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義蘊 ·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二(本)
密州開元寺道邑撰
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者,此有二解:一云:西方俗法,如欲出行,先逢童女,表有慶事;若逢牛等,表事不吉。二云:如有童女,發黑、面白、唇赤、膝小、脛細,表所生子端正智慧;若見童女,發黃、面青、唇黑、膝大、脛粗,表子醜惡。故今所表,非表善、惡不同。於彼雖有二解,今將後正。疏云:非如童女相,表善、不善;不說牛等,表不善也。故前解非。或逢童女,見白、黑等相,表事善、惡;不說牛等,前解亦好。
住於彼法攝受安立等者,住於法體,攝受令住,安立令住,與現在法不樂相離,不能遷法,故不說為相。
如示黑耳與吉祥俱者,涅槃經云:迦葉,如有女人入於他舍。是女端正,以相好瓔珞莊嚴其身。主人問言:汝字何等?女言:我是功德天。主人問言:汝所至處,為何所作?女言:我所至處,能與金銀乃至奴婢僕使。主人聞已,歡喜供養。復於門外見一女人,其形醜陋,衣裳弊壞,多諸垢膩。主人問言:汝字何等?女言:我字黑闇。復問:何故名黑闇?答言:我所行家,能令其家一切衰耗。主人聞已,持刀語言:汝若不去,當斷汝命。女言:汝甚愚痴。汝家中者,即是我姊。我常與姊進止共俱。汝若驅我,亦當驅彼。主人還家,問功德女。天女答云:彼是我妹,行住共俱。我常作好,彼常作惡。我作利益,彼作衰損。若愛我常作好,愛彼常作惡,我作利益彼衰損,若愛我者亦愛彼。主人即言:若實爾者,我皆不用。乃至是時二女至一貧處,主人語言:汝二人常住我處。乃至菩薩以有老病死故,不願生天,是以俱棄,曾無愛心。凡夫惡人,不知老病,貪愛生死。(已上)此中黑耳、吉祥,即彼二女。然喻生天之業,必眾苦隨逐。此況住異合說,取譬雖別,愛增則同,故引之也。
四嗢陀南者,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有漏皆苦。
又無常相至說二所以者,前一相中說諸行無常者,即是此中說二所以。瑜伽等意,令觀生滅起厭離故。似同俱舍至說然世不同者,以薩婆多生在未來滅現在故。問:此中既言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即是生在未來,與薩婆多復有何別?答:瑜伽意說,三相由三世所顯,不說生相屬於未來,由未來世顯生相故。
然遮生等至決定相違者,此因決定能成相違宗法,名決定相違,非六不定中相違決定。
無為無生至此義應思者,此雲應思,謂他更有例云:我亦如是,有為變異差別故,別立實相;無為非分位殊故,不別立相。此亦不爾。汝立有為之相,但表法體是有為,不為顯差別。應無為之上別立相,顯法體是無為。我宗生等,但表法流轉不住,故立彼相;無為不流轉,故不為例。問:有為遷流,即立流轉相;無為不遷流,應立不遷相?答:不然。有流轉位別立假相,無為位不別,何論更立相?雖作此解,然准法華論云:生等三相,即有無為,皆立假相。若准此文,薩婆多師前例不成。問:無為假相何法攝耶?答:有為相,流轉不相應中攝;無為常住,不可流法收,又亦不相應收。舉大例言,但二十四論實有多。又唯心上假立我無多差別,法同分收;無為假相無多差別,亦可法同分攝。問:有為生滅,無為翻立不生不滅相;有為既住,無為翻立不住相耶?答:不然。住不遷流,無翻立
汝之實法至此義應思者,他又例云:種子體虛疏,更待虛緣方起;我亦作用雖是實,更待實緣方生。解云:理亦不爾。我種虛疏,緣非恆有,故要緣合方生;汝體用實,因緣恆有,何不頓生諸法?此即應思之意也。
因有親疏,緣法亦爾者,彼宗六因中,同類、異熟等親,能作因疏;四緣中,因緣親,余緣疏也。或如種子、水、土,俱是緣法,有親疏也。
正理師至亦不然者,今救彼計未來之世有生果功能,過去一念落流之法有與果功能,謂過去與現處中故,現在住相但有取果作用而非功能。
唯住相取果至便非現在者,正理論云:住、異、滅三,皆能取果,而作用各別。於所相法,住即安住,令取勝果;異即衰損,令取劣果;滅即壞滅,令入過去。准此三相,皆能取果。而今疏難異、滅不能取果者,意說既不能令果安住,無勝作用,即是功能。若是功能,便非現在。婆娑至復如何通者,言三法,謂苦法智忍、光明、生相。苦法智忍,謂入見道時;光明者,謂如日光現等;生相者,如種變異,有生、現之相。苦法智忍,唯於內法立光明,唯於外法立生相,通於內、外也。此之三法,皆名作用。且如苦法忍有二作用:初能損異生姓,後能斷見苦十種隨眠。問:如何一念苦法智忍有二作用耶?答:如一燈焰,既能照明,亦燒焦炷。此既許然,彼亦應爾。此即婆娑意也。餘二作用,其理亦然。汝正理師未來唯有功能,而無作用者,便違本宗,如何通也?
俱舍說: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者,薩婆多計住、異、滅三法,於一現在法上俱時作用。經部難言:汝若許異所異法即前住所住法,(有法)應不是住(法),即異法故(因),如異;(喻)異應非異,即住法故,如住。若異所異法異前住所住法,即住與異非在一法,如何三法俱時作用耶?
然一斯生十時分者:一、羯邏藍,二、頞部曇,三、閉屍,四、建南,五、缽羅奢佉,此在胎五位;六、嬰兒,七、童子,八、少年,九、盛壯,十、衰老,此出胎五位。
一、期生自望為相者,謂此論雲即相續轉變名異,不望前後也。前剎那異相,論自說雲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故二別也。
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者。問:大乘名等,許依香味色,皆是能詮異聲之因,於彼亦轉。因有不定之過,喻有所立不成,何為正量?答:大乘假詮,宗因言實,即已簡之,故無彼過。
若不言法處至有所立不成者,彼宗自許長短等二十一色,異所依色別有實體,仍色處收故;若不言法處所攝,便有所立不成。
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等者,外人難云:依聲立名等,聲名別處收;戒體依于思,思戒應別攝。答:名依多法,故別處收;戒但依思,故同處攝。俱法處攝故,言現同處故。問:命根與第八種子俱是意緣,又不依多法,何別同處攝耶?答:第八種子若以根境相對,亦法處(同處)攝,說種隨現意處(異處)所收。種與命根別處攝者,而顯揚等亦云:六處住時,決定假立命根。既言六處,即依多法說別處,理無傷
量雲汝內屈曲聲至如弦管者,此意與前外量為有法差別相違過,謂前外量有法所言語聲屈曲者,即生實名、不生實名等為差別。小宗許內屈曲聲能生實名等,今欲違此意許,故云內屈曲聲不能生實名等也。
今大乘因俱故者,謂弦與手合,情、非情俱,因此二合發一聲,名因俱聲。若薩婆多,弦與手合,各有一聲相似,非體是一。
離質化等者,離聲之外,別處起化,名離質化,如林說法等。亦如妙音菩薩先現蓮華,其身在此,而於十方國土現種種形,皆離質也。即質化者,即於此身而起變化,如現在可愛語及身上下出於水、火,亦如變身為魚、米等是也。於中佛化,即、離皆善。除佛已外,即質可通善,離質唯無記。問:弦、管、聲等,何性攝耶?答:由思所發,能表善等,可通三性,同假語業。此據大乘義,疏中隨小乘,故云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
言天愛者,此有三釋:一、愛屬愚人,是天之愛,依主釋也;二、天愛不是愚人,謂愚人為天愛者,全取他名,有財釋也;三、以愚人為天,天即所愛,持業釋也。
答曰:此有密意者,謂自相、共相與自性差別,行相名異,寬狹不同。自相者,唯現量證,言詮不及。共相者,假智分別,貫通余法。自性者,一切法各各別有自體。差別者,法體之上差別之義。其中自相、共相、行相各定,不得互通。若自性差別,理即不定。自、共中皆有自性差別。今言名詮自性者,但得共相之中自性,不得自相中之自性,故與下文一一不相違。此是密意也。然共相中復有二種:一、共相理,謂苦、空等諸法共有故;二、共相事,謂水、火等遍合一切諸水、火故。此雲名詮自性者,但詮共相中之法體也。
故今應解至其義可然者,雖說名言詮得共相之自性,亦非實得共相中之法體性也。遮得自相,言得共相;遮得差別,言得自性。約此義故,且說名言詮得共相之自性也。問:遮得自性,名得共相;亦應遮得共相,言得自相?答:自相唯內證,不可說言詮;共相義寬通,假說名言得。
又唯五根五塵心心所法得者,五根五塵,第八心心所得,五塵亦是五識,並同時第六識得。此意說唯心心所得法自相,豈名言等詮得法之自性耶?
然不得至名得自性者。如言火唯通一切火,名為共相,不得此木草等之差別義。故言火時,名得共相之自性。非謂言詮稱共相之自體,名得自性也。
雖二自性至體有異者。雖聲、名二自性互不相離,由對理、對機意,約此不同,故說二無礙解境有差別,非是聲、名二體有異。
或以光明妙香,至取觸思數者。問:如何依光明等,立名等耶?答:光明等色,多類不同,分位亦別。謂依此一類光明分位,能詮法之自性,便立為名。依彼一類光明分位,能詮法之差別,便立為句。依香味等,為例亦然。問:光明是假色,如何依假,更立假耶?答:如依長短,便立生等,彼極成,此亦何妨。若以長等兼實色故,可立假者,光明兼實,為例亦成,故無違也。問:光明香等,有質礙法,可何見故,約分位差別,假立名等,於理可然。觸思既是心所,無形質法,如何依此,假立名等?答:如他心智,即其事也。如佛欲為眾生說法,即現多類觸思,此為自性,彼為差別,即生名等。眾生知已,遂解文義。問:上可知下,下不知上,豈余凡聖,能知佛耶?答:佛力加被,知亦無妨。又如來實心,下位不知,既是他心,許知無失。如猿猴等,知佛心也。
由依多法立至長等不同者,前以長等例於名等亦非別攝,故今此結諸餘佛土依多立名不同長等,故別處攝。戒依所發身語亦是多法,命根近持六處,此等皆依多法亦別處收不同長等,彼唯依色故同處攝。
有義,至法處所攝者,此解無表但依一思,故非別攝,與長等同。問:二解何勝?答:後說為勝,前解難知,無表但從所防所發而得色名,不依身語,如何說依多法立耶?若爾,六處既是命根所持所依種子,亦非多法,命根應隨第八種等意處所收。答:如前已解,無勞再述。
有執隨眠是不相應等者。問:大眾部隨眠為是種不?答:俱舍十九牒彼計云:若執煩惱別有隨眠,心不相應,名煩惱種。此中復說名貪等故,如現貪等。若不對種,何名現貪?故知此師隨眠是種。現行貪等與心相應,故此隨眠名不相應。問:何故立此為不相應?答:無心之位及善心時,現行貪等皆已滅故。若無此者,應非異生,彼惑起時無因生故。問:此師隨眠有幾?答:現貪等十種亦如之。余色心等不立種子,故與經部等別。問:此師隨眠既是種子,以何法持?答:如得非得,無別法持,但依總聚之身斷之成聖也。
正理和合及實無表等者。此和合性,古師不立,正理師立,別有體性,故今例破。成實無表,非色心攝,是不相應,故同前破。
五識身至不別分別者。今言如色心者,即五識及他心之境。色謂五塵,即五識境;心謂心心所,即他心之境。此且約總聚而言,不別言色是眼境,聲是耳境等也。
下結句文許通於上者,有中結云:故不可執無為定有。此二句論,不唯結此,通結前文。
心顯色心,其理可解者,如心顯心色,易故不說;三無為中,擇滅唯心顯,餘二通二顯。
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者,此中量云:汝彼處色,應此色處有,即此處虛空合故,如此處色。或言:彼色應即是此色,與此處虛空合故,如此處色。
遍非容受者,准論合二為宗,應雲虛空非遍,容受許有多故,如色等。若別為宗法,非遍可爾,難非容受,即器世界、大海、瓶等,皆能容受。既許有多,便為不定。若入同喻,所立不成。故知後解不可。
非異心等有,自宗無為,雖與心異,然非異心之外,更別有也。
有漏一識者,謂地前凡夫,唯第六識,緣虛空等。言因無漏二識者,謂第六七。言果無漏三智者,除成事智,不緣理故。或說八者識變,獨影緣如,亦通前五。
此說二性無為者,識變是依他起,法性是圓成實也。三滅中立無常滅者,毗婆闍婆提,即分別論者。有云:此師立生、異、滅三相,是無為法。問:生、異二相,云何名滅?答:此三皆有遷法之能,故皆名滅。或有云:言三滅者,謂擇滅、非擇滅、無常滅。即以生等三相中滅相,名無常滅也。此即無為,由此故能令有為法滅。若以有為為相,云何復能令有為滅?依婆沙論,有此三滅。准疏,既雲三滅中立無常滅,後解為正,前解無文。
約詮、約理所望別者,約三性,故真開三;約理無差,故為一。
或依障斷至不動想受者。問:擇滅可言斷障,不動想受何名斷耶?答:此二無為障通永暫,設不斷種亦斷現故。
即依假體皆可說假等者,謂依識變,實是有為,假名無為,體即法性,皆可說實。若約三性出唯,皆通三性,依圓是有,遍計為無。
且依勝定障,至今約別行者,此答後問。有苦樂時,必不安靜,此二受滅,立不動無為。有頂游觀,必舍受故,滅此之時,立想受滅,此名勝障別行相也。言不障一法,得多無為者,此答前問。何故擇滅外,立不動等?加一貪中,有九品斷,得九無為,何妨擇滅亦是不動等耶?故唯論云:由受盡故,得二無為。
二障三住過者,一極喜住,出過分別二障故;二無相無功用住,出過前六識中煩惱所知二障現行,並第七識中煩惱現行故;三者如來住,出過一切煩惱所知二障現種習故。
與前人執不同性起者,若有人執不善法執,不妨有覆;又人執唯染法執,望二乘說,可通無覆。
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者,識變我必有似法,變似法時可無似我。
然第七識至通第八識有者。此安慧義。此師第七雖無法執,然恆相續,法執在第八也。
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等者。不了界處自心所變,而執離識實有處界等法。下解起自心相執為實法,准此可知。
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為我等者,外道雖不計有佛性,然執大乘佛性為我,以佛性有常一義故。今雲不相似者,我有作受,佛性不然,故不可計為我也。以變相故,前名緣蘊,計法無違。
又依於本質至不相似合說者,如緣五蘊,質相俱是有為,名為相似;若緣處、界,質通無為,相唯有為,名不相似。今計佛性為我,質相不相似也。
又唯我總執故緣五蘊等者,開前明我中亦言或總別,何故此說唯總執耶?答:前雲總別約諸蘊明,今言唯約當蘊說,不是別執一一根塵以為我故,法執可然故通總別。
此二亦有總別緣者,蘊相及自性等相,名為二也。問:蘊處界等,總別可知。自性等相,如何總別?答:自性為總,三德為別。或三德為總,二十三諦為別。實句名總,地等名別。此自性等,雖言總別,然說二十句等,唯在於蘊,不說此也。問:我執兼於我所,可有二十句等。法執既無法我所,得同於我耶?答:准理亦有法我所也。如執色為法我,亦有法我有色。色屬法我,法我在色中住。六十五句,亦准此知。
如非所緣者。問:五、七緣境不遍,可有非所緣境。猶如聲等,非眼識緣,可以為喻;第六遍緣十八界等,將何為喻?又佛身八識,既能遍緣,應無同喻。答:第六意識,非恆遍緣,故得喻。佛身諸識,就他不說,小乘不許恆緣故。又此除佛,約余位說,理即無違。
二十唯識說除佛他心等者,彼頌雲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者,此小乘等難,云何不能實知他心耶?第三句雲如知自心智,舉自緣心釋外難,非外取境,緣他亦爾。第四句雲不知如佛境,意說如來雖不親取他心而能明了,而知勝余緣他心,故不同佛。
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者,准婆沙論說,化地部慧有二種: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慧知不相應,不相應慧知相應。彼論意說,與此念四蘊同時而起,名相應;前後念五蘊及此念色蘊,名不相應。以此念四蘊能緣前後五蘊並同時色蘊,名相應知不相應;以前後四蘊能緣此念四蘊故,名不相應知相應。今言緣共有法者,彼部意說,四蘊心、心所法能緣俱時法。西方師說慧俱五蘊等者,與化地部大意相似。言五識依色根下,釋緣俱也。
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者,一、約本質名同;二、約相分名同,同是青故。問:若以同者,一、約見分之境名同;二、應同是見,故自證分之境名同。答:自證分境俱是見分,了別、領納等行相各異,不可名同。見分之境,青青不異,故云同境。
第二,師鏡智至許相緣者。問:此與上座部同聚相緣,復有何別?答:彼現所緣,此變影故。問:如心所見分緣心王自體,(心王)見分為自緣不?若自緣有者,刀不自割,如何見分自緣見耶?若不緣者,如來應非遍知。答:心王見分雖不自緣,是自證緣,亦名遍智。問:若爾,心王心所應非同一所緣,以王見分不自緣故。答:心王自證與心所見分同一所緣,於理何失?但得有同一所緣義,何要見與見同名同一耶?心王既然,他皆同也。此前二解中,初解不正。若以自證緣見盡故名遍知者,凡夫亦應遍智。
然似事中有法無我等者,法有本質,我無本質,故似事中有法無我。又所變相分,有軌持故,但可名法;以無常一主宰之義,不可名我。問:何故相分非主宰耶?答:非自在故,不可名主;無割斷故,亦非是宰。相分類多,不得名一;有生滅法,不可名常。故疏釋云:依他無我也。
此即是我,無別種生者,但依五蘊法種子,立為假我,無別種,不同於法。
無所說義假法故者。前說見相分上有我法義,故聖教中假立我法。今外難云:既無真事,假義亦無。假法無故,似亦不成,無所似故。此展轉難,思之可知。
若大有為類至是別義者。大有一法,不可言離,以恆有故。若同異性,或同異可有,互相離義,故下以為因。又類是別義,故知是同異性也。問:初雲類者性也,何故今說類是別耶?答:今言別者,即性類別,故性與別,義不相違。有與同異性、俱實等性,既有相濫,故此簡之。問:論雲依實俱不成者,而猛等共法,德句所收,何不依德,假說火耶?答:猛、赤雖即是德,唯依於實,而無共義。類、實二句,似火人有似共義,故依彼也。
地有十四德至除香取重者。問:何故地有香而無重,水有重而無香?答:墜墮之因,名之為重。地是安靜,非墜墮義,無重德。水有重者,現見雨落墜墮,故水無香氣。香唯地有,故非水德。問:何故火中無味潤重?答:火非舌根所得,故無味也。火性乾物,無攝持用,故無潤也。火性炎上,非墜墮因,故無重也。
若無共德至假說火者。問:水中既有色行二德,應有赤猛,何無共德?答:水雖有色,而非赤色,有作動行,無猛利勢,與火不同,故無共德之行,德如前。
一、德似火時應當猛等者,此言德似火者,意言人上猛赤德,似火上猛赤德。若爾,則人猛似火猛,人赤似火赤,不可言人似火也。
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者,此設他救云:德是實德,德既相似,即是依實假說火也。又云:今不在德,唯在於人者,正難也。意云:今世間人,俱只說火在人,不在於德。縱令德是實德,赤不可依德相依故而假說也。應依假人說於實火者,以汝本說火在人,故有似火。此則便依虛假之人而說實火,非是依實而說假也。
若說火在德至依實等者。此便牒前救。此下文是難詞,意云:汝若本說火在於德,是實家德,故可說人德與火德相似,名為似火,依於實句爾。今汝既說火在於人,即應人相似,故名為似火。何以然者?汝說火在德相似,既說火在人,何不名為似火?人相似,故名似火。
次破小乘伏難者。此不同前顯說三法,故云伏難也。或是外道至真事者。謂色香等外內皆說,現量心得是法自相,故名真事。
以理推無自相體者,自共二相,皆無自體。
入真觀時至皆別了知者。如無分別智,證知一切諸法真理無不盡,故言了知,非是一一分別了知。
現覺如夢境等者,如眼識等緣青色之時不作青解,猶如夢中不知夢境。言起現覺時者,現量後起分別心。言見及境己無者,現量心境皆悉已滅。言寧許有現量者,作青解時非現量故。
今大乘宗至不得自相者。問:既言都無共相,如何復言唯得共相,不得自相?答:此同前遮得自相,名得共。若爾,亦應遮得共相,名得自相。答:自相離言,證量得故,但遮自,不遮共也。
唯有觀心者,大乘共相無其實體,唯有能觀之心作共相解。
現量通緣自相、共相者,如在觀中,緣其苦、空等,雖是共相,亦現量故。
假智及詮至說為假。此釋假也。言之所詮,智之所變,此等相與彼自相有相似義,故說為假。問:相似言義,云何應知?答:色以質礙為自相,火以暖為自相。今智之所變,亦似礙暖也。言所詮亦同於彼,故智與詮俱稱為假。
此鼠前至,便急走者。問:前生決定為鼠,可如所說,前或為人,今見貓等,應無懼心?答:設作人等,亦曾見聞,貓鼠等故,有比智生也。問:鼠等既無宿智,何得知前事耶?答:謂由我執習力故,今遇違緣,而恐我斷,許有比智,於理無失。若爾,假智便依數習,應不依聲?答:由依聲故,有數習也。
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者,耳得聲之自相。今言能詮所詮,俱非自相,故知聲體不是能詮。問:言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豈非語聲是能詮耶?答:聲上屈曲,名等能詮。耳得聲時,無屈曲相,故聲自相不是能詮。
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者,此問心等是誰現量心緣。若言他心智能至是散心故等者,此且約凡夫等散位緣他心故,作此難也。言護法釋言等者,此護法釋前問,雲現量緣心心所者,是自證分也。言安慧雲等者,此意唯佛現量得他自證分心,余皆不得,皆有執故。問:安慧自證分何不自緣得心自相耶?答:見分所執無實體故。
此通三性心等者。此明增益。依他有法,通於善等三性心中,皆有增益也。次遍計亦是增益。所執我法,都無自體,於蘊處等,要執我法,當情是有,名為增益。
然與自相,必須合緣等者。若作色相,該通諸色,此名共相,體非真實。於中一一諸色,皆名自相,故必合緣。不離自相,別有共故。由此心變共相,成所緣緣也。
乃至緣我等者,即蘊計我,蘊為實法,離蘊計我,相分是有。緣空華作青等解,青等是實,或兼實華。若別緣兔角等,以先曾聞見牛角等事,兔角等相,似同於彼,亦名兼實。或取相分以為實法,故成緣也。
又解至所緣緣者,此解共相雖該通諸法,然此共相亦是依他,故成緣義。然不稱實,以諸法體各有自性,不通他也。
應不能緣二、三諦等者,緣四諦中,二、二合緣,皆名共相;以一心中,緣通多法,故非自相。
如佛地論至廣有三解者,彼論自問云:如來淨智現量所攝,云何能知諸法共相?若共相境現量所知,云何二量依二相立?初解云:有義,二量在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說定位。若在定心,緣一切相,皆現量攝。第二解:有義,定心唯緣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緣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說,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說真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說真如二空所顯,非是共相。此說由加行心作共相觀,觀空、無我,或觀人空、法空。此共相觀為方便,別得真觀所顯真如。真如是自相,今喚真如名無我。或二空理皆現,從前方便共相觀,說此真如名為共相。空、無我等觀,即是共相觀。第三解云:如實說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說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以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華,名為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為自相。若經中說苦、無常等名為共相,今此論苦、無常等各與法體不相離故,法法別有苦、無常等,所以說苦、無常及與法體總名自相。有分別心能、所詮理,皆名共相。
七地者,一種姓,二勝解行地前也,三淨勝意樂初地也,四行次六地,五決定第八地,六決定行第九地也,七到究竟地,十地佛地也。
士用增上至假施說立者。士用多於等流假立,增上多於異熟假立也。
等流非因名者,所生之果,是等之流,能生之種,名等流之習氣也。故等流屬於果,非屬因。
但舉此因至彰自體者。此義與等流同,亦以能熏之業顯此名故。故論云: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也。問:何故二文但取能熏以顯自性?答:意顯現行亦得名因,亦名能變,如下自釋。
各舉能熏至體生果者。論中各舉能熏、現行,此二種子望二能熏,是二現行辨體生也,故皆因緣。
不說我見至別離出者。雖有我執薰習,不招實我以為果故。既是不善有覆所熏成種,不異名言,故於名言別離出也。問:異熟業種,豈離名言之外別有體耶?答:招異熟勝故立之,我執不爾,故不離出。問:我執習氣唯於名言義別離出,何故此說不離二耶?答:意說二因攝一切種,非謂二中俱有我執習氣也。
此果能變,即自證分等者。問:見、相二分,為是果能變不?若是果能變者,何故不說?若非果變,豈非因種所生?答:疏自解云:是有緣法變現為義,相、分二義俱闕。見分雖是有緣,而無變現之義,以不能現見、相分,故非果變也。
三界具幾,如理應思者。若因能變,欲界之中,等流通三性,異熟具善惡。若上二界,等流無不善,異熟唯善性。若果能變,欲界具八識,色界闕鼻舌,無色唯三識。果中三性,有漏因中色心等種,三界多少,皆應准知,不能具說。
亦通因果至業勝名滿者,因滿者,謂能招六識業;果滿,即所招六識業。名漏者,此二滿中,業為勝也。問:前言感總報業,可名為勝;此業感別果應,非得勝名?答:所望不同。前言勝者,引望滿勝;今言勝者,因望果勝,故不相違。
五義中取第一者。問:准疏六釋,何故但言五義?答:此有二解:一雲其末後義重,料簡前非,非是正釋;二雲其第三釋不名異熟,異熟生者本非異熟,故今不取,唯有五義。此二解中,後解為正,前釋非也,以末後義明異熟故。此諸義中,前前狹,後後寬,推之可悉。
初一頌半所明至明圓成性者。此意說,初由假等一頌半明遍計無、依他有。今此文段廣明相性之中,初之二段二十二頌半既是廣釋,頌文亦同於彼,唯明依他遍計世俗諦也。今第三段一頌明唯識性,不是廣以前,以此頌中但明圓成勝義諦故。
三師俱雲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十門者,有說即前三段科頌文者為三師。更有解云:前解彼依識所變中,有護法、安慧、難陀三釋。今既廣前能變,故知即彼三師,前解應正。
謂與雜染互為緣故者,此言雜染攝前七識有漏三性,能熏種者皆在其中。問:因中無漏六、七亦能熏種,藏第八中此何不取?答:此說賴耶與雜染互為因緣。然彼七識能熏賴耶見相分種,生八現行,賴耶德能持彼種子,可有互為因緣之義。然無漏六、七所熏之種,不能生彼賴耶現行,無因依義。若望能持無漏,可有能藏之義,因緣義即無,故此不言無漏。又無漏、有漏能所治殊,不同有漏互為緣
非如大等藏最勝中者,大等雖是辨變無常,然與冥性,體即是一。今雜染賴耶,互為因果,不一不異,故不同耳。又勝性是常,賴耶無常,故亦別也。
又離二無總者,前解約因果以明,後釋據體義相對,雖皆言總別,意不同也。
同時心所望心王名士用果者,如作意為士用因,心王為士用果,由作意力心方起故,此師法士用,後師人士用。
然種果狹,唯業果故者。問:望何名狹?答:有二解:一雲望現果名狹,謂第八現行是等流、異熟二因之果,第八種子唯望業為果,故是狹也。二雲今此種果望種因名狹,謂種為因相通一切種,今為果相唯第八種,故稱狹也。此二解中,前解不正。何以然者?種與現果俱是等流、異熟二因所生,種子亦從前(念)種生故。若爾,何故流雲唯業果故?答:此理不然。意說種果唯是無記、唯是業果,不同種因通一切種,故顯寬狹別也。問:若以種唯無記是業果故名為狹者,現果應然,無為因故。答:不然。此說因果二相俱通種、現。若種望種因,果唯八種,因通一切,故種果狹也。若現望現因,因果俱是第八,寬狹均等,故不以現果而望現因。所望不同,故無違也。
約互為緣,果相亦通者,阿毗達磨經說: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故言此果相通諸法也。即第八種子識所生一切,皆名果相也。此約別義,理實非也。何以然者,且如因相,一切種子攝從第八,名種子識,可為因相;諸法現行不從第八,名現行識,何名果相?故疏中初解為正,後約義說。
亦為俱有至種子故等者。第八種子望現行識,俱有亦是因。現行識望種子,雖是俱有而非是因,第八現行不能熏故。如小生等不生本法,亦是俱有而非因也。余能熏識望所熏種,可名俱有因也。
又亦為清淨種者,此第八識能持無漏種子,亦與無漏現行為種也。
是現法故,非名功能者。問:種子能生現,即立功能名,現法亦能熏,何猶非功能?答:種子難知,故以功能顯種子義。現行易了,不說功能。又種能生種現,可立功能名,現法唯生種,不立功能稱。前解為正。
非一向異至五十一末等者,撿五十二云:謂於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是名安立種子。然此習氣,是實物有,是世俗有,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今此但說因果不一異,不說體用不一不異。所以得知,既雲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故言彼諸法者,即是現行七轉識等。又言望者,即本識中種子是能望,望彼現行不一不異。又言是實物有者,是實唯也。又言是世俗有者,即諦唯也。其五十一文中,無有解不一異處。
非唯種子望本識義者,此中因果,非唯第八種子望本識現行為因果也,即一切種子望所生現行皆因果攝。
然法非果,生非是因,所生法不是果,能生之生非是因,或俱現行,或俱種子,故非因果。又生等是假,本法是實,假實異故,非因果也。若薩婆多生是實有,可望本法以為因果。
此安慧等難者,安慧見、相二分,是遍計所執,體非實物;種子既是相分所收,便許非實,故作是難。
若非安立至是實唯等者,瑜伽雲種子世俗有者,彼論世俗諦中有四安立諦,勝義唯一真如,應名非安立諦。今種子唯在安立諦中,故言諦唯。雲世俗諦,不通真故。若依此論,種子唯實有者,此論依四勝義諦、四世俗諦,即種子在世俗諦中,唯是實有,故言實唯。若推入勝義諦中,種子亦是假有,故疏主助瑜伽會此論也。若准瑜伽,種子世俗,此言實者,俗中實故。
而是此識相分,非余者。問:無漏種子,何分所攝?答:此無始來,依識自體,即自證分攝。見分不取此為境,故非相分攝。論言相分者,約有漏說。問:既非見境,應非唯識?答:此同真如,亦是識之自體,不離識故,亦名唯識。
亦非見分至緣前境故等者,為護月師許種子依見分自證能緣種,故今非之。不可以種依於見分,見分緣境非種依故。又見分是自證分上能緣用故。又此見分不受熏故。由三義故,知種子不依見分。
不可見分,初受余熏等者,此牒護月救。
若不爾,即無證自證分者。若不是見分,唯緣差別功能,而言緣自體者,即不須立第四證自證分。何以然者?見分即是第三果故。
又說見分但緣外故者,若許見分緣著自證分,即應緣內,何但緣外?問:說緣自證分差別功能,寧非緣內?答:功能既是相分所收,見分理無緣內之妨。
若護月至非盡理等者。此師不許見分緣種。若爾,即無色第八見分,應無所緣。此師解云:彼界自證緣種,見分實緣下界器色。瑜伽論說無色第八,唯緣內種,不言見分緣下界器,非盡理也。此雲無色,無內身器。瑜伽隱器,但言緣種。
既爾,生無色不還等者,護月會違。
即是功能差別門說者,謂種子功能,不與第八識體同無記性,即是約差別門說,亦名性用別論門。
無漏之法,順理違生者,順無為理,違背生死也。
此通佛果諸無漏種者。問:論云:由薰習力,轉變成熟。佛無薰習,如何此說通佛果耶?答:此言薰習,不說佛也,因中無漏有薰習故。佛雖不熏,種生現時亦須轉變,故通佛也。又解:佛無漏種生現行時,亦由因中薰習力故,至佛果位轉變成熟。疏又云:設除佛者,若作此解,便無妨矣。
今解至無諍義者,即下三師皆許薰習,護月種子亦由薰習令增長故。
瑜伽五十二至種子生者。謂出世心,從能緣真如無漏心種子生也。以真如是所緣緣故,即從所緣真如,說能緣之智種子生無漏也。又相傳云:寶法師解,即以真如為無漏種子,由此真如所緣緣,能生無漏聖智。以有能生義故,亦立種名。真如即所緣緣,所緣緣即種子也。雖有二解,理未為當,今應正解。謂如來以真如為所緣緣,即從真如流出大定智悲,即是如來報身。復從報身流出化身,從此化身流出十二分教,此名等流正法。眾生聞十二分教,熏成解脫分種故,能生出世無漏現行。此於出世心,據本而論,從真如生,假說真如名為種子,故言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與攝論意同。問:唯本有師,如何解此文?答:出世智以真如為所緣緣,此智從本有種子生也。
由彼亦有非新熏證者,如前所引證聞薰習等教,今不指者,以彼教中兼本有故。下自會云:聞正法時,亦熏本有,漸令增長,乃至方便說為出世心種。故不指也。
謂與諸識作二緣性者,言一為彼種子者,謂阿賴耶種子識,與三性轉識為因緣也。言二為彼所依者,謂第八現行識,執受色根為增上緣,生眼等識也。
諸轉識至作二緣者。言一、於現法長養彼種者,謂於後念現行第八識,皆由前念轉識能熏彼種子,即能熏現行與彼所熏種子為因緣也。言二、於後法攝植彼種者,謂於當來異熟阿賴耶識,由今轉識善惡業中薰習種子者,為增上緣方得生也。又現法者,謂現在識,轉識但能長彼種子,非是因緣。言後法者,即此念新熏種子,能生後念現行。此是因緣,前解為正。言互相生者,即轉識賴耶,互為能生即是因性,互為所生即是果性。
又此中至體盡者,此中現種攝因緣體盡,皆不離現種故。此中三法,二法俱說現種相生,不說種子;生於種子,故果不盡。
其種本有至令增長等者。其種本有,向上讀之,意明所增果種與自業種俱本有故。由此現業望於果種能令增長,應名因緣,亦如現業熏(增)自種故。問:前解亦以現業熏果種增,與此何別?答:前解雖增於果種,即令現業望於現果名為因緣。此解望種,故與前異。若爾,設俱新熏等者,此難新熏師云:我許但熏增長名為因緣,即難令業增果種子應名因緣。設汝新熏名為因緣,業種果俱是新熏,豈許現業望於果種名為因緣?答意可知。
然觀本意,後解是本者,前三解中,第二名後,初之後故。彼師本意,現薰種增,名為因緣,故取第二。問:初後俱有增長之義,何不取之?答:雖俱增長,初後二解,增義隱故。所以然者,且初難現業望於現果為因緣者,其理不然。現業望果,無增長義;現果已生,不可增故。若第二難令業種增,(名言)果種亦為不可。現強種劣,現既已增,何須種增?不可種增,現不增故。由此故知第二解正。今又助解疏云:後解是本者,後之二解,俱名為後。本意但令種子增長,名為因緣;後二皆令果種增故。初解望現,故非本意。又行支體通於種,第二以現業增果種,第三以業種增果種,故後二解是其本意。若唯取第二,應云:中解是本,何名為後?
既爾,此因等者,此難既新生現,舊應不生。言此義應思者,意說本新同生一現,非不生也。然以生種類同等者,此非答語,但釋本有生自類種名為因緣,不約熏長名因緣也。
許漏無漏得相生故者。問:若他先許相生,即宗有相符之失;若他不許,即因有隨一不成?答:但許有漏能生無漏,即是相生;不要無漏許生有無,因不言互,故無(隨一)過也。
小乘可爾,為同類因者,此薩婆多義。若准俱舍,只言善五蘊與善五蘊為同類因,無記等亦爾。此即許善色心等互為同類因,無許善惡為同類文。更准婆沙等別義,應有又許。或設許之,如善心後起噁心等,即由前善生後噁心,是同類也,非大乘義。
一切無為至此亦無妨者,諸無為法,四緣之中,為所緣緣,理即無妨;為因緣者,理必不然。
若是無為至有為善等者,汝若例雲,我許惡無記心性本淨,即令與信等相應,無為亦性淨,應與信等相應者,此亦無過。共許無為是勝義善,非是有為相應善心,故不可令與信等相應也。
無漏心性至如有漏性者,若立此量,同喻中有所立不成。他許有漏心性是無漏故,應立量云:汝無漏心應以相違為性,漏無漏中隨一攝故,如有漏心。
諸異生位至如佛等聖者,此量因言許現行有漏心性淨故,因但應雲許心性淨故,即無過也。
其對法論,至三轉依中,彼論云:無學道中,所有三轉依者,何等為三?謂心轉依,道轉依,粗重轉依。心轉依者,謂已得無學道,證得法性,心自性清淨,永離一切客塵煩惱故,名為轉依,即是真如轉依義。道轉依者,謂發世間道,於現觀時,轉成出世,說名有學,余有所作故。若永除一切所治,永離三界欲時,此道自體,究竟圓滿,立為轉依。粗重轉依者,謂阿賴耶識,一切煩惱隨眠,永遠離故,名為轉依。問:何故彼論說真如為心?答:心有三義,一緣慮義,二積聚義,三真實義。真如既是諸法實性,即真實義,故名心也。
對法第四至亦名無漏者,撿第四卷,都不見此文。按第三卷,准解有漏云:漏隨順者,謂順決擇分,雖為煩惱粗重所隨,然得建立為無漏性,以背一切有,順彼對治故。此順決擇為無漏性者,有二解:一雲取順決擇位,本有無漏種子,名順決擇,且為無漏;二雲此順決擇體,非是無漏,以能順無漏,背有漏故,名為無漏。感勝異熟至五十一卷說者,彼論云:復雲阿賴耶識所攝持順解脫分,及順決擇分等善法種子,此非集諦因,由順解脫分等善根,與流轉相違故,所余世間所有善根,因此生故,轉更明盛。由此因緣,彼所攝受自類種子,轉有功能,轉有勢力,增長種子,速得成立。復由此種子故,彼諸善法,轉明盛生,又復能感當來轉增轉勝可愛可樂諸異熟果。
皆唯一品此是轉滅等者,謂如一地入住出,初入地時但有下品種子,至住心時轉滅下品而生中品,至出心時轉中品而生上品。若唯本有家義,前念下品滅後念中品生,前念中品滅後念上品生。若唯新熏家,至住心時下品現行熏成中品種子,此種所生現皆名中品,乃至上品應知亦然。
即轉齊義者,如見道種至修道時,與修種齊,俱名中品。至無學道,見修種子與無學齊。問:見道種子與修道等齊,所生現智為亦能斷俱生惑不?設爾,何失?若許能斷,何用修道智耶?若不能斷,轉齊之義何在?答:有二解:一雲、見道種子至修無學,雖有種子,不生現行,故不斷惑。言轉齊者,約種說亦不相違。二雲、見道種子於修無學可許生現,至金剛位必不現行,自有修道法爾種故,彼(見種)不遇緣不生現故,一(修道)已能斷余無用故,無一心中有多慧故。雖有二解,更撿余文,未可為定。問:此第三師既有本新二種,與前二師義有何別,而雲轉齊?答:此師見修無學各有本新種子,既兼本有,故可轉齊。問:前師唯一種故。若爾,新薰種子何名轉齊?答:至中品時,從彼法爾中品種子生起現行,所薰成種,名中品新薰種子。其下品種子至此位時,勢力亦等,故名轉齊。更有別解:
處處說有至新薰所立義者,准論言皆違彼義,即違本有義;疏言違新薰所立義者,影互文,本、新二家互相違故。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