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義蘊 ·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一

密州開元寺道邑撰 稽首圓明出塵障,無等大悲調御尊。 唯識妙理及能詮,信解證空諸賢聖, 我今略贊無師釋,譬以微光助日明。 冀諸未興啟心源,因茲悟入於意旨。 令中根品舍小趣大者,此言中根,非謂中乘,即以執空之者名中根,在執有及中道之中也。又此漸悟之類,非決定小,又非頓悟,從小趣大,故名中根。此解為正。 於真諦理悟證有方等者,唯以真如名真諦,余皆名俗諦,淨留染舍,又依他遍計無漏有漏,如次留舍。 又今此論爰引六經者。問:下引解脫阿含經,何但言六?答:意證此論第三時教,故不說諸小乘經也。若(難問)爾,即不合引楞伽。答:彼經既明唯識,故兼引之,不同小乘。 華嚴中說唯心等者,此中不以唯識唯心解於漸頓,但以深密空教(般若)後說,故名為漸。華嚴成佛初說,頓被大機,故名頓教。此據多分,名頓教也。問:華嚴既是佛初成道二七日,即說未度舍利弗等,何故入法界品有聲聞耶?答:雖初成佛即說華嚴,度聲聞時華嚴未畢,何妨半後得有聲聞?又云:舍利弗等皆化聲聞,非真實也。若爾,既非實聲聞,便顯華嚴唯是頓教,與疏相違,理為不可,故前解正。 非被獨覺、聲聞、無性等者。問:此論既是第三時普為發趣一切乘教,如何此說不被下機?答:此據唯識為宗,故唯被上。若據上下通文(論文),破我執說三科等,可被余乘,故不違也。 而就本緣名為佛說者,以佛本願為本緣。 唯有無大定智悲者。問:佛既唯有三法,云何見色身等耶?答:此二眾生善根所起,而就本緣稱佛色身,猶如文義。又解云:諸佛色身,悲智所現,本願緣故。若爾,文義應然,云何不說?答:名言戲論,色身不然,不可為例,二解俱得。然准下第十,前解為勝。 若依自識,有漏心現,即似無漏文義為體者。此有解云:七地已前,有漏心位小離過也。似於無漏,名似無漏,非影質相似者。此解不然。地前雖未離過,豈可不能變似文義?若不許變,凡夫第六應不通緣十八界等。若言染不染別,故不相似,亦應礙非礙別,心不緣色,帶相緣如,皆應不可。應正解云:但是有漏心變似佛教,皆名似無漏,不要離過也。問:此師既言佛不說法,便無本質,何得名似文義相應?答:此兩義解。初云:雖不說,謂佛本願強緣力故,眾生變似文義。如實空華,雖無本質,虛妄強緣,心變似相。此亦應爾。二云:此言似無漏文義者,唯似無漏,有定等(智悲)故;不似文義,不說法故;文義之言,相從故也。此解難知。本意唯明教體,何因唯似無漏? 故大般若至汝亦不聞者,引證。問:此師義升攝喻經,如何會之?解云:此亦佛不說,眾生自聞也。問:既佛不說,何故云已說如手中葉,未說如林中葉?答:此意云:我已為緣,眾生聞者,猶如手葉;未為增上,眾生未聞,共如林葉。此約已為增上,即名為說,非實說也。問:彼經雲我不說法,即證不說;亦云汝亦不聞,應實不聞?答:不聞者,不聞佛說,不遮自識生也。 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者,佛及眾生互為增上,故言展轉。二識成決定者,如來成悲決定,眾生成智決定,由成悲故為眾生說,由成智故解佛言教。又如來成決定說,眾生成決定聞。又如來所說決定善,正依修之者亦決定善也。 言不說法是密意者,此會前師不說法教。問:密意如何?答:此有多釋。一云:一切諸法,以如為體,真如絕言,故云不說。二云:三世諸佛,說法無別,我成佛來,所說之法,不異余佛,離彼更無,故云不說。三云:佛所說法,三性之中不說,遍計是有,故言不說法也。又云:法體本有,不由於說,故言不說,非不說也。末後一解,楞伽經意,前三般若等文。 性用別論至十處全者。此以色心實法為性,不相應等假法為用,蘊處界中各別處攝,故言別論。言色蘊攝十處全者,意顯色蘊之上非無(有乎)。自余假法,瑜伽不言色攝彼名等,但言十處,故知即據性用別也。 對法論云:成所引聲者,此文意證攝假從實,不言名等,但云引聲,即攝假名隨實聲也。言成所引聲者,成就無漏人所引之聲也。或云:成者,實也,謂真實利益眾生所引之教,名成所引聲也。 我法唯善,汝唯無記者,此天親論也。彼論意說,謂薩婆多等云:十五界唯名有漏,如來所說名句文既是無記,云何受持此法得福甚多?故世親答云:汝小乘等十五界有漏名等是無記,我說世尊一切無漏,故所說法唯善性也。故彼頌云:是故一法寶,勝無量珍寶。此說我法有記,故持一偈勝無量寶施也。 法、詞二無礙解等者。問:此文不說聲名通善無漏,何以為證?答:解者,智也。緣聲名智,既稱無礙,必是無漏,相隨於見,故聲名等並通無漏。又無礙解,第九地得名善慧地,故聲名等通無漏善。 謂余相續識差別故等者,能說能聽,互為余也。相續即身所變文義,名差別識。 墮八時者,或雲晝夜各四時,或雲說華嚴八會時,或雲八轉聲詮諸法時也,此皆未可。今准淨三藏說,梵雲一瑟咤,此雲樂欲;若言頞瑟咤,此雲八時。古德錯翻名八時,應雲樂欲,此解為正。 復言行時由先薰習連帶解生等者,初言諸字即熏成種,言行字時連帶諸字,亦於心上聚集而生,乃至後後字時皆相連帶也。言有三心現者,諸行兩字各有卒爾尋求,同故合說,更加決定故說三心,不爾應五。又唯行字現三心也。此解無妨,准相連帶前解為善。 既於初字有卒爾心等者,此據連續而聞,不據新新而解,乃有七心。初聞諸字,有卒爾尋求二心。次聞行字,決定知諸,目一切行,唯有決定。次言無時,未知無之所無,復起尋求一心。次言常字,乃有三心,決定知無,目此常法,有決定心,知此無常,便起邪正,有染淨心,相續未斷,名等流心,故唯七心耳。 不爾教體至亦應如是者。若不依此性用別質而取,攝境從心,即應教體便成有漏及染、無記,以聞法者非必無漏及善心故。三寶真如,若隨能變,應通不善,應唯有為。 即糅雜集、救俱舍論、破正理師者,集論之本,無著所制;集論之釋,師子覺造。初首西方,本釋別行,安慧糅之,合為一本。糅者,雜也,因以易名雲雜集論。言救俱舍等者,世親本於經部出家,後回向大已,為薩婆多造俱舍論,意用經部之義,密破有部之宗。有部覺已,眾賢論師造俱舍雹論,安慧師乃救世親之俱舍,破正理之雹論也。 分別不同科者,科文之大意,總有四種:一、分別不同科,二、義類相從科,三、以文從義科,四、以義從文科。今言分別不同者,護法等述已投誠,即言利樂有情,令法久住。安慧等序本師意,乃說此障得果。本師唯陳一意,未至具辨兩能差別。言分別不同,二主無非意別,故今初分,即當分別不同科也。 起殷淨心等者,此三句中,初句意業,次句身業,三業之中身最勝;後句語業,以言申誠故。 如律中說至在暗復遠,以意業禮者,此據別體三寶。若同體者,周遍法界,無近遠故。問:設約別體,佛及菩薩、阿羅漢等,天眼、天耳,遠見、遠聞,何故明暗?答:三解:一雲、所敬佛僧,近遠、明暗雖無差別,但能敬者,情為故耳;二雲、今約所敬,通於凡、聖,未必一切皆天眼、耳;三雲、且約住持,故作斯說。 三輪因者,身語意三業,能發三輪,故為因也。由身業能運神通,由語業能記說自他所知事,由意業思擇故,能當來教誡他也。 於前唯識所遣清淨者,遍計無禮由妄識變亦稱唯識。問:遍計所遣如何言淨?答:由遍計遣依他識淨,合而言之名所遣淨。 於前所斷清淨者。問:無漏有為,既是依他,何名所斷?答:且據染說,不言淨分,或淨依他圓成攝故。 分,謂少分淨等者。問:如來智周德圓,舍無常色,獲得常色,可言滿淨即者。菩薩色身既唯有漏,如何得言分淨即者?答:菩薩色身雖是有漏,五蘊之中,四通無漏,即名分淨。非要五蘊皆通無漏也。又有解云:道共無表既是無漏,亦通色蘊。又解:菩薩既受變易生死,得勝舍劣,故五蘊身皆名清淨者。初解為勝,後二不可。何者?且第二解者,無表既從所防所發以立色名,故非無漏。若望所依,無失也。第三非者,悲增頓悟,八地已前未得變易,應非分淨攝。又疏解云:無垢名淨。變易既是有漏,何名無垢?故知不可。問:證理之人,可稱分淨。世親既是地前,何名分淨?答:有二種淨:一、證淨,二、信淨。世親雖未說理,而能深信,故名分淨。 唯識性者境,第七聲是能差別者,第七囀聲有二:一、依聲,謂即根等;二、於聲,謂即境等。識性真如,今當第二,故言境也。是能差別者,謂諸聖者,於此無為,證之深淺,階降不同,是所差別,故真如為能差別。由斯般若經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也。問:何故所敬第四囀攝?答:第四為聲,為由此人有德堪敬,故第四也。 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者,造此論者即彌勒也,善逝者佛報身也,體者即法身也,所生者即子也。言彌勒菩薩是佛報法二身所生之子,或是口腹所生也。教我等師者,世親之師即是無著。 世親雖是地前菩薩者。問:彼論自言佛聖弟子,而能造論。世親雖信,既未得聖,如何造論?答:聖即弟子,要須得聖。聖之弟子,何妨地前?如言藥叉天之眾。問:若言聖之弟子,即能造論,何故瑜伽說見諦跡,方能造論?答:小乘造論,要見諦跡,大乘不爾。彼論通三乘言,故說見諦跡也。菩薩利根,何妨地前造論? 師資相因等者,若師資次第即法、佛、僧,若顯說次第佛、法、僧,若修次第僧、法、佛也。 善逝善說至牟尼子者。此之三句,佛、法、僧寶,如次配之。言無畏無流者,謂佛能離怖畏,滅生死流,故能證理說教。又無畏者,無五怖畏。言無流者,離欲、有見、無明等四暴流也。 對法說雲至無等妙法真聖眾者。會者,契會真理。既言諸會,即通三乘也。問:若通三乘,何言無等?答:此說如來妙法,通被三乘,故言無等,非謂小乘名無等也。麟角善根僧種類故者。麟角獨出無佛之世,雖無多眾,是部行類,故僧中攝。此大乘解,若薩婆多麟角善根,法中所攝,未斷無知,覺未圓故,非佛所攝,唯獨出世,不得名僧,故法中攝。善根者,謂三無漏根。薩婆多過去有體,三根具有;大乘唯有後二,無所未知,可當知故。薩婆多計菩薩二根,亦法中攝,唯獨出世,未成佛故。問:教理行果,何法攝耶?答:獨覺三根,行果所攝;菩薩前二,行法所攝。 同相三寶者:真如覺性,法身佛寶;任持自性,名理法寶;一味無諍,理和僧寶。 二、所調能調善方便故者,所調謂眾生,能調謂教法,佛於此二知機授藥,名善方便。 四、財供養等者,菩薩地說有十種供養:一、現前,二、不現前,三、現前不現前,四、自供養,五、令他供養,六、俱供養,七、財敬,八、廣大,九、無漏,十、正行供養。前九財供未以為喜,第十正行方歡喜故。 我即安慧,自指己身者。前言護法,此雲安慧,蓋影略耳。 四姓者,謂淨行、王種、農夫、商賈。劣中妙者,或約根性,或約三界。在家等四者,在家、白衣、出家、苦行、非苦行。邪定等三者,有言邪定謂惡業,正定謂見諦等不定,餘二可知。異生等四者,即異生、見諦、有學、無學。 十利者,瑜伽第三十五六中說,皆有自利利他。且純自利中利者,謂諸菩薩耽著於定,棄捨思惟利眾生事,名純自利。純利他者,謂諸菩薩已得自在神變力,說法誘令回求大乘,名純利他。餘九准此釋。二共利者,謂諸菩薩將樂生首,於一切時,修施戒等,以為其因。兼發悲心,哀矜含識,總將持己,善拔濟有情,令彼心求無上覺。上覺自他雙益故,故名共利也。三利益種類利者,意說菩薩自行五相等事,自利益時,復能令他行斯五相,得其利益。令他所行得利益者,是菩薩自行利益之種類,故名利益種類自利利他。或可此是前二利益之種類,故名利益種類。或可菩薩所行自利利他,行非一故,名種類也。此中三釋,無有勝劣,任情取捨。此言五相,謂無罪相等,彼文不能煩錄。四安樂種類自利利他者,謂因樂等五,種類非一,俱能自利利他,故名安樂種類自利利他。五因攝利者,謂諸菩薩於眾生所不加傷害等,是名菩薩壽量具足因;施光明衣等,是顯色具足因;於諸眾生舍離憍慢,是族姓因。如是等類名因攝利,更有廣文不能煩寫。六果攝利者,謂諸菩薩壽量具足,於長時無間積集善品,功德圓滿不失正見,是名菩薩壽量具足果。若諸菩薩顯色具足,大眾愛敬咸共歸仰,凡所發言無不隨用,是名菩薩色身具足果。若諸菩薩族姓具足,大眾尊貴供養稱讚等,是名菩薩族姓具足。更有多果大意如是。七此世利者,若諸菩薩所有世間出世間,一切能得現法涅槃諸有為法,是名菩薩此世自利。又諸菩薩所化有情,由此獲得現法利益,是名菩薩此世利他。八他世利者,若諸菩薩於現法中與憂苦俱,數數思擇修習善因,是名菩薩修習後法自利利他。九不畢竟利者,謂於欲界財寶具足,及世間清淨若因若果,是不畢竟自利利他。十畢竟利者,若諸煩惱一切永斷,是名畢竟自利利他。 一、因樂至樂所發業者。問:樂所發業,應名樂果,何得名因?答:如得第三定者,定中之樂,能發於業,此業能感第三禪果。約此義故,業名因樂,非謂一切。如五欲樂所發之業,雖與樂俱,非樂因也。又為求樂果所造之業,皆名樂所發業,非要與樂受俱。此解稍寬。 有漏樂者,三界所系者。問:第三禪已下,有樂受故,可許有樂,已上無樂,如何言三界系乎?故次答云:調暢身心,皆名為樂,舍受亦能調暢,非唯樂受,故言非唯遍行受數中樂也。 無漏樂至是樂自性者。此取無漏樂受,名為自性。問:有漏樂受,何非自性?答:有漏之法,畢竟除斷,非真實故,不名自性。設有漏調暢身、心,雖名為樂,非樂受故,亦非自性。故此唯取無漏樂受,名自性樂。又但是無漏之樂,皆名自性樂,以離有漏苦故。前解為正。今觀疏意,雲是樂自性者,此之一句,通結有漏。但以受數,名為自性,非要無漏也。疏:四、受斷樂者。謂六識中無漏心、心所法,粗動勞慮,此等滅時,假名為樂。即以滅盡定二十二法種子,為此樂體。 又要具四緣,方應造論。如瑜伽論六十四者:第一、於古昔諸師,應離憍慢;二、於諸有情,當起大悲;三、於同法者,深生敬愛;四、不欲彰己有勝伎能。 雖三義別,二意造論者,謂利有情,令法久住也。 此上即是等者,此有多解:一云:此字之上,具有發端等之四義。二云:今造此三字,是此字已上,故言此上,即三字皆有發端等義也。三云:此字、上字皆有發端等義,正解此字、上字相從故來。四云:上字應為者字,誤為上字。四解初勝,若准體例,上下敘論,皆有者字,末後為善。依清辨、般若燈論,以斯四義,唯釋此字,故中二解非也。 或但不解無明名迷等者,前解約人,此解約法,無明邪見為法也。前迷謬者,即後迷謬之者。 先雲人我至不該余趣者。問:舊雲人我不通余趣,便有太狹之失。今言生執非情,是生而不執我,豈不太寬?答:五蘊身上發毛爪齒,雖是非情,亦執為我。既通非情,無太寬失。問:人執太狹,生復太寬,應言我執,何不取之?答:濫於法我,故不說也。又以理釋,生即四生,此通諸趣,又不太寬也。 二者、擔此至沒三界故者。問:初言難斷,可兼二障;後之三重,應無所知?答:並通無失也。二、雲難越者。擔煩惱故,難越分段;擔所知故,難越變易。三、雲押溺者。由煩惱故,押溺有情,通處四生;由所知障,押溺有情,唯處化生。四、雲墜墮三界者。所知障感變易生死有漏之法,三界系故;又所知障為煩惱根本,故所知障皆通四生。 前四通取斷諸二障者,此中正解第五,而言前四者,相對明也。言即根本沉下者,此明第五我、法二執,是諸惑本,微細難斷,故名為重。 先離八品至方斷我見者,如阿那含人斷欲界俱生惑時,先斷八品貪等,至第九品方斷我見,此即根本未斷時枝葉已斷。第四地中我見亦爾者,第四地中觀法無我,永伏我見更不現行,第五地斷害伴,六地斷羸劣,七、八、九地斷微細隨眠,此即斷根本時枝葉猶在。故知但約見無學道,非余位也。 無有小障不依執生者。問:獨頭貪等,豈依執耶?答:此約第七中執,即六識貪六依而生也。 所知障中至殊無品類等者。問:此為問誰?若問護法,護法所知有多品類,障與執亦各不同,何故問言唯有法執,殊無品類?若問安慧,安慧障、執體無差別,如何答中言五識、法愛等是法執等流?答曰:此問兩師並皆無過。若問護法,問以煩惱、所知各有一百二十八言無品類,不說法執言無品類也。若問安慧,理已極成,答亦通二。若護法答,不可唯言五識之法愛、恚是其莖葉,以第六中輕執、輕障亦莖葉故。答中言五識等者,即等六中輕執、輕障。若安慧答,五識中障雖即是執,粗細有別。第六識中有分別故,可為根本;五、八識中無分別故,即是枝條。今觀疏意,唯安慧勝。問中既言所知障中唯有法執,殊無品類,不可以煩惱、所知二障品數齊等為無品類也。又此文正敘安慧。若問護法,理未然 由受盡時故得二無為者,由苦樂受滅得不動無為,由舍受滅得想受滅無為,不言憂喜者,苦樂攝故。 問:既爾至亦得無為者。得與不得,二俱有過。若言得者,何故經言三乘同坐解脫床,二乘不斷所知,不證無為,便非解脫?若言不得者,斷煩惱障,證生空理,即得無為(已上)。何故斷所知障,證法空理,而言不得耶?今解:實得無為,為煩惱縛,勝三乘同斷。且約煩惱,言同解脫,非謂所知亦須同斷。故第十云:擇滅有二:一、離縛得,二、滅障得。故斷所知障,亦得無為。更有別義,至下當知。 修禪定時,受為勝障者,勝定障有二義:一、勝即定障。受能領受於境,障定強故,受得勝名,此下劣受,名為勝障。二、勝定之障也。如得初禪定,領受下劣,生愛味故,更不進修,即是第二禪等勝定之障也。前解為正。今說彼是彼分涅槃者,謂伏煩惱系時,離縛所得無為,名彼分,與彼真理稍相似故。或四靜慮外道等,將為涅槃,故名彼分。 又二乘等,雖得二滅至非為不住者。言二乘等,雖得有餘、無餘,住此二涅槃中,非是不住二涅槃也。以無大悲般若,不得無住處涅槃,故言非為不住。由此二乘,但名解脫,非真。言以是假故者,約擇滅說。言十地證如真,非解脫者。十地菩薩,有大悲般若故,可得名真。煩惱未盡故,名非解脫。問:二乘無餘,既無身智,如何言住耶?答:無餘涅槃,有餘同得。身智滅時,涅槃方顯。如無間緣,前念滅已,緣方顯故。非謂身在,不得無餘。 若大乘中至互顯者。此說小乘等,名謬執我法;影顯大乘清辨,名謬唯識。以清辨說我法皆空,不得言謬;彼說唯識亦無,故名謬也。亦解小分唯識,不可稱迷。薩婆多比量宗言:我所說離心之境者,簡汝所別不極成,大乘不許心外境故。因言許除畢竟無者,簡不定過。問:彼既簡過,此量應成?答:不然,且有決定相違過也。決定相違,改宗、法、因、喻。如聲論對勝論立聲為常,所聞性故,如聲性。今立量云:汝離心境,應非離心。實有許除心、心所,無為不相應等是所知故,如龜毛等。此恐他作不定,故遮心等。設不簡之,亦無此過,大乘不許無為等離心有故。又有解云:彼有有法自相相違過。量云:汝所許離心境,應非離心境,心境二法隨一攝故,如心、心所者。此過若成,一切應然。即應數論對佛弟子云:汝聲應非聲,所作性故,如瓶。此即不爾,違自宗故,自語相違故。此既有過,故彼量成。此中且出二過,非無餘也。 清辨量云:汝之內識至如汝心外境者,此有不定過,為如我心外境許所知故,證內識非有耶?為如識性真如許所知故,識實有耶? 依攝論第四,至立一意識者,問:既有一意識,如何言有眼耳等識耶?攝論自解云:彼彼依轉,得彼彼名。此如何等?猶如意思業,在身處所,發動於身,則名身業;在語處所,發動於語,則名語業;與意相應,名為意業。此識亦爾,雖有一識,於眼根轉,則名眼識;於耳根轉,則名耳識等。又引頌曰:遠行及獨行,無身寐於窟,調此難調心,我說真梵志者,彼自釋云:遠行者,遊歷一切所識境故,名為遠行。為證此義,復說獨行,無第二故。無身者,無形質故。寐於窟者,居在內故。言調此者,於如是心,作自在故。難調心者,性?悷故。彼更引教,不能具述。 有雲一意識,但說前六識者,此西明師。 經部覺天等計者,此正敘覺天,兼說經部。准婆沙論百二十二,唯覺天無心所也。 經說三法和合名觸者,既言和合是不實,余准皆假。化地部說緣俱有法者,心緣境時,亦緣心所,及此境上所有四相等,並能緣之也。 故作斯論者,此通結前師,今造此論,亦標後二。 雖知此心至不了妄故者。問:初言雖知此心虛妄顯現,即是已了妄訖,何故復言若不知真,不了妄耶?答:初未達真,雖知虛妄,以有漏故,未能深了;證真已後,方能盡了,皆如幻事。故下論云:未真覺位,長處夢中,要至覺時,方能追覺也。 如是三分成立唯識者,有云:三分即相見自證。此解不然。諸師立分各各不同,何故獨言三分?又復陳那不釋此論,故知不可。 准瑜伽釋攝論等,故有此判者,瑜伽有此三種相應,攝論十殊勝:初二境,次六行,後二果也。 由此滅道,或非世間者,滅道二諦,即第三俗。若對勝義,可名世間;約無對治,故非世間。 心與境冥,智與神會者。有解:初是後得智,現量智境,故名為冥。後是根本智,真如妙理,猶若神也。會即親證。又初約心王證境,後約心所證境,即俱是根本也。更有別釋,不勞煩述。 以八轉聲釋世間等者,彼釋六波羅蜜,世、出世間,皆通八轉故。疏言等者,彼云:世間者,謂六波羅蜜是世間故,乃至依世間故,名為世間。出世間者,謂此六波羅蜜是出世間故,乃至依世間出故,名出世間。然此疏雲是世間出故者,出字謬也。或疏意兼釋出世間,故加出字。然者,略也。 此釋順下長行論文者,此二種假,皆在於說。故下論云: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又云: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故知隨情施設,並由假說也。 若爾,真如非變,應非唯識者,此難意云:非識變,應非唯識。收答意云:相見說非我法識變,我法依相見識變名唯識,真如得唯名真如,非我法不離名唯識。 後後遂有相見分生者。問:此相見分無始先有,如何此說後後生耶?答:雖實未熏,前前已有,猶如說蘊從取而生,約義說故。 又第二解至義依於體者。言以無依有者,所執我法,無無實體;能執之情,其體不無。無體我法,依於妄情,故言以無依有。言義依體者,此聖教我法相見體上,有主宰義,即立為我;有作用義,即立為法。我法二義,依相見體,故言義依體也。 三、法轉相依者,我法依二分,二分依識體。 思量即識准前釋者,前釋第八通二義,異熟即識熟隨現行,今此第七思量現行,故但准前持業一義釋也。 了別別境至然濫第七者。別五變第七,別緣第八,故有濫也。第八緣境,即同前六,非是別緣一法,故不濫第八。 依第二至不可言一多者,因果空門,俱不即不離故,不可言一多,真無別故。 三、濫有財,恐以異熟為思量了別境者。問:此既自他雙舉,為與依主何別?答:若以己(己法)從他所依而立名(自名),是依主也。若將他法為己物,是有財也。雖舉自他,相各別故。又有財全隱自名,依主自他俱舉。疏約前解,故有濫也。 四、濫鄰近者。問:如四念住,全取念而不言慧,名為鄰近。今此何故自他舉耶?答:此實非鄰近,少分相似,所以言濫。又鄰近亦同有財,有其二說,自他雙舉,亦名鄰近。若爾,與有財何別?答:隨其兩釋,單雙舉雙明。只是有財將他屬己,鄰近隱己從強,故二別也。 前唯有體,後亦通無者,此即第一體有無對。下之三對,如次可知。 今者相分,必有似無名無者,此會瑜伽,彼雲無亦名法;今約相分,但是似無,非實無也。 意生者,隨意識生。摩納縛迦者,此雲儒童,或雲高下,於自高慢,於他卑下故。此等諸名,廣如樞要及大論解。 世親、金剛至約三世者。彼論頌云:差別相續體,不斷至命住,後趣於異道,是我相四種。釋曰:差別者,謂我相,見五陰差別,於一一陰要執我故。言相續體者,謂眾生相,見身相續不斷故。言不斷至命住者,謂人相也,一報命根不斷住時,名命相,即當此經所說人相。言後趣於異道者,謂壽者相,命根斷滅,後生六道,名後趣於異道。此四相中,第一總通三世,後三如次過、現、未來。 二向不定者,即第二果向不定也,次超別故。且次第者,得初果已,斷欲界俱生初品煩惱,乃至斷第六品加行、無間二道已來,皆第二向。若超果者,謂先伏欲界俱生六、七、八品煩惱,入見道斷,即以順決擇分及(見道)前十五心為第二果向。故瑜伽五十七云:未知當知根,得為三果向。即前三果也。准此,後二果向亦有超次,應名不定。以論中不說後二果,故不言之。若初果向決定,唯取決擇及前十五心,故非不定。或可初向亦有不定,至有先伏欲界俱生五品惑等,及不伏者入見斷時,多少不等,故亦不定。若准此解,疏雲二向不名,即初二向也。論中雲等,非唯等聖,亦合通凡。如經中說:天授、祠授,亦聖教我。 崇聚生因者,有二釋:一雲崇者,尊崇義,即一崇言,通蘊、處、界,皆可尊故。二雲崇者,即積聚義,即唯屬蘊,不在處、界。此解為勝。生者,即處也,此十二處皆生識故。因者,即界也,謂十八界通現及種,為諸法因。 十善巧等者,處非處即十力也,根謂信等,世謂二世,諦謂四諦,乘謂三乘。 故此但說近依他依者,故此頌中言識所變者,但說識之所變依他二分,為我法之近依也。若望真如,得為我法疏遠依也。以真如與依他為依,依他方是我法依也。 此五種類者,即信、貪等也。有云:如第八識遍行起時,余識遍行未必起者。此說不然,無所以故。 論說唯二依他性者,即攝論也。問:何故言唯二,豈無餘分耶?答:諸師共許唯見相故,或自證等見分攝故。 不爾,如何名他心智者?若不爾,唯除真智,余皆變相者,即他心智應不得成,以後得智不外取故,知他心智者必後得故。既不能親取他心,故知必有相分。此意為下,即有一師後得無相,故作是說。 非有似有者,不同真如,故名非有;從緣生故,名為似有。 如大造色者,此意言大之與色各別有種,大種生時,傍令色種亦能生現。相、見二分雖不同種,自證生時,擊彼相種亦令生起,故得說言轉。似二分色非大種同,即言亦是大所造相,非識種起,何妨言識變? 似依他有二分體無者,此相見分似依他有,自性是無。言如自證分相貌似有者,如即似義,似自證有,體實非有。 如依手巾,變似於兔者。問:兔頭即喻自證,如何此雲變似?答:自證從種變生,故得言變;依他虛幻,故稱似也。 無明支通三性者,無明既通三性,故知三性皆有執。問:豈有無明即有執耶?如第八識雖無無明,亦許執故。答:有無明必有執,有執不必有無明。無明無處尚得有執,何況有無明耶?問:護法如何釋此緣起論文?答:相傳有三釋:一云:言無明支通三性者,約第七識中無明說,第七無明與前六識三性俱故。二云:約隨轉門,隨薩婆多分位緣生無明支時,一切皆是無明故。三云:約所知障中無明說,故通三性也。此上三釋,乍觀可爾,道理俱違。所以者何?且初釋雲約第七無明通三性者,理未必然。彼論自言無明支通三性,豈第七俱是無明支耶?第二解云:隨轉門者,理亦不可。彼薩婆多無明支位無善心故,彼宗所計同性之心尚不並起,況三性耶?第三解云:所知障中無明者,亦為不可。無明住地既攝是染,亦不可與善心俱起。又所知障中無明非有支攝,故此三釋俱為不可。若以理通,初解為勝。第七無明非正支攝,助支可通。下論云:正發業者唯分別,助者不定。故此無明亦有支攝。如說有漏,表與漏俱。由第七漏令諸善等得成有漏,故此無明得通三性。又第七無明,疏能發業,何非支?亦如八俱受、想,疏能起愛及名言故。且作斯會,道理猶難。緣起論者,世親所造。護法既依世親,總不相違,故作斯釋。余之二解,煩不能會。 由識自體至或有執故者。此即安慧三分之中,唯自證分是能執也。 我執不依自證起故者,自證唯法執依,不具二故,所以不說。問:何故我執不依自證?答:自證但守自體,有軌持義,故得有法;不取外境,作受義隱,故不說我。 我名能見等者,此部計根等能見,覺知我非能見,以神我能證彼根等見,覺知諸法故,說為能見也。 世間聖教執說我法者,世間亦說聖教,唯說非執。 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者,如心緣心所變之心所亦相分攝,故此師我法唯依相分。 以護月師同時故敘者,護月不釋唯識,護法同時,故因敘也。 世間凡夫但說似情等者。問:若似能執情,情既在內,其體不無,即是以內似內,以有似有,何故此師前解雲以內似外,以有似無,即上下文自相乖反?答:今解約似能執情,前解約似情之所執我法,故不違也。問:論文自雲諸識生時,變似我法,何故要似能執情耶?答:我法無體,不可言似,不可牛毛似龜毛故。 不許末那有法執者,論說末那四惑相應,謂我痴等,不言法痴法愛,故知無法執也。問:安慧何知余之七識皆有法執?答:諸論皆說三界虛妄心心所等,若無法執,何言虛妄?若爾,即第七識亦是虛妄,如何無法執耶?答:既有我執,故成虛妄。 八識生時,變似於法,六、七似我者,此文總談,應言八識生時,除第七識,余之七識,變似於法,六、七二識,變似我也。 又解至我法之相者,此師意云:自證分上,別有依他似我法相,以為自證親所緣境。若無此者,自證便無所緣,以見相分無實體故。問:准此即後解為勝,何故疏雲後解難知?答:既有似我法相,又非二分所收,故難知也。問:此師前解,相見既無實體,一切根塵並遍計自證,緣何為境?親疏所緣,並悉無故。答:有云:若以他自證分為疏所緣,此亦不然,五八識等不緣心故。又既無親緣,疏亦不立,對誰為疏?然唯此師自證得緣假法,根塵等相,皆名似法許緣也。此師無不緣有,有得緣無也。若論相生假實,皆互相生義。自證生相,見實生假也;種子生自,證假生實也。第八相分,種是假變故。 第六、七識至變似我法者。問:五、八既不執,如何似我法?答:今言五、八識變似我法,不約執說,或似六、七妄情所執,或似主宰作用之義,故講似也。又五、八相見,似六、七現,非以有執名似我法,故不相違。 覺愛論雲者,以菩提流支,譯二十唯識論,言覺愛論,無別覺愛也。 此對經部三釋如前者,即指前我法分別薰習文中三師釋也。 以下文至無安慧解等者,此約安慧前解,若據後解,亦有內識所變我法,即與難陀等同,下文亦有。 非如識性依他中實者,此師一切相分皆非實有,然是依他。雖是依他,非如見分依他中實,即許依他通假實也。問:龜毛等影像虛疏,可許非實,如何一切相分皆非實耶?答:一切相分皆體虛疏,名影像故。然龜毛等影像更虛疏,故舉言之,非全是實。問:假法如無,非因緣故,如何相分是依他耶?答:假非因緣,乃護法義。此師假法亦作因緣,故是依他也。又依他者,依識變生,名曰依他,非是從種所生之依他也。若作此解,相分即非因緣,前解是本。 此即說有三分之義者,此解內境是實,疏亦勝義有者,即是說有三分家義。 若第二師唯有二分等者,即見及自證分也。言釋此少別者,唯有相分,不入四勝義中,余之二分無,亦勝義有。 俗諦中,初至無可勝過者,更無下劣之法而過,此第一俗能勝過於彼也,非是更無勝此初俗。 其四真諦至非諸論有者。瑜伽雖有四俗,而無四真,彼但立一,非安立諦也。 以上略明至但難陀釋者,此結我法分別已下文,唯明二分,故但難陀二分並是依他,故亦兼於護法。乍見略明頌上三句,似欲通結前文,前雲相見俱依自證,故知不結於彼。又准合作二文科,愚夫已下總解三句,此雲略明三句,即結愚夫已下文也。 心變似我至眾同分攝者。問:心變似法,隨質蘊收;即蘊計我,應隨蘊攝?答:蘊體即法,實法隨蘊收;蘊體非我,實我不隨蘊。又解:即蘊計我,五蘊所攝;離蘊計我,隨能計心,四蘊所攝。疏云:眾同分攝者,以所計我無多差別,我相是假,眾同分寬,故同分攝。若准獨影,唯從見後解為勝。 眾如一瞿聲別目牛者,瞿聲是總目於九義,謂方、獸、地、光、言、金、剛、眼、天、水。獸主亦然,獸是總稱,具含諸獸別名,牛主當其一也。 如汝虛空者。問:數論虛空,五大所攝,即是轉變無常常住之因,此便不轉說。汝許如何不有能立不成?答:此有二解。一云:准下敘計中解,空大別有一物,名之為空,非空無為。故知彼宗別有空無為,二十五諦不攝,許是常住,故得為喻。彼宗二十五諦不攝空無為及時、方等,亦如蘊不攝虛空也。二云:喻既不成,應更成立。應立量云:汝虛空應是常,許無初後故,猶如神我。 又因喻至他比量故者。今此因喻,若約自許為量,此則不成常遍之因。虛空之喻,自不許故。若約他許作他比量,設不自許,不著許言,亦非是過。 別破外道,准義可知者,文言作業,偏對勝論;受果、解脫,通難二師。 且如同處不相離色等者,且如能造四大,及所造色,同在一處。又如成眼根,即有色香味觸,及一眼根,一身根,並地大等,各多極微,更互相遍,及其諸根得時,各各有異。我體亦然,雖更互相遍,作業受果,無妨各異,如何即令相雜成一物耶? 有情共果,雖處無別等者。意云:山等共果,雖處無別,不可難言一受一切受,以非是一切我,處無別故。問:他若例云:諸有情我,雖處無別,亦非一受一切受,以非是有情共果,處無別故。此如何通?答:不可為例。有情共果,是所作受,不得一受一切受;我是能作受,故合一受一切受。 如眾燈光,各有所屬者,此他救云:我體雖遍,作業之時,各有所屬。如一室內,有多盞燈,照一柱時,能發多影。燈光俱遍,發影不同;我體雖遍,作業各別。亦不可言燈光各別,一燈滅時,余尚遍故,以真一燈光有缺故。 前說三計,皆是此攝者。問:僧法以思為我,思即行蘊,如何言離蘊計耶?答:雖計思為我,而不立思為行蘊,故離蘊中收。問:如外道計二十句等,彼雖不立蘊名,自佛法談之,仍名即蘊計我。今數論計思,何不談彼名即蘊耶?答:二十句等,外道雖不立蘊,然實執色等蘊以為其我,故得談彼名為即蘊。僧法雖復計思為我,然不執行蘊,故不為例。此解難知。既是計思,豈非行蘊?何不同於計色即蘊攝耶?又解云:數論我是即蘊計也。疏雲前三師是離蘊者,約多分說,以有勝論,故成三計者,理亦不然。疏言前三皆是離蘊,故不可言從多為論也。今助一釋,數論所計之思,是常是遍,是同虛空,即與行蘊中思相貌全別,故非即蘊計也。問:若爾,何故前說見分為我,疏中舉數論為例?答:前據佛法實義,說彼思為見分,不約數論所執,故不違前。 瑜伽四計即彼後三者,如瑜伽六十五說:四計者:一者、計我即是諸蘊;二者、計我異於諸蘊,住諸蘊中;三者、計我非即諸蘊而異諸蘊,非住蘊中而住異蘊、離蘊法中;四者、計我非即諸蘊而異諸蘊,非住蘊中亦不住於異於諸蘊、離蘊法中,而無有蘊,與一切蘊都不相應。 大乘一念,二俱得緣者,有質無質,皆得緣也。獨無不生,薩婆多獨無本質,心不生也。俱無得起者,經部師相質俱無,心得起故。問:薩婆多緣空華等,以何為質?答:緣空華時,杖彼實華,為本質也。問:經部師如何無境而心得起?答:如滅定等,雖有微細意識,心所及境,一切皆無,心得起故。此皆難解。六二緣經,如何會釋? 猶如蘊性者,五蘊體性,無常非一,意取為此二喻,故言蘊性。問:此師計蘊為常無常?若計無常,豈可即蘊計我,我體是常,而蘊無常?若計是常,如何以蘊而為同喻?喻無所立,量不成故。答:有二解:一雲彼計是常,今別以因喻量,雲汝五蘊應非常一,積集性故,待眾緣故,猶如瓶等。此量成已,方得為喻。二雲彼計五蘊無常非一,即蘊之我體常一。宗計如此,不可責也。若無過失,何名妄計?破一比量,准此成立。 根及屬色者,扶根塵名為屬色,屬於根故;亦有本作塵色,義雖不違,不如屬色,塵濫外故。 然別有體非常無常者。問:若別有體,如何得言不即不離?復與大論第四計我何別?彼言不住蘊,亦非蘊外故。答:雖別有體,體與其蘊非即非離。彼論第四雖言即蘊,蘊與其體而即有異,故不同也。 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者。今兼破非我者,謂彼宗但計為我,不計為非我。既爾,即但應言即蘊,不應說離蘊。又解:如言蘊非蘊,蘊是正說,非蘊兼說。今言我非我,亦正破我,兼破非我。此並難知,不如直例。汝既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何得論其是我非我?有解:如別又量至故無過失者。此准義,燈但取我上有為無為義為喻,以我既不得說作有為無為,故其義亦不在有為無為也。意云:此為無為義不可說,即不在我非我聚中攝。汝我亦爾,何故即在我非我聚耶?問:此我上為有有為無為義不?答:於我上有不可說作有為無為義,非必即有有為無為義。意取此不可說義為喻,具二立故。若取自解有為無為為喻,恐闕能立,又違論文。論中自雲不可說作有為無為,故解有非更有,和會妨難,如燈及別鈔。 雖自性體至故不定過者。問:准因明他比量,得以他法為不定過。今他以自性為不定過,於理不違,何故疏斷非共許故,無不定耶?答:疏意此是他中共比量故,不得唯他法為不定過。此亦不然,唯自比量,不得他法為不定。設是他中共,亦成不定也。有助解云:若以自性入宗中云:我及自性,應是轉變無常,理則不違。此解雖善,便彰師之過也。 雖一有情至然說法界者。非一個有情而有此二十句執,若望法界,多有情可得有之。二十句者,五蘊各四。色蘊四者,謂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住。初一是我,後三我所。色蘊既爾,余蘊准知。 言我執顯非唯見等者,謂我見唯身見,別境慧攝。今言執者,謂通王所。問:諸處皆說見為能執,何故此說通心心所?答:執是著義,諸心心所,皆有執著,見是慧義,故不通攝。執我法中,見為其首,余處偏說,亦不相違。又深取名執,唯見得名,沉溺執著,余亦名執。問:若言余心心所皆有執,即安慧五八等執,應為正義?答:不然。今此意明我見俱時,心心所等,皆名為執,不說於余,故與安慧不相似也。 不稱本質,至五識亦應有執者,五識不緣著外,故云不稱。若爾,六七親緣相分,何不名稱?答:六七相分非我,而執為我,故名不稱。既不緣著質,義即與不緣本質同故。 二、有間斷至五取蘊相者。問:言識所變,此是何識?五取蘊相,復是何相?答:疏初解云: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既雲第六本質,故論言緣識所變五取蘊,即是第六意識緣第八識所變五取蘊相也。問:若爾,第八所變色可爾,余之四蘊,第八不緣,如何稱變?既無變義,亦不得言五取蘊相。答:今言變者,非謂八緣從彼種子識生,四蘊現行,亦名第八所變,是因變故。問:變義可爾,四蘊既非第八影像,何名蘊相?答:如下論云:邪教所說蘊相、我相,是影像我相。今言相者,體義是五蘊之體相,非是第八相分名相也。又解:識所變者,除六,餘七也。五取蘊相者,能、所緣相,俱名相也。以第六識緣彼諸識相見分等,計為我故。問:既通見分,即是能變,何名識所變耶?答:自證變故,種所生故。此二解中,後釋為正。 第六本質至實亦有者,第六所緣唯言五取蘊相,不別言本質者,由第六所緣有多種法故,不可一一別言,非如第七唯緣一法,故彼舉質也。 十地雲遠隨現行故者,即同此論恆與身俱義;不作意緣故,即同任運而轉義。 二、非初道斷者,此約漸次聲聞及菩薩說。若准超前二果不還者,欲界九品修惑,並見道斷,非此所論也。 初簡修道不相應惑者,謂即俱生、獨頭貪等。前言非世道伏者,簡於此。此不與我見相應之惑,世道皆能伏之。 若頓悟者至伴已伏故者。此言頓悟,謂超前二果人見道已前,雖不能伏我見,而能伏彼伴類之惑,故此我見通見所斷。問:前言非世道伏,即顯不能伏彼我執俱時之惑,何故今說先伏伴耶?答:非要俱惑方名為伴,余修道惑亦名伴,故不相違也。 此中所說二乘執故者,此中說修道數數斷者,即說二乘之執也。以二乘人修道數斷,俱生我執故。亦有疏本作二我執字,即是此中六、七二我執也。第三句雲細而難斷,即是此中二識俱執。此說為正,不勞格也。 二、以行相而說者,生空斷生執,行相相當故。 又解脫道至亦名為初者。此解脫道望修道,亦得名初見道,即初名初見。前無間見道之初,名初見道也。三心者,准法執說者,第二心方斷法執,故我(執)名初也。 此並第八亦能受果者,此謂前六識有異熟,故能受果。 變易而非本中二說,即十八部中二師義也。初師立十六諦者,以五唯五大從我慢生,五唯入俱句故。後師五大從五唯生,五大生十一根故。五大及五唯量,是俱句攝。下之義別,即此二說。 勇塵闇者,有能生大等之功,故名為勇。從微至著,以細生粗,故類於塵。未生法時,相貌未顯,義同於闇。余黃、赤等,皆傍翻如一。瞿聲目於九法,因義明之,非此所要。 或名覺者,覺察知我所須,即便生故;思想於我,故名為想;漸滋長故,名為遍滿;了別我法,故名智慧。 亦名轉變者,從大轉生,相狀變故。亦名脂膩者,從大而生,後生五大,漸漸增盛,猶如脂膩,津液流溢,故名脂膩。 有說五唯總成五大等者,此師意說,一一大等皆五唯成,一一根等皆五大成也。 為用五唯至藉五大成者。神我為欲受用五唯,故須此十一根等,故藉五大而成諸根。此釋有十一根及五大之所以也。 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者。問:此十一根,何故生起次第如是?答:五知根是本,所以居首。五作業根,即彼根等,依彼建立,故次後明。由有十根,心平等根,方有所託,故最後說也。 如軍林等者,謂四軍:象、馬、車、步,林謂竹樹。 然余處中假說言生者,謂金七十雲自性能與諸法為生因是也。 若據三假相續收等者,相續、聚集、相待,名三假也。此五唯量,即是五塵。准第八卷解,亦聚集假。今言相續,亦約有為之法,此生滅相續也。 以得色等時亦得於大等者,彼宗色等即是五唯,五唯既由大慢等成,故五根等現量,得色等時亦得大慢。 宗言大等非實有境之現量得者。彼計大等,體是實有,是眼等現量得之。故此眼等,名為實境之現量也。彼宗現量至心平等根者。問:何故二十三諦,皆非現量所得?彼宗自許五根等是能現量,便非(現)所得,豈不相符?答:彼宗雖許根是能現量,亦是(所)現境。如心緣心,心亦許現(所)得。然五知根,不能自緣,是心平等境。心平等根,通緣自他。故此諸諦,皆現量得。又此皆是神我現量(得)也。又此智是神我現量也。又此但言大等諸法,未必全言二十三諦也。故除根等為宗,亦得前解為正。 彼計此處變為山水等者。問:大乘第八亦然,何不一處變山水時余處亦變耶?答:彼計自性能成諸法遍一切處,故為此難。大乘山等無始名言薰習種子所生,非第八成,故無此過。又變義各別,彼許自性轉變成大等,自性既遍,故難合一切處皆應轉變。大乘第八緣慮名變,變現之(能)緣,故不可難一處變時余皆變也。彼宗心等變時,亦非一切變故。 量雲汝本至如所成相者。問:他宗體是常住,一切時有;相是轉變,而或時無。今言體、相無差,此因應犯隨一。又喻所成相者,他宗二十三法,有能、所成根、境差別,此相同喻,應俱不成?答:言無差別,以體與相不相離,相即是體故。此因、喻俱無過也。 前第一翻難相應三等者,即指前總別一,故應非一三文也,尋之可悉。 還應見三,如何見一等者,彼計薩埵等雖各三相,以和雜故,所以見一。今且以大等一相就本體難,言應見三相;次第二量,以大等一相就彼名三相難,故令見九。前量就體,後量就相,故二量別。 不應見一,如前見色者,前言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今此亦然,既言各有三相,應見九相,如何見一? 又大等法至應無差別等者。問:佛諸根塵皆四大造等,應無差別,乃至一根得一切境等,相例亦然?答:雖根境等皆四大成,然各別有名言親種,故有差別。又能成四大,體非常住,不同三德所成諸法,更有多緣,非如大等,故有別也。 大為因,慢為果者,但舉大慢,余法相望,非無因果。問:自性望大,亦為因果,同不說首,而說唯言大慢等耶?答:今言意破,由三德所成,故無差別。自性即三德,故不明之,亦無過。 若有色、味、香、觸名地者。問:准下文,可地有十四德,今者何故但說四耶?答:有二釋:一雲勝宗十八部中計各異故;二雲此言四者,據總言之,下列十四,兼彰別德,故有別也。今助釋云:若具論地德,乃有十四,今顯體性唯四非余,余雖地德而非地體。今此四種亦德亦體,下文具明地德,故不相違。解地既然,余皆仿此。若是彼此至名時者。此意云:由實有一時性故,能令名言詮作彼時、此時、多時、少時,心緣亦爾。若無時體為因,即不能詮緣遲速時等,故知別有時體也。 若是覺苦至智相名我者,親能和合九德。若無我者,九德不和合。九德不和合,不能起智。故以和合九德之因,名為我也。言九德者,覺樂、苦、欲、嗔、勤、勇、行、法、非法也。 九德不和合至名意者。問:九德不和,何能起智?智既不起,意亦應無。答:和合九德,是我之功。意雖起智,而不能和合九德,名不和合。非謂九德相離,而能起智,名不和合。即是不能和合,但有起智之能,名為意也。又有餘云:此意亦能疏和覺等,不同能我有親和用,故云不和。非謂九德不和,能起智相。前解為正。 眼所取一依名色者,謂一極微之色,名一依也。問:今言眼所取,豈一極微名眼取耶?答:眼雖不取一微,而一微之色,即為眼所依功能也。今助解者,眼唯取色,不取聲等,名為一依,非謂一極微色也,眼不取故。余皆準此。 微性等者。謂父母所生子微之上,立此量也。問:今此子微,望父母微,亦有相顯形,如何說言最微名微?答:本父母微,圓量所攝,就所生中,此最微也。又約根所得境中,此最微故。問:微短二量,俱二微果,此二何別?答:微性對大立名,短性形長立稱。問:大長二量,俱三微果已上立,復有何別?答:微果雖等,自有長而不大,亦有大而不長,故二別也。 一非一實至因名別性者。問:此與前數復有何別?答:前言一實即是一數,非一實者理二數等。今此即說一實與非一實異,故名別性。又如一水有多差別名一實,與火等別名非一實,俱名別性。問:若爾,與異句何別?答:彼取一實、非一實等異,此取詮緣之因,故不同也。 三、是離生至所生之離者。謂如樹等被斫伐時,與空等離時,於中復能生一離體,故言所生之離。復有解云:如樹被壞,初與空離,後歸磨滅,復與空離,故言與空等離所生之離也。前解為本耳。 地水火三至名液性者。問:地火如何流注?答:如鎔金時,地火二種,皆見流注。故此液性,通於地火之德也。現比智行至即智種子者。由現比行,方能數習。數習差別,即是念也。即能生念,故是念因。即智種子者。即以二智,為念種子。以生念故,現比二智,即名為行。 正智喜因者,謂正智相應喜是也。 先合後離之因名取業者,謂取物時,手與物合先,物與處離為後,此因名取。又解:物先與彼空等相合,由取為因,與空等離。 先合後離之因名行者,如人足等名,有質礙實,先與地合,後與地離,此因名行。無實行體,豈應然也? 但於實轉異實之物者,此異即是能異實物也。問:表實遮德,實句立異;表德遮實,德應立異?答:德依實有,從本立異;不依德,德不立異。故不可例,更思。 地等色等,至根所取者,謂地等諸實物,名為實,色等諸德,總名為德,此即是總。一一實等,一一德等,名之為別。言互於彼不轉者,如色是眼境,於耳不轉,耳唯取聲,於色不轉,皆別俱分也。 四、不會無至於此合等者。如彼處人有有性及實德等,此處人亦然。二處之人不和合時,名不會無也。 一、多分別至五是一物者。問:既唯一物,何故十句論說皆有別、合、離德?答:空與色等有合、離故,時、方既有彼、此,故亦無違。 常無常門說五是常者。問:彼宗計意,既如二微之果,何得言常?答:意如二微,非二微成,故不違也。 因門中至香唯地有者,謂十句論中有因門也。火合為因者,由火與地合為因,地上所有色、味、香、觸,皆是無常,由多極微之所作故。此中言地,意取二微果已上。言同類為因者,此色、味等,各自同類為因,不以他為因故。言從前同類為因生故者,疏釋彼云:謂彼色、味、香、觸,皆從前色、味、香、觸為因生也。問:若爾,何故香唯無常,色、味、觸三,亦是火合為因,同類生故?答:香唯粗地,唯所作故;余色、味、觸,亦極微有,故通常、無常。 液性潤重,至若常無常者。問:唯一極微不可言合,二微已上方得有合,如何合性亦通常耶?答:今說極微之上有能合性,非要合時方名為合。性是因,若極微等合,即是合果,便非合性,故不相違。 不會無有常無常等者,如覺樂等非地之德,與地不相應故,此無是常。如色香等是地之德,與地可相應故,此無即名無常。 重具德中水火德故者。今准十句論,明實具德多少中,說重是水火德故。水火既是現量得,故知所有之德亦是現境,如下自說水十四德、火十三德也。又解:重亦通非現量境,父母極微亦有重故。唯常無常門,重性既得通常,今此亦應通非現境。此解違疏,於理可然。 色味至並通二種者。謂色味等,若依地水等父母極微而立者,即非現境;依粗地,即現量得,故通二也。 德句准有能中說者,此說謂有能句不是自能生果,由實句等得果須故,得入常住能生果中。今德句中既有十法說通常住,得果之時亦是所須,故准有能亦入常生果也。 多實有中至現量所得者。多實有中,九句之內,五是現量,故得言多。謂業大有同異,全實德一分,舉總句說,故言多現。 真如虛空為不定過者,真如既不離識,實非不定,恐他不解,故此遮之。下取常住不生果為因,亦即此同。據大乘自許真如虛空不離識,故以為因,非是嫌前因而取後耳。 今言常住即除覺等者。問:何故此中不簡於意,許意常住不生果故,豈不相符?答:他宗之意,雖許常住而不生果,然非是心,正是所破,故不相符也。 同品亦非定是有性者,此偏據以意為喻也。今設以意為同喻,無質礙因,於此不轉故。又解:今言同品非是有性者,若取覺等及意為同喻,無質礙因,於覺等有,於意即無。雖是同品意有性,而非同品定是有性。准第八因,此乃非過,以非心故,不入喻中。又宗言無常無礙,即以簡意訖,故非同喻。 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者,假地即彼極微所成粗地,有色德故,是眼所見。實地即堅,彼宗不立有假實地,佛法談之,故有二也。 又言地等非別堅等者,此應為量。雲實句地等,應非別德句堅等,以身根所得故,如堅等。言地等非見,不可說色離地等無者,此意說不可。難他之色,應離地無,眼所見故,如地。何以然者?大乘自宗,地異於色,便犯違宗。又地非眼所取,色即可見,眼所見因,於地不轉,為喻不成不可也。文言雖總,意顯別者,文雖總言,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意顯無地與堅各別有性,無實水與濕各別有性。余皆準知。 業及大有至色等性故者。此說三皆色根取,然色等性唯大有俱分也。 即實句空至名空耳根者,若無空時,耳必不聞,故以空為耳根。領受聲時,於身便起善惡作用。余根准此。問:耳根即空為體,應是常?答:耳雖即空,然是無常。亦如二十三諦,雖即自性,性是常,所成大等轉變無常,此亦應爾。又空耳雖常,取境之用,而是無常。此解為正。 且十一德至一一簡略者,眼根所取無礙色,應皆有礙,眼根取故。如地等色量既然,餘數等十為量亦爾,故一根為十一量,余皆準知。 又因雖有他隨一等者,今難余德等,因言非實攝故。德句堅等,大乘自許,即是地等。今言非實攝者,乃自隨一也。疏云:他者,即是外道之他也。以宗是外道法,故指大乘為他。 有等等一體法者,唯和合句耳。 或遮決定相違說八句勝者,相違量云:我有性,離實等三有別自性。因云:許實德性故,如同異性。 非無之因至有性上有者。非無之因,非彼不許,於實等轉。今言唯彼許者,簡大乘也。 實等許至外無別等者,意言實之與有,其義無差別。實等非無,實等之外更無實。有亦非無,何須實外別立有。乍觀之者,恐不能悉,故此錄之。 然此有別而無總量者,若總為量,即不可以德業為喻。疏中三合,雖即是總量,文外意也。三合為量,應以和合等句為同喻也。唯除有句,不得為喻,他自許是實等性故。 若破十句,有不定失等者。若破六句,以大有和合,皆是一體法,非一之因,於彼不轉,故非不定。若破十句,即有能等四句,皆體非一,故為不定。 今言七句至異實性故者。准異實性,因有不定過,為如德、業異實性故,七句有非實性?為如實句異實性故,七句無非實性耶?理但應言異實句故,即無此過。論中既雲若離實等,不言異實等,故言性者,誤加之也。 若不爾至犯相符過者,若不爾直例,而要令九法之上立非實性者,即德、業二句,他先許有有德、業性,即是非句性,故犯相符。文中但言句、德等,例亦應爾。 又性、體別故者,有句為性,實句為體,故唯舉二。 然彼計無至故但破九者。問:彼宗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即應破八,何得言九?答:此據設執和合是現量義,故得成九,無說一句無設執文,不同和合不可相例。 雖是緣不至現量所得者,謂彼宗雖亦許有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之法,如龜毛覺等,然彼計非必現量心所得,以龜毛等比智生故。又有解云:以義字牽向下讀,謂彼宗實等,約義而言,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然非必現量所得,若離識實等,必現量得。故今破之,雖有二解,前解為正。 謂如意緣實時,藉我及合德等者。問:彼所許意,形如芥子,然不是心,何故此言如意緣實?答:彼宗計意,雖非是心,而是能緣。亦如計我,雖不是心,仍名現量得境,意亦應爾。今更解云:其實彼宗唯許覺等能緣,疏主以自義談之故名意。若不爾者,意即是實,如何彼說意緣於實?又無處說意能緣故。 准此知境,六皆現量等者,能緣之智,既約設遮,現量者意,故說通六。准此知境,若據設遮,六皆現得。又雲境據本計等者,十八部中,有本末也。 計時方者,此與勝論實句時方,同實有體,是一常遍,但能生義別,故此破之。 此吠陀論者,此有四種:一曰壽,謂養生繕性;二曰祠,謂祭祀祈禱;三曰平,謂禮儀、占卜、兵法、軍陳;四曰術,謂異能、伎數、禁咒、醫方、業也;五明四論,西方顯德,因弗先之。 然聲性至彼無同喻等者。彼計聲性既不能詮,故下破中,彼不可用聲性以為因,同喻與我為不定過也。 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等者。彼計一一法緣闕不生,皆有一非擇滅無為,故引為例。問:大乘亦爾,何論有部?答:大乘非擇滅假非實,有不同聲;計薩婆多無為皆實,故偏引之。 今破一切小分,亦自破者。問:論雲有執一切聲皆是常,此中計聲有全有分,唯計內者,應非此敘。為有此義,故疏解云:今破一切少分計者,亦自然而破也。或即全分、少分俱兼,名為一切;或言一切、少分、一切。 若破所發音聲等者,此師計聲,於中有三:一、音聲,謂尋伺所發言語音響;二、能詮聲,謂音響所發聲是;三、聲性,謂音響聲之體性。初唯無常,後二是常。今破所發音聲,即第二聲也。若破第一,便犯相符。聲顯三種,准此可悉。 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等者,此雖言生一切有情,非不能生無常等法,故論言能生諸法也。問:此師四大生心法耶?若能生者,心應有礙,何得下難無方,言如心、心所?若不能生者,何故此雲能生一切?答:有三解:一云:此師心、心所法別有無礙,清淨四大所造,故心、心所亦得無礙。二云:除心法外,余根、塵等皆四大生。言能生一切等者,約多分說,由心、心所非四大生,便無質礙。下難無方,故引為喻。三云:彼計極微無差別,所生之法有礙、非礙,邪宗妄計,不足責也。雖有三解,末後為本。或復解云:順世心法許有礙相,於理未詳。又以佛法至此即破實者,彼計極微雖是圓德,若擬宜亦有方分,此約實破,非是設破。 子微今以量至互影顯者。前文雲既同因量者,即是量無別義。前文破前以是無別為因,此難父母以處無別為因,意明影顯所以然也。 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者,此中三微而有二義:一雲即子微名三微,父母及子以為三故,三微之果名三微果,即第七子(孫微)也。二雲孫微為三微,亦第七子,以父子孫為次,孫第三故,三微即果,名三微果。二解俱得。 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者,疏既唯難父母極微,即許子微已上並成根境。依撿十句論,子微既非現得,即非根境。彼論說云:二十四德,幾是現境?幾非現境?色、味、香、觸,或是現境,或非現境。云何現境?若依附大非一實,是名現境。云何非現境?謂若依附極微及二極微果,名非現境。准此,即以三微果等,方為眼境。疏中偏約順世師義,亦不違彼文,以此論中合二宗故。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者,此且約色果而言;若據心果,即因礙果非礙。 一應無次行等者,二十唯識論曰: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為一物,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辯差別?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彼與粗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若謂由相此彼差別即成別物不由余義,則定應許此差別物展轉分折成多極微。(已上全文) 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諦差別體相者。前雲二十三諦無差別者,約體而說,俱自性故,所以不破。今此約相而說,二十三諦名有差別,舉我等之,皆入所破,故二別也。 我但破汝至我即為定者,意云:我宗色等是虛幻法,體非真實,故不可言定有一異。問:大乘雖不立大有同異,色等諸法既非兔角,即體非無,色與色同,與聲等異,即是同異。此望法體或一或異,四許之內必隨一中,今既破他,良無自犯。答:法體雖有或同或異,而非執定,諸離言假,與名自遮,無說有異有同,故與余宗全懸別 等取自所依三大及余眼境者,三大者,除風;言及余眼境者,謂數、論、量等十一德,此皆眼境,併入宗中。 如共故至故非異者。此宜交錯配之。應言如共故非異,即別法體故。非一不爾,此文難解。又解:他宗既不許非一非異,疏言非者,傳誤文矣,應為亦字。若作亦字,不須交錯配之。 雙無之言無所表故者,但言石女無兒,即知石女無女,何須更雲無女?後無女言無所表也。今言非一,即是表異,何須復言非異?後非異之言無所表也。 ●疏。卷第二。 境界有對等者。問:所緣、境界,此二何等別?答:所緣,謂心、心所。緣慮於境,境能拘礙;於心、心所,為境所拘礙。則唯七心界法界一分能緣慮者,名所緣有對。境界有對者,謂根及心、心所,於彼境界能有功能,或緣或照,名境界有對。寬、狹有異,故有差別。問:境界對中,心、心所法與所緣有對,復有何別耶?答:疏自解言: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名有所緣。合言執者,非謂遍計,但心、心所有緣慮用,得境親緣,名之為執。此則所緣有對。若境界有對,根及識等於所取境,但有照了功能,即成境界有對;不緣余緣,自有境界有對。非所緣對但是所緣,必是境界有對,故二別也。准俱舍論,更有水、陸相對,晝、夜相對,各有四句。行相易知,思之。准作 經部極微十處攝者。問:此師極微唯意識得,何不同於大乘法處所攝?答:大乘極微唯意假想,故法處攝。經部用此成假,故十處攝。亦如大乘十八界種,唯第八境應法處攝。然隨所生之現十八界攝,彼亦應爾。正理論中至別有色者。此即正理師許法處有實色,經部諍之。准此,疏雲薩婆多極微以細從粗隨色處者,即古薩婆多計也。若爾,何故此處不敘新師極微?答:彼與大乘雖假實異,然攝處同,故略不說。又薩婆多諍法處有實色,應有餘色,謂無表等,何必諍彼極微?若正理師法處亦不許有實色,即與經部同,何須有諍?應撿方悉。 欲難不極成取成有對者,謂薩婆多極微所成有對粗色,識外有實,言不極成。經部許假,非不極成,故此不破。 能成極微至隨一不成者。問:此因既犯隨一,何假要以極微非實為因?但立量雲汝外有對,實色定非實有,許有對故,如瓶盆等,此立量豈不成耶?何須更立不極成因?答:理雖實爾,若作此量,但破有部粗色不成,經薩兩宗能成極微,猶許是實,意欲兼破粗細,故且舉不極成因論之意也。 五根五境至無不定過者。問:此量既破經、薩兩宗,若攝根境入於宗內,此對經部便有一分相符,何成能破?答:若對經部,但依論文;若對薩婆多,宗攝根境。又解:若對薩婆多攝入宗中,若對經部攝入喻中,各別為量,隨應對二,故不相違。問:若對薩婆多攝根境者,此則兼破所成粗色,云何說此唯破能成?答:此文本意但破能成,為有過生,故須兼破。問:大乘根境既實,入宗有自違宗過,入喻有所立不成,何名正量?答:隨入喻宗,須加許執,即無過失。問:薩婆多粗色實瓶,既粗色喻,應所立不成。答:彼宗粗色非皆是實,根等雖實,瓶衣垣堰是假。如俱舍說: 無為不相應至無不定者。意明此等皆名非色,設唯心等以為同喻,亦無不定。恐他不解,故此遮之。復有解云:他許不相應中和合體實可集成衣,故是不定者,理定不然。薩婆多師不立和合,經部許假如何集成衣等,故知但是虛說。又若他許成瓶衣等,今入喻中,即一分同喻闕無所立,便為自害。 二十唯識至不應成一者,彼論云: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為體,云何成一? 二十頌雲至應成六分者。此難薩婆多,且阿拏色七極微成,中一極微與六方極微合。若爾,即極微有六方分,何得無方?此屬前文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方難。又云: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者。若中間極微與六方極微同一處聚無差別者,即阿拏色應如極微,乃至粗色應知亦爾。即屬此文微聚不異難也。應如極微者,一極微處若有六極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過量故,即應聚色亦不可見。 俱舍雲至皆應有分者。此即經部難薩婆多文。若中間極微與四方上下極微相觸著者,即是極微許有方分。若薩婆多雲我宗極微和合之時,但相資集,各各相去一鄰虛地,乃至以杵撞鐘,亦不相觸者,即便難云:既許相資,即與六方極微冥合而住,亦有方分。故言觸與不觸,皆應有分。 二十頌雲無應影障無者,意云:若極微方分無,即粗色應影障無。 二十頌云:聚不異無二者,謂若聚色不異極微者,應無影障二種。故彼論云: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也。 實於本識至作五塵相者。問:塵既有五,何故本識唯言色耶?答:五望本識,皆名色塵,俱色蘊故,以能變識唯一種故。或唯舉色,影餘四也。 觀所緣至識上色功能等。謂第八識上種子有功能,能生緣色之識,名色功能,即以此種為五根也。如下第四卷自當解。 薩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五因者,五因謂生、依、立、持、養也。問:為此五因,即是造根塵之因緣?為與四大,為造根塵之因緣?答:謂能造四大,與所造根塵,為其五因。非離四大之外,別有五因。 成實論師至是無常法者。此即經部之一師也。四塵造大,雖習先宗,然許無常,非同本計。此說滅壞,非轉變故。 說假部通假實者。問:何故此師蘊門是實,處、界門假?答:此意說在處、界門,依緣積集,要藉多法,故是假有。若在蘊門,多義積集,蘊中雖有多法,一一極微,皆有無常、苦、空等義。又所積集,不要多法,故是實也。 二、解雲根即種子至於中三說等者,准下,或取見分種子,或取相分種子,或通取見、相分種,故云三說。然難陀師只言五根即種子,此說六根,同文故來,非實爾也。 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者,此陳那師義,以前念五識相分為後念質,故言過去。 觸中所造假者,謂澀、滑等觸是也。 對法第一雲至及此種子者。彼論云:眼曾見色者,謂能持過去識受用義,以顯界性;現見色者,謂能持現在識能受用義,以顯界性。及此種子者,謂眼種子,或唯積集,為引當來眼根故;或已成熟,謂為生現在眼根故。此二種名眼界者,眼生因故也。如眼界相,耳、鼻、舌、身、意界相亦爾。此意云:曾見者,過去現行根;現見者,現在現行根。及此種子者,此二世根之種子。或唯積集引當來眼根者,即現在種子;或已成熟,謂為生現在眼根者,即過去種子。余文可知。 體實有至故不說者。此釋所緣。論等說功能為根者,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許,故彼論但舉功能以顯根體。以其根體,有部實,經部假,護法等有,難陀等無,彼此競故,但舉功能,不說根體。有云:此釋不說種子為根所以。謂種子體,護法實,安慧假,大乘並有,小乘多無,彼此乖競,故不說種子以為根也。如前解正。 唯種子者,陳那等義者,然准下第四卷,即是難陀師義,今說陳那,且據觀所緣論解。 下,破所緣緣至復歸正義者。下論雲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為所緣緣,見托彼生,帶彼相故者,是第三、歸正義也。論云然識變時下,乃是破有對色中大文第三、申正義。疏主以兩節俱是第三、申正義,故合為文。於中復科第一、顯識變所緣緣義者,即是此破所緣緣中第三、歸正義文也。恐復不悉,故此辯之。總非十八部者。有云:除上座、大眾二部,是根本部,故略不說。或云:除一說部及說出世部。何以然者?一說部計諸法但有假言說,說出世雲世間法無皆實體,所緣緣者不要實體故。此二部無所緣緣義者,即並不然。疏自說云:大眾、一說部等,今非一分,即在破中。何以除之?今應解言:疏主意隨古人,唯說有十八部也。 故宗輪雲至能了自性者,謂大眾等心得自緣,引此為證。此等師意,凡聖之心俱得自緣,以出世部等說有漏心境體非真實故。此偏言聖者,舉預流者初入聖故。此說心自緣者,說同念自緣。若緣餘人及隔念者,大乘亦許。 又與能生識至為不定過者。設若正量部師立量云:我識外色定,是五識中隨一親所緣。緣因云:以能生識故同喻,猶如聲等者。即以因緣、增上緣等,與彼作不定過。如疏可解。 若不遮心外至余識托之而變等者,此意云:今遮小乘識外法,為親所緣緣;若遮疏者,即大乘自許第八為質,余識托之,便成自破耳。 今以為喻者,意取小分者,宗法既言設所緣、非緣,第二月上無設所緣,但有非緣一分宗法,故言少分。 以五識是至無所立失者。若所立量,即以和合於五識是有法,設所緣非緣為法,依此為宗,即同喻無有無所立失。若以和合為有法,以於五識設所緣非緣為法者,即同喻上無所立法。何以然者?以第二月唯意識得宗法,既言五識,故同喻上無所立也。 又以義減文至須除五字者。問:此正破經部和合之色是五識緣,今除五字,便難和合色非第六緣,既超本宗,何成善破?答:本意正難和合假色不得成緣,設對意識量成,非緣之義亦立。又今且以巧慧消釋論文,故設除五,無違理失。 便無本質,亦非法性者,謂五識緣境,必杖本質,現量證境,得法自性,空華無質,故非五緣。 唯取五識一向緣實者,下有二解:五識緣實,既是正義,今依此釋,即無不定。 然觸處中,至四大分位者,以地大增名澀,水大增名滑,身根得時,但得四大,故與長等不同。 若說五識至此是識內者,設許五識緣長等者,親所緣緣不離於心,故言識內,不同他宗親取識外和合假色也。如緣命根等,引例可知。 色等雖有至是現量境者。謂如五識所緣五境,一一境上皆有多相,即色相、極微相、苦相、無常長短染淨等相。於中色相、微相,可是五識現境,余非五識,故言一分。 和集如堅等者,堅即地也。意云:如地水等,雖是極微相,但能為緣,生眼等識,而眼識上無堅等相,故以為喻。問:今此堅等,即所和集,身識所緣,正是所破,合入宗中,何以為喻?答:此地水等,唯身識所得,若破身識境,即入宗中。今且破餘四識境,堅等之上,有能所立,故且用為同喻。問:若破觸境,以對身識,將何為喻?答:即以身根為喻。然所緣論,不能具舉諸根為喻,但言堅等,堅等即是諸根性故。意舉通喻,故言堅等,是彼論意。 四、識行相互通者,行謂行相。意云:非是緣粗行相之識,能緣細行相境。 問:眼緣心上至極微亦爾者,難意云:若緣相分,更不變相,遂同正量,直取前境;亦如薩婆多不變極微相,緣和合色,即是極微也。 頓現一相等者,疏引瑜伽第三者,彼論云:複次色聚中曾無極微生,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乃至分別假立以為極微。故知隨細、中、大頓變,非如小乘積小成也。 前如忿等,後如悔等者,忿即是嗔,痴增名悔,悔非是痴,別有體故。 非如青等相待仍實者。問:長等、青等相待,既無差假,實云何別?答:長等相待,無短之時長必無;青等相形,無黃之時青亦有。問:青既不由黃,何得言相待?答:此但名言相待,非體相待,不同長等名體俱相待,故二別也。 然依他故可說為實者,假想折之變微相,故是依他。瑜伽論第五十四,由五緣故佛說極微者,彼論(取意)云:一由分別故,由分別覺慧,分折諸色至極邊際,建立極微。二由差別故,此有十五種,謂根境各五,極微四大為四,法處實色為一,此等皆從粗色折至極微。三由獨立故,謂事極微建立自相故。四由助伴故者,謂一地等極微處所,有餘極微同聚一處,不相舍離,故名助伴。五由無分別故者,謂非彼極微更有餘分,非聚性故。 此言瑜伽至與理相應者。言法相應稱者,此總釋瑜伽名。謂瑜伽者,即法相應之總稱也。今分折粗色為極微,即是第三理相應也。有人解云:此言瑜伽境相應者,非也。若境相應,不違一切法之自性。今折一分而為極微,豈不違於法自性耶?今言理相應者,謂假析微,即世俗安立諦也。故知但取與理相應拆相之心,不違俗諦理故。 以極微體至而體有方者,更無分別,故體即分;仍有四方上下,故言有方。 非內天眼境者。問:天眼既無障外色,何故極微非境?答:雖見障外,不析極微,餘三可析,故是法境。 前已破表色至破無表者,今此表色,即是色處一分,前已破有,對色處無訖,今更別破表色令無,故言更破無表也。 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此更設遮圓極微上有別長形。 正量部彼計至俱舍論第十三者。彼成業論云:有說身表,行動為性。何名行動?謂轉至余方。俱舍論云:有餘部說,動名身表,以身動時,由業動故。此上敘正量部計也。下論自破云:若此處生,即此處滅,無容從此轉至余方。故不可言動名身表也。 有法之中,須言有為者,若不言有為,他亦自許無為,滅不待因,故犯相符。 彼住等雖待因至無不定失者。此文難解。住等雖非是滅,既不更生,即宗異喻,因於彼轉,何非不定?今以義准,此文雙斷,前後二量,俱無不定也。前依論作量,雲滅應非滅。既住非滅,設待因,即正同喻。故此云然非是滅者,即斷前量,不得以住為不定也。 又不極成故非同喻者,此斷菩薩地中比量亦無不定,大乘不許住相待因非因同喻,故不可以住等為不定也。問:准下十因中觀待等因,皆言於生住成得。果中既爾,大乘之住既是待因,何得言不極成耶?答:如大地等依風輪住,但以風等為增上緣而非親因,不同生滅他許待因復緣也。以十因等非皆親故,不相違也。 破日出論者,西域記云:童受論師者,咀叉始羅國人也。日誦三萬二千言,兼書三萬二千字。其所制論,凡數十部,即經部末計也。當此之時,東有馬鳴,南有提婆,西有龍猛,北有童受,號為四日照世。准此具言,童受制數十部論,有四論師。疏雲童首造九百論,復雲五大論師,未知何據耳。 一、為隨順小乘等說者。薩婆多等色聲,體通善惡也。二、為表內心至簡余香等。扶根諸塵等,一則不能表內心,二則不隨心善惡,非等起故,所以簡之。亦論然為因等者,第六心也。令識所變者,第八識也。表心者,亦第六也。 此能表了所欲說義者,前言表於心,亦能表彼身所作事;此言表所欲說義,亦得表於心,互相顯也。 量云:語中雲至如佛一念語者,大乘佛一念謂假表業,薩婆多是實,故今難之。若爾,他應難云:汝大乘佛一念聲有假表業,除佛一念語,聲應有假表。彼既不爾,此云何然?答:不然。諸佛得自在,一念成表業;餘人不自在,一念非假表。若爾,他亦然。諸佛得自在,一念實表業;餘人不自在,一念非實表。此例恆齊,何能破我?由此應云:以我非實表業。今但破汝,不可翻例。因明之法遮他為論,許是事故,離識和合是假。大乘識變故,以識變簡經部故。薩婆多聲識外是實故,似聲言簡。問:前明身表,具有諸師,可須總簡語表。既唯有部,何依兼簡余宗?答:但與大乘計別,即須簡之,何論有無? 身勇身精進者,大眾等計別有實無表色在內身中,能令身有勤勇進發,故此無表名身勇等。問:何故心勇等非無表攝?答:心所法中以有勤及行等,即是己立訖。又彼不能勤勇於色,故不立為無表色也。 曲現無依諸福業事等者。如施主遠處,不見受施人,不見所施物,名現無依。至受用物時,即增長,由緣具故。言施主遠處等者,釋現無依福之義也。 闍梨作白至或無心故者。問:方得受戒,云何即得無心定耶?答:如那含沙彌,先得滅定正羯磨時,由先習力,一念心便入滅定,期心緣具,亦發無表。 若新舊合用至增上說者,此文雙舉體、用兩增,下自斷雲用增為勝。 又簡遠近及與剎那者,遠即審慮,近即決定。從第三思熏種已後,更有餘思,名剎那思。由熏種已,相續現故,名為剎那,非是種用增時名剎那也。復有解云:初心有遠近,加行名為遠近,審決二思名為剎那,與第三思極相鄰近,故前為本。 顯揚論說至不現行法等者,身、語惡色,名不現行,彼唯依此建立色性。今此論雲發身、語者,即依現行建立色性。次疏曾顯揚文,有其二意:一、彼說決定得色名因,二、定、道合說。言決定得色名因者,諸律儀等,無有不止惡身、語者,故名決定;善身、語等,或時不發,不名決定。顯揚約決定,故言依不現行之色性也。言定、道合說者,以定、道戒不發身、語,唯能止惡,故彼唯言不現行法。問:定、道二思,豈不能發善身、語耶?答:八地已上,菩薩能發;七地已前,或不能發故。又菩薩能發二乘,定必不爾。 定道不發業者,約二乘說,亦不相違。 止身語惡現行思上立定道戒。問:無漏道起,必與定俱,此現行思,為一為二?設爾何失?若言唯一,定道各有無表,如何一思立二無表?若有二者,如何一識有二思並?答:此但一思,何二並?若爾,如何定道兩無表,何依一現思?答:定道若不同時,思體可言非一,道起必依於定,何假立二現思?定道二力,俱可防非,雖是一個現思,望二立於無表。若有漏定,須無此事,可唯定戒,無聖道故。 豈一現思亦表無表者,此卻徴也。下有三解:初二不正,後一正義。第一解云:彼非是表,但名無表者,以彼現思不表他,故但無表。二云:雖發身語,而非表無表者,談其思體,不能示他,故非表;能自知,故非無表。第三又望不同,通表無表者,能發身語表他,故名表;止身語惡,又不表他,故名無表。問:初之二解,云何不正?答:此意釋前正語業,命現思為體。初之二解,並言非表,何名正語?故疏復云:不爾。八地已上,應無表業,故後正 大乘一支、二支等者,如大乘中,唯受一不殺戒等,亦發無表,不要具受五戒;薩婆多亦等。經部不然,要須具受,方發無表。 然今應說二無表者,即定散也。言何大所造者,瑜伽六十六中:問:世尊說有無見無對色,當言何等大種所造?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欲界大種所造。若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色界大種所造。此言無見無對色者,即定道等無表色也。 又不恆續故者,此釋發身語思不名無表所以。 以色例表假實相徴者,例云:身語名為色,即許實法收。身語得表名,應非假法攝。此等相例,思之可悉。 不相應簡非色心等者,意云:相應者,相似義。不與色心礙慮相似,名不相應。問:若爾,無為等應名不相應?答:言行簡也。(行)是遷流義,無為常住,故非相應行也。 其無為等至不定失者,言無為即色心實性無分別智之現量,得即是如,色心等現量可得,不是非如,故無不定。 非異色心至作用可得者。問:既以定非實有為宗,色、心、心所既是實有,即是異喻,因雲非異色、心作用可得,於異品轉,此因應有不定?答:有雲色、心等體既不異色、心,即是正因,非是異喻,故無不定者,理必不然。若以色、心等體即是正因,論但應言非量異色、心、心所,何須後言作用可得?既爾,即有因法自相相違過量,雲得、非得等定應實有,非異色、心及心所故,如色、心等。因中既無此過,故知意取不異色、心等有別得等作用為因,下可惡立異法而為因也。今為解者,宗中應言得、非得等非異色、心有實體、性。准下論云: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故此立宗應言非異色等。由此色、心不入異喻,故無不定。此難既非異色等有作用,故非異色等有實體無為之法。疏既自簡非一向異,不可為過。 瑜伽思慧地有四種無者,于思慧地第十六有五無:一、未生無,謂未來諸行;二者、已滅無,謂過去諸行;三、互相無,謂諸餘法由所余相若違離性、若非有性,或所余法與諸餘法不和合性;四、勝義無,謂由世俗言說自性,假設言論所安立性;五、畢竟無,謂石女兒等。准此,即有五無。疏言四者,誤也。或可更有別文,宜應思撿。 此中余言顯色心等所不攝者,因中言余,即得等之餘,謂色心也。他許得等是實,故言余實。喻中言余,亦得等之餘,別瓶盆自宗得等體是假故,故言余假。因不言許,隨一不成者,意言許者,兩宗共許實法,即色心是。若不言許,但言實法所不攝故,即有他隨一不成,他許得等體是實故。 雜心說至無處攝故者。退,謂退失義也。若雜心名異生性者,即不攝退及不成就,故言狹也。若言非得,即異生性並退、不成,俱攝盡也。 又言異者,顯別異義。非不離義者,他宗得等,俱異於色等,非離色等。今若難彼,但可言得等不異色心,非可言不離也。若言汝得等應不離色心者,即犯相符極成,故非以不離義破他也。 十無學法者,有云:正解脫者,謂勝解數,是支故,非無為者。比理不然,此明無學法,豈可無學無得涅槃耶?又彼二無學法,不入聖道支,故言支者成虛說。第十正智者,可取正體智、盡無生智等也。 即成就他身非情者。問:何故彼宗於他身非情不立得耶?答:彼計若於他身立實得者,即有多難趣雜亂之失。如人中得,亦得鬼、畜者,人應非人趣,亦成鬼、畜故。若於非情立得者,即情與非情,二俱成就,應無差別。 易界地等已舍之法,應永不生等者。問:未得之法,可有更得之義,難令不生,此即無妨。已失之法,如入見道地獄等身,畢竟不生。今難此等亦令不生,便有相符之失,如何難他?答:論文略也。應言未得及已失可更生之法,應永不生為宗,便無妨也。 彼皆許有俱生得者,彼宗三世法有三種得:過去有法後得,現在有法俱得,未來有法前得。他許前後二得不能為生起因,故今但言若俱生得為因起也。 前何須故後即無故者,前不離有情法,何論立得?諸可成者,不離有情故。後離有情法,汝自許無得故。又離有情,無法可得,故俱無用。 准下第二至為二說者下,第八、變他根中,一師(安慧)變他根,一師(護法)但變自根,於己非為用故。今言有受用者,名成就己身,即初師義也。 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者,此有二師:一云:俱約種子,望現行說。謂此種子,能生現行,名生緣。持彼生現功能,名攝受。種子被潤,有勢力故,名增盛之因。第二解云:生緣者,種子成就,顯生現行之緣故。攝受者,現行成就,攝受漏無漏果故。增盛之因者,自在成就,由種為因,生勝法故。此之三種,俱說為得。准下解得,即說三種成就,後解為勝。若據通論,前解為善。應撿瑜伽,方為定量。 彼依有體及至名成、不成就者,對法既約離欲、不離欲說,意說種子體在及有能生用,俱名成;種子體無及害能生用,俱名不成。瑜伽但言未伏,故但明成(不明不成)。准彼(對法)文意,伏現行者,設種體在,可名不成。何以然者?唯言伏者,定不斷種;若言離欲,通斷種義。 生得善中,文亦略者,對法略而不說,任運一分威儀、工巧、無記為種子成就;其生得善,唯說成就,不言不成,故亦略也。 以在他界至生得善故者。此說生得善,亦通不成就。如在欲界,不起上界,生得善故,亦名不成就。彼對法唯說生得名成就,不言不成就者,即同瑜伽說,未為邪見損伏,但名成就,不說不成也。故云與瑜伽同。 此種成就至如瑜伽說者,彼論既雲於引發緣勢力自在假立為得,引發緣者即是種子,故知彼文但取種子為種子成就,不取現行也。 有體有用至名成不成者。此文通也。意說有體用名成,無體用名不成,有體無用,體成用不成也。 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者,由對法論云:未離欲染,此諸煩惱隨煩惱,名為成就。恐成者亦取現行為種子成就,故此會之。彼論染法及生得善,約體約用名成,不成者亦不現行名種子成就也。 此依我見離欲斷說者,謂有一師不還果,不斷俱生我見種,一師許斷。斷者正義,故今取之。 若邪見伏至名不成者,如在欲界被邪見伏,當界生得善不成。設不被伏他上界等不生之地,亦名不成,必不能起他界生得善,故不同染及加行善等。 無記生得善至互相准者。無記生得善,准瑜伽文,雖言未被損伏,皆名成就;今約被損,亦名不成。彼文雖不說體,然准對法,亦可說之,故言影互相准。 二、屬能得至通有、無漏者。彼宗有漏,六行伏惑,亦得擇滅,故此擇滅屬有漏道。無漏准知。 如畢竟得至邪理不生者,如入見道已,三塗黃門等畢竟不生,佛身邪理亦是畢竟不生。此非擇滅,但屬所依。問:此等皆由道力而滅,何不屬道?答:聖道本欲斷惑,斷惑之時,此等任運不生,非道正斷,故不屬道。又非有為,不屬所得。 三、屬種子至有種子在者。問:六行伏惑,亦暫不生,有種子在,何不屬種而屬道耶?答:道有勝力,故但屬道。余緣闕法,無道可屬,故屬種子也。 所成就有三,所不成就亦爾者。問:得之所屬,如前已明。非得既無所不成法,未知非得爾屬於何?答:如諸異生不成就聖法,即是自在不成就,亦是現行不成,種用不成,現體不成。此之非得,既屬能障惑種,准知聖不成就煩惱,即種子不成就。此之非得,合屬能斷之聖道種也。自余非得,準例應思。 不唯約能障上立者,有聖可障者,方名能障;若依能障立,無性非異生,彼無聖道可障故。 二乘斷一分至俱句攝故者。此約回心者,諸已得生空智名聖性,未斷分別所知障名凡性,故名俱句。問:如前論說,一異體同,俱不成故,如何凡聖返而許同依一身?答:前說一異,同依一體,以相違故,俱不得成。凡聖二性所依種異,故不違也。 無不生心要緣有故者,若無實同分,應不生心,如何得緣天趣、人趣? 唯俱舍正理師立法同分者,彼師唯依內五蘊等法立法同分,外色等法即不立之。 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者,異熟之類名等流色。意難云:若業果同分可唯內有,等流同分何不通外? 又趣是趣向等者,古薩婆多不立法同分,故以趣向難之;正理師有法同分,故前以業果等難。故知今此唯難六足論師。 更有餘難,准生為之者,設彼更救云:內法具諸蘊,趣類同故立同分;外法唯色,蘊無多同。類無同分者,應更難云:內法多蘊,許有生等;外法唯色,應無生等。若言因緣法故有外法,生等亦應色類同,故外法有同分。 若以造故名為色等者,此解失宗之意,正彼救詞。汝既以能同名同分,理應救云:以造故名為色,四大無能造,四大非名色,同故名同分,同分無能同,同分無同分。汝不得作此救。故知不以造故名為色,四大是色無能造,但以相似名同分,同分相似有同分。 設欲翻其勝論者,勝論即勝論師有同句。汝今設若彼同句而為同分,尚自難知,以汝自許有同分故。或勝論者,即殊勝言論。設欲翻我難詞,成汝勝辨,尚自難知,如前理故。然准俱舍經部師,亦以勝論師同句難故,前解應正。 不同小乘,至今則不然。若言因義,體即實;若相似義,即是假立。彼實此假,故云今則不然。 經部師等至便非彼趣者。謂經部命根是假,故薩婆多破云:汝無實命根,以何持身?若雲以識持者,入無心時,將何法持?若言即以色持,入無色界地不同分心,及無漏心時,便非彼趣。有情不同分者,謂起異地心等,起無漏心,非界所攝,故無命根,便非彼趣。又雲無假命所依等故者,既無色心,汝假命根,無所依處,色心非一,故言等也。我實命根,便無此失。 有情數為比量如下者,無心定應識不離身,有情攝故,如余有情,如下第四。 若言以暖識間斷故者。問:本難命根不持,何故以暖識救?答:前難無心定中無命根故。救云:滅定等暖識間斷,不能持身,故須實命。 又對經部師,眼等不能持者,謂經部救我滅定等,雖無實命,以眼等能持身種,故為難也。 四正斷約已生未生善惡等者,謂依已生善法,說防護斷,令善不失名防護,惡法不起名斷;依未生善法,說修習斷,令善法起名修習,無惡故名斷;依已生惡法,說律儀斷,有軌則故名律儀,誡惡不起名斷;依未生惡法,說斷斷,惡未起已得斷名,更令不起,復名為斷斷。問:此由慧,如何是精進耶?答:理實是慧,精進強故,從強立名,鄰近釋也。又斷惡雖由前慧,增善必假精進,以惡從善,但名精進。又精進遍善,慧不定有,從遍立名,亦無違妨。 二十二根中命根無所屬者,有云:十二處中無所屬也。問:若命根若就實種,種隨現行,應屬意處;若論假名,即法處攝,何言無屬?答:雖法處攝,此既假法,於實處中無所屬故;種雖意攝,十二處中無種處故。又解云:無屬者,此不相應色、心二中無定屬故。若爾,既言無屬,何知命根依種子耶?答:瑜伽論說以種子功能為命根故等者,此並不然。瑜伽意說二十二根中假法屬實根,如男女屬身根,三無漏屬九根,故命根是假,無所屬也。故知但約二十二根中無所屬,不據三科以相攝也。 又是現行識所持故等者,六處即是現行,假根即是種子,種子是現識所持。從所持種,說能持現識住時業用,名為命根。現識復是命根種之所持體,非命根也。即解如前。 然功能至及心差別者,六處種同故功能體一,相見不同故色心差別。 取五根種即應有死者。問:設現行斷,根種猶在,何名為死?答:根種既無生現功能,無持身之用,故應死也。無色既唯至應唯有色者。無色唯心,更無別法。無心應唯色,如何更有別法能礙於心? 我義心法通能厭等者,此下,初對更互難,後對相順難,可知。 薩婆多至和合色假者。問:前言有部粗細俱實,何故今說和合假耶?答:彼宗自許瓶、盆、堤、塘等是和合假,唯意識得法處所收,如五根境,雖是和合,體即是實。故今言假,不違彼宗。 然俱舍雲至有別法為礙者,有部亦以如堰江河喻無心定。彼意如堰江河,然所礙別心,與二定所緣亦殊,本不論其假實。 非久串習者,若如八地已上久串習者,隨何界粗細心種,即為定體,如第七卷疏有二釋。 二定加行門別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等者。對法第二云:無想定,出離想作意為先,滅定超過有頂,止息想作意為先。顯揚第一云:無想定者,觀想如病如癰如箭,由此無想,即起出離想作意為先。滅盡定者,或入非想非非想處定,或入無想定,前加行先觀真如為加行,方入滅定。若超自在者,隨何地心,後觀真如為加行入。若次第者,即有頂地,心觀真如為加行入。 微微心種至故前解為勝者。後解取前明了心,招彼總報者,此心非極殊勝,又未即轉為定,何容招彼總果?前解唯取末後微心,招彼總別,此心即轉為定,故前解勝。 今解至得異熟名者,此解彼地六識中善染心滅,依此種子或本或新之上,建立無想假異熟也。若爾,此種既是善染,如何說言依異熟立?答:此種實非異熟,依真異熟攝用歸體,亦名異熟。依此異熟建立無想,亦如許此無心唯依本識,無別而說依本識上立此無心也。雖作此解,理亦難許。更有別釋,廣如余抄也。恆行心心滅者,以善染等數數現起,名曰恆行,非謂第七。 又解至立此異熟者。此解唯依本有種立,以生得劣不能熏故。由無想定厭心力故,令此種子有五百劫等想受不行之力,依此分位假立無想。此種依真異熟,展轉言之名無想異熟耳。 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者,約生彼天無心之位,立假異熟,無想即異熟也。若因位定名無想果,從因稱無想定之異熟也。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