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義蘊 ·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二(末)

密州開元寺道邑撰 瑜伽第五說有七種等者:一、無常法是因,無有常法能為法因,即此剎那滅。二、又雖無常法為無常法因,然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三、又雖與他性為因,及與後念自性為因,然已生未滅,方能為因。此二義中,所言與他性為因,即此果俱有義;言與後念自性為因,即此恆隨轉義。四、然得余緣,方能為因。五、然成變異,方能為因。此之二義,即當此論待眾緣也。六、必與功能相應,即當此論性決定義。七、然必相稱相順,即當此論引自果也。 即簡別盡者。問:簡無為及心、心所,如何言盡?答:色法外種,亦具六義,如疏自說:不相應法假無體,更不須遮;或隨色、心,亦已遮訖。 如蓮華根等者,蓮根雖是現行所攝,以望華莖假名種子,故說果俱有。問:如何外種有恆隨轉?答:望一期說,前後相續亦名恆轉。 亦顯大眾等至無取無與者。此有二解。一云:設許大眾等說緣起無為種子者,理亦不可。無為之法,無轉變故,無取與故。此解非也。二云:此顯大眾等立緣起支無為不成,以緣起支有轉變故,有取與故。故如緣起支無為,非是無為,以無為法無取與故。問:大眾等為說緣起支即是無為,若為緣起別有無為?答:彼師緣起是有為法,非即無為。然緣起支有無常生滅之理,是常是一,說名無為。由此無為,令緣起支有隔別也。若爾,即大眾等無取與用,亦無轉變,如何顯彼非是無為?答:彼師無為,能令緣起諸支隔別有轉變故,顯彼非是無為也。問:本明種子,因何顯彼緣起非無為耶?答:由種子有剎那生滅義故,遮簡無為。所以傍顯大眾部等緣起支,既有生滅,便有作用,亦應遮簡非是無為。若爾,即大乘無為亦有作用,一切賢聖皆由無為有差別故。答:此難不爾。我宗無為,體無變異,但由能證深淺不同,故諸賢聖位有差別。汝雲無為,能令緣起有轉變故,有隔別故,何得為例? 舊人云:真如是諸法種子者,以諸教說無為是諸法本,故說種。如法華云:雖一地所生,一雨所潤,而諸草木生長各異是也。所言一地即是真如,既能生長名為種子,此乃非也。彼以三乘理性同,譬如一地行性異,故生長不同,不說無為有生滅故。 由此無性至不名種子者。果俱有即名種子,無性第七與所熏果現俱時有應名種子,故此簡之。要所生果其體顯現,能生之因可名種子,無性第七所熏之種其性沉隱,故彼第七不名種子。問:若爾,即一切能熏識之果皆沉隱,何故唯簡無性第七?答:余能熏識不但闕此果顯現義,亦闕恆隨轉義,無性第七不闕恆隨轉,故唯此簡。 現有唯在因者。問:既果俱有,如何現有不在果耶?答:有二解:一雲、現果不定,因常有故;二雲、如龜毛等相,雖與見分同一種子,畢竟不生,其種定有,故說現有唯因也。 即因在生至不相違者,此說一法而有二時,同居現在,故亦不相違,果俱有也。此說因在生,果在滅者,意說生已而方滅,因前而果後也。次下疏雲因在滅,果在生者,意說滅時引果,生時酬因故也。問:何故此疏上下明其因果、生滅、前後不同?答:疏主意說勝軍接因、果,故互舉之,令學者易悟耳。即是前法生時與後滅並,後法生時與前滅俱。此即答因、果之義也。 若爾,種望種至為料簡者,若勝軍師以種現前後各一剎那,同居現在,名為果俱有者,即種子前後亦然,應名果俱有,何為料簡?瑜伽云:法與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又何故此論自料簡云: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 即有二趣並生之妨者,若許滅生同一世者,且如人趣欲終,滅相居前;天趣欲臨,生相居後。二趣既同現在,故有並生之妨。他皆效此。 見分緣於見者,自證緣見也。俱是能緣,併名為見。下雲因果,即非因緣攝者,見分為因,自證為果也。 都無因緣至生果故者,如第一種同時既能生第二種,有何因由不許第二同念之中更生第三種等耶?種望類亦應爾者,現行一念必無二現並生,種望於種應非二種俱起。 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者?若種生種不許同時,如何本有與摶生種得俱時耶? 此不同時,如世第一法者,此說增本有種,能生後念。自類一摶生,此二種俱同生見道,故無同念生、摶生失。後念之中,唯本有、摶生同時而有,非因緣故,亦無違也。問:摶生、自類俱本有生,何故摶生獨能新熏?答:由世第一法為緣增力,方得生故。 謂一、本有者,自類種也;二、本有所生者,即摶生也,前念本有之所生故。 前解即至體用俱增義者,前立摶生種子,即與體用俱增義同也。 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者,種謂生現之種,有種謂生種有後種,故名為有,故二別也。 若爾,如何名有受盡相等者,若以第七有轉變故,有易脫故,不名種子。即善惡業種,生果有限,亦是轉變易脫,應不名為恆隨轉種也。既說恆隨,應非受盡。 遮薩婆多至為同類因者,俱舍但以善五蘊為同類因,不望余性,應檢婆沙正理。 遍行因等是異性果者,俱舍以苦諦下七法,謂五見、痴、疑,集諦下四法,謂二取、痴、疑,合二諦下十一隨眠,為遍行因體。此十一法,遍與自地自界五部諸法而為因故。身、邊二見,唯無記性,而與五部不善為因,故通異性果也。俱有因得士用等果,士用果寬,故通異性,如俱舍敘。 此闕何義者,此問:第八現識闕何義故,不名種子?答云:闕果俱有,不能熏故。若爾,無性第七既能熏種,具六義故。解云:如疏。 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者,此有說云:若無種,作善得善趣,不作失善趣,皆有過故,俱無內種,如何有得失耶?或應作善而失趣,不作而得果,以無種故,便與聖教成相違也。此未必然,今解釋外種也。謂有作而不得,謂種而不苗,苗而不秀等也。亦有不作而得,謂如稊稗似穀草,不種而秀,亦如炭生苣勝等是也。由斯外種非實種子,故以內法為彼實種。天地空等,皆準此知。 天親解略,無性釋廣者,世親唯望枯喪,名為引因,不通化生,故略也;無性望名色等,亦不簡枯喪,遍四生,故廣也。 無性但至因為近遠者,彼既雲生現識等,故知約已潤位也。 亦遮識類至此同於後者,此遮善染同下三性釋,彼云:異熟若是善染污者,流轉還滅應不得成。又言:應不與二俱作所依等。故彼唯取無覆無記。 若爾,空等無為如何等者,若以假法先無更何須簡者,即空等無為亦是假法,如何論中簡無為耶?若言論簡真如無為,真如非無記,第二已簡,更何須簡?若簡非擇滅無為亦是假法,同於生等亦不論依,故知生等依他中簡。若爾,空等既假,依他已簡,更說堅密何為?答:生等有為假,空等無為假,故遮各別亦不相違。言第一說善者,依他攝假為第一解。 無明熏真如等者,古師說真如受熏為諸法種,此遮無為,故簡非也。問:何故唯說無明熏耶?答:且約染說,非余不熏,隱覆真如無明勝故。 即成一種生二芽過者,若二俱持,即有二種,應雲多種生一芽過。疏意以兩處所持俱心種,故云一種;生芽各(色、心)異,故云二芽。 若爾,本識至受熏等者,若以諸不相應即色心故,如色心等不能受熏,第八生等即第八故能受熏。 唯業所感至無勝用故者。此異熟心,由名言及業二種所生,便無勝用,故非能熏。問:若二種所生,即非能熏,本新二種,同生一現,此所生現,應非能熏?答:雖有二種,俱是名言因緣種故,不可為例。若爾,見道無漏現行,亦本有名言種,及有漏聞熏增上種生,此無漏智,應非能熏?答:此無漏現,雖二種生,二種勝用,俱不闕故,亦是能熏。又俱是名言,不同業種,夫藉業力者,皆非強感,故不能熏。 如邪見等至有異故者,如斷善邪見,雖在當地言唯一品,復見斷於中亦有品類粗細差別。又設當地唯一品者,九地之中粗細異故,雖同第九亦有增減。 問曰:既爾,至一時頓斷者。問:既言頓斷,即是有性,何得以此例於無性?答:既俱增減,故得相例。又雖有性,見道已前與彼同故。 問曰:若爾,至斷第七者,既許第七亦有九品,應不還果,亦斷欲界第七煩惱? 答曰:不然。至所知障等者,如一地中所斷之障,尚通三界,何妨頓斷第七通三界耶?何要例同不還、離欲亦斷? 由此義故至前解方成者,此由前理,第七既有九品故有增減,有增減故無性第七亦是能熏。言成前解者,成前兩解,非唯第一說有九品成第二解,今日為增成第一解。 若為相分熏,何法為礙者,論言:轉識心所有勝用,故是能熏。余色及異熟心等,雖無勝用,為相分熏,亦有何法為障礙也?又解:七轉識等,雖是能緣中薰,若相分薰,亦無妨礙。以第六識能緣一切心心所,此且說有勝用,不妨亦得相分薰也。 何分為能薰等者,唯自證分變為相故,相見俱依自證起故。問:見分既有二種勢用,四義不闕,何不能薰?答:雖具四義,依他生故,無別種故,非自體故。又解:闕強盛勝用,由他轉變,非能起他故。若許見能薰,所薰例應爾。 本種與現,唯作因緣等者。問:論云: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即是以現望種,以種望現。何疏說本種望現,現望新種耶?又能薰生種,能熏即是現行。後說種起現行,如何俱時有二現行?答:論之與疏,但是先後不同。論說種起現行,即是本種生現,不說新種生現,故不相違。亦無同念二現之妨。又設據新種生現,亦無妨。但取因果俱之義,不取三法同時義也。前解為正。 非大乘中至是因緣等者。小乘除能作因,余之五因,雖現行法,皆是因緣。小望大生,大望本法,並是因緣俱行也。今者,大乘種現相望,與彼義別,因果俱有,即與彼同,故云如也。問:若不許現行為因緣者,何故攝論許此義耶?答:疏解雲即是本識等者,彼以本識與現七識相望為因緣,即以本識所持之種與現為因,故此同 論問起中,依義為問者,境依心有,心為所依,故先問行相。此依轉變次第,先心後境,唯識之義。故問中依義,答中依頌,故先境後心,所望別也。 識自體分以了別為行相者,了別是識之見分,行於境相也。言類體亦然者,自證既以見分為境,亦名行相。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者,前解行字皆平聲,此解去聲,以無分別智不能分別無行解故,故今除之。 五十三說執受有二者,初雲若識依執者,此約依持,名執受義。謂識所託,同安危事,執為境故。二雲以此為依,能生諸受者,此約生覺受義。謂五根等,以識為依,方生五識,名覺受也。由第八識,五根不壞,故名執受。 不相離四大所發之聲者,此聲未離咽喉,在骨肉間,名不離內四大內也。言不異大極微者,聲與內四大極微既同一處,故云不異。意云:四大既是第八執受,聲之極微既不相離,故亦執受。 緣名及相,猶如毛輪者,第八所緣,依他虛幻,故云如毛輪也。下釋中有四義:初解是狹,色、味、香、觸,非名、相攝;八應不緣,或根、所等也。 不爾,心至彼所緣者,相謂四蘊,若以聲為名,而以四蘊名,名即心心所相應之法,而是第八所緣。 自身及資具者,外器名資具,余皆自身攝。 護法等至而熏種生者,染無記心自能執故,見分薰種名執習氣;善無覆心自不能執,被他執心相分熏種故,三性心種皆名妄執習氣。 若不爾者至有力能執故者。此對安慧云:若不如我前之三釋,汝但言八識皆有執故。由此顯揚等說阿賴耶識緣遍計習氣者,前之七識是能熏故。可如所說,一切色法既不起執,又不能熏,即第八識相分之中便無種子。若相分中有色等種本,識應不緣,以顯揚等不說非忘執種故。 既爾,第八應亦能熏者,許有執故,如前七識。問:色等種子既非妄執習氣,護法如何會彼論耶?答:如前三釋,隨義應通。若依初解,執心執故,名執習氣。若第二解,染心等緣可名執種,善心等熏但名遍計種。若第三解,但約染法語,即色等種,非執習氣。 安慧等說,至此文為證者,安慧證意云:賴耶所緣八識種子,皆名遍計所執習氣,故知所生八識現行,皆能遍計。若八識現行果中,有不能執,何故能生因種,獨名妄執習氣?由此理故,此師以顯揚等文,證有漏八識,皆能遍計。 今此師意等者,此安慧釋相,名分別習氣,皆名遍計。謂八識等自證分種,復生現行,似能所詮。相分現者,說為相,名似能緣;見分現者,說為分別。此皆所執,非有似有,此無別種,故以自證分種為能生因緣,即以此種名相,名分別習氣。 或名與相至別有種者。此解不以自證分種為名相種,即是名相別有假種。問:第八為緣種不?若言緣者,即是相分,便為假法,如何言自證種是實有耶?答:有二種。一雲此解雖是實有,以能見分既非實有,作相緣時不得種也,實體但得假相。二雲自證之種既是相分,亦是假有,他許假種生實現故。此解為正。 即是能生廣大之心等者,此說種子有大功能故,生彼廣大心等,猶如大地有大力故,能持大山。此種子即是廣大功能,故此功能不失無記,不違本識,非如善等違無記故,非如假法違實識故,故瑜伽說本識緣廣大功能也。復解:但隨現行名為廣大,非種子體,故與此別。 種有三品者,謂上、中、下品,而第八緣無差別故。 即己體故者,攝所持種,同能持識,故云即體,體用、因果非一異故。 若斷未斷,隨增減緣等者,未斷為增,已斷名減。 此中有量者,他身五境非自執受,許是外故,如外器。若生名變至緣無漏等者,謂種子第八生前七識,七識熏種皆名生變;因中無漏種生第六,第七二識緣無漏熏種,併名生變。 即根種等具二變義者,謂緣執也。外器唯緣,七識唯生,第八種識之所生故。 其一切識或有或無者,無分別智無相分故。 瑜伽等說同一所緣是也者,瑜伽約行相相似,名為同一所緣,故知影像得名行相。 然唯初解至不同一行相者,准下兩釋,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一云:本質是一,相分各異,名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二云:相分相似,名同所緣;見分各異,名不同一行相。若唯以行、見名行相,即第八俱五數。但成後解,便無前義,以第八心、心所本質各異,非同一故。除第八識,余心、心所有本質影像者,皆成兩解。故須雙取見、相二分,俱名行相,疏之意也。 依他二分至情計二分者。此解似字,似彼所執,實能所執,名之為似。下據似小乘,故名之為似。 然佛地至三諍者,復有三師:第一師無相分,第二師有相分,第三師若根本智緣即無相分,若後得智即有相分。 識離於境,有何體用者,此清辨師強違中道,立唯境義,心若無境,必不起故。 若言心等有緣作用許等者,此清辨師牒中道救也。汝護法若雲有實緣作用,故知有見分者,即同外道執我及自在天等,故非釋子。又諸教中不許執有實作用故,故我今者違汝中道,且立唯境。 又大眾至自緣等者。彼宗雖是見分緣見,與大乘宗自證緣見,其義可稍同。此中不破,故云初對十九部,唯除正量也。又雲自緣體者,則不如是者。此約大眾見自緣見,大乘則不如是。此中應破,故次前雲除大眾正量也。 以緣自體至所緣及事者,並是敘大眾部義。 體性相狀各各別故者,此雲相狀,不是相分識、受、想等自體之上,有了別、領納等相狀各別也。 能行於相至即相分者。謂大乘自證分上,有似所緣之相。所似者,即是相分。見分行於此相,故名行相。或可疏錯,應雲所行即相分也。 以不曾為相分緣故等者,若如色等,過去為相分緣故,今可能憶;已滅心、心所之見分,先不曾為相分緣,如何後能憶?我說先曾自證緣,故今能憶。 此中有行相至名為相似者。此明見相分中,有說有行相非一,即此論中雲所緣相似者,是小乘行相也。既言相似,即是非一。有見分非一者,即此論及瑜伽雲行相各異故,此大乘行相也。次會境據總故,名之為一者。此會瑜伽,彼據相分總青,故名為同一所緣。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者,會此論也。據見分各別,所緣相分亦非是一,故云所緣相似。或見者,現也。所現相分各各異故,名為相似。前解為正,後亦可通。 然有六師等者,因明疏引理門論有六,古師釋諸量差別,如彼破之。 現量為比果至問答亦然者,見分比量,以現為果,自證現量,應比為果?答:比量緣共相,現量以為果,現量證自體,不以比為果,前以比非與現相對,今但現比相對,故與前別。 外內難、緣縛難等者,見分是外,以內為果;自證是內,以外為果。答:意同前解。緣縛難者,見分緣相,名為相縛;自證緣見,應名見縛。下雲如五識境縛者,五識見分唯現,仍名相縛;自證唯現,何妨見縛?又云為是煩惱染污相故者,此釋五識縛之所以。言如末那章者,有雲未作此章,或雲此論解第七處名末那章,即六證中第六證是也,或雲攝論有末那章,雖有類釋,未可准憑,應撿彼論。 為色等難,皆應准思者。難云:見分緣外,相從名外;見緣於色,相從名色。且齊解云:理亦可然。相分是色,從識名識;見分是識,何妨從色名色?問:相分依識變,從依得名識;見分非色變,如何得名色?答:相由心變,從心名識;見由境生,從境名色。又不齊解:色礙以非礙,不可從色名為色。若爾,亦應相外見非外,不得從外名為外。答:所緣非必色,不可從境外為色;相分唯是外,相從可名外。二解俱得,取捨隨情。 即以自證至緣彼種故者。自證實非相分,以種不離自證,見緣種相時,以自證為相分緣也。見分既得,以所緣自證為果,第三第四更互緣故,得互為果也。 得得非得等者,小得大得及所得法,如何三法更不立第四?心法應然,此但例令三法同也。又有雲大得得所得亦得小得,故合見分亦緣自證,何勞第四者,亦有此理,應撿俱舍小乘大乘得得小得文生等准知。 彼但成就至無量相違者,得成就無現比等量相違也。有云:若以得等例於心法,有多相違名為無量者,不然。 雖緣真如,真如非外等者,此釋伏難。若不得見分通緣內外,故非第三果者,緣真如時,見唯現量,又不緣外,此見應為第三果故。此解云:緣真如見,雖不緣外,以見分有緣外之用,故亦不得緣第三也。又如別鈔,若爾內心至此義如量者,難云:見分是外,不為內果;自證是內,應非外果。解:此如前釋,現量為比果等難同也。前釋云:比非量等,不證自體,不得為現果。此亦如是,見通比非外,非內果;自證唯現量,內可為外果。見分解非解殊者,不執名解,執名非解。又以悟迷為解非解,此等並同初難。 又心若自緣,即有因果等者,見緣於相,相因見果,可有差別。自證緣見,俱是能依,俱是心法,因果即無差別。余皆準知。 三、和合生識者,根、境、見分也。問:見緣自證,應雲自證生見,如何今說見生自證?見為自證境故,說見生識。亦不應言至是不善故者,亦不應言遍四分心俱是不善,以自證分知不善心即應是善。既是善心,應是正智,非邪惡故。 又用二故者,謂知他心智,自證亦自知心,故有二用,應非一心。 有因法自相相違者,本量云:心應自緣性,能照故如燈。作相違云:心不自緣性,能照故如燈。 然他界緣等者,以此解前諸難。今緣他界等,皆約見分,不約自證。若約自證,即緣自界有為有漏,故有前諸難;若約見分,皆無過失。此解心若自緣已下難。疏雲又以堅執名非量者,解初之三難,准義可知。 一共中共,至一趣用等者,諸識同變,以得共名,諸趣共用,復名為共。問:如山有木石,一人取以為舍,餘人所以不能用,何得名為共受用耶?答:彼人未攝屬己,隨何人取,即便能用,名共中共,若已攝屬己,為房舍等,即共中不共也。問:如一人受用木石等時,為用自所變者,為用他所變者,若用自變,共義不成,若用他變,何名唯識?答:唯用自所變者。若爾,何名為共?答:彼人所用木石,設時離山等處,未磨滅來,諸趣第八,共所變故,何非名共?又所作房舍,余趣余方,緣合之時,即能受用,故名為共。 由此四大至以果假故。澀滑等所造是假,四大等能造是實。今言造者,假名為造,非實造也。不可實因而造假果,故地水增時,假名造澀滑也。 五十四說至相順生等者,此說有對色等,同在一處,此等色性,而非無礙,何故色根能共受用?以色等諸共變時,各各隨順,而不相違,諸識變時,相順生故。 與明相違者,此說暗與明相違也。多人共變木等,自他不相礙者,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自變木等相礙者,如心上暗與明相違。 然淨妙土至如極樂等者。此他受用淨土,其中乃有聲聞異生者,彼但見化而不能變實淨土也。若聖力加,或大願力,變亦無失。問:此實淨土不共等四句之中,何句所攝?答:本唯佛及菩薩受用,或聖力加,余亦能用,即不中共共也。如自依處、他受用等。 亦在此界至有漏淨土者,菩薩第八變故,是有漏也。言外法異生亦不應變者,謂他界外異生,不能變此界有漏淨土也。此界四善根等,雖是異生,可能變之。此有漏淨土,名相淨土;諸佛所變無漏淨土,名體淨土。或應為外法,誤為諸字。 由此即無至先器成過者。既有當生,即無器成無變之過。 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者,此方三禪等,未成有情故。前師意說,此界現居,及此界當生者變,故作是難。未成世界,先以一劫成器,後十九劫成有情。世間若壞劫,先以十九劫壞有情,後一劫壞器。 若爾,聖者於梵宮自地等者,凡夫亦必定往,此等既不依持,變之何益? 如大梵變及孤地獄者,如梵王下界時,佛別變為器,方得依持,此共中不共也。所居之處,欲界同變,名為共;自所變器,唯自受用,故名不共。如孤地獄在山中,欲界器色,雖復同變,一類有情,見於地獄,亦是共中不共也。問:梵王下來,變欲器不?若言不變,如何言共?若言變者,異界異地,如何能變?答:此由通力,變之無失。 對法第五至業種隨故者。雖生無色,既未離欲,由有能感欲界器色業種,隨彼第八識變此種故,名變下器,實無現行相分器也。 若言緣種至正義也者,前二師自證緣種,見分受熏,故相分中無種子也。言無色界本識唯緣內種者,此護法師會瑜伽五十一文,彼說無色第八識不緣下外器相也。言前二師義,無色亦但約緣種等者,此前二師會瑜伽文也。此師無色實緣下器,疏有二解:初雲以無色界無身故,隱下器色不論,但言緣種;二雲約自證說,不言緣外器。尋文可解,此同護月。 不爾,便無四分之義者,見緣自證,若不變相,即是親證,便為量果,何勞第四為三果耶? 系據縛義至差別義者。有說:縛者,即相應所緣也。法體之上,有此二縛差別義,故三界別。問:種子之上,有何縛義?答:緣之故,且名為縛。如無漏離二縛故,即非界系。又解:系是屬義,諸有漏法,法爾系屬,有差別故。由此種子,不隨識系,不可相例。 亦應煩惱種,隨識非煩惱者?答:此同前,煩惱是擾亂義,不可隨識非煩惱性,是體類義故可同無記;又若隨現行即名煩惱,若隨識性可非煩惱。 利根、不還、阿羅漢等。必要利根,方能緣下見舍利弗入涅槃等。問:雨淚等色即是定果,何要聖者有此果耶?答:地前菩薩不生無色,利物少故;自余凡夫無勝定果。故瑜伽說:聖者得滅定,變此果色,饒益有情。入地菩薩決定不生無色,故唯利根、不還等也。問:豈要滅定方變果耶?答:非要滅定。疏引意者,但是不還等生彼入滅,理非愚法,即是利根,故能起此勝定果色。此意總說下界第八變彼身器相見別系同緣種 不爾,本識至應非有情者。若令本識所變,亦隨心者,即天眼耳。此界身得,既無上界本識可隨,即無執持,便應壞爛,亦非有情,要依本識,名有情故。問:不隨於心,相見別系,當能執持,許有情攝,何故令隨下界第八,即雲爛壞非有情耶?答:若異界系,是因緣變,有實用故,可許執持,名有情攝。若令隨心,即分別變,便同七識,既不執持,故應爛壞非有情也。 若一身中至有增減過者。二界身俱變故,識外別有異界身故,此即增也。第八、不持天眼、耳根,便成壞爛,故是減也。或有解云:眾生有十八界。若下,第八、不持天眼、耳根,即十八界外更有餘界。此即唯增,而言減者,文難成也。前解為正。 難一師雲等者。此難下,有根身中第一師也。此緣他法,但似彼根下,此師救也。 於不緣心等由此無妨者,若無實用許變他根,變心無用,第八應緣;今既不許變他根亦變心,即無違妨。 色界系鼻舌依處等者,此師意說,依處與根,定不相離,為用依處,故亦變根。色界鼻舌二根,必無發識之用為依處,故變二根。如無色界,以無根故,依處亦無,由此根定不相離,故須變也。色界雖具五根,彼無二識,顯故偏說。 莊嚴身故等者,一、莊嚴依處,二、為受用依處,故變根也。 今此頌引彼長行文者,應為此論,錯為頌字。 又色界化生根無處可無者,色界根依可相隨逐,欲界不爾,見身死者余骸在故,眼根枯陷依處在故,如何前說由用依處亦變似根? 此則不爾,故不為例者,色界變依處,為莊嚴故。要變根者,變他依處,但為受用,不為莊嚴,今如何須變根?故知不可以色界鼻、舌等例。下展轉難,尋文可知。 如生色界至如何會釋者。前師云:色界為受用依處,故變二根。彼若無根,依定非有者。下會意云:色界二根,是自身有情故變,可說根無依,亦無變他依處。既非自分有情,何要變他根有? 或借識起者,謂身在上三靜慮,借初尋伺,起初靜慮,眼耳身識,變上三識,名為異地,此唯二識,非第八也。法威力者,由持經故,淨肉眼,見三千界,上至有頂,所有色等。問:此見上界,而下第八,不變眼等五識,以何為質?答:此托彼界有情,第八所變,以為質也。 又大菩薩為五境者,如變魚米等,可得五塵。此既由通,即上界系,令下地生,皆得見也。 不由定力至下界起者,謂於下界得無色定,不能起彼無色界根,彼無根故,非如通力起上眼耳。問:既雲無色諸天,佛邊聽法,令他得見,如何第八不變彼身?答:但由定力令他見身,即是器攝,非變身也。若據依止,以無根故,非依止故,不可名身。若據積聚,亦可名身,以可見故。 八地已去至無差別者,此說所變二果無差別,不言能變無別,即是慧與定異故。 由此故知至有本質等者,既相離者,第八不緣,即眼識等,緣上下時,據無本質。問:既違下文,理應有質,此托誰耶?答:托他第八所變為質,如前已明。 餘地器至瑜伽五十四者,彼論云:若威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既雲實物,故明第八不緣假也。問:法處色亦五識境,如何唯在法處攝耶?答:第六引生,且隨意變,故在法處。若爾,如五根等,亦唯意緣應法處?答:不可為例,根境別故,非意引故。 雖緣無漏,遂不相似者,如八地菩薩變魚、米等,無漏心引,唯是無漏;而第八不緣,仍是有漏,故不相似。問:何故第八不緣無漏?答:第八變者,皆有實用。若是有漏,變魚、米等可無實用;若變無漏,破壞有漏,故為不可。 又解:以至處有用故者,此一段文,元本不次。此中正以六門明第八識變通定等色,第一正解變漏無漏,何故乃明眼耳等識?是故此文合在天眼耳,非必有本質等。下說何故爾耶?前解天眼耳識有質無質,故次應明相見同系別系也。言由此三識所知必同初禪系者,所知即相分也。意說以初禪三識緣二禪等色,相分隨見亦初禪系。今言三識即眼耳身識,疏中二解,後解為正。有漏五識,必須杖質,既是性境,不可隨心。前解且據非必有質,故不正也。問:眼耳得離,境可能緣,依上色身,識合中取,如何上緣?答:下緣身識,不取離借,識依上根,何妨依彼境?問:三識緣上境,托誰為質?有云:托自第八所變為質,以同界故,粗細相似,得相依持者。此未必然,上下地殊,粗細既別,何必依持?又准正義,唯言自他第八識變,不言自界,故第四禪第八所變各異,理不應言托自第八,托他可爾。 又淨土中變五塵者,准三十七,唯有四塵;若據淨土林聲說法,即是實聲,故通五塵。 以彼香等生因闕故者,等取味也。以無加行心因能起,故彼香味生因闕也。問:何故彼無加行因?答:一、由無鼻、舌二識,二、由無香、味種子,三、由無能造四大,故無加行之心,由此定果無香、味也。疏云:又無用故者,上二界中無段食故,不須香、味。 若十地至蜜多聲聞者,此有勝力不同凡等,故皆能變色無色界香及味也。問:俱是廣慧聲聞,何故無色界者不能變香味耶?答:無色界中定慧不均,故彼劣也。 又依體通變根等不者。通力所引天眼耳根,皆有實用,能發於識。前來屢明,非此所說。今之所問,定所變作,唯變於塵。依體而論,亦能通變根不。由次上所說,定唯起塵。諸教論云:定變身器。欲明所變諸根不實,故此門中寄問徴也。 設復變作似而非真者。問:若依定力所變根等,似而非真,如何論雲法處色?答:從種生故,可名實色;不能發識,故似非真。 是平等心者,此釋共立之所以。由離我執,心無高下,故身萬億共立毛端。或平等心者,即定心,故由定果變身共立。 亦令互相見者,說爾:無色唯定果,色界兼有通,亦令二界天,毛端互相見。 等取華色華香者,華既非堅,所有色香亦暫時也。 亦應不不緣等流色者,雖外器等皆名等流,此中意取華色、華香等速滅故。 此中有難,如理應思者。難云:種與現行非定異,種隨現法收;現與種子非定殊,現應隨種法處攝。答:有云:種子因果俱是現,可隨現法收。若爾,現行因果俱是種,應當隨種攝。若雲亦有現行不能熏故,不可隨種攝者,即彼伏種子,不生於現,如何隨現?又以因果俱現,故種隨現。自類之種,因果俱種,復如何通?故知不可以因果俱現答也。應正解云:現行易了別,種子隨於現,種子相沉隱,不可現隨種。 極略極迥色者,析根塵等實色為極略,析光影等假色為極迥。 若唯意緣通根塵者,亦此中攝者,此第六不與五俱,強分別生所緣根等,亦遍計攝。若定心等,雖亦猶緣根塵,此非遍計色攝。 以總從別者,法處名總,余處名別。以暗從明者,第八名暗,細難知故;六識名明,粗易了故。 如十一切處觀者,即十遍處觀也,謂觀青、黃、赤、白,地、水、火、風,並空、識二也。 初隨因緣至五八等者,此等五識同時心所,亦不取第八五數。言隨分別變至七識等者,六七心所並第八五數,唯定隨任運義、隨種子義,順第一解。五數既不隨實種,故知八俱五數,不入因緣變中。 問:觸等所變至為例亦爾等者,此唯問第二解。第二解中,前之七識俱無實用,故難五識所變色等應無礙用。答亦如之。 若瑜伽至不違此文者。瑜伽釋家既許觸等與本識同,即不違前無質礙難。問:彼論既說同識變,所變根種不能發識生現行等,如何名變?答:彼論且約依他相分,從實種故說為實,不言所變亦能發也。 順下第三等者,前之二解,俱不說五數變有實用,順下所例王門也。 若第六,報心至或有用者。問:報心亦緣心、心所法,變五根等,豈有用耶?答:此同定心,通於二變。今言有用,且約緣色等說。不爾,八俱五數,應有實用,亦報心故。 如定心緣十八界等者,唯緣實五塵,因緣變根,及心心所等,皆無實用,並分別變。無分別智,證實真如,亦因緣變。問:如菩薩定力變地,金等為何變耶?若因緣變,應從實金種生,云何變地?若言分別變者,金等應無實用。答:此因緣變,有實用故。若爾,所變金等,為何種生?答:如托色界地等為境,而變金者,即以色界業果色種為增上緣,復以上界隨能引定地定果色種為親因緣,而生金等。第八地已上,菩薩所變,定唯無漏,余定果色,或通有漏。既從實種所生,故有實用,成因緣變。如瑜伽說:勝定力故,先起大種,後造色生。故唯實也。 返顯八俱,具有二變者:一、念之中,心王因緣變,觸等分別變,少同定心,心、心王所,俱通二種。 此解本是前問等者,意說此中解無為不相應者,根本是前問中心、心所等之所等也。 見分取於相應心故等,此結前解;自證復能緣見故者,結後解;但約見分同一所緣者,會後解中違。 其六、七識至可應分別者,有漏位中,第七無用,六亦通用、無用;第六之中,比量無用,現可通有用、無用;現量之中,五俱者,一向有用,定心通用、無用,緣色等有用,緣根心等無用,報心通用、無用,理准可知。 如瑜伽論至緣狹小境等者,彼論云: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於色界緣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也。 空、識無邊處至執受境等者。問:緣無量境,唯約種說;緣狹小等,唯緣種耶?答:無色無身器,可唯約種明;欲、色有器身,種現通為境。問:瑜伽既雲緣狹小執受境乃至無量執受境,今疏所明初等小千界明外器,豈外器等名執受耶?答:有二說:一雲、疏主意明內身,因明外器,身、器大小必相隨故;二雲、瑜伽所言執受境者,亦粗外器領以為境,故名執,非要依持生覺受義。執通二義,如前疏明。二釋無違,前為正 此亦所立至無不定過者,若對經部上座,亦是指例;若對薩婆多,遠以比量成;若無想等,不入宗中,滅定比量,便有不定過耳。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二(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