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繁露 · 卷第一
楚莊王第一
【題解】
《漢書·董仲舒傳》載:董仲舒「說《春秋》事得失,《聞舉》、《玉杯》、《蕃露》、《清明》、《竹林》之屬,複數十篇,十餘萬言」。這裡,《玉杯》、《竹林》是本書篇名,沒有《聞舉》、《蕃露》、《清明》等篇名,漢代只稱「董仲舒百二十三篇」,沒有《春秋繁露》書名。後人集董子文成書,以《呂氏春秋》、《晏子春秋》為例,署名《董子春秋》,而首篇名為《蕃露》,連起來變成:董子《春秋繁露》,這樣,首篇便無篇名,抄寫者就將首篇第一個詞「楚莊王」作為篇名,而《蕃露》篇名從此消失。本篇主要探討兩個問題:一是從稱呼、遣詞用字等入手,闡明暗寓褒貶的《春秋》筆法;一是議論「新王必改制」的說法,認為「王者有改制之名,無易道之實」。
楚莊王殺陳夏征舒(1),《春秋》貶其文(2),不予專討也。靈王殺齊慶封(3),而直稱楚子,何也?曰:「莊王之行賢,而征舒之罪重(4),以賢君討重罪,其於人心善。若不貶,孰知其非正經(5)?《春秋》常於其嫌得者(6),見其不得也。是故齊桓不予專地而封(7),晉文不予致王而朝(8),楚莊弗予專殺而討。三者不得(9),則諸侯之得殆此矣。此楚靈之所以稱子而討也。」《春秋》之辭多所況(10),是文約而法明也。
【注釋】
(1) 楚莊王殺陳夏征舒:楚莊王,羋(mǐ)姓,名旅,楚國國君,公元前613年—前591年在位,春秋「五霸」之一。夏征舒,陳國大夫。陳靈公與夏征舒的母親夏姬相通,夏征舒殺了國君陳靈公。宣公十一年(前598)楚莊王殺了夏征舒。《春秋》書曰:「楚人殺陳夏征舒。」
(2) 貶其文:行文上加以貶斥。《春秋》在稱呼上很講究,有爵位的稱爵位,爵位分公、侯、伯、子、男;沒有爵位的,最高的稱「子」,其次稱字、名、人、氏、國、州。楚莊王是子爵,應該稱「楚子」,而《春秋》稱「楚人」,包含有貶的意思。夏征舒作為臣子,殺死國君,是大逆不道,懲罰這種亂臣是正義之舉。楚莊王的行為是正義的。但是,他是楚國國君,卻越權擅自去懲治陳國大夫,這種行為叫「專(擅自)討」。諸侯沒有專討的權力,因此《春秋》對楚莊王的行為從名義上還要加以貶抑,稱他為「楚人」。
(3) 靈王殺齊慶封:靈王,即楚靈王,名圍,公元前540年—前529年在位。慶封,齊國大夫。魯昭公四年(前538),楚靈王聯合蔡、陳、許等國伐吳,抓住慶封並處死。崔杼弒(shì)齊莊公,慶封是其同黨。慶封先逃到魯國,齊人責問魯國。慶封又逃到吳國,吳國接納了他,並把他封到防(《左傳》作「朱方」,在今江蘇鎮江東)。楚靈王率領的盟軍進攻防,抓逮並誅殺了慶封這個叛國亂臣。孔子對此表示贊成,所以稱楚靈王為「楚子」。慶封已逃到吳國並受封,為什麼還稱「齊」慶封?孔子不承認諸侯專封,也表明楚子為齊國來討伐叛逃的臣子。
(4) 「莊王」二句:楚莊王率領諸侯伐陳,滅了陳國,把陳國變成楚國的一個縣。申叔時說,伐陳是正義的行為,占領陳國則是不義的行為。楚莊王採納了這個意見,恢復陳國,扶立陳靈公的太子為陳成公。孔子知道此事,稱讚道:「賢哉楚莊王!」(《史記·陳杞世家》)夏征舒弒君,故罪重。
(5) 正經:正確的規則或原則。
(6) 嫌得者:好像正確的事情。嫌,懷疑。得,得理,得宜,正確。
(7) 齊桓不予專地而封:不贊成齊桓公擅自封賞。齊桓,指齊桓公,姜姓,名小白,公元前685年—前643年在位,春秋「五霸」之首。周時,土地和人民都屬於天子,只有天子才有權把某地區的土地和人民封給臣子,諸侯無權把土地和人封給別人。但是,當「上無天子,下無方伯」的亂世時代,齊桓公有相當實力,能夠救助弱國,保護小國,制止侵暴行為,穩定社會秩序。齊桓公的專封,從實際出發,可予承認。
(8) 晉文不予致王而朝:不贊成晉文公召喚天子。晉文,指晉文公,姬姓,名重耳,公元前636—前628年在位,春秋「五霸」之一。魯僖公二十八年(前632),晉文公會諸侯於踐土(鄭地,在今河南原陽西),召周襄王參加會盟。周襄王是天子,晉文公是諸侯,臣召君不符合禮制。《春秋》記載這件事,寫作「公朝於王所」。一般說諸侯到京師朝見天子,由於天子不在京師,被晉文公召到踐土來,又不肯說明被召喚這樣不禮貌的行為,所以用這種比較含蓄的筆法,這是《春秋》筆法。董仲舒認為,這樣記載說明孔子不贊成作為諸侯的晉文公召喚天子周襄王。
(9) 得:通「德」,道德。
(10) 況:比較。
【譯文】
楚莊王殺陳國大夫夏征舒,《春秋》行文上加以貶斥,不贊成諸侯擅自討伐。楚靈王殺齊國大夫慶封,而春秋直接稱他為「楚子」,為什麼呢?回答是:「楚莊王是賢君,夏征舒罪重,以賢君討伐重罪,大家都認為是應該的。如果不加以貶斥,誰能知道這種行為不符合正確的規則呢?《春秋》經常在好像正確的事情中揭示出不正確的內容。所以不贊成齊桓公擅自封賞,不贊成晉文公召喚天子,不贊成楚莊王擅自討伐。三者都是不妥當的,那時諸侯的道德差不多都是這種水平。由於這種原因,所以楚靈王被稱作『楚子』而去討伐。」《春秋》的說法多是相比較而言的,文字雖然簡單,法則卻很明確。
問者曰:「不予諸侯之專封,復見於陳、蔡之滅(1);不予諸侯之專討,獨不復見於慶封之殺,何也?」曰:「《春秋》之用辭,已明者去之,未明者著之(2)。今諸侯之不得專討,固已明矣,而慶封之罪未有所見也,故稱楚子以伯討之(3),著其罪之宜死,以為天下大禁(4)。」曰:「人臣之行,貶主之位,亂國之臣,雖不篡殺,其罪皆宜死,比於此其云爾也(5)。」
【注釋】
(1) 陳、蔡之滅:楚靈王於公元前534年滅陳國,公元前531年滅蔡國。楚平王繼位,於公元前529年又恢復陳、蔡二國。
(2) 著:彰明,闡述清楚。
(3) 故稱楚子以伯討之:此句是說,慶封是崔杼的同黨,崔杼的罪行已經明白,而慶封有什麼罪,並不清楚。稱楚靈王為「楚子」,來討伐慶封,表明慶封的罪行嚴重。伯,通「霸」,諸侯盟主。
(4) 天下大禁:天下最大的禁忌。天下最忌諱之事就是臣叛君。
(5) 比於此其云爾也:按這種說法作參照,《春秋》才有這些稱「楚子」殺慶封的說法。比於此,以此為例。此,指亂國之臣有死罪。其,指《春秋》。云爾,指《春秋》所說慶封罪行。
【譯文】
提問的人說:「不贊成諸侯擅自封國,已被滅了的陳、蔡兩國又重新出現;不贊成諸侯擅自討伐,卻沒看到對殺慶封一事的指責,為什麼呢?」回答說:「《春秋》的說法,已經明白的不說,尚未明白的要說清楚。現今諸侯不能擅自討伐,本來已經明白,慶封的罪行卻沒有被別人看見,所以稱楚靈王為『楚子』,以霸主的名義討伐他,表明他的罪行是死罪,把這種罪行視為天下最大的禁忌。」所以說:「臣子的行為,貶斥了的國君的地位,亂了國家的臣子,即使沒有篡權和弒君,他們的罪行也都應該是死罪,按這種說法作參照,《春秋》才有這些稱『楚子』殺慶封的說法。」
《春秋》曰:「晉伐鮮虞(1)。」奚惡乎晉而同夷狄也?曰:「《春秋》尊禮而重信。信重於地,禮尊於身。何以知其然也?宋伯姬疑禮而死於火(2),齊桓公疑信而虧其地(3),《春秋》賢而舉之,以為天下法,曰禮而信。禮無不答,施無不報,天之數也(4)。今我君臣同姓適女(5),女無良心,禮以不答(6),有恐畏我(7),何其不夷狄也(8)?公子慶父之亂(9),魯危殆亡,而齊桓安之。於彼無親(10),尚來憂我,如何與同姓而殘賊遇我(11)?《詩》雲(12):『宛彼鳴鳩,翰飛戾天。我心憂傷,念彼先人。明發不寐,有懷二人。』人皆有此心也。今晉不以同姓憂我,而強大厭我(13),我心望焉(14)。故言之不好,謂之晉而已,是婉辭也(15)。」
【注釋】
(1) 晉伐鮮虞:《春秋》昭公十二年載:「楚子伐徐,晉伐鮮虞。」文中對晉沒稱爵位,是把它視為夷狄。因鮮虞是姬姓國,與徐國都是中原國家,楚是夷狄,伐徐,晉沒有去救援,卻也去伐同姓的國,因此《春秋》把晉視同夷狄。
(2) 宋伯姬疑禮而死於火:宋國伯姬堅守禮節而死於火災。宋伯姬,宋共公夫人。疑禮,堅守禮節。疑,同「凝」,凝滯不變。《春秋》對魯國以外諸侯夫人葬禮一般不記載,而宋伯姬的葬禮卻在襄公十三年(前543)作了記載。《公羊傳》記載伯姬死的詳情:宋國發生火災,伯姬在宮中,有傅進來報告:火快燒到這裡了,請趕快出去。伯姬說:不行,婦人不見傅和母,不能出門,只有傅來,還沒見母來。結果伯姬在屋裡被燒死了。《春秋》記載宋伯姬葬禮,是對她的死的肯定,也表明「禮尊於身」的觀念。寧可燒死,也不能違禮。後儒所謂「餓死事小,失節事大」,正與此相一致。
(3) 齊桓公疑信而虧其地:齊桓公堅守信用而損失土地。疑信,堅守信用。魯莊公十三年(前681),齊桓公與魯莊公在柯(齊邑,今山東陽穀阿城)會面,魯莊公用武力脅迫齊桓公簽訂返回汶陽之田的盟約,齊桓公同意了,當脅迫解除後,齊桓公沒有怨恨,沒有毀約,交還汶陽之田,這是守信用而損失土地。
(4) 天之數:指天道,即客觀規律,或客觀必然性。
(5) 同姓適女:以同姓親情歸從你。同姓,鮮虞與晉國都是姬姓,故稱。適,歸從,親近。女,同「汝」,指晉國。
(6) 以:通「已」,即「既」。
(7) 有:同「又」。
(8) 何其不夷狄也:怎麼能不被視為夷狄呢?意思是說華夏為禮儀之邦,華夷之別不在於地域,而在於有沒有禮。
(9) 公子慶父之亂:公元前662年,魯莊公卒,子般立,慶父挑撥鄧扈樂弒子般,立閔公;第二年,慶父又弒閔公。三年中接連死了三位國君,都是慶父作亂的結果,所以人稱:慶父不死,魯難未已。慶父,魯桓公之子,魯莊公之弟。
(10) 無親:指齊、魯異姓,沒有親戚關係。
(11) 如何:為什麼。
(12) 《詩》云:下引詩見《詩經·小雅·小宛》。宛,小貌。鳴鳩,斑鳩。翰,羽毛。戾,至。先人,指祖先。明發,天快亮了。二人,指先人周文王、周武王。
(13) 厭:通「壓」,欺壓,壓制。
(14) 望:猶「恨」,責怪,怨恨。
(15) 婉辭:委婉的貶斥,沒有批評的語言。稱晉是貶義,卻沒有貶詞,所以是婉辭。是,蘇本脫此字,今據宋本及鍾肇鵬校釋本補。
【譯文】
《春秋》說:「晉討伐鮮虞。」為什麼討厭晉國而把它視同夷狄呢?回答是:「《春秋》是尊重禮節又重視信用的。信用比土地更重要,禮節比身體更尊貴。怎麼知道這個道理呢?宋國伯姬堅守禮節而死於火災,齊桓公堅守信用而損失土地,《春秋》肯定這兩種行為,推舉出來作為天下普遍的法則,這就是禮節和信用。禮節沒有不答謝的,施予沒有不回報的,這是天然的道理。現在我們以同姓親情歸從你,你沒有良心,既不以相同的禮節答謝,又恐嚇威脅我們,怎麼能不被視為夷狄呢?公子慶父作亂,魯國危急快要滅亡,齊桓公使魯國安定下來。不是他的親戚,還能來為我們分憂,為什麼與我們同姓的人卻用暴力來對待我們呢?《詩經》上說:『那隻小斑鳩,羽毛飛上天。我心很憂傷,懷念那祖先。一夜沒睡著,想著兩偉人。』人都有這種想法呀。現在晉國不因為同姓而為我們分憂,還借著自己強大來欺壓我們,我們都從心裡怨恨它。因此說它不好,稱『晉』就完了,這是委婉的說法。」
問者曰:「晉惡而不可親,公往而不敢至(1),乃人情耳。君子何恥而稱公有疾也(2)?」曰:「惡無故自來(3),君子不恥,內省不疚,何憂何懼(4),是已矣(5)。今《春秋》恥之者,昭公有以取之也。臣陵其君,始於文而甚於昭(6)。公受亂陵夷(7),而無懼惕之心(8),囂囂然輕計妄討(9),犯大禮而取同姓(10),接不義而重自輕也(11)。人之言曰:『國家治,則四鄰賀;國家亂,則四鄰散。』是故季孫專其位(12),而大國莫之正(13)。出走八年(14),死乃得歸。身亡子危(15),困之至也。君子不恥其困,而恥其所以窮。昭公雖逢此時,苟不取同姓,詎至於是(16)。雖取同姓,能用孔子自輔,亦不至如是。時難而治簡(17),行枉而無救(18),是其所以窮也。」
【注釋】
(1) 公:指魯昭公,名裯(dāo),公元前541年—前510年在位。魯昭公二年、二十三年曾欲去晉國,沒有到晉國就回來了,不敢去晉國,是由於聽說晉國要抓他。
(2) 君子何恥而稱公有疾也:《春秋》作者有什麼羞恥須要隱晦,而稱昭公有病呢?君子,指《春秋》作者。稱公有疾,《春秋》昭公二十三年載:「冬,公如晉,至河,公有疾,乃復。」就是說,魯昭公去晉國,到河邊,有了疾病,所以回來了。實際是不敢去,而以疾病為託詞。
(3) 惡無故自來:災禍不是自己行為招來的。惡,指壞事。無故,沒有原委。
(4) 「內省」二句:出自《論語·顏淵》:「內省不疚,夫何憂何懼。」說明災禍不是自己行為招來的,則不感到羞恥,也不需要憂慮和懼怕。
(5) 是已矣:就這麼回事而已。是,這樣,這麼回事。已,而已。
(6) 始於文而甚於昭:(臣不聽命)從文公開始,到昭公時最為嚴重。文,魯文公,名興,公元前626年—前609年在位。文公、宣公、成公、襄公到昭公,共五代。
(7) 公受亂陵夷:魯昭公承受了混亂局勢,自己日漸卑下。公,指魯昭公。受亂,遭受悖亂局面,指臣不聽命於君。陵夷,日漸卑下。
(8) 懼惕:恐懼,警惕。
(9) 囂囂然輕計妄討:隨隨便便就決定去討伐季氏。囂囂,傲慢的神態。輕計,沒有慎重考慮。妄討,隨便去討伐。這是指公元前518年魯昭公討伐季孫氏,反被季孫氏打敗。
(10) 取:通「娶」。古代認為娶同姓是違犯大禮。吳和魯都是姬姓,魯昭公娶了吳王長女,所以說他犯大禮。
(11) 接不義而重自輕也:一再地犯錯誤接近不義。接,接近。重自輕,加倍自輕。討季氏,是自輕;又犯大禮,更加自輕。
(12) 季孫:魯國大夫,魯「三桓」之一。
(13) 正:糾正。
(14) 出走八年:魯昭公伐季氏失敗,逃到齊國,公元前510年死於晉國乾侯(今河北成安東南)。在外凡八年。
(15) 身亡子危:魯昭公死亡,太子衍被廢,季氏執政,立昭公弟公子宋。
(16) 詎:豈,哪會。
(17) 時難而治簡:時期不好,又不認真治理。時難,所處時期不好。治簡,治理國家過於簡略,考慮不夠周密。
(18) 行枉而無救:行為不正,又沒有賢者匡救。行枉,行為不正,指娶同姓等。無救,周圍沒有賢人匡救。
【譯文】
有人提問:「晉國很壞而不可親近,昭公去晉國又不敢到晉國,這是人之常情。《春秋》作者有什麼羞恥須要隱晦,而稱昭公有病呢?」回答是:「災禍不是自己行為招來的,君子不感到羞恥,問心無愧,有什麼憂慮,有什麼畏懼,就這麼回事而已。現在《春秋》對這件事感到羞恥,是由於魯昭公採取這種態度是有原因的。臣子凌駕於國君之上,從魯文公時開始,到魯昭公是特別嚴重。魯昭公承受了混亂局勢,自己日漸卑下,卻沒有畏懼、警惕的心理,隨隨便便就決定去討伐季氏,娶同姓違犯了大禮,一再地犯錯誤接近不義。人們有這樣的說法:『國家治理得好,四鄰都來慶賀;國家治理不好,四鄰就都散去。』所以季孫專權,大國也不能給予糾正。魯昭公逃亡在外八年,一直到死才得以歸葬。自身死亡,兒子又處於危險境地,到了極端困厄的程度。君子不因困厄感到羞恥,而因導致困厄的行為感到羞恥。魯昭公雖然遇到這種時代,如果不娶同姓,何至於這樣。雖然娶了同姓,能夠任用孔子輔助自己,也不至於這樣。時期不好,又不認真治理,行為不正,又沒有賢者匡救,這就是他遭受困厄的原因。」
《春秋》分十二世以為三等(1):有見,有聞,有傳聞。有見三世,有聞四世,有傳聞五世。故哀、定、昭(2),君子之所見也(3);襄、成、宣、文(4),君子之所聞也;僖、閔、莊、桓、隱(5),君子之所傳聞也。所見六十一年(6),所聞八十五年(7),所傳聞九十六年(8)。於所見,微其辭(9);於所聞,痛其禍(10);於傳聞,殺其恩(11),與情俱也。是故逐季氏而言又雩,微其辭也(12)。子赤殺,弗忍言日,痛其禍也(13)。子般殺而書乙未,殺其恩也(14)。屈伸之志(15),詳略之文,皆應之。吾以其近近而遠遠,親親而疏疏也(16),亦知其貴貴而賤賤,重重而輕輕也(17)。有知其厚厚而薄薄(18),善善而惡惡也,有知其陽陽而陰陰,白白而黑黑也。百物皆有合偶,偶之合之,仇之匹之,善矣(19)。《詩》雲(20):「威儀抑抑,德音秩秩。無怨無惡,率由群匹。」此之謂也(21)。然則(22),《春秋》義之大者也(23)。得一端而博達之(24);觀其是非,可以得其正法(25);視其溫辭(26),可以知其塞怨(27)。是故於外,道而不顯(28);於內,諱而不隱(29)。於尊亦然,於賢亦然。此其別內外(30)、差賢不肖而等尊卑也(31)。義不訕上(32),智不危身(33)。故遠者以義諱,近者以智畏。畏與義兼(34),則世愈近而言愈謹矣。此定、哀之所以微其辭(35)。以故用則天下平,不用則安其身,《春秋》之道也(36)。
【注釋】
(1) 《春秋》分十二世以為三等:《春秋》把魯國十二個世代分為三個歷史時期。十二世,《春秋》所記魯國的國君有隱、桓、莊、閔、僖、文、宣、成、襄、昭、定、哀,共十二代。三等,即把十二世分為三個階段,指「見」(親身經歷)、「聞」(聽親身經歷者介紹情況)、「傳聞」(指經過兩代以上傳遞的情況)三個時期。這一段話是通論《春秋》一書的,有的學者認為這應是《春秋繁露》第一篇《繁露》的篇首。而前幾段則可能是《竹林》、《精華》等篇的內容。此說僅供參考,無確證之前,仍按原樣為妥。
(2) 哀、定、昭:哀,魯哀公,姬將,公元前494年—前467年在位。定,魯定公,姬宋,公元前509年—前495年在位。昭,魯昭公,姬裯,公元前541年—前510年在位。
(3) 君子:指《春秋》作者孔子。孔子親身經歷了哀公、定公、昭公三代。哀公最後,是從後往前推的順序。
(4) 襄、成、宣、文:襄,魯襄公,姬午,公元前572年—前542年在位。成,魯成公,姬黑肱(ɡōnɡ),公元前590年—前573年在位。宣,魯宣公,姬俀(tuǐ),公元前608年—前591年在位。文,魯文公,姬興,公元前626年—前609年在位。
(5) 僖、閔、莊、桓、隱:僖,魯僖公,姬申,公元前659年—前627年在位。閔,魯閔公,姬開,公元前661年—前660年在位。莊,魯莊公,姬同,公元前693年—前662年在位。桓,魯桓公,姬允,公元前711年—前694年在位。隱,魯隱公,姬息姑,公元前722年—前712年在位。
(6) 所見六十一年:即孔子所親見的三世:昭公32年、定公15年、哀公14年,共61年。孔子生於魯襄公二十二年(前551),昭公元年(前542)時,孔子已十歲。沒有包含孔子十歲以前生活的魯襄公時代。
(7) 所聞八十五年:即孔子所聞的四世:文公18年,宣公18年,成公18年,襄公31年,共85年。
(8) 所傳聞九十六年:即孔子所傳聞的五世:隱公11年,桓公18年,莊公32年,閩公2年,僖公33年,共96年。
(9) 「於所見」二句:對於所親見的社會上的事情,用比較隱晦的筆法來記述。微其辭,隱微其言辭。對於自己親身經歷的所見之世,沒有用明顯的言辭來指責批評,一是表示為尊者諱,同時也是為了避免迫害,明哲保身。當時國君有生殺之權,要小心謹慎對待,稍不留心,就可能招致殺身之禍。
(10) 「於所聞」二句:對於聽說的世事,寫到災禍時特別痛心。所聞之世是父輩所經歷的時代,這個時代離自己比較近,因此對於國家的災禍特別痛心。
(11) 「於傳聞」二句:對於傳說的時代,恩情淡薄了,就按實際情況來寫。殺,中斷。所傳聞之世,離自己比較遠,恩情比較淡薄,就按自己的志向來寫。由於感情因素減少,內容就比較客觀理性。與以上「微其辭」(有話不敢直說),「痛其禍」(帶著濃厚的感情)兩種情況不同,就是平心靜氣地明白地寫出自己的想法。
(12) 「逐季氏」二句:所以謀伐驅逐季氏,寫作「再一次祭祀」,是把魯昭公的錯誤掩隱了。又雩,《春秋》昭公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公羊傳》:「又雩者何?又雩者,非雩也,聚眾以逐季氏也。」一個月有三個帶「辛」的日子,第一個叫「上辛」,最後一個叫「季辛」或「下辛」。王充《論衡·明雩》:「《春秋》魯大雩,旱求雨之祭也。」雩是求雨的祭祀活動,規定在「辛」日、多半在「上辛」日舉行。秋七月,上辛舉行了雩祭,季辛又舉行雩祭,為什麼?實際上魯昭公想用雩祭的辦法把民眾集中起來,然後把季氏殺了。季氏平時得民心,昭公不得民心,昭公想殺季氏,卻被季氏打敗,逃亡到齊國去。孔子知道魯昭公不對,又不好指責國君,為尊者諱,只說「又雩」。這就是「微其辭」。
(13) 「子赤」三句:寫子赤被殺,不忍心記載那個災禍的日子,是表明對災禍的極端痛心。子赤,魯文公之子,被襄仲殺死。《春秋》文公十八年:「冬,十月,子卒。」《公羊傳》認為:子赤死了,為什麼不寫日期,是因為被殺。國君被殺,是極為痛心的事,不忍心再寫那個日子。這表明孔子對國禍的痛心。那時代對孔子來說是近代史,是所聞世。
(14) 「子般」二句:寫子般被殺,卻寫明是在「乙未」那一天,對於久遠的時代,感情已經淡漠了。子般,魯莊公之子,被慶父殺死。《春秋》莊公三十二年:「冬,十月,乙未,子般卒。」同樣記載國君的死,為什麼這裡註明「乙未」(二日。《左傳》作「己未」)日?因為年代久遠,沒有那種感情了。
(15) 屈伸之志:指孔子的感情變化。
(16) 「吾以」二句:吾以其,或補「知」,作「吾以知其」,或改「見」,作「吾見其」,或不改,也通。「近近而遠遠,親親而疏疏」,前一「近」等為動詞,後者為名詞,指與自己有這種關係的對象。近與遠,指離自己生活時代的遠近,從血緣關係講,就是親疏的區別。
(17) 「貴貴」二句:文法同上。
(18) 有:又。是對上述的推論。
(19) 「百物皆有合偶」數句:這是對上述思想的理論概括。合、偶、仇(qiú)、匹,意思相同,即成對、對立、對偶、對待的意思。百物,即萬物,一切事物。一切事物都有它的對偶的東西。
(20) 《詩》云:下引詩見《詩經·大雅·假樂》。抑抑,指威儀美觀壯麗。秩秩,指政令(德音)十分正常,沒有令人反感的法令。無怨無惡,指人民沒有怨恨和厭惡。率,都。群匹,符合大家的意願。群,可以指群臣,也可以指人群、群眾。
(21) 「百物」到「此之謂也」數句:以孔子寫《春秋》根據與自己生活時代的遠近而有詳略的不同,推論到一切事物都相對應的關係,再舉《詩》句證明,政治清明,就是要使政令法制符合大眾之心。董仲舒認為這是學習、研究《春秋》的方法。
(22) 然則:這樣的話。
(23) 義之大者:就是大義的內容。這裡不是指《春秋》有哪些大義,而是說學習《春秋》大義,應該如何學習。
(24) 得一端而博達之:得到一點就要推廣、聯繫。得一端,得到一種思想或者一個觀點。博達之,推廣到各個領域、各個方面。就是舉一反三,意思進一步擴展。
(25) 正法:正確的法則。
(26) 溫辭:即蘊辭,也就是微辭。
(27) 塞怨:閉塞怨恨。
(28) 道而不顯:用婉辭記述,不採取明顯的說法。
(29) 諱而不隱:對內為親者諱,所以用文字的差別來表達,不能沒有表示。
(30) 內外:指親疏的區別。
(31) 差賢不肖而等尊卑也:這就是使內外有別、賢與不肖有差別,尊卑有等級的意思。差賢不肖,指區別賢與不肖,為賢者諱。等尊卑,指以尊卑為等級,為尊者諱。
(32) 訕(shàn)上:指責上級。訕,誹謗,譏諷。上,上級。
(33) 智不危身:以智慧不讓自身處於危險境地,相當於明哲保身。
(34) 畏與義兼:畏懼與道義兩方面結合。畏,畏懼頂頭上司的權勢。義,不誹謗尊貴者。這兩方面結合起來,就成為《春秋》筆法的依據。
(35) 此定、哀之所以微其辭:定公、哀公是孔子生活的時代,為了沒有「訕上」的義,也為了避免「危身」,孔子寫時,就特別隱晦,常用「微辭」。
(36) 「以故」三句:《春秋》筆法被採用,對天下有好處,不被採用,也沒有「訕上」的罪名,自身安全。這是孔子寫《春秋》的原則。
【譯文】
《春秋》把魯國十二個世代分為三個歷史時期:有親見的,有聽說的,有聽傳說的。親見的有三世,聽說的有四世,聽傳說的有五世。因此,哀公、定公、昭公是作者所親見的;襄公、成公、宣公、文公是作者聽說的;僖公、閔公、莊公、桓公、隱公是作者聽傳說的。作者所親見的六十一年,聽說的八十五年,聽傳說的九十六年。對於所親見的社會上的事情,用比較隱晦的筆法來記述;對於聽說的世事,寫到災禍時特別痛心;對於傳說的時代,恩情淡薄了,就按實際情況來寫。所以謀伐驅逐季氏,寫作「再一次祭祀」,是把魯昭公的錯誤掩隱了。寫子赤被殺,不忍心記載那個災禍的日子,是表明對災禍的極端痛心。寫子般被殺,卻寫明是在「乙未」那一天,對於久遠的時代,感情已經淡漠了。作者對不同時代有不同的感情,所記述的文字也有相應的詳略差別。我根據《春秋》對待近事的親近、遠事的疏遠,親戚的親切、疏客的疏離,也就知道它對尊貴的尊重、對卑賤的輕賤,對要事的重視、對小事的隨便。又知道它對感情厚的熱情,對感情薄的輕慢,對好人友好,對壞人厭惡。又知道它以陽對陽,以陰對陰,以白對白,以黑對黑。百物都有相應對偶的東西,用相應的態度分別對待不同事物,這就對了。《詩經》上說:「威儀壯觀,政令順暢,沒有怨聲反對,都因符合民心。」就是說的這些情況。這樣的話,《春秋》的大義,得到一點就要推廣、聯繫;考察其中的是非,可以得到正確的法則;看到隱晦的語言,可以知道深藏的怨恨。因此對於外國的壞事,說了又不顯露;對於內部親人的壞事,不說卻有表示。對尊貴的人和賢人也都這樣。這就是使內外有別、賢與不肖有差別,尊卑有等級的意思。義士不誹謗上級,智者不使自身危險。因此對久遠的國君因為道義而為他諱過,對當世的國君出於明智的考慮而畏懼他。畏懼與道義兩方面結合,那麼時代越近,說話越要謹慎。這就是用微辭記述定公、哀公過錯的原因。根據這個原因,用微詞表述意見,如被採用則對天下穩定有貢獻,不採用則能保證自身安全,這就是《春秋》的原則。
《春秋》之道,奉天而法古(1)。是故雖有巧手,弗修規矩(2),不能正方圓;雖有察耳,不吹六律(3),不能定五音(4);雖有知心(5),不覽先王,不能平天下。然則先王之遺道(6),亦天下之規矩六律已。故聖者法天,賢者法聖,此其大數也(7)。得大數而治,失大數而亂,此治亂之分也。所聞天下無二道(8),故聖人異治同理也。古今通達,故先賢傳其法於後世也。
【注釋】
(1) 奉天而法古:遵奉天命而效法古代。奉天,指奉天命。法古,效法古代聖王的做法。
(2) 弗修規矩:不按照圓規、曲尺。修,或作「循」,按照、根據。規矩,規和矩,校正圓形和方形的兩種工具。
(3) 六律:定音調的樂器,即黃鐘、太簇(còu)、姑洗、蕤(ruí)賓、夷則、無射(yì)。
(4) 五音:指宮、商、角(jué)、徵(zhǐ)、羽。
(5) 知心:指智慧之心,即聰明。
(6) 遺道:流傳下來的治國法則。
(7) 大數:指基本法則。
(8) 所聞天下無二道:聽說治理天下只有一個道理。所聞,聽說的,不必從老師那裡聽來的。天下無二道,語出《荀子·解蔽》,意思是治國之道只有一個。道,指治國之道。
【譯文】
《春秋》的原則,就是遵奉天命而效法古代。所以,即使有靈巧的雙手,不比照圓規、曲尺,也畫不出方形或圓形;縱然有聰靈的耳朵,不吹六律,也不能確定五音;縱然很聰明,不閱覽先王的言論和行事,也不能治理天下。其實先王流傳下來的治國法則,也就是治理天下的規矩和六律。因此,聖人效法天,賢者效法聖人,這是基本法則。遵循基本法則的就能安定天下,不遵循就會導致天下大亂,這就是安定與混亂的分別。聽說治理天下只有一個道理,所以,聖人治理辦法有不同,而道理卻是一致的。古今是相通的,因此以前的賢者把先王的法則傳授給後世。
《春秋》之於世事也,善復古(1),譏易常(2),欲其法先王也(3)。然而介以一言曰(4):「王者必改制(5)。」自僻者得此以為辭(6),曰:「古苟可循(7),先王之道,何莫相因(8)。」世迷是聞(9),以疑正道而信邪言,甚可患也。答之曰:「人有聞諸侯之君射狸首之樂者(10),於是自斷狸首,縣而射之(11),曰:『安在於樂也?』此聞其名,而不知其實者也。
【注釋】
(1) 善復古:「善」是意動用法,即認為復古是好的。《公羊傳》認為《春秋》是「善復古」的,董仲舒繼承了這種思想。
(2) 譏易常:反對改革。譏,批評。易,改變。常,常規。
(3) 法先王:學習先王的治國之道。法,效法,學習。先王,指夏、商、周三代的聖王,主要指周文王。
(4) 介以一言:插入一句話。介,介入。
(5) 王者必改制:國王必定要進行制度改革。這是當時流行的一種說法。它與上文的「善復古,譏易常」從表面上看是不一致的,因此,董仲舒把這種說法稱為「介」入的,是不協調的意思。
(6) 自僻者得此以為辭:思想偏激的人就拿這一句話作為藉口。自僻者,指思想邪僻的人,此言講「王者必改制」這句話的人。辭,指理由、藉口。
(7) 循:因循、繼承的意思。夏、商、周的制度都有所改革,所以說都不是相因循的。
(8) 因:此處亦同「循」。
(9) 世迷是聞:世俗被這種說法所迷惑。世,世俗。迷,被迷惑。聞,說法。
(10) 狸(lí)首:《狸首》是逸詩《曾孫》的樂曲。諸侯國君相見時,奏這個樂曲,開始射箭,見《儀禮·大射》。
(11) 縣(xuán)而射之:有人誤解了「奏《狸首》以射」這句話,把狸貓的頭割下來,掛在那裡作為靶子,讓人向它射箭。縣,同「懸」,懸掛。
【譯文】
《春秋》對於人世間的事情,提倡復古,反對改革,主張學習先王的治國之道。但是有一句話與此不一致,說是「王者必定要改變制度」。思想偏激的人就拿這一句話作為藉口,說:「古代的制度如果都可以繼承,那麼先王的治國之道為什麼都不一樣?」世俗被這種說法所迷惑,從而懷疑正道卻相信邪言,太可怕了。對那些人的回答是:「有人聽說諸侯國王有射《狸首》的音樂,於是,就割下狸貓的頭,懸掛起來,當做靶子,向它射箭。並且說:『這有什麼快樂!』這就是聞其名不知其實的典型例子。
「今所謂『新王必改制』者,非改其道,非變其理。受命於天,易姓更王(1),非繼前王而王也,若一因前制(2),修故業,而無有所改(3),是與繼前王而王者無以別。受命之君,天之所大顯也;事父者承意(4),事君者儀志(5),事天亦然;今天大顯己(6),物襲所代(7),而率與同(8),則不顯不明,非天志,故必徙居處(9),更稱號(10),改正朔(11),易服色者(12),無他焉,不敢不順天志,而明自顯也。若夫大綱,人倫道理,政治教化,習俗文義盡如故(13),亦何改哉!故王者有改制之名,無易道之實(14)。孔子曰(15):『無為而治者,其舜乎!』言其主堯之道而已,此非不易之效與(16)!」
【注釋】
(1) 易姓更王:易、更,都是改變的意思。由不同姓的人當王,說明不是繼承先前的王位,而是受天命而當上新王,因此要有所改制。
(2) 一因前制:一切都因襲以前的制度。一,一切。因,因襲。
(3) 無有:有的版本沒有「有」字。
(4) 承意:指孝子善於繼承父親的意志。
(5) 儀志:即以其志為儀。儀,準則。
(6) 天大顯己:上天大顯揚自己。己,指新王自己。
(7) 物襲所代:一切都沿襲已被取代的王朝。物,指正朔、服色這類象徵物。襲,繼承。所代,指被取代的王朝之物。
(8) 率(shuài):都。
(9) 徙居處:指遷都。
(10) 更稱號:改朝代名稱。
(11) 改正朔(shuò):改曆法的正朔日子。這裡「改正朔」是古代較為複雜的問題。正,正月,歲首。哪一月定為歲首,各代不同。夏建寅,以寅月為歲首,即農曆一月。殷建丑,以丑月即農曆十二月為歲首。周建子,以子月即十一月為歲首。秦建亥,以亥月即十月為歲首。漢初仍秦制,以冬十月為歲首,後改夏曆,以正月為歲首,沿用至今。朔,指曆法年開始的時刻。夏以平旦為朔,殷以雞鳴為朔,周以夜半為朔。這就是「改正朔」的具體內容。漢以後以夏曆正月為歲首,以周代的夜半為朔,沒有再作改變。
(12) 易服色:變換服飾的顏色。
(13) 文義:指文字訓詁。改朝換代,有改變的內容,如正朔、服色等,也有不改變的內容,如人倫、道理、政治、教化、習俗、文義。
(14) 無易道之實:治道的本質是沒有改變的。
(15) 孔子曰:下引文見《論語·衛靈公》。
(16) 此非不易之效與:這難道不是不作改革的證據嗎!不易,不作改革。效,證據。
【譯文】
「現在所謂『新王必改制』,並不是改變治國的道理,改變治國的法則。受了天命,另一姓當了新的王,並不是繼承以前的王位而當了王,如果一切都因襲以前的制度,遵循著舊的業績,沒有什麼改革,這跟繼承先前的王位而當王就沒有什麼區別了。新受天命的王,是天命所作的巨大顯現。對待父親要繼承父輩意願,對待君王要以君王的志向為行事的準則,對待天也應該這樣。現在,天大顯揚自己,什麼東西卻都沿襲已被取代的王朝,與前代一樣,那麼與前代沒有明顯的區別,這不是天的意志。因此,新王要遷移居處(遷都),改變稱號,變更正朔(曆法),更改服裝顏色,沒有別的意思,就是不敢不順從天的志向,以表明自己的顯現。至於說治國的大原則,如人倫、道理、政治、教化、習俗、文字都應照舊,有什麼可以改的?所以,王者有改制的名義,沒有改變治理國家的本質。孔子說:『無為而治的人,大概就是舜吧!』是說他繼承堯的治國之道而已,這難道不是不作改革的證據嗎!」
問者曰(1):「物改而天授(2),顯矣,其必更作樂,何也?」曰:「樂異乎是,制為應天改之,樂為應人作之,彼之所受命者,必民之所同樂也。是故大改制於初,所以明天命也;更作樂於終,所以見天功也;緣天下之所新樂(3),而為之文曲(4),且以和政,且以興德。天下未遍合和,王者不虛作樂。樂者,盈於內而動發於外者也,應其治時,制禮作樂以成之。成者,本末質文皆以具矣(5)。是故作樂者,必反天下之所始,樂於己以為本(6)。舜時,民樂其紹堯之業也(7),故《韶》,韶者,紹也;禹之時,民樂其三聖相繼(8),故《夏》,夏者,大也;湯之時,民樂其救之於患害也,故《頀》,頀者,救也(9);文王之時,民樂其興師征伐也,故《武》(10),武者,伐也。四者天下同樂之(11),一也;其所同樂之端(12),不可一也。作樂之法,必反本之所樂,所樂不同事,樂安得不世異!是故舜作《韶》而禹作《夏》,湯作《頀》而文王作《武》,四樂殊名,則各順其民始樂於己也,吾見其效矣。《詩》雲(13):『文王受命,有此武功;既伐於崇,作邑於豐。』樂之風也(14)。又曰:『王赫斯怒,爰整其旅。』(15)當是時,紂為無道,諸侯大亂,民樂文王之怒,而詠歌之也。周人德已洽天下,反本以為樂,謂之《大武》,言民所始樂者,武也云爾。故凡樂者,作之於終,而名之以始,重本之義也。由此觀之,正朔服色之改,受命應天,制禮作樂之異,人心之動也,二者離而複合(16),所為一也。」
【注釋】
(1) 問者曰:是設問的形式。
(2) 物改而天授:物改,指改正朔易服色之類。天授,天命所授予。
(3) 緣:根據。
(4) 文曲:文詞,樂曲。
(5) 「成者」二句:成功,是說政治和禮樂都已具備了。本末質文,政治是本是質,禮樂是末是文。成功要政治和禮樂都具備,也就是本末質文都具備。
(6) 「是故」三句:作樂最初的根據是天下人都快樂。每個人快樂,根本是自己快樂。反,同「返」。
(7) 紹:繼承。
(8) 三聖:指堯、舜、禹三個聖人。
(9) 頀(hù)者,救也:夏桀無道,人民苦難,商湯推翻夏桀,是救民脫離苦難。
(10) 《武》:商紂王無道,周文王、武王興師討伐,推翻商紂王的統治,人民高興,所以這時的樂曲叫《武》。《白虎通義·禮樂》引《禮記》文:「黃帝樂曰《咸池》,顓(zhuān)頊(xū)樂曰《六莖》,帝嚳(kù)樂曰《五英》,堯樂曰《大章》,舜樂曰《簫韶》,禹樂曰《大夏》,湯樂曰《大濩(hù)》,周樂曰《大武》《象》,周公之樂曰《酌合》、曰《大武》。」
(11) 四者:指舜、禹、湯、文王。
(12) 端:事由,原委。
(13) 《詩》云:下引詩見《詩經·大雅·文王有聲》之第二章(全詩八章)。崇,國名,其地在今陝西戶縣東。豐,周邑名,周攻占崇國後,遷都於此,改名為豐。
(14) 風:風教,教化。
(15) 「王赫斯怒」二句:出自《詩經·大雅·皇矣》之第五章(全詩八章)。赫,盛怒貌。斯,語氣助詞。爰,於是。
(16) 二者離而複合:因改正朔,易服色在前,制禮作樂在後,二者雖不同時,但同歸於應天順人,故曰「離而複合」。
【譯文】
有人問:「許多事物的改革,天命授予已經顯現了,為什麼還必定再作音樂呢?」回答是:「音樂跟那些禮制是不一樣的。禮制是根據天命進行的改革,音樂則是根據人心來製作的,那個新王所受的天命,必定是人民所共同感到快樂的事。所以開初改制,是用來表明天命的變化;後來作音樂,是表示天命的成功。根據天下人民所快樂的事來製作音樂的詞曲,一方面用來諧和政治,一方面用來倡導道德。天下若未完全和諧安寧,王者不妄作音樂。音樂,是涌滿於內心而表現出來的,只有順應政通人和的時代,才能制訂禮儀和音樂來表現成功。成功,是說政治和禮樂都已具備了。所以製作音樂,必定要追溯天下人快樂的根源,以使自己快樂為根本。虞舜時期,人民喜歡虞舜繼承唐堯的功業,所以樂曲叫《韶》,韶的意思就是『紹』(繼承);夏禹時期,人民喜歡他們三個聖人先後相繼,所以樂曲叫《夏》,夏的意思就是『大』(偉大);商湯時期,人民喜歡商湯救民於苦難之中,所以樂曲叫《頀》,頀的意思就是救護;周文王時期,人民喜歡文王興兵征討暴君,所以樂曲叫《武》,武的意思就是征伐。這四者是天下人所共同喜歡的,在這一點上是一致的;而其中的原因,卻是不可能一樣的。製作音樂的法則,必定要追溯人民所喜歡的根本大事,人民所喜歡的事不同,音樂又怎能不隨時代而變化呢?所以虞舜作《韶》而夏禹作《夏》,商湯作《頀》而周文王作《武》,這四個樂曲名稱不同,但各自都順應了人民對他們的愛戴。我從中看到了音樂的功效。《詩經》說:『文王接受天命,有了如此武功。既已討伐崇國,又建京城於豐。』這說的就是音樂的教化。《詩經》又說:『文王勃然大怒,於是調發他的軍隊。』在那時,殷紂王無道,諸侯大亂,人民喜歡文王的震怒而歌唱他。周王的德行已經潤澤了天下,追本溯源譜制音樂,稱它為《大武》,是說人民最初所喜歡的就是用武力除暴。因此,凡是音樂,雖是作於成功之後,但取名卻用初始的含義,以表示重視根本。由此來看,曆法、服色的改動,順應天命制訂禮樂的差異,都是源於人心的趨向,這兩者有先有後但又殊途同歸,因為它們的目的是相同的。」
玉杯第二
【題解】
《玉杯》是董仲舒著書的篇名,《漢書》提到這一篇名,不知此篇名取什麼意義。本篇主要通過《春秋》所記載魯文公、許止、趙盾、公子比等人的事,通過複雜的分析,認為《春秋》特別重視人的心志、辦事的動機,這種重視沒有明白說出,而是用曲折隱晦的筆法,即「微言」來表達的。本篇提出研究《春秋》的方法論問題。
《春秋》譏文公以喪取(1)。難者曰:「喪之法(2),不過三年,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今按經:文公乃四十一月方取(3),取時無喪,出其法也久矣(4),何以謂之喪取?」曰:「《春秋》之論事,莫重於志(5)。今取必納幣,納幣之月在喪分(6),故謂之喪取也。且文公秋祫祭(7),以冬納幣,皆失於太蚤(8),《春秋》不譏其前(9),而顧譏其後(10),必以三年之喪,肌膚之情也(11),雖從俗而不能終(12),猶宜未平於心,今全無悼遠之志(13),反思念取事,是《春秋》之所甚疾也。故譏不出三年於首(14),而已譏以喪取也。不別先後,賤其無人心也。」
【注釋】
(1) 《春秋》譏文公以喪取:《春秋》批評魯文公在喪期內娶親。文公,即魯文公,名興,魯僖公之子。取,同「娶」。古代規定守喪三年即二十五個月,在此期間不能進行娛樂活動,更不能娶親。魯文公違背了這個規定,《春秋》給予批評。
(2) 喪之法:守喪的法則。《論語·陽貨》載孔子說:「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小孩三歲以後才脫離父母的懷抱,因此要守孝三年,是天下共同的守喪期限。
(3) 四十一月方取:魯僖公於三十三年十二月卒,第二年就是魯文公元年。魯文公四年夏五月才去齊國迎親,離魯僖公逝世已經四十一個月,超過了規定的二十五個月期限。
(4) 出其法:超出法定的期限。
(5) 志:指辦事的動機、志向。
(6) 納幣之月在喪分:納幣,婚娶前男方給女方送的彩禮、聘金。送彩禮表示有娶親的意圖,也是動機。文公二年冬納幣,納幣的月份在守喪的期限內,所以說文公「喪取」。
(7) 祫(xiá)祭:把遠近祖先的牌位放在祖廟裡一起祭祀,叫祫祭,即合祭。
(8) 失於太蚤:祫祭必須在喪期過後進行,即二十五個月後。文公於二年八月進行祫祭,離僖公卒才二十一個月,還差四個月,因此說「失於太蚤(通「早」)」。
(9) 前:指秋八月進行祫祭,《春秋》沒有批評。
(10) 譏其後:指冬納幣。
(11) 肌膚之情:《孝經》說:「身體髮膚,受之父母。」肌膚指父母生養之恩情。
(12) 終:即堅持三年喪期。魯國舊風俗,喪期比較短,沒有三年即二十五個月。
(13) 悼遠:即慎終追遠。
(14) 首:首惡,最壞的事。
【譯文】
《春秋》批評魯文公在喪期內娶親。有人問:「喪期法定不過三年,三年喪期共二十五個月。現在從經書中看,魯文公喪後四十一個月才娶親,娶親時已經不在喪期內,而且出喪期已經很久了,為什麼還說他『喪娶』呢?」回答說:「《春秋》評論事情,最重視辦事的動機。娶親必須先送聘金,送聘金的時間在喪期之內,所以說他『喪娶』。而且,魯文公在秋天舉行合祭,冬天送去聘金,都是太早了。《春秋》為什麼不批評秋天的合祭,只批評冬天的送聘金呢?一定要堅持三年的喪期,是父母養育的恩情所定的,即使隨俗不能堅持到底,還應該從心裡有懷念的意思。現在一點悼念的意思都沒有,反而想念娶親的事,這是《春秋》所特別反對的。因此批評不出三年的最壞的事,就是『喪娶』。不分別先後,只是鄙視沒有人情的事。」
緣此以論禮(1),禮之所重者,在其志。志敬而節具(2),則君子予之知禮;志和而音雅(3),則君子予之知樂;誌哀而居約(4),則君子予之知喪。故曰「非虛加之」(5),重志之謂也。志為質,物為文(6),文著於質,質不居文(7),文安施質;質文兩備,然後其禮成。文質偏行(8),不得有我爾之名。俱不能備,而偏行之,寧有質而無文,雖弗予能禮,尚少善之,「介葛盧來」是也(9)。有文無質,非直不予,乃少惡之,謂「州公寔來」是也(10)。
【注釋】
(1) 緣此:根據這個道理,指論事重志。
(2) 志敬而節具:志向端正,再加上節文(即適合的禮節)周全。
(3) 志和而音雅:心志平和,聲音優美。
(4) 誌哀而居約:內心悲哀,生活簡約,沒有排場和娛樂。
(5) 非虛加之:指《春秋》譏文公以喪娶。加,加責,給以批評、譴責。見《公羊傳》文公二年:「非虛加之,以人心為皆有之。」
(6) 文:文飾,形式。相對於本質、內容而言。
(7) 居:安置,容納。
(8) 偏行:指文飾和本質兩方面不全,或只有文飾,或只有本質。
(9) 介葛盧來:載《春秋》僖公二十九年。介,國名。葛盧,介國國君名。這是東夷一個小國,不懂華夏的禮節。缺少「文」,而願意來禮儀之邦,說明心中有嚮往禮儀的志向,動機是善的,因此稱他的名字。
(10) 州公寔(shì)來:州是國名,公是爵號,是很有社會地位的人物。州公去曹國,經過魯國,沒有去朝拜魯公,是無禮的表現,因此,《春秋》桓公六年春正月載「寔來」。寔,通「是」,此,這。「寔來」意即這個人來。為什麼不說來人的名字呢?這人就是「州公」,鄙視他沒有禮貌,才這樣稱呼他。
【譯文】
按照以上的說法來討論禮,禮的最重要的方面在於志向、動機。志存敬意而又有周到的禮節,那麼,君子承認他知道禮;心志平和,聲音又優雅,那麼君子就承認他知道音樂;心中悲哀,生活又簡約,君子也就承認他知道哀喪。因此說「並不是無端加以譴責」這句話,正是說明應該重視志向的說法。心志是本質,事物是形式,形式是依附於本質的,本質若不容納形式,形式怎麼能附在本質上?本質和形式兩方面都具備,然後形成禮制。形式或本質只有一個方面,那麼,兩方面都不能有禮的名稱。不能具備兩方面而只有一個方面時,寧可有本質而沒有形式,雖然也稱不上禮,還可以說比較好些,像「介葛盧來」,記載他的名字就是明顯的例子。有形式而沒有本質,不只不承認有禮,還認為是比較壞的,說州公來,記作「這個人來」,就是個典型例子。
然則《春秋》之序道也(1),先質而後文,右志而左物(2),故曰:「禮雲禮雲,玉帛云乎哉!」(3)推而前之(4),亦宜曰:「朝雲朝雲,辭令云乎哉!樂雲樂雲,鐘鼓云乎哉!」引而後之,亦宜曰:「喪雲喪雲,衣服云乎哉!」是故孔子立新王之道(5),明其貴志以反和(6),見其好誠以滅偽,其有繼周之弊(7),故若此也。
【注釋】
(1) 序道:排序的原則。序,排順序。道,法則。
(2) 右志:重視本質。古代尚右,認為「志」比「物」重要。
(3) 「禮雲禮雲」二句:出自《論語·陽貨》。意思是:禮呀禮呀,難道只是玉帛之類的禮器嗎?
(4) 推而前之:往前類比推論。五禮之序,吉前凶後,故云推前引後。
(5) 孔子立新王之道:漢代人認為孔子為漢世創立新王的法則。
(6) 貴志以反和:重精神心志,輕物質之利。和,疑為「利」或「物」之誤,指物質、物利。
(7) 繼周之弊:周朝重文飾,周道衰微,孔子繼周弊之後,所以提倡質。
【譯文】
那麼,《春秋》排序的原則是,先本質而後文飾,重志向而輕物質,所以說:「禮呀禮呀,難道只是玉帛之類的禮器嗎?」向前推論,也可以說:「朝拜呀朝拜呀,難道只是那些外交辭令嗎?音樂呀音樂呀,難道只是鐘鼓這類樂器嗎?」向後推論,也應該說:「喪禮呀喪禮呀,難道只是穿上喪服嗎?」所以,孔子創新王的法則,表明貴志向而賤物利,好誠實而反對虛偽,這是由於繼周代重文飾的弊端之後,才這麼提倡的。
《春秋》之法:以人隨君(1),以君隨天(2)。曰:緣民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一日不可無君,而猶三年稱子者(3),為君心之未當立也,此非以人隨君耶?孝子之心,三年不當,而逾年即位者,與天數俱終始也(4),此非以君隨天邪?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義也(5)。
【注釋】
(1) 以人隨君:人要服從國君。人,指萬民,包括百官和各地方的諸侯王。隨,依附,服從。
(2) 天:是虛懸的概念,董仲舒用儒家思想來解釋天,天就成了儒學的代名詞。
(3) 三年稱子:國君死後,兒子繼位,居喪三年,不稱爵號,只稱「子」,說明「子」有孝心,不忍當國君。
(4) 「三年」三句:三年不當,為什麼逾年就即位呢?這是為了與天數終始相一致。例如魯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卒,魯文公繼位,第二年就是魯文公元年。這樣,年份連接才能嚴密,不出現曠年。
(5) 「故屈」三句:屈伸之義,相對為言。屈民防止叛亂,鞏固大一統政治局面;屈君防止肆行無忌憚,以免權力產生腐敗,導致滅亡。兩屈伸,董仲舒認為是《春秋》的大義,實是董仲舒天人感應和大一統論兩大思想的集中表達,也是他的政治哲學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譯文】
《春秋》的原則:人要服從國君,國君要服從天。可以這樣說:按照人民的心愿,不能一天沒有國君;不能一天沒有國君,而國君繼位三年都稱子,這是由於國君心中悲哀不忍心當父位,這不是人民要服從國君嗎?根據孝子之心,三年不當父位,但是,過一年就即位,是為了與天的年數相一致,這不是國君要服從天嗎?因此,屈抑民眾而伸展國君,屈抑國君而伸展上天,是《春秋》的要義。
《春秋》論十二世之事(1),人道浹而王道備(2),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3),相為左右(4),以成文采,其居參錯(5),非襲古也(6)。是故論《春秋》者,合而通之(7),緣而求之(8),五其比(9),偶其類(10),覽其緒(11),屠其贅(12),是以人道浹而王法立(13)。以為不然,今夫天子逾年即位,諸侯於封內三年稱子,皆不在經也(14),而操之與在經無以異,非無其辨也(15)。有所見而經安受其贅也(16),故能以比貫類(17),以辨付贅者(18),大得之矣。
【注釋】
(1) 十二世:指魯國國君十二代:隱、桓、莊、閔、僖、文、宣、成、襄、昭、定、哀。
(2) 人道浹(jiā)而王道備:人道和王道都很完備。人道,指處世之道。浹,完善,完備。王道,指治國之道。
(3) 二百四十二年:從魯隱公元年(前722)到魯哀公十四年(前481),共計242年。
(4) 左右:互助配合。
(5) 參(cēn)錯:參差交錯。
(6) 非襲古:不是繼承古代已有法制,而是創新的。襲,因襲。
(7) 合而通之:是將許多類似的事例聯繫在一起,加以研究,融會貫通,從而得出結論。這是董仲舒提出的研究《春秋》的方法。
(8) 緣而求之:由一個說法,深入探求更深一層的道路,意即深入研究。緣,根據。求,探求。
(9) 五其比:把類似的事例排列在一起,所謂同類項合併。五,通「伍」,隊伍。比,類似。
(10) 偶其類:把同類的道理合併起來。偶,合併。類,同類。
(11) 覽其緒:觀看事情的端緒,掌握經書主要的根本精神。緒,端緒,頭緒。
(12) 屠其贅:刪除多餘的不重要的內容。這是指當時經師繁瑣解經的內容。屠,刪除。贅,從屬的、多餘的內容。
(13) 王法:即王道,或指王道指導下產生的具體法則。
(14) 經:指《春秋》。《春秋》沒有天子逾年即位,諸侯於封內三年稱子這些內容。
(15) 「而操」二句:操之,掌握理論,指不在經書中的說法。但是,這是需要根據的,不能將沒有根據的說法也附會到經書上去,這是需要辨別的。當時大概已有一些經師把沒有根據的說法附會於經書,後來發展為緯書迷信。
(16) 有所見而經安受其贅也:有新的正確創見,經書也樂意接受這種(附會的)發揮。有所見,有正確的創見。經,指經書。安受,樂意接受。贅,附會經書的內容。
(17) 以比貫類:通過並列事例的比較來理解同類的道理。比,並列。貫,貫通。類,同類的道理。
(18) 以辨付贅:通過分辨,確定哪些內容是經書上所沒有的。
【譯文】
《春秋》論魯國十二代的事情,把人道和王道都說得很完備了。這些法則分布在二百四十二年的歷史中,互相配合,形成文采,複雜的內容交織在一起,並不是因襲古代的說法。因此,研究《春秋》的人要融會貫通,深入探討,排列事實,分門別類,把握綱領,排除附會,所以能理解人道並確立法則。如果認為不是這樣,那麼,現在「天子過一年才即位」,「諸侯在封地內三年只稱子,不稱爵號」,都沒有寫在經書里,人們把它當做寫在經書里的說法一樣看待,並非沒有經過考辨。有新的正確創見,經書也樂意接受這種發揮,因此,能夠融會貫通,通過考辨有所發揮,就真正領會了《春秋》的基本精神。
人受命於天,有善善惡惡之性(1),可養而不可改,可豫而不可去(2),若形體之可肥臞(3),而不可得革也(4)。是故雖有至賢,能為君親含容其惡(5),不能為君親令無惡。《書》曰:「厥辟不辟,去厥祇。」(6)事親亦然,皆忠孝之極也。非至賢安能如是?父不父則子不子,君不君則臣不臣耳(7)。
【注釋】
(1) 善善惡惡:喜歡善良的,厭惡醜惡的。前「善」、「惡」均為動詞,相當於喜歡與厭惡。
(2) 可豫而不可去:(惡的方面)可以預防,但不能除去。豫,預防,防備於未然。去,根除。
(3) 臞(qú):瘦。
(4) 革:改變。
(5) 含容:包涵,容忍。
(6) 「厥辟」二句:偽《古文尚書·太甲上》有「辟不辟,忝厥祖」句,《禮記·坊記》也載:「《書》云:『厥辟不辟,忝厥祖。』」厥,其,他的。辟,國君。辟不辟,國君不像國君的樣子,沒有認真儘自己作為國君的職責。忝,辱沒。厥祖,自己的祖先。董仲舒引文「去厥祇」,意思是除去他的毛病。祇(qí),通「疧(qí)」。
(7) 「父不父」二句:父親不像當父親的那樣慈愛子女,子女也不會像做子女的那樣孝順父親。國君不像國君的樣子尊重臣子,臣子也不會忠於國君。父子、君臣在儒家那裡是對等的雙向關係,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
【譯文】
人從天那裡獲得生命,有喜歡善良、厭惡醜惡的本性,性中善的方面可以培養而不能改變,惡的方面可以預防而不能除去,就像人的形體可以有肥瘦的不同,但不能改變一樣。所以即使是最賢智的人,能夠為國君或父親包涵容忍某些惡性,但不能使國君和父親沒有惡性。《尚書》上說:「那個國君不像國君,要除去他的毛病。」侍奉父親也應該這樣,這都是忠孝的最高道德。不是最賢智的人哪能做到這個地步?父親不像父親,兒子也就不像兒子了;國君不像國君,臣子也就不像臣子了。
文公不能服喪(1),不時奉祭(2),不以三年,又以喪取,取於大夫(3),以卑宗廟(4),亂其群祖,以逆先公(5)。小善無一,而大惡四五(6),故諸侯弗予盟,命大夫弗為使,是惡惡之徵(7)、不臣之效也(8)。出侮於外(9),入奪於內(10),無位之君也。孔子曰(11):「政逮於大夫四世矣。」蓋自文公以來之謂也。
【注釋】
(1) 文公不能服喪:指魯文公在喪期中給女方下聘禮,想到娶親的事。
(2) 不時奉祭:祭祀沒有按時進行。僖公喪期未滿,文公就把僖公放入祖廟與祖先合祭,即祫祭,早了四個月。
(3) 取於大夫:文公四年,娶齊大夫之女,不是門當戶對。按地位,他應娶齊侯之女。
(4) 卑宗廟:娶妻低賤,降低宗廟的名分。
(5) 以逆先公:違背了先祖的通例。逆,顛倒。先公,對諸侯祖先的尊稱。僖公是閔公的庶兄,閔公在先,僖公在後。閔公時,僖公還是臣子,有君臣關係。文公把僖公弄到祖廟中,升在閔公之上。董仲舒認為,僖公雖為庶兄,但論任位先後,應排在閔公後面。升僖公於閔公之上,是亂了群祖的順序,違反先公的通例。
(6) 大惡四五:指不能服喪、不時奉祭、娶於大夫、亂其群祖等。
(7) 惡(wù)惡(è)之徵:《春秋》作者厭惡醜惡的表現。
(8) 不臣之效:大夫不肯出使,是臣子不像臣子的樣子。
(9) 出侮於外:在外面受到輕視、侮辱,指諸侯不肯與魯國結盟。
(10) 入奪於內:在國內權力被剝奪,指命大夫出使,大夫不肯聽從。
(11) 孔子曰:下引文見《論語·季氏》。宣公死後,季文子驅逐東門氏,自此任正卿,掌握魯國大權。自季氏掌權到孔子說話時,經歷了文子、武子、平子、桓子四代,故稱四世。
【譯文】
魯文公不能服喪,祭祀不準時,都沒有超過三年喪期,而且喪期中娶妻,娶的又是大夫家的閨女,使宗廟卑賤,又把僖公放在閔公之上,亂了群祖的順序,違背了先祖的通例。魯文公沒有做一件小善事,卻做了四五件大壞事,因此諸侯不願與他結盟,大夫不肯為他出使,這是《春秋》討厭醜惡的表現,也證明了君不君就會臣不臣的結論。魯文公在外受到侮辱,在內失去政權,是沒有實權的國君。孔子說:「政權落到大夫手裡,已經有四代了。」就是從魯文公開始算起的。
君子知在位者之不能以惡服人也,是故簡六藝以贍養之(1)。《詩》、《書》序其志(2),《禮》、《樂》純其美(3),《易》、《春秋》明其知(4)。六學皆大(5),而各有所長。《詩》道志,故長於質(6);《禮》制節,故長於文(7);《樂》詠德,故長於風(8);《書》著功,故長於事(9);《易》本天地(10),故長於數(11);《春秋》正是非,故長於治人(12)。能兼得其所長,而不能遍舉其詳也。故人主大節則知闇(13),大博則業厭(14),二者異失同貶(15),其傷必至,不可不察也。是故善為師者,既美其道(16),有慎其行(17),齊時早晚(18),任多少(19),適疾徐(20),造而勿趨(21),稽而勿苦(22),省其所為(23),而成其所湛(24),故力不勞而身大成。此之謂聖化(25),吾取之(26)。
【注釋】
(1) 簡六藝以贍養之:選擇「六藝」來培養人的德性。簡,選擇。六藝,即下文所言《詩》、《書》、《禮》、《樂》、《易》、《春秋》。贍養之,指涵養當政者個人的德性。贍,通「澹」。
(2) 《詩》、《書》序其志:《詩經》和《尚書》能夠敘述心志。序,通「敘」,敘述,抒發。志,志向,情緒。
(3) 《禮》、《樂》純其美:《禮經》和《樂經》能夠淨化心靈,陶冶情操。純,淨化。美,審美情趣。
(4) 《易》、《春秋》明其知:《易》講萬物的變化規律,《春秋》講社會人事的是非原則,二者使人對自然界和人類社會有正確的認識,使人明白道理。
(5) 六學皆大:六藝的學問都很重要。六學,即六藝之學。大,重要,大法。
(6) 質:樸素的本質,沒有偽裝修飾的心理,是真實的思想。
(7) 文:文飾,形式。《禮》的種種規定都是為了節制欲望,所以有許多文飾的形式。禮是以統一的形式抑制個人不同的欲望。
(8) 長於風:《樂》是詠頌功德的,從而影響社會風氣。音樂有感化性情的作用,所以「長於風」。
(9) 長於事:《書》記載歷代帝王的功績,所以保存了古代許多重大史事。
(10) 天地:自然界整體的代稱。
(11) 長於數:《易》是關於天地陰陽的變化和事物相互關係的典籍,其卦與卦之間、爻之位次及奇偶變化,都常用數表示。
(12) 長於治人:《春秋》是孔子根據魯國史記改編的,通過特殊的寫法寓以褒貶、確定是非,因此此書成為指導政治活動的政治法典,故稱「長於治人」。
(13) 人主大節則知闇(àn):國君興趣太少就孤陋寡聞。人主,國君。大,即「太」。節,節制。知闇,知識太少。闇,同「暗」。
(14) 大博則業厭:愛好太廣泛就可能荒廢政務。博,廣博,愛好廣泛。業,事業,職業。厭,拋棄,厭惡。
(15) 二者異失同貶:兩個極端錯誤不同,受到同樣的批評。二者,指「大節」和「大博」。異失,不同的錯誤。同貶,一樣受到批評。
(16) 道:指六藝之學。
(17) 有:通「又」。
(18) 齊時早晚:在時間上能調劑早晚,即確定最適當的時刻,不早不晚。齊,通「劑」,即調劑。
(19) 任:勝任,擔任。
(20) 適疾徐:快慢的速度適中。
(21) 造而勿趨:不斷前進,能夠達到目的地就可以了,不必急速跑步。造,到達。趨,急速,跑步。
(22) 稽而勿苦:需要休息整頓,卻不能停頓。稽,滯留,休息。苦,停頓。
(23) 省其所為:少花力氣。省,約省,少。為,做,功夫。
(24) 成其所湛:所成就的結果很豐富。成,成就。湛,豐富,深厚。
(25) 聖化:即指董仲舒所講教師的最理想化的教化過程。
(26) 吾取之:是說董仲舒自己讚賞這種教學方法。
【譯文】
君子知道當權者不能以惡服人,因此就選擇「六藝」來培養人的德性。《詩經》和《尚書》能夠敘述心志,《禮經》和《樂經》能夠淨化心靈、陶冶情操,《周易》和《春秋》能夠使人增長知識、知書達理。六藝的學問都很重要,又各有特長。《詩經》講的是志向,所以它的特點是純樸的素質;《禮經》是節制欲望的,所以它的特點在於文飾;《樂經》是歌頌功德的,所以它的特點在於創造良好的社會風氣;《尚書》記載歷代功績,所以它的特點在於記敘了古代的許多史事;《周易》依據自然界概括出變化的規律,所以它的特點在術數;《春秋》確定是非,所以它的特點在於政治。能夠了解各書的特長,但不能一一列舉各經的詳細內容。因此國君興趣太少就孤陋寡聞,愛好太泛就可能荒廢政務,兩個極端錯誤不同,受到同樣的批評,二者必定會導致敗亡,不可不細心考察。所以善於做教師的人,既能讚美六藝的道理,又能夠謹慎自己的行為,在教學方法上,能適時教學,教多少,講快慢,都有講究,能達到目的就不必太快,安排休息又不能停頓,花的功夫少而收穫又能達到最大,因此不用太勞累卻能獲得巨大的成功。這就叫「聖化」,我贊成這種教學方法。
《春秋》之好微與其貴志也(1)。《春秋》修本末之義(2),達變故之應(3),通生死之志,遂人道之極者也(4)。是故君弒賊討(5),則善而書其誅(6);若莫之討,則君不書葬而賊不復見矣(7)。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賊不復見,以其宜滅絕也。今趙盾弒君(8),四年之後,別牘復見(9),非《春秋》之常辭也。古今之學者異而問之曰(10):「是弒君,何以復見?」猶曰:「賊未討,何以書葬?」(11)何以書葬者,不宜書葬也而書葬;何以復見者,亦不宜復見也而復見(12)。二者同貫(13),不得不相若也。盾之復見,直以起問而辨不親弒(14),非不當誅也(15)。則亦不得不謂悼公之書葬,直以起問而辨不成弒(16),非不當罪也。若是,則《春秋》之說亂矣,豈可法哉?故貫比而論(17),是非雖難悉得,其義一也。今誅盾有傳,弗誅無傳。以比言之,法論也(18);無比而處之,誣辭也。今視其比,皆不當死,何以誅之?《春秋》起問數百,應問數千,同留經中。援比類(19),以發其端(20),卒無妄言,而得應於傳者。今使外賊不可誅(21),故皆復見,而問曰:「此復見何也?言莫妄於是,何以得應乎?」故吾以其得應,知其問之不妄,以其問之不妄,知盾之獄不可不察也(22)。夫名為弒父而實免罪者(23),已有之矣。亦有名為弒君而罪不誅者。逆而罪之(24),不若徐而味之(25)。且吾語盾有本(26),《詩》雲(27):「他人有心,予忖度之。」此言物莫無鄰(28),察視其外(29),可以見其內也(30)。今按盾事而觀其心,願而不刑(31),合而信之,非篡弒之鄰也。按盾辭號乎天(32),苟內不誠,安能如是。故訓其終始(33),無弒之志,掛惡謀者(34),過在不遂去(35),罪在不討賊而已(36)。臣之宜為君討賊也,猶子之宜為父嘗藥也。子不嘗藥,故加之弒父(37);臣不討賊,故加之弒君,其義一也。所以示天下廢臣子之節,其惡之大若此也!故盾之不討賊,為弒君也,與止之不嘗藥為弒父,無以異。盾不宜誅,以此參之。
【注釋】
(1) 《春秋》之好微與其貴志也:《春秋》喜歡使用微言與它重視志向相聯繫。微,隱蔽含蓄而有所寓托的記事方式。貴志,重視思想動機、志向。這一句話把「好微」和「貴志」相聯繫,可以說明,董仲舒認為《春秋》從筆法上說是「好微」的,從思想實質上說是「貴志」的,就是用隱晦的筆法來表達重視思想動機的態度。
(2) 修:有撰寫著述之義,如修書。在這裡,「修本末之義」有著述關於本末關係的道理的意思。先後、輕重、貴賤、農商、物志等都有本末關係。
(3) 變故:意外發生的事故或災禍。
(4) 遂人道之極:達到人生的最高精神境界。遂,成就。人道之極,指人生最崇高的精神境界。儒家以仁義禮智信等道德為最高境界。
(5) 君弒賊討:君被殺死,臣子應該去討伐賊盜。這是義。
(6) 善而書其誅:《春秋》隱公四年二月「衛州吁(xū)弒其君完」,九月「衛人殺州吁於濮(pú)」。州吁弒了衛國國君,衛國人殺了州吁。為什麼寫「人」,表明人人都可以殺他,說明殺弒君的賊是善的行為。但是這裡也表示是國人去討賊,而當官的卻沒有去討賊,犯了該誅的罪行。
(7) 不書葬:國君被弒,若臣子未去討賊,《春秋》就不寫安葬的事,也不寫弒君者的名字。
(8) 趙盾:晉國正卿。公元前607年,趙盾族弟趙穿攻殺晉靈公,史官董狐認為趙盾負有責任,乃直書「趙盾弒其君」。
(9) 別牘(dú):別的書簡,指另外記載。趙盾弒君發生在宣公二年,而宣公六年又另出現記載,所以說「別牘復見」。
(10) 古今之學者:指通古達今的學者。
(11) 「賊未討」二句:《春秋》昭公十九年載:「冬,葬許悼公。」許悼公是飲了世子止的藥而死的,屬於被弒殺。按《春秋》之義,君弒賊不討,不得書葬。此處書葬,表明世子止並未弒君,但亦難逃「過失殺人」之罪。
(12) 不宜復見也而復見:親手弒殺晉靈公的是趙穿,趙盾只是作為臣子,沒有討賊,因此與弒君同罪。只在文字上或名義上譴責趙盾,所以趙盾可以再出現。而趙穿是弒君者,就沒有再出現。
(13) 二者:指許世子弒其君與趙盾弒其君。
(14) 直以起問而辨不親弒:只是由於發問而辨清他不是親自弒君的。直以,只是由於。起問,發問。
(15) 誅:譴責。
(16) 不成弒:弒君不成立。
(17) 貫比而論:聯繫比較同類的事情,加以推論。貫,貫通。比,同類事聯繫比較。
(18) 法論:以法為根據來論定。法,法律。
(19) (fān)援:演繹引述。
(20) 以發其端:提出論題。發,引發。端,端緒。
(21) 外賊:弒君者逃到國外去,稱為外賊。
(22) 獄:案件。
(23) 名為弒父:名義上稱許世子「弒父」,而實際上又免了他的罪行。
(24) 逆而罪之:以叛逆來給他定罪。
(25) 徐而味之:慢慢體味其中的道理。
(26) 語盾有本:講趙盾的事是有根據的。
(27) 《詩》云:下引詩見《詩經·小雅·巧言》。忖度,思考,猜測。
(28) 物莫無鄰:事物都有相同類的。
(29) 外:指事物的外在形式,也指《春秋》微言。
(30) 內:指事物的內容和實質,也指《春秋》的大義。
(31) 願而不刑:究其本心而不予刑罰。願,同「原」。刑,刑罰。
(32) 辭號乎天:趙盾聽說晉史寫他弒君,他大聲呼:「天乎無辜!吾不弒君,誰謂吾弒君者乎?」(《公羊傳》宣公六年)
(33) 訓其終始:考察事件的前前後後。訓,順。
(34) 掛惡謀者:跟弒君有某種牽連。掛,掛牽,牽連。惡謀,指弒君。
(35) 不遂去:指趙盾「亡不越境」,逃亡沒有逃到國外去。越境就不再追究。
(36) 不討賊:趙盾逃亡,不久又返回,回來又不聲討弒君者,因此有罪,與弒君者似有某種牽連。《左傳》宣公二年說趙盾「亡不越境,反不討賊,非子而誰?」與上說正相印證。
(37) 「子不」二句:兒子不嘗藥,所以給他加上弒父的罪名。加,加責,給予譴責。《禮記·曲禮下》記載:「君有疾,飲藥,臣先嘗之。親有疾,飲藥,子先嘗之。」許世子止給許悼公進藥時沒有先嘗,致使許悼公飲藥而死。《公羊傳》認為許世子止沒有盡孝道,譴責他「弒父」。
【譯文】
《春秋》喜歡使用微言與它重視志向相聯繫。《春秋》明確本末的道理,通達應付意外變故的對策,理解生死的意義,達到人生的最高精神境界。因此國君被弒而討伐弒者,這是對的,把兇手被誅也寫上了;如果沒有人討伐兇手,那麼國君死了不寫安葬,弒君的兇手的名字也不再出現。不寫安葬,說明沒有忠君的臣子;不再出現兇手的名字,以為他應該滅絕。現在趙盾弒君,四年以後,在別處再現趙盾的名字,這不是《春秋》通常的說法。博古通今的學者感到奇異而問道:「這個弒君者,為什麼再現他的名字?」好比說:「沒有討賊,為什麼寫了安葬?」所謂為什麼寫安葬,意思是不應該寫安葬而寫了安葬;為什麼重複出現,也是說不應該重複出現而重複出現。兩者是一樣的道理,不能不相似。趙盾名字的重複出現,只是由於發問而辨清他不是親自弒君的,不是不應該受譴責的。那麼也不得不說書寫悼公安葬之事,只是由於發問而辨清許世子止弒君是不成立的,不是不應該承擔罪過。如果這樣,那麼《春秋》的說法就全亂了套,怎麼能作為法則呢?因此聯繫比較同類的事情而加以推論,可知是非問題雖然難以全部弄清,其中主要道理則是一致的。現在傳中有譴責趙盾的內容,沒有不譴責的說法。根據事實討論,是有法則依據的論說;沒有依據的處治,就是胡說八道。現在看那些事實,他們都不應當有罪,為什麼要譴責他們?《春秋》發問幾百處,答問的話有數千句,都保存在經書中。反覆引用事實進行類比分析,提出論題,從來沒有亂說,與傳中所說都能相應。現在假如說逃到境外的弒君者不能譴責,所以都可以重複出現他們的名字,那麼可以問:「這種情況為什麼可以重複出現?沒有比這種說法更荒謬的,怎麼能跟傳中說法相應呢?」因此我根據這種說法能與傳中說法相應,知道這些發問並不荒謬,根據並不荒謬的發問,知道趙盾的弒君案不能不細心考察。名義上定為「弒君」而實際上又赦免了他的罪行,這是已有的事實。也有名義上為「弒君」而又不譴責他叛逆罪行的。以叛逆給他定罪,不如讓他慢慢體味其中的道理。而且我講趙盾是有事實根據的,《詩經》上說:「別人的想法,我要猜測它。」這就是說事物沒有與什麼都不相類似的,考察外在的形式,可以看到內在的實質。現在按照趙盾的事情來研究他的內心,究其本心而不予刑罰,綜合起來可以相信,他不是篡弒的那一類人。按照趙盾曾向天呼號,如果內心不誠,哪能這樣。因此考察事件的前前後後,趙盾沒有弒君的想法,只是跟弒君有某種牽連,他的過失在於沒有跑到境外去,回來又沒有去討伐兇手而已。臣子應該為國君報仇去討伐國賊,也像兒子應該為父親嘗藥那樣。兒子不嘗藥,所以給他加上弒父的罪名;臣子不討賊,所以給他加上弒君的罪名,道理是一致的。以此向天下人表示廢除臣子的忠孝氣節,罪惡是如此之大!因此趙盾不討賊,就有弒君之罪,與許止不嘗藥就等於弒父,二者沒有什麼差異。趙盾不應該被譴責,以此作為參照。
問者曰:「夫謂之弒而有不誅(1),其論難知,非蒙之所能見也(2)。故赦止之罪(3),以傳明之(4)。盾不誅,無傳,何也?」曰:「世亂義廢,背上不臣(5),篡弒覆君者多,而有明大惡之誅(6),誰言其誅?故晉趙盾、楚公子比皆不誅之文(7),而弗為傳,弗欲明之心也。」
【注釋】
(1) 有:通「又」。
(2) 蒙:問者自卑詞,說自己無知。
(3) 止:人名,即許世子止。進藥給父親而沒有嘗,父服藥而死,許止有弒父之罪。後又寫「葬許悼公」,說明《春秋》赦了許止的罪,因為他的心志沒有弒父的意向。
(4) 傳:指《公羊傳》。《公羊傳》昭公十九年:「止進藥而藥殺,是以君子加弒焉爾。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辭也。」《公羊傳》有赦止的明確記載。
(5) 背上不臣:背叛君上,不守臣節。
(6) 有明大惡之誅:連上下文,有點費解。盧文弨以為中脫「不宜」二字,此句應為「有明大惡之不宜誅」。「之」為「不」之誤,也通。句為「有明大惡不誅」,與下文「皆不誅」正相應。有,通「又」。
(7) 楚公子比:楚共王之子,楚靈王之弟。公元前529年,公子比從晉國回到楚國,其弟棄疾逼他即位,並弒殺了楚靈王,隨後又殺了公子比。公子比已立為王,《春秋》還稱他為「公子」,表明他不應為王,也是對他弒君的「不誅」。
【譯文】
有人問道:「說是弒君而又不給予譴責,這種說法不好理解,大概是我愚蠢所理解不了的。不譴責許止的罪行,《公羊傳》上有明確的記載。趙盾不受譴責,傳上沒有記載,為什麼呢?」回答是:「世界動亂、道義廢棄,背叛君上、不守臣節,篡位弒君、顛覆政權的很多,而又說明大惡不受譴責,那麼誰知道這些罪行應該譴責呢?因此晉國的趙盾、楚國的公子比都有不譴責的文字,而不在傳中寫下,是不想明白說出的意思。」
問者曰:「人弒其君,重卿在而弗能討者(1),非一國也。靈公弒,趙盾不在。不在之與在,惡有薄厚(2)。《春秋》責在而不討賊者,弗系臣子爾也(3);責不在而不討賊者,乃加弒焉,何其責厚惡之薄、薄惡之厚也?」曰:「《春秋》之道,視人所惑,為立說以大明之(4)。今趙盾賢而不遂於理(5),皆見其善,莫知其罪(6),故因其所賢,而加之大惡,系之重責,使人湛思(7),而自省悟以反道(8)。曰:『吁!君臣之大義,父子之道,乃至乎此,此所由惡薄而責之厚也。他國不討賊者,諸斗筲之民(9),何足數哉!弗系人數而已(10),此所由惡厚而責薄也。』《傳》曰:『輕為重,重為輕。』(11)非是之謂乎?故公子比嫌可以立(12),趙盾嫌無臣責,許止嫌無子罪。《春秋》為人不知惡,而恬行不備也(13),是故重累責之(14),以矯枉世而直之(15)。矯者不過其正,弗能直,知此而義畢矣。」
【注釋】
(1) 重卿:指國家重臣,掌握大權的重要官員。
(2) 惡有薄厚:國君被弒,重臣不討賊,是惡的。靈公被弒的時候,趙盾在不在場,責任有大小的不同。在場責任大,即惡厚;不在場責任小,即惡薄。
(3) 弗系臣子:不算臣子,指不守臣節的人。
(4) 立說:立一種說法,建一個理論。
(5) 遂:通,順。
(6) 罪:指「君弒不討賊」之罪。
(7) 湛思:即深思。
(8) 反道:回到正道上來。
(9) 斗筲(shāo)之民:指小氣量的人,沒有作為的平庸之人。斗與筲都是小量器。
(10) 弗系人數:不在統計人數之中。
(11) 輕為重,重為輕:罪輕而責重,罪重而責輕。
(12) 公子比嫌可以立:公子比是否可以立,被迫而立,能否說明他弒君自立?嫌,疑慮,懷疑,難以分辨。
(13) 《春秋》為人不知惡,而恬行不備也:《春秋》因為人們不知哪些是惡的,安然施行而沒有戒備。恬,安然。備,戒備。
(14) 重累責之:反覆地用嚴厲語氣批評這些罪過行為。重,加大,猶如重判。累,多次,再三。
(15) 枉世:世俗的錯誤觀念。
【譯文】
問的人說:「有人殺國君,重臣在場而不能討伐,這種現象不止是一個國家存在。晉靈公被殺時,趙盾不在場。不在場與在場相比,罪惡應該有大小差別。《春秋》責備在場而不能討賊的臣子,只是不算臣子而已;責備不在場而不討賊的人,卻加上『弒君』的罪名,為什麼對罪過大的責備輕、對罪過小的責備重?」回答是:「《春秋》的原則,針對人所容易迷惑的問題,提出說法使它是非特別明白。現在趙盾賢良而做了不合理的事,大家都看到他好的一面,就不知道他犯的罪行,因此借著大家所讚揚的人物,給加上大的罪過,加以嚴厲批評,使人深入思考,反省自己以回到正道上來。還有人感嘆說:『呀!君臣的大義,父子的關係,會是這樣,就是依據罪過小而責備重。其他國家也有不討賊的人,都是些平庸的人,不能算數!不統計在正式人數中,也是依據罪過大而責備輕。』《傳》中說:『罪輕而責備重,罪重而責備輕。』不是說的這個道理嗎?因此公子比被迫當了國君,能不能說他奪權篡位?趙盾不在場而不討賊,是否沒有臣子的氣節?許止沒有嘗藥,能不能說他有不孝的罪名?《春秋》因為怕人們不知道這些罪過,繼續安然沿用而不能警戒,所以反覆地用嚴厲語氣批評這些罪過行為,以矯正世俗的錯誤觀念而使之回到正確的軌道上來。矯枉不過正,不能使它直,知道這個道理就全面了解了《春秋》的大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