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義蘊 ·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四(末)
密州開元寺道邑撰
上二界全多分無故者,不定四中,悔、眠上二界全無,尋、伺二界多分無,唯初禪少分有。又二界中,無色界全無,色界多分無也。
有欣上至惡法亦是瞋者。此中不以善為上,染為下,但從所欣所厭為上下也。故說貪是欣上之惡法,嗔是厭下之惡法。所欣之中亦通於善,愛佛貪滅亦貪故。所厭之中亦通於染,緣他見等生嗔忿故。
然說惡至從果為言者。問:惡作即厭,前說大乘,厭通三性,說無貪等。既爾,惡作即通三性,今何故說從果為言?答:此既於果假立因名,故因從果說通三性。若不從果而從厭者,乃至無貪及嗔欲等通於三性。無貪嗔等雖體即厭,不名惡作,本欲明悔,惡從於果,立此名故。
是我惡邊作者,先不作時,名為惡邊,起嫌噁心,名之為作,故云是我惡邊作也。或應雲是我邊惡作,文言倒也。
俗雲措、作一體異名者,措音倉各反,是失錯、錯亂之字,與作全別。俗無此言,實是措字,應為尊放反也。
或復有義,至聚上假立者,總聚謂總五蘊身,別聚即心、心所。
惛沉障止引沉沒故等者。惛沉、睡眠,二俱沉昧,故合為蓋。言障止者,止謂靜慮之義,厭諸染法,由惛沉等生諸煩惱,故障於止。掉悔粗動,故合為蓋。舉者,行相高明,謂諸善法,由心掉動,善法不生,故障舉。舍者,任運平等,平等靜住之義,心猶豫時,舍必不生,故疑障也。隨彼聚至所為體故者。此說善、無記悔、眠,即以善、無記心、心所為體,隨彼多少,總聚立也。善中必無,輕安可有?余善及觸、欲等無記,准可知。
不言無記,彼是通言者,但言染、不染,追變為體,互攝染、淨二種無記,故是通言。
三、從果至名意言境者。問:此雲意所取境名意言境,為能詮言即是意之所境取,為言所詮境名意言境?答:今取彼言,是意所發意之境故,名意言境。若言所詮境即通諸法,此不由意之所發故,無因果義,非此所取。問:若言即意境名意言境,與第二解復有何別?答:寬狹雖同,此據因果,彼約心境,望義別也。
亦通一切至故偏說者。此文通會前三解,皆有此義。今此境者,通一切法者。此亦結前三解。然唯初解,從喻為名,其境可通一切法;若後二解,唯取名言為境,即不通一切。據言所詮,理亦無妨。然前三解,初釋為勝。
名不自及如涅槃者,此亦據無為之法與名言都不相攝論,實即一切法皆言不及也。
身心若至俱通思慧者,此說尋、伺皆通安、不安住。論中且據不安,故二皆言匆據也。問:尋、伺皆通思慧,俱安、不安,此二何別?答:粗細異故。自雲尋粗不安,伺細故安者,此義不然,論說俱以安、不安為業故。
或思名安徐等者。此解別配思慧,理稍難詳。何者?且論雲尋伺並用思慧一分為體,今安不安住必不俱時,豈思與慧不許俱耶?下別配淺深推度,亦有此妨,故取前解為正。又此疏雲思細慧粗,論中粗轉細轉別配尋伺,豈可思慧亦別配耶?然以簡擇相粗別配于慧,不以思慧別配尋伺,不違論也。
不深至推度是伺者。問:尋伺並用思慧為體,豈此思慧為尋之體,則二俱不深;為伺之體,則俱深推度?答:思淺慧深,行相定爾。但起尋之時,思增慧劣,故云不深推度;尋起伺之時,思劣慧增,故說深推度是伺。問:若爾,何故對法尋伺二中,俱言推度不推度耶?答:彼約思慧行相,故云推與不推;此據尋伺相顯,故說淺深為異。說以慧為尋體,望伺仍是不深也;若以慧對思,可言推不推度,故無違也。
然對法至顛倒逆次者,彼論第一云:尋依思依慧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追求行相意言分別。伺依思依慧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伺察行相意言分別。如是二種,安不安住所依為業。此論以不深推度,深配思慧,即順次第也。彼中以推度不推度配思慧,非如此論,故云逆也。
問:至所對別故者,悔、眠既假,何不同尋、伺而言世俗?答云:所對別故者,尋、伺據假實門,悔、眠據世俗、勝義門。又尋、伺約相待,故言假;悔、眠約他分,故世俗。又尋、伺二合成悔,眠、痴少分,雖俱是假,對望不同。
初定中間至方得彼定者。且初禪之中,通於二地。言伏尋染者,初禪九品惑中,非要全離一品,乃至多品,方能離染。但能伏盡染尋之惑,名離尋染,方入中間,不妨伺染猶未離故。若全離一品,乃至九品,即並伺染亦離,如何分二地別?問:同在初禪,尋伺二染,有何差別?答:粗細異故。
其無漏定至攝法不盡者,若依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即無漏定及已離初禪染等諸心、心所,應無三地差別。故疏釋云:是有染之類故,亦名有尋等三地。故瑜伽第四云: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慮,亦名有尋有伺地。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彼論既言依尋、伺處法,故知亦取有染類故,立三地也。五十六下,至彼地境界者,此但引問詞。彼復答云: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此師意云:彼論既言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故知五識有尋有伺。若唯意識,何得言諸?大論第一說至意不共業者,一、分別所緣,二、審慮所緣,三、醉,四、狂,五、夢,六、覺,七、悶,八、醒,九、能發身、語業,十、離欲,十一、離欲退,十二、斷善,十三、續善,十四、生,十五、死。今言尋求、伺察等七分別,即當第一分別所緣。
意地至有分別故者。問:前第五捲雲,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即苦受無分別,何故今說苦有分別,與憂相似?答:前論意說,通身為苦,迫心名憂,故說苦無分別,憂有分別。此中苦憂,俱說意識,故苦分別,似憂名憂。
欲界至必由意引者,非無意識導引,可許五識得生,此說不必要由尋伺意引。
何故五識至方名任運等者。此問意云:若雜集所言任運,即是五識自體,非尋伺俱得名任運,何故瑜伽所言任運,即說意俱尋伺方名任運耶?答意云:五識無分別籌度,但以因修緣境,名為任所。瑜伽所言七分別中任運,故說尋伺任運,強思分別,名任運也。問:若以五識無分別籌度名任運者,即應第八亦名任運,何故雜集唯言五識?答:通三乘說,不言第八,亦不相違也。
自性等亦然者,若心心所法性能緣慮,名自性分別;五亦有若自性強思,名自性分別,即唯意識。
此違定中聞聲。若前說無所有處定意,無尋伺故;今解不違明了思擇,名分別意,非要尋伺故。廣慧,聲聞以無色界心,遍緣三界法也。又彼言五俱有分別意者,約散意說。
極苦之處,亦有眠者,以地獄苦逼迫時,心漸惛昧,假說為眠。又鬼趣傍生,許眠無失。
皆容與。五、別境俱者。問:前言悔障止,眠障觀,此即悔眠與定慧不得俱起,如何論說行相無違?答:前據等引及殊勝慧,故說為障。此約等持聞思劣慧,悔眠可與俱也。問:尋伺依慧,如何慧俱?答:依思分者,可慧俱故。問:前言思慧合成心,既必有慧,何得更與慧俱?答:覆誑貪痴分,得與貪痴俱。此說思分,慧俱亦爾。又約別引,俱亦無失,前解為勝。
聞、思位中有悔、眠故者。問:眠無耳識,因何有聞?答:因先所聞睡眠位中有慧生故,亦名聞慧。故瑜伽說:聞謂比量。睡眠時既無說者,實不聞教。但第六識思惟聽教,似耳識聞,故亦名聞也。疏解:眠位說有思據決定者,故不言聞。或疏為正論言聞、思,義兼於悔,不說眠故。
此異熟生心非實異熟者,此說眠與異熟生俱,非第八也。故此與前第三卷明第八識中無散動故,文不相違也。此言尋伺亦然者,後解尋伺非異熟俱,亦非真異熟俱也。
又解彼時至據本有位者。問:此何本有?答:有多釋。一云:無聞比丘欲界本有,由先得定,有天眼通,見上、中有,即便起悔者。此理不然。中有之身,亦具五蘊。若有中有,即是生彼,如何上界更有悔耶?又天眼通力上界系,彼俱之悔,云何得是下地系耶?若悔是上界系者,即是上緣於上,云何此說下緣於上?亦不見惡作通上界文。若退天眼已,方起此悔者,既無天眼,如何見彼中有?故為不可。又一解云:中有滿心謗滅,便生地獄。地獄本有,起此悔者。理亦不然。此說邪見、悔俱。地獄既無分別煩惱,如何得有邪見?又一云:第四禪本有者。亦為不可。中有起謗,便生地獄,必不生上,故皆不當。今應釋云:疏言此據本有邪見、悔俱者。此約余時欲界本有悔,修上定說,非增上慢,故不違理。
六十六說至皆已斷故者,彼文意說,二乘無學煩惱之縛盡故,彼身中有有漏諸法,皆名已斷,約已斷故,名非所斷,即此有漏諸法,皆名非斷,故此睡眠,亦通非斷。問:悔眠二法,俱欲界系,何故悔離欲斷,而眠乃通非所斷耶?答:悔唯戚行,多與憂俱,故離欲舍,眠行通欣,由段食起無學段食,故眠不斷。
後解雖非至如憂者,謂此尋伺,雖不與根本後得智俱,然與加行心俱,未趣真無漏道,而能引彼真無漏智,與憂相似,故說尋伺通無漏也。
顯揚第二至極趣入等者,謂八道支中正思惟支,能令心尋求極尋求,趣入極趣入。此說尋伺各有淺深,故言極也。尋伺二種,俱是正思惟支,故皆無漏。
問:既引至語言因故者,彼經解脫月菩薩等三請,金剛藏菩薩釋十地義,彼第一請頌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說諸上妙地,有力不解釋。論牒頌解云:覺者觀是,即尋口言行,即是語言因。既言淨覺,此即無漏,尋為語言因。今論何不引之,而引正思惟為證耶?答:若依梵本等者,此答意云:若說覺觀,理合是尋。准梵本,既雲僧羯臘波即是思惟,元非覺觀,翻譯失錯,實不是尋。今此論引,與梵本同,與此方十地論別也。問:據此方別,若准梵本,即彼此二論不違返。問:設僧羯臘波是思惟,更加淨字,與此所引少別,何得言同?答:淨思惟,即八道中正思惟支,俱語言因,故不違也。以七十三至四句為證者,彼云:有思惟真如非觀真如,謂以分別所攝如理作意思惟真如等,此句通有漏及無漏有分別智;有觀真如非思惟真如,謂通達真如時者,此句唯無漏分別智;有思惟真如亦觀真如,謂通達後相續思惟非安立真如者,此句通加行後得無分別智;有不思惟真如亦不觀真如,謂離如理作意思惟諸相者,此句通一切緣色等心。
若准至初靜慮五支者,初禪五支:一、尋,二、伺,三、喜,四、樂,五、心,一、境性支。佛既無尋、伺,故闕初二支。疏解:即慧、思者,佛雖無尋、伺,有思、慧故,得為初禪能治支。亦如佛雖無尋、伺,得有正思惟支也。
攝論第四:遠行等者,遠行,謂從無始來,緣歷諸境。獨行者,此說一意,無第二故。無身者,心非色法,無積聚故。?於窟者,在身中故。
初以經證,後以理成者,經謂前楞伽、十地等,理謂廣引莊嚴頌也。
無色無轉變可如乳等者,無色謂心法,不可轉變如乳。
彼論引至言貪瞋等者,彼破經部云:既言貪瞋等染惱其心,即是異心別有嗔等心所。若體即心,豈可心染惱心耶?
謂空界色,此在內界者,此非虛空無為在內,身中骨肉門隙,有此空色,名空界色,簡外空界色,故言內也。次前引至應為返質者,六界唯言識,不許心所俱,乳喻唯言色,欲界無心等,色無色界,意相准知。
若爾至心聚之中者。此意說許心之言,若攝心所,即貪信亦入初句能似聚中。復言似貪信等,更以誰為能似?
總心聚至貪信等現者。此說其總許心似二現中,亦說貪信等各自似貪信等二分現故。第二三句別舉云:如是似貪等,或似於信等。
又解心所不應心故等者,前解約總別聚異,總中別出染淨心所為二別句,此解初句獨明心王自體似二現,第二三句染淨心所自體似二分現,以心所不離心故,故說如是似貪等言。
即此一句通二頌訖者,以一句共為親依,即解初頌五識,第二頌中意識皆依本識故。
外道作意,五根、境等。問者,作意、心所,何名外緣?內依本識,為現?為種?答:一云:種子親生,故說為內;作意等,疏名為外。一云:恆續不闕者,名內;或時不續者,名外。由此七、八現行,並諸識種,並內緣攝。六識作意及境等,有時不續,故是外緣,以眼根等亦暫闕故。二解俱得,疏約前釋。
或厭於心,或異緣者,謂無想等三,由厭心故,意識不起眠悶二法,由疲極等,名為異緣;又無想等三,大乘但由厭心,小乘別有實法緣礙,前解為正。
雖總言六,遠三近一者,眼、耳、身三,初禪系,與無想遠;意識當地,言近一;鼻、舌唯欲界,略不說之。又解:三識先無,意識後滅,故言遠三近一。問:若爾,應言遠五,何說三?答:此於當界分近遠也。今取前解。
異生潤生至如此外道等者。問:此師中有既許想生,中有末心對法說染,即是從天沒生欲界等,亦有現行潤生,何故此言唯種子潤?答:據本有說,故言唯種。或此師不許中有染心,故作是說。
然上座至亦無有心者。此說無想中有,不許有心,非余中有也。今言恐此前師亦作此計者,此乃疏主設遮,豈可前師不信對法中有末心亦是染耶?或前師說對法言中有染心,約余趣說,非無想天,故為難也。不爾,卵生至必有意識者。卵生生在母胎,未有意識,若以三分分之,即名本有初。攝論云:如余本有初,既入喻中,便無所立。故今料簡,應除彼也。問:如卵生者,初出卵時,必大惛昧,轉識不行。若三分分,亦名初分,何無過耶?答:疏中因、喻皆言天趣,即已簡訖。設取論中因、喻,應言許除悶絕,本有初故。如余本有初,即無過失,彼出胎時,悶絕攝故。
非中有末可起報心者,謂無想異熟必依報心種立,前師彼天本有初位既無轉識,無想異熟便無立處,故說中有末位起此報心,依此種子立彼果故。
即彼凡夫第三天處者,其實下三天亦兼聖者,以上五天唯聖所居,故說下三為凡夫處也。
即能引發無想定思等者,疏有三解:初解,以一、現思能感總、別二果;第二解,雖是一思,約分位別,有心、無心感二果故;第三解,二、現思感二果。問:此中三釋,何者為優?答:初釋最善,無想異熟果體因說,感總、別報為行支故。第三釋,理亦可通。前、後現思感總、別報,前是正行,後是兼支,無違理失。其第二解,以無心位感彼別報,理稍難詳。豈有無心思種能感彼天,經五百劫,令心、心所都不行耶?又以思種獨能感果,未見斷文。由定力能感彼者,亦應感總,許有力故。又無心假定,但有遮心不起之義,何能有力感彼果耶?又此論言:即能引發無想定思,能感彼天異熟果故。此即現思,不言所引。然想定種能感彼果,故知不可。疏主且約假果,以假定為因,然未必取此為正。問:今言感彼別報,為說感彼有心之位異熟識?為說感彼假、實異熟耶?若唯感現識,不應說感無心。若言但感無心,云何實思而感於假?若感彼假異熟所依之種,種由現有,云何不感於現,而但感彼種耶?答:今以義准,唯感彼天異熟意識,不感無心之位。何以然者?彼天初位必有異熟生得之心,此心若非修定時感,更是何時能感?問:若不感無心,如何說招無想異熟耶?答:此假異熟依生得種,種隨現識,說感無心,理亦無失。
於不定中至別出故者,顯揚十九云:如是業有五種決定:一、現受決定,二、生受決定,三、後差別受決定,四、受報決定,五、作業決定。問:此五業皆言決定,如何疏解通不定耶?答:三、時雖決定,報不必定轉重輕;第四、報決定,受時未必定;第五、作業決定,而報與時不言定故。由此故,五業雖皆言決定,而報、時等互有不定也。問:顯揚既言業有五種,何故第五獨言作業?答:前四從所招果說能招業,第五不望所招亦有決定。問:如何作業不正約果說名決定耶?答:如宿習持戒,令生決定,還修善根;惡習亦爾。
地地重生者,先於欲界已得此定,得後生色界,地地之中重起此定,故言重生。有本云:地地容生於理為勝,非一一地必要鬚生,容可生故。
此師至亦成後報等者。於欲界身退失此定,後欲界身還得不退,即生彼天。此望前定,得成後報。問:前定既已退,即不感果,何成後報?答:前定雖退,由後定力資彼功,能令感果,故成後報。
有義至能引現前者。此約退遍淨已下染者,於下三禪能起此定,有惑潤故。若唯退第三禪染,非下二者,唯於第三靜慮能引現前。若不退下三禪染,而於此定未極薰習修而暫退者,即於無雲等三天處重起此定;若極熏修而不退者,必生彼天。
雖知離染至亦得此定者。無想與下三天,同離第三靜慮染,然以薰習修有上中無想定力未殊勝者,未生彼天,故生下三天,更修習已方受彼果。若雲離染齊故要生彼天,下三靜慮為例亦爾,離染齊故,下二天處應當不生。
以無想定為患現行等者,非如滅定無漏慧引。言此上有勝住生者,淨居為勝住,聖者為勝生,或以滅定為勝住生。
修禪、無色義各勝者,四禪受勝,無色想勝;今入滅定,彼為勝障,故偏厭之。
准得至後超一地者,此有二解:一云:從識處心,即取有頂心入,此超無所有一地也。一云:取無所有處心入彼定,不以有頂心入,名超一地也。此解為正前解。若以識處心入有頂名超者,如何可言得無所有處心後超耶?問:若己以無所有心超入此定者,如何論雲必以有頂游觀無漏為加行入?如下疏中,自有兩釋。
瑜伽至而入此定者。此約加行所緣之境,有斷二種:初以厭非想非非想心、心所相為加行入,後以緣真如相為加行入。前約初修,後約久習。經中二因,准此應悉。依非想至微微時,名不思惟一切相也。
又此無心至有心勝定者。此以非想非非想定,名下品有心勝定。謂有心八定中,此最居後,故名下品。最微細故,名為勝定。由此二義,能引無心勝定。第四禪心,雖引無想定,彼由不具二義,但引無心之劣定也。六十二說至當言無漏等者。此中文意,展轉釋也。云何此定而言無漏故?次由與煩惱不相應故。云何此定不與煩惱相應故?次釋云:非是相應法故。云何非相應法?以無所緣故。由無所緣故,非煩惱生。由斯此定是出世間,故無漏攝。
對法第五至唯超一間者。此與瑜伽十二同,謂從初禪超入第三靜慮,從此第三超入空處,從此空處超入無所有處,從無所有處超入滅盡定。由未自在,唯超一間,不能從初超第三定而入第四,以其隔遠,力未能故。此超一間,亦名師子頻,申上下超,各依次故。若爾,至此有二解者。問:初解說隨加行心立,即此定亦初禪等有對法,此論依非想處,復云何通?答:彼依初習,唯依非想,此依八地及如來等,通諸定也。問:既不依悲想種立,末後一二念,何須起彼心?答:以彼想細,易息滅故。
第二、解至想地為依等者。問:此依非想,何種子立?答:此既自在,不要依初滅定微微心種立此定也。但依彼地串習游觀心種即立之,以極微細故。疏自解云:從微微心種上立,是初起,非超也。問:不更熏彼地心種,如何依彼立滅定耶?若元已薰習,故說立者,應恆在滅定,以舊種恆有故。答:由初禪等定加行功力,令彼地種有防心,不起功能,故依彼立。若無加行,彼種無力,即引滅定,故無恆在滅定之失。問:彼地既無能厭,豈有防心功能?答:初定等心亦能厭故,不必要依能厭種也。
通有為無為等者,此諸法中通有為無為,然有為中通漏無漏,今此滅定是有為是無漏,從所依種故也。言意成天至色界不爾者,謂經說超段食意成天身,能入出此定,由小乘未信第八識故,說意成天是色界,今大乘非之,故云不爾。雲不爾理,如次疏辨。
釋此經等者,經中但言意成天身,能復起此定。由舍利子不信第八識本意,唯說色界後起,出現不了,謂是無色,由未信第八識故。今意引此為證者,經言超過段食,名意成天,即明色無色界俱是。又出現謂是非想,亦明非想是意成天。經既雲隨受一處,意成天身,能入此定,理通無色。但由彼等不知第八,偏言色界,不遮無色,得入滅定,故以為證。
出現不了至謂是非想者。問:色無色界俱意成天,身子出現俱未信第八識,何故舍利意說,欲界退者色界後起,出現謂是非想天耶?答:身子說有不還退起,色界染者得生,色界重起此定出現,約不退染者,從欲界後必命終生非想天,唯後一地許未伏故,由此謂是彼地後起,故訶舍利,以彼兩人俱不許有種潤生故。
然舊諸師至即小乘說等者。此釋瑜伽五十六文。彼論云: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托色所依方現前故。此據未建立阿賴耶識教,若已建立,於一切處皆得現前。古師解此文,言未建立阿賴耶識教即小乘經是,已建立即大乘經是,故疏非之。
或此文意與五十六別者,彼論通約諸聖,故言未建第八教者,色界後起;已建立者,於一切處皆得現前。此文但據一分信第八者,故言已信生無色界亦得現前,不言未信無色界後起。又說已建立教於一切處皆得現前,即通二界皆得後起。此可唯說無色,故言一分聖也。又瑜伽說已建立教一切處起,此便太寬。亦有已信第八,於無色起此定故,如菩薩等。此論據一分小聖不愚法者亦後起,故言一分。此解為勝。對法第十至此第二解者,前言對法第十,正與此同,即許無色得入滅定。今復說無色不安靜異熟故不入此定者,即彼對法中更為此第二解也。言不安靜者,彼無靜慮故,不如色界。
約實亦得者,對法雖言無色,不入此定;若約異義,即信第八者,無色亦得入滅定也。又此言異者,誤應為實字,宜更詳之。
攝論第三:至五人得者,三乘、無學、不退菩薩,及不還果。
若爾,至四句中等者,彼問云:若已離色界欲者,一切皆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耶?設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者,一切已離色界欲耶?彼論答:有四句,初句謂依未至定,已離色界欲,而不能得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第二句謂諸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界,而起厭背,第四靜慮行,恆現在前,舍斷結道,依勝進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第三句謂即此行者,勤求離欲,依斷結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第四句謂除上諸相。彼第二句意,說不還果,要得第四根本靜慮,依六行道,漸次能入無色解脫,方起滅盡定。此師既唯斷欲界一切修惑,即得滅定,何必惡第四靜慮,方得滅定?與彼相違,故今為問。
五十九至唯第三果。此約先伏欲界俱生見諦,便證第三果,超前二果也。
若爾,異生應唯種潤者,若不還伏惑,唯種子潤;異生亦有伏得無所有處已下惑者,應唯種潤。若許爾者,即應異生畢竟不生色界,以欲界種能潤生故。
然異生至應生上界者,謂如異生有離欲者,亦不伏欲界我見俱愛等,既不以愛等潤欲界生而許生上,故例不還雖有色界等種,亦應不以色界種潤而生非想。
不爾,聖種應強異生者,若不還種子,不由無漏資力而能潤者,即強於異生種子,聖不藉現即能潤故。
餘二句可知者,謂在下斷下,在上斷上也。
若伏下一地,或五地等者,此中一字誤也,應為八字。伏八地即初師,伏五地即後師。問:此伏上地,何得言下?答:此中言下,非據九地之上下也。但以先斷名上,後伏名下。又下字亦誤,蓋當為上字耳。問:設伏八、五地惑,得此滅定,云何疏說不得二無為耶?答:不動想、受,通擇、非擇滅。今言不得二無為者,由不斷惑,不得擇滅;二種無為,非非擇者,亦不得之。若據前師,二皆非擇;後師不動,亦擇滅攝。疏言總也。
攝論說至起煩惱等者,謂菩薩後得智中,思欲利生,至有漏心,方起煩惱。若約未現起惑,可與後得智俱,皆不為失。
有從初地至第三卷引者,謂前舍阿賴耶中,第三師引集論說,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如咒藥等。准彼文不言得滅定,然以此論既言已伏惑離無所有貪而得此定,故知彼說十地能伏一切煩惱,即明入地菩薩皆得此定,故以為證。不爾,引之何用?
又說至觸三種觸等者,瑜伽第十二云:出滅定時,觸三種觸:一不動觸,二無所有觸,三無相觸。謂出定時,多由三境而出於定:一由有境,二由境境,三由滅境。於出定時,由此三境,如其次第,觸三種觸。此言觸者,心所觸也。言有境者,謂五蘊內身也。緣此境故,出定之時,觸不動觸者,不為我見慢等之所動故。言境境者,謂六塵境,非一也。緣此境故,出定之時,觸無所有觸,無有貪瞋痴等諸煩惱故。言滅境者,謂無為也。緣此出定,觸無相觸,無男女等十種相故。又依空無願相,如次配三。
以末摩有悶生故者。末摩觸者,此雲死觸也。一身之上,別有節穴,觸之便死,故云死觸。問:死即非情,如何有悶?答:將死之悶,由觸引生,故不違也。又似死名死,不是非情,實為悶耳。
或此俱是觸處少分。問:前別解眠悶,既說疲極風熱等緣,既是觸處,因何此總解中,復言觸處少分?答:前據所引身位,即通十有色處,此就能引之緣,故唯觸處少分。
三界皆有死生悶絕者,問:無色無觸處,如何此悶耶?答:唯無風熱末摩等緣,死生位中由惛昧故,意識不起亦名悶絕。
今即則然至所許為論者。問:既言第八,如何共許?答:此約能有命根,彼宗亦立,不言所有第八情也。
一念之中有四業者,瑜伽五十一云:謂若略說有四種業:一了別器業,二了別依業,三了別我業,四了別境業。今解彼論:第二了別依者,謂根身種子識所依故。初二第八境,次一第七境,後一六識境。彼說一剎那得四業俱轉,故知第八識俱也。
似四真中至所相無故者。此以初俗妄情,計執能相、所相有別;今推八四真諦中,並無遍計體用,故能、所相皆無別也。
非謂我至名為分別者。此言相分,是見分所取,名所分別。非謂我自證分,能緣相分,為能所分也。此即自證分,假稱我也。
安慧隨應解假實者,自證實二分假,我識變佛,我是他依實有,依他實有,依斯執實能、所取等,方是假法。二釋如第一疏。
或並有漏證分別故者,此解兩師並除佛及余無漏心,以頌言分別,即五法中唯有漏故。准安慧釋,菩薩後得亦有二取,此實皆無,非唯有漏。據增處說,且言有漏。
外境通能所取等者,謂妄執實能所取皆名外境,如執他心雖是外境亦名能故。
即與欲等愛結相應等者,謂此三界,皆有欲等愛結,謂心心所,墮在三界,與此愛結相應,系屬三界貪等,故言三界唯心。或此言欲等者,即以欲界等餘二界,謂心心所,屬此處愛結也。
又經部執至顯現所依等者。謂經部計無色界心心所法,唯觀虛空。此所觀空,是無色相,亦無實體。所取境義,離諸障礙,名為顯現。彼心心所,唯與此顯現虛空為所依故。既無境義,便同命根。故恐經部執為非心法也。
又前二師至但言三界者。前二番解頌分別之言,並說虛妄有漏心等,故此但言三界唯心等也。
空定唯空,非一實物等者。觀空之定,所觀之境,一切皆空。非是實人,非有實物,所觀為空。若實為空,即成乖反。又非人鬼等所見,實互乖返也。又多本作非一實物,於理為勝。
或意解思惟觀等者,謂實非金寶,意解思惟謂為金寶,此轉質無金用故,非此所說也。
即緣識之體者。此以識體為自性。性有二種:一、事,二、理。事謂識之體事,理謂義理,即我法等之義所依也。此二皆以識為自體,心等所緣,皆不離此識自性也。恐他以至為不定過者。此實非不定,恐他以為親緣離自法,故此遮之。問:他許五識親緣外塵,塵即是法,今以為喻,應有所立不成?答:有二解:一雲約別法塵,五境非法,如成眼識,以耳為喻;二雲設五皆法,前量已成,不離識訖,不闕所立。
此親所緣至如彼能緣者。此文意兼自證緣見,亦不離能緣,能所緣中,二隨一故,如自證。
以是法故至不可為因者。謂論言所緣法故者,是因法也。夫成有體宗,必用有體因故。今此因即有體法,空華無法,不入因中,非所緣故。
但總言相應,故通心者,若論中言如心相應法,即唯心所;若但言相應法故,即兼有心王,故論也。
初離有後離無者,勿以真理俗事為初後,謂論中初言我法為初故離有,後言空識言後離無。
處於中字,皆七轉聲者,此有二釋:一云:處於中三字,皆第七轉。於唯境聲,處中依聲,如言眼中之識,故中亦是依聲。二云:中字誤,應為等字。彼論言處,此頌言於,意會二文,何以解其中字?後釋為正。
據理而言,四事皆通者,准理,身不可通非情,今言皆通有情也。以處、時二亦通有情,如言王處、自在時等。或言通者,通定,思之可准。
舊真諦論處、時悉無定等者,處、時據定,彼論難令無定;相續不定,今難雲無不定也。余可准釋。
謂外量雲至余不能見者,此量相符,如鬼、人、天同一所時,唯一見水,余不見故;此量應雲有多相續,同一時間,於終南山處,應定一見,余不能見,此為宗也。因喻如疏。
但應說有意法處者,謂心心所,彼此共許,不離心故。二者以至五色根等者,謂五根第八相分,小乘未信,故且隱之,但說識種。若爾,種亦小乘不立,如何說之?答:彼雖不許第八中種,小部經中亦有種子,故說為根。此中言二,即會二十唯識中第二義也。非是前科釋外疑中第二文,不解釋密意等為第二故。
不說實有化生有情者。問:中有之身,既是業感,具五蘊成,云何非實?答:以中有身頓起頓滅,非如本有相續長時,恐彼執為實有情我,故非實理。實與彼本有相似,亦密說故。
其正體智至證依他者。謂前本問依他識性,今論答云:非無離言正智所證,正智證者即是真如。便乖問意。故此解云:其正體智自證緣見,亦是依他唯識性也。
現覺如夢等者,此法喻不全相似,然以夢中不分明執實心外,現覺亦爾,故以為喻也。起現覺時等者,謂從現量起執心時,現量見境俱無,正量部等境許長時,唯心間斷,不可言見及境已無,唯能見心滅,故合二師,故總舉也。
然實五至識妄執者,此釋特異,於常又違。論亦五識起俱生煩惱,同時意識不可起分別,寧容五俱之意有妄執耶?前論自雲後意分別妄生外想,不說俱時,一何乖反?然准前尋伺中,後正義師五無尋伺,五俱分別意識即許有之,故五俱意妄執何失?
但顯正義不是破他者,前已師他訖。今既小乘難云:但是五識現量取外,不說意識執外。故今解云:五識所緣之境,似意所執之外,實不取外,但如夢中之境,非實外也。此即會申正義不破小乘。
如質為緣至還見自心者。問:如以佗心為緣,但見自心之相,可言還見自心。如面質為緣,鏡之所現,但是影像,如何此言還見本質?答:鏡無實像,但由鏡故,令自識上有面像,現似本質,而名見質也。問:眼識亦能緣鏡像不?答:眼識現量,不緣妄境,但由意識以眼為門,緣影像故。亦有許五識緣假,如前兩說。
彼間等流,等者,有本作簡字者,誤也,指前因能變中,故云彼間。
然約第一解等流等者,解等流中,初以種生種,及種生現,俱名等流,總為第一解也。後若別解者下,唯前後種為等流,種生現即士用增上,此為後解。此中據第一解等流寬,並此異熟,即攝一切種子盡,正與前第二卷解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同。下言前後,准此應悉。
若約後解至心等生故者,今准後解,既唯前後種為等流,即種生現,可名士用,前已說訖,故不重雲但說作意望心為士用也,以稍疏故,與力勝故,此約法士用。
若前解至名生士用果者。前解既以種、生、現為等流,故遠望士夫所作,為士用果,此人士用也。
若後解至名增上果者。後解既種,自望為等流故,以種生現為增上。此言亦者,亦士用也,前已說故。
下文自例淨法亦爾者,此證前解分別唯有漏也。
由此道理,後亦不取者,由此既說能生之種,故知後例淨中,亦不取離系果也。
無漏有為至攝果不盡者。無漏果中除異熟,故有四果。下說無漏有為一切種子,於彼四果之中不攝離系,故言不盡。何以得知後淨法中互不攝離系?以前後文並有能生義故,故知淨中亦不攝離系果也。下論自言淨種現行為緣生故,故此中說除離系果。准此,有漏四果,無漏唯三。
通三緣者,除因緣。
如現行因,及異熟果等者,謂現行能熏七轉識因,望異熟現果,非因緣攝,以不次故;現業望果,亦非因緣,非自類故。
佛果上至不熏成種者。此中應言佛果八識不熏成種,唯言第八,疏文略也。
薩婆多至因為因緣者,彼有六因: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遍行因,五、異熟因,六、相應因。唯初能作,不說因緣。顯揚十八廣破五因,恐繁不引。
前滅一心,與後心心所緣等者。問:多少不均,如何言等?答:心與心所,和合似一,雖多少異,亦名齊等也。
又等者至唯一所等者。問:此與著名沙門,義有何別?答:彼但受與受為緣,想與想為緣,不望余法。此雖一心一所,可望余法緣緣,故與彼別。但非多法,故成等也。
入無餘非已,至無記心命終者,此據俱解脫。羅漢由願力故,得滅定命終;余非俱解脫及無願力者,即不能爾。問:受生命終,必住散心,非無心定已引,何故此說滅定命終?答:羅漢滅定,七、八二識既唯有漏非定,俱即散心也。言命終非無心定者,約凡夫及無願力說,故不相違也。門既有別,解如第三。
後報利益至智處生故者。此十地論文。言後報利益者,謂最後心身獲利益也。言智處生者,謂大自在宮也。大智有情所居之處,十地菩薩往彼名生。彼論云:現報利益受佛位故者。現身成佛,名現報利益。
然由異熟同一地故者,謂頓語菩薩至八地時受變易,必於第四靜慮下三處生。今言智處生者,往故名生,以下三天與自在宮同一地,故名生也。
據容受至三天處者,有本作據實,於理為勝。
瑜伽至自在住處者。問:淨居之外,更有住處,色界應為十九天?答:有解云:雖言超過,仍是色究竟攝,故唯十八也。有云:無想廣果天攝,故開自在,方十八。此解為正。
許佛亦往者,如梵網經說,從菩提樹金剛座說十世界海,復至帝釋宮,乃至一禪、二禪等,皆說法也。
生色界至於欲界生者,此說不還。欲界發心,於欲界受變易身。若生色界,必非欲界發心。經生者,無潤惑故,業力盡故。問:前問初二果,何故此說不還果耶?答:前問可於上界生者,不還亦是。既言初二果等,不還亦是等中。
不同初二果者,此初二果發心已後,可於欲界更受一生多生,然必於欲界身受變易也。
未得邊際定者,以第四靜慮為邊際也。
此言染識為緣及果者,為緣者,謂有漏為緣,能引無漏;及果者,謂從無漏所引有漏也。此前後有漏第七,但在欲、色二界,所引無漏,可通無色。問:此中論說有漏引無漏,何故此說無漏所引有漏果耶?答:疏意說下界有漏第七,所引無漏,得通無色;後生無漏,還後引下界有漏第七,故說果也。
然非一得相引者,下界無無漏,上界無不善,此不可上下相引也。又生得善異熟心,雖上下俱有,亦不相引,起無難故。第八異熟,上下相引,非此所說。
雲此言容故者,論中但言各容,互作等無間緣,非是三界漏、無漏,善、不善,一一皆能互相引也。有疏作三各者,誤耳。
有義,五至容互起故者。問:此師如何無漏識許依有漏根?答:此不依有漏根。准前第四卷,一師眼等五根,即五識種。識既無漏,種亦無漏。又此五識,以無漏意識為俱有依,故不違理。問:此解雖通,然違下論。此師既不許依有漏根,云何成立有漏五根,不發無漏識,應犯相符?答:此師約本計立宗,後師據先已成立。有五色根,故得為量,無相符失。
應立量至無漏識等者。此量有相違。決定量云:有漏五根應發無漏識,有漏不共根故。如(第六)生空觀第七識。問:既有此過,本量如何得成?答:出過量中,既自犯過,本量仍成。其過者何?答:宗犯違教,違宗因有不定。為如生空第七是有漏,故彼五根能發無漏識;為如有漏位第七是有漏,故有漏五根不能發無漏識耶?又本量立宗,應雲有漏五根不發無漏五識也。法中既加五字,即無相違之過。
若准前師至於理無違等者,前師變易身具有五識,故無違理,許無漏故;後師變易無鼻、舌識也。此約頓悟,以說八地得變易故。言隨其所應,從何界後引生無漏五識等者,此有二說:一雲約身,謂前師初起無漏五識必欲界身,唯欲界身入見道故,彼第八等即於色界身起也。一雲約識,謂初起無漏五識,必於欲界有漏五識後起,以欲界中具五識故;後起無漏亦通色界,以彼自有無漏五識為能引故。此二說中,後解為正,前明三識不約身故。此言隨其所應者,鼻、舌二識非上界故,又三界中非無色故,故言隨應。
此合八識至為無間緣者。欲界有四心,謂善不善,並二無記。色無色界,除不善,更添有學無學二無漏心,故成十二。若善中開加行生得,無覆中開四無記,即欲界有八心,色界有六心,除不善及工巧,無色界有四心,更除威儀及變化,更取學無學二不繫心,總有二十心,為無間緣。然欲界無變化,似非心故,實唯十九。或以上二界無漏心,替學無學,其數同前,廣如燈說。
見分亦至,故名所緣者。問:此疏所緣,亦變內相,與親何別?答:親所緣緣,約見分相,體不相離,相即是見,內所慮托,故說為親。今言疏者,由質為緣,能起影像,雖亦變相,相似於質,從質而說,故名為疏。
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者。疏釋云:三乘五姓各別,多少不等,如何相杖者。問:有漏第八,不緣無漏種,何得以五性為難耶?答:此約凡聖通言,故無有失。問:如佛第八,緣有漏時,質與影像,漏有漏殊,尚得相杖。今自他種,多少雖異,以他為質,於理何違?答:謂前師說,必杖他質,質與相分,理必杖齊,故作是難。佛杖有漏,他亦許之,其數仍齊,於理無失。問:自他種不均,不許他為質,自他根既等,應許杖他生?答:護法雖許自他根等,本欲破他,不欲翻顯,不可為難。又顯前師說,理亦違也。應難前師曰:自他根數等,可許互為緣,自他種不均,如何許相杖?
佛果五數至自無力故等者。此義難詳。且無漏智親證真如,豈托心王所變為質?又圓鏡智能現一切身五智影,豈不能自變去來之影?何要托心王耶?又無漏位智強識劣,如何心所自無力耶?由此與因定不相似。疏:言與因相似者,且約緣種等,托心王所變為質,非謂一切。
既非業至須藉質起者。此意說,如第八識是業果,故自體力勝,不必須質;第七俱生無力,故要杖質力起。問:如意識中,我見及善,心緣過未,亦非業果,豈有質耶?答:彼亦自有勝力,不同第七任運俱生,故此不說。前(五)心品至必有本質者。易了名粗,不深名鈍,自無力起,他引名劣。此言未轉依位,必杖本質者,且據業力所引第八為質故。然若據定通,非必有質,如上天眼見下三災等,此例非一。或雲此亦有質,以下界第八所變三災為質也。
因中,五識至所緣緣故者,此言自體,謂即能緣,其所緣相,許互為質。
能於余至前所緣緣者,前所緣緣,唯望心法以為杖故;此望一切,非順即違,非無緣故。
與後生至非前滅法者,滅相過去,以無體故,不可為緣,但與異住等有法為緣也。
或唯第三至無作用故者。第三,成也。如成辦工巧等業,必有作者、作具,其因最顯,故偏說第三有作用,非余無也。又有疏本云:或唯前三者,於理為勝。第字誤也。
取境續家族者,眼等六根及男女也,余准可知。
三者、至不取前位者。未知當知根,不取資糧、加行位。此唯有漏,瑜伽唯問不系,故不取之。
如五十七至及不系者,此初無漏根,言色界系者,以四善根,唯彼系故。然資位中,亦修彼定,亦色界系。疏中唯取決擇善者,以資糧位,多住外門,故略不說。問:五十七前文,說三根俱不系,何故後文乃說此根通色界系?答:彼論前問,幾根通不系,故答三根,以未知根通無漏故。後據此根通三位故,故說一色界系及不系也。
五十七說七根入無色者,信等五根,並意舍。言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者,謂超初二果,及俱解脫,並菩薩等,此一類能以三根入無色。余次第得果,及慧解脫等,此一類不能以三根入無色也。
空所等十一根可得者,等識處、無所有處。言十一根可得者,信等五根,意捨命根,並三無漏。問:五十七後文,只言七根入無色,不說命根,何故彼前文十一可得,即兼命根?答:若身下界得,彼定即無命根,故七根入無色。若身生,彼即有命根,故言十一根可得。可得之義,與此不同,故二文別。
非想地唯八者。問:如入滅定,必以有頂為加行入,既有無漏,即入後二根,何故非想不說之耶?答:據論相攝,彼地無漏亦有二根,然以根者殊勝發生之義,彼唯游觀極微劣故,由此彼論但說八也。
又解至名勝見道者。謂一類二乘,先得無色定,伏欲色界惑,入見道時,超前二果,此名勝見。勝鄰次故,亦傍修也。
非如小乘至所修等智者,薩婆多計見道前六行伏惑作四諦觀,至見道中若集滅類,此三智邊亦能修彼(未來)有漏三智,功能增長畢竟不行。今此(大乘)傍修有漏智種,後許現行,故不同彼。問:小乘何不修彼道諦智耶?答:彼說六行能斷惑故,道智力增不須修習,故但三也。
唯得修修,非行修修者,得者應為德字。但令種子之上,功德資長,名為德修。若現行增長,名曰行修。今有漏智種,於見道中,言傍修者,但德增長,故唯德修。後至修道,亦名行修。
若依對法至非實道理者,如依第四定入見道時,修下三禪,有漏無漏其理決定,漸次者亦能,故彼偏說。其修上者,要超果及菩薩得,此不決定,故彼不論。
此或是至三果已去者。問:何知不是前二果耶?答:初二果人,多起初未至定,必不能起九地生空無漏智也。若起彼生空智,應斷色界惑,何名初二果?故取第三果已去也。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四(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