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義演 ·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二末

西京福壽寺沙門如理集 【疏】顯法有此者,意說所相法。由有此能相法故,以成緣生有為法也。言若法者,意說生等能相諸行者,即所相法。言於彼法攝受者,即攝受諸法,不令入過去。安立者,令法住樂,不相離欲得現在。 【疏】是此異別名者,意說住是即別名,如起生名等。 【疏】乃至廣說者,結第二師釋也。 有為之起者,意說有為是生起相,亦可了知者,所以別立生相也。 四嗢南,此雲頌,亦為集法施,即集法為頌施眾生故。一諸行無常,二有漏皆苦,三涅槃寂靜,乃至四諸法無我,故云四也。 【疏】以二常相者,意云:有恆有即不滅,無恆無即不生,故不生不滅,是二常相。 【疏】住異與生至故合說者,意雲,釋外難。難云:若言生滅合名無常相者,未審住異二相,是何相收?答:然住異與生,同在一世,所以亦生相中收,故不別說住異。 【疏】俱生所顯者,意說住、異二相,皆由生相得有,所以住、異二相,總名生相。 【疏】又無常相至所以者。此會前瑜伽說一相所由。意云:若說二相者,何故前說一相耶?答:前說一相者,即是此中說二所以。 【疏】然世不同者,彼說三世有故。又彼計生相,體雖實有,用在未來;住、異、滅三,體用俱現在也。大乘生相及住、異居現在,滅相在過去,故云然世不同。 【疏】第一、六轉無差難者。然別破中,申其七難:第一、六轉無差難,第二、能所不異難,第三、二相應齊難,第四、四相齊興難,第五、如體本有難,第六、體等相同難,第七、有無乖角難。 言無為無生等者,外人云:若言無為體不異,即無能相者,無為既無生等,應立無生等三能相。 【疏】有三子段者,意云:然第四、四相齊興難中,曲分三難:第一、例體應俱難,第二、例用相違難,第三、新宗背古難。 【疏】為顯差別者,意云:顯有從緣生色心分,位通三性,又色有十種等,故應立相,無為不爾。 【疏】彼宗計為前後起者,意云:有宗本末二師,計四相雖皆有體,然用不同。何者?生相體用俱世未來有,若流至現在,但有體無用;若住、異、滅三,未來但有體無用;於現在中,體用俱有。然古、新二師有差別。若古師計云:住等三雖有體,然用前後起:先住用,次異用,後滅用。若新師計:住等三相,體用俱同時,而無前後。何以故?以依剎那立故。即一剎那極短,無前後故,住等三相亦無前後。 【疏】此子段有三者,就第五難中,曲分三難:第一、如體本有難,第二、因非本有難,第三、生等無能難。 【疏】有四子段者,就第七難中,曲分四難:第一、定世有無難,第二、生滅非依難,第三、滅生相翻難,第四、違同順異難。 【疏】然正理師至即是取果用者。正理師計未來世中雖有一切法,唯生相有功能,能生法等;過去雖亦有一切法,唯異相至過去,有與果功能。即如過去無間緣,有與後果功能。問:何名取果?何名與果?答:如演秘師解生相未來有取果用者,意說生相未來正起用時為因,能起後剎那果,名有取果用。又云:正理師但計過去法有與果功能,不說果相,果相在現在故。 【疏】何不去來皆令有功能至作用者,意云:生及與果,並非現在;有作用者,即應未來。過去法,一切時皆令有功能,何獨唯生及過去耶? 【疏】若謂作用至非功能者。意云:汝若救言,但名作用,不要取果,即異滅不取果,仍是現在者。難云:生相既不取果者,應不名功能,而亦名作用,以不取果故。 【疏】言復如何通者,意難云:若言未來、過去法,但名功能,不名作用者,即婆沙論說未來三法有作用,不說功能,復如何通? 【論】故彼所說進退非理者,依宗有過,名進非理;轉救不成,名退非理。 又如疏雲進為相違至不得俱有者,此解進非理。汝若言相違故,用不頓興者,汝宗體既相違,如何俱有?此即依宗有過,名進非理。如論雲若相違故至如何俱有,即其文也。言退不相返,用何不齊生者,此解退非理。意云:今然汝宗許生等有體,雲不相違。若體俱有者,用何不齊生?故是非理。論雲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即其文也。 言又進非理至不同時者。此解進非理。又住違滅,牒本計名進,寧執同時,名進非理?故論云:又住異滅,寧執同時?明非理也。又退非理至同世者。今就汝宗,住不違生,何容異世?故云生住例應同世也。 【疏】論主答:答外問也。外問云:大乘滅相,既是過去無法者,如何與現在法為相耶?答云:現在法立滅相者,意表此法後是無,然非表法現是有無。 說無得為無因者,意云:過去、未來非有,以非現故,如空華等;今滅相雖無,然與後滅法為相何失? 【疏】義別說四者。問:未審四相一剎那中,為同時起,為前後起?答:諸說不同。古薩婆多師說:生相在未來,有用於現,一剎那中,住等三相前後起。若正理師云:住等三相同時起。大乘一剎那中,假立四相,但義說前後,表法有無,實同時無別也。 【疏】破中有五者:第一、如色非詮難,第二、名等無用難,第三、聲色無差難,第四、例聲生語詮難,第五、徴機調難。 【疏】薩婆多雖有名等者,意云:彼宗計云:聲上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有故;離聲別有,實時能詮,即新舊二師皆作此救。故次雲正理師救等是也。 【疏】由聲顯、生二義者。若依俱舍,以經部破薩婆多二師所說:一、破聲能生名、句、文,猶如眼根生眼識等;二、破聲能顯名、句、文,如燈照物。具如彼論。今依此論,且破生、名等也。生義既破,顯義不成,准義可知,故不別破、顯。 【疏】便有所立不成者,意云:色上屈曲,彼雲雖實有體,然非法處攝;今雖聲上屈曲,應非法處攝,即宗於同喻上轉,不爾即有過。 【疏】若以聲能顯義等,意雲此有宗假,牒大乘救也。 我宗又爾至不可得故者,有宗立自義。 言異因不可得故者,即何所以名等?既一種依聲,汝宗即許法處收,我宗即不許耶?言但依思等者,意云:汝不可難我。雲名等依多法,即法處攝者,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意說不同法處攝,可作如是難,與現思同處,故法處攝。 【疏】因俱聲者,大乘因俱聲,許有詮表也。今弦管聲,即因聲也。□故云:又誰說彼,定不能詮。或可化人語、聲林、說法等聲,皆是因俱聲,皆以心為因,皆由諸佛諸菩薩心所起故。由心所起,聲與心俱,故名因俱聲,亦猶手鼓相和出聲。 論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者,小乘申難也。 【疏】彼復救言至應有詮用者,此即小乘救。申難意云:若一切聲皆有詮表,如弦、管等者,即風、鈴等聲,應有詮表。正救前難意,或可論主牒救破也。 如疏雲彼復救言至弦管等者,牒外救也。即風鈴至有詮用等,正難也。雖有兩意,前解為勝,順論文故。如疏雲我許內聲至應有詮用,是小乘申道理。以下論文,論主返質。 【疏】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等者,小乘執外風鈴聲不生名等,我大乘風鈴聲不能詮者,如彼執不生名等相似。 【疏】不能生實、假名等者,小乘不許風、鈴、聲生實名等,大乘不許風、鈴、聲等生假名等,故云並不能生實、假名等也。 【疏】非一切內聲皆能生名等者,他宗計泛爾出逕,?聲不能生名;我泛爾逕,?聲亦不能詮。 【疏】內聲生名至定量者,牒他義。 【疏】內聲至定量者,申自義。 【疏】外法聲不然者,即風鈴等聲,以不生名等,不同汝宗也。以非屈曲,無詮表用,不同我生已即滅,不可生名等。又諸念聲,不得一時聚集起,如何生名等耶? 【疏】亦應至名等者,文外有救,救云:雖非多聲乘起,但聲起即有名等。若爾者,故此文難云: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 【疏】不即不離至體者,意說名體與語,不即不離。然但可言離,語無別體,要依於聲,名得顯故。 【疏】依一切位者,意說因中名、句,依一切聲,即喚多剎那聲,名為一切。故因中名、句,要依多剎那聲,方有詮表得一切名;不說名等,亦依光明名一切也。若至佛果,於一剎那聲中說無量法,故與因位不同。 【疏】非自在者,意說自在菩薩,於一剎那聲中,說無量慧辨陀羅尼名句也。返顯因位,依多剎那聲,名一切也。 【疏】文是功能者,意說文是功能義也。即字能顯發句名,今能詮顯義,功能謂之文。故字是體,功能是用,用不離體,故說文即是字。亦猶種子有生果功能,功能豈非種子耶! 【疏】或字為初首至集成一字者。意雲此第二解,若據論文,先名,次句文;今解即先文,次名,後句,故言或也。多剎那聲集成一字者,如世文字、納字法,皆以平、上等多音韻聲方一字,以後漸成名、句等,故說字為初也。 【疏】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者,總舉也。 【疏】自相共相至皆有差別者,此答遍通所由。 言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者,如自相當體即自性,如言聲有法即是自性,以先陳故。言共相有自性者,我、無我義是共相。數論立我是思,我是先陳,而是自性、思為差別,以後陳故。 言自相、共相皆有差別者,如五蘊中思數為自性,望數論卻為差別,以後陳故,此即自性有差別也。 若共相有差別者,如無常是諸法共相,以後是差別,如言聲是無常等,故云自相、共相皆有自性差別也。 【疏】是我非我至亦有差別者。此即重釋前義。如我非我,是共相令差別,以先陳故,亦名自性;然思令是自性,以後陳故,亦名差別。 【疏】共相之自性青,如青是自性,即上有常、無常等為共相,故青是共相家之自性。無常及常等,是法體上差別義。又如色處為共相,乃至一微塵為自相,展轉皆有體性及差別義。 【疏】若法體性,言說所及者,如喚水火等得其相,非得離言法體也。 【疏】若爾至自性者,即牒前一何乖返難意,更重問也。若言自相離言,唯證智知,名詮不得,但得共相之自性爾者,即一切法不可言等,正難也。 【疏】此非法體者,意說無常共相,非是法體,上義可有詮得之義,故云其義可然。 【疏】若爾等者,若據此解,即不但共相,然不得共相之自性也。 【疏】又唯五根至應思者。問:如何有此文?來意云:根、塵等心、心所得,名詮不得。問:若不得者,云何言名得共相之自性耶?答:不得法上無常等,別義雲得自性。如詮青時,不得無常,別義言得自性,不同心等得自相。 【疏】定量者,世共自火等為定量,可言欲未圓。疏意說句中,有顯義周圓句,如諸行無常等。今既顯義未圓,不得名句。准清辨菩薩造般若燈論,眼、耳及與鼻等,亦得不集法滿足句,但集五字足即得,不依順顯義也。 【疏】但是差別之聲等者,意說名即是聲所由。 【疏】法對所詮至詞多對機者,意說法、詞二無礙解,知一種是慧,體無差別,望所詮、所對不同,故說有別,故云法對所詮等。 【疏】由依多法至長等不同者,意說名依多法立,名等法處收。然無表依思、觸所防身、語七支,忽得依多法立。無表戒亦法處收,然是一思具命根所持,法有六處,命根亦名多克,體唯一法,故是法處收體。長等依色立,應亦法處攝。此不然,長等唯依色,若緣長等時,亦得一分實色,故長等色處攝。設不例 【疏】梵雲便繕那,意雲此翻為文。文義不同,而具四義:一者相好,即如來八十種也。然三十二相,要由八十種好莊嚴顯發也。二者扇風,雖遍不現,要由於扇而顯發故。三者根形,男女色相,言音等異,要由根形而顯發故。四者味,即是鹽能顯諸食等味,故說此味名文也。問:何故文字有此多名?答:如言文義巧妙,因之為便繕那,故便繕那含多義也。雖有四義不同,總是一顯義,是故喚文亦得名顯。能顯義故,對法亦說文為顯。然古德說之,名之為味者,猶如於鹽能顯味故。或可云:文為便繕那,字為惡察那。言理應名跡者,如尋跡見象,尋句知義,故說此句,理應名跡。若言播陀,但是具足義,不得說為句也。問:本意明句,何須辨足?答:謂缽陀、播陀,聲顯相似,為辨所以,事對明 【疏】俱舍隨眠品說者,問:何名隨眠?遂行者,眠伏不起,名隨眠也。如有宗計云:隨眠即纏,是現行法。大眾部計:現行名纏,與心相應;隨眠者,名不相應,不與心相應故。 【疏】非遮彼至非一異故。意云:但遮彼不相應,非我種子即許相應也。何以故?以種子隨眠,與色、心等非一異,故云不得相應也。 【疏】執別有餘等者。自下別破諸部所計余不相應,如正量所立不失等。彼計雲不失者,令所得法成就不失,故云不失。又正理師說和合性,及成實論師無表戒等,妄計此等為不相應者,准前理趣,皆應遮也。 【疏】此非現量他心智者,意云:此五根不是現量,復非他心智所知,不妨得是定心現量智境。何以故?一切定心皆現量故。若爾,何故不說?答:據顯相說,而且不論。其實五根通現、比二量境,但不定他心現量智境。若見者,如何名他心智耶?以緣色故。 【疏】不同第三至眼耳等,意云:此無為不同第三根等有,其別作用,比知是有也。 【疏】下結句文許通於上者,意說論曰故不可執無為定有,文亦通次上,可破也。 【疏】無二義故者,意說無為、無離合二義。 言以無合故者,意說無為更無別法成合,故非六釋,即無生滅等為,故名無為也。 【疏】苦樂想受之滅者,意顯依主釋也。即不動之無為,想受之為無等,滅即是無為也。 【疏】其虛空不動,既無別體者。問:若爾,云何前言苦樂想受之滅,顯依主釋耶?答:意說想受滅無為,其苦樂之言,文便故成,故不動無為,非依主釋。或可文錯,更勘余本。其釋名辨義,如彼章中自解,無勞須述,唯可章中皆持業釋。 【疏】比量應思者,意云:汝虛空、無為,隨能合法,體應成多,因雲一處合時余不合故。如眼根微等,亦極微一處與空合,余微不合,極微體即有多。然無為既與微等一處合時余不合,虛空亦應多,准西明解。 【疏】比量可知者,比量云:汝色等諸法,應互相遍。因云:以此處合時,彼處色亦合故,如所合虛空。又因云:此處色即余色故,猶如此處色。前因既成,故得為量。既互相遍,明知此處色即余處色也。意說彼此是一,或可後因但釋所以來,必須成量,如演秘 【疏】五部者,四諦下,見、惑為四,修道總為一部,合有五部。部者,眾類之義;品者,九品,即見、修惑,地地皆有九品。 【疏】此處三品者,意云:即說空等三無為也。既許多者,此處三品即非彼故。亦知色此處色,非彼處色等。何以故?有品類故。 【疏】無色處有故者,意說有色處即無虛空,無色處即有虛空。若不爾,虛空即非容受色等也。 【疏】此難雙開者,此論中總難三界無為名雙關,不同薩婆多計名一、多並破。或可破虛空、無為中,能、所例名雙關,故前論雲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不爾,諸法應互相遍等。又雲此難雙關者,如前雙問雲又虛空等為一為多,雙問隨所計一、多並破,故云一、多並破。 【疏】大眾等四部立九無為者,即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等四部同計。 【疏】體是因果而無因果者,意說無為非六因所得名無因,不得五果名無果。 體是因果者,體是能作因,又即解脫果。如修無為時,無為不障他義邊,名能作因,即與大乘增上緣相似;無為當體即離系,名解脫果。其六因、五果,如下自解。 【疏】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者,意雲謂由二空所顯真如也。今緣者,緣此空也。及遠緣加行智等者,意說後得智,亦得遠緣見道前加行智中所作空觀等,及親聞佛說等。 【疏】或說八識者,果位八識,總緣無為也。成所作智,雖唯是事,智至佛果,亦緣無為。不爾,應非過,智唯緣事,不緣理故。 【疏】即是生滅者,意說虛空無為,由識所變,此所變相,是有生滅相。 非生滅門者,意說不是非生滅門收,以是依他起故。 【疏】此空無我等者,意明真如離四句心言斷故。 【論】本性清淨者,釋非擇所由,意說不由擇力而本性清淨,得非擇名。 【疏】此說二性者,即如論云:一、依識變假施設有,二、依法性假施設有。前是依他性,後是圓成性;前即攝余從識,後即攝假從實。 【疏】故真如名亦是假立者,意云:真如無為名,亦是假立也。 【疏】如食油雖者,西國有蟲,飲油麻苗,實不食油,喚作食油蟲者,不稱彼體。 【疏】亦非是實非不實故者,意云:亦非是實,簡遍計;非不是實故,簡依他。或可真如離言,不可言實與不實也。 【疏】毗婆闍婆提者,又雲分別論者,此解為勝。言乃至虛空者,即第一擇滅,乃至第三虛空。 【疏】或說唯一,或說為多者,彼有宗計此無為有二說:一雲三無為體皆是一,二雲此無為體名有多。 【疏】不動等二者,意說五蘊。論但說四種無為,然不說不動想、受滅。以此二無為,皆由智斷苦、樂想等所顯真如,亦是擇滅攝,故但說四,不言餘二。兩論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疏】一、實至皆可說假者。意說出無為體,總有二種:一、依實出體,即八皆是真性、圓成性收;二者、依假出體,即約識變說,八皆是假,或可約詮說亦是假,即從緣生,是依他起收。 【疏】若通三性,體遍有無者,意說若妄計為實而起執者,即皆遍計。故說無為通三性,即體通遍有無也。無即遍計,有乃依圓。 【疏】何故擇滅外,別立不動等者。意問云:既無漏智斷等所得無為,令是擇滅收,云何乃離擇滅外,別立不動等耶?答:據理實然,但以受障定強,斷彼別立無為。意云:苦、樂二受,名為變異受。望入無漏,斷此種子,得第四定。由斷彼故,所得無為,不為苦、樂障所動,故名不動無為。雖初靜慮分,得此滅而不盡故,所以不說。聖人慾入滅盡定時,以無漏親斷不變異,舍所得無為,名想受。 【疏】且依勝定障說者,意說一切染法皆能障定,斷彼總合得無為,何故但言苦、樂、舍等耶?答:且據障勝定強故說也。解云:由受散動,隨境界說,定不得生,因為強也。故樂受障第四定,舍受、想等正障滅定,故斷彼時,別立無為。 【疏】善等三性者,心變依他攝,執實即遍計,安立即識變,非安立即法性,或安立即世俗,非安立即勝義。更有餘義,撿法苑。 【疏】所執諸法通三聚者,意云:法有五聚,所謂色、心、心所、無為、不相應。今者,除心、心所擬為喻。然無為、不相應名聚者,但約義積聚也,非如色等有質名聚。 【疏】前我執下,亦有此言者,意云:前破我段,亦合結雲能取彼我之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之所有覺,覺取他心智也。 【疏】二障、三住過者,意云:二障,經第一瑜伽十三住中,一種性住、第二勝解行住未斷,至第三極喜住方斷。分別二障,若俱生二障,十地隨分斷,至佛地究竟斷。 【疏】法執寬故至可無人執者。此意說人執起,必依法執,要執法有,方計我故。有唯法執,可無人執。如執五蘊等法為實有,然不作一常主宰等解是。若作一常等解,必依於法。由斯義故,人狹法寬。故菩薩、羅漢有法無我執等,以前諸聖有我法執等。 【疏】不同性起者,意云:我、法執不同性起,亦如我執唯染污。若法執對二乘是無覆無記,大乘是有覆無記,故云不得同性起也。或可性者體也,即有法執時,而無我執不並,故云不同性起。 【疏】有唯法執種子生至種起者。意說如阿羅漢及八地已去菩薩所有法執,但從法執種子生,不從我執種生。何以故?以我執已斷,或以伏故。既我執不熏成種,由此但從法執起,即釋寬廣義也。 【疏】如計外境至有非一常者。意云:自有計法不計我者,如執外境為法,而不計為我。由此故知,顯計內我而計於法。非計我者,內法計亦有非一常故。如計五蘊等為法,於中何有一常之想?總有計為我者,要依法體上計,故知法寬我狹也。 【疏】恆無轉者,意說無間斷也。 【疏】然第七識至第八識有者,意說安慧菩薩計第六識具有我、法二執,第七識中唯有我執,總八識皆有法執。今但說正義,不敘傍義。 【疏】非二十句至見道斷故者,意雲計我中唯說蘊者,顯此即蘊計我中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別起攝,唯見道斷。修道我見雖無二十句、六十五二差別,然蘊有作用,故計蘊不計處、界。今此俱生法執,通計三科為法,故無二十句等修道方斷,非見斷故。 【疏】如我見說者,意說此二十句等,如下第六卷,解見中說。 【疏】此執有說至故不相違者。意雲,安慧師計五識有法執,今說間斷法執在第六識者,據護法正義說,故不相違。 【疏】然我至不說處、界者,意云:此會前說我之文。蘊有作用,故計為我;無為等無作用,不計為我。若爾,行蘊豈不攝無為耶?答:不攝,是故不計無為為我。雖亦有計者,以少故,不說處、界,故疏雲計為我少。 【疏】然說我為一及常至不然者,意云:但計我為一、常,即計我中亦有處、界。若約作受之用計為我者,法即不然。蘊既有作用,明知但計蘊為我也。 【疏】不准此知者,如下解分別法執,亦准此知,但不可起執也。 【疏】同前我中二解者,即有二重影像:起自心相者,是依他起相;分執為實法,即遍計所執也。 【疏】涅槃經外道至無作用故者,意云:外道計佛性為我,此約不相似為論。如何不相似?答:夫須我有作用,謂作受、主宰等用。然佛性無如是用故,故云不相似。但名緣蘊者,說此同我中,約相似計我,名緣蘊也。 法可與同者,意說若計佛性為法,即可與同,以佛性不離法自體故,故計法通佛性,計我不通佛性。 【疏】唯言緣蘊至有少功能故者,此釋難。難云:緣蘊計我作用,應是實。答:緣蘊計為我,雖無實作用,然有少功能,即作受主宰等功能也。問:此意如何?答意云:實無緣蘊為我,俱據有相似作用義說。今緣處、界為法,約不相似說,各舉一邊,義不相違。若相似、不相似,合說顯皆得。 【疏】又依於本質與相分至故計佛□性為我者。意云:我中唯計蘊者,以本質及相分相似,俱有漏故。若據本質與相分不相似說,亦得我中說有處、界。如外道計佛性為我,雖不相似,而亦計我。言不相似者,本質、佛性與心上所變我相而不相似,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依他起、圓成等有差別,故云不相似。故疏云:相似、不相似合說,亦得我中計其處、界。 【疏】若但依相似法為論至但言蘊者。意說唯依相分、本質相似者,法中但合說蘊,不說處、界。何以故?然法執心緣蘊時,所變相分與本質相似,俱有漏故。處、界即不然,緣處、界變真如時,所變相分是有漏有為,是依他起;然本質真如是無漏無為,圓成實攝,故不相似。說法中應但言蘊,不言處、界,親所取相分與質不相似故。 【疏】以前准後,前加處、界者,意云:若計真如為我時,本質真如與所變相分雖不相似,然以前我准後法,執前應加處、界。何以故?以相似、不相似合說故,所以加處、界。 【疏】以後准前應除界、處者,意云:若論計為法時,蘊、處、界總通計為法,今約相分與質相似為論,故除處、界也。何以故?以蘊本質相似,處、界本質與相分不相似,故據相似除不相以。問:據論文計三科總為法,何故今除處、界耶?答:論總計三科為法者,據不舍法自體,總計為法;今除處、界者,據質相不相似,故須除也。 【疏】以親相分至減取字者。意云:我執唯計蘊,蘊從取生,本影俱有漏,所以我中加取蘊字。後法執中說蘊、處、界,即通無漏,如執佛等為實有,即質等是無漏,所以法執中無其取字,以取是煩惱異名。此約有取字、無取字簡。 【疏】第七識者至除斷者。意云:若第六識中法執,地地別斷;若第七識中法執,以極微細,要至金剛心方斷。道雖數數修,但伏斷而已。問:第七識中障,十地斷不?如是問答,至下當知。 【疏】若以見道至下道能除者,意云:三心中,初品名細,中品名中,第三品名上。約難易,易斷名細,難斷名粗。粗品亦名細者,意云:約九品說,粗者先斷,細者後斷。若據初斷名細,即九品中初粗者亦名細也。約道難易說,不相違也。 【疏】以品從道至下品故者,即釋上所以也。 今以道從品至不相違者,即如此間所說,是細名難斷也。 【疏】又我至唯菩薩故者。文外有問云:何故我執言修道,此中言十地耶?答:如疏言: 然初地中入住出別至有修道者,意云:亦如初地即名見道,余者即合有九地,如何此中言十地耶?應言九地故。答:如初地名見道,有三心別名,若入住時名見道,出心及已後名修道,故得初餘九地名十地也。雖已後九地有三心,然除初見道入住心已去說諸地,諸地有三心,皆名修道品,不名見道也。 【疏】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者,意說五識無法執,不可言十地斷。據五識中俱生所知障,亦得與第六識中法執同十地斷。 【疏】五識至亦初地斷者。意云:五識中無法執,不可言初地斷。然五識中分別所知障,亦得與第六法執同初地斷,而由第六識法執生故。 【疏】故此中無者,即五識中無法執,以無分別,以無等我度性故。 【疏】一心而論,准我中說者,約無間道斷名初。若依三心者,前二心對第三心名初;或可三心中第二、第三斷者,望修道亦名初也。 【疏】第七、本法定有者。意說第七識中,法執所緣,言有本質境,即第八識也。第六識中,法執所緣本質,或有或無。何者?若修道俱生法,執所緣有本質;若分別法,執所緣或無本質。即如緣五蘊有質,緣自性等無質。若論自心內法者,即影像相分,一切皆有也。意說即蘊計有質,離蘊計無質,如緣自性等。 【疏】解深密經者,彼經意說,一切法執必有影像當心,若執實有,故說法執皆緣依他起性。且舉初幻事等,餘七喻如攝論。 【疏】除佛他心智至不如實者。引意雲,唯佛他心智親取得他心,除佛聖他心智不如實知。既不如佛所行境,明知不如實知;佛既如實知,明取心外法。 【疏】說佛至亦成遍知者。意云:亦佛鏡智,然以二十二法為體,然許各各之自證分緣自見分,更不許相應法互相緣智。影者,即心、心所影像也。 【疏】見分上,佛現彼影者,即於智見分上,□現受等心、心所影像相也。前論自證分上,現見分等影像,故不違。 【疏】又遮親所緣等者,意云:解論中非親所緣字,但遮親所緣,即非許彼受等心王外實有體,為疏所緣因明之法,但遮他為詮,是返不顯許疏遠義。 【疏】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者,此破化地部,如婆沙說。 【疏】一、謂真事者,如法真我為真事,五蘊假者,我為似事,似一常為共法,乃可假說五蘊為我。 【疏】此中難意至名為真事者。意云:此外人說大乘為難。難云:汝既有所變能似色等諸法,明知有心外所似真事等,即能、所似法皆有作用,即名共法。三法既是,乃可假說為我法也。此即我法合文,總敘難意。 言然似事中有法無我者,此就正理似相分心,但計法不是我,見實有主宰用故。 【疏】設雖極微至不爾者,意云:此設遮外難。難云:若從種生,是有體法,方名法者,極微既假,無別種子生,應不名法。答:不爾。極微雖假,影像必有可持體,故得名法。當拆之時,亦依粗色熏成種子,其我要須有主宰用,不同於法,故云不爾。所以極微但得名法,不得名我也。 【疏】真事既無,故所說假,依何得有者,意云:若無識外真我法者,即相見上似我法義,依何得有?真事無故,似義不成。 【疏】無所說至亦不成者。此展轉難,前無真事,似義不成;今難無似義,似事之餘亦不成。言體者,即相見體或識體,類實句說有似火不成也。或可似者,即所似也。故同異句及實引,皆是所以事。約此所似,假說火等不得成。 【疏】先彼假火至德故者。意云:彼宗計云:人類同異句收,而假說火等,以人性忽似火,人、火上俱有猛、赤,名共法。論意如是。今破云:猛、赤在德句,非在同收。 【疏】猛即行中等者,意云:勢用是行德中作用因,非念因,合火德收。火有猛利勢用,故非同異收。 【疏】雖且有同異,類無火德者,汝若許類無德,且假說者,水上且無火德,應假說水為火。以人例水,水既不得名火,人且不得假說似火。言如汝所執至如水等者,作量破也。水既無火,人且無火,一種無其德故。 【疏】如無猛赤至及彼似火者。意雲,調順之人,然無忽性如火,且無猛赤而似於火,長遠讀之。 【疏】或復翻此者,即先時有猛赤,後已而無猛赤者,成猛赤者熟也。如人有勢力,謂之猛勢,名火掌可得,故是猛赤之義。 【疏】或復至無人類者,如牛狗等,此第二解。湛師云:若作此解,與一解無有別,明知德與人類互相離也。 【疏】等取別性者,意說猛、赤別性,彼性、此性等,並非共德,即在彼、在此性名別,故云非共德也。 【疏】此猛赤德在火至所依實火等異者。問:外有實火,可言依實火異;人上無實火,何得雲在人所依實火異耶?答:人上有暖,彼宗計為實火收,即實句也。 【疏】若說至名火依實者,牒他救詞。 既說火在人至不說火依實者,論主難。難意者,說火在德,德是實之德也。實相似故,即許依實說火。今既說火在人,應人與火相似名為火,不應說火依實。且如世人說言,此灶廬火似鐺廬火,今不說灶似鐺火,便雲灶似火。 【疏】此中有救者,如演秘敘。 及如前解者,即如前論雲謂猛、赤等,在火、在人至有五相離故是也。 同前者,應且於水等假說火等名。言不依類成至不異前也者,意雲故知假說不說類成者,結也。假更有救及破者,且不異前破依類假說,假說理且不成等。以下文故,諸同於前,更不別敘。 【疏】假亦不依者,意云:非但外道假不依真,即小乘假立亦不依真,故言亦也。 【論】真謂自相假智等者。有漏比量名假智,此智但緣共相境,不得自相境,唯現量智得。問:何名假智?答:非是無漏智而得假名也。 【疏】第六、意識至非彼自相者。意云:色等自相,五識現量證知。其第六識,隨五識後起智,緣自比智,發言語等,詮說諸法,但得法之共相,不得自相。自相性離言詮及分別智等。或可緣此智發言語等者,意說:意識隨五識後智,緣前證自現量,智境不著,遂起自比智,發言語等,詮說諸法,但得共相也。 【疏】就他宗而為比量者,他宗計意識緣形量而得自相,故以為喻。大乘不許假智得自相,故就他宗為難;他宗計緣張人假智而得自相,故就他宗難也。 【疏】有共相至可得者,即得自體者。意說如所變水等共相,若說者,共相即應濕口;若濕者,即應得自體。既不濕者,明知共相亦說緣不及也。故水、火、色等假名,皆是共相。言下,貫通自一切水、火、色等,故難言自體即是自相。 【疏】然非是執不堅取者,意云:如緣青等共所呼召,假有表互,遮非青等。但非聖執,雲得共相;自相不爾,但可內證。 【疏】為互遮故,但各別說者,意云:說得共相者,遮非自相;雲得共相,或遮非此共相。互相遮故,但別說得自共相等實親得。 【疏】從假智說者,意說蘊等上空、無常,然共相但隨假智所緣行解而起言說,然離蘊等無別無常體也。但隨解情說無情等,不同無漏觀等。 【疏】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等者,此就他小乘為難。他宗云:得自相故作此難。問:心豈燒耶?答:心是非色,不可燒;五根極少淨,互不可燒。今謂難他,不違自義。 【疏】不著色故者,意說意識,後智緣色不著,遂作青解;若緣著,即不作青解,如眼識等。 【疏】若說共相至比量所得者,意說觀心現量,能緣自相,且能緣共相。如菩薩觀心中,觀苦、無常,名得自共相,即體、事俱得。若法自相等者,意說發心現量,唯得法自相,不得共相。若共相,現量智得,比量智且得。故觀心現量,許緣共相,義如前說。又解:言說共相者,共相有二:一者、說共相,謂無常等無體,但起言說;二者、事共相,謂青、黃色等體事故。無常等觀心緣,名得共相。 【疏】假智及詮至說為假故者。意雲,假智及詮,取變之相,與彼自相相似,說為假也。即智與詮,得共相,不得似共相,不得真自相,名為假也。若得真自性,即名真現量智。言以為疏緣者,即自相與假智為疏緣,故知假智詮自相境,變而緣也。言詮且爾。 【疏】雖不相離,名據一勝者,此通外難。難云:若既不離於聲,即聲與名應無差別?答:雖不相離,然據義各勝有別也。名謂詮辨勝,聲為表業勝,據義有別,何所相違? 【疏】此理不然者,難云:汝若言嬰兒不聞聲,應無比智;若爾者,鼠既聞貓聲,應有比智。既不爾,明知串習力。 【疏】如香、味、觸至猶如聲者。意云:香、味、觸三對自根,是合中知,不藉於聲而得自相。然聲是離中知,以詮法時而疏遠故,聲不得彼法之自相。聲既如是,明知假智及詮,俱不得自相,以依聲起。 猶如於聲意說,不帶聲得自相,藉聲起者不得自相。 【疏】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者,聲但是耳所得,耳得聲時,亦無詮表。後意緣名起,緣之智解,故知能、所二詮,俱非自相。 【疏】問曰:若不爾,著自相至不稱境故者。意云:若言不得自相,撗分別緣芳相時,何非執耶?答:言是執者,即善心中應有法執,因雲一種不稱境而得共相故,猶如法執及不善心等。 言不稱影像至故名為執者,長連讀之。 【疏】或比量至不名執者。意云:比量心緣相分時,互不相稱也。問曰:且如比量心緣境時,得稱相分不?若相稱者,即合得自相;若不相稱者,即合是執,非量境收。既有二途,如何分別?答:夫言執者,皆須空執不舍,方得執名;不爾,不名為執。明知比量心緣境,雖不相稱,而不堅取,故非是執。 【疏】若爾者至常本識境故者。此難前也。若言緣相不執,即名比量心者。且如色塵望五識,五根及種子望本識,本識亦緣不起執,應得名比量。此難辭。答:不例。遠取難詞以解難意。如色、色根種別,自各各有別體,能遠緣故。五、八一向唯現量,不同意識比量心。 【疏】應非證量。證量者,現量也。意說他心智有非現量者,比量也。如報得他心,謂龍、鬼等所得是也。問:此報得他心,緣何境耶?答:緣比量共相境。 【疏】自證分等者。護法意,但取心、心所,各各自證分為現量,不取他心智。雖無漏他心智,名為證量;以報得他心智唯散,非證量相濫,所以不取。 【疏】通果者,通者是慧,從定所證名果;通即是果,名通。果即持業釋也。 【疏】他心智云何者,問也。 知境不如實,顯不親得如知自心智;若喻引,如自心前後自相緣,互不親證。 不知如佛境者,意說不如佛他心智,故意云:佛他心智親知他心,余者不親知。若爾,佛應心等外取法?答:不爾。但極相似名親,得對余者名親,非親得外境名親。 【疏】言非真實有者,意說似相雖依他起,不知他自相是真,自相實非也。 【疏】謂一色等者,此明共相。依他上言,如言一青色通諸青色,皆名為青,故此等相於色上增益。然此共相是假依他,色上有也,意說青也。當體增益是依他起,有法妄情執一青貫通余青。此共相者,故是假有,苦、無常等且假故而明。雲似事者,即是共相。且如眼識得青自相名實有,明以現量;心得自相,五識同時,現量意識應知亦爾。故後尋求等重緣青等,非自相青將為自相,故云似謂增益非實有相,非謂遍計所執乃名增益非實有相也。共相青等是依他起,故說聲依增益共相而轉。此釋論中似謂增益非實有相文。 【疏】此通三性心者,意說此增益相,通三性心變。若遍計心所變相即無,不爾即有。 【疏】問:若爾者,意說共相既是比量者,如何世尊知共相耶?問意如是。 又應不緣二三諦等者。意云:答:若共相是假者,如何世尊知苦、空、無常等?又應不共緣二三諦等。如觀四諦時,或二二合緣,或三三合緣,乃至合四以緣,皆是共相。共相若假,應不共緣也。撿佛地論第六,彼有三解: 【疏】合解下二句者。問:何故前科文即雲別解三句,今乃言合二句耶?答:上言別解三句者,約三能變別解。今合解下二句者,即合解下二句中識字,以識字貫通二句。所以合解意,說得下識字貫三能變中故。初二識者,即初二能變;第三識者,即第三能變。 【疏】又但至寬狹皆得者,意說因位,不說佛果。佛果無薰習及以我法執,即因中異熟,體通寬狹。至佛果解脫道以來名寬,通於初位名狹。言多異熟性故者,亦得言寬,亦得言狹,故云寬狹皆得。 【疏】又七地者,意說異熟識,七地中通幾地,如樞要說。 【疏】此後二識亦通淨名者,謂轉識中,後六、七二識,互通淨、無漏,不是所薰。 又互顯故者,舉通淨名顯,第八亦通淨。阿陀那識是舉異熟染名顯,六、七二亦唯染也。此約三能變識互顯也。若爾者,何不說眼等五識耶?答:因位五識不通無漏。又解:後二識亦通淨名者,意說後二能變識且通於淨。八地菩薩得諸根,互用無漏意識,且通淨也。如下說。 【疏】種變現行所引生故者,意說種子由先現行薰生,及從前念自類種子所引生,合許是果。令既能生現等種,應是果變,今但望當現果說,故得因名。 【疏】言自性親因者,顯是同性等流之義,等宿相似之義。 【疏】一切種子至故不說。意說二因習氣攝一切種子,士用、增上,於此二中假立。今言士用、增上者,果也。意顯二果之因,不離二種習氣。士用因者,謂俱有因種,現俱時有故。增上果因者,即六因中能作因,名能作因;但不障礙邊,名能作因。故二果之因,向此習氣中分出。 【論】熏令生長者,意云:新薰種名生,本有種子名長。又云:初薰名生,後數數薰習合長。 【疏】等流能反之因者,意說等流習氣,即因能變也。之因者,即能薰七識也。 【疏】等流之習氣者,等流是果,習氣即因,因果不同時,故依主釋也。 【疏】後言唯說七生者,七識從等流種子生也。 【疏】有分薰習種子者,即業種子也。分者,因義,因能有後果,故名有分也。 【疏】但舉此因能變者,即異熟習氣是。能變之因者,顯能薰六識。 【疏】除第七識者,非業感故。可通余識者,余識中無記者,業感故。 【疏】意顯七識等者,通說二因:薰習等流因即七識,異熟因即六識薰。 【疏】現種者,意說現、種二法,俱名因能變。七識能薰種子,名因能變;種子復能生現行,且名因能變也。 【疏】不說我見薰習者,釋伏難。難云:薰習既有三種,何故但說名言、有支二種,不說我見薰習耶?答:我見薰習,體即名言,由起我執,執有自他,名我見習。尋名言而薰種子,與等流種子無別,但據三薰習別離,而體無別也。第八卷說。 【疏】等流能變至果生者,意云:約等流七識說,即持業釋,謂等流即能變現薰種子也。若依士釋,等流七識屬果,能變即因習氣也,即等流之能變轉變生現,故因能變通種現也。故異熟能變唯種子,不通理識。以第八及六識中,業所感無記唯果變,以性劣不能熏,故種不得名因變。 【疏】無記之法,體性羸劣者,此釋總、別二報。是無記法,體性羸劣,不能熏種,要藉六識出善惡業,招名果能變也。 【疏】余即不爾者,意說果識從因生,名果能變;余色等及種子,雖自因生,無自證分等,不得名果能變。 【疏】主引生故者,由總果是主先生,後引生別報果也。故說第八最初受生,最後舍故。別報既在後,且於先舍。言別報業者,謂當造業時,心不猛利,任運造善惡等,此業能感別報滿果。 【疏】成圓果事者,由別報果能成就圓滿總報果事。具足果事者,由別報果令五蘊身得具足故。 【疏】業勝名滿者,果雖且名滿,今且說因業名滿也。問:對前引業,劣弱業等,併名別報業,何故今乃言業勝名滿耶?答:據前引業,爾不得業名勝;據成圓果事邊,所以業勝名滿。 【疏】合具二義者:一、自欲前後相引;二、現從種生。意云:凡具二義,皆異熟生、真異熟。且具此二義,應名異熟生。如下,以五義料簡。 【疏】若法非異熟有間至異熟生者,如善等三性,望自等流,非異熟故。 【疏】由是佛果至非異熟生者。佛無異熟第八識故,依何而立異熟生耶? 【疏】若法緣合,與本性別者,意說若法通緣,前後改轉,與本性別,一切皆名異熟生也,即第六義簡也。乃至皆名異熟,但變異而熟名異熟,非是從異熟識中生,故名異熟也。又解云:從今應義釋,至佛果無漏諸有為法,皆名異熟生者,總有六門,分為五對,從狹至寬,漸次料簡。第一、真異熟生分別,即總別相對初二義是;第二、異熟生非異熟分別,即三性相對第三義也;第三、有漏分別,即現種相對第四義也;第四、有為無為分別,即因果相對第五義也;第五、緣合非緣合分別,即變不變相對第六義也。 【疏】即顯至不能薰故者。意云:不說別報異熟,但說持雜染種果識,是初能變。然此果識,非是前因能變中能變。何以故?不薰故,雲唯果變。 【疏】第三、第四至即果者,意說皆通依主持、業二釋也。第三通二釋者,異類之熟,異類即熟,皆約性名異類。第四通二釋者,異熟因之果,異熟即果。 【疏】境、行、果判文准此者,意云:如初科判頌文,總作三種三科分。依初三科論,若依境、行、果三科,且准此,即前二十頌明唯識境,次有四行頌明唯識行位,後有一行頌明唯識果。初境中分二:初二十四頌世俗境,即此世俗二十四頌;一、准此問,二十四頌科論文。問:何故境言說二十五頌,及其分判約二十四頌,同初三科二十四頌耶?答:世俗諦中分判之故。故二十四頌同前科者,但約世俗,不依勝義。 【疏】文三釋雲者,即是如前三種之中第三科,約論有三分以科。 【疏】初一頌半至圓成實性者,就二十三半頌中分。頌中分三:初十五頌半及次有七,煩、總、廣、釋。前一頌半,遍計是無,依他是有;今第三一頌,明圓成實性,故三性別也。 【疏】三師俱雲者,即指前三種科文也,故云三師也。 【疏】有八段十義者,意云:束初五門,總為二段;括後五門,即為七門。今言八段者,兼取心所,例心王門故。 【疏】雲七門正解十義,一門別觸等者,即心所例王門也。 【疏】非如大等至即能所藏者意說。且數論大等望最上等,大等唯所藏,勝性唯能藏。我今耶與雜染法互為能所藏,不同大等故。雲即能所藏者,表賴耶與雜染互為能所,非一向異,與大等別。言最勝等者,意顯最勝三德合成也。若不言等,恐得勝性本唯一法。 【疏】三名闕一,即不得名者,意說三名中,闕我、愛、執、藏一名,即不得名賴耶? 言若爾至應舍此名者,意云:意反難雲,若但取能藏、所藏二義以解賴耶,不取我受執藏解者,即七地以前,二乘有學入無漏觀時,既無我執,應舍此名。既不舍此名,明知出觀還被我執所緣,名賴耶也。故知偏以我愛執藏正解賴耶之名為勝。又八地已上,菩薩應有賴耶,有能、所藏故。既不爾者,故知唯約我愛執藏以解。 【疏】三、能變之中者,意云:第八既有賴耶等之三名,何故三能變中偏舉異熟名耶?故前頌雲謂異熟思量等。 【疏】如前已解者,言異熟能變者,即據三位中異熟名寬,故偏說之。 【疏】三位者,第一、我愛執藏,第二、善惡業果,第三、相續執位。五位者,謂異生二乘、有學二乘、無學菩薩、如來。言初位所攝者,即三位中初位也。 【疏】同時,心所望至士用果者。心王是心所家,士用果由作意等驚覺,應起心種,令生心等,名士用果。 【疏】有餘三果可通余法者,意說、等流、士用、增上等三果,通余識及根、塵等,此真異熟,不通余法,故名不共。 【疏】余相分至非真業果者。意說余識相分及種子,並非異熟,非業果故。 【疏】種果狹等者,意說得第八親名。言種子為果相者,即狹。何以故?唯業果故。釋所以也。以果相種,唯是業果所招,不同種子;因相種子,即通一切種子故。 【疏】釋因相義至之因者。意說第八執持諸法種子,令生現行,故說第八名為因相。 【疏】實通現種故者,意說因相,實通現種。次下,即通現種文。今說且是此識因相者,意說識中自他種子,皆名因相,即種子識是。以種子不離識,亦名種子識,故說此識名因相也。此解意,今取識中種子名因相,不論現識。 【疏】約互為緣,果相亦通者,說即通取識中種子,總名果相,是現所熏故,雖非異熟,假名異熟也。 【疏】約互為緣,果相亦通者。有云:果相且通三性等法。何以故?此異熟果,由善、不善所感故。雖有此判,未足為依。是有、無記法真異熟果,隨能感因而通三性,故氣召所判絕疏。 【疏】能作因者,即執持有生長用,名能作因,最寬如增上緣,一切皆增上緣故。 余無此者,余識等不能持種,故云非因相。十因者,如第八卷說。 【疏】依持因者,意說:若約依持生起等因,即一切識、色等,總得名因。如色能生心,根能持識,識能薰種,皆是因。若論持種,唯此非余,是故偏說也。 【疏】能持種與法為種者,即現識。望所持種,且為因相,以一切種子不離識故,識得種子名。約生一切法邊,名種子識;約緣境執受根邊,名為現識。 【疏】以十門分別者下,廣明。種子相隱,事須廣明:第一、約體分別,第二、一異分別,第三、假實分別,第四、二諦分別,第五、四分分別,第六、三性分別,第七、新薰本有分別,第八、具義多少分別,第九、雙辨生引二因分別,第十、四緣分別。 【疏】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別論者,意說第八識中種子,名望自許現行。現行通三性,種子且爾,所以與本識不同性也。故云相用別論,即體相本識也,用即種子也。 【疏】不爾,法滅應有作用者,意說若體用別者,應法體先滅,後方起用也。 【疏】瑜伽至因望果義者。意云:瑜伽但言種望現法,即是唯約因果門以明,且是此論中因望果義,故瑜伽但約因果說,不約體用說。 非唯種子望本識義者,意說彼既約因果門說,且可種望現法,以論非是唯得種望於本識。何以故?以種望本識,其義狹故。若依攝論,種望現約體用,說約因果以明,此論且明體用。意說瑜伽唯約因果,攝論但約體用,此論因果體用具明,故云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疏】如生望法等者,此敘清辨等難,難詞易解。 【疏】非現行因果差別者,生相於現種上立,然非如化現行等,有因果差別等用。 【疏】難清辨安慧者,以清辨、勝義皆空種,依俗諦假有,安慧是相分。且設彼下,難真如,唯難安慧。 【疏】依詮勝義且是實故者,意說真如通世俗有。言並有誠文同此者,意云:若約非安立諦說,即彼此二論,皆說種子是假,故云並有誠文。 【論】種子雖依第八識體等者,唯此文合釋伏難。難云:相、見二分既依於識,未審種子何分所收?為答此難,故此文來。 【疏】義用別者,即見分自證,義用有別,見不受熏,不同自證。 【疏】不可見分初受余熏種,後便依自體分住者,謂有人許見分受熏,故作此難。 【疏】即是見分至相分者。意說相分是自證分上生果差別功能,即種子也。見分恆取得相分。 【疏】若不爾,即無證自證分者,意說證自證分緣自證分,須今見分既緣自證,應無證自證分。又解云:見分緣自證分,上功能不緣自證,若緣自證分者,即應無證自證分。此解正。問:何故不緣自體分耶?答:且說見分,但緣外故。 【疏】瑜伽論文非盡理者,護月云:無色賴耶通緣下界色。今瑜伽隱器色不論,但言緣種者,非盡理也。 【疏】五十一雲至自證分所緣境者,護月會違云:無色界緣器色,何故五十一唯緣種耶?彼雲依自證境,不依見,見得緣色等。 【疏】既爾至必不當生者,是護法難。且如凡夫,設許當生下界,可緣下器色,故見有所緣境;不還聖者,心不下生,見緣何境?護月師云:一界賴耶許緣三界色,故見且有境也。 【疏】功能差別門者,約種子能生因,說有三性,種子有也。 非依體門者,不約識體說,以識唯無記也,次前文是也。 【疏】故一性言至此為何性者,意云:如善種子,望本識顯各別體、別性不同也。類別者,無漏、有漏二類別也。今一性者,即善性也。即善性之義,乃合通體、類二類者,即善性一言,顯體、類二種有別也。 【疏】增上緣中,為果增長者,新熏望本有,名增上緣,漏、無漏別故。由有漏聞薰習,令本有無漏種漸得增長,故說本有無漏為果增長。 【疏】所以者何者,問此徴意者。若言要經薰習,方名異熟,非未熏時,自類變異。自類變異,得名異熟者,即前論文所說種子,應不名異熟。若依異性相,依名異熟,如眼等,即未至熏時。又後前解者,指前論文。 【疏】法爾自類,有不許故者,意云:約薰習說,不約法爾說。何以故?有不許故。今約薰習,三家總許。言前約本有者,即指前論文;此約新熏者,即此段論文。 【疏】敘近者護月義者,雖護法已前,上古諸德多有許法爾種子,謂護法與護月師同時出,故先敘護月義,故云近者護月義等也。 【疏】彼有六處者,意云:彼瑜伽說有六處殊勝,法爾相續。雖有六處之言,今但取第六處者,以阿賴耶此中攝故。 【疏】但有一物者,意說諸法各有一本有種,不說更有新熏種。 【疏】外種薰習,或無薰習者,意云:外種生果,或有薰習,或無薰習。如麥等胡麻,必由薰習,方生互油等;如西方種炭、糞、毛等,能生苣勝等。此即無薰習,而異性相感,得生西方。有此雲無,不可知會。 【疏】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者,難陀師云:從清淨法界流出大智,乃至化身為有情等說此妙法,諸有情等聽聞薰習所生種子,種子後時生出世心。從本而言,名真如所緣緣種子。望遠說,是佛所說。 【疏】若護月師釋此文者,謂有法爾無漏種子,至見道等無漏智生,緣真如時,各真如所緣種子生也。若護法師合用二種者,如下自解。 【疏】煩惱斷中,修習差別故者,二乘斷惑時,依四諦十六心斷,或可依有漏六行智以斷;緣覺之中人,觀十二因緣而得悟道,或可思風動對而便證果,故利鈍不同。所修差別,證果且異,或三生六十劫,四生一百劫等有別,如三乘入道論廣明。 【疏】不言如前引證至不相者。問:如前立本有種,即指雲余所所引證,廣說如初。今時立新熏,引證何故不指,指余所引證,廣說如初耶?答:證新熏文中,且有證本有文,故不別指也。至下,當會。 【疏】引經成理中有五者:第一、總標顯難意,第二、引教成前理,第三、釋頌顯前徴,第四、結上無因難,第五、重破外伏救。 【疏】諸法於識藏者,七轉於本識中藏,即本識是能攝藏,故本識與諸識作二緣性。識於法且爾者,即本識於七轉識中藏,故本識是所攝藏也。 【疏】一、於現法長養彼種者,意云:七識現行,於現世法中,能熏第八名言種子,漸令增長。二、於後法攝植彼種者,意云:豈令後未來法得生故?所以轉識善惡業種子,攝取第八名言種子,令得增長,感當來果。互相生故者,即結上本識與轉識既互為果義。又攝植彼種子者,攝植是助義,即業種助名言種,令有勢力,感當異熟果。言所生為果至為因者,釋上二種識互為因果所由也。 【疏】釋頌顯前徴者,前徴者,即是頌前徴難。如言若唯本有,乃至為因緣性,是頌前徴難。今釋頌顯前徴難,非唯本有也。於中有三:初、釋頌成因緣,二、引教成前義,三、喻因緣非外法。言且所生故者,意說七識既為能熏,復且是所生,故互為因果也。 【疏】如蘆相依者。問:因緣既具三法,如何得二法為喻?答:二、三雖不同,以二來蘆俱時而有,猶如因緣三法同時。又如下說,唯依此二建立因緣,即種、現二法。今以為二蘆為喻,何失?故知但喻因、果二法也。 【疏】又此中望體因果緣盡者,意云:種子望現,名為望體也。 【疏】因緣體盡者,種生現,現生種,攝一切因緣總盡。問:既雲種生現,現生種,即有三法,如何乃言依二建立因緣耶?答:據展轉相生,雖有三法,論因緣也,體唯種、現二法。 【疏】若望果別至但約體說者。意云:如說因緣者,但約種子,望現行體說。若望別果,說種生種,且得名為因緣也。但前後相別,因果不同,種現相生。言但約體說者,但取所熏,得名言種子,望第八現為因緣也。 【疏】又說不盡,不說無漏故者,意云:如上約新熏辨因緣者,說因緣不盡,不說無漏故,未曾熏故,無無漏種故。攝論但說雜染法與阿賴耶為因緣故,不言無漏也。 【疏】但令增長者,意云:業現行增,自種名因緣;應業現行增,第八種應名因緣。此就他宗為難,以護法不許善等現行增長種子名因緣,要熏成種種生現行為親因緣故。 【疏】果種至增長故者。此釋非為因緣所由,以自業種增,不為因緣故。 【疏】無記心熏無記種等者。此是答意云:如無記心熏無記及義,噁心自熏善惡等種子,種子生自現行,是親因緣。汝宗但令果種及業種增長,即名因緣,何得難我?設俱新薰,豈但新起,但名因緣耶?故汝難不齊。問:三性心相分,皆得熏果種,何故但言無心記熏無記種子,不言善等耶?答:據實,三性心俱得熏種,果種即業相分,且得熏也。今且言無記熏者,隱善惡不論也。 【論】皆違彼義者,若許本有,皆違彼師所引之教。又雲皆違彼義者,所引新熏種文,皆違本有之三義。據下文,此解為正。 【疏】有學聖者等對治生有漏者,此應有學對治聖道生諸有漏,汝許相違,得在為因故。 【疏】小乘可爾,為同類因者,彼許不善心無間生無記心,是因緣等。有云:小乘善、不善業招異熟身,是因緣。所言同類者,以當界等招當界身,名為同類因。 【疏】本即大乘至師者。問:大乘新熏師與大乘心溷師,為一異耶?答:此師是許新熏中別名新薰心溷師,或新熏師與心溷師別也。溷者,切韻雲廁,廁者,雜也。 【疏】既許為因,應有取、與者。問:取、與何別?答:生相來未有取果用,乃至滅相過去有與果用。如無間緣,雖自滅後,果至現在故。又疏一切無為為所緣云:此且無種子生現行,名與果種子;引後念種子,名取果得。大乘說妨者,但無為作所緣可得,不可與諸法作因緣。 【疏】即是心體,體能緣法者,此明是能緣心不同,而是定理也。 【疏】非前體滅,故言性常者,此論言常一者,是遮破然常一。 【疏】若前無漏體滅,後無漏體生者,此牒計破,即次文。其疏雲若是無為至真如善故者,若言心性淨是空理無為者,以如上破,於汝有失,於我無過。然且共許真如法性不與信等相應,汝不善心等既體性是善,如何不與信等相應?又汝惡、無記心性是相應法,如何說是無為善耶? 【疏】若如色、聲、善、無信等者,牒外救我不善、無記。心性雖善,猶如色、聲、善、無信等相應者,此是何法?已下,論主徴破。 【疏】此雜染言至得為因者。意云:名雜染故因,通取一切三性有漏法等,總得為因也。又此比量,以不善為喻者,已破之法,得為喻故。 【疏】所緣縛義者,意云:有漏善心名雜染者,以彼煩惱所緣所縛故,故名雜染。 【疏】此有法不極成者。問:爾者云:何故前量性非無漏而非過耶?答:前為宗法,此為有法。有法須共許,故是過;宗法違他須己,故非是過。 【疏】應無勝性者,意云:有漏既是所對治,如何有勝性? 【疏】復言是出世心種子性也者,意云:若有本有無漏種者,如何說有漏聞薰習為出世心種耶? 言及自因緣者,有漏種子也。意說聞薰習有漏現行,從自種子生,復熏成種,為增上緣,資彼無漏種,且得增長。又有解云:及自因緣者,意說出世心,由自種子為因緣,及有漏聞薰習為增上緣,而方得生。雖有二解,二解並通。 【疏】據各別故者,意云:據本有、新熏,各別說也。本有即無漏,新熏即有漏。 【疏】故攝論文相違失者,然此兩解,與攝論聞薰習文無相違也。 【疏】善得對法意者,如對法云:決擇分善根,且有漏,且無漏。今意寄粗顯勝,增上緣說出世心種,且通有漏、無漏,故云善得對法意。聞薰善根即是有漏本,無漏種子即無漏也。 【疏】下品增故者,意說於解脫分位中,下品有漏聞薰,增下品無漏種子。余者准知。 【疏】轉滅者,意說種子總有一品,即轉滅下品作中品,轉中作上品,故有三品。據體唯一,類第三師。轉齊,即種子有三品:若經薰習時,轉下品、中品齊,轉中品與上品齊。無漏種子既增長,能證無漏智,入見道故。 【疏】三、無漏根種者,即三乘無漏法種也。性各別故者,即三乘種性各別故。 【疏】約當可生說地獄等者,此會前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文也。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二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