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繁露譯註 · 考功名第二十一

【題解】 考功名,即考察各級官吏的功勞與名聲。本篇論述了考察官吏的必要性,提出了理論依據,並且談到考核方法以及獎懲措施。作者強調,實績應該與名號(即職位)相當,考察時應該根據實績,而外在的名聲與取得實績的手段則是不重要的;只有賞罰得當,才能使官吏們盡忠職守、建功立業。同時對考評的等級提出了「九品」之說。 考績之法(1),考其所積也。天道積聚眾精以為光,聖人積聚眾善以為功(2)。故日月之明,非一精之光也;聖人致太平,非一善之功也。明所從生,不可為源;善所從出,不可為端(3)。量勢立權(4),因事制義(5)。故聖人之為天下興利也,其猶春氣之生草也,各因其生小大而量其多少;其為天下除害也,若川瀆之寫于海也(6),各隨其勢傾側而制於南北(7)。故異孔而同歸(8),殊施而鈞德(9),其趣於興利除害一也(10)。是以興利之要,在於致之(11),不在於多少;除害之要,在於去之,不在於南北(12)。 【注釋】 (1) 考績:考核官吏的政績。《尚書·舜典》:「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 (2) 「天道積聚眾精以為光」二句:劉師培云:「案:兩『聚』字均衍文。《立元神篇》曰:『天積眾精以自剛,聖人積眾賢以自強。』《通國身篇》云:『治身者以積精為寶,治國者以積賢為道。』均無『聚』字。又上雲『考其所積』,此蒙彼言,則無『聚』字甚明。蓋『聚』、『衆』形近,別本訛『聚』為『衆』,校者並存其文。」劉說可從。精,精氣。 (3) 「明所從生」四句:冒廣生云:「『源』當作『元』,聲同而誤。『為元』與『為端』,皆公羊家言。《公羊傳》隱公元年:『變一為元。』《公羊傳》莊公十八年疏:『端,猶始也。』」冒說可從。源,源頭。端,端緒。 (4) 量勢立權:度量各種情勢,樹立不同的標準。量,度量。權,標準。 (5) 因事制義:依據具體事物,制定不同的規則。因,依憑、根據。義,規則、法則。 (6) 若川瀆(dú)之寫于海也:瀆,泛指通海的河流、大川。《白虎通義·巡狩篇》:「謂之瀆何?瀆者,濁也。通中國垢濁,發源東注海,其功著大,故稱瀆也。」《爾雅·釋水》:「江、淮、河、濟為四瀆。四瀆者,發源注海者也。」寫,同「瀉」,傾注、傾瀉。 (7) 制於南北:流向南方或者北方。即因勢利導之意。 (8) 異孔而同歸:猶言「殊途而同歸」。孔,孔道、途徑。 (9) 殊施而鈞德:具體做法不一致而表現出來的德行是一樣的。鈞,同「均」,同樣的。 (10) 趣(qū):同「趨」,趨向、趨附。 (11) 致之:達到,取得。 (12) 「除害之要」三句:蘇輿註:「以興利除害為考善之法。置官吏者,所以安民氓也。去害在因時地,不能一術,故云不在於南北。」蘇說是。 【譯文】 考核官吏政績的方法,就是考察他們所積累的功勞和過失。上天積累眾多的精氣而產生光明,聖人積累眾多的善事而建立功業。所以日月的光輝,不是某一種精氣所發出的光亮;聖人使得天下太平,不是某一樁善事所建立的功業。產生光明的東西,不可以成為本源;做出善事的人,也不可以成為端始。度量各種情勢而樹立不同的標準,依據具體事物而制定不同的規則。因此聖人為天下之人謀取福利,就像是春天溫暖之氣促成草木生長一樣,根據草木各自的大小而給予相當的溫暖之氣;聖人為天下之人消除禍害,就像是河川奔流注入大海一樣,順著它們各自所處的地勢而流向南方或北方。所以,途徑雖然不同而歸宿相同,具體做法不一致而表現出來的德行是一樣的,它們在趨向於興利除害這一點上是一致的。因此謀取福利的關鍵,在於最終的獲得,不在於行動的多少;消除禍害的關鍵,在於真正消除它,不在於採取什麼手段。 考績黜陟(1),計事除廢(2),有益者謂之公,無益者謂之煩(3)。擥名責實(4),不得虛言,有功者賞,有罪者罰,功盛者賞顯,罪多者罰重。不能致功,雖有賢名,不予之賞;官職不廢(5),雖有愚名,不加之罰。賞罰用於實,不用於名;賢愚在於質,不在於文。故是非不能混,喜怒不能傾(6),奸軌不能弄(7),萬物各得其冥(8),則百官勸職(9),爭進其功。 【注釋】 (1) 考績黜(chù)陟:考核官吏的政績,優者升遷,劣者貶退。黜,貶退。陟,升遷。《公羊傳》隱公元年何休註:「《春秋》撥亂世,以絀陟為本。」 (2) 記事除廢:計量官吏的政事,好的任命,壞的罷免。除,任命、授職。廢,黜廢、罷官。 (3) 煩:煩擾。蘇輿註:「無益之事擾民,故曰『煩』。」 (4) 擥名責實:根據名聲來求取實效。責,要求、索取。實,實效、實際。 (5) 官職不廢:官吏執掌其職而不廢棄。職,執掌。《漢書·季布傳》顏師古註:「職,主掌其事。」 (6) 傾:竭盡。 (7) 奸軌不能弄:為非作歹的人不能搗亂作弄。奸軌,亦作「奸宄(ɡuǐ)」,為非作歹的人。《左傳》成公十七年:「亂在外為奸,在內為軌。」弄,作弄、攪擾。宋本注曰:「一作筭(suàn)。」鍾肇鵬案:「『筭』即『算』字,『算』即暗算。『弄』乃『筭』之誤。」鍾說亦可通,但稍顯迂曲,實不必改字。 (8) 冥:宋本、殿本作「真」,實情的意思,於義為長。《春秋》言事貴「名物如其真」。 (9) 勸職:互相勉勵,恪盡職守。 【譯文】 根據考核政績的優劣來決定官吏的升遷或貶退,審查政事的好壞來決定官吏的任命或罷免,對人民有益處的叫做「公」,對人民沒有益處的叫做「煩」。根據名聲來求取實效,不能只是空談,有功勞的人給予獎賞,有罪過的人進行處罰,功勞大的人賞賜就多,罪過多的人處罰就重。不能建立功勞的人,即使有賢能的名聲,也不給予獎賞;官吏執掌其職而不廢棄,即使有愚昧的名聲,也不加以處罰。賞罰的施行要依據實際情形,而不能依據官吏的名聲;賢能與否在於官員的實質,而不在於他們的外在表現。這樣的話,事情的是非就不會混淆,人的喜怒之情就不能竭盡,為非作歹的人也不能搗亂作弄,萬事萬物都能得到真實地反映,官吏們就會互相勉勵而恪盡職守,爭相去建功立業。 考試之法:大者緩,小者急,貴者舒,而賤者促(1)。諸侯月試其國(2),州伯時試其部(3),四試而一考(4)。天子歲試天下,三試而一考(5)。前後三考而絀陟(6),命之曰計(7)。 【注釋】 (1) 「大者緩」四句:大、小、貴、賤,此四者皆指爵位與功名之高下而言。 (2) 諸侯月試其國:諸侯每個月都要考試其國內的官吏。漢朝主要是繼承了秦朝的郡縣制,但是仍然冊封了少量的諸侯國。 (3) 州伯時試其部:州長每個季度在其所轄範圍內舉行一次小型的考核。州伯,州長,指郡縣制的地方長官。時,一個季度,即三個月。部,地方區域。 (4) 四試而一考:一歲四試,一年一考。 (5) 「天子」二句:天子每年考試各個諸侯國,三歲一考。 (6) 前後三考而絀陟:先後進行三次大型的考核而根據官吏的政績來決定其升遷或貶退。蘇輿註:「《路史》注引《書大傳》曰:『三歲小考,正職而行事。九歲大考,黜無職,賞有功也。一之三以至九年,天數窮矣,陽德終矣。』《史記·五帝紀》:『三載考一功,三考黜陟。』」 (7) 計:考核官吏。《周禮·天官·小宰》:「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 【譯文】 考核的方法:大範圍的考核要頻率低一些,小範圍的考核頻率要高一些,對職位高的官吏考核要頻率低一些,對職位低的官吏考核要頻率高一些。諸侯應該每個月在其國對官吏進行一次小型的考核,州長每個季度在其所轄範圍內舉行一次小型的考核,在四次小型考核之後就應該舉行一次大型的考核。天子應該每年在全國範圍內舉行一次小型的考核,三次小型考核之後就應該舉行一次大型考核。先後進行三次大型的考核而根據官吏的政績來決定其升遷或貶退,給這項活動起個名字,可以叫做「計」。 考試之法,合其爵祿(1),並其秩(2),積其日(3),陳其實(4),計功量罪,以多除少(5),以名定實。先內弟之(6),其先比二三分,以為上中下(7),以考進退,然後外集(8),通名曰進退。增減多少,有率為弟九(9),分三三列之,亦有上中下。以一為最,五為中,九為殿(10)。有餘歸之於中(11),中而上者有得(12),中而下者有負(13)。得少者以一益之,至於四,負多者以四減之,至於一,皆逆行(14)。三四十二而成於計,得滿計者絀陟之(15)。次次每計,各逐其弟,以通來數(16)。初次再計,次次四計,各不失故弟,而亦滿計絀陟之(17)。 【注釋】 (1) 合其爵祿:綜合被考核者的爵位俸祿。合,綜合。 (2) 秩:職位,即官吏的品級次第。 (3) 日:資歷,年資。 (4) 實:實績,勞績。 (5) 「計功量罪」二句:計算功勞與過錯,功勞多就用功勞減去過錯,過錯多就用過錯減去功勞。 (6) 內弟:指就某一官員本身的功罪來論定其等次,而不是與別的官員相比較來定出等次。弟,古「第」字,次序、等第。 (7) 「其先比二三分」二句:陶鴻慶云:「『二』乃『三』之誤而衍者。本作『其先比三分,以為上中下』。比,謂選次之也,如下文雲。『有』與『又』同,率為第九分,第亦此也,例與此同。」陶說是,可從。比,排列次序。 (8) 外集:指集合全國官員加以評比,排定等級。蘇輿註:「『外集』,合計天下而殿最之。」 (9) 有率(lǜ)為弟九:又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為九個等級。有,同「又」。率,標準、規格。 (10) 「以一為最」三句:最、中、殿,古代考核軍功、政績劃分的等級,上等為最,中等為中,下等為殿。凌曙注曰:「《漢書·宣帝紀》『丞相御史課殿最以聞』,顏註:『凡言殿最者,殿,後也。最,凡要之首也。課,居先也。』」 (11) 有餘歸之於中:冒廣生云:「謂得上弟者陟,得下弟者絀,其餘皆歸之於中。中者弟五,不絀亦不陟也。」冒說是。有餘,即指不在上等亦不在下等者。 (12) 有得:指得到獎勵加分。 (13) 有負:指得到懲罰減分。冒廣生云:「『負』,負罪也。罪之小者曰過,故過亦得言負。」 (14) 皆逆行:指從第一等至第九等,得分逐級減少。 (15) 「三四十二」二句:這是在講述決定升遷或降級的方法。如果某個官員連續三次加四分(即三次都得優等),或者連續三次減四分(即三次都得劣等),就算滿計,可以升遷或者降級了。滿計,考核完滿的意思。 (16) 「次次每計」三句:冒廣生云:「第二考為初次,第三考為次次,每次皆有弟,每計皆逐其故弟考之。第為九分數也,所謂小計也。計之第為三,總數也,所謂大計也。來數者,未來之數也。」冒說可從。次次,第一考為初考,第二考為次考,第三考為次之次,故曰「次次」。來數,指下一輪的考核等級分數。 (17) 「初次再計」四句:冒廣生云:「此承上文未來之數言,『初次』,謂未來之第二考,第二考並第一考所得之第計之,曰『再計』也。『次次』謂未來之第三考,第三考後,並第一、二、三考所得之第之分數而總計之,曰『四計』也。四計分上中下三第,雖一與三考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第不同,而以一至三為上,四至六為中,七至九為下,一也。故曰『各不失其故第』也。曰『亦滿計絀陟之』者,謂九年以後未來之計,其絀陟與此九年之計同也。」冒說是,可從。初次再計,是說初考與次考合計之,是為「再計」。次次四計,是說三考論定以後,總計一、二、三考,是為「四計」。 【譯文】 考核的辦法,要綜合被考核者的爵位俸祿,連同考慮到他的職位,累計他的資歷,列出他的實績,以此來計算他的功勞與過錯,功勞多就用功勞減去過錯,過錯多就用過錯減去功勞,用名稱來確定他的實質。先根據官員自身的功過由主考者定出等次,首先排列出三個等級次序,分出上中下三等,以此來加以考核並決定是升遷或貶退,然後集合全國官員加以評比以排定等級,這個通常叫做「進退」。「進退」時,按照官員的實績多少進行加減,又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為九個等級,這九個等級三個一組分為上中下三等,每一等級內又按照上中下三個小的等級進行排列。把第一等定為優等,第五等為中等,第九等為末等。除了優等和末等的,其餘的全部歸為中等,比中等好一些的得到獎勵加分,比中等差一些的得到懲罰減分。得分少的,以一分為單位進行累加,直到加滿四分;減分多的,以四分為單位進行遞減,直到減至一分,從第一等至第九等,得分逐級減少。如果某個官員連續三次都得優等,或者連續三次都得劣等,就算滿計,可以升遷或者貶退了。每次考核都要加以計分,每次計分都要根據在原來的等級基礎上加以核算,由此就可以知道下一輪的考核等級分數如何計算了。下一輪的初考和次考合起來加以計分,三考論定以後,總合一、二、三考加以計分,各自都在不失去原來等級的基礎上加以計分,這樣滿計後,也就可以決定官員的升遷或貶退了。 初次再計,謂上弟二也;次次四計,謂上弟三也。九年為一弟(1)。二得九,並去其六,為置三弟(2)。六六得等,為置二(3)。並中者得三,盡去之(4)。並三三計得六,並得一計得六(5)。此為四計也。絀者亦然(6)。 【注釋】 (1) 「初次再計」五句:冒廣生云:「上文言九年之後之計,所謂通來數也。此以下皆言九年之內之計,而盧注以為『未詳』者,三年一考,每考皆有第。初次,謂第二考也,第二考並第一考計之,曰再計。其二次皆得一等者,謂之『上第二』也。次次,謂第三次皆得一等者,謂之『上第三』也。至此為九年,此得『上第三』者,為置『一第』,此上第之上者也。」冒說可從。 (2) 「二得九」三句:冒廣生云:「第三考得九等,其一二考亦兩得九等者,今並去其六,為置三第,四計之三第,等於三考之九第也,此下第也。」冒說可從。 (3) 「六六得等」二句:冒廣生云:「第三考得六等,其一二考亦兩得六等者,今並去其四,為置二第,四計之二第,等於三考之六第也,此中等也。」冒說可從。 (4) 「並中者得三」二句:冒廣生云:「謂一、二、三考並得五等者,今盡去之。絀與陟均又加之也,此所謂五為中也。」冒說可從。 (5) 「並三三計得六」二句:冒廣生云:「此謂第一、二考並三等者,兩三如六。今第三考亦三等,以三考之得三,合一二考之得六計之,為並得三,依得九去六,得六去四例,此並三者,亦應並去其二,為置一第,故曰並得一,計得六也。三考之三第,等於四計之一第,故得以一等計之,此上第之下者也。」冒說可從。 (6) 「初次再計」至「絀者亦然」數句:譚獻校定本注曰:「此節疑舊注入。」未知確否。盧文弨校曰:「未詳。」蘇輿案:「此法漢時似未通行,故人但知京房《考功課吏法》。今史文不詳,無由訂董、京異同得失矣。」此段文字,冒廣生之說,文意尚可貫通,今暫從之。 【譯文】 第一考和第二考合起來加以計分,兩次都得到一等,叫做「上第二」。三考論定以後,總合一、二、三考加以計分,三次都得到一等,叫做「上第三」。至此九年,綜合評定為一等,即相當於上上等。第三考得九等,第一、二考也是兩次得到九等,那麼同時減去六分,綜合評定為三等,即相當於下等。第三考得六等,第一、二考也兩次得到六等,那麼同時減去四分,綜合評定為二等,即相當於中等。第一、二、三考都得五等,那麼分數就都加減消除平衡了,又開始在這個基礎上重新計分。第一、二考都得到三等,合計為六等,第三考也得三等,合計第一、二考的得分,則同時得到三等,那麼再同時減去兩分,綜合評定為一等,即相當於上下等。這就是所謂的「四計」。對於官員貶退的等級核算方式也與此相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