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義蘊 ·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五
密州開元寺道邑撰
依者,於義俱。第七囀聲者,就第七依聲之中,復有於、依兩義。今論言依者,取其於義,謂於語上立為因故。恐濫依義,故此簡之。
三種十因者,各有善、染、無記也。
然實二性者,因無記、佛善也,故唯二性。
但以三相至同所依故者。謂小乘但許三相,及得隨所依,法通三性,不許名隨聲,故為例也。
不可言相是共有因等者,彼救云:相等通諸法,是共有因,故隨所依通三性。名但依聲,非共有故,不通三性。言大乘共有因義皆通故者,大乘名亦依光明、妙香、味等故,是共有因,與三相得等義皆通故,所以例同於相通三性也。
依體立義者,以語體為依,所以能詮;義為隨說,因語不異能詮也。
有以能受為因,所受為果者。待心先求,而物後應也。多以所受為因,所受為果者。待足往來,待手持物也。多以所受為因,能受為果者。如境先至,而後受生也。不問同異至名為自果者。同性謂名言種,異性謂業種。問:業種因果異性,何名相稱?答:善業招善趣,惡業感三塗,亦名相稱也。
且淨因中至為遠因者。謂淨因中有本有無漏種,由善友聞教等潤,後生無漏能證涅槃。即以本有種望無漏能證之智為遠因,不望涅槃也。瑜伽論說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姓具足能為上首,證有無餘二涅槃界。彼望清淨為牽引因,恐人不解此文,故疏言勿見等。
然此二及至除無間等者,謂前六識引無漏時,必非無記,定善性故。無記六根,亦不能發無漏六識。若七八前念及為意根,雖是無記,能引發無漏識也。
根中至色根、意根者,若果是無記,色根為因,必非無漏,意根可爾;第八果無記,第七為根,許無漏故;余識不爾,故應分別。
大論第五至善染為因等者,他會相違也。彼論約種子與本識同性,言無記所生現行,不隨本識,故通善染,由此說無記與善染為因。此論約種隨現,故言同類也。
以性論之,則狹者,此因唯有等流種子,無異熟因,下不說得異熟果也。
六相違中,唯此勝故者,六相違者,瑜伽三十八說:一、言說相違,二、道理相違,三、生起相違,四、同處相違,五、怨敵相違,六、障治相違。此如燈釋。彼論唯依第三生起相違,以明障礙依處也。
大乘滅相至法滅為因者。如秋霜既降,草木變青為黃,霜非青滅之因。青滅是無,霜體是有,不可以有作無因故,但與黃生以為因也。青黃相違,霜等為因,相違之因,依士釋也。然以理准,由霜雪故,能令青滅,與彼青滅為因,竟有何失?若爾,如何以有為無因耶?答言:有法不得與無法為因者,約彼非相違法。今相違與彼相翻,故得為無因。滅不待因,亦准此釋。若不爾者,何名相違?故瑜伽論云:此順違因,於四處轉。順謂令法生、住、成、得,違即令法不生、不住、不成、不得。彼既許爾,此何不然?由此疏云:與後後法為生因者,且約有法,非盡理也。又解:由霜雪故,能令青滅,但是霜等與青相違,不與青滅相違,故說與生法為因,亦是相違即因。然准上來,依處及因,並持業釋,何故此相違因,獨依士耶?若准後解,不違前例,應審詳之。
答:依增上至生起引發等者。問:牽引生起多業種故,理即不違,其引發因下,不說得異熟果,亦隨順處,唯得等流,此中如何說依增上攝引發耶?答:引發因中,亦說現引現,及得無為,此皆增上緣攝也。問:彼論意說十二支,設得無為,雖是增上,非是有支,何以為證?答:如有支中,無明望善不善業,及愛望取等,既是同類相引,亦是引發因攝,故知彼問答無違。
又理准至有業種等者,謂前問中不問牽引,唯問生起。以牽引因,下文自言習氣依處得異熟果,故此不問。今以理准,未潤習氣既許有,已潤之中何無業種?又菩薩地至此文是者,此應雲菩薩地中但言牽引生起種子是能生因,誰謂彼言生起唯是因緣而非增上耶?疏雲如此文是者,即次前所引瑜伽第十雲依增上緣所攝牽引生起等是也。又言如此文是者,謂指此論上下釋生起等因,皆言內外種及業種等。故知菩薩地言生起者,不唯因緣也。問:何故此中唯說言生起,不說牽引因耶?答:此既言菩薩地等,即應尋伺地。又彼無牽引,故此不說也。或有疏雲准謂彼言者,准字誤也。
定異因至等流果者。問:何以除等流?答:此說種子為能生,除彼現生種,及外麥等令除也。
或亦取引發中至能生因攝等者,此言引發意兼定異,此二因中現行熏種子既是因緣,亦是二因之中能生因攝,以彼現行熏於種故。雖同事等義與此不同,既合前因略而不說。言下有二釋者,下雖二釋意取後解,或親辨果亦立種名是因緣故。
問:何以至現種俱盡者。由菩薩地,但言牽引種,生起種子故,不攝現行因緣。有尋等地,但說生起因,不言生起種。故六因中,現種是因緣者,皆名生起,寬狹不均。故今為問,答意可量。
作惡不即受等者,此說業者果遠,牽引亦爾,雖有因緣種,以去果遠故,業顯名言隱。由此尋伺地,不說牽引為能生因,以彼業為牽引故。
其餘領受及至二緣義故者,今准根依處中,意根及真見隨順依處等,亦有等無間緣。此中但說領受等三,不說余者,以隨順等處雖有無間,而無所緣緣,故略不說,以論說言中二緣故。若約法,士用即作用,士用依處亦有無間緣。
謂除觀待至皆增上者,以三因中有等無間所緣緣故,除少分,余皆增上,即顯隨說相違,因令入增上也。此約不至緣體解者,論中言雖方便內具後三緣等,此約不雜亂增上。若約雜亂增上者,即應但說方便攝一增上也,以餘三緣亦增上故。
若不爾至是增上等者。不約此不雜亂增上緣解者,即能生因亦是增上。既不說能生是增上,即是約不亂體說。故知方便因內具攝三緣,由增上多,故偏說也。
此中即至同小乘者,化地部說善不為三有因感人天者,但是輕微不善也,以體是漏故。古道生法師論同此,故云善不受報耳。
唯此一至皆是假說者。唯取似先業因果相稱者,唯此一法名假等流,即顯忍恚得好醜報亦然,因果亦相似故。問:若爾,何有善惡之報不相似者?答:如一言瞋謗長劫受苦,小時精苦樂果多,此等因果殊越,不可假名等流也。又解:唯殺命一法,令他命短,自命亦短,以極相似,雖是異熟,假名等流。自余因果亦有一似者,並不同此故,故言非余皆是也。前解為勝。
瑜伽等至相似故通論者,彼據因果前後相似,故通取殺命等為等流也。
三、離系果至善無為法者。謂虛空等,雖是無為,是無記故。以善言簡不動想受,有永有暫,暫伏惑得者,非離系果,真如亦然。有云:真如設未斷惑,亦名離系,自性離系故。此解不然,違此論文,要現起道斷結得故。若所知至定障亦是者。定障,謂定下劣受。此所知障,收對法論云:由受想故,得二無為,故離系。
得俱生至不生之果者。士用果中,有此四種。言俱生者,如大造色,作意驚心。言無間者,如心心所,前念引後。言隔越者,如疏所說,占卜並稼穡等。言不生者,謂無為法。此四種果,多約法士用也。
餘二依至一切有漏者,謂攝受之中,前三唯以心、心所為果,故無異熟。其作用、士用二依處,約法而說,通得一切色、心等果,准此亦得異熟。此兼前五,合有七處。疏言六者,誤也。或據異熟,因疏唯取作用,故唯六處。
領受處至不得士用者。如脛待足者,脛待於足,雖是士夫所待之脛,非士用果,以所成辦方果故。問:此中應言士用依處,亦有不得士用果,何故言領受處耶?答:疏下文中士用依處,無不得士用果者,故不可言士用處也。前文此師說士用於五依處得,謂領受等,故此只可於領受等處說也。以領受處有士夫,不得士用果。
不言習氣至無此因也者,上不言字流至下,余依處中。
此中若至余是增上者,謂現引現是同類者,亦等流果,此增上緣也。
但無不生之士用者,不生者即無為法,小乘許得士用果,大乘不然,要有能生所生,方名土用也。
不同小至五果之果因者,薩婆多無為,雖是能作因,而非五果之因;雖是離系果,而非六因之果。今大乘無為,雖無取與,然是不相違因,而能得增上果,以不礙佗故。
即隨說至等亦然者。此說不相亂增上果,即隨說因。全觀待中,唯除士用果,余得增上果,相違因亦全取之,故言等也。
雖亦是至相違因攝者,謂諸無漏種,雖四緣中是增上緣,十因中是不相違因攝,能於生現分別即是能障,以現分別是有漏故。或應言相違因攝,不字誤來。若緣虛空、至空等相種者,問:虛空無體,第六緣之獨影從見,故知但有見分種子。何故疏說能熏生彼相分種耶?答:疏中不言離見之外別有虛空相分種子。雖獨影境,以相與見同熏一種,故言相種。於理何違?六望七等,准此應知者,第六緣七、五,熏成相見種。如次是彼見自證分之所緣緣,例余應爾。故論不言
說自證分至但有後失者。今說受自證分與余見分同緣受見,即無不同所緣過。以愛見分不與余見同緣於受,便違下論勿見分境不同質故,此為後失也。又解云:既許自證緣受見分,即無心等見分自緣之過。受之見分既不緣受見,仍有不同所緣之失。雖有二解,後釋為正。
何故至分為二義者。心王變實而為本質,心所所變既不生現,不託心王所變,其所變之種故無質也。
今依可爾至非要爾也者。今依觸等五數,托心王所,變種為質,理即可爾。若令諸心、心所定有本質,即非要爾也,心王不託心所相故。
若約疏所緣緣亦非者,相與餘二分,不但不得為親所緣緣,設約疏所緣緣,理亦非有。何所以者?謂疏所緣緣,必須帶起似質之相。今設以相分為質,見分為相,說此相分與自證等為所緣者,而見分影與相分質不相似故,故亦不成疏所緣緣。言或可說得等者,且約見由相生,說得為緣,實非也。見非相影故,不別變相故。
又或能緣彼相分故等者,此有二義:一、約自證能緣相,二、約相應互緣相,皆須變影緣。
若自至自證分何別等者。若見分緣見分,其能緣之見,與自證分何別?若見不緣見,便違上文,勿見分境不同質故。
此義雖勝者,見同緣質故;難知者,同全自緣故。
如前所至所得影說者,未成佛位先來緣者,名前得,如自證緣相。第四緣前二,見分緣後二,此皆成佛方緣,故言新得,皆變相緣也。
對法論說:至余趣處受等者,謂如欲界畜生中業,更遇增盛惡緣,便於地獄中受;若遇善緣,可人中受。此即不定業中報不定也。問:此言轉余趣處受者,為定總報,為別報耶?答:一云:通總、別報,以不定報中通總、別故。一云:唯別報。何以知者?雜集論說:如欲界中,余趣圓滿善、不善業,遇緣轉得余趣異熟。彼但言滿,更既不言引業,故知唯別報也。此解為正。
不同小乘具十隨轉者,俱舍第六云:一切所有心相應法,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今釋彼云:心相應法者,謂諸心所法也。靜慮、無漏二種律儀者,謂定、道、戒,此即色也。彼心所色,及心之上所有生等四相,如是等法,皆是與心同時而轉,故名心隨轉法也。問:如何此法名心隨轉?彼論解云:由時等、果等、善等,故說此法名心隨轉。言由時者,謂此與心同於四相,為同墮一世。由果者,謂此與心同一類異熟及一等流。由善等者,謂此與心同善、不善、無記性故。由此十因,名心隨轉。所言十者,謂時有五,果有二,善等有三,總合此十,名心隨轉。大乘過未四相,皆非實有,不招當果,故言不同小乘也。有詮有遮者,詮謂有業種子,遮者簡其曾現為與部等。
二者、取名色至得心外法者。問:何故前言相中通取無為以為本質,此名色內唯取親緣?答:相、見通於處、界,可攝無為;名色但據蘊明,故唯親相。
又變無為至亦名所攝者。問:四蘊名名,無為之相,何蘊攝?答:現行相分,行蘊所收,法同分攝,相分種子,隨能變心,通四蘊攝,無別種故。
謂愛樂執取緣取者,此釋本末異熟,雖非染污,亦得取名。謂由愛樂彼本末異熟,或執或緣,皆名為取。又解:由第七愛本異熟故執,由第六愛樂於末異熟故執,併名為取,以愛著故。
業之眷屬,亦立業名者。問:為一切五蘊,皆業眷屬,為不爾耶?答:唯取能助有漏善惡業,能招總別報者,方是眷屬。即簡一切無漏五蘊,為淨無記五蘊也。色中取所發善惡身語,為律儀不律儀色。餘四蘊中,唯取有漏善惡,所余非也。問:染第七識,為是業眷屬不?答:善惡二業,唯第六識。第七既非同聚,無力相助,非眷屬攝。有義亦名眷屬,由此為依,意識生故。此雖別聚,必同時故。既能助業,何非眷屬?前解為勝。若許為依,及同時故,即名眷屬。五根第八,為例應然。
余識別報至一切法盡者,第八五數並相分,名總報品;餘七識中三性諸法,皆別報品。善、染二性雖非別報,別報類故;既非總品,皆入別中。故此總、別二品攝一切法盡。
唯簡異熟,以極狹故者,若本中唯取第八心王,末中唯取六識一分業所感者,不言總、別報品,故前解極狹。
本末若為異熟解等者,此會相違也。若言前八取中皆具能生、所生二義者,初解本末既唯異熟,便非能熏。能熏既無,種亦非有,如何得有能、所生義?故疏解云:取為所取等者,此說由六、七識等,取彼本末異熟以為所取,即相分中熏識種子,故具二義。
即名言種由取二而生者,由取本末而熏成名言種,故言取二而生。此本末種,設由染淨心等之所熏發,亦定無記相分,隨質唯無記故。余義可准。
此當來世至三世等可知者,雖有二種三世,今論正顯生死三世也。何以知者,前外難云:由何有情生死相續,不約分位?又下論說: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復別能招余異熟果。由此生死輪轉,故知定取生死三世。疏雲可知,是此意也。
但等流必增上寬故。
增上更至等流性故者,此釋論中等流、增上二非別體,俱言易感,非謂一切根發識,此即增上,非等流故。由此前說,雖前三緣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取余。問:但是異熟,亦必增上,何獨雲等流耶?答:雖實所由,增上果多,分易招故。異熟中略而不說,以異性故。問:如五根發識,七生六、八,此雖增上,何必同性?答:此中且約與等流同體者說,亦不相違。疏:第二、解別配等流性同。增上易感,即無過失,於理為勝。
若依無漏至唯無漏善者。問:若凡夫依如來名等熏種,豈無漏善耶?答:以無漏善名無漏善,其實即是有漏顯境所攝。然今此說依無漏名熏唯無漏善者,此但約菩薩後得所熏種也。問:前言名從聲本,說為無記。菩薩之聲既唯有漏,名從聲本,應非無漏。佛不熏種,非此所論,何故此雲依無漏名熏種無漏?又前疏雲若依外者,名表義名,何故此雲名在內?答:前約五法中名,體是有漏,從本無記;後約名隨無漏心變,故言無漏。前約聞他外名,此約諸聲為內,故不違也。
非此二至可名取者。我執名言雖亦熏種,但名二種薰習,未名二取習氣。有別能取,取此二故而熏成種,方名二取習氣。又執我、我所及緣名境而熏成種,即是二取習氣。今言非此二種體自能熏者,約所執之我及名等境不自能熏,要由見分方熏種故。今此准前二,應有取熏取,但以論中不言彼取,故此不述。
俱等余文,義如前釋者,問:前相見色等,皆是名言種子,是業所感,故言俱謂業種。二取種俱,是疏親緣,互相助義。今取我執種為二取,既非業感,即不相助,何以得如前?答:我執所熏,相質同種,親生當果,由業助力,方始能生,故義如前,不相違也。
此應第二方解其惑者,此中以惑苦名取,頌先言業,第二方解惑也。有云:據潤生,次潤生,次惑居業後,理未可。
緣起經至有覆無記者。此證欲界發善行無明,通有覆也。若由欲愛等者,明發業惑,此愛及取下,兼明潤生惑,由信伏故,皆有覆攝。問:其相云何?答:謂,如人愛知足,天愛欲生,彼便有無明,發此福行,由於教等,起深信心,生決定想,攝伏諸惑,令成有覆。問:彼文但言欲愛等,云何以此證無明耶?答:由不了彼善趣等苦,而生愛染,故定有痴。若有說言,欲界有覆無記,於發諸行,無勝功能者,以此為證,令知有覆,亦能發行。
緣起經至十一殊勝者,一所緣勝,遍緣染淨故,二行相勝,三因緣勝,四等起勝,五轉易勝,六邪行勝,七相狀勝,八作業勝,九障礙勝,十隨轉勝,十一對治勝。
此有十至六無知者,且約十九者,大論第九云:一、於前際無知,二、於後際無知,三、於前後際無知,四、於內無知,五、於外無知,六、於內外無知,七、於業無知,八、於異熟無知,九、於業異熟無知,十、於佛無知,十一、於法無知,十二、於僧無知,十三、於苦無知,十四、於集無知,十五、於滅無知,十六、於道無知,十七、於因無知,十八、於因所生諸行無知,十九、於觸處如實通達無知。七無知者:一者、世俗愚,二、事愚,三、於轉愚,四、最勝愚,五、真實愚,六、染淨愚,七、增上慢愚。五無知者:一、義愚,二、見愚,三、放逸愚,四、真實義愚,五、增上慢愚。此等名義,思之可知。六無知撿未獲。
又唯發業通不善、無記者,正發無明既唯見斷,即欲界中正無明支,唯能發三種行,唯不善攝。第六捲雲:欲界分別煩惱唯不善。上二界者,即唯無記亦能正發。如生二定已上,皆用上無明發行故。問:欲界有覆無明定俱生,為能正發後報行不?答:緣起云:若由欲愛造諸福行,彼信為依乃造斯行,我施設為有覆無記。言造諸福行,理兼正助,故知欲界有覆亦能正發。准文取義,即欲界外法異生有發諸行,能發無明皆唯不善。若內法異生放逸者,設發福行通二性,若不放逸者即唯有覆。此說現行相應無明。有說不放逸者唯以不共無明種發行,即不善也。問:如何福行不善無明為能發耶?答:為遠因故。若求福業欣生人天,能發無明即不善攝。若求生淨土及見佛等,能發無明即是無記,與所發行必不同時,彼唯善故。問:准下論正義,然無明支正發行者唯見所斷,云何此說俱生亦能正發行耶?答:下論約外法異生等正發無明,唯是分別。今依緣起據內法說,亦不相違。或緣起約修福行多,故言造諸福行,亦不相違。前解為正
然發福至三無明別者,此中三字連上續之,非無明支許有三別。對法論云:由異熟愚發非福行,由真實義愚發福不動行。故知無明但唯有二。
文雲又即至之所隨逐等者,今言此識,謂本識種。言隨逐者,由識為緣,引當名色,故云隨逐。乃至受隨逐觸,為例亦然。問:今言此識,為取今識之種,為取當識之種?答:種雖現世,實是當來識種。名今識種,與當名色,即無緣義,云何隨逐?問:但言此識,何知即是第八識耶?答:若緣識種,即入名中,何得更言名色隨逐?有雲識持名色等種,名為隨逐,由此證知是第八者,其理不然。乃至觸支,亦言當受之所隨逐,豈觸支持受種耶?
胎藏苦者,有云:五果種子名苦,在第八識中,義同胎者。此理不然。彼論說:識等五名苦胎藏,即生、老、死二,正名為苦。識等五種,能生於彼因,故名苦胎藏。由此疏引,證是種子。
乃至說受至皆準此知者,大論第十云:受有二種,名為雜分:一謂後法以觸為緣因受,二謂現法與愛為緣果受者。此二受中,前種、後現,皆準此知。或約當生,或現生、老,故說通現,實唯種也。
此論下,至通取三性者,准此,下文總攝五因,但有與餘四支相雜之義,不言通三性。今疏結雲通取三性為體者,此有二解:一云:引下五因,但證雜義,通取三性;兼結前文,不證下文許通三性。二云:准下三性分別門,七分位中亦起善、染,故通三性。疏雲此論下者,雙顯二文。前明支雜,故說總攝五因;後明性雜,雲通取三性。二釋俱得,前解為本。
我語取者,謂欲隨說分別作受士夫之相,因言執,或因起言,名我語取,即我見也。
若能等者,能取謂緣四起貪等,所取即欲等四境,所為即合二為體。為彼四境起,如伽抄中,更有異釋。
又解:即依緣字、起字等,疏中又字誤,應雲此解也。但是斷前依字釋名,非是別解。煩惱縛為緣,諸趣生死,即依緣字、起字也。
又眾緣過去而不舍者,彼論云:眾緣過去而不舍離,依自相續而得生起,故名緣起。此意釋:緣者,生死流轉不斷絕義。彼論既雲眾緣過去相續生起,今此所明緣起之義,正與彼同。問:此解與前所說依託眾緣速謝滅等,復有何別?答:約剎那速謝,可通一切有為之法;此約長時生死相續,唯據有情,故與彼差。
又於過去世覺緣性等者,由於過去覺悟因緣法性,今起言說展轉相續,故名緣起。
變礙有二者:一、手等所觸變壞義,二、方處差別種種相義。彼論意者,前必代謝是變義,復有山河是礙義。起邪行故,令心顛倒等者。問:行有三種,如福、非福、不動,豈得名邪?答:有漏之行,因無明發,皆是流轉,故併名邪。或此中約非福說。問:識支第八,何名顛倒?名色之位,既在識後,何名結生?答:此隨小乘,非第八也。有起愛恚,初生染識,名為識支,故云顛倒。羯邏藍色,名色所收,名色最初有故,故說名色結生相續。
二、受用境者,謂觸、受二也。
前六支內身緣等者。前之六支,未顯前境,但為內緣。後六現行,多取外境,分為二。問:觸受二種,俱能領境,何理不同?答:觸但令彼根等和合,未能領境,定屬於已。受領納勝,故分內外。
滅緣起增白法者,謂樂出世者,作緣生觀,滅此有漏緣起,而增無漏白法,遂作四十四智、七十七智等觀,如余抄辨。後之二緣,如前可悉。
答:依諦先後者,染淨之中,苦先集後,老死生為苦,有取愛為集,五果為苦,行無明為集,前觀苦,故逆觀之,二世因果者,前十過去,後二現在,或前十現在,後二未來,此約生報業說,若後報業,即三世因果也。
一、緣中痴等者,緣三有境,於中起痴,名緣中痴。由此於境不能了達,令諸眾生多起疑惑。
以不見知故,而今相續不斷者,死位之中,六識不行,故不見前。從此死見,後有續生,故言不斷,即顯老死更有果也。
又無知至起對治想者。由厭患三惡道及下界苦粗障,遂修福行、不動行。此行有漏,實非對治苦粗等障,便生對治之想。此由無明不了達,故造福行等。
若爾,即至發非福者,無色界中實無壞若,不應以無色難,但以上二界俱無非福,故相從為文也。此意難云:若以壞苦名世俗者,色界既非世俗者,應當無壞苦。若亦迷於色界壞苦,亦應言迷世俗苦故,發不動行,豈唯發非福耶?
然後支至前支修後支等者。此言修者,即斷除義。非謂欲斷無明而先除老死,但為除老死而斷無明。故法華云:無明滅,即行滅。問:受望於愛,如何斷後而修於前?答:為欲斷愛,先不受境,亦是為斷後修前支也。受通二種,此有二者。瑜伽論第十有二種受,名為雜分:一、謂後法以觸為緣因受;二、謂現法與受為緣果受。彼云:後法者,後世界之種子,故言因受。言現法者,謂現世生老位之受,此即現行,是過去,是果也。問:受通種現,說為雜分。識等餘四,其理亦然,何不說通因果耶?答:受緣於愛,愛既必現,故受通現為緣。識等四支,唯種為緣,理即無妨,故不名雜。
五、無明唯取前四者,取前四住中發業無明。問:若取正發業者,唯應初一,何得言四?答:既通取四,理兼正助;不唯取正,故不相違。
對法至有二種愚等者,初由迷內異熟果起,名異熟愚,發非福行;由迷四聖諦理,於彼起愚,名真實義愚;不了人天等苦,造福不動行。
由此道理,既所有業等者,說別報業不名行支,即名順現受業亦非行體。
不爾,別報有相例失者,此以報例。業云:若能感別報之行,既是行支;所感別報之果,應名引果。
若不爾者至應非行感者。若唯別報行,不名行支,即應唯別名色,應非行感。既名行感,故別報行可名行支,非正行支也。名色支中,第八心、心所名總,余名為別。雖余支中,亦通總、別,名色最寬,故偏舉也。
不爾,即有如前理妨者,如前業果相例之妨也。
所以除者,別報既非正行,故論除之,順現別助,皆非行也。
即識支至是總報體者,名色等取,八俱作意、想、思、意處中取,前念第八,余可知。
此中妨難至如出體中者,此不指次前出所引體處,但說前十門中出五果體處也。
約當生位各為所生者,有疏本雲名為能生者,能字錯也。若二種受俱是能生,何名一分?
其體至有引生別者。五果種子生現之時,與未生時,其體是一。約位別故,說為生引。今據生現之位,故說生引同時。此說所生與所引同時。謂生死位,識等五現,名為所生。識等五種,名為所引。未被潤位,生引不俱。既被潤已,生現行時,種現必俱,故同時也。
由迷內至造三種行者。二苦,即世俗、勝義也。問:瑜伽第十云:由不了世俗苦故,起非福行;由不了勝義苦故,起福不動行。對法第七云:二種愚:一者、異熟義愚,二、真實義愚。由後發福不動,由初發非福。准此兩文,即應異熟愚不了世俗苦,唯發非福行;真實義愚不了勝義苦,發福不動行。今此論異熟果愚,與對法名目既同,何故此言迷異熟無明,不知二苦,後復言隨其所應,造三種行耶?答:此中異熟果愚,由與外果相對,但是迷三界苦果者,併名迷內;異熟果愚,由此通迷二苦,通發三行。對法唯據迷三惡道,一向不信,俱造諸惡行者,名異熟愚;若迷四聖諦境,於人天苦不如實知,而造善業者,名真實義愚。此合為一,彼開為二,愚名雖同,義有別也。
不爾至未能生果者,若不言異熟,即名言種自能生後種及現果。今此意說,若不因無明發行勢力,即名言種無力,未能生當來異熟果也。
緣起亦云:有下種生等者,在胎有五位:初一名下種生,餘四名漸增生。出胎位中,初嬰垓位,名出胎生;童子小年位,名漸長生;盛根位,能受用諸境等,名成長生。
有六種死者,隨業勢力死者,名究竟;橫夭折者,名不究竟;將死正死,名自相死。究竟不究竟死中,各有多類相狀不同,名分位差別相。第六死者,老已壽盡方死,名時;未老而死,名非時。問:此與究竟不究竟死何別耶?答:究竟死者,不妨未老,以業盡故;不究竟死,不度已老,業未盡故。時死必究竟,究竟不必時,非時不究竟可准知。
五十六至引因依處等者,能引所引,俱名引因。此據現生位中,現行名色六處,能起無明發行,招當五種,故說名色六處為因依。引因屬後果,六處屬前因,不是當十二支中為依處也。六觸受者,六識相應也,能生愛取有故,為生因依。問:受緣於愛,何緣觸耶?答:唯無明觸所生之受,為緣生愛,故兼觸也。
依染因說支故者。問:善業並五果生老死非染,何故此說依染立支?答:諸支並已無明為因,故十二支名流轉染污,作意非染污,故非染因。問:既曰不如理作意,即是染污,何故非支?答:作意由與無明等俱,故說為染,不同無明自性是染。問:不如理作意者,既必與染惑俱,何故不以余惑為無明因?答:余惑皆以無明為本,具十一殊勝,不可余惑與本為因。問:若以末故非本之因者,諸法皆以賴耶為本,無明與行應非識因?答:若據持種為依,即以第八為本;若約染污流轉,即以無明為本。此十二支既皆雜染,故識支等亦以無明為因。
問老死至憂悲苦惱等者。問:憂悲苦惱,為是誰耶?答:謂死者憂悲之時,諸識尚苦,乃至問是死因,何名死果?若屬生者,與死全乖,既在他身,如何為果?答:有二解。一云:死者憂悲,可為老及將死之果,非正死之果也。一云:生者憂悲,非謂死者,既因死起,即是果收,何論自憂悲?此解為勝。何以然者?既雲老死之果,即合正死為因,若自憂悲,何成死果?又經曰:死別離時,愚人貪著,發聲啼哭等。此多著感所起,非是死者能然。意根相對名憂者。問:已說心愁名憂,何故更言意根相對?答:前是正解,此對根明,亦非爽理。
由惑生惑業等者,俱舍頌文也。十二支中,無明愛取二,是惑也。行全有支一分,是業也。五果生死全有支一分,名苦事也。此中由惑生惑者,愛緣取也。由惑生業者,無明發行,取緣有也。從業生於事者,行緣識,有緣生是也。從事事生者,識緣名色,名色緣六處,六處緣觸,觸緣愛,生緣老死是也。從事惑生者,受緣於愛是也。影顯如疏可知。
為顯離老得有死故者,為有不老而死者也?此即闕定義也。問:亦離老得有生,何不附生立老耶?答:老者衰異,死者離滅,以相順故,附死立支。生位未衰,不依生立。
九十三至為識所依者。此但有名色與識相依之義,五蘊具故,即名名色,非是十二支中名支色也。何以然者,此中名色是業所招,彼名與色異界系故,何容一業招異界身?瑜伽說十二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者,但其名即成一分,何要色種?若據種說,即上二界全分有支,何名一分?故疏別會依有色身,於理為勝。又彼至亦得為名者。問:彼界雖有定現行,何言種子?答:約定有說,現行不定故。此解且據泛名色說,非此相應定色種子,非業感故。
雖求善趣,而違果生等者,如外道等,殺害淫祠,求欲生天,地獄果生,此不緣愛。問:生惡趣等,既闕受緣,如何有取?答:愛種生取,於理無違。又設無愛,受為取緣,亦有何失?前解為正,支既闕少,隔越為緣,未其可然。愛不遍,既非正解,不勞和會。
希求至亦不緣愛者。謂實同輩,自謂極果,不希後有,名求無有,並前惡趣,故云二果不緣愛也。
生惡趣者至亦有愛故者。問:為已生起愛,為未生耶?答:有二解。一云:已生於彼,色為苦具,雖無愛生,而於現我起愛著故。若爾,既說已生,即非潤生之愛,何名愛支?答:但據愛有遍義,不得惑支,非要正潤之時遍惡趣也。一云:將生起愛。此准疏釋,不愛當生,於現身境亦起愛故。問:既不愛意生,即惡趣無愛,云何言遍?答:雖非惡趣之愛,但許有愛潤惡趣生,即得言遍。又雖不愛當生之境,非是當生處愛,以愛必緣當生受故。受既屬彼,愛亦隨之,故愛言遍。
六邪行勝者,起邪見者,痴增上故,妄計解脫,非道為道等,名增益行,撥無因果,無施與等,名損減行;八作業勝者,謂染污法,為流轉無漏法,名寂止;九障礙勝者,謂善根等,名勝法,三慧等,名廣法。
諸論說四愛為集諦者,一現有,謂於現果身起貪;二後有愛,謂於當果身起貪;三喜貪俱行愛,謂於已得六塵起貪;四彼彼希求愛,謂於未得六塵起貪。
又言無明至作等起緣者。彼經意說,離欲界者,即色無色也。或色界類者,即色界近分定也。能生緣起者,即彼二界行支也。作等欲緣者,謂欲界無明,與彼上二界行,為等起緣也。問:無色界行,自有色界無明為緣,何得以欲界無明,作等起耶?答:自有一類異生,得色界定,不起煩惱,漸得無色界定者,色界既無現行無明,故以欲界無明,作等起因。問:既障四禪諸定,如何以欲界無明為緣?答:由初定前加行期心,欲生無色,漸得彼定,故無色界行,亦得以欲界無明為緣。
又言如是至不動行緣等者。由無明故,所起非理作意,謂此作意,不了上界之苦,而求生彼,故云非理。即此作意,由無明起,故說為果,或同時,或異時果,俱得為伴,共發彼行。問:無明發行伴耶?答:若無作意,不欲生於彼,雖有無明,不修彼定,故要伴也。
論:如下無明,發上地行等者。謂入初定,伏下地惑,而生初禪者,必以欲界無明,而發彼行。若生二禪已上者,理即不定。若起初禪惑,即以初禪無明,而發彼行。其有雖得初定,不起彼惑,而修二禪已上定,亦以欲界無明為緣,上地無明,猶未起故。如生無想天者,得以欲界邪見俱無明,而發彼行。設以上無明發,於理無違。
要入彼根本至應非行支者。此下外解,初入根本定,既未起上無明,故根本行支亦用下無明發。
若俱時至於理無違者,前種子受是正受支,俱時現行受非正支也,非種子故。上愛俱時必染污故,非正受攝。或有解云:正受支通種現,言五果即種子,為愛緣即通現。由此瑜伽說受支名雜,即因果雜也。前解為正,瑜伽不說因果俱正受故。
答:業在引因造作名行等者,意說三業俱造作故,總名一行,故不開之。被愛取潤轉名為有者,雖有行及五果種子被潤,俱能有果,故同一有品不開之。
但言三際至非謂三世者。問:三際三世,意有何別?答:要隔生死,方名為世。際即不然,且如前七為初際,愛、取、有為中際,此之二際,許同一世。又如後報業,現世造業,愛、取、生等,俱在未來,雖屬兩身,仍名一世。際則分二,中、後別故。
取中雖至非轉愛等者,以彼所增之愛而為取支,非是轉彼未增愛體而為取也,故無交雜。問:增與未增,說為無雜,潤與未潤,理亦應然,何故論言余是雜相?答:彼所潤者,即前種子,故名為雜。然取與愛,現行各別,為例不齊,況取支中兼余惑等?問:取支既有無明,何不與彼相雜?答:雖有無明,然非發行者也。
謂觀至為苦粗障等者,此意說觀苦粗障等,能觀行相正為對治,以下支為境界故。觀上靜妙離雖有能觀行相,但是行支非正能治非厭下故,此行由下無明發正為能治支。問:厭下等觀但是慧數,何名行支?答:此與思但鄰近名行支,能造作是正行支。問:思與慧俱行為能治,觸受亦慧俱何非能治?答:思能造作性又是善,復是現行能招果故,正是行支。由上思俱可名能治,雖有觸受然非二支,以彼二支性是無記必是種子,故彼二支非能治也。此中據伏名治。
又不放逸至解脫為依者。問:不放逸造別報非福行,即以三種無明為緣。既有現行無明,何故造總報福不動,即言正法作意之所引發,不用三種無明為緣?答:豈以有三無明,即令造福不動,亦用現行為緣?若爾,緣起下云:諸聖有學,亦以三無明為緣,發別報非福行。豈得令彼發總報耶?故知但由有不共無用種子,令彼不了福不動果,遠起正法作意,發福等行,於理無違。解脫為依者。以求解脫心為依也。或勝解數,名為解脫。
是故彼至真實義愚生者,對法既雲未見諦者,雖起善等,由彼隨眠,是故彼內法不放逸者,彼福不動業,而說因於此真實義愚種子生也。真實義愚,即不共無明故。
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等者。若薩婆多初後各一剎那無漏定,中間一剎那有漏,定為雜修。若大乘初後有漏,中一剎那無漏,名為雜修。問:小大二乘各何異耶?答:小乘既無業種,故以初後無漏資其有漏,令感淨居彼有漏果,故資有漏為因也。大乘既有下天故業種子,必藉無漏勝力力資,故以有漏助於無漏,資感故業令有功能,既不招新故大小別。問:無漏之法能破有漏,如何無漏資故業耶?答:彼由無漏勝定願力,能令故業感生彼天,即名為資。非如水土及愛取等親能資潤,亦非如食長養根大,故不相違。變易生死資其故業生自在宮,與此相似。
又此中至見道斷故者,此中前後師皆說正發無明見,斷異熟愚,既正發業,故非修斷。
彼人復至迷前七苦者,彼人意云:對法說:異熟愚,發非福行;真實義愚,發福不動。瑜伽複次云:迷世俗苦,起非福;迷勝義苦,發福不動。故知異熟愚即是迷世俗苦者,真實義愚即是迷勝義苦者。對法論說:前七苦是世俗,第八苦是勝義。由此准知異熟愚迷前七苦,真實義愚迷第八苦。彼師總結意云:前七多是事苦,異熟愚唯迷於事,故是修斷;以第八苦多是理苦,真實義愚唯迷諦理,故是見斷。若爾,此師應正答顯過。如疏:八苦者,一、生,二、老,三、病,四、死,五、怨憎會,六、愛別離,七、求不得,八、略攝一切五取蘊苦。
不爾者至是壞苦等者。彼師以異熟愚迷世俗苦,發非福行;真實義愚迷勝義苦,發福不動行。三苦中,苦苦、壞苦名世俗,行苦名勝義。今難之云:若異熟愚迷前七苦,七苦中六、七既是壞苦,即應非福行招色界,色界必無非福行果,豈彼無壞苦耶?故知不可言以二愚配三、八苦。問:三苦、八苦相攝云何?答:准對法論,八若之中,前五攝苦苦,次二攝壞苦,後一攝行苦。問:下論以十二支攝三苦,生通三苦,老死除壞,何故對法生、老死唯苦苦耶?答:對法以三、八相攝,據行相增,故苦苦攝於五苦。此論據實道理,故兼通三苦,老死通三
若助發、助潤,起、現無失者。何以知耶?緣起下云:內法、異生、不放逸者,及聖有學者,三無明為緣,引非福行,我不說為無明緣行。准此,有現助發,無違不還,未至臨終,先所未伏之惑,何理不起?故知此二起、現無失。無漏第六至非因等起者。此無漏六、七,雖與煩惱間生,不名為雜,性相違故。有漏善業,雖與煩惱不順,然由無明之所等起,故成有漏,可有雜義。無覆無記,雖非煩惱為因等起,然與煩惱性相順故,亦名為雜。六、七無漏,既非等起,又不相順,故不名雜。問:第七無漏,可與煩惱間生,此中何故兼言第六?答:據疏遠說,亦有間義。五識不然,無漏五識,非佛無故。
此解違下唯修斷文者,次下文說:依離斷,說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今依此後解,即心王、遍行等自性非染,既與見惑相應,亦名見斷,即違下說無記唯修斷文。問:前第二解雲與煩惱間起名雜,善、無記等亦與見惑間起,亦應不修斷,何故疏雲前二說善?答:由分別惑與心等相應,令心等成染污性,心等必與見惑俱時而起,故約相應名雜,便違修斷。文之見惑雖與善等間生,不能染彼善、無記等令成染污,故此善等不隨見惑,通於見斷,不違唯修,故前解勝。
既爾,生上至亦自然無等者。如不還生上欲界善等,雖未斷第七能雜煩惱,亦得名斷。已斷能緣諸煩惱,故言自然無也。以緣彼煩惱強故,不待能雜,自然名斷。又解云:生上聖者,不斷雜為一句,煩惱亦自然無為一句。言煩惱者,即見惑也。如次下文,指事作法,文意可知,前解為本。
既爾至名為有漏等者,欲界善等,能緣惑強,不待斷雜,得名斷者,如何說善等有漏,皆由第七惑耶?言此義應思者,緣縛先除,斷從強立,漏據俱惑,藉七方成,故善等雖斷縛,仍名有漏。若非由七,漏義何從?
除慧,餘九入隨煩惱中者,謂妄念及邪欲、邪勝解也。問:妄念與見,俱別境分,何故妄念體非漏耶?答:念由痴等,方得染污名;慧不從他,體自成漏,故有別也。
五十七至及與不斷者,謂信等五根,及未知當知根,即十二中後六也。
而緣此縛,此位起者,緣雜如次。
問:見道煩惱豈不緣之者,見惑若緣有漏善等,見惑斷時,善等應亦名斷,何故說唯修?
依者,因也。所依處者,諸惡趣等,因惑業斷,果亦隨斷。如北洲等所依之處,此第八識畢竟不生,亦名為斷。餘人天等,不同此也。
答:緣至未盡故者,雖斷見惑,修未盡故,非見斷。
彼等唯是分別煩惱等者所感,故隨發業之惑亦見斷者,即福不動業,亦分別無明所發,彼善趣異熟亦應見斷?答:一由惡趣總別報業,俱是分別無明所發,二由無明與行俱是分別,故果隨因名為見斷。善趣異熟善業所招發業無明,可通修見,故非見斷。問:惡趣總報業,豈不以修道無明為助發耶?答:一云:發總別二業,正助俱分別。一云:發總報業,正助俱分別。若發別報業,正唯分別助,通修既許有別報,善業通修理無妨。若發善趣總報行,正雖分別助即通修,若發別報正助俱修惑,由斯善趣與彼令差,不可為例。雖為此解,理亦難詳。且如北洲無想天等,既是善趣業招,何因亦唯見斷?今應正解如前。
無想定至果隨見斷者。問:如前疏說,舍外道等所依身故,彼無想定,故亦不起。准彼即是果喪因亡,如何此雲見惑因亡,果隨見斷?答:前說外道等者,但舉定所依身,而非定所招果。定之果者,謂無想天,故不可說果喪因亡。由邪見修定,故邪見因亡,定隨見斷。前雖說舍外道身,意說由分別煩惱斷故,定亦不起,非是依疏文前後乖返。
雖有七生等者,此中意云:如有預流,於欲界中,人、天七返,便證無學,更不生欲界及色、無色。即欲界第八有及色、無色支,已全斷訖,何言一分無全斷耶?疏釋意云:謂有一類預流,得不還果,上界更有多生,故色、無色及第八有,非全斷也。
若苦受及所除中一者,若苦受俱,更取樂舍所除二中一老死支,故成十一。
大論第十,至行支一分者,謂十支:舍受俱行支、舍受俱受取。非受俱行支中,一分是舍受者,唯是行苦,非餘二苦收。
瑜伽論至正稱道理者,謂緣起經,但約果位以配三苦,不攝因十支,便非遍法體。十地經中,雖遍因果,唯據相增,非正稱理。大論三苦,與此論同。遍因果故,名遍法體;不隨相增,名稱正理。
集諦謂所余者,准彼亦應言三支現在因,即愛、取、有;三支當苦因,即無明、行。
若無此論難解瑜伽者,謂彼論答云:因緣者,自體種子緣所顯故。由依業有便非自體,依現愛取即非種子。由此彼論不說因緣,見此論文,知彼論意。
緣謂煩惱、所知二障者。問:論但言煩惱助感,理以無明發業,名為助感。疏雲意取潤生之惑者何?答:勝鬘既說如取為緣,取是潤惑,業為正感,取潤業種,名為助感。
三界粗異熟果者。問:疏雲五蘊為性,無色定有色耶?答:三界通言,據多分說,亦不相違。有雲約定色者,理必不然,此業果故;或取色種,亦不應理,非彼系故。
此變易死不屬無漏業者。問:實聖教說為無漏,隨助因說即屬無漏,何理相違?答:此雲殊約異熟果,是明不屬無漏。若隨助因,增上果攝,此據克體不隨因,故無違也。
此非盡理,但隨經者,據實前三果,七地已前寧受變易?今雲羅漢已得自在,自在菩薩乃是八地,故云非盡理也。下疏會。
於此時至非永不生者。既無煩惱,七生等後眾緣不具,畢竟不受生,非此中第七生身斷絕不生,以資故因得相續也。
此句至煩惱未盡故者。由於三昧得自在故受變易,煩惱未盡故受分段,屬第四句故。謂不受變易、不受分段,即如來及無餘涅槃界。
八、地舍蟲身者,大般若云:不退菩薩身心清淨,非如常人身,恆為八萬戶蟲之所侵食。
一者、得三昧樂者,由定而得法樂也。善通法後二,以彼必得,故行標之。三摩䟦提者,顯定自在而得此身,故以名也。二者、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者,由多時住無相觀故,能如實知諸法皆如幻事,因得此身,故立名也。三者、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者,由得四無礙智及業自在故,而得此身,故能變數萬億,隨類化生。種類多身,俱時而起,不由功用,名無作行。此之三名,或從因稱,或果名,理可思惟。
經云:自心寂靜等者,由得定自在故,名自心寂靜。行種種行者,於一行中起諸行故。大海心者,謂本識也。轉識之相者,即大海波也。由得勝定故,煩惱之風不作,心波之相亦寂靜也。言自心境界者,謂真如也。由證此境故,如實知一切真妄。故下頌云: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境等。余義可知。
故彼二種至名位有異者,楞伽、勝鬘、意生身名二種。若所知障助至拘煩惱者,疏中三釋,不斷優劣。然第三解文顯明以所知障不障解脫故,得入無餘,不能發業潤故,不同異生拘於煩惱。且第一解,然瑜伽以二乘之定性與無種姓人種姓相類,理即可然。今此以二乘趣滅心拘,同於異生拘於煩惱,即法、喻稍不相似。其第二解云:難外伏計者,誰為計耶?大小二乘不計無漏同於善惡感生死也。若雲小乘計以無漏熏禪感淨居者,即不得以所知障為助耳。
即非擇者,後更生義者,如羅漢等,既不生故,於後身命,知得非擇滅;今資故業,令得長時,與果不絕,名更生也。
不同小乘熏禪等法,謂彼以有漏、無漏雜修靜慮,生五淨居,今唯無漏定願,故與彼別。
又所知障至彼定非有者。問:入法觀時既無此障,諸有漏法豈非有耶?答:有種故亦為彼依。問:如前論說,以有漏言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准此,但由第七識俱煩惱方成有漏,何故今說此障為依?答:七俱煩惱由此有故。若無此障,彼惑亦無。由此,勝鬘云:無明住地為依止故,恆沙煩惱因之而起。故有漏依唯所知障。
無上依經有四生死者:一、方便生死,謂無明住地能生於行,是生死疏緣,故言方便;二、因為生死,謂無明住地所資之行,是生死之正因故;三、有有生死,謂三種意生身,三有有之中有異熟故,言有有滅,此生死體生,不無更有生滅等相,故言有有;四、無有生死者,謂此生死無有苦苦、壞苦故,言無有滅,即變易之身所有生異等,此亦更無生死,故云無有生死。且說變易四種生死,文有餘廣,如樞要燈。
後以行相明起計失者,第二句,言遍計者,謂能緣行相;言種種物者,即所執我法。此以能緣行相,顯遍計所執過失也。
說阿賴耶至為所緣故等者。此師意雲,賴耶遍緣一切有漏種子,既併名妄執習氣,故知諸有漏心皆能遍計。此通證八識有漏心心所,皆名能遍計,以從彼種之所生故,以彼所熏名遍計故。
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者,思所履故,通苦樂故。
此言不爾。至七中有相等者,七中有相唯緣過去,計度分別通緣三世,故有相等是計度攝,即明計度非五八有。問:此中答意,唯明計度分別五八識無,如何顯此第七中有?非普計故。答:雜集論說:計度分別者,於去來今不現見事思構行分別。第七既與我見相應名思構行,不要普計方名計度。五八不爾,故彼非有。問:彼云:於不現見事思構名為計度,第七緣八,何不現見事?答:所執我無,名不現見事,於理何違?問:既有相等計度中收,瑜伽論說尋伺有七,即七分別,准知計度亦是尋伺,而第七識非尋伺俱,云何此說計度分別第七識有?答:瑜伽第五說諸尋伺皆分別有,分別非尋伺,故知三七分別不必皆是尋伺,由此第七有計度也。問:雜集說三分別唯在一意識,何故今言計度第七有耶?答:豈可自性分別五八無耶?故知彼論解三分別唯約尋伺為體等者說,偏言意識既有分別非皆尋伺,由此計度第七非無。又彼論依隨轉門說三分別尋伺為體,不說七
無性雲意至余亦有故者,謂安慧等云:彼言顯示,即是自性分別,非計度也。故此難云:非是自性,即余識亦有,何故唯言意識有耶?問:既顯計度唯意有,今證第七,何理相應?答:如前所言,意及意識故。云何計度名顯示耶?答:執實我法當情現,故名顯示。
又一切八識簡無漏心等者,安慧云:雖諸識因中並能計度,然第六因通無漏,或無分別。若總言遍計,有相濫失。故彼論但言意識是遍計而有分別,簡彼一分無漏意識,非唯意及意識能遍計也。
曾無有執非能熏故者。問:護法,五識既是能熏,何不許執?答:今說是執必能熏,何廢能熏不是執?故五識及善心等,雖是能熏而非是執。若爾,安慧言:我許能熏必是執,何廢是執不能熏?故第八心心所,是執非能熏。於理何違?答:此例不然。能熏有四義,義具足能熏,第八執不無,義具應能熏。
明暗一相至安陀偈師義者,應雲安陀師偈義,即並沙王國外道也。問:彼雲明暗一相,有何意耶?答:相傳解雲,由彼師見眩翳人未明,而謂如暗明眼者,暗而能見,如鵂鶹鳥之於暗明,故知明暗無差。但由能見異,為善之心即能作惡,猶如平等為善惡,故說一心,非如大乘其種各別。
九結者,一愛結,二恚結,三慢結,四無明結,五疑結,六見結,七取結,八慳結,九嫉結。十散動者,一無相散動,二有相散動,三增益散動,四損減散動,五一性散動,六異性散動,七自性散動,八差別散動,九如名取義散動,十如義取名散動。此十亦名十種心散動故,生分別故。
十四不可記事者,一問我及世間常耶,二我及世間無常耶,三我及世間亦常亦無常耶,四我及世間非常非無常耶。如是問我及世間有邊等為四句,問如來死後等為四句,身與神一耶異耶為二句。如是十四種問,皆不可分別記,說名十四不可記事。二十八見者,對法十二云:一相見,二損減施設見,三損減分別見,四損減真實見,五攝受見,六轉變見,七無罪見,八出離見,九輕毀見,十憤發見,十一顛倒見,十二出生見,十三不立宗見,十四矯亂見,十五我事見,十六堅固愚痴見,十七根本見,十八於見無見見,十九舍方便見,二十不出離見,二十一障增益見,二十二生非福見,二十三無功果見,二十四受辱見,二十五誹謗見,二十六不可與言見,二十七廣大見,二十八增上慢見。此中前十七見以為根本,即前十七分別也。次十見,即前十分別中見無見等也。為欲顯示前十七見諸過失故,而建立之。彼論合之為二十七見。末後一見總於前,故二十八也。
新翻無二有,無故者雖無,實能所取有,此二空之無性也。
唯識二種種者,此即本攝論文也。今此所引唯量、唯二等者,翻譯本異,義意同也。言唯量者,無境故。量即識,既言唯識,故無境也。問:何故謂識為量?答:有楷准故,是能量故。問:既曰能量,即有所量,云何無境?答:唯言為遮離識實境,故無有失。
五識所依意界名身者等者,若具言之,以五識前念及六七八識為身者,俱是意界故。若別言之,第八是身者,以能執受眼等五根故。由此前說執受五根,眼等五識依之而轉。第七八識名為受者,由有藏識得有末耶,末耶為依意識轉也。
合五識名依他起者。問:世數二共是識,變相分中收,何故不取?答:彼不相應,無實自體,即色心故,所以不言。
論言等至、等處、等者,此言相識者,即相見等四分識也;言色等者,舉色等餘四蘊也;言處等者,等界緣起也。此併入等中,唯除無為,皆攝依他。
不爾,此文是逐他義等者,謂他許自證及二分,俱從種生,俱熏成種,故得為量。若他不許二分熏種,便犯相符,非極成量。故但逐之云:汝若不許二分熏種,後識生時,應無二分。
彼執至自證分者,安慧種子雖是自證分之功能,然逼附見分不能自緣,自證緣見故緣彼種,由此種子非相分收。問:彼師種既非相,何得以自宗義而難他?答:准理應先難為相分,然後方難。既非有法能作因緣,立量難云:汝之種子應是相分,許有為法非能緣故,如五塵等。
豈一心中亦量非量者,緣證自證故現量,緣種非有故是非量。問:安慧既無四分,如何此說證自證?答:有二解:一雲自證自緣,所緣自證,名證自證;一雲護法以自義,前解為正。
許有見分即無此失者,若許有實見分而能緣種,即無一心量非量失,見分緣種唯非量故。言若更立分等者,設縱安慧本自證分,唯緣第四。既立一自證分,今緣種子,故無一心通二量者,即此所立緣種子者,即初自證,既非內緣,容非見分。
解二句為二者,謂依他中二句二,此解初句,兼結上文。
此初師結者,此中疏倒,應雲此師初結也。問:護法文第四結正,何得言初?答:第四結中方與依他合解。依他中二句為二:初解,並句並結。前文依他眾緣下,解第二句。此言初者,望第二句亦不相違。或師子誤來,但可言此初結也。下文正解依他義,故此初結不如前解。
辨二性別答第二問者。答前與依他起,復有何別也?既爾不至是常法故者。空無我等,既無實體,故非常法。今論言常簡共相者,即簡空等。
舊中邊至入真實性者。問:何故無有為,俱雲入真性耶?答:顯入證入,俱名為入,真如常顯真實性,故名入,非是先無今有,名為入也。無漏有為,可具二義:一者顯入,先未無漏,今顯無漏,故加得字,諸無漏法,皆名真實性,此既顯入,故云得入真實性;二者證入,得謂能證得,無漏有為,能證真性,故云得入,此則唯以真如名真實性,二解俱得。
成熟者,遍義者。問:遍即圓義,此中何故不以成就解於成義,而釋遍義耶?答:此言無實,簡共相等也。解成訖,復言成熟者,與圓滿義同,故以成熟解於遍也。
但有此中初二之義者,聖道無倒,即第一離倒義;涅槃無變,即第二究竟義。此中者,指近之詞。彼之二義,即當此無漏有為中初之二義,唯闕後一,勝用周遍。故有疏本雲初三之義者,傳寫誤矣,宜依此定。
此即約表詮顯圓。成實者,我法空,即是遮詮,遮我法故。表詮者,謂如為空,即是表詮,表空性故。
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者,此說圓成亦所遍計,然所遍計體無,故言不如是有也。初句明遍計圓成不異,即所計故。後句明非不異,有無異故。
又由依他至與前世親別者。此解本論,由遍計所緣相故也。言我色等者。我謂人執,色等法執,謂五蘊等。依他起法,是我法執所依處,故五蘊等名計所執。前世親約能生遍計,此約遍計所依,故言別也。
又依他起至名遍計所執者。此解遍計所遍計故也。此解依他是能計心之所執,名為遍計,與世親解後句同。
此卻解也者,前文正解,要達真理,方了依他。此雲未達遍計空,不了依他有,未達望已達,為卻解也。
無分別智證二性也者,達遍計空,了真如理,為二性也。問:遍計無體,云何言證?答:達無名證,證彼無故。
猶如幻事等者,為釋八種疑難,故有八喻。第一云何無義而成所行境者,義謂境也。外難意云:何無實境,而色等六塵,成心心所所緣境耶?為釋此疑,說幻事喻,如幻象馬,雖無實體,然是妄情所行境故。第二問云何無義心心所轉者,為此說陽炎雖無實水,而心生故。問:此與前何別?答:前難無境,何成所緣,此難無境,心應不起,故二別也。第三云何愛非愛受用差別者,如夢所見女等,雖非實境,愛憎生故。第四云何淨不淨業愛非愛果差別者,如鏡中像,雖非實有,由質緣有,好醜現,五趣之果,雖非實有,由業為緣,善惡果生。第五云何種種業轉者,身雖非實,由運動故,種種影生,境體非真,由心造作,種種業轉,以所發身業,多種不同,言種種識也。問:此與第二何別?答:前難境無,心不應起,此難無義,不應有多識生。又前約散心,此約定地,故有別也。第六可知。第七難云何無義取三摩地境,此除無分別定,彼境無為,非此所喻,今喻依他定境。如水月等者,由水澄清無月,而生月覺,定心凝湛無境,而取所行。第八難意云:若諸有情,皆不實者,云何菩薩,為利樂彼,而現受生?如變化者,所變作事,雖非實有,而能作者,勤方成,然諸有情,雖非是實,而諸菩薩,哀愍彼故,現受生事。此等諸文,具如本論,及樞要敘。
既言苦等至此唯定者,言此唯定,有義解:一、苦定,集不定不必招感故;二、心變,苦等依他決定,有漏心變定依他故,若無漏變依他亦圓成故。觀其文勢,二解俱通,然後正解。
此中通至彼據內法等者,此約諸有為法有生滅者,皆名流轉,故通一切。彼言緣起,即十二支,故唯內法。又小乘緣起,支無為也。然以理論之,諸有為法杖緣而起,皆名緣起,何但內法?若為此解,與此流轉寬狹不同。又准下,言流轉者,對還滅故,但據有漏染法。若依此義,流轉之名不通一切,即與內法緣起寬狹相似。疏中各依相顯而說,故此與彼寬狹不同。
此約除佛,余名有情者。問:菩薩、二乘,豈有邪行?答:有漏流轉,皆名邪行。然菩薩等感身之業,因無明發,併名邪行。
新中邊第二云:彼說有頌者,頌云:名遍計所執,相分別依他,真如及正智,圓成實所攝。
若體相攝即成相違者,名屬依他,理即可爾;義屬遍計,即成相違。何以然者?五法之中,相及分別,名之為義。體即不無,攝屬遍計,成相違也。又名言虛似,攝屬依他;所詮不無,乃屬遍計,亦成相違。
相名少分是所詮相者,心變聲名亦名為相,名詮於名亦名所詮,故名、相二各取小分為能、所詮。
正智少分是所詮等者,無漏有為皆正智攝,能變心等唯屬所詮,所變之境可通,能所思之可悉。
亦名和合者,顯能詮相,無實體故,說名和合。和合者,顯其虛假,無實性故。又聲名聚集,方起遍計,執實能詮,故云和合。
此二相屬至執所依止者,牒彼文也。言即遍計所執性也者,總斷定也。次方由解,文意易詳,此論同故,唯遍計攝。
由緣此故至得無障礙等者。言智得清淨者,解淨智也。言證得無障礙者,謂四諦理解所行也。
四道理者,一觀待道理,謂觀待此彼得生住。二作用道理,如根發識識能了境。三證成道理,由此量等有正智生。四法爾道理,如地水等法爾堅濕。
不爾便減者,聖諦與智,俱是所行,若不取智,便為減也。又淨智能行,聖諦所行,二俱真實,唯境非智,故名減也。前解為勝。
真如是至所行真實者。謂如真如,唯佛菩薩之所行故,略不說余,理通諸法。又前已說如是所行,故文略也。
假名無常行者,有漏之法有染有淨可是無常,此無為法實非無常,約詮垢淨假名無常,似有漏故。無常行實不緣之者,苦無常行者不緣無為,無為是常法故。
顯揚十四無常有六者:一、無性無常者,空花等性常無故。二、無失壞無常者,如阿賴耶持諸種子不失壞故。三、轉異無常,在胎出胎十時分等位轉異故。四、別離無常者,如有為法初雖合會必別離故。五、得無常者,如於現在受無常果,由無常因之所得故。六、當有無常者,如(識等)五種能有當來生老死故。
此中垢淨約詮談旨者,言詮唯雲垢淨,意談垢淨二位所有真如顯揚轉異,唯約十時分等,不談如體,名同義別。
空有三等者,初後二行,性實體假;中一,性體俱實;無我三種,准之應知。
三、未離系集,假名為集者,言未離系,即是真如集之性也。此謂為集,假名集也,性實可知。
二、二取滅至各有別解者。護法二取,所謂依他,斷染依他,所得擇滅,名二取滅。安慧二取,所謂遍計,此自性滅,非是擇滅。今論言擇滅者,即二取所依依他性,識自體滅,名為擇滅。二師俱是性假,諦實依他,此已滅不生,非實依他,故性假也。
作證道或假或實者,若約淨分依他,即性假諦實。無倒名成實,即性諦共實。若約能證道,所證圓成,亦諦性俱實。
三解脫門至理實皆通者,初疏一釋,通釋三性,俱為三境;七十二下,別證依、圓,俱通三境;瑜伽十二下,別證遍計,通三解脫;隨、增已下,各為一境。
緣依他至為空境者。問:依圓是有,寧為空境?答:觀依他上,無計所執,名為空境,圓成實性,因空因空,故亦為空,故說此三,俱為空境。
俱不於此起願求故者,問:圓成性何不願求?答:如疏釋,遍計真如非願求故。
如空緣此三為無相等者,三境既空,相即非有,空與無相,行相相似,取空為例,故曰如空。
七十二說至亦三種境者。五事中,相通能、所觀,故為三解脫門,亦為三境。問:如何相為三解脫門?答:有、無漏,俱名為相。有漏之相,非解脫門。今取無漏顯揚等,說出世慧故。問:無漏相者,即正智相,乃是境攝,何得為門?答:相通心、境,一分為門,理亦無失。問:何故五事,此偏明相?答:相最寬故,五中初故,故偏舉之。准彼論文,但以五事與三解脫相攝,不論三性。今此引例,欲成依他、圓成,得為三解脫境也。疏既爾下,正出其理。淨分依他至亦為無相等者。逐難偏釋有為、圓成,亦為無相境。疏:言亦者,亦有二義:一、亦依他,二、亦無為、圓成實也。
顯揚第二至三解脫門者。彼論云:緣智空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空行;緣智無相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無相行;緣智無願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無願行。彼論意說:智緣空境,智亦名空。此能觀智,道諦所攝,餘二亦能觀。故道四行通三解脫門。問:疏文意證圓成得為三境,彼文既說能觀之道通三解脫,不說為境,一何乖返?答:觀智為空,能觀亦空,所觀之智豈非圓成者我?故彼論云:緣智空道也。無願、無相,准此應知。故說圓成得為三境。
八十六至苦依無願等者。有漏依他,皆行苦攝,此不可願,故為彼境,與此論同。問:此明三忍,引此何為?答:理合前明。忍與解脫,既不別門,於此引之,亦何違理?問:此中論云:緣此復生三無生忍。所言緣者,為是緣由?為取緣遍?答:有解云:由三解脫,生此三忍,非緣遍也。此解不然,應取緣遍。何以然者?三解脫門,緣三性境,名為所行。又緣三性,便生三忍,故云緣此三性也。又論說云:如次此三,是彼境故。若非緣遍,云何稱境?問:前解脫門,此無生忍,門之與忍,俱智異名,此二何別?答:准顯揚第二,空、無願相,俱通境、智,境亦稱門。門者,因由之義,智境皆得為門。忍者,印證之名,非智行能引境。門寬忍狹,故二不同。問:此三性,為三解脫境?亦為三忍境?觀空等時,為即是忍?為別智忍?答:三解脫門,可通三智;言無生忍,是唯根本。忍必為門,門非必忍,有同有異,准理可知。論既說云:緣此復生三無生忍。即是門先忍後,非定同時。問:此三種忍,為是一智?為三耶?答:說境雖異,忍號亦殊,一智義分,理無違也。別變似無名應知者。我法本無,故佛別變。似無之相,無所杖質,故云別變。無實境體,但云應知。彼無故
緣無如緣他心者,緣彼似無之相,如緣他心,俱不緣本質故。然佛他心智,能稱實知他心;我法體無,稱實知無,名知遍計。義意相似,故以為喻。
然是世間無漏聖智之境者,謂後得緣事起也。
必依有體總別法上立等者,謂依五蘊總實法上立有情,依色等別實法上立生等。
三性各五業等者,顯揚云:遍計五業者,一能生依他自性,二即於是中起諸言說,三能生眾生執,四能生法執,五能攝受二執習氣粗重。依他五業者,一能生諸雜染體,二能為遍計圓成自性,三能為眾生執所依,四能為法執所依,五能為二執習氣粗重所依。圓成五業者,謂能為二種五業,對治生起所緣性。三乘菩提方便者意云:由了三性故,能除二執,斷二障,證二空等。或令不知決了隱密義經者說,有者約依圓說,空者據遍計可知。
攝大乘說至生死涅槃等者,彼論云:世尊依何密意,於梵問經中,說如來不得生死,不得涅槃?自釋云:於依他起自性中,依遍計所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生死涅槃無差別密意。此意云:由遍計故生死,由圓成故涅槃,此二俱以依他為所依體。佛於此中,亦不別得,名為不得。以體一故,說無差別,名密意也。廣如彼述。言金藏土喻是者,如金在地中,土覆不現,土方現。地喻依他,土喻遍計,金喻成實。言常無常是者,彼論說:謂依他起自性,由圓成實性分是常,由遍計所執性分是無常,由彼二分非常無常。
通達三性至相行無相者,瑜伽云:世間智行於相,出世間智行於無相。言悟入遍計性入何性者,入圓成性也。言入圓成實除遣何性者,除染依他,遣遍計也。言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者,彼瑜伽云:遍計所執依止三事,相、名、分別、依他起性,即依遍計所執自性,執自等流圓成實性,無所安住,無所依止。彼云:遍計自性執者,謂分別。言自等流者,即相、名等。三性粗細者,瑜伽云:遍計所執微細,難見難了;依他性是粗,難見了;圓成性極微細,極難見,極難了。言幾無體能轉有體等,彼云:一是無體能轉有體,一是有體能轉有體無體,一是有體而非能轉。此言轉者,生起之義。遍計無體,能起執心,名轉有體。三性如次可知。言幾性不生等者,彼云:一是不生能生於生,一是生能生生不生,一是非生不能生生及不生。此與前名異意同。言三性執無執等者,彼文煩廣不錄。意云:遍計、依他二性中,不了者起執相,善了知者無執。言三性各云何知者,彼云:遍計自性當云何知?答:當正了知唯有其名,乃至如虛空等。依他起性當云何知?答:當正了知一切所詮有為事等。圓成實性當云何知?答:當正了知如先所說差別,謂真如、實際等。言三性幾自非染能令他染者,一自非染能令他染,一唯自染,一自清淨令他清淨。言三性各以何為喻者,遍計如虛空,依他如害怨,圓成如無盡大寶伏藏。
中邊論:至所執義色者,謂遍計當情境色,色家虛妄分別性故;二、分別義色者,謂依他相分色;三、法性色者,謂真如色之性故。初後非色,彼名為色。余皆準悉。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五(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