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義蘊 ·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四(本)

密州開元寺道邑撰 佛欲除彼無義苦行者,謂自餓等無果利故,名為無義。問:外道不信,不能除彼無義苦行,何勞為說?答:初雖不信,後亦信故,設少不信,多獲利故。 六十六云:攝食由諸句等者,彼論問云:若有段物,亦彼是食耶?設是食者,亦彼段物耶?答:如其所應,當作四句,或有段物而非是食,謂段食不能長養諸根大種;或有食而非段物,謂若有觸意思及識,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有食亦段食,謂諸段物,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非段物亦非是食,謂諸有觸意思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如是諸餘觸乃至識,隨其所應,當作四句。 六十六說名為觸食者,此約觸數為觸食,非觸塵也。謂初食已,未變壞時,意身二識,得食觸境,能生觸數,有喜樂受,雖未段食,是觸食也。 望一食者,准此下界香味等所生觸數,故言望一食也。若觸余境為觸食者,可通三界。又雲初食未壞,有生喜等,有不爾者,今望生喜樂者說,故云望一食也。此解為正,應撿彼論,更詳此義。 如俱舍第二卷中,問答等者,彼論云:色界所系,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食方得生彼。除鼻舌識者,無所緣故。若爾,觸界如彼,應無如香味境故,食性故,彼所有觸,非段食性,觸有別用持根衣等。 由此色處,至色無用故者。問:五境之中,聲亦無用,何獨簡色?答:聲非飲啖,無濫不簡。色可分段,有濫須明。問:可分段者,唯在於色。香味觸三,何名段食?答:分段色時,香味觸三,亦隨分段。由三與根密合,資養義增,故偏名食。色雖可段,眼根離取,非養自根,故不為例。然對法等,至現在無欲等者。若據對法,唯未來欲,過現無者,即十八不共法中,不應言欲無減,過現無欲,便有減故。彼論唯言緣未來,不言緣過現者,據增勝說。 遮過去至遮未來用者。彼宗過去之食有體有用,未來有體而無食用。今言過去、未來非食體用者,過去全遮體用,若未來世正遮食體。設遮食用,若不爾者,一分相符之過。 非現在因,得成正因者,宗言非食性,即現在色聲等,亦非食性,即是同品。今非現在因,於虛空等有,於現色等無,故是同品定有性也。異品無濫,得成正因。問:虛空既是現識所變,如何得有非現之因?答:現識變者,實是有為,非是空故。虛空無為,非三世攝,故得為喻。又此虛空,取依法性者,非取識變也。 第四定上,氣即絕行者,入息者是風氣,故第四定中,風災不至,由此故無出入息也。問:何故風災不至彼耶?答:風者,動也。三禪已下,有變異受,可有動義。彼唯舍受,安靜不動,故無風也。故下一師,要斷下之四地,修所斷惑,方起滅定也。 然欲出經至兼誦余文者,今引經文,意與小乘正諍,識不離身,不諍身、語、心、行、壽、暖、根等,為破小乘,取為同喻,故兼舉之。 此就彼宗至起必勞慮者。小乘入滅定,為厭轉識勞慮;大乘不然,佛入滅定,不厭彼故。問:小乘豈不許佛入滅定耶?答:彼小乘計滅定,有漏佛身雖有滅定,必不入也。除佛以下,皆為止息粗動識也。 彼答:有二心者,一諸法集起心,二種種緣慮。言無心者,第二心。 攝論雲至滅定生故者,意云:不為治此第八識,而有滅定生。 諸定皆至五識身故者。問:下論自許定中聞聲,何故今言無五識耶?答:下第五中許聞聲者,大乘正義。今說定中無五識,隨小乘說,彼說出定始聞聲故。 彼亦自說至識行相等者,此應長讀下行相所緣等字為句也。 受想能至修行勝者。有云:修靜慮受功用勝,修無色想功用勝。此未必然,今雲勝者,為障勝也。受障靜慮,想障無色,此二增勞,各偏勝故。問:行相如何?答:下劣受障勝定故,不修靜慮故。厭受要相微細,方入無色,由此粗想,障修無色,故偏厭想。 第四禪至令身不壞者。大乘以定力及第八故。小乘薩婆多者,由得彼定,引得堅密四大閉身隙故,不要入出息也。此下界身得彼定者,亦無出入息,非要生故。 此難則與前別者,謂前論雲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者,彼以大地法同例有受想,今以有思理齊令有受想,故與前少別。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等者,此難滅定意識。 如悶絕等為同喻。然准成業論,諸無心位,經部皆許有細意識。今以悶絕等為喻,而有所立不成。准下,遮無想定等。疏意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由加行心厭心所故。彼許唯心所滅,而心猶在。眠、悶兩位,猶不厭心所故,而心亦滅。故此得以悶絕等為喻。雖明此理,然未得又違成業。然疏主以經部救云:定前厭患心所,故唯所滅,而心不滅,遂致令悶絕等。既不厭心所,故心俱滅。故此且以為喻,亦不相違。然准此中,正應以死屍等為喻,睡眠、悶絕,便入宗中。 等言、等取,此非能緣者,此定中既無心所,應無所緣境,亦應非是能緣心。論中唯難無所依緣,不難非能緣者,以等言、等取也。 此是定心等俱者,論雲余時有力,即定前有力,故心與觸俱也。 即八淨定為例亦是者,四禪、四無色名八淨定,今論中雲諸善定者,即以此八定為例也。 然除眠悶至所厭故者。由無想定與滅定加行心中有所厭心所故,在定位有心王眠悶等不厭心所故,此二位心王亦無不同滅定,故不等也。又言有所厭心所故便不滅者,此即滅定及無想定、無想天也。言非不厭故心王猶在者,此即睡眠悶絕也。非此二位不厭心所,而亦令同滅定心王在也。 維摩經等至亦有此文者。今此意引阿含為證,不取維摩,以大乘經他不許故。此之十證,皆是共許教也。如瑜伽論至識住中解者。彼論云:云何安住?謂習欲者,欲界諸識執外色塵,名色安住;若清淨天,色界諸識執內名色,名俱安住;無色界識唯執內名,名名安住。是名識安住差別。又下云:謂四識住。如經言:有四依取以為所緣,令識安住。此四識住,論指如經,不解其義。准理,即識住色、受、想、行四蘊之中,名四識住。此中初文,以欲界多執外塵,名為色安住;色界之中緣色故,名雲色安住;無色界中不執色故,但名安住。彼明雜染清淨識,文廣不能引之。 言有為等法總句,無為法等別句者,此中總五句,論文初之一句通有無為,下之四句唯是有為。以無為法唯初句有,故是別句;有為之法,諸句皆有,此即總句。 即以所生能依之法(至)為有情者。現行五蘊,既因心生,亦依心住,即是所生及能依也。五蘊和合,名有情故。(文) 因心而生(至)以相順故遂別各生者。問:云何相順?答:謂第八心及所生法俱是有漏,故言相順。問:云何得知唯約有漏第八識耶?答:既言心受彼薰故唯有漏,若無漏者不受薰故。 雖心相違者,以無漏現行種子,與有漏本識不相順故。 爾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者,經薩兩宗,初結生識,必與煩惱、隨煩惱俱,故初生識名所染也。 即二時後者,即界地往還,及無染心後,名二時也。 乃至有二意識於母胎等者,彼破末經部,故云二意識。此中意說,彼論既言結生相續於母胎等,故知但釋其果,不解於業,不同此論。 經部師言:我雖無有去來時分行緣識生等者,此下並是生起下論,謂薩婆多有時分緣生。若在無明時分,即十二支皆名無明;若識時分,即十二支總名為識。經部無此義也。 可生名色位識者,經薩兩宗,初結生識,名為識支。既是染污,非行所感,故轉救言行能感,當生名色位識。且行在現在,色果在未來。至經八萬等者,謂如在一身之上,造得天中生報業,復造人中後報業,即以地行隔天報八萬劫等,望後報人中識位中色,名懸隔也。 如外法等非異熟因者,如外塵等,無緣義故,非異熟因;行望於果,時既懸隔,亦無緣義,故以為例。 三文合者:一者、懸,二者、隔,三者、無果識。此三俱無緣義,故論合言時分懸隔,無緣義也。 又取緣有亦不得成者。問:初不成故,後後諸支皆不成緣,何故此中偏言取有?答:取潤於業,轉名為有。初行緣識,無所熏處,便無業種,取無所潤,故不成緣。薩婆多師業入過去,現無種子,故取緣有亦不得成。攝論意明業雜染故,偏言行有,為緣不成,略不說余,理實余支並無緣義。 此欲纏心與色纏心至不應道理者。以欲界心六行伏惑,名欲纏心;得色界定者,名色纏心。此二界心,既是前後不俱生滅,故欲界心非色界心所熏。若以欲界心為色界心種者,不應道理。 前染業果至准此為難者。前難入無餘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彼云:由無惑故,業果不生。即便難云:煩惱亦應無因而生。彼若救云:無所依故,煩惱不生。即難云:所依亦應無因生也。 以唯新熏而為不正者,以新熏師是不正義故,此言法爾種也。 薩婆多計惑俱得故者,此師無間道中,已無煩惱而有惑得;至解脫道,惑得亦斷。今言俱者,惑得與無間道俱時有也。 恆轉即是依義者。問:第八不斷,恆轉如流,如何說此即為依義?答:前論解云:又如暴流,雖風等擊,起諸波浪,而流不斷。此識亦爾,雖遇眾緣,起眼識等,而恆相續。又解:一切種子,如暴流中,亦云流擊,便生轉識波浪。故知恆轉如流,即是與他為依義也。 但說與他至體所緣者,頌雲如暴流,即是與他為依;頌雲執受處,即是出自所緣也。 或言異熟即是界系者,問:何知異熟即是界系?答:非異熟法趣生雜亂,此真異熟不可起余,故隨生處即彼界系。 故此亦應然至隨彼系者。此難意云:如下論說,隨何處生,即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系縛。今頌中說,四惑相應,即是隨何處生。彼四惑系,何次復雲隨所生系?此不為例至故今說之者。此答意云:如前六識,雖有煩惱系縛,而與本識不必同地。今顯第七,雖四惑俱,除無漏位,必與第八同界。顯異前六,故云隨所生所系。 攝論第一至無有義等者。義者,境也。謂第七識執我都無實體,故云意名無有義。或解云:謂小乘等既無第七,闕恆審思而名意者,但有處名,無其實義。前解為正。言心體第三者,以六、七、八為次第,故心第三。 總別合論,即名意識者,此第七識,通名識,別名意,合名意識,與第六何別? 七有漏時,六非無漏者,此約第七畢竟無漏,六亦無漏;若不爾,七有漏時,不妨六無漏故。 問後師曰至仍說依故者。問意云:此第七識得無漏時,由第六引,不由現八,如何說此為第七依?若言轉易之時,雖不由八引,而八恆在,故為依者。如定中聞聲,七、八二識亦恆現在,不與耳識力,應為耳識依。 前師答曰至依眼根種者。問:前難陀師准下文說,眼等五根即五識種,無別眼等為俱有依。今言識種依根種者,豈不誤耶?答:其實對法許有五根,即護法義。今難陀就彼宗說,藉以為例,證第六識由導生,於理未盡。 其第六至種子導生者。此意說八為七依。七為六依者,要八根種導七識種,七方得生。由七根種導六識種,六方得生。故瑜伽說:由有藏識,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轉也。由根種現助識種現,故展轉說。雖第六識亦依八種,而第八種不導六種,故不為例。 若說依現,如何說依等者,前師難後。若爾,如何說六依七等者,後師質前:眼與識同境,眼可為識依;七、六境不同,七應非六依。答曰:兩人依別等者,前師解質。問曰:若爾,如何等者,後難前意云:七、八二識亦如兩人,亦有勢分,故知說為第七依。余可解。 即如定中至彼必同取者,問:何故前問中雲耳意不同取,今雲同取耶?答:前師不許同取,故為此問;後師許同取,亦以自義答。此師許定中耳識依第六,不依七、八也。 或應有識至名轉識故者。問:此量應有決定相違過量,雲第七識應非識為俱有依,七五識中名轉識故,如五識。此有解云:若出過量中,無過可成相違;若犯自過,彼量仍成。今決定相違量中有法差別,相違過宗中非識為依,非識之中有種子及色為差別。前師意許以種子非識為依,不許以色為依。今違彼意,許非相違量,雲第七識應以色為俱有依,七五識中名轉識故,猶如五識。雖作此釋,理未可依。且難陀師眼等五識,但以第六識為俱有依,不以色為依。今五識為喻,若對彼師,所立不成。故知前師亦不以五識為相違過,由此本量為正量也。 八例七等亦爾者,八無五不有,第八非五依;八無七不有,故八非七依。義與前同,故云亦爾。或此師云:七無八不有,我許七非八依。故八無七不有,八亦非七依。以難陀師七、八二識既恆相續,不用他識為俱有依。今取前解,對他宗不可以自義為例耳。 下正文即傍乘義者,下論既雲傍論已了,應辨正論,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依彼轉言但顯前二,准此即正文,故知諸心心所下併名傍論也。 此中所言至有三種者,彼(瑜伽)言由一種類者,如諸識中一眼識等心王心所名一種類,具三依故名眾所依。依與所依俱名所依,如下諸論會。言唯恆所依者,此三所依唯恆定故,約正義說。 恆不恆至說為所依者。三依之中,種子依、無間依,是恆定也。俱有依中,五識四俱依,第六依七八,七八互相依,並亦恆亦定也。第六依前五,七八依第六,第八依色根,此並不恆不定也。兼不正義,故言合說。 彼論以理至以緣為目者。理謂道理,謂諸現行必有種,故名種子依;根識必俱時,故名俱有依;前心開導後,故名開導依。由斯道理,瑜伽立此名也。今言因、緣、增上、無間者。緣,四緣中名因也。問:心、心所法,互托境生,何故不說所緣緣為所依耶?答:此三唯內,境亦通外,疏故不說。 若言俱有依至名俱有依者。若爾,心所與心亦是俱時,如何說言唯種相似?若心所非依,不同種子,故不相似。言如下當辨者。即下雲有境為主等,四義具者,名俱有依,非有境故不取也。 唯種相似等者,唯種果俱時與俱有,依義相似故。 時人,謂未入大乘時作者。世親先於經部宗出家,造勝義七十論,故救經部因果異時之義。何以得知未入大乘時造此論耶?答:後廢忘,故知爾也。若入大方作,年月既近,如何廢忘? 今釋家取以為證者,此二釋:一雲無種已生者,本集論文。師子覺云:此據無學最後蘊也。即是彼論釋家,取本論無種已生文,證無學末後心,唯現無種也。二雲難陀師釋,此論家取集論文,證此因果不俱時義,後釋為正。 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眼界者,彼論:問:若有眼亦眼界耶,設有眼界亦眼耶?答:應作四句,或有眼非眼界,謂阿羅漢最後眼,是名初句義;有眼界非眼,謂生有色界,若眼未生,或生已失,或不得眼無間滅,若謂異生性無色界,是第二句;或有眼界,謂除爾所相,是第三句;或有無眼亦無眼界,謂阿羅漢眼已失壞,或不生眼,若生無色界,或無餘涅槃界已,是第四句。 兩法並非即此念者,謂他性現行及自性種子,皆非即此剎那也。 集論中至後種說者,謂無學末心,更不能生後念種子,名為無種;現在名為已生,非是現在,種、現不俱時故。 此下比量至義准應知者,量云:內種生現,應非勝義,許種與現不同時故,如麥與芽。此就他宗,故得為喻。若以因果異時為因,即種生種為不定過。他若救云:外種生芽,非非勝義者,今為量云:外種與芽,定非勝義,非因緣故,如風聲等。 燈炷生焰至為彼不定者。謂前師立量云:內種生現定,異時因果法,故如外芽種,或如自類種。今為不定,為如自類種因果異時,為如炷焰因果同時? 此大法師至名因類者,此意云:六、七望本識是異類者,轉識根本異,計度任運異,能熏、所熏異,染與不染異。言五根名同類者,俱色根故,或前念故,念同類也。至下斷惑轉依中敘者,明第八轉依種現同時、異時。疏有二解: 彼論護法為釋者,護法別作唯識道論,釋彼世親頌及長行也。 佛說此二者,內外為二。 境不離識,可許彼有等者,境是相分,不離識有,故非識種;根離識故,不為說有,故說為種。 故說前相至為今所緣者。此有二解:一雲但用前相為境,不用見為所緣;二雲但以前相為疏境,既非後相,非今所緣,後解為正。 前相亦然至亦為所緣者。此釋前相成所緣緣義。前相有體是緣義,生後相分名所緣。 從前念說至如長行說者。此中意雲,頌中言境色者,約前念相分,為今識境也。長行雲色識者,約現在識,緣現在色,不相違也。 二念相似,種是一故;二念現種,俱相似故。後相與種,即前所熏,故種是一。前念熏時,現行為因;後念相分,以前種子為因,亦是能薰,與前相同也。 境鬚根用至有種子根等者。有說:境謂前念相分,名為色識。根即後念見分之種。若前念境,須後根用,合生現識,即前境為緣,能牽後識,故有種根。若後念種根,須前境用,即以後根為緣,發生現識,緣於前相。故得說言,種與色識,常互因為即,互為因因。由所以者,理未必然。此意說:若境鬚根,即相分為緣,而見熏種;若根須境,即種為緣,生見而變於色,名互為因。 雖實無色等者,謂安慧師根及種等,皆並第八相,遍計無體,以似色等難前師也。西明云:此非安慧義,彼不許有實根故。今雲似色,亦是彼師。 五十六次至眼識等難者,彼論:問:生第二靜慮或生上地,若有尋有伺眼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答:由有尋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故,從起已此得現前,又此起已識現行時,後為無尋無伺三摩地種子之所隨逐,是故此地非一向無尋無伺,以性離欲而離欲故,彼地雖名無尋無伺,此復現行亦無過失。 不爾,便違種名執受等者(文脫,與義演全同)。 五是執受至非執受故者。前是五根,後是五塵,塵通內外,外分非執。 又瑜伽說至依但應二者,彼論三依,謂種子、俱有、無間。難陀救云:豈不前說眼等五識,意識為依,此現起時必有彼故。既有俱依,如何難言依但應二?則難曰:瑜伽第一云:眼識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阿賴耶識。設許五識與意識俱,三依不攝。既無眼等,三依不全,故如論責。 六、無根唯種失者。問:說以業種為根,如何不是唯種?此師答曰:如若難陀以識種為根,即違對法曾現之文。我今說業,約能熏現行,名曾現見,及所熏種,名五現,無唯種失。問:若爾,通現業,何故論中唯言業增上種?答:種子常有,現非常故。為根義隱,故不說現。若爾,現業已滅,何非唯種?答:遠望能熏,說現無失。 第三、由業至二蘊失者。身、語,色蘊;意業,行蘊也。問:身、語二業既是色蘊,意業應是色蘊,何名行耶?答:身、語有云動,假即是業;意業取相應意,體非名業。持業鄰近,得名既別,不可為例。余皆準釋。 此業未熟等者。此意救云:若業種已熟之時,所生五識現行,可是無記;若業種未熟之時,五識但從自種而生,即通三性也。 又第七識至有轉易者。問:此安慧師,三位無第七,如何無間斷,而言轉易耶?答:有二解云:一、此難前師,且隨他說;二、雲此中兼有餘師,非唯安慧,無違理失。 不爾,五根、五識為例應然者,此意難云:若以第六識隨逐七種,故瑜伽論展轉說者,五識種子亦隨根種,方乃得生。彼亦應言:有藏識故,得有五根。五根為依,五識得轉,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問:前師若許有色根可以為例,彼師既以種子為根,如何難雲亦隨根種?答:由此疏雲別有根等,即以對法為證。又種子根,前以難破有色根,故今為例,亦無過也。 及用第六同時意依者,第六即是同時意也。 有所述可者,前師述義;有堪可者,下指如前。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者,此但有不定之義,非六不定中過也。言即依不定過者,宗不言他,應云:如第七以恆起故,依於第八為恆轉識。既爾,第八以恆起故,亦應自依第八為恆轉識。故疏雲不能自依故者,今准疏量,宗不言他,即有法差別相違過。宗法之中但言依恆轉,恆轉識中有七、八二識為差別。意許依七,不自依八。今違意許而作相違。量云:第八應不依第七識,以恆起故,如第七識。故宗言他,簡此過耳。 若不言恆轉至無同喻過者。宗若不言依恆轉,直言依第七識者,此應以第六識為同喻。而言無同喻者,闕因同喻也,以第六義非恆起故。若改此因言識性者,出過如疏。 今助解雲至俱有依義者。此意說能熏現行望所熏種,能生種子望所生現,是因緣依。然現行望種,既非種子依,應名俱有依,以俱時故。 又現行望種至皆能熏故者。此說前六識異熟及第八識異熟(無記)現行,既非能熏,望彼能生之種,名為俱有依。余善染心既是能熏,可名因緣依故。 又諸識現行至望現是依者。此說六識異熟心等,各有二俱有依,如前文說。此等現行不能能熏故,即非因緣,應同此中第八識說。以不能為依,於種無力,此中略而不取。文言識種亦應許依現行識者,但說第八現行與彼種子為俱有依也。此前三解,取義各別。始末為論至俱有依為例者。此即許現起識以種為依,下文乃至不生長住,故名始末也。總意相例云:既許現起第八識以種子為因緣依,故知種子第八識以現行為俱有依也。 不爾,即少分相望者,謂五非六依,六非七、八依等,彼雖有境而無決定,故此除之。 此簡至行蘊少分者,此並心所,應合在前為主中簡,不闕第四義。如作意等,亦能令心、心所可取所緣,故於此中簡心所者,疏文顛倒也。或此心所既是所依之果,豈可自令取所緣耶?由此心所亦闕第四義,故此中簡,理亦無違。 他為自不決定者。問:如攝論說: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即自他識有決定義,如何此雲不決定耶?答:此決暫時非究竟故。又彼決定與此義差,彼說立為增上力,如來決定說,眾生決定聞。此中意說,決定有彼法,此心等方生,故不同彼論決定之義。 唯恆所依此量等者,恆所依者,即當此中決定義。言為量者,即以決定為所依義之楷定也。 即前有境至所緣境故者,此心心所雖亦同眼根等名為有境,然與眼等異彼眼等色(根)無所緣,故心心所等有境有緣名有所依,眼等有境而無所緣,故但所緣非有所依。 此解所有能依等者。此中論云:唯心心所,即是能依。意欲明此心心所等,而能有彼所依之內六處也。 此是依外別簡之法者,此意云:心王、心所,互相杖托,並得名依。今心王與心所為依,即是通依之外,別簡所依,故重說之。又前來雖說心、心所法,依內六處,不說心所,通依之外,別心為所依。今此重說,故云依外。二、解隨情。 然諸諸識相望至略而不論者。五、六望七、八,闕決定義。前言余非有境,定為主故,即其標三義。次上二文,但重明有境為主,不說決定,故云略也。由次下,正出所依,即以簡之,故此不簡諸識之中闕決定者。 由有第七至不成無漏等者。問:因中第七既得無漏,眼等五識應成無漏?答:一由第七未究竟無漏故,二由先時有漏種生,故彼五識不成無漏。 攝論第一,乃至不能煩引者,彼論以五識為同法,喻第六識有俱有依中云:五識既有五根及第八為俱有依,此第六識亦應如是,亦以染污意及賴耶為俱有依。 無性五同法至共依故者。既言共依,明知五識亦依第八。 由三因故者:一、極明了取,即五意二識互為明了因也;二、於彼作意故,即意於五境繫心緣也;三、依資養故,由意引發五識生也。 有不同緣,如定中聞聲等者。問:前解同境,定中同緣,今何不許?又要起希望,方始出定。若意不同聞,何得希望?答:不障定中許得同緣,然非決定,如卒爾等,不必同緣。故瑜伽說: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問:既不同緣,便非決定,此第六識,應非五依?答:此約五識,決定以六為分別依。若闕此依,不明了故。非要同緣境故,方名決定。第七與五,雖不同緣,亦名決定。故此五識,四種所依,各有決定。有境為主等義,如樞要說。問:如耳識等,卒爾心時,定有意識不?答:雖不同緣,必須有意識,唯除五位,常現起故。若爾,何故瑜伽說: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答:五識生時,雖有意識,未緣此境,一剎那已,方於此境而起尋求。言無間非五,俱時無意識也。故集量論云:五識俱時,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二尋求意識生。 因中第六至五識等者,因中五識若起善時,必善第六俱時而起。善第六既不能漏彼五識,故由第七也。又此相順,余境別故者,五識與根,有漏、無漏定相順也。 即是三位至作此義者。亦同第二師作此第八無依義。有本云:即三位無第七家文者,謂前第二師說第八無所依者,即三位無第七家文,作此義也,文字無好。 問:六、七為依至應設功力者,疏中不解。且初難云:八以七為依,非七轉時,六不轉;八以七為依,七既轉時,八應轉者?答云:第六能引七,依轉六亦轉;第八以不導七,依轉八不轉。又染七染於六,依轉六亦轉;七染不違八,七轉八不轉。又復難云:八為七依,依轉七亦轉;七為八依,依轉八應轉者?答:第八諸識本,本轉七亦轉;第七轉識收,七轉八不轉。 此中二解至非現所依者,文言識種不能現取自境者,意併兼二義:一、簡現為種所依,闕第四義;二、簡種為現所依,闕有境義。諸師紛亂,道理難詳。前三通第四,妙窮玄趣耳。 瑜伽等至六業者,如彼論說:一謂唯了別自境所緣,是名初業;二唯了自相;三唯了現在;四唯一剎那了別;五謂隨意識轉,隨善染轉,隨發業轉;六又復能取愛非愛果,是為六業。 即明了心後生意識者。問:如何五識名明了耶?答:由與意俱令五明了。若爾五俱之意足為開導,何假五識為開導耶?答:既與五俱意開導時,五亦開導是此師意。 問曰至何非此依者。問意云:如平等智,見道等初起之時,亦由世第一法第六引起,何不說彼為開導依?答意可知,此亦兼問鏡智。 即諸佛卒爾至然但有三者。境初至故,名卒爾心;無疑慮故,名決定心;是無漏故,名染淨心;相續不斷,名等流心。故一念心具四義也。初一是假,故但有三。問:若許佛有決定心者,前三心是無記,復云何通?答:約余有漏心說,故不違彼。有云:此說但有三心者,除決定心。何以然者?先來有疑,今時創決,名決定心;佛先無疑,故無決定。境至故有假卒爾者。理定不然,諸佛應無勝解,非有決故。 以事望理難者,佛菩薩等名事,於境自在,不假尋求等理也。由此理故,五識相續。 五識生時三心可得者,除尋求決定,此二唯意,非五識故。既言可得,非必此三五識皆有,但有即五識有等流心。(瑜伽第一之八左云:複次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謂卒爾尋求決定。等伽抄第一之十八紙云:初說三心,諸心生時多起三故,後二心不定,第三心後方有染淨,染淨後有等流,等流五識有由自力生,由意識引生,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恆相續轉文。由此觀之,今抄似誤解。) 彼若解言至可言相續者,此即設許前師遞相續救,生下論文,非謂前師意識間斷也。 如在定中,至此耳間生者,此意說定中,先有意識,後耳識生。既得以意為五識緣,何故五位出心,不以第七為第六依耶?問:安慧滅定,既無第七,如何說七為第六依?答:就前師說,或此第二義,非唯安慧,故不相違。下准此釋。問:前說定識與耳同緣,如何今說不同緣耶?答:此據安慧自許,非是正義也。護法耳意,雖許同時,不必同取故。問:定中意識,既許與耳同緣,何名為定?因中五識,唯是散故。答:耳識雖是散,意識何妨定?許定意識,緣五境故。緣境雖同,定散別也。 例同五識,用意為依者。問:難陀云:既間斷五識,以意為依,五位無心,間斷意識,何不許用七八為依?答:五意必同取,意與五為依,六七境不同,意依唯自類。問:境雖同別,間斷不殊,如何五識非依自類?答:五由尋伺起,要共六引方生,意識自力強,不須依七八。 異熟心依染污意者,問:世親、無性、染意,何以各殊?答:無性據發潤,異熟依六生,世親說俱依,第八依於七。既有三證者,二攝論,一對法。 或雖是心至心所依者,此說心王,不與同時心所為開導依。 一者體等,二者用等者,心王心所,各唯有一,名為體等;同所依緣,名為用等;或俱能變見相二分,名用等;自證一故,名體等。 攝論第三云:等者,彼世親攝論第三云:若有執前剎那色能為種子,後剎那色因彼而生,前識後識相望亦爾。若如是者,諸阿羅漢終不應得無餘涅槃,色心兩因永無盡故。前剎那色望於後色,前剎那識望於後識,應知容有等無間緣,無有因緣也。如義燈具。 此設縱言有二種義等者,初意云:彼經部自計色有因緣及等無間緣,今縱許等無間緣,奪因緣也。即以第三卷之文為證。言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等無間緣者,此徴詞難初師也。言第三卷中等者,正會違也。意云:第三約色中有諸種子,心中亦有種子,心生於心,既有因緣及等無間緣,色生於色,可知亦爾,故許色有無間緣也。第一盡據阿羅漢,入無餘已,無識及種,唯有色在,故不說色有無間緣。 二者,至論文為正者,彼部不許色有等無間緣,但許因緣。今奪因緣,設許有等無間緣也。言此義為正者,今疏斷以經部先不許色有等無間緣,是正義也。 何故至沙門義者,西方有此師,心王、心所各唯自類,為等無間緣。今難:何不同彼,而許心王所與余心所為無間緣耶? 第七八至初轉依等者,第七決定見道位,轉第八識金剛無間解脫兩師不,故言隨何位也。 總聚而言至是正義者。此護法義,第七但緣現行,第八不緣種子。若爾,所依既通種、現,如何緣彼不緣種耶?故今解云:不須分別,種不離識,即兼緣種,故二所依俱得名緣。 二云:至此便非有者,此安慧義,許緣種子。今言緣彼,即二依俱緣。若唯緣現非種子者,即應此識唯俱有依,無因緣依。既許有因緣依,而論說言依彼緣彼,故知此識緣種子也。問:護法、安慧,如疏已明。難陀、火辨,依緣不同,如何會釋?且難陀師而有二義:一云:我雖不以第八心王、心所為第七識俱有所依,第八持種於第七識有增上力,疏相杖托,亦得名依。今許緣八,故不違也。二云:緣自所依,非我宗義。雖許依種,而不緣之,如八依七;雖許緣現,而非所依,如眼緣色。此亦何妨?前釋為正,後解違頌。火辨師還為二解:一云:相分色等,雖緣不依;種及見分,為依亦緣。依狹緣寬,無違理教。二云:相、見俱以識為體,故相不離,依緣亦同。後釋雖通,前解為本。 又應我所有時斷故者,如見道分別種,除應無我、不還果等,斷欲修惑為難亦然。 等。疏:境故者。內境既是外塵等流,五識亦應名內色。又五識緣塵,應互名緣內。 不可簡別至非彼種故者,若許種子隨五蘊攝,不可簡別唯緣識蘊種不緣余蘊種,故是假法不隨現收。問:若爾,此師種子何蘊攝?答:既是意根所得可行蘊收,或識上假功能還隨第八攝。問:種能生現既是因緣,如何不隨現五蘊攝?質答曰:現行能熏種,不許隨種收。種子能生現,何須隨彼攝?俱因緣故。問:何假種子生實現行?答:假非因緣,非我所說。既有勝力,假亦能生。如命根等雖是假法,能持色心令不斷故。 若言識體能生故者,識能變色,故云能生。 或即一念者,謂前我即第七自指,後我即所執第八,能緣所緣,必同念故。 未起對治至除四人者。此第七識,七地已前雖起無漏,未斷我執,名未轉依。三乘、無學、不退菩薩,此四人或斷種子,或斷現行,畢竟不執,此第七識方名轉依。若約位論,除四人外,唯緣藏識阿賴耶名,未永舍故。若分別解,初地已上入無漏時,亦緣余法。問:此中初言未斷我執名未轉依,即八地已上方名轉依,何故後言初地方名已轉依?答:初地轉依約暫轉說,未斷執故;或約第六,分別二障已永斷故。不爾,此文前後自違。 佛地經說等者,五蘊假者,名能領受世間諸法。略有八種:一、利,得可愛事故;二、衰,失可愛事故;三、毀,不現前誹撥故;四、譽,不現前贊義故;五、稱,現前贊義故;六、譏,現前誹撥故;七、苦,逼惱身心故;八、樂,遍悅身心故。如是八種,四違名苦,四順名樂(脫文與演秘同)。 此中亦至隱故、局故者,小乘不知,故名為隱;唯一識故,不同意故,故名為局。問:此雖隱、局,與八相例,何不引以為證?答:第七依於八,行相難知,不可更以隱、局為證,故舉共許明顯之法以為喻也。 其實思量但是行相者,思量我、無我境,唯見分故,與了別同。 其體即是識蘊攝者,即顯不是心所中思也,彼體即是行蘊攝故。 能審思量各自所取者,自證見分境各別故,或漏、無漏位所緣異,故言各自。 又前二見,通緣內外者二,謂我所、邊見也。問:邊見既唯於內身執常斷,如何此說通緣外耶?答:執他梵王身等為斷,常者是外,故亦邊見攝。 又未必至強分別者,如禽鬼亦有猛利貪慢,雖是俱生,亦名分別。 五十五至有欲生者。問:第七愛我,應有欲耶?答:若先未合而希愛者,方名有欲。七雖愛八,先已合故,故非有欲。 又欲但觀至所簡乃同者,此第二解脫雲欲觀所樂事轉,即與簡希望未遂解別,與前第三卷簡第八不與欲俱,乃同彼說,謂欲希望所樂事轉也。 不作別緣至亦非常解者。下之一句,釋妨難也。若緣一法,不作別緣,前後念解,即名定者。如執虛空,我等應必有定,故云亦非常解,方名為定。執虛空等,作常解故,亦非定也。 合能緣,其必有定者。此中合字,應為令字。佛果之識,設令能緣任運之境,亦必有定因、定類故。問:此中論云: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次上即云:此識無始恆緣定事。次下復云: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文勢既不違,何乃乖角如斯?答:前約所緣境定,下約能緣行相,分位不殊。此據能緣、所緣剎那生,新新別起,故無有定,不相違也。問:若以能緣、所緣剎那滅,故無定者,即除無分別智,余後得智等,皆應無定?答:彼即專注深取,此乃任運散緣。生、滅雖同,定、散別異。 自不能與至根本後起者,謂無慚等,雖說實有,體即根本,故不更與根本惑俱,亦可隨他根本後起約分位也。 又且如瞋至如長等色者,此中但取瞋等輕重相對,猶如長等,意說輕重不得俱生。如長短相待名假,不爾,即應瞋忿俱假,許得並生長等故。 言余染心說俱義者,謂對法五隨瑜伽,或六或十。言遍染者,約前六識說也。唯此師既不許隨惑與根本俱起,即是約六識有分位故,通不善有覆,故此隨惑言遍染也,非遍第七。 如對法論至非相續義者,彼說睡眠間斷,故非七俱;惡作雖亦間斷,彼約追悔先業,故不以間斷簡之。言此第七識所藉緣少者,意說由緣少故,相續不斷,故無眠也。 且如五遍至餘一切染者,此師意云:瑜伽說六,隨言遍染,即除五中惛沉、掉舉二,亦得言遍。我今爾,集論雖說五遍染心,即除第七及六識根本惑外,遍余隨惑等,亦名為遍染,於理何失? 若言余字至明自體者。前師救云:頌中余字簡異前性,唯在五數。復言有覆者,即明第七識之自體,故余字外更說有覆,意各別也。 由第七有至無堪任者。問:如有漏定,得輕安時即無硬澀,豈可第七無惛沉耶?若無惛沉應非遍染,若許有者應無調暢,性相違故。答:由定力故,令第七中惛沉微劣,故無硬澀得有輕安。說無堪任通三性者,不言在定亦無過失。又有漏定雖有輕安,若望勝定仍名硬澀,即由第七無堪任故,若起無漏即無此事。 此中所辨至或文外意者,本意欲明遍染心義,今論有體無體,故云文外意也。或此掉舉,諸論皆說貪分,今雲有別體者,即諸論文外意也。 對法論至相相翻障等者,惛沉暗鈍,慧性明利;掉舉囂動,定心寂靜,故相翻。瑜伽說相順者,惛沉障定,定雖不惛,亦沉隱故;掉舉障慧,慧雖不掉,性明舉故,故相順也。 通後二義,言通者,謂初言二十二及隨煩惱,雖有所簡,不釋遍義,唯取粗細及二性釋遍言。 忿等十四,如文說無者,謂忿等十,並無慚、無愧、散亂、不正知,論中自釋無。所以忘念及邪欲、勝解是別境分,故此不說。若爾,散亂、不正知亦別境分,何故說之?答:散亂約別體,不正知據痴分,故論簡也。 不說有至慧行相別者,謂散亂別體者,與定行相別;不正知痴分者,與慧行相別。 如他界緣惑者,如下界貪求,上界生愛,彼界法,此亦先曾聞說起愛心,亦名曾受境之種類也。 如於忘念至故有定者。問:忘念行相與定不同,何以為例?答:念能緣過去、緣曾境,類有忘念;定名心一境,此識境一,故有定。問:緣新現前師不許定俱,我境唯一,後師許之有定,從何為正?答:准正義師,非定俱也。問:既專一境,何非定俱?答:能深取所緣,此境雖一,散緣定不俱也。若以緣一境故,即令有定,如緣一色,卒爾尋求等心,應必有定,境是一故。 不愛不憎至處中欲者。此非染欲,如善法欲,非愛憎故,或亦是染。如痴慢等相應之欲,雖非愛憎,豈非是欲?先解為正。問:此師意說,欲遍染心,如何說為善法等耶?答:此說邪欲,遍諸染心,何妨處中通於善染?問:若求善法,而是合欲,何名處中?答:如欲利物,濟生於境,有何離合?故名處中欲也。 戒見取等即是合欲者,謂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不樂離故,是合欲也。亦有本雲於見取也。 論其體至亦解生者。此解意云:若疑、決兩增,不可俱起。若據一境,有理有事同時取者,故疑與決亦可並生。問:此師意,如何理、事二法說名同一境耶?答:起執心不可雙緣二法,如多有青等,何妨同一所緣?以心王、心所同所緣境,名同一境,非謂一法名同境也。若要一法名同境者,即第六識緣十八界等,應非同一所緣。問:非執心中可如說或起執著,如何理、事同一所緣?答:執要慧俱,疑即不並。今既理疑事決,心非慧俱,以有疑故。問:疑、非慧俱,勝解可並,如何說此定無執耶?答:疑強解劣,故執不生,不相違也。 瑜伽五十至非但迷世等者,此師會云:彼言疑他世等是煩惱者,疑他世時,非但疑他世事心兼他世道理,由他世中兼理事故,名煩惱事。於現世事不妨起決,故疑與解亦得俱時。 若謂彼至亦有勝解者,此並牒救也。言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為無或有者,此說於未來有欲及疑也。言於現在世為罪為福者,此釋現在有勝解也。意云:若疑未來無苦起希求者,即於現世決定為罪;若疑未來有樂起希求者,即於現世決定為福。如是二疑,必得欲、勝解二法俱也。 難云:疑至應有我見等者。此意難云:疑與勝解相違,汝許疑未來時現起勝解,亦應疑與我見相違,疑未來時於現在世應起我見。 然於未來至於何生印者,此難意云:若緣他世亦緣現在,可如所說;若唯緣未來不緣現在,於何生印?亦不可說緣未來時要緣現也。 前解但至亦見道斷者。此釋他伏難。謂前師難云:若如我說,疑他世等,必兼於理,可唯見斷。汝以瑜伽說五事故,不迷理者,應非見斷。如疑杭等,唯迷事故。此師解云:疑五事等,必由疑理之所引生。雖唯疑事,行相深取,能迷理故,亦見道斷。如見取等,雖不親迷諦理,由迷理惑所引生故,亦唯見斷。如迷杭等,行相淺近,非疑理引,不可為例。 必失正念至而起煩惱者。此釋二法遍染,所以必失正念,方起煩惱。必由不正知,不能知是或非,故煩惱起也。 有不正知至無明義別說者,謂由無明令知不正,故說為二。 二相應者,謂無明與慧相應,故於此二共立不正知耳。問:今既于慧無明二法之上立一不正知,如疑心時有不正知不?若言有者,疑非慧俱,如何言有?若言無者,此不正知應非遍染,如何共立一不正知?答:疑心起時痴分俱起,既爾於二法上各立一不正知,互有無以之為正。 於無相中出舍等者,此等即彼論標詞。彼下釋云:又無相者,經中說為無相心定,於此定中舍根永滅,但害隨眠,彼品粗重無餘斷故。彼復釋云:煩惱斷故說以為斷,彼品粗重說名隨眠。彼論意,無分別智相應定名無相心定(伽文)。此智定之中舍根永滅者,非謂舍根現種永滅,以能永斷煩惱種子粗重名為永滅,此約無學位能永斷緣雜隨眠故。問:既約煩惱永斷名為出離,喜樂二根於無相中亦應永滅,何獨言舍?答:喜樂二受已約靜慮明其出離,故此不論。其實於無相中亦皆出離,無學位中既有喜樂,與舍同故。然有疏本雲於無想中者,想字誤。 此第七識至為境界故者。此師意說,如生惡趣第八識果,能引之業即第六識,此以憂根名增上受。今第七識既緣此業所招之果,故相應受與彼類同,亦憂俱也。如是乃至第四靜慮能招之業,即以舍受為增上也。問:引惡趣業亦喜舍俱,如何此中但言憂受乃至上界?為問准知。答:如三惡果不善業招,故唯憂受又名為增上,設余受俱不名增上,因勝果劣非相順故,第四靜慮果舍受相順故。 又地所有增上之受等者,此解意云:如初二定並人慾天,於此地中喜受增上,第七我見緣此地果,亦與此地增上受同喜相應也。此即不約能引果業,故與前別。喜受既爾,餘地准知。 又此若至非頓斷過者,第六識通四受俱相應修惑,從下向上漸次而斷。若第七識亦四受俱,即應同彼先斷喜俱之惑,乃至漸次斷樂、舍俱,應非頓也。問:若七俱惑非四受俱故頓斷者,超果人第六俱惑既四受俱,如何頓斷?答:此不同七,以超果者九無間道斷三界惑,非頓斷故。問:如斷一品通三界,豈非頓而?答:以超果者意樂力故,雖四受俱而能頓斷。第七不然,不可為例。獨覺並金剛斷為難亦然。今應正解,但取前六識中得有非頓斷義,即成相例,何得要以超果等難? 問:若爾至與此何別者,前師難云:如欲界第六識中,俱生我見相應之惑,見道已前,亦不斷伏,許四受俱。今第七識,與彼何別,而無四受?答云:有異。六俱修惑,地地漸斷,如不還等,先斷欲故。其第七惑,三界九地,合一時斷,不同彼 六識可然者。前之六識至無漏位,有易脫故,有分別可通余受。七則不爾。疏雖初地以去,有行、不行等者。此說平等性智,既成佛已,無不行時,亦是恆時平等轉故,無動搖故,同前無漏第八,故唯舍俱。 不可定至為有頂依等者。謂在下地,若起有頂地生空觀時,不能引起平等性智,即以下地第七,為有頂地第六所依。若起法空智,即能引起平等性智,此平等性智,隨能引六,亦有頂系,即非下七為有頂依。問:未入滅定,可隨能引有頂地系,若入定已,六識不行,既無能引,此平等智,屬何地系耶?答:彼由定前法空智引,雖入定已,無能引識,亦有頂系。問:有頂第六,設依下地平等性智,理有何失?如生空智,依下七故。答:有漏第七,隨第八系,故生空智,以下為依。平等性智,與定相應,非欲界法,隨引上界所系,故法空智,不以下為依也。問:有項平等性智,以何為依?答:以下界第八為依,如生空智,依下七故。論云:隨所生所系者,約有漏說。 不可以因數難彼心所法者,不可以因果俱舍受,遂難相應心所,令因果數同也。 以俱染法至恐是不善者。謂不共無明中,獨行不共,唯是不善;今此相應,恆行不共,非是不善,恐濫於彼故。唯問:心所何性攝耶?答云:有覆心王不監,故不問之。 由此故知至本識種子者,此第七法爾。既不能別緣他地法為我、我所,故知不緣種子。若許緣種子,應緣他地法,種通三界故。此破安慧師。言亦不緣色等者,第八相分有定果色,天眼等亦他地故,故知第七不能緣色。此破火辨師義。問:第八任運緣,即許通他地;第七既任運,非唯自地緣。如疏自解,其意可知。 若爾,命終至以為我等者。此意例云:第六識命終,心必有我,執既緣當生地,即是別緣他地為我,此第七識何不許然?如疏解云:非他地也。 不可難至二縛名系者,此第七識雖系屬第八,不與第八相應,亦非第八所緣之境,故不可二縛難。今言系者,但是屬義,非是縛義。 下方正解者,第二釋中,其次論文解屬所緣地義也。言若起彼地至染污末那,即顯所由也。緣彼執我即系屬彼等者,解屬義也。 又彼說至言出世道者。謂六十三中,正明染污;第七世道之中,為不伏乘文便故,明出世道。出世道即攝學、無學人,彼約能治道故,不論滅定位也。 又彼唯依人者,即學、無學人也;此依人及法者,人謂阿羅漢,法即滅定、出世道。 第八識至引對法等者,彼云:集論復說,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即證羅漢通三乘。 非所對治及能對治等者,謂世間道非能對治,染第七識非所對治。何以然者?迷理之惑與緣事觀,境界緣力俱差別故,理事有殊勝劣異也。 八十八云:至六識中語等者,彼論云:由此見故,於上下地所有諸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總計為我,或計為所。彼既言於上下地所有諸行和雜自體,即是總緣三界種等為我、我所,又不說金剛心斷,故知彼據六識語也。若第七識不緣三界法,要至金剛心方能斷之。今以俱是世道不伏,故引為例。 隨人法觀至一分或全者,謂入生觀後得名為一分,唯除我執故;法空後得名之為全,人法二執俱全無故。 若有難言至無九品義者。此中兩難也。初難意云:若許此我見有九品,應如六識中惑九地別斷漸得果者,地地之中九品斷故,第七識亦應地地之中粗細非一。第二難意云:若許此識上下一類同時斷者,即應唯有一品,何故乃言上下九地有九品耶?下答之中雖有多解,通答前問,更不別解。 如斷善邪見等者,此隨小乘說,此斷善邪見,地地之中在第九品,以所斷善根有九品故。此能斷邪見,類一品中義分為九,三界九地見道頓斷,第七亦然。雖上下粗細一類,九地既別,何妨亦有九品同時頓斷?問:邪見由所斷善有九品故,可一品之中分為九品,此第七識所執之我既無差別,如何亦得分九品耶?答:所執第八九地不同,故能執見分九品別,此即上下共為九品,不同邪見約所斷善地地之中更分九也。有雲第七亦同邪見地地分九,義乃非也。少分為喻,不可一一相似。 若以不行名為斷等者,惡趣第八之果,入見畢竟得非擇滅,名為不行。據種子體,入見不斷,所緣第八既爾,能緣染七亦然,惡趣第七不行故。 何故不說至初師舍等者,此問今舍第七,亦有無學回心,何故不同彼會決擇,亦攝在阿羅漢中耶? 然今此論至攝論為證者,彼二論中說有淨第七識,故安慧師不依彼中本佛地經及無著本攝論中,不言有淨可以為證,即其次段疏所言是也。 次第逆簡第八及無間等者,不共簡第八,俱生簡無間,從下為次故言逆簡,此言種子亦俱生簡,今說俱生即是增上簡因緣也。 所引識起至無藏識故者。此重簡前文也。論中俱舉滅定出世道難,准理應更難阿羅漢位,雲若阿羅漢無第七識,頓起五識,爾時藏識應六識俱(瑜伽),如何可言頓起五識,則七俱轉?然論中不作此難者,以瑜伽說有藏識言故,阿羅漢位已舍藏識,故不說也。問:何要依無學難起五識耶?答:以出世道必在觀中,不可頓起五識,滅定六識所不行故,但應以無學位難。疏雲似有為藏識者,為字誤來,或是語倒,應云為有。 又間斷名不行者。問:此與前解轉易何別?答:轉易約六識中,喜、樂、舍等不恆一故;今言間斷,據滅定等有不行故。 是識性故,如餘七識者。問:安慧既不許有淨第七,即是第六亦無依,此淨意識即是異喻,何故此言如餘七識?答:有二解:一云:彼許第六以五為依,設無五識,亦許第八為六共依。宗既不言不共,故淨第六亦入同喻。二云:喻中既言如餘七識,即簡三位六識也。又淨六無依,此不許故,第二解正。 若以六識至決定相違過者。此中法自相相違過者,量云:除聖道、無學,余第六意識應無俱依,六識攝故,如淨意識。此是比量法自相相違也。決定相違過,量云:意識應無俱生、不共等依,是意識故,如淨意識。因、喻俱,故成此過。然成別宗意識,即為異品六識攝因。既於彼有,亦是共、不定過。疏不說者。與前總宗不定無別,故不言之。 此為初無者,補特伽羅我見最初斷故,舍此我執名也。 不可說彼得互舍者,不為第八同於第七有漏、無漏位中更互舍也。染七約自體,染無即名舍;藏識由他縛,永離方名舍。 此非三心真見道義者,三心真見道,不是正義。以第一心內遣有情假緣智,既唯生空,不遣法執,故此不取。 若定爾者,八地已去等者,此意云:若定以法觀後起,皆名法觀果者,即八地已去,無非法觀果。以法觀後起,生空觀等,俱是無漏,是等流故,亦法觀果。此故立近果、遠果。法觀後起,得滅定,皆名近果;起生觀等,名為遠果。問:若爾,即先起生觀,後起法觀,法觀今應為生觀遠果?答:不然。今說起平等智,要法觀故。法觀是主,得以生觀為遠果;生觀是劣,不可法觀為此遠果。或八地已去,至然無妨者,此法空無分別智,後更不起,後得即自入人觀,即以人觀根本,後得為法觀果,亦無妨也。准此,生觀即法觀近果。 然此中據至即果全論者,然此論中雲法空智果現在前位者,約初解近果說。若約法空無分別智便入人觀者,即約全而論,不分近遠,只言法空智果起平等智,不說此果皆能起也,是總語故。 至五地中方此難者,余處未見,文說第七識於五地中得真俗為緣,然第六引之,得亦無妨。 難淺喻等者。此難意云:若言執杭執人為喻,法執人執,亦言迷杭迷人如,何況法執?答意云:迷謂不了,執亦不了,要由不了,方起執故。不了杭時,似執於法,故以為喻。有迷不必執,有執必是迷,以寬喻狹,於理無失。 然今所執至二行執故者。問:喻中青等,許有多境;法中二執,境唯是一。此即法、喻不同,何得為例?答:喻取少分,不可全同,但取捨一心中行相非一,不為境也。今言行相非見相分,當情行解相貌非一種故。 若不然者至有漏心隔者。此意說,若不八地以上起法執者,即應八地已上恆起法觀,第七識中無漏相續,更無有漏。以安慧師不許第七有法執,故作是說也。問:若對安慧,彼師不許有淨第七,何得難雲無漏相續?答:前來已成三位,有第七識訖。恐彼不許七有法執,故作是說。論云:八地已上猶起法執。此說第七,非第六識。若許第六有有漏心,應起人執。 設未永斷彼人執種等者,此釋伏難。謂有難云:若許第六有有漏心,即令起人執者,二乘無學應起人執,許有漏故。由此釋云:八地以上,彼未永斷人執種故,無學不然,不可為例。 二障三處過者,見道、八地、金剛心,名三處也。見道過,分別二障;八地過,俱生二障現行;金剛心過,二障種子也。問:八地已上,第七法執,猶許現行,如何說過?答:約六識說,故不相違。 謂彼說至中法執種者,此設許安慧如是救,非彼許七有執種。又此所破非安慧師,由彼不許第七識中有現法執,以安慧義為此難也。 何法為障等者,若第六識起,生空無漏,能礙人執,令不現行。今既有漏,不礙生執,如何不執? 然彼錯翻者,第二句雲意能念境界,第七因中非念俱故。第四句雲故我說唯心者,此應為心,故錯翻也。次下顯證第八是無記等者,即彼舊經次下頌也。既雲證第八無記等,即兼證第七有覆前六善等也。頌中雖不明說第七有覆,既言意二邊取境,即是俱生邊見,定有覆也。問:護法第七既無我所,如何疏雲有我、我所?答:是我之我,相從說故。或約余師,理亦無失。攝論至無容得有等者,彼意釋云:由五識中無能治道,無有所治無明。言非不染意識中有者,彼意難云:非不染意中有此不共無明。若許有者,便成染污,何名不染?言亦非染意識中有意,彼意難云:既稱染意,必與染感相應。若許有此無明,何名不共?言若謂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者,外若救云:由此無明,意成染污,即應畢竟成染污性。諸施等心應不名善,不共無明恆相應故。言若許有善心俱轉者,謂若雲我許不共無明善心俱轉者,彼難云:是既一向與彼相應,既無餘善心等,此染污意引生對治,不應道理。言若有諸染污意,俱有別心能引對治,應正道理等者,此外牒正義也。下有難詞,不能具引,略述意耳。 即諸煩惱分位差別等者。今准此師,見、慢、愛三唯無明分,此識之中除無明外,更無根本惑故。問:若唯無明分,如何言即諸煩惱分位差別?答:有二解:一雲既雲諸煩惱分,即一一煩惱皆得立之,非要諸惑之上共立此也;二雲無明為諸惑本,故亦得雲諸惑差別也。六識中至名不共貪者。問:此貪為與無明俱不?若與無明俱者,應如第七俱貪,不名不共,別有主故。若雲不與無明俱者,痴為惑本,何得不俱?若愛在無明,若爾,應非不共。答:痴劣貪增,故名不共。亦如第六無明勝故,立不共名。 唯此俱貪至不為主故者,此意釋難。謂有難云:六才中貪,若不與慢等俱故,名為不共。今七俱貪等,既名相應,應與六俱慢等俱起,方名相應。今解意云:非要與彼慢等俱起,但此貪等不為主故,即名相應。(此文難解,應更詳之。)今更以義解,唯此六識俱貪,不與彼慢等俱故,名獨行貪。俱者,名相應貪,以不為主故。此中俱字之下,脫一俱字,應為即不與六識慢等俱。已上結前獨行貪。俱者,方名相應。已下釋相應貪。有本唯此之下,傍注七字者,誤。 不言至唯一法者,十八不共法,如瑜伽等說:一、無誤失,二、無暴音,三、無種種相,四、無不定心,五、無妄失念,六、無不擇舍,七、欲無退,八、精進無退,九、念無退,十、定無退,十一、慧無退,十二、勝解無退,十三、身業智為前導隨智而轉,十四、語業智為前導隨智而轉,十五、意業智為前導隨智而轉,十四、知過去世無著無礙,十七、知未來世無著無礙,十八、知現在世無著無礙。若薩婆多與此不同,准俱舍第二十七云:十力、四無所眾、三念住及大悲,名為十八不共法也。 其第二獨行不共者,此中意含二種:與忿等相應,即是非主獨;迷諦理者,是主獨行也。此言或不與余俱起者,不與貪等、忿等俱,非不余大八隨惑俱,彼遍染故。 若在欲界至七隨俱轉者,今唯言欲界者,無慚等二,不通上故。此據集論,且說五隨,即是大隨之前五,謂惛沉等,何故此說後五隨耶?答:大隨在小中之後,此是大隨五,故言後五。又論立名,前後不定,或有餘論,此五居後,理亦無違。又妄念等三,即別境攝,故五名後。此釋雖通,初解為正。 以忿等十至非主獨行者。謂此無明,與彼十中隨一,俱名為非主。問:無明既不得主名,彼俱忿等,為名主不?答:由忿等十各增猛,必別頭起行相增故,而立主名,非是對無明故而名主,忿與無明各增猛故。 此隨小乘,名不共者。若望大乘,忿等俱者,但名相應,以忿等體即根本故。從輕忿等,且名不共。問:忿等粗猛,何得雲輕?答:忿別起,望彼中大行相名粗。今對斷物命、瞋、忿等,可名輕相。余皆準釋。 似難大乘異師者,即安慧師,彼師不立淨,第七難(淨)一分。 二雲三種至隨彼語者,大乘自許五識三皆無,上座許五有自性分別,今雲應無隨念計度,不言自性者,且隨上座部語。 然彼愛等至前後起等者,謂經部師信、貪等,即是心之分位差別,前後立名,說為王所。今應難云:愛等與心定俱時起,同取於境相應法故,如思、受等。此量成已,然後准論為量云:五根與識決定俱時,許同境故,如心、心所。問:他許愛等與心不俱,即是正異喻,離宗離因故。諸非俱時者,必不同境故。如何疏雲不爾,有不定過耶?答:今難經部,雖愛與心前後念起,同取一境,亦名同境,故不違因於異轉,即有他中共不定之過。有云:本量以能、所依故為因,若不成立愛等與心同時,即有不定者。此理不然。若爾,即設成愛等同時,仍有不定,五識前念亦所依故。又違論文,故為不可。若不簡至能立不成過者,若成第六,定有共依。小乘不許別有共依,即是他能別不成過。今雲能立不成者,應疏本錯。又能立不成,乃是喻過。今出宗過,何言能立?道理必然,更勘余本。 彼非所立,違自宗故者,若不言顯自名處,但言有所依,即胸中色物亦入宗中,非本所立,故違宗也。 生所依至簡八五者。問:第六與八,俱以第七為俱有依,何故第七非八生依?答:七望於六,名相近故,體相順故,同計度故,俱起執故,同轉識故,可為生依。第八不然,不應為例。 五塵體至亦實有耶者。此難法中,一分不相應等,一分假法,令實有也。若總難者,便犯相符。問:如五塵中,澀滑等觸,亦是假有,何以為例?答:澀滑等觸,增約說假,即實四大,不同生等。 經部宗言等者。問:彼宗既許有正思量,何得難云:無正思量,假依何立?答:經部現在雖有思量,是識之用,不名為意。故今難云:若無正思量,意假依何立? 小乘唯二十一等者,善中除痴無,故唯有十,大地亦十一,心王二十一也。 無想滅至滅二識者。問:此二定中,五識既滅,云何但言滅一二耶?答:有二解:一雲無想定必以第四靜慮為加行入,滅定必以有頂地更為加行入,眼等五識既非彼法,故不言之;二雲眼等五識先時已滅,不由二定而能滅故,但言滅一二識也。前解為勝。若言五識先時已滅,非入定時滅,故不說者,即應滅定亦唯滅一第六識,以染污末那根本智初已滅非有,此滅盡定隨應後得之所引故。 並第七識二定等者,無想定唯滅二十二法,若滅盡定並滅染污第七。准前正義師,第七識心所有十八,並一染心王有十九,即總依四十一法之一滅定也。問:既爾,此定應通染淨,如何下第七卷釋以種善故定亦善?又應無想定勝,滅盡定劣,以無想定唯依善種立故?答:此說滅數多少,合有爾所。若得定名,唯依善種。何以然者?善心、心所是能厭故,與定俱故;染污心等唯所厭故,不可依彼以立定名。由染滅故而得此定,故說依彼,不說染種為定體也。九次第定皆名善故。 二得二名至四蘊等者,二得謂方便得、離染得。滅定具二得,無想唯方便。二名者,無想唯厭想,滅定通厭心、心所,故得名各別。無想唯五蘊果,滅定通四蘊果。一期無至二說如後者,准下第七卷,有三師說:一、一期都無心;二、從彼沒,要有想生;三、彼初生時,有心方入。今言二義者,合二有心為一說也。 攝論雲至今有二解者。問:初解既取第七我執,豈第七識作能施等三輪相耶?問等二曰:若取第六我執,雲能行施者,今此論意,由第七我全令六識中所起執等不能亡相,何故今說第六我耶?答初問曰:第七我執實不作三輪之相,以此我見恆內緣故,令外相縛,義同於彼能行施也。亦如第七,雖不特己陵他,而內恆執我,名為我慢。故約第七,理亦無違。答後難云:第六識作我行施等相,由第七識我執為本,舉本顯末,亦不違論。疏斷後勝,相行顯故,攝論意也。問:施等善心,寧有我執?答:間雜生故。 或由因類至亦有相縛者,因中漏俱所薰之種,至無學位引起五識現行,是彼漏俱之類,故有相縛。若由法執有相縛者,生空無漏與法俱,應有相縛。 問:如對法雲漏所縛等者,謂有漏善業,由無明等惑,能招後有,不得自在,名漏所縛。言漏所隨,謂餘地法者,如他界善、無記等種,在此界身中,此界煩惱種現之所隨逐,或此界善等,他界漏之所隨逐。言漏隨順,謂決擇分善等,此決擇善,雖能違背於有,不滅生死,然與漏種及第七惑,性相隨順,故非無漏。問:此中問意,正生下文,若與第七漏隨順者,即是漏俱,如何起下?答:且引漏所縛義,正起下文,余者同故來。 互相增益者。問:七可增六,如何說六增第七耶?答:有解云:由七染污令六成漏,由六無漏令七無漏,即是互相增益者,理不應然。今言互相增益方成有漏,何得以無漏為互?又前五識名增,第七無漏復云何通?又云:由六識之中煩惱體增盛故,令第七識不得無漏,名增益者,理亦不然,無增義故。設前六識不起煩惱,第七無漏亦不得故。應正解云:由前六識煩惱業力招第八,能與第七為根為境,令七得生,名增益也。及由有眼識得有故者。此第二義,謂由具聲,由有眼根為資具,得有眼識。 同無色至所依中者,謂六七識同以非色為所依,今第六識依第七者,在彼無色所依中,故亦說為意中之識。 不由有色識定生者。問:根無識不轉,境無心不生,何獨由根而不由色?答:二和生識,闕一不生。且據粗相,根力勝故,但說由根。如盲瞑者,顯粗相也。 眼變異至見青黃者。問:眼識變異,見青為黃,便成非量,云何而說五識現量得自相耶?答:由眼壞,令第六識見青為黃,非眼識也。問:本說由眼識有變異,而言意識,豈不乖宗?答:有二釋:一雲意說由眼識有變異,既由根壞,意識錯亂,此義亦成;二雲由眼根損,眼識不明,遂令意識有此錯亂,亦是由根變識令暗,義無乖也。 由根合識至令根損益者,如觀炎令眼損力,觀缽羅華令根益明,是其類耳。 離識之色至如為他損色者。離識之色,即本質也。如禾稼等為他,霜雹等損壞青為黃,此不由識令彼損也。 意識不然,眼等可爾者,不然字誤,應作可然。意識既可依意立名,眼等識亦應可爾,俱依意根,無異因故,生下文也。 蛇眼聞聲是正量部者。問:按宗輪等論,佛滅後第三百年中,於犢子部宗流出正量部,如何正法念處經是正量義耶?答:如文殊問,經明二十部皆是如來先記,今正法念懸記此事,理亦何妨?問:蛇眼為實聞聲不?若實聞者,大乘何不許之?若言實不聞,聖教便為虛妄。答:今以義准,眼、耳二種實眼,同依一眼依處正量,不知執眼聞如來懸記,亦隨依處而說,故云蛇眼聞聲。大乘約彼實根,便無互用之妨。如眼依處覺痛等眼,雖雲眼痛,豈得名為眼身互用?諸如此例,皆準此釋。 若得自在,諸根互用者,此除意根,設未自在,綠一切故。問:五根互用,其義云何?答:有多義:一雲、根境定,識不定,如一眼根,隨發何識,唯綠色故;二雲、境識定,根不定,謂如眼識,隨依何根,但綠色故;三雲、根識定,境不定,謂如眼根,唯發眼識,綠諸境故;四雲、根定識,境不定,謂如眼根,隨發何識,隨緣何境,但名眼識。後二解正,雖有根境,離合雜亂,如疏自會。然前二義,與論相違。且初解雲根境定者,便違論說一根發識,緣一切境,又雲眼根發耳識等。識既稱耳,寧說隨根?第二解雲境識定,根不定者,若爾,即自在位,仍名隨境,如何論說依未自在?問:設第三解,根識既定,何名互用?答:自取他境,他取自境,名為互用,非發他識得互用也。更有異義,如樞要燈釋。 佛地經說身化有三者(此下與秘全同,故今略去)。 六無義者,義謂境也,即六塵境。有情於此,起遍計執,境非實故,名為無義。若爾,四大應然,何不言四無義?答:彼約能造,若據為境,即觸塵攝,皆能生過,故除之也。 又解至行相是用故者,問:此與前解何別?答:前解約緣見、緣相,二了各別;後解了體是一,義分為二,用即體故。 因見各至等分別者,釋所了。謂十八界在因位中,各幾見分之所了耶?以義不定,故言隨應。言五三者,謂五塵有三識緣,即五、六、八也。言六有二者,謂六根各二識緣,若五色根,六、八所緣,意根一種,六、七所緣,以第八識,意根攝故。言六一者,謂六識界唯第六一識緣也。言一不定者,謂法界或五識緣,或六、八緣,如無為法,唯第六緣,故云不定。問:因中平等性智,亦緣十八界,何故此中言五、三等?答:平等不定有,故不說第七。言自在等分別者,若至佛果,八識皆能緣十八界,故言等分別也。問:成所作智,豈緣無為?答:設不緣無為,亦能緣法界。 所依之頌者,如前說云: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皆增二。 如雜集論等(此下善十三門,不善十二門,無記十四門,與秘所引全同,故今略去不舉)。 五識至隨轉心發業者。謂第六意識,或善或染,名為轉心,能有造作,名為發業,眼等五識,隨他第六意識而生,故云隨轉心發業。 定中聞聲由二因故者,一了別定所緣境意識,二種種所緣境意識。今此定中聞聲與耳俱生,即是種種所緣境意識,當第二因也。此師意說,意耳同緣即必不同性,故五三性決定不許俱,意識應爾。 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者,前解約五識之中,等流卒爾或多或少,此解約等流卒爾之中,五識或多或少,是二解之大意也。 若一向至此前師意者,此述前師五不俱意,與後三性俱二對明之,更無別立。 耳識卒爾等者。問:定中意識起尋求心,脫非前記,何妨卒爾通善性?即答:意定耳取散,不可為例。問:瑜伽說三心是無記,在定尋求善性收,耳識既是定引生,應隨能引非無記。答:能引意識在定位,耳識不隨定所取,能引之意雖是善,何妨卒爾稱無記。 彼雖非證,然為會之者,前師不引此文,故云非證。 謂二乘至非餘四者。有解云:薩婆多等不許二識並生,故唯起耳者。此理不然。彼亦不許耳、意俱起,應無意識。故知今論彼二乘定劣,五識之中唯起耳識;菩薩定勝,俱起五識也。 若散五至通善者,問:初三心在定,既是善性,應是染淨心,如何言卒爾等耶?質曰:若爾,佛卒爾等心,應非是善,此亦不為例。佛卒爾等,許假立定位,三心豈是假耶?由此應解,若決定心後,於境了別,知染知淨,是染淨心。此定中心,境雖未決,以定中心,先是善故,設起尋求,亦名為善。又定中心,先是等流,義說卒爾尋求,理亦無失。 又五識至後無尋伺故者。初定已下,可有尋伺。八定之中,後之七定,無尋伺也。此如第七卷者,彼云: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故知定中耳識,未必由尋伺也。又欲界至為能引耶者。此問意云:如欲界耳識,許無所有處,無尋伺心引。二定已上,起三識時,應即以二定以上,無尋伺心引,何要借下地尋伺耶? 答:至後位已去,非尋伺引者,二定已上,初起三識,可借下尋伺,後位不借,三識亦起。問:在定既是初起,耳識何無尋伺?答:定散別故,如第七卷解。 此性能至不相違者。問:五識善惡少,由善惡識方能引之,如何無記意識與五善惡而不相違?答:意識初引善惡,五識與五善惡必須偏注,能引之意與五性同。等流已後,於五無偏,意可無記,與五性別,不相違也。 八地已去,至無記五識者。問:八地已上,既純無漏,所起五識,必與六俱,如何無記?答:此約卒爾心,五識可是無記,非等流心,如定中聞聲等。 成所作智即是修故等者,成所作智由意識中修慧所成也。又成事智既有定俱,體即修慧或通聞思,於一修慧分三用故。今說所成,所成之言義寬遍故。問:今此意證五識之中有加行善,如來之智既無加行,引此何為?答:此智非是不由功用生便即得,亦由思惟修習之所引生,故名加行。若爾,何故說佛無加行耶?答:更不進趣說無加行,不說如來無加行善。 緣起經說至亦有覆者。潤生之愛雖是有覆,緣當生處必非五俱,除此余時既有有覆意識,故能引所有覆五識。 或是生得至異熟心攝者,謂如欲界天龍鬼等所有變化,但是生得心心所攝,非實變化,若實變化,即加行攝。 色界無工巧者,彼界一切皆是自變,不須工巧。問:工巧通身語,身巧彼可無,如何不有語?答:初定之中,有尋伺故,雖亦起語,少故不說。又說無者,無身工巧,非無語也。 四、識緣威儀,五、識緣工巧者,威儀四塵,故無耳識;工巧通語,亦得有聲。今言緣者,緣此威儀路及工巧處,據實一種,皆名路處。然威儀誰成?故游履義顯,且偏言路。 是青非非青者,除青之外,併名非非青,非非青多種,故云非非青。 此中開張至不同者,謂大論等增邪欲解,即五十三;若開五見,除邪解,即五十五;此論除欲解,合五見,故五十一。 復說等言至取餘二門者。第七卷初,釋不定名。說有三義:一、於善染等皆不定故;二、非如觸等定遍心故;三、非如欲等定遍地故。今舉初一,等餘二也。 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者,五根是色五識集生,意根無色意識集生,身心所依故名為集。或集者,積集五根色蘊意根識蘊,多法集成此所依故。 一云:若憂根苦根至受寬根狹者,此初解者,憂苦二根,俱通能引所引,故憂苦二,皆通無漏。論中雖明三受,以憂屬苦,故兼明之。受寬根狹者,領納境界名受,增上發生名根。為根必能領納,為受未必發生,故有寬狹。論從寬說,故云苦受亦由無漏引故。 二雲至假名無漏等者。此解復有二意:初雲苦根由無漏引,故通無漏等;憂即不然,故非無漏。二雲苦根得與無漏智俱,故通無漏;如舍頭目等,憂定不俱故。若互相顯隨所應者,七色、命根,既約不生,通於見斷;影顯信等,亦通見斷;無想天等,入見已上,必不生故。信等五根,施約緣縛,名為修斷;影顯色、命,亦通緣縛。五受及意,準例應知。 十二、一分通不斷等者,前六者,即十四見斷中,除七色命;後六,即餘八中,除二無漏根。 隨順趣向不斷法故者,隨順趣向皆通憂、苦,或隨順約苦順,能引趣向約愛、受,能引無漏故。 以此義准,至論不說之者,此意難:憂根既能趣向不斷名非斷者,亦應能引無漏名為無漏,何故憂根非無漏攝?故次解云:非無漏引,不同於苦,故非無漏也。不可說六中是命根者,無學命根未得無漏,不名非斷;受通無漏,故入前六。總而言之,二十二中,七色命根唯通見、修,不通非斷;二無漏根唯通非斷,不通見、修;信等六根唯通修非,不通見、斷;五受及意通見、修非。問:如來既有色、命根,何故不通非斷?答:今言非斷,通三乘說。色、命根等在佛雖名不斷,二乘所有乃是有漏可斷法,故云色及命等不名非斷。 若貪瞋痴至慢亦可然者,此從先師。汝若不許意有苦受,貪瞋等三任運起者,通五識故,得與苦俱。設在意識,通不善故,與憂俱。慢亦可然者,亦通不善,得與憂俱。此等可說三受可得。其身邊任運起者,不與五俱,又非不善。既雲三受可得,故知意識得與苦俱,即是意根一切也。 不可等流至不善等者。此約散位所引五識,與能引意必俱同性。如定中聞聲,意與耳識不同性故。問:若散位中能所引必同性者,何故前說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既爾,即五識中有不偏注及無記,如何與意同性耶?答:初引眼等其性必同,多念已後意隨偏注或無記性,故眼等識與能引意必同性也。 五十七至亦有喜樂等者。問: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如初靜慮地建立喜耶?答:由於彼定喜可動故。問:喜於彼有何教為證?答:如世尊言:如是苾芻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適悅,無有少分不充不滿,如是為離生喜樂。此中初門說未至位,後門說根本位。問:初靜慮地幾根可得?答:有十八,彼除男女苦憂也。然彼引經通證根本近分有喜樂,言周遍滋潤者,即唯根本。 苦憂相續次第此後生者,從第八初生已後,次生六識,便有憂相續也。問:既雲苦憂相續,如何彼意唯有憂耶?答:此師意說,苦是余根,憂唯在意,亦不相違。問:論雲有異熟生,苦憂相續,憂非無記,如何得有異熟生耶?答:論說憂根非無記者,約有覆不遮異熟生也。何以知者?惡作、憂俱,不通有覆,故知爾也。又有解云:理未必然。論言異熟生者,約從第八真異熟生,故名異熟,非無記也。雖有兩釋,前解為勝。疏雲彼意唯苦,何故言憂者,即難後師也。 然不同總報等者,若雲以苦憂故,第六無舍,亦應第八不與舍俱,極苦處故,非輕業故。由此解云:第八趣體,又是報主,不可苦俱;若與苦俱,違善趣故。六識不然,不可為例。 瑜伽廣說如前者,此意證云:彼既雲意地一切根相應,故知意有苦受。前師救云:意地三根,是憂非俱。約三受明,即苦根攝,據實唯憂。故次論云:俱生身見,唯無記性,非憂根攝。 論說憂根非無記者,瑜伽五十七,八根唯善、善、不善、無記為義,此即信等五及三無漏根也。復雲五根,善、不善、無記、善、不善、無記為義,此即樂、苦、喜、舍及意根也。復雲一根,名善、不善、善、不善、無記為義,即憂根也。復雲五根,無記、無記為義,謂鼻、舌、身及男、女也。復雲二根,無記、善、不善、無記為義,謂眼、耳根也。色、聲約表,故通三性。彼不言命根者,命根約種,無境義故,非此所說。然所引八種,現種皆成,即以現八為命,種子為根,合名命根,故成現種。此唯約根,故不說境,不相違也。 其信等五至斷不斷善者。問:若言斷善,彼現不成,何故經雲因力斷善根,地獄生時續;緣力斷善根,地獄死時續?答:彼言不成,約長時說。地獄初生時,未全苦故;獄將死時,苦已息故。雖善現行,略不言也。 彼若救至無苦定成等者,彼意救曰:若五識相續,彼俱苦受,可為第八;憂不入成,五識既斷,苦即不定,故取憂根為第八也。 又若爾者至相續故者。難云:苦既定成,憂何須斷?若彼救言:五識相續故有苦,意識間斷故無憂者。次難云:更無別義,能令所引五識相續,而能引意識翻令間斷也。 又意至易起受故者。此說彼師救云:意識之中,以有舍受,故憂間斷,非是意識體有間斷故。不可難云:能引意斷,所引五續也。由此更難,地獄之中,意無舍受,以極苦處,不可轉易憂受,而起異舍也。若非極苦處,如初出定昧劣心中,上下生死等,可許轉易起舍受也。問:前師容舍,地獄不成,如何今以意舍為難?答:設許前師憂之末位,得起舍受,故為此難,非實爾也。 若彼救言至後必相續者,前難云:死生悶絕,寧有憂根?故今約起意識已未斷絕來,憂定相續。 答:有亦至無亦無妨者。此中二解,後解為勝。前解若以瞋之末位得起舍受,即合地獄苦受末位亦有舍者。既爾,憂受應彼非無中容之,舍尚不無,憂受逼迫何非有?苦受暫時亦應起故。又嗔過順境,尚喜樂俱,何但舍受?故不可以嗔末為例。或可前解亦得。若爾,既許有舍,何不有憂?答:前位地獄極苦,無分別故,只可有舍,不得有憂。猶如五識,苦後起舍,非憂受故。又如第三靜慮,尤重無分別,意業之末,可有舍受,必無喜故。難後解云:極苦之末,可不同極樂之末亦起舍耶?若後即答曰:極苦之處,意苦若斷,必入悶絕,便是無心,即無舍受。故不可以第三定,難彼樂受末非悶絕。二解均 或彼通說餘三趣雜受處者,除地獄極苦處,取余輕處,並鬼、畜為三趣也。後第二師解意,說地獄純苦,二樂俱無,鬼、畜可有等流樂也。二解之中,後釋為正。何以然者?那落迦中,唯名為苦,如何說彼得有等流樂耶?等流者,相似樂,故說輕苦名等流樂。前解亦得。若爾,何不名憂?答:無別故,不可名憂,豈可名樂? 若爾至彼處無樂者,此意難云:意識既有喜俱,明知悅根有樂,或三受門喜即名樂,如何不許彼有樂耶?此之問答,合在前段疏下明之。 謂大眾部至苦樂相續者,彼部諸識既有俱起,故意憂與五苦相續也。上座九心者,彼有分識與大乘第八同,故云異熟無間等。言或彌沙塞者,此通會兩。 文 問彼至不隨他語者。彼論說生地獄諸有情類苦憂相續,此即會雲隨轉理門。彼論亦說余趣苦憂相續,何故不隨他語?下答意云:余趣意戚,可實名愛;地獄雖苦,俱是意迫,故假說為憂。 離生喜樂者,離欲染,名離欲界之生類;離初禪等生亦爾。 餘二遍注者,謂舍受之餘,即苦、樂二也。 色界至以此為例者,三定無五識,無漏許不無,無色五根無,無漏何妨有?應更例難云:三定色根具,五識可依生,無色色種無,根等由何起?答:定根能發,五識許依住,無色定為因,何妨五根有?更有相例,如燈廣說。 以彼邊除,功德勝故者,四靜慮中,第四靜慮功德最勝,名為邊際;或一一定中最殊勝者,名為邊際。言七、八二識,功德依故者,大圓鏡智,純淨圓德,現種依持;平等性智,大慈、悲等,恆相應故。又此二智能現自、他受用功德身、土,名功德依。疏言大悲天住者,如來大悲唯依第四禪住也。 此中三解者,解五識中,第一唯初禪,第二通四定,第三唯第四。言如七、八識者,唯第三解也。准答,無漏八識,八地皆有,即五識有四釋,七、八有二釋。前雲無漏五識依色界四地者,彼總釋不入此中。今以義准,或彼界更為一釋亦得。然彼只雲依色界四地,不言多起第四定,又不說通八地,故與下別耳。 初標所說總勸教興者,論雲前所略標六位心所,即是初標所說也。今應廣顯彼差別相者,即是總顯下六位勸教之興也。有本雲總顯者,全無義理。 初、薩婆多等問但五遍者,謂薩婆多有十大地,故今問云:大乘說五,云何應知?又經部師觸作意假,故今問云:五皆實者,云何應知? 謂如取至所緣及處者,除青之外,黃等非一,故言非非青也。言所緣及處者,所緣即境,復言處者,謂總境之別處,境寬而處狹也。 其可欣境者,即漏、無漏三性境也。惡、無記事,實非可欣,以據情故,皆名可欣,故通三性。故非唯善法名為可欣,不善、無記約情而說,亦名可欣。 若欲外境此位等者,如枷鎖事等,亦此有二位也,准可知之。外境者,如禾稼等,未雹欲不下,已下欲早息,亦不於可厭之雹而生欲也。 四法跡者,無貪嗔二為戒跡,念為定跡,定為慧跡,應撿。 初起一念,名緣彼類者,與前加行影像真如相似,故為類也。問:設第二念是初念類,亦應名類?答:且約初說。問:前雲或未得體,但受類,何故今者已得如體,仍名緣類?答:據實是體,且約初得,假名為類。 正理論至有說言等者。此是彼論敘異師義也。言以於後時有憶念故等者。即正理師敘正義,難前異師也。 有無漏智生者,且約無漏勝故,名為決擇。如順決擇分,正以見道名為決擇,非有漏也。然非盡理,如下論云:報教證智,決擇為體。豈生得聞思等慧通無漏耶?故此論言決擇智生通有無漏,理將為勝。 若爾,如自證等者,他難意云:汝大乘今時能憶,用前自證為?今欲因我能憶,用前念因?言不然下,答意云:前心有體用,彼此兩俱成,前念以為因,我宗無不許。我得為例。 緣慮之事心先自成者,心心所法性能緣慮,復此先許,何故今說剎那不易名為定耶?問:正理師許一剎那頃心不易緣,故必有定,何故今難定等無時心不緣慮耶?答:若此一剎那無定,不許心住於境,即是不緣之義。 有說至是心等者。此經部中,自有兩計:一雲貪等一切心所,皆體即心;一雲唯受、想、思三所實有。受兼觸,余信、貪等,體即是思。唯定心所,經說心也。今論所明,即當後解。如念、慧等,既思為體,非即是心,故下為喻。若破前計,喻中所立不成。 或時起五等者。問:心心所法同一所緣,如何此五緣四境別許俱起耶?答:境體雖一,望能緣別,義分四也。如緣一色,希求之時即名所樂,對於印解即名決定,余皆準知。如緣苦空等,於一境上其有四也。 如是於至三十一句者,此有多釋。一云:多起名總,單起名別。一云:五起名總,余智名別。一云:起一至五,皆名為別,總此五,別名為總。前二解正。 或有心至皆不起者。此義乘通初師;若不爾者,應同有部,此欲等五亦是遍行。 乃至等流亦有此事者。問:決定心後,方起等流,寧無勝解?答:雖起決定,不必印持,如見俱時,不必皆有勝解,故此等流,或無五也。又等流心中,許疑俱起,故雖決定後起,不妨無勝解也。問:如何無勝解,而有決定心?答:如於此境,色非色等,雖生決定,而於善惡邪正,未能審決印持,故決定心,與勝解別。 此師以至意識相應慧者,有雲此師五識因果俱無慧,有雲因無果有。准下一師,十五界唯有漏佛無五識,亦前解為正。若言佛果五有慧者,如何後師難言五識皆有作事智耶?犯相符故。 一、引等故,名等引者。此意由定心所,引起平等,故云引等。問:若定在前,安和在後,可名引等。此定心所,與等引俱,何名引等?答:雖非前後平等安和,必由定數,故名引。又約加行,由前定心,引後平等,於理無違。後解至等,准此應知。 餘三准此。有慧無失者,聞眼、耳有通,可許有慧;餘三不爾,何得例同?答:耳離取遠見聞故,且說二通;餘三合境,不可言通,何妨有慧? 聞思至即彼類故者。此釋五識有加行慧,由彼聞思之所成故,即是意識聞思之類,故亦名加行也。 佛地論說至不間斷故者,彼論意說:神境智通運於身,多緣外境,故成事智攝。其漏盡通,或四智攝,或鏡智、平等二智所攝。以漏盡身中具三十四智,故漏盡通四智攝也。若約漏盡,緣涅槃法,相續不斷,即鏡智、平等二智所攝。除三十二通,余皆妙觀察智,即眼、耳通,是意俱慧。今疏會云:眼、耳及意,俱有二通。彼據長時,故唯言妙觀察也。 非以至欣戚行別者。或人解云:煩惱等中貪欣瞋戚,善十一中加行等別,此別境五無此行相故。此中諸門分別,不說與煩惱善等相應者。此解不然。今此疏意但由下,明煩惱善中自與別境相對分別,故此不論,非由欣戚加行等別也。 (已下至疏卷第六末之終,今抄世流布亡失焉。糞後賢若有得之,則宜補綴於法寶之闕典矣。)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四(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