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想與反駁 · 十三、身—心問題的一個說明(1)
我十分感謝威爾弗里德·塞拉斯教授,由於他的評論,(2)我的論文《語言和身—心問題》(3)引起了哲學家的注意,更感激他好意把我這篇論文描述為「挑戰性的」和「如果說是變化多端的,那也是有力的」。沒有人比我更知道它的變化多端了。我認為,我對它的敏感甚於安徒生的公主之對豌豆。儘管我傾向於認為這六頁文章是我的小小勝利之一,但我不能躺在它們上面,即使我曾經想這樣做。但是,使我心神不寧、夜不成寐的這些又小又硬的豌豆似乎隱藏得很好,在一個遠離塞拉斯教授的兩大堆鋪墊的地方,而我認為這兩大堆鋪墊是不難搬除的。
Ⅰ
關於第一堆鋪墊,塞拉斯教授在比較正確地引用了我的話以後,像他所說的那樣,繼續「集中注意於以上引的陳述[波普爾的陳述]:『……如果這兩種語言是不可轉譯的,那麼它們處理的是不同的事實集合』。」塞拉斯教授接著說:「一個事實」可以或者是「描述的事實」,或者是像「『我們應該履行我們的承諾』這樣的『事實』」,也許我可把後者稱為「准事實」。他說,我的論證只有在包含「這兩種語言都具有描述作用」即陳述「描述事實」的作用這個前提時,才是正確的。
這些話我句句都同意,但我一點也看不出它中肯在什麼地方:在集中注意一個陳述時,塞拉斯教授完全可以理解地脫離了它的上下文。
因為首先,在塞拉斯教授看來使我的論證正確的那個前提,已在我自己的論證中很清楚地表明了,因而根據塞拉斯教授的觀點,這個論證本身是正確的。此外,我的論證具有「兩種語言理論」的歸謬法的形式,塞拉斯教授所正確要求的前提不是我的,而是該理論的一部分。實際上,我的論證中把它稱作「兩種語言的解釋」的一部分。這種解釋「認為……物理學的陳述和心理學的陳述是……談論同一些事實的兩種方式」(這清楚地表明,按塞拉斯教授的術語,這些「事實」是「描述的事實」)。我本人的貢獻僅僅在於指出了,一旦承認這兩種語言(物理的和心理學的)可相互轉譯,就不再能說它們談論同一些事實,而必須承認它們談論不同的事實——這裡說的「事實」是指,當這些兩種語言理論家說物理學和心理學談論同一些事實時所意指的東西。
因此,根本未產生「准事實」的問題。
更仔細地閱讀塞拉斯教授本人在他論文一開始所引用的我論文中的那段話,這一切都可得到驗證。這就是他曾集中注意於其中的一部分,而忽視了上下文的那一段話。(在他所集中注意的這段話里,有一個不很重要的誤引——「類」變成了「集合」。)
因此,就我所知,塞拉斯教授的第一堆鋪墊沒有硬核,也沒有不同觀點作為基礎,雖然對於他的評論是否恰當,似乎我和他意見分歧。
Ⅱ
現在來搬除第二堆鋪墊。塞拉斯教授寫道:「在他論文的後半部分,波普爾教授對『相關性即關聯性不能用行為來定義』這個命題作了不一貫但有力的辯解。」(塞拉斯教授本人相信這個據說是我提出的命題是真實的。)我不得不承認,當我讀到這裡時,不禁大吃一驚。我沒有想到我曾試圖為任何這類東西辯解過。我最早的信念之一恰巧是:這裡歸之於我的一個這類命題——即這樣那樣的東西不可能用某人的語言定義——幾乎總是言不及義的。(當然,如果反對者的命題是一個有關可定義性的命題的話,它就不是言不及義的了。在某些情況下可定義性也許是令人感興趣的,但說一個詞項是不可定義的,決不意味著它不能合理地使用;因為它可以合理地用作為一個未定義詞項。)我本沒有必要通讀我的論文以肯定我從未堅持類似塞拉斯教授歸於我的那個「命題」。但是,為了達到雙倍的確鑿無疑,我還是通讀了我的論文,但絲毫沒有發現這種關係可定義性命題的跡象。而為了達到三倍的確鑿無疑,我在此公開宣布放棄我可能已提出過的任何基於塞拉斯教授歸於我的命題的理論:並非因為這命題是虛假的(我同意塞拉斯教授的觀點:這個命題是真實的,我甚至同意:我的論證可用來支持它的真理性——這也許可以解釋這種誤解),而是因為我厭惡藉助關於不可定義性的論證進行哲學推理的想法。
塞拉斯教授接著說:「他[波普爾]無疑是正確的[在持有我剛才批評的命題上],但是,在這時他[波普爾]悄悄地加上了『「E是關於X的」是一個描述性的斷定』這個前提。」
我很難去核實我是否在這時悄悄地加上了這個前提,因為塞拉斯教授並沒有指出「這時」是什麼時候,或者說,他僅僅是在提到所謂的我的命題時指出的,而我在我的論文中根本找不到這樣的命題。(這裡我要提請讀者注意,塞拉斯教授論文第二部分中引號里的那七段話,並非像有人可能認為的那樣,引自我的論文。另外兩段即「名字關係」和「因果—物理主義的」是在我論文中出現過的,但前者我用了連字號,後者沒有用。)
然而,如果我在某個地方「悄悄地」無意地加上了塞拉斯教授說是我加的前提(我怎麼也找不到這種痕跡)的話,那麼,我再次希望公開宣布放棄這種前提。因為我完全同意塞拉斯教授的命題,即如果一個陳述A說另一個陳述E是關於某個事物的,那麼,用塞拉斯教授的話說,A通常並不起「像『月亮是圓的』那種陳述的作用」。A不必是,通常也不是在和那個關於月亮的陳述相同意義上的「描述的」陳述(儘管可能是這樣:「你最近的演講是關於什麼的?」——「它是有關機率的演講。」這是描述用法的一例)。
我也完全同意塞拉斯教授的結論性評論:「從下述事實(而且它是一個事實):波普爾教授所稱的『名字關係』(第五段及其後)是不可用『因果—物理主義的』術語定義的,我們不能得出二元論是真實的這一結論。」事情確乎如此。正因為這樣,我所以從來不談論可定義性。實際上,要是我沒有比這不著邊際的事實(因為我同意這是事實,雖然是不著邊際的)更有力的論據來支持二元論信念的話,那麼,我本會欣然地——不,迫不及待地——放棄二元論。我的論據碰巧截然不同。它們有關(4)演繹的物理學理論的可能範圍,而非關於可定義性;我的命題是:「關於語言的描述功能和論證功能的因果的物理學理論是不可能的。」
我希望十分清楚地表明,我一點兒也不反對塞拉斯教授的命題:像「E是關於X的」這樣一個陳述(通常或者常常)是「一種手段,我們可藉助於它,通過運用一個等值表式,向聽者傳達怎樣使用一個前面已提到過的表式」。我也不否認塞拉斯教授的這個命題和我自己的命題相關。在這裡我想說的無非是,我的命題不是建立在塞拉斯歸之於我的可定義性的論據之上。如果建立在它上面,那麼我宣布撤銷。
Ⅲ
塞拉斯教授論文中有對賴爾教授的觀點的評論,在我看來它是錯誤的。塞拉斯教授寫道:「我也同意……心靈談話和行為談話的『相互可轉譯性的觀念』『早該放棄了』,儘管賴爾為了相反目的勇敢地作了努力。」
對此我想說,我並不知道賴爾教授持有我所稱的「兩種語言理論」這一事實。他事實上相信,這個問題產生於一種自然語言內的範疇錯誤。這樣的他怎麼會持有這種理論呢?我以前在那裡所指的並不是他。
同時,當我在我論文的另一段里企圖簡短地表明,「範疇錯誤」的理論也是站不住腳的時候,我指的是賴爾教授,這完全是事實。
如果在這裡我可以給我的論據再增添一個的話,那我會這樣說。假設根據我們語言的慣用法,命名物理狀態的表式用一種不同於命名精神狀態的表式表達的話,則我傾向於在這一事實中看到一個跡象或一種暗示(肯定只不過是跡象或暗示),它表明這兩個表式範疇命名本體論上不同的實體——換句話說,它們是不同類的實體。因此,我傾向於(只不過傾向於)贊同和賴爾教授相反的結論,儘管大家都認為有效地推導出這個結論大概還缺乏充足的前提。
然而,我並不準備認可這個假定的真實性,這個假定跟我(和斯馬特教授(5))對根據範疇錯誤觀念的論證提出的反對意見大相徑庭。我感到賴爾教授的許多分析是極有啟發性的,但我只能說,普通英語對精神狀態和軀體狀態往往同等對待;不僅在談論「精神病」、「精神病醫院」或一個「軀體和精神兩者都很平衡」的人等等場合(這些場合可能因導源於哲學二元論而不被考慮),而且特別在我們說:「想到睡覺往往有助於我入眠」或「讀史密斯先生的小說常常有助於我入眠」(這並不意味著「用我的眼睛凝視史密斯先生的一本小說常常有助於我入眠」,但卻和「服用溴化物常常有助於我入眠」完全相似)時,都是如此。與此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這類例子當然並不能確定,描述精神狀態和軀體狀態的普通英語語詞總是屬於相同「範疇」(賴爾教授已成功地表明了它們不是這樣)。但我認為,我的例子確定了,這些語詞常常以驚人地相似的方式使用。語言情景的不確定性可以用賴爾教授的一個例子加以說明。(6)他正確地指出,一個小孩剛剛觀看了由步兵營、炮兵連、騎兵中隊構成的一個師的遊行,然後他問道:「這個師什麼時候過來呢?」他便犯了一個錯誤(在他沒有完全弄懂這些語詞的意思這個意義上說)。——賴爾教授說,「只要告訴他,在觀看步兵營、炮兵連和騎兵中隊通過時,他就是在觀看這個師通過,這就給他指明了他的錯誤。這通過的不是步兵營……和一個師的遊行;它是一個師的步兵營……的遊行。」這是絕對正確的。但是,還有沒有道地英語用法的語境,其中營和師被同等對待呢?難道不能存在例如一個師和三個步兵營和兩個炮兵連組成的遊行嗎?我可以想像到,這也許違反軍事習慣(雖然我認為,在一次戰鬥中,一個師攻擊一個營,是完全合乎軍事習慣的),但是,它違反普通英語用法嗎?如果不違反,那麼,這小孩無疑已犯下的那個錯誤可能是範疇錯誤嗎?如果不違反,那麼,假若我們錯誤地斷定這個小孩的錯誤是範疇錯誤,則我們不是也犯了一個範疇錯誤(假定有這種事情的話)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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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次發表在《分析》(Analysis),1955年,第15期,作為對威爾弗里德·塞拉斯教授的答覆。
(2) 通過他的《對波普爾支持二元論的論證的一個說明》(A Note on Popper's Argument for Dualism),載《分析》,第15期,第23頁以下。
(3) 並非像塞拉斯教授所寫的「心—身問題」。我的論文現在收入本書,作為第12章。
(4) 這是描述論據E的關於—陳述A的又一個例子。
(5) 參看他的精彩短文《範疇簡論》(Note on Categories),載《英國科學哲學雜誌》,1953年,第4期,第227頁以下。
(6) 《心的概念》,第16頁以下。諸學院和該大學的例子完全相似:想看看這大學的外國人當然要求看一座大學建築物(也許像倫敦議會大廈那樣的建築物);這座建築物和學院建築物是同一範疇。因此,說他犯了個範疇錯誤,不也是個範疇錯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