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經何氏釋例 · 卷一

張三世例第一 隱元年,註:所傳聞之世,外小惡不書。書者,來接內也。 傳: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聞異辭。註:所見者,謂昭、定、哀,己與父時事也。所聞者,謂文、宣、成、襄,王父時事也。所傳聞者,謂隱、桓、莊、閔、僖,高祖曾祖時事也。異辭者,見恩有厚薄,義有深淺。時恩衰義缺,將以理人倫,序人類,因制治亂之法,故於所見之世,恩己與父之臣尤深;大夫卒,有罪無罪,皆日錄之。「丙申季孫隱如卒」,是也。所聞之世,王父之臣恩少殺;大夫卒,無罪者日錄,有罪者不日,略之。「叔孫得臣卒」,是也。所傳聞之世,高祖曾祖之臣恩淺;大夫卒,有罪無罪,皆不日,略之也。公子益師、無駭卒,是也。於所傳聞之世,見治起於衰亂之中,用心尚粗觕,故內其國而外諸夏,先詳內而後治外,錄大略小,內小惡書,外小惡不書;大國有大夫,小國略稱人;內離會書,外離會不書;是也。於所聞之世,見治昇平,內諸夏而外夷狄,書外離會,小國有大夫;宣十一年,「秋,晉侯會狄於欑函」,襄二十三年「邾婁鼻我來奔」,是也。至所見之世,著治太平,夷狄進至於爵,天下遠近大小若一,用心尤深而詳,故崇仁義、譏二名,晉魏曼多、仲孫何忌,是也。所以三世者,禮,為父母三年,為祖父母期,為曾祖父母齊衰三月,立愛自親始。故《春秋》據哀錄隱,上治祖禰。所以二百四十二年者,取法十二公,天數備,足著治法式,又因周道始壞絕於惠隱之際。 二年:公會戎於潛。註:所傳聞之世,外離會不書,書內離會者,《春秋》王魯,明當先自詳正,躬自厚而薄責於人,故略外也。 桓二年,傳: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聞異辭。註:復發傳者,益師以臣見恩,此以君見恩嫌義異也。所見之世,臣子恩其君父尤厚,故多微詞,是也。所聞之世,恩王父少殺,故立煬宮不日,武宮日,是也。所傳聞之世,恩高祖曾祖又少殺,故子赤卒不日,子般卒日,是也。〔按:哀十四年傳注並同。〕 五年:齊侯鄭伯如紀。傳:外相如不書;書,離不言會也。註:《春秋》始錄內小惡,書內離會,略外小惡,不書外離會。至所聞世,著治昇平,內諸夏而詳錄之,乃書外離會;嫌外離會常書,故變文見意,以別嫌明疑。 僖二十六年:楚人滅隗,以隗子歸。註:不名者,所傳聞世,見治始起,責小國略,但絕,不誅之。 宣十一年:晉侯會狄於欑函。註:離不言會;言會者,見所聞世,治近昇平,內諸夏而詳錄之,殊夷狄也。下發傳於吳者,方具說其義,故從外內悉舉者明言之。 成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高無咎、宋華元、衛孫林父、鄭公子、邾婁人,會吳於鍾離。傳:殊會吳,外吳也。《春秋》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言自近者始也。註:不殊楚者,楚始見所傳聞世,尚外諸夏,未得殊也;至於所聞世,可得殊,又卓然有君子之行。吳似夷狄差醇,而適見於可殊之時,故獨殊吳。 襄二十三年:邾婁鼻我來奔。傳:邾婁無大夫,以近書也。註:所傳聞世,見治始起,外諸夏,錄大略小,大國有大夫,小國略稱人。所聞之世,內諸夏,治小如大,廩廩近昇平,故小國有大夫,治之漸也。見於邾婁者,自近始也。獨舉一國者,時亂,實未有大夫,治亂不失其實,故取足張法而已。 昭三年:北燕伯款出奔齊。註:名者,所見世,著治太平,責小國詳,錄出奔當誅。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註:不日者,行微弱,故略之入所見世,責小國詳,始錄內行也。諸侯內行,小失不可勝書,故於終略責之見其義。 十六年:楚子誘戎曼子,殺之。註:戎曼稱子者,入昭公,見王道太平,百蠻貢職,夷狄皆進至其爵。 三十年:冬,十有二月,吳滅徐;徐子章禹奔楚。註:至此乃月者,所見世始錄夷狄滅小國也;不從上州來巢見義者,因有出奔可責。 定元年:立煬宮。註:不日者,所見之世,諱深,使若比武宮惡愈,故不日。 六年:季孫斯、仲孫忌帥師圍運。傳:此仲孫何忌也,譏二名。註:定哀之間,文致太平,欲見王者治。定無所復為譏,唯有二名,故譏之。此《春秋》之制也。 哀三年:冬,十月,癸卯,秦伯卒。註:哀公著治太平之終,小國卒葬,極於哀公,皆卒日葬月。 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傳:《春秋》何以始乎?隱祖之所逮聞也。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聞異辭。何以終乎哀十四年?曰:備矣。註:人道浹,王道備,欲見撥亂功成於麟,猶堯舜之隆鳳皇來儀,故麟於周為異。《春秋》托以為瑞,明太平以瑞應為效也。 釋曰:傳曰: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春秋》緣禮義以致太平,用坤乾之義,以述殷道;用夏時之等,以觀夏道。等之不著,義將安放?故分十二世,以為三等,有見三世,有聞四世,有傳聞五世。於所見,微其詞。於所聞,痛其禍。於所傳聞,殺其恩。由是辨內外之治,明王化之漸,施詳略之文。魯愈微,而《春秋》之化益廣,內諸夏,不言鄙疆,是也。〔《董子觀德篇》雲稻之會先內衛;《奉本篇》雲諸侯伐哀者,皆言我。俱勝何氏注義。〕世愈亂,而《春秋》之文益治,譏二名,西狩獲麟,是也。昔者夫子正雅南,以先公之教,系之召公;著王道之始基,而《騶虞》為之應,以文王之風,系之周公;著王道之太平,而《麟趾》為之應。《小雅》,文武為牧伯之事也,諸侯歌之;其衰也,至於四夷交,中國微。《大雅》,文武為天子之事也,天子歌之;其衰也,至於西土亡,王跡熄,鳴鳥不聞,河圖不出,天乃以麟告「文王既沒,文不在茲乎」,愀然以身任萬世之權,灼然以二百四十二年著萬世之治,且曰「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古之造文者,三畫而連其中,謂之王。《易》之六爻,夏時之三等,《春秋》之三科,是也。《易》一陰一陽,乾變坤化,歸於乾元用九而天下治,要其終於《未濟》,志商亡也。《詩》、《書》一正一變,極於周亡而一終《秦誓》一終《商頌》。《秦誓》傷周之不可復也,《商頌》示周之可興也。夏時察大正以修王政,修王政以正小正,德化至於鳴隼,而推原終始之運,本其興曰正月啟蟄,戒其亡曰十有二月隕,麋角。《春秋》起衰亂以近昇平,由昇平以極太平,尊親至於凡有血氣,而推原終始之運,正其端曰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著其成曰西狩獲麟,故曰治不可恃,鳴隼猶獲麟也,而商正於是建矣;亂不可久,孛於東方,螽於十二月,災於戒社,京師於吳楚猶匪風下泉也,而夏正於是建矣。無平不陂,無往不復,聖人以此見天地之心也。 通三統例第二 隱元年:春王正月。註:王者受命,必徙居處,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變犧牲,異器械,明受之於天,不受之於人。夏以斗建寅之月為正,平旦為朔,法物見,色尚黑。殷以斗建丑之月為正,雞鳴為朔,法物牙,色尚白。周以斗建子之月為正,夜半為朔,法物萌,色尚赤。又註:禮,適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嫡侄娣;嫡侄娣無子,立右媵侄娣;右勝侄娣無子,立左媵侄娣。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也,質家據見,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後生;皆所以防愛爭。 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傳: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註:此道周制也。〕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被曰襚。〔註:此者《春秋》制也。〕 二年:紀履緰來逆女。註:禮,所以必親迎者,所以示男先女也,於廟告本也,夏後氏逆於庭,殷人逆於堂,周人逆於戶。〔案:注凡詳三代異制,多本《禮記》,不悉載。〕 三年:春王二月。註: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之正月也;三月,夏之正月也。王者存二王之後,使統其正朔,服其服色,行其禮樂,所以尊先聖,通三統。師法之義,恭讓之禮,於是可得而觀之。 宋公和卒。註:宋稱公者,殷後也。王者封二王后,地方百里,爵稱公,客待之而不臣也。 七年: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傳:母弟稱弟,母兄稱兄。註:分別同母者,《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質家親親,明當親厚異於群公子也。 十一年:滕侯薛侯來朝。註:滕序上者,《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質家親親,先封同姓。 公薨。傳:《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註:道《春秋》通例,與文武異。 桓三年:春正月。註:無王者,見桓公無王而行也。二月非周之正月,所以復去之者,明《春秋》之道,亦通於三王,非主假周以為漢制而已。〔案:在漢言漢,即傳所云制《春秋》之義,以俟後聖也。〕 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傳:春曰苗,秋曰鸊,冬曰狩。註:不以夏田者,《春秋》制也,以為飛鳥未去於巢,走獸未離於穴,恐傷害於幼稚,故於苑囿中取之。 十一年:鄭忽出奔衛。傳: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註:《春秋》改周之文,從殷之質,合伯子男為一。一辭無所貶,皆從子,夷狄進爵稱子是也。忽稱子,則與諸侯改伯稱子辭同於成君,故名也。名者,緣君薨有降,既葬,名,義也。此非罪貶也。君子不奪人之親,故使不離子行也。王者起,所以必改質文者,為承衰亂,救人之失也。天道本下,親親而質省。地道敬上,尊尊而文煩。故王者始起,先本天道,以治天下,質而親親。及其衰敝,其失也親親而不尊。故後王起,法地道以治天下,文而尊尊。及其衰敝,其失也尊尊而不親,故復反之於質也。質家爵三等者,法天之有三光也。文家爵五等者,法地之有五行也。合三從子者,制由中也。 莊二十二年:公如齊納幣。註:禮言納徵,《春秋》言納幣者,《春秋》質也。 二十七年:杞伯來朝。註:杞,夏後,不稱公者,《春秋》黜杞,新周而故宋,以《春秋》當新王。黜而不稱侯者,方以子貶。起伯為黜,說在僖二十三年。 僖二十三年註:始見稱伯,卒稱子者,微弱為徐莒所脅,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貶稱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貶之,明本非伯,乃公也;又因以見聖人子孫有誅無絕,故貶不失爵也。 二十八年: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註:時天王居於鄭。晉文欲討楚師,以宋王者之後,法度所存,故因假使治之。宋稱人者,明聽訟必師斷,與其眾共之。 文十三年:世室屋壞。傳:周公用白牲,魯公用騂剛。註:殷牲也。周公死,有王禮,謙不敢與文武同也。不以夏黑牡者,嫌改周之文,當以夏辟嫌也。騂剛,周牲。魯公以諸侯不嫌,故從周制。 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災。傳:外災書,新周也。註:新周,故分別,有災不與宋同也。孔子以《春秋》當新王,上黜杞,下新周而故宋,因天災中興之樂器,示周不復興,故系宣榭於成周,使若國文黜而新之,從為王者後,記災也。 成十五年:仲嬰齊卒。傳:叔仲惠伯。註:叔仲者,叔彭生氏也。文家字積於叔,叔仲有長幼,故連言之。經雲仲者,明《春秋》質家,當積於仲。 十七年:九月辛丑,用郊。傳:郊用正月上辛。註:言正月者,因見百王正所當用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言正月者《春秋》之制也。〔案:傳所謂正月即夏正。〕 定六年:仲孫忌。傳:譏二名。註:為其難諱也。一字為名,令難言而易諱,所以長臣子之敬,不逼下也。此《春秋》之制也。 哀十四年:春,西狩獲麟。註:河陽。冬言狩。獲麟,春言狩者,蓋據魯變周之春,以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時。〔按:春言狩,下當增「不從桓四年以正月譏者」十字乃明。〕 釋曰:昔顏子問為邦,子曰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終之曰樂則韶舞。蓋以王者必通三統,而治道乃無偏。而不舉之處,自後儒言之,則曰法後王,自聖人言之,則曰三王之道若循環,終則復始,窮則反本,非僅明天命所授者博,不獨一姓也。夫正朔,必三而改。故《春秋》損文而用忠。文質必再而復,故《春秋》變文而從質,受命以奉天地,故首建五始。至於治定功成,鳳皇來儀,百獸率舞,而韶樂作焉,則始元終麟之道,舉而措之,萬世無難矣。曰:然則三正見於《夏書》,而《春秋》繼《詩》亡而作,《詩》顧不言,何也?曰《詩》之言三正者多矣,而尤莫著於三頌。夫子既降王為風,而次之邶鄘之後,言商周之既亡,終之以三頌,非新周故宋,以《魯頌》當夏而為新王之明徵乎?夫既以《魯頌》當新王,而次之周后,復以《商頌》次魯,而明繼夏者殷,非所謂三王之道若循環者乎?故不明《春秋》,不可與言五經。《春秋》者,五經之管鑰也。曰:通三統之義,既得聞命矣,子思子之述《春秋》也,則曰祖述堯舜,憲章文武,傳亦曰樂道堯舜之道,而其釋五始,則曰王者孰謂?謂文王也。不兼舉二月三月而通之,何歟?曰:《春秋》之義固上貫二帝三王,而下治萬世者也。文王雖受命稱王,而於系《易》,猶以庖犧正乾五之位,而謙居三公,晉、明夷、升三卦,言受祖得民而伐罪也。臨,商正,言改正朔也。夫文王道未洽於天下,而系《易》以見憂患萬世之心,《春秋》象之,故曰文王既沒,文不在茲乎!故明《春秋》而後可與言《易》。《易》觀會通以行典禮,而示人以易。《春秋》通三代之典禮,而示人以權。經世之志,非二聖,其孰能明之! 內外例第三 隱元年註:所傳聞世,外小惡不書,書者來接內也。 祭伯來。傳:奔也。註:內外皆書者,重乖離之禍也。 二年註:凡書兵者,正不得也,外內深淺皆舉之。 又傳:外逆女不書。註:內逆女常書。外但疾始,不常書者,明當先自正,躬自厚而薄責於人,故略外也。 三年傳:外大夫不卒。註:原仲不卒。〔案:文三年、定四年,傳同。〕 宋公和卒。註:貶外,言卒所以褒內也。 四年傳:外取邑不書。註:義與上逆女同。〔案:六年,莊元年、三十年,宣元年,昭二十有五年,哀八年,傳同。〕 十年傳:《春秋》錄內而略外,於外大惡書,小惡不書;於內大惡諱,小惡書。〔入諱例者,不重出。〕 十一年註:內適外言如,外適內言朝聘,所以別外尊內也。 桓五年傳:外相如不書。〔案:本年及襄五年,傳並同。〕 十年傳:內不言戰。〔十二年、十三年,同。〕 十三年傳:內言戰,恃外,故從外也。 十八年註:加我君者,錄內,猶君薨地也。 莊元年註:內女歸例月,外女不月。 二年傳:外夫人不卒。註:內女卒例日,外女不日。 四年傳:外夫人不書葬。〔案:莊三十年、襄三十年,傳同。〕 九年傳:內不言敗。 十一年傳:外災不書。〔案:二十年,宣十六年,襄九年,傳同。〕 十九年:伐我西鄙。註:鄙者,邊垂之辭,榮見遠也。〔案:此類皆內辭。〕 二十五年註:內朝聘言如者,尊內也;書者,錄內所交接也。 二十七年註:凡公出在外致,在內不致。 僖四年:來盟於師。傳:言來,與桓為主也。註:以從內文。 十六年傳:外異不書。〔案:文三年,成五年,昭十八年,傳同。〕 二十五年註:外小惡正之者,宋以內娶,故公族以弱,妃黨以強。疾其末,故正其本。 二十六年傳:乞師,卑辭也。外內同若辭,重師也。 二十八年註:內殺大夫例,有罪不日,無罪日。外殺大夫皆時。〔案:見諱例。〕 公朝於王所。註:不書諸侯朝者,外小惡不書,獨錄內也。不書如,不言天王者,從外正君臣,所以見文公之功。 三十二年:鄭伯接卒。註:不書葬者,殺大夫也。就葬別有罪無罪。惟內無貶公之道,不可去葬,故從殺時別之。 宣元年:公子遂如齊逆女。註:有母言如者,緣內諱,無貶公文。 十五年傳:外平不書。 成二年: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帥師,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手,及齊侯戰於鞍。齊師敗績。傳:曹無大夫,公子手何以書?憂內也。註:大夫敵君,不貶。隨從王者,大夫得敵諸侯也。不從內言敗之者,君子不掩人之功,故從外言戰也。君獲不去師,敗績者辟內敗文。 三年註:內不言叛。〔昭元年注同〕 十五年傳:殊會吳,外吳也。《春秋》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王者欲一乎天下,曷為以外內之辭言之?言自近者始也。 襄九年傳:大者曰災,小者曰火。內不言火者,甚之也。註:《春秋》以內為天下法,動作當先自克責,故小有火如大有災。 昭二十三年:戊辰,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於雞父。〔見進黜表〕 釋曰:昔文王系《易》,著君德於乾二,辭與五同,言以下而升上,以內而及外也。夫子贊之曰,庸言之信,庸行之謹,閑邪存其誠。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有,旨哉!慎言行,辨邪正,著誠去偽,皆所以自治也。由是以善世則合內外之道也。至於德博而化,而君道成,《春秋》所謂大一統也。夫治亂之道,非可一言而盡。易變動不居,由一陰一陽而窮天地之變,同歸於乾元用九以見天,則《春秋》推見至隱,舉內包外,以治纖芥之慝,亦歸於元始正本以理萬事。故平天下在誠意,未聞枉己而能正人者也。《春秋》之化,極於凡有血氣之倫,神靈應而嘉祥見,深探其本,皆窮理盡性之所致。為治平者,反身以存誠,強恕以求仁而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