔右楚〕 襄十二年:秋九月,吳子乘卒。註:至此卒者,與中國會同,本在楚後,賢季子,因始卒其父,是後亦欲見其迭為君,卒皆不日,吳遠於楚。〔右吳〕 文十八年:秦伯絺卒。註:秦穆公也,至此卒,因其賢。〔解,左氏以為康公,穀梁無解。案,說見箋。〕 哀三年:冬十月,癸卯,秦伯卒。四年,春王三月,葬秦惠公。註:哀公著治大平之終,小國卒葬,極於哀公者,皆卒日葬月。〔右秦〕 所見世大夫日卒所聞世無罪日有罪不日所傳聞世不日 隱五年: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註:日者,隱公賢君,宜有恩禮於大夫。益師始見法。無駭有罪,據俠又未命也,故獨得於此日。 莊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註:日者,錄季子遏惡也,行誅親親,雖酖之,猶有恩也。 僖十六年: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秋七月,甲子,公孫慈卒。註:日者,僖公賢君,宜有恩禮於大夫,故皆日也。一年喪骨肉三人,故日,痛之。 文十四年:九月,甲申,公孫敖卒於齊。註:已絕,卒之者,為後齊脅魯歸其喪,有恥,故為內諱,使若尚為大夫。〔案:八年公孫敖如京師不至復,丙戌奔莒,註:日者,嫌敖罪明則起君弱,故諱,使若無罪。然則卒日者,亦盈諱文。〕 宣五年:叔孫得臣卒。註:不日者,知公子遂欲弒君,為人臣知賊而不言,明當誅。 八年:夏六月,公子遂如齊,至黃乃復。辛巳,有事於太廟,仲遂卒於垂。壬午,猶繹萬入去籥。傳:何以不稱公子?貶。曷為貶?註:據叔孫得臣卒不貶,為弒子赤貶。註:加字者,起嬰齊所氏,明為歸父後,大宗不得絕也。日者,不去樂也。日者〔壬午〕,起明日也。〔案:去公子,罪重於得臣,已明書日譏非禮,為聞大夫喪通例。〕 補註外大夫不卒卒例月不葬葬例時 隱三年:夏四月,辛卯,尹氏卒。傳: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天王崩,諸侯之主也。註:日者,恩錄之,明當有恩禮。 文三年:夏五月,王子虎卒。註:尹氏卒日,此不日者,在期外也。〔案:來會葬在二年。〕 定四年:秋七月,劉卷卒。註:不日者,比尹氏以天子喪為主重也,此卷主會輕,故不日。 內女卒例日補註葬例月 莊四年:三月,紀伯姬卒。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註:卒不日,葬日者,魯本宜葬之,故移恩錄文於葬。 二十九年: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紀叔姬。註:國滅卒者,從夫人行,待之以初也。〔案:叔姬媵也,月卒日葬。紀季葬之例同上。〕 成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八年,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註:棄而日卒者,為下脅杞歸其喪張本。文使若尚為杞夫人。 內女棄歸例有罪時無罪月 文十四年:冬,單伯如齊,齊人執單伯;齊人執子叔姬。十五年: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註:月者,閔錄之,從無罪例。〔案:歸公孫敖之喪,注不月者不以恩錄,與子叔姬異。〕 夫人至例月 莊二十四年: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傳:其言入何?難也。其日何?難也。與公有所約,然後入。 補註夫人出會如外國例月 莊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饗齊侯於祝丘。註:三出不月者,省文,從可知例。 莊十九年:夫人姜氏如莒。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註:月者,再出也。不從四年已月者,異國。 弒例日〔案:諸侯相殺同例。〕 僖十年:春,王正月,晉里克弒其君卓子及其大夫荀息。註:不日者,不正遇禍,終始惡明,故略之。 十九年:夏六月,己酉,邾婁人執鄫子用之。註:日者,魯不能防正其女,以至於此。明當痛其女禍而自責之。 文十四年: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註:從成君不日者,與卓子同。 十六年:冬,十有一月,宋人弒其君處臼。註:不日者,內娶略賤之。 宣十八年:秋七月,邾婁人戕鄫子於鄫。註:小國本不卒,故亦不日。 襄二十九年:閽弒吳子餘祭。〔案:不蒙日卒,本不日也。〕 三十一年:十有一月,莒人弒其君密州。〔案:不日者,卒本不日。〕 昭十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弒其君虔於乾谿楚,公子棄疾弒公子比。註:不日者,惡靈王無道。 十有六年:春,楚子誘戎曼子殺之。註:不日者,本不卒。〔案:十六年殺蔡般日者,蔡本日卒。〕 哀六年:齊陽生入於齊,齊陳乞弒其君舍。註:不日者,與卓子同。 世子弒例分內外 文元年: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弒其君髡。註:夷狄子弒父,忍言其日。 襄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註:不日者,深為中國隱,痛有子弒父之禍,故不忍言其日。 昭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註:日者,加弒爾,非寔弒也。 稱國以弒例時 成十八年:春,王正月,庚申,晉弒其君州蒲。註:日者,二月庚申日,上繫於正月者,起正月見幽,二月庚申日死也。厲公猥殺四大夫,臣下人人恐見及,以致此禍,故日,起其事,深為有國者戒也。 昭二十七年:夏四月,吳弒其君僚。註:不書闔閭弒,明季子不忍相殺,讓國闔閭也。月者,非失眾見弒,故不略之。〔案:不日者,卒本不日也。〕 外弒未逾年君例月 莊九年: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註:月者,從未逾年君例。 僖九年:冬,晉里克弒其君之子奚齊。註:不月者,不正遇禍,終始惡明,故略之。 〔附〕昭二十二年:冬十月,王子猛卒。註:月者,方以得位明事,故從外未逾年君例。 討賊例時 隱元年:夏五月,鄭伯克段於鄢。註:月者,責臣子不以時討,與殺州吁同例。 四年:九月,衛人殺州吁於濮。註:月者,久之也。 宣十一年: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案:月者,責臣子不以時討,又起下。丁亥,正貶楚子文。〕 內殺大夫有罪不日無罪日 莊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註:日者,行誅親親,猶有恩也。〔案:傳以叔肸稱弟,牙不稱弟,注以莊不卒大夫而卒牙,知有罪誅也。〕 諸侯相執例時 僖五年:冬,晉人執虞公。註:不從滅例月者,略之。 十九年:春,王三月,宋人執滕子嬰齊。註:月者,深責之。〔案:定元年疏,知諸侯相執例書月者,正以襄十六年三日晉人執莒子邾婁子,十九年三月晉人執邾婁子之屬,皆書月故也。案:二條俱不蒙月,晉平非伯,又不在錄責之例,故知例時。〕 執大夫例時 桓十一年:九月,宋人執鄭祭仲突歸於鄭,鄭忽出奔衛。註:月者,為突歸鄭奪正,鄭伯出奔。〔案:大國篡,例月。〕 成十六年: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招邱。註:言舍而月之者,痛傷忠臣不得其所。 定元年:春三月,晉人執宋仲幾於京師。註:無例,不在常書。又月者,善為天子執之。 大國君奔例月小國例時 莊四年:紀侯大去其國。〔案:不月者,紀本子爵小國。〕 文十二年:春,王正月,盛伯來奔。註:月者,前為魯所滅,今來見歸,猶當加意厚遇之。 成十二年:春,周公出奔晉。註:不月者,小國也。 襄十四年:己未,衛侯衎出奔齊。註:日者,為孫氏甯氏所逐,後甯氏復納之者同,當相起,故獨日也。 昭二十一年:冬,蔡侯朱出奔楚。註:時者,惡背中國而與楚,故略之。 哀十年:春,王二月,邾婁子益來奔。註:月者,魯前獲而歸之,今來奔,明當尤加禮厚遇之。 內大夫奔例無罪日有罪月 文八年:公孫敖如京師,不至,復;丙戌,奔莒。註:日者,嫌敖罪明則起君弱,故諱,使若無罪。 宣十八年:歸父還自晉,至檉,遂奔齊。註:不日者,伯討可逐,故從有罪例也。〔案:註:「還」善辭,又宣公同篡,不當逐。〕 外大夫奔例時 莊十二年:冬十月,宋萬出奔陳。註:月者,使與大國君奔同例,明強御也。 昭二十年:冬十月,宋華亥、向甯、華定出奔陳。註:月者,危三大夫同時出奔,將為國家患,明當防之。 定十年:宋公之弟辰,暨宋仲佗、石彄出奔陳。註:復出宋者,惡仲佗悉欲帥國人去三大夫,出不月者,舉國危亦見矣。 大國篡例月小國時 莊九年:夏,公伐齊,納糾。註:不月者,非納篡詞。 齊小白入於齊。註:不月者,移惡於魯。 〔附〕昭二十二年:秋,劉子、單子以王猛入於王城。註:不月者,本無此國,無可與別輕重也。 復歸例皆時 桓十一年:秋九月,突歸於鄭。註:月者,奪正。 襄二十六年:春,王二月,辛卯,衛甯喜弒其君剽,衛孫林父入於戚以叛。甲午,衛侯衎復歸於衛。註:日者,起甯氏復納之,故出入同文也。以歸出奔俱日,知出納之者同。 〔附〕昭二十有六年:冬十月,天王入於成周。傳:言入,不嫌也。註:月者,為天下喜錄王者反正位。 即位不日 定元年:夏五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傳:日,錄乎內也。註:善得五日變禮,或說危不得以逾年正月即位,故日。 失禮鬼神例日 隱五年:九月,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註:不日者,嫌獨考宮,以非禮書,故從末言初可知。 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大廟,用致夫人。註:不日者,下用失禮明。 失禮宗廟例時 莊二十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宮桷。註:月者,功重於丹楹。 外城例月 僖十四年:春,諸侯城緣陵。註:不月者,文言諸侯,非內城明矣。 變制例時 成元年:三月,作邱甲。註:月者,重錄之。 襄十一年:春,王正月,作三軍。註:月者,重錄之。 昭五年:春,王正月,舍中軍。註:月者,善錄之。 狩例時 桓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註:月者,譏不時也。周之正月,夏之十一月,陽氣始施,鳥獸懷任,草木萌芽,非所以養微。 哀十四年:春,西狩獲麟。註:河陽冬言狩、獲麟春言狩者,蓋據魯變周之春以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時。 鸊例時 桓六年:秋八月,壬午,大閱。註:日者,桓既無文德,又忽忘武備,故尤危錄。 求例時 桓十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註:月者,桓行惡不能誅,反從求之,故獨月。 外災例時 昭九年:夏四月,陳火。註:月者,閔之。 十八年:夏五月,壬午,宋、衛、陳、鄭災。傳:異其同日而俱災也。 釋曰:昔子思之贊《春秋》也,曰上律天時,又曰如四時之錯,行日月之代。明是以知聖人之文,天文也。蒙者不知日月,童子不知經緯,以之言天,猶扣槃捫燭也。故深於天文者,不惟知其位次度數而已,又能推其薄蝕圍亡之故,本於人事而整齊之。故天不言,以三光四時為言,視言相萬也。聖人不辨,以時月日為辨,視辨相萬也。詳略之以理嫌疑。〔如內殺大夫棄歸女,以日月別有罪無罪,又以別內外。又如外城例月,別於內城,而緣陵文言諸侯,則不月之類。〕偏反之以制新義。〔如狩乃常事不書,諱致天王以正冬狩。桓四年以於郎譏遠,即以春正月譏不時,則狩制定。復於獲麟之春,去正月以改正朔。三者皆以書狩而實非也。又如夷狄子弒父書日,中國子弒父不書日,許止加弒仍書日以別之之類。〕故君子不必親相與言,以禮樂相示,而感之者意變色動。〔如子游感彌牟之屬。〕《春秋》不待褒譏貶絕,以日月相示,而學之者湛思省悟。〔如美泓戰書朔、貶內去時日之類,是也。〕故曰經世先王之志,聖人議而勿辨,其言彌微,其旨彌顯,使人屬辭比事,而辨惑崇德,斯善學矣。不善學者,或欲屠其贅而悉置之,或不得其說而膠執之,〔如穀梁、左氏及晉以後治《春秋》者,皆不免崔子方本例。趙汸屬辭尤甚。〕以其身陷於非聖之法,而不之救,是猶童昏而強言圍亡薄蝕,與以詔相反若誑之,其不轉於溝壑則幸耳,可不謂大哀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