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船志 · 卷之三
船紀
粵自刳木取渙涉川,用益舟之利,用尚矣。矧漕事倚辦於舟,尤重也。無紀可乎?是故有數以分其綱,有式以一其度,有號以杜其欺,有限以懲其怠。旗廠有等,出納有稽,昭可久也。日玩而月愒,能無弊耶!畫一以守其常,而變通以捄其敝,或庶乎其可也。志《船紀》。
春秋秦輸粟於晉,自雍及絳,相繼命之曰泛舟之役。漕運之舟始此。秦欲攻匈奴,使瑯琊負海之郡,轉輸北河。海運之舟始此。漢耿壽昌糴關內之粟,築倉理船,費直百萬萬餘。當時船數之多可知。時蕭望之識其不便,帝不從,卒用壽昌之計,漕事果便。唐劉晏即鹽利雇傭,分吏督之,隨江、汴、河、渭所宜,造歇艎支江船二千艘,每艘受千斛。唐漕法,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江南之運積揚州,汴河之運積河陰,河船之運積渭口,渭船之運入太倉。歲轉粟百一十萬石,無升斗溺者。宋皇祐中,漕綱法壞,用發運使許元議,諸路增置漕船,勞費甚鉅,久之浸弊。宋漕運之法,分為四路:江南、淮南、浙東、西荊、湖南北六路之粟,自淮入汴;陝西之粟自三門、白波轉黃河入汴;陳蔡之粟,自閔河、蔡河入汴;京東之粟,自十五丈河歷陳、濟及鄆,皆至京師。初,於各州置倉行轉般法,歲漕粟七百萬石,一變直達。久涉歲月,奸弊互生,而委積發運,名浮於實,漕政日壞。至是用元議,增舟輸米,充歲計如故事。既而諸路綱亦不集,汴綱既不得至江,江船亦不至京師,船愈壞而漕愈減耗矣。
國朝洪武、永樂間,河、海運船未有定式,亦無定數。景泰中,河船數比今多三之一。國初用南京、南直隸、浙江、福建等處各衛所官軍海運,後改漕運,所謂"河船",即今之"淺船"也。所謂"海船",即今之"遮洋船"也。當時,船數、船式未經定議,每年會議糧運合用船隻,臨時派造,以為增減。
天順以後,始定天下船數,為一萬一千七百七十五艘。合用官軍十二萬一千五百餘員,名"領駕"。
船數
南京衛分淺船原共一千七百四十隻,今增至二千一百三十隻,每年該造船二百一十三隻。
錦衣衛三十四隻;
府軍衛十三隻;
府軍右衛十二隻;
金吾後衛十五隻;
虎賁左衛二十六隻;
羽林右衛三十六隻;
神策衛十四隻;
留守中衛十八隻;
廣洋衛原一百一十四隻,今增至一百五十八隻;
留守左衛二十二隻;
驍騎右衛三十五隻;
鎮南衛四十九隻;
龍虎衛五十二隻;
龍江右衛原一百三十六隻,今增至二百二十三隻;
江陰衛原八十一隻,今增至一百一十九隻;
豹韜左衛一百九十二隻;
鷹揚衛一十九隻。
右系一總。
旗手衛二十四隻;
羽木左衛九隻;
府軍後衛十六隻;
金吾前衛十五隻;
府軍左衛十九隻;
虎賁右衛五十五隻;
瀋陽右衛八隻;
龍虎左衛一百四十二隻;
留守右衛四十三隻;
武德衛三十五隻;
豹韜衛三十九隻;
興武衛四十隻;
應天衛原二十三隻,今增至四十四隻;
水軍左衛原一百五十四隻,今增至二百四十隻;
水軍右衛原七十六隻,今增至一百二十二隻;
龍江左衛原九十一隻,今增至一百二十九隻;
橫海衛原八十三隻,今增至一百一十三隻。
右系一總。
江北直隸各衛所淺船,原共二千六百九十六隻,增減不同,今共船二千五百四十二隻,每年該造船二百五十四隻二分。
大河衛三百三十六隻;
歸德衛七十七隻;
壽州衛一百五十三隻;
徐州衛二百五十三隻;
徐州左衛原一百七十八隻,今減至一百一隻;
淮安衛原二百二十三隻,今增至二百五十隻;
泗州衛原三百八十五隻,今減至二百五十七隻;
邳州衛原一百三十五隻,今增至一百五十九隻。
右系一總。
廬州衛一百七十三隻;
儀真衛一百一十隻;
高郵衛一百四十七隻;
興化所四十二隻;
滁州衛七十九隻;
六安衛一百隻;
揚州衛一百五十四隻;
通州所五十六隻;
泰州所四十八隻;
鹽城所四十七隻。
右系一總。
中都留守司淺船,共八百八十七隻,每年該造船八十八隻七分。
鳳陽中衛一百七隻;
鳳陽衛一百一隻;
留守左衛一百一十二隻;
留守中衛九十一隻;
鳳陽右衛一百三隻;
懷遠衛九十二隻;
潁川衛二十隻;
長淮衛一百五十四隻;
武平衛四十七隻;
宿州衛三十五隻;
洪塘所二十隻;
潁上所五隻。
右系一總。
以上淺船,俱造於清江提舉司。
山東都司淺船,共七百七十六隻五分,每年該造船七十七隻六分。
臨清衛二百五十九隻五分;
東昌衛七十五隻八分;
濟寧衛二百二十四隻六分;
平山衛一百三隻六分;
任城衛六十隻;
濮州所二十五隻五分;
東平所二十七隻五分。
右系一總。
遮洋總海船,原共五百一十二隻一分,今增至五百四十八隻一分,每年該造船五十四隻八分。
德州衛四十九隻八分;
德州左衛五十隻一分;
天津衛十四隻五分;
天津左衛十二隻一分;
天津右衛九隻八分;
神武中衛八隻;
通州左衛十三隻三分;
通州右衛十隻;
定邊衛八隻五分;
淮安衛四十八隻;
大河衛八十二隻五分;
高郵衛三十七隻五分;
長淮衛五十四隻;
泗州衛六十隻;
揚州衛原五十四隻,今增至九十隻。
右系一總。
以上淺船、海船,原造於衛河提舉司,今併入清江廠團造。
先該本部郎中趙君載題,為陳膚見以裨漕政事。嘉靖三年,該漕運衙門會議戶部題准,將水軍左、水軍右、龍江左、龍江右、廣洋、江陰、應天、橫海八衛運軍,共二千九百八十八名,原系遮洋總運糧之數,改領德州、德州左、天津、天津左、天津右、通州左、通州右、定邊、神武中、泗州、徐州右等十一衛原領駕淺船二百九十九隻,分為江南上、下總,兌運江、浙等司府糧米,由里河運至京通倉交納;將德州、德州左、天津、天津左、天津右、通州左、通州右、定邊、神武九衛運軍一千七百六十四名,徐州左、泗州二衛運軍一千二百二十四名,原系江北總運糧之數,改領遮洋總水軍左、水軍右、龍江左、龍江右、廣洋、江陰、應天、橫海八衛原領駕遮洋船二百四十九隻,兌運小灘、德州等處糧米,運至天津、薊州二倉交納。是後官軍免往來之勞,糧儲無稽誤之患,漕政至今稱便。詳見"法例"。
附錄
浙江都司淺船,共二千四十六隻。
杭州前衛,二百五隻;
杭州右衛,二百二十四隻;
台州衛,二百八十隻;
寧波衛,二百八十七隻;
溫州衛,二百八十七隻;
紹興衛,二百七十隻;
金華所,二十隻;
湖州所,五十七隻;
海寧所,三十二隻;
海寧衛,四十七隻;
處州衛,一百九十隻;
嚴州所,九十一隻;
衢州所,四十九隻。
右系一總。
江西都司淺船,共八百九十九隻。
南昌前衛,一百一十二隻;
南昌左衛,(原稿缺);
南昌衛,(原稿缺);
贛州衛,六十隻;
廣信所,五十隻;
建昌所,五十隻;
鉛山所,五十八隻;
永新所,五十隻;
安福所,五十八隻;
饒州所,六十五隻;
撫州所,六十四隻;
吉安所,九十五隻;
袁州衛,二百四隻。
右系一總。
湖廣都司淺船,共七百五十九隻。
武昌衛,一百一十六隻;
武昌左衛,一百八隻;
黃州衛,八十五隻;
長沙衛,(原稿缺);
沔陽衛,九十七隻;
蘄州衛,一百二十七隻;
荊州衛,七十五隻;
荊州左衛,六十六隻;
荊州右衛,七十四隻;
岳州衛,六十二隻;
安陸衛,(改);
德安所,三十八隻;
襄陽衛,六十七隻。
右系一總。
江南直隸淺船,共一千二百五十八隻。
蘇州衛,一百七十五隻;
太倉衛,一百三十五隻;
嘉興所,四十隻;
鎮海衛,一百五十六隻;
鎮江衛,二百一十九隻;
新安衛,一百一十五隻;
安慶衛,一百六十五隻;
建陽衛,一百二十八隻;
九江衛,一百九十隻;
宣州衛,五十隻;
松江所,五十隻。
右系一總。
以上造於各原衛所。
歷年造過船數:
弘治三年,造清江船五百一十六隻;
弘治四年,造清江船三百九十隻;
弘治五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隻;
弘治六年,造清江船五百三十六隻;
弘治七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隻;
弘治八年,造清江船六百七十八隻;
弘治九年,造清江船四百九十八隻;
弘治十年,造清江船四百五十一隻;
弘治十一年,造清江船六百二十七隻;
弘治十二年,造清江船五百九十九隻;
弘治十三年,造清江船四百九十四隻;
弘治十四年,造清江船五百八十一隻;
弘治十五年,造清江船五百三十五隻;
弘治十六年,造清江船五百三十四隻;
弘治十七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八隻;
弘治十八年,造清江船五百七十七隻。
正德元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七隻;
正德二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一隻;
正德三年,造清江船五百三十六隻;
正德四年,造清江船五百五十六隻;
正德五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三隻;
正德六年,造清江船五百七十九隻;
正德七年,造清江船五百二十一隻;
正德八年,造清江船五百隻;
正德九年,造清江船六百五十二隻;
正德十年,造清江船五百一十四隻;
正德十一年,造清江船五百九十四隻;
正德十二年,造清江船五百六十隻;
正德十三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三隻;
正德十四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五隻;
正德十五年,造清江船四百七十四隻;
正德十六年,造清江船六百二十四隻。
嘉靖元年,造清江船四百六十二隻;
嘉靖二年,造清江船五百一十隻;
嘉靖三年,造清江船四百三十六隻;
嘉靖四年,造清江船四百三十八隻;
嘉靖五年,造清江船四百八隻;
嘉靖六年,造清江船四百五十隻,衛河船一百五隻;
嘉靖七年,造清江船四百一十二隻,衛河船四十三隻;
嘉靖八年,造清江船三百三十隻,衛河船二十四隻;
嘉靖九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隻,衛河船一百二十四隻;
嘉靖十年,造清江船四百六十四隻,衛河船一百九十四隻;
嘉靖十一年,造清江船四百七十二隻,衛河船一百五十二隻;
嘉靖十二年,造清江船五百六十一隻,衛河船一百四十二隻;
嘉靖十三年,造清江船五百隻,衛河船六十九隻;
嘉靖十四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六隻,衛河船一百七十四隻;
嘉靖十五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七隻,衛河船一百四十四隻;
嘉靖十六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六隻,衛河船八十五隻;
嘉靖十七年,造清江船四百九十四隻,衛河船一百四十七隻;
嘉靖十八年,造清江船五百五十三隻,衛河船五十九隻;
嘉靖十九年,造清江船五百五十九隻,衛河船一百二十三隻;
嘉靖二十年,造清江船五百九十二隻,衛河船一百五十四隻;
嘉靖二十一年,造清江船五百二十隻,衛河船五十九隻;
嘉靖二十二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四隻,衛河船一百七十七隻;
嘉靖二十三年,造清江船五百三十七隻,衛河船五十隻。
船式
淺船每隻:底長五丈二尺;頭長九尺五寸;稍長九尺五寸;底闊九尺五寸;底頭闊六尺;底稍闊五尺;頭伏獅闊八尺;稍伏獅闊七尺。
梁頭十四座;底棧每一尺四釘;龍口梁闊一丈、深四尺;兩廠敢共闊七尺六寸;使風梁闊一丈四尺、深三尺八寸;後斷水梁闊九尺、深四尺五寸。
每船合用料物:底板厚二寸;棧板厚一寸七分。共用大中小楠木九根。
以上共該"民七"木價銀六十兩。
雜木一根,銀二兩六錢五分。
草鞋底一(付)[副],銀八錢。
腳夫,工銀一錢五分。
拆船匠,工銀三錢。
大木匠,工銀五兩。
細木匠,工銀三錢。
雇牛拽木,工銀一錢二分。
鋸匠,工銀一兩七錢。
皮條四根,銀八分。
艌匠,工銀七錢。
牙人,用銀五錢。
宣打黃釘,工銀五錢。
攀頭稍鐵葉,銀三錢。
桐油三十斤,銀六錢。
畫匠,工銀一錢。
菜蔬等項,銀七錢七分。
油灰五百五十斤,銀三兩。
黃麻一百七十斤,銀二兩四分。
釘(局)[鋦]六百二十斤,銀十兩二錢三分。
飯米八石六斗,銀五兩一錢六分。
以上共該"軍三"料銀三十五兩。
有底船者,准銀二十兩。
什物附
大桅一根,頭桅一根,
大篷一扇,頭篷一扇,
糹律索三付,度糹律三條,
鐵(貓)[錨]纜一條,(貓)[錨]頂繩一條,
系水一條,絍⺮亶一條,
箍頭繩一條,八皮四條,
牽⺮亶三條,抱桅索二付,
櫓四枝,腳索二付,
招頭木一根,篙子十條,
梚子一把,水橛二根,
榔頭一個,跳板一塊,
櫓跳四塊,櫓繩四條,
戽斗一個,鐵(貓)[錨]一個,
吊桶一個,挨⺮亶木二根,
竹水斗一個,舵一扇,
舵牙一根,舵關門棒一根,
鍋二口,水桶一個,
前後襯倉、蓋篷、水基、竹瓦、蘆席。
以上系綱運三修等銀給買。
按:淺船以海船得名,闊欲承載之多,淺欲盤剝之易。原定漕式過越洪閘,涉歷江河,最為輕便。邇來各船身長廠敢闊,多添梁頭,運軍利於私載,運官敢於公占,誠當嚴禁以杜其漸也。
遮洋海船每隻:底長六丈;頭長一丈一尺;稍長一丈一尺;底闊一丈一尺;底頭闊七尺八寸;底稍闊六尺;梁頭十六座;頭伏獅闊一丈;稍伏獅闊七尺五寸;使風梁闊一丈五尺、深四尺八寸;龍口梁闊一丈二尺、深四尺八寸;後斷水梁闊九尺五寸、深六尺;兩廠敢每邊闊四尺五寸;底棧每一尺四釘。
每船合用料物:底板厚二寸;棧板厚一寸七分。共用大中小楠木十根。
以上共該"民七"木價銀六十五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
雜木一根,銀四兩五錢四分。
拆船匠,工銀五錢。
腳夫,工銀一錢五分。
鋸匠,工銀二兩一錢。
雇牛拽木,工銀一錢五分。
大木匠,工銀五兩五錢。
細木匠,工銀三錢。
牙人,用銀五錢。
宣打黃釘,工銀五錢。
艌匠,工銀一兩二錢。
桐油七十斤,銀一兩四錢。
皮條五根,銀一錢。
攀頭稍鐵葉,銀三錢五分。
畫匠,工銀一錢。
榆木草鞋一(付)[副],銀八錢。
油灰七百一十五斤,銀三兩九錢。
黃麻二百五十斤,銀三兩。
釘(局)[鋦]七百五十斤,銀十二兩三錢七分五厘。
飯米十二石,銀六兩六錢。
菜蔬等項,銀三兩九錢二分五厘。
以上共該"軍三"料銀四十八兩。
有底船者,准銀二十四兩。
什物附
大桅一根,頭桅一根,
大篷一扇,頭篷一扇,
糹律索三付,度糹律三條,
鐵(貓)[錨]纜二條,(貓)[錨]頂繩二條,
快纜一條,絍⺮亶一條,
箍頭繩一條,八皮四條,
牽⺮亶三條,抱桅索二付,
櫓四枝,腳索二付,
招頭木一根,篙子十二根,
篙錯十二個,挽子一把,
水橛二個,榔頭一個,
跳板二塊,櫓跳四塊,
櫓繩四條,戽斗一個,
鐵(貓)[錨]二個,吊桶一個,
水竹斗一個,挨⺮亶木二根,
舵一扇,吊舵繩一條,
舵牙一根,舵關門棒一根,
鍋二口,水桶一個。
前後襯倉、蓋篷、水基、竹瓦、蘆席。
以上系綱運三修等銀給買。
附錄
一千料海船,一隻合用料物:
杉木三百二根,栗木二根,雜木一百四十九根,株木二十根,櫓坯三十八枝,榆木舵杆二根,釘線三萬五千七百四十二個,雜作一百六十一條、個,桐油三千一十二斤八兩,石灰九千三十七斤八兩,船麻一千二百五十三斤三兩三錢。
什物附
絡麻一千二百九十四斤,黃藤八百八十五斤,棕毛二千一百八十三斤一十二兩,白麻二十斤。
四百料鑽風海船,一隻合用料物:
杉木二百二十八根,桅心木二根,鐵力木舵杆二根,雜木六十七根,櫓坯二十枝,松木五根,雜作九十四條、個,釘線一萬八千五百八十個,桐魚油一千一斤一十五兩,石灰三千五斤一十三兩,艌麻七百二十九斤八兩八錢。
什物附
絡麻五百七十四斤一十四兩四錢,黃藤三百八十三斤八兩,棕毛七百三斤,白麻一十斤。
凡在京並沿海去處,每歲海運遼東糧儲船隻,每年一次修理。其各衛征戰風快船隻等項,若有缺少損壞及當修理者,務要會計木、釘、灰、油、麻、藤及所用(貢)[工]具,依數撥用。如有不敷,亦當預為規畫,或令軍民採辦,或就客商收買,或外處撥支,審度便利,定擬奏聞,行下龍江提舉司計料明白,行移各庫放支物料。其工程物件照依料例文冊,然後興工。如或新造,海運船隻,須要度量產木水便地方,差人打造。其風快小船,就京打造者,亦須依例計造木料等項,就於各場庫支撥。若內外有船隻,務要周知其數。設或需索運用,酌量勞逸多寡撥與。其各湖河泊所帶辦魚油鰾,每歲催督進納備用。此條出《諸司職掌》。
船號
軍字號旗軍自造。
民字號民造。
運字號提舉司造。
按:永樂、宣德間,造於湖廣者,為"湖字幾號";造於江西者,為"江字幾號";造於浙江、徽州等府者,仿此。天順間,始照各總類編。原系民造者,為"民字幾號",旗軍自造者,為"軍字幾號"。又有"運字號"者,則造於提舉司者也。今船隻"軍"、"民"、"運"字號雖存,而皆造於提舉司矣。
船等
旗造:凡遇造船之年,各衛管運官先審旗軍殷實者,赴廠給領木料,自行造船,名為"旗造"。
廠造:凡遇造船之年,各衛管運官先審旗軍系極貧者送廠,行令本衛所千、百戶,在廠委官給領木料,並該衛所軍辦銀兩,成造完日,給各軍領駕,名為"廠造"。
先年,旗軍不分貧富,一概給料成造。天順間,因銀、料不敷,虧累貧軍,始分二等。今旗、廠之名雖存,而皆歸廠造矣。
船限
里河淺船、遮洋海船,俱十年一造。清江、衛河二提舉司成造淺船、遮洋船,每年俱於瓜、儀二處灣泊,各雇江船於各州縣水次兌運,回至瓜、儀,上載不輕過壩,故十年一造。近年船隻方及九年,即算十年,送廠改造。如嘉靖元年造船,至嘉靖十年,首尾算作十年,其實止得九年。今後嘉靖元年正月造過船隻,須至嘉靖十一年正月,方作十年,准其改造可也。
正統以前,所造船隻,或用杉木,或用雜木,小壞則修理,大壞則改造。景泰以後,始有松木者五年一造,杉木者十年一造,或有株、楠、雜木者,七年一造,自成化十六年以後停止。各處解木清江廠,俱用楠木,十年一造。
江南船俱五年一造。江南直隸並浙江、江西、湖廣衛所,為外江船,因其往回經壩二次,故五年一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