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義演 ·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二本

西京福壽寺沙門如理集 【疏】余宗無故者,意云:今者說十處名障礙有對,法處、心所等名無對。問:何故不說勝定果色耶?答:二十部並不許有果色故,謂不共許,所以不說。問:何名勝定果色?答:謂菩薩從定所起,變為魚、米、肉等,是許有定中所變境故。 【疏】經部以下文來意者,問:凡言有對,藉極微成,未審極微諸部何別?彼何處攝?答:然,經部等。 【疏】十處所攝者,意云:經部說能成極微,成眼等根,細從粗生,十處攝也。成眼根者,眼處攝;成耳根者,耳處攝;乃至成色塵者,即色處攝也。余並准此。言即和集色等者,即指十處色也。 【疏】各疏遠故者,計離識實有,名疏遠也。 【疏】欲難不極成所成有對假故者,此說不對經部所由也。謂薩婆多有對色,是離識實有,若望大乘,名不極成有對。問:何故不對經部耶?答:經部說有對色,同大乘是假,所以但對有宗。若不作此解,犯相符之失。 【疏】此因有隨一不成者。夫論因有兩緣共許,他家許實。大乘云:非實有故,犯他隨一不成。 【疏】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非礙者,意云:有宗極微,有其二義:第一雲極微無方分,即極微無質礙;二雲彼計此處有一極微,不容第二極微名有對礙。若據此義,即名有礙,故此中破。 【疏】無方分質礙者,意云:既無方分,無質礙也。 【疏】正彼論文者,亦應正彼唯識論文,雲若無方分,無質礙,不成瓶、衣等。 【疏】略有五疏:無種難者: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第二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第三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第五極微即粗色,應無障隔難。 【疏】以理難雲者,意云:謂本計極微無方分,不能承光發影。然計極微即和合色,所以先難和合,令無方分,然後方分破和合色,不能承光發影,故云以理破。 【疏】見觸此邊至此即彼故者,量云:如和合壁等物,有法觸東邊時,亦應得西西邊。宗因云:此即彼故,猶如於此。 【疏】彼如於此為量同前者,量雲此觸處亦應不得,彼即此故,猶如於觸處彼,故云同前。又西明疏見觸不遍,量雲極微,定有方分,因雲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 【疏】今難無方分便非和合者,意雲極微既無方分,應不和合成粗色等。 【疏】無應影障無者,若無方分者,應無影障等,即有對色,應無影障也。影者,光影;障者,障隔。言此障無者,意說有對色,無此障隔也。 【疏】所緣之中有親疏故者。問:五識既托第八所變而生,更何須自變耶?答:以所緣之中有親疏故,自變為親緣,他所變者為疏緣。如下,自解。 【疏】謂八識生時至似根塵等者。意云:八識若欲生時,先由第八異熟識,從自名言種子生,能變似根塵等。即此根塵,各有二種:第八變根,是親相分,為本質根,發眼識等;第六若緣時,但是影像根,不能發識。塵亦二種,為本質、影像,易知。所言變似根塵者。問:夫論似者,如鏡中火,體相虛疏,無堪勝用,如何與識為所依根?答:今言似者,與彼不同。鏡中面像,似質名似。言似根者,畢竟不實,是依他起法,罪真實故,從緣生故,總得名似。又言根者,不同小乘極微所成,執離識有,故得名似。 【疏】雖親不得至為所緣者,意雲釋外問。問云:識所變根,識親依根,識既變境,五識應親緣本質境?答:雖親不得,要托彼生。問:第八變境,五自重變為親緣者,第八變根,亦應五自重變為親依根?答:不爾,五識緣外不緣內故。 【疏】及凡六識等者。意說凡夫六識緣根,亦非現量得。問:五識可爾,第六云何?答:自性散動,不分明取故。若爾,色等應爾?答:不然。且如色等有相、狀顯現可得,然五根相、狀不顯現故,非現量得。 【疏】觀所緣論等者,意說觀所緣論既言功能,不言現色,明知五根即五識種子。疏引意者,證種子為五根義。 【疏】然今此義等者,今論眼根,諸部不同,大乘、小乘及以外道,略敘十宗,以相對辨。 【疏】眼不見色者,意云:眼等五根,既以肉團為體,以粗鈍故,所以眼不見色等。見者,取也,非謂了知名見。余根准此。言各別堅性等者,意云:肉團根即以堅、濕等為性,五根各用堅等四大為體,故知無別清淨色為根也。 【疏】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為其因緣者,四大即生等五因,五因是四大上義。五因者,謂生、依、立、持、養。生因者,四大與根、塵為生長因。依因者,根等為依止處。立因者,根等為安立處。持因者,根等為任持處、任持根等。養因者,根等為養育者。故說五因是四大上義。用雖以四大、五因造根、塵,然四大唯身根得,余根不得。 【疏】由色、香、味、觸至為五根體者,意總說四塵成四大,四大成五根。問:何故不說聲耶?答:說五根由四大造,四塵既成四大,更何用聲耶?若爾,何故聲論立聲成於空□大,空大成耳根耶?答:彼見外道所計,具成實論師,雖先自數論宗中出家,後回心內宗,故所說義,與彼不同。 【疏】蘊、處門中攝各別故者,蘊中即實,處門中即假。問:何故假、實不同耶?答:蘊門中雖有多極微聚成,據極微當體說故實,而不發識故。若據處門中,多極微共積集名處,生識處也,故假。 【疏】眼唯得三至堅等者。意云:眼得三大,唯除於風,不可見故,見如取也。身得四大,非但得大,亦得余堅德等也。鼻、舌二根,如此次有堅、濕二德。耳唯得聲德,如前章中廣破。彼宗說五根體,即五大也。 【疏】或說至五大皆能造者,意云:心平等根有二說:一雲唯地大造,二雲五大皆能造。然五根亦有二說:一雲五大各各別造五根,如前說;二言五大通能造五根,故有別也。 【疏】內自種子者,即是色根自種子為因緣,識變現行四大為增上緣,造根境等。 【疏】於中三說者,用種子為根,而有三說,如第四卷疏解。 【疏】體既非色者,意說眼根體既是種子,而非色者,故知不同小乘心外四大所造。 【論】外有對色至內識變現者。此舉外色不成,證唯識所變。問:既破眼根,何名外耶?答:謂諸小乘所計眼根境等,皆是心外,積極微成。今破非有,故云外有對色,理既不成等。前既敘根,今時因便敘境,非是正破。略對八宗,以明假實。 【疏】色、味、觸通常、無常者,在父母極微上有者常,若於子微上有者即無常。 【疏】即四大者,順世外道,計五塵體,即四大。 【疏】然有假實者,大乘五塵,雖大種造,然通假實,如下說是。 【疏】觸中所造假者,意云:四大及所造觸,皆身根得。四大觸是實,所造濕、滑等是假。 【疏】然雖識變者。問:今此論文,未知何意?答:為釋通外難,兼解根義。難云:我宗中有實極微所造,所以根境有別。汝大乘既皆識變,即應根境無別。答:如下。言曾現見色等者。意云:當見色者,謂此眼根曾照見前念色,名曾見色。現見色,即現在五根。照見現在色,即舉此曾現見色,返顯眼根體也。 【疏】然唯種家至色根者,此即唯種家會對法文。 【疏】功能生識之義至不說者。問:唯現行家,若取現色名根者,何故觀所緣論中,但說功能名根,不言現色耶?現家答云:功能生識,大小乘共許,故舉功能以顯根也。問:何故不言根體,但說發眼等識,名眼等根耶?答:以眼根體離識,或有或無,彼此諍猶未定,故不言根體。問:彼既言功能,寧知是色根耶?答:如下。 【疏】且助陳那,故言業種者,釋外問。問云:若護法舉種現者,何故第四救義中,取業種為根?答:如文。 【疏】法必有體至無法即非緣者。意云:由有體法能生識名緣。緣者,由也。何故緣義不是能緣耶?答:不然。如下雲若眾法即非緣故。言無法非緣者,約影像說;若據本質,無亦生心。故前言獨無不生心,但無得起慮也。 【疏】然此大、小二乘共許者,意云:所緣緣義,大、小乘二共許。 【疏】眼舒光至方緣者,意云:由二義:第一、眼舒光至境方緣;第二、除色外,余塵至四根方緣。彼宗有此二計,與正量計同,故便敘之,如畫見、打鐘亦入耳等。 【疏】具二義者:一雲、有體能生心緣;二雲、相於識上現,名所緣。要具二義,名所緣緣也。 【疏】小乘等共計他心至心外取法者。意云:小乘等計心外有法,為自識親所緣緣。大乘破者,彼卻問曰:如我識外有法,即不許為親所緣緣者,汝大乘有所緣緣,豈非心外有法耶?答:如疏雲若不遮心外至托之而變者,總答前問。意云:雖然有實體法為疏所緣緣,然此本質法,但是第八識所變,亦不是離識實有。 【疏】觀所緣緣,論說過去色識等者,意云:前念識緣色等熏成種子,即此種子後念生現行色等,遂能發生現行五識。但約熏種時名過去,不是過去色等發現五識,五識不緣過去法故。故知但是識變為所緣緣,非是心外有法為所緣緣也。 【疏】隨彼彼處者,意云:隨彼彼處,五塵眾多極微,各各和合而為色等,為眼等境。又處者,或可十處也。 【疏】阿拏色者,意云:七極微以上色。 【疏】牒定至非實有者。意云:如論言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此但是牒定,他宗不可作量,犯相符故。論言分折破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者,釋和合相無實體,非與五識作緣所由也。境既無,識云何生?疏量云: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之所緣有法也,是非緣即宗法也。余文易知。 【疏】觀所緣緣,論釋頌至猶如第二日者,即陳那等立量破經部也。三支皆具西明。疏解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是有法,非緣宗法。余文易知。 【疏】依瞿婆論師,略有二解者,瞿波論師是大乘對經部立量,造二十唯識釋也。 【疏】以五識至無所立失者。意云:若准□觀所緣論,頌雲和合於五識,設所緣有法者,即比量喻中無過。何以故?為非緣宗法於喻上,以第二月亦不與五識為緣故。若將五識攝入宗法中為量者,即喻中有所立不成,以五識不緣第二月故。量雲和合色處有法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宗法者,故有前過。以第二月非與五識為緣,故云宗法喻上不轉。 【疏】又以義減文至意所緣故者,意云:設若依前將五識在法中為量者,亦無有所立不成。何以故?以依義而減文故。故宗法中須除五字,直立量云:和合色等有法於識,設所緣、非緣為宗,亦無過。此一解,顯五識不緣假。 【疏】或除至亦得者,即第二更解。意云:設將五識在宗法中,為量亦無過。何以故?以宗法中除設所緣三字量,雲和合色等有法,於五識非是緣,為宗亦無過,以非緣宗於喻上轉故。雖前觀所緣論比量,不作如是解,今設將五識在宗中除五等字,為量無過,即說前二解也。 【疏】又所緣境義,有無俱成者,意云:准前二解,五識緣有無不同。然此有無,總得為境,於中無體法,但得成所緣,不得成緣。以無體故,故知是正解。 【疏】五識緣長等假法,應有不定過者,意云:和合色,為如第二月是無,故五識不緣;為如長等是假法,故五識緣耶?答:一向約緣實法說,故眾過。若如第二解,即有此過,許緣假故。 【疏】不同長等至為門故者,意云:問:如言假者,通聚集、分位、相待三種,何故但將五識緣長等為不定過,不說眼等緣分位假耶?答:觸中所造濕滑等,由地大增,但身根得,然不同長等,故不說也。問:眼緣長等不?答:不緣,但緣實青等。於中長等,但是意識得。若爾,何名色耶?答:意識取時,依眼為門,明了取故。 【疏】此是識內,不同他宗者,意云:設許五識得緣假者,此假相是識內也,所以為緣發生五識也。不同他宗,緣離識法,如緣命根,命根雖是假立,是內相貌,許識緣也。 【疏】色等雖有多相者,意云:釋通外難。難云:如一色等,有若無常等相,今言五識得相,為何相耶?答:如演秘說。 【疏】是實法故至所緣緣者。意云:此解所緣緣義。是實法故,有力生識,顯是緣義;以相粗故,識有此相,是所緣義。即有體能生心相於現識上也,故云理具足有。 【疏】下難有五者:第一、二位無差難,第二、量等相齊難,第三、微等相失本難,第四、識行互通難,第五、一心緣遍難。 【疏】緣彼相識,應無差別者,量雲緣瓶之識,應即是緣甌之識,因雲境相量齊故。喻雲如緣甌之識,將緣甌識返難同緣瓶之識,為量准知。 【疏】心量准知者,瓶、甌二物既無別緣,彼相識亦無別也,故云但有緣心無別。 【疏】頌雲非形別故別至非實故者,意云:非汝瓶、甌等形別,即合極微等別也。若極微等別者,即應非實有也。何以故?失本相故。 【疏】由此又解者,由此前救,今時更解。 【疏】量雲緣火瓶等至如緣極微心者,意云:極微是所緣,即能緣之心,名緣極微心。瓶等極微即所緣,緣瓶之識,應名極微心。問:何故作如此難耶?答:以彼宗計瓶等,皆由極微相資以成,故緣粗亦細也,故為此難也。 【疏】比量應知者,並將粗細境為因。喻量雲緣此色之心,應緣一切法,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緣粗細境等。 【疏】若緣本質至定必須有者,意說本質境通,有法、無法;若論影像相分,定必須有。 【疏】由具二義,與小乘別者,意云:小乘執離識,實有境法。今大乘不然,一切境相皆不離識,以第八識所變為本質,余識托此本質為緣,識起時帶相,相分為所緣。二義既別,不同小乘。 【疏】相者,是何者意?問云:如言帶彼相起,未審相者是何?答:謂體相意,故明真如。雖正智成所緣緣義,亦如自證分緣、見分時不變相緣,但帶彼相起,正智緣如亦爾也。 【疏】問:眼疏識緣心上所變之色者,意云:心上所變色者,即是眼識上自許影像,不可約第八識所變作法。以第八所變者,即是五識本質境也。 【疏】何理不齊者,意云:既一種無相分,何理不齊?然大乘即許有所緣緣,義宗即無所緣緣耶?言識皆又具不者,問云:未審一切識緣境,皆有相分不?又五識緣過去無相分色?答前問也。 【疏】自申正義者,意云:由申大乘正義,便述諸宗能、所成之義,總有五宗,聊相對辨,即此中意,已下文是。 【疏】此中意說等者,此論中意云:如大乘相分,皆是頓變現;若諸宗順世等法,積小成大,故不同也。問:外道、小乘何別?答:如文。 【疏】所言一相至實非是一者。意云:第八,隨量大小,頓變一相,不由說小漸成大也。問:所言一相定非是形者,即應是假,云何言實?答:今言頓現一相者,形收似長等一相,名假一相,而變不是形等一相。當變之時,非一相解,故不同衛世粗色有實一相。如演秘說。 【疏】緣自相者,如色處青等是也,不緣長等。若爾,如何色處攝?答:由意識者,五識同時,意依眼等為門,緣色作長等解,故亦色處收,即會前等亦色處收。言即是假形者,謂大小相也。以小大相形,故云假形。 【疏】不緣假至不同經部者。身根但得四大實境,不緣分位;澀、滑等觸,經部許緣,故彼不同。 【疏】由如是理者,意云:由前五識緣處自相,即是色處自相,通攝假、實故,五識緣假亦是現量。故下,引無漏後得智為喻。具如無漏是現量,現量許緣假;五識既現量,何妨得緣假?此師意證五識得緣假法而是現量,余師不然。望疏主意,取緣實法為正。 【疏】假有二至以痴相說者。意云:一者無體,即如忿等,匆等依瞋,故是無體也;二者相待假,即如悔等,悔等有體,體即追悔為性,障止為業,顯悔別體也。以痴相說者。意云:雖悔別有體,要藉痴增,方說於悔。即由無明增故,廣造惡業,當來苦報而生追悔,或逢善緣而生追悔,豈不由無明造業後追悔耶?故云痴增名悔。故雖相待,體是有法,不同忿等。 【論】諸瑜伽師至假說極微者。意云:觀其論文,文別合申五問。問既五種不同,答亦分為五段。一、問云:誰為除拆?答云:瑜伽師。二、問云:以何除拆?答云:以假想慧。三、問云:於何除拆?答云:於粗色相。四、問云:云何除拆?答:漸次除拆。五、問云:除拆至何?答云:至不可拆。假說極微,總結也。 【疏】言瑜伽至與理相應者。意云:相應雖有五義,今者但取第三與理相應。何以故?以瑜伽是法相應故。故觀行者,於安非立直、俗二諦理中妙觀察故,即觀俗如幻真離言,舍幻起直,名理相應善觀察也。言二行相應者,即定、慧與余心所行相相應也。 【疏】多說唯以禪定為相應者,准義合取理相應。今言禪定相應者,以觀行者慧與定相應,定發慧故。問:如何名瑜伽師?答:此師想、慧等起諸行,與境、行、理、果、病等相應,名瑜伽師。 【論】雖此極微至色邊際者,意雲釋外難。難云:若言極微有方分者,應更可拆?答:如論云:若更拆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 【疏】方之分者,意云:方謂上下等六方,分者於中有細分,故說粗色有方之分。細者,方即分也。 【疏】所拆之物即非極微者,意云:若言更折者,即所折之物便似空現,不名極微。若不可折者,即應如心等無方分;若以色分無色,別不同於□心,故得有方分。 【論】余無對色是此類故者,如大眾部身精進、身輕安,上座部胸中色物,如變大地為蘇、酪等,皆名無對。問:蘇、酪等如何無耶?答:定力所變,法處所收者,是無對故。若定力變根、塵、色等,亦是有對,色處收故。如無色界宮殿皆無對,法處攝故。五識不緣,但意識緣故。定中既無五識所變,蘇、酪等唯意識得,故無對也。 【論】表、無表色,豈非實有者。問:表、無表色,與有對、無對何別耶?答:無別。若爾,有對、無對,前已破訖,何故今時更再破耶?答:前所破者,非是業性;此所破者,是業故,故亦別破。表即身、語二業,無表即內防身、語無表色等。 【疏】謂諸根至以成身故者。意云:和合差別為體。此有二解:一雲,大種及所造扶根塵,雖多差別,今總和合為身;二雲,大種造色,能成諸根,即和合差別諸根,總為身也。 【疏】此義雖通至別得總名者,此釋外難。難云:既言依止名身者,即諸根併名為身,何故偏說身根名身耶?答:如演秘。 【疏】依身之表者,意說表者依身而有名,依身之表,要依身而表有善惡等。 【疏】動身之業者,思欲有造作,令身有動轉故,故名動身之業。 【疏】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即牒彼宗計。已下,正難。 【疏】若謂不然者,若計不舍圓相而成長等者,下以量破。 【疏】彼計至至名身業者,意云:由有動故,身能造業。意說別有一物能動色身等,故說能動名身業也。由此能動,身方造業。 【疏】無有動義者,無有長時動,不妨有剎那動。彼計動有三種:極微者,謂業色,如行道殺生等;長時者,謂命根,一斯住故,一斯生中有動轉也。 【疏】今為成此即滅因故者,如下論文,方成此才生即滅因。由彼救云:動不即是滅,以待因故,滅故轉破也。 【疏】雖彼自宗者,即彼正量部自宗也。彼宗計色等非念念滅,大乘不許,故無不定。 【疏】我部色等滅至有隨一故者。意云:正量部云:滅待外緣故滅。外緣,即霜雪等。及內相因者,即內四相也。 【疏】若體若相者,體即有為法體,相即生等四相。言非相者,即體也。 【疏】有法之中至即有少分相符極成之失者。若有法中,但言滅應不待因,此宗中有少分相符,他許無為滅不待因,故今論中雲有為法滅不待因等,為量無過。 【疏】從下向上,成立亦得者,意云:從後向前,展轉成之無過。成云:滅應不待因,許是滅故,如無為滅。又成云:有為法應剎那滅,以不待因故,如心、心所。又云:汝諸法無實動義,以剎那滅故,如心、心所。 【疏】謂滅在更生至無不定過者。意云:今將待因為因,難滅應更生,遂立量云:滅是有法,應更生因。云:以待因故,猶如於生。設外人計住是滅,與論主為不定云:為如於生待因故生耶?為如於住待因故滅耶?汝雖許住是滅,我宗不許,故非極成無不定過。言故非同喻者。又住既非是生,故不與滅量為同喻。然令非同喻及不定過過各別,非是同喻有不定也。 【疏】風定非此者,意云:此者,動因也。意云:難風非動因。因云:非善惡故,猶如水火等也。 【疏】汝此表色至應知。意云:汝此非顯非形,表業應非表業,以無表示,如觸等。又表色亦非是顯,亦非是香、味,無表亦故,如觸。 【疏】此如見佛顯色等者,意說雖見佛顯色、念佛等,而顯色非善惡,無表示,無有屈伸、俯仰等表故。如圓中觸物,知有善惡,豈由顯色而有表耶?又但由觸故知善惡,豈觸有表示耶?意成香積之香,亦無表示。 【疏】由加行心為等起因,顯隨心之善惡者,意說此前念善加行心,能引後念善色、聲等,故說加行心為等起因。等者,相似之義,善引善故。今說色、聲名善惡者,顯是隨心之善惡,非性是善惡也。實本體是無記,不得名善惡。言令內念念識所變等者,今第八識所變手等,念念生滅相續也。 【疏】識變者,簡薩婆多等,以彼計手等心外實有故;簡正量部者,以彼計身表業無生滅故;簡譬喻師者,以彼計身表業但能動手等自體,即真動也。今雲似有動作,以簡於彼,故彼計雲外有一物能動手等。 【疏】又以理徴至故今總非者。意雲,破薩婆多,彼宗計佛一剎那聲能有詮表,余者不能有詮表。今大乘以理徴雲,我大乘佛一剎那聲望汝宗,亦不能有實詮表。何以故?猶如汝說於我極微大,我大乘者,亦如小乘說一個極微,當大乘七極微。然汝心粗,緣我極微不著。今聲亦爾,汝宗計佛一剎那聲,當大乘七剎那佛聲。我大乘佛一剎那聲既極速,故知汝小乘於我大乘佛一剎那聲,亦不能有實詮表。 【疏】謂依思是定道,戒者即現行,思若散位,兼種現也。 【疏】或由異思,或由異緣者,即善惡望善名異思,惡友望善名異緣也。如正造善時,惡友未起已,本名善分限,造惡翻此。無表戒者,如造善求戒時,內防身語,令惡不起,名無表戒;若造惡伏善不起,亦名無表。惡但得名無表,不得名戒。 【疏】於此思上假立無表者,意說內防身、語,思作用強,故說現思而為業體,即依遍行思上假立無表戒。然無表戒,諸宗不同。依薩婆多,身、語二業皆有無表,用法處色以為體性,無見無對,四大所造,寶而非假。若依經部,自有兩釋:一、依成實論云:非色非心以為體性,非大所造非色,非緣慮故非心。二、依俱舍十三云:思所薰習微細相續轉變功能差別,說為無表,不別建立非色非心。大乘無表是法處色,假而非實。由此依心,隨其所應善惡思種及現行思,假立無表。 【疏】若新舊合用至無表色者,即護法許有新舊二種種子,然立無表,不依舊種。言唯取新熏至如何種起者,是護法釋依新舊無表意也。 【疏】又定、道戒,體不增用故者,意云:定、道共戒,但現行思遮,防用增而體不增。此解為勝者,即散無表依,用增為勝。又思種等解,論文。 又遠近至發言者,此有二解,解發勝身語所以。又解者意雲,發身語者,解此思為色所以,即第三解與前二解別。此義云何?答:由能發善色,或能止惡色,由具二義說思名色。 【疏】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者。解云:即防惡身、語色不現行邊,所以說能防思等而得色名。 【疏】此中善戒至合說者,意云:此會兩論文。此唯識論思名色,為據發身、語戒故名色;彼顯揚論約止身、語惡色邊,所以思決定得名色也。以定道別解脫戒,皆能止惡身、語、色名也。 【疏】顯差別者,顯揚即定、道及散三戒合說,此論即散與定、道別說,故此顯差別也。問:何名定、道能防耶?答:共,猶俱也。即是定心相應思,思有防身、語七支,用名戒故,雲定共戒。道共戒亦爾,即無漏智俱時思,思能遮防身、語惡色,不現行邊,名道共戒。 【疏】現行思可爾者,即現行思名隨心轉戒。種子不爾者,種子不名隨心轉戒,以心無時,種子在故。 【疏】豈一現思亦表無表者?意云:且如定共戒,所依現思立其無表,如何道共戒亦名無表戒耶?以八聖道支中,正、語、業、命是表攝故。此總問也。答:此現思但名無表,不得名表。此解稍疏耶?下第三,解正。即如疏云:又望不同,通於二義,文是 【疏】如發身、語思者,意云:如發身、語現思體,不能表示他故非表,不是種非無表。今八聖道支相應思,亦非表、無表。 【疏】不發善身語至無表者。意說定道,思雖不發善身語,而能內防身語惡色,故可立無表。 【疏】緣引身、語者,緣他和上身、語也。 【疏】與此不同者,意云:此約大、小乘對辨,且如大乘十無盡戒,身、口等一、二、三支等,皆發無表戒;然小乘要具七支,方發無表,故云不同。 【疏】定共戒至亦名定戒者。意云:定通明漏、無漏二種。道唯無漏,有定戒時,未必有道戒;若有無漏,道共戒時,必有定戒。故知道寬定狹也。或可定通二種名寬,道唯無漏名狹。 【疏】鄰近釋者,意說、審決二思,得名意業,所以六釋中是鄰近釋。思是業體而非是意,與意相近而得意名,故名意業。又思非是意,與意相應,說思為意,名為意業。 【疏】又不恆續故者,意云:此現思不同種子相續,亦得名非無表。言以色例表,假實相微者,意云:外人例曰:五塵是有對,即名為實;色表、色表亦有對,云何不是實?答:五塵體性實,有體得名實;表色為心,所以名為假。更有難詰,准理思擇。 【疏】有是業至謂身語業者。此是第四句,同前。此正語業體,而非表無表文解。 【疏】謂於境轉者,即思隨於境轉。能造作於心者,思能令心造作為性。又云:由思造作善等三性,心等隨生,故云造作於心。 【疏】一者,是前至所游等者。意說發動思,是審決二思所游履也,故得道名。問:審決二思於先,發動思在後,如何後思與前思為道耶?答:今言道者,是所緣、所引義,故後思是前思所緣、所引也。故說後思是前思所緣、所引為道,於義無違。此即業思與因為道。 【疏】二者,或通生當來苦樂果者。意說發動思,通生苦樂,異熟名道,即開道引生,是其道義,此當因思與果道故。 【疏】初中有四者,於以教為齊責中,申具四難:第一、以教齊責難,第二、假實不成難,第三、例實唯現難,第四、無明得不生難。言主藏臣者,是藏之主;主兵臣者,兵之主也。又雲主者勝也,即兵中最勝故。 【疏】彼宗不許成他非情者,薩婆多自說:他身非情,無實得、得故。俱舍第四說:於何法中有得、非得?於自相續及二滅中,謂有為法。若有隨在自相續中,有得、非得、非他相續,無有成熟他身法故,乃至無有成熟非情法故。若許得者,汝便違自宗。 【疏】而我真如至而說有故者。觀此文意,外有問也。問:若言現在是有,離現非有者,即汝真如非世攝故,亦應非有?答:如疏。 【疏】故知決定不成過未者,即由上道理,故知善惡等法,決定不成過未也。 【疏】而我真如至無妨者。意雲,觀此文,意外有問也。問云:若言現在有故,即可有自在說成熟者,汝真如與現在法,不即不離,即真如應有實成熟?答:如疏外言擇非擇滅,現在而實有者,不然,我不許別有體,不可為證也。 【疏】須即緣故者,如演秘說。 【論】應起無為者,有疏本云:述曰:下能起因有三者,如演秘說。 【疏】論主下,難者,有疏本云:論主六難,難三因,如演秘說。 【疏】此中通說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舍之法者,意云:如論言未得、已失應永在不者,此是通說未得之法應不生,已失之法應永不生。問:何名已失之法?答:如此界生於上界,此界法於上界不起,名已失。小乘計曰:如人失具欲法,得時生上界,然欲界總舍訖,即喚此法名已失法也。舉一例余。問:如有宗,過去、未來而有三得不?答:薩婆多云:過去、未來可成諸法而立於得,即是法前、法後得。難曰:若不成法上而立得者,且如未得之法、已失之法,得永不生。何以故?而無法前、後得故,不可成故。此難如是。若彼轉救雲有俱生得為因起者,次論主難。 【論】若俱生得者,彼宗計得有三種,謂法前、法後、法俱。得俱者,如影隨形;得前者,牛王引前;得後者,如犢子隨後。得論應頓現前者,謂於一身一剎那中具三性得,以有得故,三性心等應頓現前。 【疏】所待之餘者,意說生等五,是所待之餘因。若爾,法若待此五因,自合能生,何假須得? 【論】若得於法是不失因至成熟彼故者,謂彼計云:我說諸得是不失因,由此實得,成彼善、惡、無記法故。 【論】諸可成法等,論主破也。謂諸可成法,不離有情,故說實得,便為無用;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汝宗不許離有情法有得故。 【疏】不離有情至俱為無用者。意說得望情非情法,俱為無用也。 【疏】又得於法為因能起至俱無用者。意說得望前能起及不失因,亦俱為無用。 【疏】一、內有情至不可說有得者。意云:有情數法上有得,非情法不立得。 【疏】二、雲識所變至後即無得者,意云:若依識變,名不離有情者,即一切法皆不離有情,無有一法而離有情也。即合龜毛等無法,是離有情法。初說有得者,即依識所變法上立得;後即無得者,即釋無法上不立得,所以與前不同。 【疏】又現行成熟至即非也者。意說不離有情,一切法現行若立得者,非情法且現行,何故不立得?故云寧即非也。 【疏】故亦許者,大乘許輪王成七寶有得也。 【疏】然外非情至皆非可成者。此但對可成說,不可成亦總舉,下自分別。言准下第二等者,下第二卷論末,變他根塵等有兩解。准正義,他塵於己有受用,義亦許變,故知非情上亦可立得,如演秘說。 【疏】即自身中至可受用者。意云:種子上許有得,若現行中有可受用者,亦立得。問曰:且如現行中,有成、不成不?答:自身中所有現行色、心等法,總皆成熟得故。又解:或可現通自、他,及外略色等,有成、不成,故言中也。說中者,意簡取可受用者、不可受用者,不定得故。意說有可受用者,縱然他身扶根、塵及器具等,名可成也。 【論】一、種子成就者。解云:煩惱等種,有生果用,故名種子。聞慧等種,加行所引,勢力增上,名為自在。由二種種子果生起,故名為現行。依此三法,假立成就。此即種子之成就,乃至現行之成就,皆依主釋。 【疏】於引發緣勢力自在者,意云:約此種子,望引自現行,有自在勢用,而立為得也。不可以自在之言,即令攝入。自在成孰,必無是事,但望自果,有自在用。問曰:既雲發起現行,何非現行成孰收耶?答言:種子成孰者,所有現行種子,相從皆得,名種子成就。後自在成就,亦准此理解。三、無記者,除變化無記。此一種,准向自在成就中說也。 【疏】若離此地欲,亦名不成就者,意云:如從欲界生上界也。若聖人斷欲界煩惱而生上界,如第三果人等;若凡夫但以六行伏下惑而生上界煩惱,於上界中而不成就也。故云若離此地欲,亦名不成就。 【疏】彼依有體至亦不相違者。意云:彼依有體者,彼對法第五文,約種子體能生用說。意云:若生上界,有欲界種子,雖不生現行,亦名成就,後當生故。若如聖者斷種,生上現行,畢竟不生,名不成就。若據瑜伽,唯約用說,不約體說,故皆成就。又云:有種子體名成就,不能起下現行煩惱,名不成就。 【疏】對法論等至文亦略也者,意云:對法但說染法名種子成就,不說無記為種子成就也。非但不說無記,亦不說生得善為成就,故云生得善中,文亦略也。 一分無記者,即餘三望通果名一分也,對法不說為種子成就。 【疏】然准彼論至與瑜伽同者,意說此重釋對法文。據種子成就中,雖不說無記為種子成就,然准下自在成就中,既取一分無記為自在成就,明知種子成就中,亦令取無記為種子成就也。其生得善與瑜伽同者,亦約用名種子成就。 一分無記者,即變化全威儀工巧;一分極有方軌者,入自在成就中攝。 【疏】然准對法至通成、不成者,意云:此即外人將生得善,例煩惱種子等為難。難云:且如對法論說,煩惱名成、不成者,約三界煩惱種子說。如身在欲界,未離欲染已成,身中有三界煩惱種子,名成就;若離欲界,亦名不成就,斷自地煩惱種故。又云:下界身起上界煩惱,名成就;若雖在下地,不起上地煩惱,亦名不成就。如若是者,生得善法,亦令同此煩惱理,名成、不成,何故一向約用名成耶?此總是難辭。 【疏】以在他界至同於瑜伽者。意云:此釋對法論,不說生得善所以。且如欲界身中生得善,唯依自地起,不起他界生得善。意云:當界自起,名成就;若他界在,望不起者,名不成。今對法文,但約自界名成,所以不同煩惱也。 【疏】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至不說無漏道者。意云:瑜伽論中,但依染法種能生現行故,唯說奢摩他為對治道;以定能伏惑故,不斷種故,所以不說無漏道為對治也。此會瑜伽文。 【疏】以對法中通說染體及用至盡者,意云:對法瑜伽約體及用,名成不成,所以通說無漏以為對治道。今既言通說無漏道為對治者,明知意雲亦通說有漏奢摩他以為對治道。何以得知?以說體及用故。若據斷體,說無漏道為對治;若約伏用,即說奢摩他為對治道。故知對法文盡理,即會對法論文。瑜伽小分者,以但約用說,不約體說,名少分也。 【疏】對法論中,但約染法至名成不成者,此結對法文,顯與瑜伽文不同也。 【疏】生得有用至名種子成就者。意云:生得善不約體,但約種子有能生用,說名種子成就,不說此現行名種子成就也。此生得善文對法,與瑜伽、二論意同。 【疏】今依對法至名不成,意云:為各聊簡成不成文,故先舉論文,然後簡略義。 【疏】且依用說,名成、不成者。次下,簡略,有二:初、約用簡,二、約體簡。用中有二:初、約七識簡,二、約見修道簡。約識簡者,意云:第七識中煩惱,奢摩他不能伏。何以故?謂第七識中煩惱微細,世道六行不能伏故。成就六識中分別迷理起者,行相猛利,世道不能伏故。成修道俱生迷事起者,六行能伏不成。六行本伏迷事惑故,我見不伏,余貪等伏。 【疏】若無漏道至亦有別者,約體簡略,亦有二:一者、約見、修,二者、約六、七。據見、修道者,如得初果體,見道煩惱一切不成就;修道煩惱中,如第二果者,余欲地煩惱隨名不成;若第七識中,我見要至極果金剛心道方斷,名成。 【疏】六識一向不成至不成者,此意說,六識中煩惱欲界系者,總為九品,證第二、三果時總不成,六識中我見亦斷,故云此依我見等離欲斷說。不爾,即通成、不成者,此別是一師義。此師意說,如六識中有九品惑,我見為第九品,餘八品離欲時斷不成,第九品我見至極果方斷成。據此義故,不爾,通成、不成也。 【疏】其無記法至名成者。意說無記法,先被見道惑縛,即無記名成;入見道斷,見惑有縛時,便舍無記法,故說無記名不成,不爾名成。若據種子體說,至佛果斷名不成,餘一切時名成,不違聖道故,故云不爾名成。 【疏】不生之地名不成者,意云:如生上界,此地生得善不起。何以故?不許互起故。唯得起自地,不許起他地,生得故不成。 【疏】以增盛種子方名得故者,意云:瑜伽唯據生用說。若有能生用,名種子成就;不爾,名不成就。何以故?依種子增盛時而名得故。若不生現,便立增盛得,依何以名? 【疏】無記體者,應互相准者,意說瑜伽准對法文,亦得說體名成;對法准瑜伽,亦得約用說成、不成,故云互相准。 【疏】自在成就者,此引瑜伽文意,說如行種子所生善法,及取威儀、工巧一分極串習者,並通果全,併名自在成就。即所有種子現行相從,總名自在成就,據實唯是種子。問:若爾,與種子成就何別?答:勝劣有殊,故分二種。 【疏】由加行力方得自在者,此釋無記種子名自在所由。如何一分無記名自在耶?答:由加行善得自在故,有強盛用,有勝功能所薰習時,傍資彼無記種子,令得增盛,名無記增盛種子。即有能生一分有方軌無記之用,即喚此種子名自在成就。可有能生一分自在無記之用,得自在名,即如馬勝比丘,威儀庠序,見者皆得於道果。又如毗遮羯磨天亦云:略羯磨天,於工巧自在,隨意所欲,皆能成辨。所以說無記得自在之名。問:三無記種,為總通二種成就不爾耶?答:應作四句分別。第一云:有唯種子成就非自在,謂異熟生無記種子。第二、唯自在成就非種子,謂變化無記。第三、亦自在成就,謂威儀、工巧二無記。極串習者,名自在成就;若任運記者,攝入種子成就。第四、二種俱非者,謂色等法。 【疏】又成,加行善也。意說加行善,名自在所由。為能成就一分無記種子,令有自在,能生勝用,故名為成也。此時者,即加行善成無記之時也。名自在者,說加行善,名自在所由。意說加行善種子,有自在力,能生善法,復能資彼無記種子,令得自在,有能生勝用,是故加行得自在名。故說此等名自在成就者,總結也。說能、所成,皆名自在成就。 【疏】唯除生得無記之法者,意說四無記中,唯除異熟生得無記一種。 【疏】若准對法染污等法說者,意云:今自在成就,亦准對法前文,明種子成就中染法等說。其加行等以下,即作法也。 【疏】離縛等故者,意說體、用亦有成、不成。如初地離分別惑,能無漏正智證真如時,當此之時,無記不起,用名不成就;不爾,名成其體。至佛果位不起,名體不成;佛果既圓,無無記法故。 【疏】及退失現法樂住者。現法者,教法也。依教修學,得無漏定,定中所受無漏法樂,名現法樂。後退定時,無漏法樂亦失,亦名無漏,用不成故,證四根本定。定中樂等,小乘云:雖不退聖果,而定中所有樂受等,而皆退失。大乘不爾。更有問答,如後分別。 【疏】無種姓名不成者,謂無本有無漏種故。有種性者,有本有無漏種子故。 【疏】今者通說等,意云:此辨得所依處。如有情及種子上而立得者,其義極成,如何於非情上而立得耶?答:色等非情,由自心變起,即此似色之相分,皆從自種生,故可立得。又於他身非情,有受用義,亦立於得。問:所言得者,大、小乘何別?答:大乘非色非心,是假非實,行蘊所攝;有宗亦非色非心,實有自性,非得。翻此,大乘於色、心上假立非得,小乘立實非得。 【疏】不同小乘心外取法者,意云:謂小乘心外取法,所以於外法上不立得;大乘一切皆是識變,皆不離心,所以於非情法上亦假立得,故云不同小乘。 【疏】三、屬所依至眾同分者。意云:謂身中有法,緣闕不生,名非擇滅。今此得既能得此非擇滅,故知此得唯屬所依眾同分身也,以非擇滅不離身故。如人身中有諸起業,由遇善友,於其惡趣畢竟不生,故此人身中得非擇得,唯屬所依身。即非擇之得,亦是得收。已下准此。 【疏】然唯無漏者,但約斷種,不約六行伏惑說,不同有宗六行許能斷惑也。意說有為無漏智,斷惑證真如,名為擇滅,即於此法假立擇滅,得得擇滅故。擇者,簡擇,即智也;滅者,滅惑所顯理也。由智簡擇,斷惑得滅,故名擇滅。 【疏】一、屬道至是世道得故者。意由六行伏惑,不起現行,名非擇滅。謂有種子在,不得名非擇滅也。由伏惑所得擇滅,如見道斷種子,方名擇滅。為不斷種故,但名非擇滅,即不是擇滅名非擇滅也。由伏惑所得無為,名為非擇滅得。 【疏】三、屬種子者。意云:此種子不生現行者,不是六行伏令不生,但自闕緣種,不生現也。即據不生理邊,假立非擇滅得,故與前不同。問:非擇滅為是有為,是無為耶?答:所得是無為,以緣闕不生理顯故,然能得是有為也。 【疏】非心緣證者,意云:此第三屬種子者,以非心緣故,不同前六行世道;非心證故,不同第二由入見道斷分別惑,黃門等身畢竟不受;今既不斷,則非心證,故不同第二唯屬種子也。 【疏】非得唯有屬於所依至無漏者,意云:非得屬所依身通有漏者,無漏即身中三界種子有緣,闕不生法;無漏即入見道黃門第八識,畢竟不生,即無漏能滅。煩惱既斷盡,所滅無由更生。 【論】此類雖多至名異生者。此會聖教違文。護法云:理實諸聖教說,非得有多種類。而瑜伽但說於見、道二障種上假立,非得名異生性。問:何名異生?三藏云:三界異類,執諸異見而受生故,名為異生。翻此諸聖,同證聖智而得生故,名為同性生。故十地云:凡聖二眾,一名異生眾,二名同生眾。 【疏】性唯染污者,意說五蘊或四蘊所成。假者,有情名為異生。性者,體也。唯依不善、無記分別二障種上,假立異性之體,故是染污,以二障種子是染污故也。 【疏】異生之性者,是異生,是五蘊等假。假者,即依分別二障種子也。未得聖法,名為非得,即喚此非得,名異生性。 言別異名異者,即失聖之生,故名異生也。 【疏】變異名異者,意說有情為邪見等轉變,造不善業,於異趣而受生,名異生。 【疏】生者是總,性者是別者,意云:生者,有多類眾生,其類雖多,總名生也,故云總也。性別者,謂三界有情及三乘,並無種性姓,各各所隨逐名別,未得聖法也。已來總名異生性,即依瑜伽有此多性,各依當地見道煩惱種上立性故。是則意說云:異生雖是總,然有三乘五性等差別。此解性別也。問:異生性體,諸部云何?今依諸部,所說不同。犢子部說:欲界見道所斷十煩惱為體。薩婆多師別有不相應法,是無記,通三界系。經部師說:謂曾未生聖法相續分位差別,名異生性。今者大乘色心分位,假立得等,名所相應;所相應非色心故,即於分別二障種上,假立非得,名異生性。 【疏】之所隨逐者,意云:猶有三乘性等之所隨逐,於所斷二障種上,立異生性。又云:之所隨逐者,雖有三乘性等,猶有此性隨逐,不得三乘聖法,名異生性。 言不唯約能障者,二障現行,名為能障聖性,今不依此。 【疏】二乘斷一分至解釋者。意云:此有四句:一雲唯異生非聖者,謂無種性人;二雲唯聖者非異生,為初地上;三雲亦異生亦聖者,謂二乘等,由斷煩惱一分,不斷所知;四雲非聖者非異生,謂二乘入無餘依涅槃等。故疏云:二乘斷一分,是俱句攝。 【疏】言下,有三難:第一、內外相同難,第二、能所無差別難,第三、宿因非假難。 【疏】如異熟色至非不有者。意云:如異熟色是趣生攝,與外法不相似,所以有情上立同分,外法無同分。若等流色既與外等流色相似,何不同內色立同分耶?內等流色,即扶根塵前後自相引,亦如音等前後自相引也。內外難,即不同前後等流相似,合一種立同分。 【疏】應不與一切相似法為因者,彼救云:同分但與樂欲為因,有情有樂欲,所以有情有同分;同分不與一切相似法為因,所以非情上不立同分。或可論主難辭難云:應不與一切相似為因者,意云:外等流色若不立同分者,即汝薩婆多同分應不與相似法因。然彼許同分與相似法為因,故作如是難。 【疏】又趣是趣向至如趣外法無者,此難古師。古師前云:趣生是內,所以有同分;外法無情非趣等,不立同分。若爾,今難云:若是趣趣向,即外法不名趣,即外法無同分。今時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趣外法無者?若言外法不名趣,即不立同分者,難意如是。言相似法上有同分故者,此結有同分所由。 【疏】即外法非無者,難令外法有同分。何以故?以外法亦起智起言故。 【疏】此相似法云何乃然者,意難云:有情上起同言智即立同分者,同分上起同言智既是相似,云何乃不許有同分體耶?或可有情上無同分,以一種智同言智故,如同分也。 【疏】可名非色者,意云:汝若將造故,色例同分,更不立同分者,四大更無別,能造四大應成色。四大既得名色,明知約變礙名色,不約造,故云失宗。 【疏】何得如同分者,意云:乘我但以變礙解色,不以造故名色,何得將同分例四大,即不立同分耶? 【疏】相似法上有得同分故者,此結難也。既故相似法上立同分,同分既相似,何不立同分耶? 【疏】與法既不殊者,一種起同言智,今故一種立同分。問:同分何性?答:有情同分無覆無記性,至佛果唯善;然法同分,隨所依法通三性。 【疏】汝以大大返徴者,汝言四大無能造,即同分。無同分徴者,我以生生卻逐。雲汝生等是能生,應無生所生,故云生生即逐。彼許小生生大生也。 【疏】眾之同分者,即同樂所同;法分,即同樂能同。由此實能同分為因,方有所同法也。 【疏】是命根者,意說色心不斷名命,第八名言種子,是命家之根。 【疏】非證實有者,意云:此經不證命根實,色心外有。 【疏】此即第一等者,將破命根,亦申三難:第一、離識無別難,第二、如受非根難,第三、假為他結難。 【疏】所立不成者,即不離識宗,於喻上不轉,以色離識故。 【疏】無假命根所依等故者,意說彼界若起不同分心,即無實異熟意識可與命根為所依也。 【疏】定識不離者,意云:無心定中,決定識不離身色。識即第八,如下成立。 【疏】應實命根不能持者,意說余異熟法,應實命根而不能持也。因喻,可知。例云:異熟法既業所招,應命根不能持,唯業能持。 【疏】若言至不然者。救云:若以暖識間斷須持,命根恆續但持,他自不須者,量破如下。 【疏】身根所得者,冷暖是觸塵,故身根所得。 【疏】界雖亦通余法者,意說界趣生體雖通余法,而第八識是真趣生體。 【疏】又現行識是所持故者,意說此。又解云:現行第八,即意處收,是種所持,故說能持種等名命根。又云:現行六處現行,現行是種識所持,從所持說能持種等為命根也。 【疏】然功能雖是一體,是色及心差別故者,意云:見、相二分一種,是識上功能,然心、色性類不同,故名差別。又云:種子生果,功是一生,得見、相二分之差別,即見、相二分同種之義。 【疏】五處或時中間斷者,生無色界,無五根故。既無色根,根種子如何得有生果功能?故云無功能。問:由來所說命根,未審內外諸宗云何差別?答:且外宗中立命根通非情,彼云:一切皆有命根,有睡眠故,猶如人等,如槿華、夜合樹等。若依內宗,不通非情。依有情立,諸說不同。薩婆多云:是不相應有實自性,能持燸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若依說命,即是根持業釋也。若依經部宗,由業所引同分住時勢力分位,說為壽體。此但功能,無別實法,亦不別立不相應法。由此不同有宗諸說。今依大乘成唯識云:第八識名言種子,由業所引持身之差別功能,令色心等住持決定。依此功能,說名命根。更有諸教不同,如西明疏敘。 【疏】下有二難者:第一、猒色齋心難;第二、假遮非實難。 【疏】無色既唯有心,無心應唯有色者,意云:此相返難。難云:汝入無色定,既唯有心,心厭於色,名無色定者,即入無心定時,應唯有色,成礙於心,名無心定。意云:厭色入無色,由心厭故,名無色;亦應厭心入無心,由色礙心,故名無心。 【疏】我義心法通能厭至名無心者,意雲此大乘自義也。 心法通能厭者,心法通能所厭也。 即說心法名無色者,雖心厭色,入無心定時,但有其心,無有色。色法既唯所厭,不通能厭,入無心定時,但依心種上立無心定,不依色種上立無心,以色非是能厭故。 【疏】此極成法,今引為喻者,量破云:二無定心是有法,應非是實。因云:以能遮故,如堤塘等。 【疏】有心、無心二果別故者,即有心時招有心果,無心時招無心果。 【疏】無心實非異熟,親依異熟,立得異熟名者,意云:說生在彼天,六識不行,名異熟者,謂親依異熟第八識生得種上,立得異熟,非無心法實得異熟名也。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