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注釋 · 卷 四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無此識,彼識食體不應有故。謂契經說食有四種。一者段食[ 1 ],變壞為相。謂欲界系香[ 2 ]、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食事。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二者觸食[ 3 ],觸境為相。謂有漏觸才取境時,攝受喜等能為食事。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 4 ],觸粗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舍資養勝故。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希可愛境能為食事。此思雖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意識於境希望勝故。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能為食事。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食。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觸、意、思食雖遍三界而依識轉隨識有無。眼等轉識有間有轉,非遍恆時能持身命,謂無心定、睡眠[ 5 ]、悶絕、無想天中有間斷故,設有心位隨所依、緣、性、界、地等有轉易故,於持身命非遍非恆。諸有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識等為食,彼非現常,如空花等,無體用故。設有體用非現在攝,如虛空等,非食性故。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與無心位有情為食,住無心時彼已滅故,過去非食已極成故。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段等四食所不攝故,不相應法非實有故。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彼執非理,後當廣破。又彼應說生上二界無漏心時以何為食?無漏識等破壞有故,於彼身命不可為食。亦不可執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無漏識等猶如涅槃,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又無色無身命無能持故,眾同分等無實體故。由此定知異諸轉識有異熟識一類恆遍,執持身命令不壞斷。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說為有情依食住者,當知皆依示現而說。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若無此識住滅定者,不離身識不應有故。謂眼等識行相粗動,於所緣境起必勞慮,厭患彼故暫求止息,漸次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故此定中彼識皆滅。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恆遍執持壽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若謂後時彼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是則不應說心行滅,識與想等起滅同故。壽暖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故應許識如壽暖等實不離身。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 6 ],豈得說為住滅定者?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暖?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屍便無壽等。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何所屬?諸異熟識舍此身已,離托余身無重生故。又若此位無持種識,後識無種如何得生?過去、未來不相應法非實有體,已極成故,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熏持種,亦已遮故,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識,具根壽暖,有情攝故。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識實不離身。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無五識身故。意識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暖等非第六識。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余位非此位攝。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入此定故。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7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但厭想故,然汝不許。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 8 ],而非所許。然行於法有遍非遍,遍行滅時法定隨滅,非遍行滅法或猶在。非遍行者謂入出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尋伺於語是遍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受想於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9 ]。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余可在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余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 10 ],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或應如余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許便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若無心所識亦應無,不見余心離心所故,余遍行滅法隨滅故,受等應非大地法故,此識應非相應法故,許則應無所依緣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若此定中有意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若謂余時三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既爾!此中心亦應滅,所厭俱故,如余心所。不爾!如何名無心定?又此定位意識是何?不應是染或無記性,諸善定中無此事故,余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不應厭善起染等故,非求寂靜翻起散故。若謂是善,相應善故[ 11 ],應無貪等善根相應[ 12 ]。此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 13 ],違自宗故,非善根等及涅槃 故。若謂此心是等起善[ 14 ],加行善根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余善心非等起故。善心無間起三性心[ 15 ],如何善心由前等起?故心是善由相應力。既爾!必與善根相應,寧說此心獨無心所?故無心所心亦應無。如是推征,眼等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故契經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入滅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 16 ],心清淨故有情清淨[ 17 ],若無此識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18 ]。謂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余法不能持彼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 19 ],諸已斷者皆應起故。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余種余因前已遮故。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 界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煩惱亦應無因生故。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已遮故,結生染識非行感故,應說名色行為緣故,時分懸隔無緣義故,此不成故後亦不成。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 20 ]、斷果別故。若無此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異類心後起彼淨法皆應無因,所執余因前已破故。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 界已,彼二淨道還復應生,所依亦應無因生故。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有漏類別非彼因故,無因而生非釋種故,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謂道起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染淨二心不俱起故,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涅槃 故,去來得等非實有故,余法持種理不成故,既無所斷能斷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應成無學,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綱要。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如是已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21 ]?頌曰: 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 依彼轉緣彼,思量為性相。 四煩惱常俱[ 22 ]:謂我痴我見[ 23 ], 並我慢我愛[ 24 ],及余觸等俱。 有覆無記攝,隨所生所系。 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應辨思量能變識相[ 25 ]。是識聖教別名末那,恆審思量勝余識故。此名何異第六意識?此持業釋如藏識名,識即意故;彼依主釋如眼識等[ 26 ],識異意故。然諸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又標意名為簡心識,積集、了別劣余識故,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依彼轉者,顯此所依。彼謂即前初能變識,聖說此識依藏識故。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非彼現識,此無間斷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有義: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俱為所依,雖無間斷而有轉易,名轉識故,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恆依彼識取所緣故。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 27 ],然彼所依總有三種:一因緣依[ 28 ],謂自種子,諸有為法皆托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 29 ],諸心心所皆托此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三、等無間緣依[ 30 ],謂前滅意,諸心心所皆托此依,離開導根必不起故。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要種滅已現果方生,無種已生《集論》說故,種與芽等不俱有故。有義:彼說為證不成!彼依引生後種說故,種生芽等非勝義故,種滅芽生非極成故,焰炷同時互為因故。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故《瑜伽》說: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是因緣義。自性言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他性言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藏識染法互為因緣,猶如束蘆俱時而有。又說種子與果必俱,故種子依定非前後。設有處說種果前後,應知皆是隨轉理門。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眼等五識意識為依,此現起時必有彼故。無別眼等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 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 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 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說五識種為眼等根,五識相分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種。《觀所緣緣論》亦作是說: 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 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種與色識常互為因,能熏與種遞為因故。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恆相續轉自力勝故。第六意識別有此依,要托末那而得起故。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若見分種應識蘊攝,若相分種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又若五根即五識種,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又鼻舌根即二識種,則應鼻舌唯欲界系,或應二識通色界系,許便俱與聖教相違[ 31 ]。眼耳身根即三識種,二地五地為難亦然。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又五色根若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以五根為同法故。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三依[ 32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相違。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 33 ],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彼有虛言都無實義,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內處故,鼻舌唯應欲界系故,三根不應五地系故,感意識業應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現種故,又應眼等非色根故,又若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無記性攝,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為善救!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色根?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根,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為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種。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由此彼說理教相違!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第六轉識決定恆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唯第八識恆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有義:此說猶未盡理!第八類余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恆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恆相續轉;《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初薰習位亦依能熏,余如前說。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托緣而得生住,諸所仗托皆說為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若法決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余非有境定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所依,彼非主故。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隨缺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聖教唯說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缺一種必不轉故,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聖教唯說依第七者,染淨依故[ 34 ],同轉識攝近相順故。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如伽他說: 阿賴耶為依,故有末那轉, 依止心及意,余轉識得生。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論說藏識恆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恆依染污,此即末那。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心所所依隨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若作是說,妙符理教。後開導依[ 35 ]。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第六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為開導依。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有義:前說未有究理!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 36 ],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等流五識既為決定染淨作意勢力引生,專注所緣未能舍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故《瑜伽》說:決定心後方有染淨[ 37 ],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自分別力,乃至此意不趣余境,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彼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若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舍,時五識身理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故《瑜伽》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 38 ],即施設此名為意根[ 39 ]。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或彼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既不如是,故知五識有相續義。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為開導依?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時,藏識、末那既恆相續,亦應與彼為開導依若彼用前自類開導,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既不然,彼云何爾?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亦應用彼為開導依。圓鏡智俱第八淨識,初必六、七方便引生。又異熟心依染污意[ 40 ],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由此彼言都未究理!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前說故。有義:此說亦不應理!開導依者,謂有緣法,為主,能作等無間緣。此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避引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心非心所等。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說此於彼有開導力,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若許為依應不俱起,便同異部心不並生。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多少不定,若容互作等無間緣,色等應爾,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奪因緣故。不爾!等言應成無用!若謂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類,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俱起義故。心所此依,應隨識說。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 一 ,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一開導時余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為例!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若心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類,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缺,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41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間斷五識應知亦然,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第七、八依六、七生,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說此為彼等無間緣。又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意根者,言總意別,亦不相違。故自類依,深契教理。傍論已了,應辯正論。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依彼轉言但顯前二,為顯此識依緣同故,又前二依有勝用故,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謂即緣彼。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藏識故。有義:此意緣彼識體及相應法,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恆相應故[ 42 ],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五色根境非識蘊故,應同五識亦緣外故,應如意識緣其境故,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及我所,以種即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論說種子是實有故,假應如無非因緣故,又此識俱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恆相續生[ 43 ],何容別執有我我所?無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俱轉義故,亦不應說二執前後,此無始來一味轉故。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余,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恆與諸法為所依故。此唯執彼為自內我,乘語勢故說我所言。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於一見義說二言。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我我所執不俱起故。未轉依位唯緣藏識,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余諸法,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此中且說未轉依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悟迷通局理應爾故,無我我境遍不遍故。如何此識緣自所依?如有後識即緣前意,彼既極成,此亦何咎?頌言「思量為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行相,意以思量為自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能審思量名末那故。未轉依位恆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且與四種煩惱常俱。此中俱言顯相應義。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恆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 44 ]。其四者何?謂我痴、我見並我慢、我愛,是名四種。我痴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迷無我理故名我痴。我見者,謂我執,於非我法妄計為我,故名我見。我慢者,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舉,故名我慢。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耽著,故名我愛。並錶慢愛有見慢俱,遮餘部執無相應義[ 45 ]。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恆成雜染,有情由此生死輪迴不能出離,故名煩惱。彼有十種,此何唯四?有我見故余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慧故。如何此識要有我見?二取邪見但分別生唯見所斷,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所斷故。我所邊見依我見生[ 46 ],此相應見不依彼起,恆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由見審決疑無容起,愛著我故嗔不得生,故此識俱煩惱唯四。見慢愛三如何俱起?行相無違,俱起何失?《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分別、俱生、外境、內境,所凌所恃,粗細有殊,故彼此文義無乖返。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爾!及余觸等俱故。有義: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余觸等五法,即觸、作意、受、想與思,意與遍行定相應故。前說觸等異熟識俱,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余言。及是義集,前四後五合與末那恆相應故。 此意何故無餘心所?謂欲希望未遂合事,此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勝解印持曾未定境,此識無始恆緣定事無所印持,故無勝解。念唯記憶曾所習事,此識恆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定唯繫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慧即我見,故不別說。善是淨故,非此識俱。隨煩惱生必依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 47 ],此識恆與四煩惱俱,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故此識俱無隨煩惱。惡作追悔先所造業[ 48 ],此識任運恆緣現境非悔先業,故無惡作。睡眠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力有時暫起,此識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故彼非有。尋伺俱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粗細發言,此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有義:彼釋余義非理!頌別說此有覆攝故。又缺意俱隨煩惱故,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余言顯隨煩惱。此中有義:五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如《集論》說:惛沉[49 ]、掉舉[50 ]、不信、懈怠[51 ][、放逸52 ],於一切染污品中恆共相應。若離於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煩惱起時心既染污,故染心位必有彼五,煩惱若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掉舉雖遍一、、、、, 切染心,而貪位增但說貪分,如眠與悔雖遍三性心[53 ],而痴位增但說為痴分。雖余處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遍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遍,非彼實遍一切染心。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粗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粗細二性,說十,故此彼說非互相違。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並別境慧。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謂忿等十行相粗動[ 54 ],此識審細故非彼俱;無慚[ 55 ]、無愧唯是不善[ 56 ],此無記故非彼相應;散亂令心馳流外境[ 57 ],此恆內執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非有;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此唯內執,故非彼俱。無餘心所,義如前說。有義應說六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 58 ]、散亂、惡慧[ 59 ],一切染心皆相應故。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煩惱起時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惛沉、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遍起。論說五法遍染心者,解通粗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通二性故;說十遍言義如前說。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並念、定、慧,及加 惛沉。此別說念,准前慧釋。並有定者,專注一類所執我境曾不舍故。 加 惛沉者,謂此識俱無明尤重心 惛沉故。無掉舉者,此相違故。無餘心所如上應知。有義:復說十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系故。若無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於所受境要樂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亦有勝解,於所緣事亦猶豫者非煩惱疑,如疑人杌。余處不說此二遍者,緣非愛事疑相應心,邪欲、勝解非粗顯故。余互有無,義如前說。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煩惱起位若無 惛沉,應不定有無堪任性。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污位。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污心。若無失念[ 60 ]、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故染污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以無明為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說故。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並別境慧。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注 釋 [1]段食 :四食之一 ,舊譯雲搏食或團食 ,吾人常用之食物也 。香味觸為體 ,分分段段受用 ,以資益身分 ,故云段食 。《俱舍論 》十曰 :「香味觸三 ,一切皆為段食自體 ,可成段別而飲啖故 ,謂以口鼻分分受之 。」《義林章 》五本曰 :「段者分段 ,分分受之能持身命 。舊雲團者 ,可摶可握 ,立為團食 ,此義全非 。團字非搏 ,非水飲等可摶團圓 。云何名團 ?故應名段 。」 [2]欲界系 :分諸法為三界 ,系屬於欲界之法 ,雲欲界系 。 [3]觸食 :四食之一 ,又作細滑食 、樂食 。以觸心所為體 ,對所觸之境 ,生起喜樂之愛 ,而長養身者 ,此為有漏的根 、境 、識和合所生 。換言之 ,觸食 ,為眼 、耳 、鼻 、舌 、身 、意六識 ,接觸色 、聲 、香 、味 、觸 、法六境時 ,能夠產生喜 、樂 、舍受 ,資益身心 。 [4]食義 :《佛地論 》雲 :「任持名食 ,謂能任持色身 ,令不斷壞 ,長養善法 ,又資益義 。若未啖及入腹 ,未消化並為患者 ,皆不成食義 。至經口入腹消化 ,流入五臟 ,充浹四肢 ,補氣益肌 ,方成食義 。」 [5]睡眠 :閉目休息 ,為不定地法之一 ,亦是五蓋之一 。適當的睡眠 ,不多亦不少 ,能休息腦力 ,調劑疲勞 ,則屬善法 ,若太多太少 ,皆陷於昏惛沉 ,則屬惡法 ,所以列為不定 。不定者 ,善惡須看情形 ,事先不能斷定其為善惡也 。至於五蓋中之睡眠蓋 ,則情形分明 ,如欄中豬 ,吃了倒頭便睡 ,以致終日頭腦昏昏惛沉惛沉 ,無清醒時 ,能蓋覆心性 ,不生善法 。 [6]有情數 :非有情數之對 。謂攝於有情之類者 。《大毗婆沙論 》十三於 有執受之有情數(有感覺之有情數),無執受之有情數(無感覺之有情如化人),外舉有情數大種因,非有情數大種因,《毗婆沙論》百三十八,由品類足,識身足之二者,解有執受,以有情數與有根及異熟生之三語為同義。 [7]滅受想定 :滅盡定之異名 。使六識之心心所都滅而不起 ,故名為滅盡定 。然其加行方便 ,特厭受之心所與想之心所二法而務滅之 。故從加行而名為滅受想定 。《唯識論 》七曰 :「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述記 》七本曰 :「彼心心所滅 ,名滅定 。恆行染污心等滅故 ,即此亦名滅受想定 。」 [8]尋 :此為心所有法中的不定心所之一 。尋者尋求 ,對事理粗略的思考 。伺 :心所法之名 。梵語 Vicara ,音譯為毗遮羅 ,舊譯為觀 ,新譯為伺 。細心伺察事理也 。俱舍七十五法中 ,八不定法之一 ,唯識百法中 ,四不定法之一 。是與色界初禪大梵天已下之心相應之心所也 。二禪已上 ,總無此心所 。以伺察之念與寂靜之禪心相應難故也 。《唯識論 》七曰 :「觀謂伺察 ,令心忽遽 ,於意言境 ,細輕為性 。」 [9]大地法 :又稱遍大地法 。指與一切心相應俱起的十種心識作用 。這是俱舍宗七十五法中心所有法的一部分 。即 :一 、受 ,領納之義 ;有苦受 、樂受 、非苦非樂受等三種 。二 、想 ,想像之義 ;對境而取差別之相 。三 、思 ,造作之義 ;令心有所造作 。四 、觸 ,由根 、境 、識三者和合而生 ,能有觸對 。五 、欲 ,緣外境而有所希求 。六 、慧 ,對法能有所分別 、簡擇 。七 、念 ,對所緣之事銘記不忘 。八 、作意 ,警覺之義 ;能令心警覺 。九 、勝解 ,即殊勝之解 ;對境而產生印可審定之作用 。十 、三摩地 ,又作等持 、正定 ,即使心專注一境 。此十法遍善 、不善 、無記等三性之心品而與之相應 ,故稱大法 ;此大法之依地為心王所有 ,故稱大地法 。唯識宗將以上十法分成五遍行 、五別境兩種 ,五遍行 :作意 、觸 、受 、想 、思等五法 ,遍與一切之心 、心所相應 ,故稱遍行 。五別境 :欲 、勝解 、慧 、念 、三摩地等五法緣各別之境而生 ,故稱別境 。見 《俱舍論 》卷四 、《百法明門論 》等 。 [10]無明 :謂暗鈍之心 ,無照了諸法事理之明 ,即痴之異名 。《俱舍論 》十曰 :「明所治無明 ……其相云何 ?謂不了知諦實業果 。」 [11]相應善 :與信等十一善心所相聯繫的事物 。 [12]無貪 :此為心所有法中的善心所之一 。對於財色名利無貪著之心曰無貪 。 [13]自性善 :指本質即善之法 ,為四種善之一 。慚 、愧 、無貪 、無嗔 、無痴等三善根 ,不待相應及其餘之等起 ,其體性本善 ,猶如良藥 ,故稱為自性善 。此為俱舍 、唯識宗所立 。勝義善 :指真如和涅槃 。 [14]等起善 :由信等十善心所所發身語意業 。 [15]三性 :善性 、惡性 、無記性 。善性是現世及來世對自他都有益處者 ,如信等善心及善心所起的一切善根是 ;惡性是於現世及來世對自他都有害處者 ,如貪等噁心及噁心所起的一切惡業是 ;無記性是非善非惡 ,無可記別之法 。 [16]心雜染 :《瑜伽論 》卷八十雲 :由三種相 ,應知心雜染相 。一者 ,生故 。二者 ,轉故 。三者 ,行故 。於諸趣中 ,種種自體生故 ;名雜染生 。即於此中 ,生者自然剎那有流轉故 ;一切所緣 ,難伏轉故 ;貪愛勢力之所轉故 ;名雜染轉 。若於彼行 ,若如是行 ,名雜染行 。謂於一時 ,行於善中 ;或於一時 ,行不善中 ;或於一時 ,行境界中 ;或於一時 ,行造業中 ;或於一時 ,行煩惱中 ;又於煩惱行貪嗔等 ,無決定行 。非即於此 ,行有貪已 ;復行無貪 。行無貪已 ;復行有貪 。如是等 。又於隨順樂等法中 ,得為增上現行 。又生自苦斷壞眾樂 ,不由執著故 ;但由顛倒故 。由此引發自身眾苦 ,無有厭足 。或於善中而安置時 ,即便棄捨 ,思求瑕隙 。為令不善現前行故 ;於其瑕隙及衰盛中 ,為諸愛恚之所損惱 。又隨放逸勢力 ,一切所作諸善根本 ,皆令損壞 。又極樂著色等境故 ;雖於極利益甘露界中 ,數數思擇 ;而難可安立 。於此義中 ,示現假合所設譬喻 ,其事應知 。 [17]心清淨 :謂修學般若菩薩 ,不生染心 ,不生嗔心 ,不生  慢心 ,不生慳貪心 ,不生邪見心 ,是名心清淨 。(梵語般若 ,漢語智慧 。) [18]染淨心 :謂人一念之心 ,於法既審知是善是惡 ,則染淨自然而分 ,是名染淨心 。 [19]學無學 :有學和無學 。修正道以斷煩惱 ,叫做 「有學 」;悟真理而斷煩惱 ,再無可修學 ,叫做 「無學 」。小乘以前面之三果為有學 ,最後之阿羅漢果為無學,大乘則以菩薩之十地為有學,至高無上之佛果為無學。 [20]出世道 :出世間道者 ,謂於修道中法智類智品所攝苦智集智滅智道智 ,如是八智相於見道中已廣說 ,及彼相應三摩地等 ,或未至定所攝 ,或初靜慮乃至無所有處所攝 ,非想非非想處唯是世間 ,不明了想恆現行故 。由不明了想恆現在前 ,非極明了現行聖道之所依止 ,是故一向世間所攝 。由此道理彼想羸劣不能猛利 ,取所緣相故名無相 。復云何知非想非非想處無有聖道 ?由世尊說 ,乃至有想三摩缽底 ,方能如實照了 ,通達滅盡三摩缽底 ,是出世間 。由聖道後所證得故 ,要於人趣方能引發 ,言引發者是初起義 ,或於人趣或於色界能現在前 ,先已生起後重現前故 ,或於人趣者謂即於此生 ,或於色界者 ,謂後生彼 。云何聖弟子已得無色定已離色界 ,欲復生色界耶 ?不必永離色界 ,欲方入無色定 ,是故此中應作四句 。若已離色界欲者 ,一切皆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耶 ?設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者 ,一切已離色界欲耶 ?答此初句者 ,謂依未至定已離色界欲 ,而不能得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 。第二句者 ,謂諸聖者已得第四靜慮 ,不求生無色界而起厭背 ,第四靜慮行恆現在前 ,舍斷結道依勝進道 ,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 。第三句者 ,謂即此行者勤求離欲依斷結道 ,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 。第四句者 ,謂除上爾所相 ,問無色界中何故滅定不起現前 ?答生無色界此滅盡定多分不起現前 ,由住寂靜解脫異熟者於此滅定多不發起勤方便故 。所以者何 ?諸聖弟子為欲安住寂靜住故 ,於人趣等引此滅定令現在前 ,若已生無色界者 ,不由功用自然安住第一寂靜解脫異熟住不復發起方便功用求此滅定令現在前 。 [21]第二能變 :末那識的別名 。把八識分為三種 ,第八阿賴耶識為初能變 ,第七末那識為第二能變 ,其餘六識為第三能變 。心識對於所變之境叫做 「能變 」。 [22]四煩惱 :與末那識時常相應的四種根本煩惱 ,即我痴 、我見 、我慢 、我愛 。我痴即愚痴不明我之真相 ;我見即妄執有我之實體存在 ;我慢即自高自大而侮慢他人 ;我愛即貪愛自我和迷戀自我 。 [23]我痴 :為四根本煩惱之一 ,痴是無明的意思 ,於諸事理迷暗為性 。此無明迷於我理 ,與我見相應 ,故曰 「我痴 」。此無明有兩種 ,一者相應無明,二者不共無明。相應無明,是指第六識與六種根本煩惱(貪、嗔、痴、慢、疑、惡見)相應而起者。不共無明分為兩種,一為獨行不共,是與第六識相應、而不和根本煩惱相應者。一為恆行不共,這唯與第七識相應。此處所稱的我痴,即是恆行不共無明,這無明是不明無我之理,與我見相應,故名我痴。我痴居四煩惱之首,一切煩惱,皆由此無明而生起。 [24]我慢 :為四根本煩惱之一 ,慢者妄自尊大 ,輕蔑他人 。慢也是六根本煩惱之一 ,可開為七種 ,即慢 、過慢 、過過慢 、我慢 、增上慢 、卑劣慢 、邪慢 。我慢即七慢中的第四種 。我慢由我執而起 。由我執故 ,進而貢高我慢 。 [25]思量能變識 :唯識宗所立 「三能變識 」之一 。唯識家以為 「識 」能轉變生起萬法 ,或變現為心內主觀 (見分 )與客觀 (相分 )認識作用之主體 ,故稱為能變 。思量能變又稱第二能變 ,指的是第七末那識 。末那識 ,梵文 Manas vijnana ,manas 意譯為意 ,vijnana 意譯為識 ,合譯為意識 ,但這與第六意識同名 ,因此保留末那原名 ,以示區別 。此識恆常執持第八識見分為 「我 」,而思量計度 ,即是此末那識的體性行相 。此也是第七識稱為恆審思量的由來 ,故稱思量能變 。在諸識中 ,雖然第六 、第七識能審思量 ,然以第六識有間斷 ,故不稱思量能變 。 [26]依主釋 :六離合釋之一 。謂所依為主 ,如言眼識 ,眼是所依為勝 ;識是能依為劣 。將劣依勝 ,故名眼之識 。如臣依主 ,能所相彰 ,是為依主釋 。(眼之識 ,若雲眼即識 ,即屬持業釋也 。) [27]有所依 :心王 、心所之別名 。以心王 、心所均有所依 ,故名 。其所依者有三 ,即因緣依 、增上緣依 、等無間緣依 。 [28]因緣依 :謂一切諸法發生所親依者 。唯識論規定諸心心所為有所依之法 ,舉三種所依 ,此即其中之一也 。對於增上緣依及等無間緣依而言 ,謂一切諸法各自之種子也 。一切有為法 ,皆依各自之種子而生起 ,若離種子之因緣 ,則決無生者 。斯一切種子 ,為諸法之原因 ,又為諸法依生之所依法 ,故名之曰因緣依 。《成唯識論 》四所謂 :「諸心心所 ,皆有所依 。然彼所依總有三種 :一因緣依 ,謂自種子 ,諸有為法皆托此依 。離自因緣 ,必不生故 。」即其事也 。雖然詳究論文之意 ,因緣依之體 ,不止於種子 ,又熏生種子之現行法,亦因種子為因緣依。若單以種子為因緣依,則與《瑜伽論》等所云之種子依何異。故同《論述記》四,釋此論文,謂:「約識而論,唯種子識。今泛說諸有為法,皆托此依,據通依(因緣依)故也。一切有為法,無無因緣者。」《瑜伽論》之種子依,其名義限於種子生現行之一面,不能更示種子生種子及現行熏種子時互為因緣之義。故唯識論悉攝此等所依法,名為因緣依,以代《瑜伽論》所謂種子依。要之因緣依之語,有自體辦生本據之意,以狹義解之,與種子依同,為單指諸法之種子者。若以廣義解之,則生種子之現行法,並生後念種子之前念種子,亦為因緣依也。小乘不言種現等法,唯言心心所法,總依四緣,六因中除能作之一因,余因皆為因緣之性雲。 [29]內六處 :十二處之一類 。從眼 、耳 、鼻 、舌 、身 、意六種所依分上生起六識之處 。 [30]等無間緣依 :又名開導依 。謂前念之心滅而為生起後念心心所之所依也 。蓋後念之心心所 ,必俟前念之心滅 ,讓現行之位 ,始得生起 ,故前滅之心 (意根 ),望後念之心心所 ,謂之等無間緣依 。 [31]聖教相違 :這是 「唯識九難 」的第三難 。外人問曰 :如果沒有心外實有的色法 ,為什麼世尊在 《阿含經 》中 ,說有六根 、六塵的十二處的教呢 ?論主答 :其實這六根 、六塵 ,仍是依託內識所變現 。世尊為了要破眾生的我執 ,證得我空 ,故說眼等六根和色等六境內外處的教法 。同時為遮除斷見 (外道計眾生死後斷滅 ),說有中陰身續於死後一樣 ,都是隨宜的方便而說 ,非許實有 。為化導執有實法的眾生 ,證得法空 ,才又說這唯識之教 ,使知外法也不是實有 。 [32]《瑜伽論 》:全稱 《瑜伽師地論 》。彌勒講述 ,無著筆記 ,梵語 Yogacarabhumi ,略稱 《瑜伽論 》。為瑜伽行學派的基本論書 ,亦為法相唯識宗最重要的典籍 。內容記錄作者聞彌勒自兜率天降至中天竺阿逾陀國之講堂說法之經過 ,其中詳述瑜伽行的觀法 ,主張客觀對象乃人類根本心識的阿賴耶識所假現之現象 ,須遠離有與無 、存在與非存在等對立之觀念 ,始能悟入中道 ,為研究小乘與大乘佛教思想之一大寶庫 。本論全書判為五分 ,名稱是本地分 ,攝抉擇分 ,攝釋分 ,攝異門分 ,攝事分 。五分的大要為 :一 、本地分 :這是前五十卷的內容,此分廣說瑜伽禪觀境界十七地之義,以境、行、果三相攝十七地,這是本論的主體。二、攝抉擇分:次三十卷,略攝十七地,顯揚本地分中未盡要義,發揮唯識道理,於境談八識,於行詳菩薩,於果說無住涅槃。三、攝釋分:次二卷,略攝諸經,解釋諸經之儀則。四、攝異門分:次二卷,略攝經中所有諸法名義差別。五、攝事分:後十六卷,明釋三藏之要義。參閱本地分十七地。 [33]業種 :善惡業之可生苦樂果者 。猶如世間之種子 。《楞嚴經 》一曰 :「業種自然 ,如惡叉聚 。」《止觀 》四上曰 :「業種雖久 ,久不敗亡 。」 [34]染淨依 :生識的九緣之一 。染淨依即第七末那識 ,一切染淨諸法皆依此識而轉 ,指眼 、耳 、鼻等前六識 ,於色 、聲 、香等六塵境上 ,起諸煩惱惑業 ,則轉此煩惱染法歸於第八識而成有漏 ,若六識修諸道品白淨之業 ,則轉此道品淨法歸於第八識而成無漏 ,故稱為染淨依 。但此第七識亦依第八識而能轉 ,第八識依第七識而隨緣 ,更互為依 ,遞相倚托 ,故染淨依為眼等八種識之緣 。 [35]開導依 :謂前生之心王開路引導後生之心王心所也 。 [36]諸根互用 :諸根互用者 ,謂如來眼等諸根 ,互相為用 ,自在無礙也 。經雲 :如來一根亦能見色 、聞聲 、嗅香 、別味 、覺觸 、知法 。一根既然 ,諸根亦爾 。是也 。(一根者 ,即眼 、耳 、鼻 、舌 、身 、意 ,六根中之一根也 。) [37]決定心 :謂人一念之心 ,於所緣境法 ,既能分別 ,則審知善惡 ,決定不謬 ,是名決定心 。 [38]等無間緣 :唯識宗所立四緣之一 ,又作次第緣 。指由前念之心法開路 、避讓而引生後念心法的作用 。等 ,同等之義 。前念與後念的心與心所之數 ,雖有增減 ,而各自之體用同等一樣 ,並無一法而二體並起者 。前念 、後念各為一而相等者 ,即稱為等 ;前後二念之間 ,念念生滅 ,剎那不停 ,無有間隔 ,稱為無間 。無間緣者 ,前心與後心之間 ,無有間隔 ,縱經若干時 ,前念之心法直與後念之心法為生起之緣 。《成唯識論義演 》曰 :「此緣 ,約四義辨 ,一前念於後 ,二自類無間 ,三等而開導 ,四令彼後念心定生 。」 [39]意根 :六根之一 ,二十二根之一 。「根 」為能生之義 。六根中之前五根所對之境為四大(地、水、火、風)所形成之色法;意根所對之境則為心法,對法境即產生意識。根者能生之義,故眼根對色境而生眼識,乃至意根對法境而生意識,故名為根。《大乘義章》四曰:「六根者對色名眼,乃至第六對法名意,此之六能生六識,故名為根 。」 [40]染污意 :為第七末那識的別稱 。此識為迷染的根本 ,以第八阿賴耶識為所依 ,又以阿賴耶識之見分為所緣 ,誤以為自內之我 ,而生起我執 。常與我痴 、我見 、我慢 、我愛等四煩惱相應 ,故稱染污意 。 [41]四緣 :此為小乘佛教阿毗曇師的因緣論 。即一切有為法生起所憑藉的四種緣 。四緣常與 「六因 」同時論述 ,「四緣 」系從 「果 」的產生而考察各種 「因 」的起源 ,「六因 」則側重說明業報得以產生的條件 。阿毗曇師以為 :一 、因緣 ,即產生自果的直接內在原因 ,例如由種子而生芽 ,種子即是芽之因緣 。二 、等無間緣 ,又稱次第緣 ,即心 、心所之相續中 ,由前一剎那讓路而開引後一剎那生起的原因 。亦即心 、心所於 「過去 」之前一剎那滅謝 ,復給予 「現在 」的後一剎那生起之力用 。三 、所緣緣 ,略稱緣緣 ,指心 、心所所攀緣外境 ,一切外在事物對內心所產生之間接 、直接之緣 。例如眼識必以一切色為所緣緣 ,耳識必以一切聲為所緣緣 ,乃至意識必以過 、現 、未等一切法為所緣緣 。四 、增上緣 ,指上述三緣以外一切有助於或無礙於現象發生之原因條件 。大乘之說 ,則以一 、因緣 ,指一切有為法中能親生自果者 ,如麥種生麥 ,稻種生稻 。此因緣之體性有二 :一為種子 ,指第八阿賴耶識中所含藏的善 、染 、無記等一切法 ;此種子於異時能引生自類之種子 (稱為種生種 ),於同時能生起自類之現行 (稱為種生現 )。二為現行 ,指眼 、耳 、鼻 、舌 、身 、意 、末那等七轉識之現行能熏成本識 (即第八識 )中之自類種子 (稱為現熏種 )。二 、等無間緣 ,謂心 、心所之生起系由前念引生後念 ,念念相續 ,無有間隔 ,此說與小乘大致相同 ,惟唯識宗主張八識之體各自有別 ,故各自產生前後無間之相續關係 ;小乘則認為異識之間亦可互相形成等同無間之相續關係 。三 、所緣緣 ,凡心 、心所之對象成為原因 ,而令心 、心所產生結果之時 ,心 、心所之對象即稱為所緣緣 。此又有親所緣緣 、疏所緣緣之分 。如 《成唯識論 》卷七所說 :「若與能緣體不相離 ,是見分等內所慮托 ,應知彼是親所緣緣;若與能緣體雖相離,為質能起內所慮托,應知彼是疏所緣緣。」此乃小乘未談及之深義。四、增上緣,亦如小乘所說,指上記三緣以外的一切法生起之原因條件。惟此緣範圍甚為寬廣,如小乘所說之六因,悉得攝入此中。 [42]我我所 :我指自身 ;我所指身外之事物 ,執之為我所有 ,故有此名 。《大智度論 》卷三十一載 :「我是一切諸煩惱根本 ,先著五眾為我 ,然後著外物為我所 。」又執著有實我之妄情 ,稱為我見 ;執著僮僕 、住宅等為我所屬之妄情 ,則稱我所見 。 [43]薩迦耶見 :漢譯為 「我見 」,即執著五蘊假合而有之身為實我之見 ,亦即五見中之身見 。 [44]根本煩惱 :又曰本惑 ,本煩惱 。謂大乘百法中貪 、嗔 、痴 、慢 、疑 、惡見之六大煩惱也 。惡見以外 ,謂為五鈍使 。開惡見之一 ,則有身 、邊 、邪 、取 、戒之五見 ,此謂為五利使 。合而為十 。謂之十隨眠或十使 。共為根本煩惱 。其他為隨煩惱 。又五住地之中 ,第五之無明住地為根本煩惱 。其他之四住地為枝末 。 [45]無相 :一 、於一切相 ,離一切相 ,即是 「無相 」。二 、涅槃的別名 ,因涅槃離一切虛妄之相 。《涅槃經 》說 :「涅槃名為無相 ,以何因緣名為無相 ?無十相故 。何等為十 ?所謂色相 、聲相 、香相 、味相 、觸相 、生相 、住相 、壞相 、男相 、女相 ,是名十相 ,無如是相 ,故名無相 。」 [46]邊見 :五見之一 ,十隨眠之一 。五見之首為身見 ———即我見 :有了我見 ,即計度我為死後常住不滅者 ,或計度我為死後斷滅者 ,此即佛教所破斥的常見或斷見 。 [47]隨煩惱 :由煩惱心所衍生出來的心理狀態 。隨即衍生 、滋生的意思 。在 《大乘百法 》中說有二十種 ,這二十種煩惱 ,隨逐於心 ,隨心而起 ,所以又名 「枝末煩惱 」,或 「隨惑 」。它可分為三大類 ;一 、小隨煩惱 ,即忿 、恨 、覆 、惱 、嫉 、慳 、誑 、諂 、害 、 十種 ;二 、中隨煩惱 ,即無慚及無愧二種 ;三 、大隨煩惱 ,即掉舉 、惛惛沉 、不信 、懈怠 、放逸 、失念 、散亂 、不正知等八種 。 [48]悔 :悔者 ,恨也 。謂所作之過 ,蒂芥胸臆 ,不能自安也 。(蒂芥者 ,謂刺鞭也 。) [49]惛惛沉 :使心盲昧惛沉鬱之煩惱也 。八纏之一 。 [50]掉舉 :此為心所有法中的大隨煩惱心所之一 。掉舉是心不安靜 ,妄動浮燥 ,障礙禪定 。 [51]懈怠 :此為心所有法中的大隨煩惱心所之一 。懈怠與精進相反 ,既不修善 ,亦不斷惡 ,甚而對惡業勤奮 。 [52]放逸 :心所有法中大隨煩惱心所之一 。放逸者 ,放蕩縱逸 ,於染法不能防 ,於淨法不肯修 。 [53]悔 :此為心所有法中的不定心所之一 。悔又名惡作 ,對於先所作的事生起悔心 。 [54]忿 :心所有法中的小隨煩惱心所之一 。忿者忿憤 ,是對於違逆之境 ,所產生粗暴的身 、語表業 。 [55]無慚 :此為心所有法中的中隨煩惱心所之一 。無慚是慚之反 ,即沒有羞惡之心 ,不顧本身人格尊嚴 ,拒絕賢人的教誨 ,不接受世間出世間善法 。 [56]無愧 :此為心所有法中的中隨煩惱心所之一 。無愧是愧之反 ,沒有廉恥之心 ,不顧世間清議 ,不畏社會輿論 。 [57]散亂 :此為心所有法中的大隨煩惱心所之一 。散亂即不專心 ,令心流蕩 ,障礙正定 ,阻止善慧 ,增長惡慧 。 [58]忘念 :忘念者 ,煩惱相應念為體 ,散亂所依為業 。 [59]惡慧 :《瑜伽論 》卷六十二雲 :「云何惡慧 ?謂住自見取 ,執不平等難捨言論 。」 [60]失念 :唯識宗立五位百法 ,此為心所有法中的大隨煩惱心所之一 。失念即是遺忘 ,心意散亂 ,對於所修善法不能明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