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船志 · 卷之四

席書 《漕船志》
料額 料額者何?治艘之需也。夫市材鳩工,匪料胡辦,漕政之所重也。第艘之歲造有常,而料之盈縮弗一,吾恐後之難繼也。振刷以起新,而經畫以善後,於司國計者有深望焉。志《料額》。 國初,漕船派造於諸省及各提舉司,其料價例為軍三民七。天順六年以後,諸省罷造,止解料赴二司廠。先年,每歲應用運船造於各省者,皆有司自行派料成造。其造於提舉司者,合用杉、楠等木,俱派四川、湖廣、江西出產處所。浙江、江南直隸不出木者,買辦送納。福建亦有油、鐵等料,無災之年全派,有災之年減派。天順六年以後,各司府未有造解船隻,止解物料,赴二提舉司成造。江南漕船歸造原衛者,照例派料,故軍無補貸。江南直隸、浙江、湖廣、江西船隻,除舊船外,民出銀七十兩,軍辦三十兩,每年征解司府收貯,遇造支給。天順間,料價倚辦於各省者,征解如期,照數給造,故軍所補尚未多也。永樂間起,至天順八年止,俱各處派納杉、松、楠、柏、釘、鐵等料。每船用新杉、篙木六十二根,株、樟、榆、槐二十餘段,油、麻、鐵、炭等料三千餘斤,給軍全造一隻。軍士所(陪)[賠]補者,不過修艌什物而已。成化元年以後,各處災傷,料價日縮,軍士始有(陪)[賠]補之患矣。成化元年起,至十五年止,有司派納物料數少,本廠先盡見在料物撙節支放。每船止得杉、株、樟、榆、槐木十三四根段,枋板二三塊,油、麻、鐵、炭等料二三千斤,止值銀三四十兩。每船約用銀一百二十兩,比(與)[於]天順以前,每船欠價銀六七十兩,其餘皆軍旗自(陪)[賠]完造。成化十五年,停止各處派料,議取抽分木價,以充造船之需。先時,各處解納杉、楠等木,遠自川、廣,經涉江湖,有在途漂流者,有尺寸不及者,監收官拘泥成法,必求合式。致令解戶經年往復,不獲實收,至有鬻妻、賣子、捐軀、盪業者。至是工部會奏,始於荊、杭二處設廠,以充造船之需,民困始蘇。成化十六年,取荊、杭木價銀各四千兩。先於成化十五年,工部會官議奏,本廠該坐派荊、杭前項銀數,至十六年,委官領取回司。每廠造船一隻,給銀二十七兩八錢,人匠銀四兩五錢,小料一分約值銀七八兩。該廠辦料銀六十三兩三錢四分,連舊船一隻,值銀十四五兩,共價銀一百二十兩,成造一隻。旗造船一隻,給銀二十七兩八錢。舊船值銀十五六兩,其餘俱旗軍(陪)[賠]補及該衛運糧官措置,大約不過一百二十兩。此時官給銀料甚少,軍士(陪)[賠]補日甚,以後木價漸增加矣。成化十七年,取荊州木價銀四千兩,杭州木價銀五千五百兩。先於成化十六年,該平江伯陳公銳會議內開,船料不敷,或照舊全派有司,或盡數變賣。三處抽分銀兩,解送提舉司支用。或照先年舊例,將兌軍民糧每石加耗一斗,准作造船料價。工部會議,准添杭州抽分銀一千五百兩,本年共得銀九千五百兩。成化十八年,議取荊州木價銀六千兩,杭州木價銀七千兩。先於成化十七年,又該平江伯陳公銳會議,船料不敷,本部議擬,每年又加添杭州抽分銀一千五百兩,荊州銀二千兩,共銀一萬三千兩。成化二十年,荊、杭銀數如故,取蕪湖木價銀一千五百兩。成化二十二年,蕪湖木價銀數如故,議增取杭州木價銀九千五百兩,荊州木價銀七千三百兩。先於成化二十一年,該戶部奏差監察御史謝文、工部郎中洪漢,會同漕運衙門,前詣清江提舉司查理船料,回京具奏。運船要行,全領三處抽分銀料,如三處抽分不敷,照依先年坐派有司出辦,或查取直隸府州縣贓罰紙價輳用,務要足原額船數。及要將鹽城、通、泰三所僉補軍余,一體出辦料銀五兩。工部議得,清江提舉司每年額造船四百七十四隻,每隻加添銀一十一兩六錢六分有零,連前官給各項銀,每船共計四十五兩。原支杭州抽分銀七千兩,今再增二千五百兩;荊州銀六千兩,今再增一千三百兩,蕪湖銀一千五百兩照舊外,通共每年該領銀一萬八千三百兩,連匠銀三千三十兩,通融支給造船。二十二年,領取三處木價並人匠銀,共二萬一千三百兩。按:各衛原額漕船共一萬一千七百七十五隻,自成化二十三年,議減一千二百五十四隻。今各省船隻仍照原額成造,銀料亦未減少。惟清江廠原數五千三百四十二隻,每歲該造五百三十三隻,今成造仍照原數。其議定銀數,止彀造四百七十四隻,每隻給銀五十兩,並歲得抽分人匠銀不等,尚不敷每年額造船料之數也。弘治二年,議增取杭州木價銀一萬八百七十兩,荊州木價銀八千三百兩,蕪湖銀數如故。弘治元年,該都察院左都御史馬題稱:船料不敷,軍士陪補,困苦日甚。每船增木價銀二十兩,共銀六十兩。舊船准銀三十兩外,少銀二十兩,行令空閒余丁出辦,其不敷之數,本船軍士出辦,與舊船物料相兼成造。工部議得,每船一隻增銀五兩,通前共銀五十兩。杭州加添銀一千三百七十兩,共一萬八百七十兩,荊州加添銀一千兩,共八千三百兩;蕪湖一千五百兩。弘治二年,共領銀二萬六百七十兩。弘治三年會議,每船一艘,官給木價銀五十兩,軍辦銀五十兩,舊船准銀二十兩,通計銀一百二十兩。本年漕運衙門會同本部議得,每年額取各處抽分銀二萬六百七十兩,人匠銀三千三十兩,通該二萬三千七百兩,並淮安府抽分折收柴席、竹木等銀不等。每年例造船四百七十四隻,每隻給木價銀四十四兩八錢外,淮安抽分竹木、油麻等小料一分,折銀五兩一錢。輳該官給錢五十兩,軍余出辦,減存銀五十兩,舊船算值二十兩,每隻共一百二十兩,議為定額。 弘治四年以後,銀有定數,船日加多,官軍每有借貸之患矣。按:自宣德以來,清江提舉司廠該原船五千三百二十八隻,每年該造五百三十二隻八分,每隻該價銀五十兩,共該給銀二萬六千六百四十兩。成化二十三年,該御史謝文、郎中洪漢奏,為處置糧儲極濟貧軍事。內查得,各該衛所原額淺船一萬二千一百一十四隻,查點見在船隻一萬八千六十隻,內有遭風失火等項事故船一千二百五十四隻。本部議得,先年歲漕六百萬石,近年議定,止是四百萬石,例該用四百料船一萬隻。今見駕糧船一萬八百六十隻,又有五百料遮洋船在內。今查原少船隻,相應盡數除豁,但恐風火不測,一時造辦不及,合將一萬隻之外多餘船八百六十隻存留備用,所少船一千二百五十四隻行移漕運衙門,斟酌相應衛所照數除豁,以為定例。仍將除豁過船隻造冊查考,轉行各提舉司並各軍衛有司,免其補造。切詳議單內,歲漕四百萬石加四七,該正耗米五百八十八萬石,每船軍丁一十名,每名三十石,每船裝正米三百石,該腳耗米一百四十一石,共正耗米四百四十一石,計該用船一萬二千餘只。今查江南、江北二提舉司實在船一萬一千七百五十隻,俱系應用船隻,原非多餘之數。緣本部止算正米四百萬石,不曾計算加耗四七之數,因此止議四百料正船一萬隻,余船八百六十隻通行除豁。清江廠原船數五千三百二十八隻,除豁免造五百九十隻,止存四千七百四十餘只。每年額造船四百七十四隻,止扣派銀二萬三千七百兩。彼時本部行移漕運衙門,不曾查算明白,亦不曾行文各衛除豁免造,其原額船數照舊未減。每年仍造船五百三十三隻,實領銀料止得四百七十四隻之數。十餘年來,加以遭風失火等項事故船隻,申呈漕運衙門送廠預造,大約自弘治三年起至弘治十四年止,多造過五百五十餘只。後將見年領到銀兩,補放以前造過船數,其該年船隻俱系官軍借貸料物成造,候下年銀兩到日,方得給領,加利還商。因此,官軍負累,船隻不堅。本部委官,累經備由呈請本部,要行增復料價,及要將累年內多造過船五百五十餘只,或借衛河提舉司料銀,或追蘇、揚、淮三府人匠拖欠銀,共二萬餘兩,補還前造船隻未領價銀之數,具呈本部案候勘報施行。弘治十四年會議,每船一艘增木價銀五兩,及移荊州木價,悉於蕪湖取用。共增銀二千三百七十兩,通前共銀二萬六千七十兩。弘治十三年,該漕運衙門會議,要照江南軍三民七事例,官再增銀二十兩,共七十兩,軍止辦銀三十兩。及要將荊州原銀八千三百兩,悉於蕪湖領取,免其經涉江湖往返遲誤等因,會同本部議擬,每船增銀五兩,及將荊州原議本價銀兩,悉於蕪湖抽分廠領用。弘治十六年會議,每船一艘增木價銀十兩,軍辦小料銀三十五兩。是年,漕運都御史李因軍余辦料不前,以致缺銀完造,困苦日蹙,漕政漸壞,會同本部尚書曾等奏准,每船令軍余出辦銀三十五兩,作軍三小料,加木價銀一十兩,通前共計銀六十五兩,作民七大料。又加舊船准銀二十兩,共銀一百二十兩,成造船一隻,以為永久之額。是年,議杭州增銀二千三百七十兩,共銀一萬三千二百四十兩,蕪湖增銀四千七百四十兩,共銀一萬四千五百四十兩,連蘇、淮、揚三府人匠銀三千三十兩,每歲額該銀三萬八百一十兩。嗣後,軍免陪補,船得堅完,至今行之。嘉靖三年,議將衛河提舉司原額蕪杭木價及人匠班銀,悉歸清江廠,以供造船之需。該本部尚書趙公璜議得,山東、北直隸、遮洋三總運船,既歸清江廠團造,其衛河提舉司原設人匠應辦工價,查照淮、揚等府辦料則例,每年征完,封解清江廠收發支用。其衛河每年額領蕪湖銀四千二百三十兩,杭州銀一千二百兩,就令清江廠徑自行取買料造船應用。 蕪杭歲辦 蕪湖抽分廠,每歲額辦木價銀一萬八千七百七十兩。清江廠該銀一萬四千五百四十兩,衛河廠該銀四千二百三十兩。 杭州抽分廠,每歲額辦木價銀一萬四千四百四十兩。清江廠該銀一萬三千二百四十兩,衛河廠該銀一千二百兩。本廠每歲差官二員,給領本司關文、提舉司印信領狀,馳驛分投,前往蕪、杭二處,領取前項木價銀兩,回司以供買木造船之用。 抽分稅辦 唐德宗時,以戶部侍郎趙贊稅天下竹木為常平本,後世抽分之設,實昉諸此。 國朝景泰間,淮安設抽分廠,凡竹木等物應干造船者,三十稅一,以為供造漕船之需。視蕪杭十稅其一者,減三之二,凡以寬商力也,其不得已之情見矣。稅無定額,每歲以貨之多寡為舒縮。天順間,議於淮安稅課司添設副使一員,專理抽分之務。先年,俱稅課司自行抽分,每季從府類解本部分司,轉發提舉司驗收,出給實收回照。至天順間,所抽木料不堪,兼之商人走水匿稅,稅司官不能制,奸弊日甚。本部分司官始五日一次赴廠,監臨抽分,仍發稅課司從府轉解。至是,稅課司設副使一員、吏二名,專一管理抽分竹木等料。凡商貨自南而北者,俱於南鎖廠灣泊,自北而南者,俱於清河口灣泊,赴廠報抽,方許放行。 抽分物料則例 本廠抽分之物,木則杉、楠、松、檀、雜木,竹則青竹、貓竹、筀竹、笪竹、水竹、箭竹、苦竹、滑皮竹、竹板,鐵則切鐵、鋼鐵、建鐵、新釘、黃釘、釘坯、鐵線、鐵砧、鐵條、篙錯、秤鉈,油則桐油、豆油,麻則黃麻、白麻、山麻、檾麻,炭則木炭、煤炭,外,黃藤、白藤、棕毛、石灰、蘆柴、蘆席、篾⺮亶,凡應干造船者計四十件,方行赴廠報抽。其餘不繫船料者不在其例。先年,本部官因杉、篙、柴、竹、石灰等物收貯年久,不堪造船,呈請本部,照依時估折收銀兩給放。近年又因木、鐵等物收貯在廠,官軍不願關領,而往來商人亦多願納折色,呈請本部,凡各色木、鐵諸物,本、折聽從商便。抽分官軍相兼支放,上下便之。 相考之,範文正曰:"國用既不可減,與其取於農,不若取於商,未甚害也。"其抽分之意乎?楊龜山曰:"先王所謂理財者,非盡籠天下之利而有之,其取之有道,其用之有節,而各當於義之謂也。"其理財之准乎?第財利之司易亂以圯,因時更化,別嫌明微,諸君子慮周而備飾。相也,不類得師資焉。乃設監收之官,書稽考之籍,行簡便之法,求以盡吾職業,明吾心跡焉爾矣。若曰商力之紓,國課之增,則非所敢知也。 人匠工辦 清江三府人匠,共三千二百六名,額派銀三千三十兩。 蘇州府二千五百六十五名: 長洲縣五百二十三名艌匠二百七十名,箬篷匠七十八名,竹匠八十六名,索匠四十三名,船木匠二十一名,鐵匠二十五名; 吳縣四百六名艌匠二百七十名,船木匠八十八名,箬篷匠一十二名,竹匠三名,鐵匠二十三名,索匠一十名; 吳江縣四百五十三名艌匠三百五十五名,船木匠一十三名,鐵匠六十五名,箬篷匠三名,竹匠一十七名; 常熟縣二百名艌匠一百四十四名,竹匠三十五名,索匠七名,船木匠一名,鐵匠一十三名; 崑山縣三百七十九名艌匠二百六十二名,船木匠一十五名,箬篷匠三十六名,竹匠一十五名,索匠二十六名,鐵匠二十五名; 太倉州二百六十九名艌匠一百八十三名,船木匠一十九名,竹匠一十九名,箬篷匠二十四名,鐵匠一十九名,索匠五名; 嘉定縣二百八十五名艌匠一百一十一名,船木匠三十四名,箬篷匠三十二名,竹匠六十八名,索匠一十二名,鐵匠二十八名; 崇明縣五十名鐵匠二十四名,船木匠七名,艌匠十九名。 淮安府五百六名: 山陽縣一百八十名艌匠五十五名名,蘆篷匠一十四名,船木匠三十一名,竹匠二十一名,鐵匠三十五名,油灰匠一名,索匠二十三名; 海州五十名船木匠七名,鐵匠四十三名; 邳州二十六名船木匠一十一名,鐵匠一十五名; 清河縣一十八名船木匠八名,鐵匠八名,艌匠二名; 桃源縣二十四名船木匠三名,鐵匠二十名,艌匠一名; 宿遷縣四十六名鐵匠三十八名,船木匠八名; 睢寧縣二十五名鐵匠一十一名,船木匠一十一名,竹匠三名; 沭陽縣三十名鐵匠二十三名,船木匠六名,蘆篷匠一名; 贛榆縣一十二名鐵匠七名,船木匠三名,竹匠二名; 安東縣二十五名船木匠十三名,艌匠五名,鐵匠六名,竹匠一名; 鹽城縣七十名船木匠二十七名,艌匠二十一,蘆篷匠五名,鐵匠一十七名。 揚州府一百三十五名: 江都縣九名俱鐵匠; 寶應縣三名俱鐵匠; 高郵州九名俱鐵匠; 泰州九名俱鐵匠; 如皋縣四名俱鐵匠; 海門縣一十四名俱鐵匠; 泰興縣二十六名俱鐵匠; 興化縣一十五名俱鐵匠; 通州四十六名俱鐵匠。 衛河各府人匠,共二千一百八十四名。每二年一班,每年該銀一千九百六十五兩六錢。 山東九百名: 濟南府三百名, 兗州府二百名, 青州府三百名, 東昌府一百名。 河南三百四十名: 開封府一百九十二名, 河南府七十六名, 彰德府二十四名, 懷慶府四十八名。 南直隸九百四十四名: 鳳陽府二百二十四名, 滁州二十名, 揚州府四百一十六名, 徐州一百四名, 廬州府一百八十名。 本司住坐各色人匠一百三十四戶,每歲一戶納銀一兩八錢,共該銀二百四十一兩二錢。 以上蕪、杭歲辦暨本廠稅辦、匠辦銀兩,即先年所謂"民七"大料,以供買木造船之需者也。 按:清江、衛河二提舉司人匠,舊例俱二年一班,每班三個月,無力者上工,有力者每班納銀一兩八錢,以為造船木價額料之需。近年以來,法久弊生,清匠官漫無稽查,匠役互相影射。上工者僅百之一二,而班銀拖欠動以萬計,弊斯極矣。相曾議欲照議單,以嚴征解,造匠冊以便清勾,查積逋以償借貸,備呈本部。近蒙題准,嚴行各屬,多方清查,如期征解,庶人匠之料價少增,而漕船之攢造有濟矣。詳見《法例》。 軍余工辦 原設清江廠,用工辦料旗軍余丁三千一十七名,共銀九千二百五十五兩。 南京衛分用工辦料軍余,共七百七十七名。用工一百二十名,辦料六百五十七名,每名辦銀四兩,每年該辦料銀二千六百二十八兩。今各軍俱掣回運糧,免其辦料,錄此見存羊(通詳)之意也。 錦衣衛用工一名,辦料九名; 旗手衛用工二名,辦料八名; 羽林左衛用工二名,辦料五名; 府軍衛用工一名,辦料五名; 府軍右衛用工一名,辦料四名; 府軍左衛用工一名,辦料六名; 府軍後衛辦料八名; 金吾前衛辦料七名; 金吾後衛用工一名,辦料三名; 虎賁左衛用工一名,辦料六名; 羽林右衛用工一名,辦料九名; 神策衛用工一名,辦料四名; 留守中衛用工一名,辦料五名; 應天衛用工二名,辦料一十三名; 廣洋衛用工五名,辦料五十一名; 瀋陽右衛用工四名,辦料一十二名; 留守左衛用工二名,辦料三名; 驍騎右衛用工九名,辦料一十三名; 鎮南衛用工三名,辦料一十八名; 龍虎衛用工五名,辦料四十二名; 龍虎左衛用工四名,辦料二十一名; 龍江左衛用工九名,辦料三十四名; 龍江右衛用工九名,辦料九十一名; 水軍左衛用工一十六名,辦料七十五名; 武德衛用工二名,辦料一十八名; 留守右衛用工一名,辦料九名; 虎賁右衛用工二名,辦料一十二名; 水軍右衛用工八名,辦料三十名; 豹韜衛用工二名,辦料一十一名; 豹韜左衛用工四名,辦料二十六名; 興武衛用工三名,辦料一十三名; 鷹揚衛用工二名,辦料一十四名; 江陰衛用工一十一名,辦料四十一名; 橫海衛用工四名,辦料三十一名。 按:南京各衛舊額,軍辦銀內每年例該料銀二千六百二十兩,草銀一百二十八兩。比因各軍掣取運糧,免其出辦,節經漕運衙門會議,戶部題准,將南京刑部、都察院贓罰銀內,每年動支二千七百四十八兩,以補軍辦料草銀之數。後因贓罰稱匱,又議動支南京戶部鹽引紙價銀一千七百四十八兩,兵部缺官柴薪銀一千兩,每年差官領取,解赴漕運衙門,發淮安府貯庫,以為改造本總廠船"軍三"小料之需。詳見"法例"。 直隸衛所用工辦料軍餘一千八百二十九名用工一百八十五名,辦料一千六百四十四名,各辦不等。每年共辦料銀四千六百五十九兩。 淮安衛用工一十一名,辦料二百四十一名; 大河衛用工一十八名,辦料三百五十九名; 廬州衛用工八名,辦料四十二名; 儀真衛用工七名,辦料一百六十四名; 歸德衛用工一十二名,辦料一百二十二名; 高郵衛用工一十名,辦料九名; 興化所用工五名,辦料九名; 滁州衛用工一十一名,辦料三十一名; 六安衛用工九名,辦料一百一十六名; 泗州衛用工三十一名,辦料七十六名; 徐州左衛用工一十二名,辦料二十三名; 揚州衛用工九名,辦料二百三十五名; 壽州衛用工一十三名,辦料七十六名; 徐州衛用工一十三名,辦料八名; 邳州衛用工一十六名,辦料六十一名。 中都衛所用工辦料軍餘六百五十五名用工一百二十一名,辦料五百三十四名,各辦不等。每年共辦料銀一千九百六十八兩。 鳳陽中衛用工一十一名,辦料四十四名; 洪塘所用工一十名,辦料二十四名; 鳳陽右衛用工九名,辦料五十三名; 留守左衛用工一十四名,辦料四十六名; 留守中衛用工一十二名,辦料五十三名; 懷遠衛用工九名,辦料四十九名; 鳳陽衛用工八名,辦料五十五名; 長淮衛用工一十八名,辦料八十六名; 武平衛用工九名,辦料三十七名; 宿州衛用工八名,辦料五十七名; 潁川衛用工一十名,辦料二十五名; 潁上所用工三名,辦料五名。 衛河廠用工辦料軍餘二百一十九名,共該料銀三百一十三兩五錢。 山東衛所用工辦料軍餘一百九十二名用工三十名,辦料一百六十二名,各辦不等。每年共辦料銀三百一十三兩五錢。 濟寧衛用工九名,辦料一十三名; 臨清衛用工十名,辦料六十一名; 平山衛用工四名,辦料四十五名; 東昌衛用工三名,辦料二十名; 任城衛用工二名,辦料五名; 東平所用工一名,辦料一十三名; 濮州所用工一名,辦料五名。 遮洋衛分用工軍餘二十七名: 淮安衛用工二名, 大河衛用工四名, 泗州衛用工四名, 高郵衛用工二名, 長淮衛用工三名, 揚州衛用工四名, 德州衛用工二名, 德州左衛用工二名, 天津衛、天津右衛用工一名, 天津左衛用工一名, 通州左右衛用工一名, 定邊衛、神武中衛用工一名。 按:遮洋總各衛原未設有辦料軍余,惟以運軍減存料銀,充造船之需而已。 減存料辦 減存料銀,乃旗造漕船額料也。先年議准,凡遇災免之年,糧改折色,各衛所運船空閒者,令歇役。運軍每名辦減免料銀二兩四錢,近例俱將各軍月糧抵扣,類解漕運衙門,轉發淮安府寄庫,以為改造旗船"軍三"小料之需。其中都、南北直隸、山東各衛所減存料銀,原無定數,惟以歇役運軍多寡為盈縮。其京衛運軍歇役者少,議於江、浙綱運過江腳米銀內,每年扣除銀共四千六百六兩有零,以補減存料銀之數。 以上軍辦減存銀兩,即所謂"軍三"小料,以供造船釘、灰、油、麻諸費之需者也。 相按:漕船料價,成化以前其病在民,時派料各省,民苦征解故也。成化以後,其病在軍,免民解料,拘於蕪、杭抽分銀數,軍士每有(陪)[賠]補之患。嘉靖以後,其病在廠。船歸廠造,軍免(陪)[賠]補,但船日增,而料日縮,致將別項銀兩借造。夫治艘以漕粟,國之重計;興利以除害,漕之永圖也。今廠之病蹙矣,不思有以起之可乎哉!夫原議蕪、杭料價,有定數也。今船日增矣,而料獨不可增乎?況人匠軍辦等銀,皆額料之舊也。今委任不得其人,征解不及其數,如之何?其有濟也,必也,究利弊之源,申綜核之令,嚴征解之法,俾額料不減於舊,而後可以紓杞人之深憂矣。否則,積逋相因,而燃眉莫捄,所謂七年之病,而求三年之艾也,嗟何及也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