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想與反駁 · 十一、科學與形上學的分界(1)
蘇格拉底,我認為,大概你也這樣認為:在塵世要獲致關於這些事物的確實知識,若不是我們根本力所不能及的事情,那至少也是很難做到的事情。然而,如果一個人不竭盡全力反駁關於這些事物的一切論證,不是在從一切方面考察它們而弄得精疲力竭之前決不善罷甘休,那他就是一個懦夫。因為他的任務是二者必居其一:他必須了解或發現關於這些事物的真理,或者,如果這是他力不勝任的,那他就必須接受他以為是最好的、最頑強地抵抗反駁的學說;他像登上木筏一樣駕著它在充滿險灘暗礁的人生海洋中航渡,除非(直到)他能登上一艘比較牢靠的大船……
柏拉圖
提 要
簡單地說,我的論點如下。魯道夫·卡爾納普曾一再試圖表明,科學同形上學的分界也就是有意義同無意義的分界,但是他失敗了。原因在於,實證主義關於「含意」或「意義」(或者可證實性或歸納的可確證性等等)的概念不適合於分界,因為形上學儘管不是科學,卻不一定沒有意義。不管怎樣用有沒有意義來分界,都會使界限同時既太窄又太寬:這樣的分界會違反它本來的一切意圖和聲明,連科學理論也會因為無意義而被排除,同時卻又無法排除那種被稱為「理性神學」的形上學。
1. 引言
說到卡爾納普——而且是對他的批評——使我回憶起1928年或1929年在他的討論班上第一次遇見他的情景。這還使我更生動地回憶起我們1932年在美麗的蒂羅爾山的會見。當時我有機會用我的一部分假期同卡爾納普和赫伯特·費格耳連續進行批判討論,我們還都有妻子作陪。我們過得非常愉快,享受充足的陽光,而且我們完全沉浸於那些持久而迷人的談話之中,間或爬爬山,卻從未因此而中斷談話。我敢肯定我們誰也不會忘記,有一次卡爾納普怎樣帶領我們穿過一片簡直密不通風的漂亮的高山杜鵑花叢,攀登一座荒無人跡的峭壁;以及他怎樣同時帶領我們穿過一片同樣密不通風的漂亮的論證的叢林,論證的題目竟誘使費格耳把這座山也命名為「語義流星」(Semantische Schnuppe)——儘管還要過幾年以後,卡爾納普才由於塔爾斯基批評的刺激而找到一條從邏輯句法通向語義學的途徑。(2)
在卡爾納普身上,我不僅看到一位我所遇見過的最有魅力的人物,還看到一位全神貫注於自己的問題並渴望聽到批評的思想家。實際上在卡爾納普與伯特蘭·羅素(沒有人比得上他對卡爾納普和我們全體的影響)的許多共同特點中,有一種在批評的影響下改變自己思想甚至哲學基本觀點的精神勇氣。
我到蒂羅爾去時帶著一本大書的草稿,標題是《認識論的兩個基本問題》。這書還未出版,但其英文譯本可能在某一天出版;其中一部分後來經過很大壓縮而編入了《研究的邏輯》一書。這「兩個問題」即歸納問題和分界——科學同形上學之間的分界——問題。這本書還通過意義分析,對維特根斯坦和卡爾納普關於「排除」或「推翻」(3)形上學的原理作了相當詳盡的批判。我並不是從一種形上學觀點去批判這一原理,我的出發點是一個關心科學的人擔心這個原理不但根本打不敗它的假想敵形上學,而且實際上還向敵人獻出了圍城的鑰匙。
我的批判主要是針對卡爾納普的兩本書《世界的邏輯結構》(簡稱《結構》)和《哲學中的假問題》以及他發表在《認識》雜誌上的其他一些文章。卡爾納普部分接受了這個批判,(4)儘管他也感到,如以後事實所證明的,(5)我誇大了我同他所領導的維也納小組成員之間的觀點分歧。
這使我沉默了許多年,(6)特別是因為卡爾納普在他的《可檢驗性和意義》一書中對我的批評如此注意。但我總感到我們之間的觀點分歧要比想像的大得多,而且由於近年來卡爾納普關於機率和歸納法的文章和著作,我感到更加深了這一分歧的意義。
這篇文章的目的是想從分界問題來討論這些分歧。這使我自己不得不再一次面對誇大分歧的指責。(但是我希望卡爾納普教授不會因為擔心在我的有生之年堵住了我的嘴而不肯說出他的想法:這一次我保證更理智一些。)但我還是接受了寫作此文的邀請,這使我除了儘可能把我們的分歧說得更加清楚、更加尖銳以外,別無其他選擇。換句話說,我必須捍衛這一論點:這些分歧是實在的,同我在這二十五年中所感覺到的一樣實在。
本文第2節將為作為我的批判基礎的我自己的一些觀點勾畫一個輪廓。以後幾節將按照我的認識,試著追溯卡爾納普在科學同形上學分界問題上的觀點。我的態度從頭到尾都是批判的而不是歷史的;但我的目標雖然不在於歷史完備性,卻在於歷史的準確性。
2. 我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在1919年我第一次碰上了這個分界問題,即在這二者之間畫出一條界線來:一方面是理應說是屬於經驗科學的陳述和陳述系統,另一方面是那種也許可稱為「偽科學」或者(某種情況下)「形上學」的命題,或者是那些也許屬於純粹邏輯或純粹數學的命題。
這個問題從培根時代以來就一直使許多哲學家激動,儘管我還沒有看見過一種很明確的表述。大多數人都認為,科學的特徵在於它的觀察基礎,或它的歸納方法,而偽科學或形上學的特徵卻在於思辨方法,或如培根所說,在於它們運用的都是「心靈的預期」——它十分類似於假說。
這個觀點是我永遠無法接受的。現代物理學理論,特別是愛因斯坦理論(1919年曾受到廣泛討論),是高度思辨、高度抽象的,遠遠離開了可稱為其「觀察基礎」的東西。一切表明這種理論多少也是「以觀察為基礎」的企圖,都是沒有說服力的。甚至牛頓理論也是這樣。培根曾經反對哥白尼系統,根據就是它「不必要地歪曲了我們的感覺」。而且最好的物理學理論一般也都類似於培根所不予考慮的「心靈的預期」。
另一方面,在許多流行的曆書和圓夢書中可以找到許多迷信觀念和粗糙的方法(種植法等等),它們倒是與觀察聯繫得更緊密,而且往往明顯建立在某種歸納的基礎上。特別是占星術士們總是聲稱他們的「科學」以大量歸納材料為基礎。這種聲明大概沒有什麼根據,但從未聽說過有人想批判審查它這些所謂歸納材料以便否定占星術。相反,占星術之所以為現代科學所不容,是因為它不符合公認的理論和方法。
因此,顯然需要另外一種分界標準,我建議(儘管幾年以後才發表這個建議)應當把理論系統的可反駁性或可證偽性作為分界標準。按照我仍然堅持的這個觀點,一個系統只有作出可能與觀察相衝突的論斷,才可以看作是科學的;實際上通過設法造成這樣的衝突,也即通過設法駁倒它,一個系統才受到檢驗。因而可檢驗性即等於可反駁性,所以也同樣可以作為分界標準。
這種科學觀以批判態度為自己最重要的特徵。由此科學家看一種理論應當看它是否能受到批判討論:看它是否使自己受到各種批評,又是否經受得住這些批評。例如,牛頓理論預言了當時沒有觀察到的偏離克卜勒定律的現象(由於行星之間的相互作用)。由此反使自己受到有意的經驗反駁,反駁的失敗則意味著理論的成功。愛因斯坦理論也受到類似的檢驗。一切真正的檢驗實際上都是有意的反駁。只有當一種理論成功地頂住了這些反駁的壓力,我們才能聲稱它已為經驗所確證或確認。
另外還有(如我後來發現的(7))可檢驗度的問題:有的理論比其他理論更敢於接受可能的反駁。例如有這樣兩種理論:一種可推導出不同強度的磁場中原子所發射光譜線分裂的精確預測值,一種則只是預言磁場可影響光的發射,顯然,前者比後者更易於遭到實驗的反駁。一種理論愈是精確,愈易於遭到反駁,也就愈使人感到興趣。它既然愈是大膽,也就愈少概然性。但是更易於檢驗,因為我們可以使檢驗更精確、更嚴格。如果它經受住了嚴格的檢驗,它將由這種檢驗所更好地確證或更好地驗證。因此可確證性(或者可驗證性或可確認性)必將隨著可檢驗性的提高而提高。
這表明,分界標準不可能絕對分明,但它本身有程度之差。有完全可以檢驗的理論,有難於檢驗的理論,還有不可檢驗的理論。對那些不可檢驗的理論,經驗科學家毫無興趣。可以把它們稱為形上學的。
這裡我必須再一次強調經常受到誤解的一點。我這樣來說明這一點,也許可以避免這種誤解。取一正方形代表一種語言的所有陳述的類,我們用這種語言表述一門科學;再畫一條明顯的水平線把正方形分為上下兩半,上一半寫上「科學」、「可檢驗的」,下一半寫上「形上學」、「不可檢驗的」。我希望你能意識到,我並不是要畫一條分界線來像確定語言的限度一樣,把科學留在裡面,把形上學從有意義的陳述類中驅逐出去。相反,從我最早發表的論述這個問題的文章開始,(8)我就強調這一事實:要想在科學同形上學之間畫條界線以便把形上學作為胡說從有意義的語言中排除出去,是不妥當的。
我已指出這裡的原因之一是我們決不能把這條界線畫得過於分明。如果我們還記得大多數科學理論都起源於神話,這一點就清楚了。例如,哥白尼系統就受到過新柏拉圖主義崇拜太陽光的鼓舞,太陽由於其崇高必須占據「中心」。這表明神話怎樣可能發展可檢驗成分。它們可以在討論過程中成為對科學有效而重要的東西。在《科學發現的邏輯》(9)中我舉了幾個對科學變得極為重要的神話的例子,其中包括原子論和光微粒說。如果我們說這些理論在其某一發展階段上是胡言亂語,而在另一階段上又突然變得很有意義,那是無助於澄清問題的。
另一論證如下。有可能出現這樣的(並可證明是重要的)情況:某一陳述既然可檢驗,就屬於科學;其否定則成為不可檢驗的,必須置於界線之下。最重要的、可經受最嚴格檢驗的陳述——科學的普遍定律——的確就是這樣。我在《科學發現的邏輯》中曾建議,可以為一定目的而把它們表述為「不存在任何永動機」(有時稱為「熱力學第一定律的普朗克表述」)這種形式,也即存在陳述的否定形式。我看與此相對應的存在陳述——「存在一種永動機」——同「存在一條海蛇」一樣,都是屬於分界線以下的,這同「有一條海蛇在英國博物館展覽」不同,後者完全是分界線以上的,因為立即可加以檢驗。但是我們不知道如何檢驗一個孤立的純粹存在判斷。
這裡我無法論證這一觀點的合理性:應當把孤立的純粹存在陳述列入不可檢驗的、科學家關注範圍之外的一類。(10)我只想說清楚,如果接受這一觀點,再說形上學陳述無意義,(11)或者把它排除於我們的語言以外,就很奇怪了。如果我們承認一個存在陳述的否定是有意義的,那麼我們也就必須承認這個存在陳述本身也是有意義的。
我不得不強調這一點,因為人們一再說我建議把可證偽性或可反駁性作為意義標準(而不是分界標準),或者說我建議從我們的語言或許科學語言中排除這種存在陳述。甚至曾經詳細探討並正確轉述過我的見解的卡爾納普也覺得,他不得不把我的見解說成是建議從這種那種語言中排除形上學陳述。(12)
但是事實是,從我發表關於這個問題的第一篇文章(見本書第368頁注②)開始,我就一直把這個無意義問題作為假問題而取消,我還一直反對把這一問題與分界問題等同起來的想法。現在我的觀點仍然是這樣。
3. 卡爾納普最早的無意義理論
我在一份手稿中(後來在《科學發現的邏輯》中更簡要地)批評過這樣一種理論,它斷言形上學毫無意義,由一些胡說八道的假命題所組成。人們以為這樣一種理論(13)能導致「推翻」形上學,而且能比以前任何一種反形上學的哲學更加徹底、更加有效地摧毀形上學。但我在我的批評中指出,這個理論建立在對意義問題的樸素的、「自然主義」(14)觀點基礎上,而其鼓吹者一面在渴望趕走形上學,一面卻忽略了他們把一切科學理論統統拋進了同一個「無意義的」形上學理論垃圾堆。所有這一切,我認為都是只想摧毀形上學卻不想尋求分界標準的結果。
卡爾納普在《結構》一書中追隨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而持有的關於有意義同無意義的「自然主義」理論(我的叫法),他自己很久以前就放棄了,代之以一個更為複雜的學說:某一給定的表述在某種(人工)語言中是有意義的句子,當且僅當它遵循用這種語言來組成適當公式或句子的形成規則時。
在我看來,從樸素的或自然主義的理論到這種更為複雜的學說的發展,是很重要、很合乎需要的發展。但是就我所知,其意義還沒有得到充分的估計,人們顯然沒有看到它完全摧毀了關於形上學無意義的學說。
正因為這樣,我將比較詳細地討論這個發展。
我所謂自然主義的無意義理論是指這樣一種學說:每一聲稱是一個論斷的語言表述要麼是有意義的,要麼是無意義的;這不是由於約定,也不是由於約定一些規則所引起的,而是事實如此,或由於其本性如此,猶如一棵植物事實上是或按其本性是綠色的或不是綠色的,並不是取決於約定的規則。
根據維特根斯坦著名的意義可證實性標準,也是卡爾納普接受的標準:一個類似句子的表述或一串詞,是一個有意義的句子(或命題),當且僅當它滿足條件(a)和(b)或滿足後面要說到的條件(c)時:
(a)其中所出現的一切詞都有意義,而且
(b)其中所出現的一切詞都適當地配合在一起。
根據這一理論的條件(a)(可回溯到霍布斯和貝克萊),如一串詞中的任何一個詞沒有意義,這一串詞就沒有意義。維特根斯坦在他的《邏輯哲學論》中把這一條件表述為(6.53,著重號是我加的):「正確的哲學方法是:如果有人……想說點形上學的東西,那就向他指明,他在他的命題中並沒有給某些記號以任何意義。」根據霍布斯和貝克萊的看法,要給一個詞以意義,只有把這個詞同某種可觀察經驗或現象聯結起來。維特根斯坦在這一點上說得不明確,卡爾納普則說得很明確。他在《結構》一書中試圖表明,科學所使用的一切概念都可以根據(「我自己的」)觀察經驗或知覺經驗來下定義。他把概念的這種定義叫做概念的「構成」(Constitution),把由此產生的概念系統叫做「構成系統」。他還斷言,形上學概念是不可能構成的。
這個理論的條件(b)可以追溯到伯特蘭·羅素,他提示,(15)如果要避免某種悖理,某些看來像是命題的「符號的組合」就「一定是絕對沒有意義的,而不只是虛假的」。羅素並不是要提出一個建議——為了避免出現悖理,我們應當把這些組合看成是違反了某些(部分是約定的)構成句子的規則。毋寧說,他認為他發現了這一事實:這些表面上有意義的表達式什麼也沒有說明,因而本性上或本質上只是沒有意義的假命題。就像「a是a的元素」或「a不是a的元素」這個表達式,看起來像是命題(因為包含了兩個主語和一個兩項謂語),但不是一個真命題(或句子),因為一個形式為「x是y的元素」的句子,只有當x比y的類型低一級時(用同一符號「a」代入「x」和「y」二者顯然不能滿足這個條件),才可能是一個句子。
這表明,忽視了詞(或詞所指稱的實體)所屬類型的級別,就會使類句子表述毫無意義;這種混淆,根據維特根斯坦的《邏輯哲學論》以及卡爾納普的更明確的《結構》,正是形上學胡說(即以假命題代替真命題)的主要根源。《結構》把這種混淆稱之為「範圍混淆」,(16)今天則往往把這一類的混淆稱為「範疇錯誤」。(17)例如根據《結構》,「我自己的」經驗、物理客體以及別人的經驗都屬於不同的範圍、類型或範疇,互相混淆了就會產生假命題和假問題。(卡爾納普把物質實體同精神實體之間的差別,說成是存在於同一種或同一類終極實體的「兩個等級的類型」(18)之間的差別,這使他按照「中立一元論」來解決身心問題。)
上面關於有意義和無意義的語言表述的「樸素的」或「自然主義的」理論(19)的概述,還只是它的一個方面。還有另一方面即所謂「可證實性標準」,它可表述為條件(c):
(c)一個所說的命題(或句子)是真實的,當且僅當它是
表述觀察或感覺的基本(或原子)命題的真值函項,或者
可還原為這種命題的時候。
換言之,一個命題有意義,當且僅當它與某一觀察句子有這樣的關係,即其真值可由這些觀察句子的真值引出來。卡爾納普寫道:(20)「顯然,一串詞只有確定可從觀察句子中推導出來時才有意義……」也就是說,只有「知道……如何證實(它)」時才有意義。(21)
以條件(a)和(b)為一方,條件(c)為另一方,卡爾納普斷言二者等價。(22)
這個理論得出的結果,用卡爾納普的話說:(23)「所謂形上學的句子經過邏輯分析,暴露出來是假句子。」
卡爾納普關於詞串的固有意義和無意義的理論很快就得到了修正,但為了給評判這種修正準備基礎,我必須在這裡講幾句批評意見。(24)
首先說說對條件(c),即意義可證實性標準的意見。這一標準把所有的科學理論(或「自然規律」)都排除在意義領域之外,因為它們一點也不比所謂形上學假命題更能還原為觀察記錄。於是意義標準導致科學同形上學的錯誤分界。卡爾納普在他的《語言的邏輯句法》(25)和《可檢驗性和意義》(26)中接受了這一批評,但直到他最近的理論仍然應當受到這一批評,我在下面第6節中將試加說明。
其次我們考慮一下這個學說的條件(a),這種(唯名論的)觀點認為,只有可以從經驗上定義的詞或記號才有意義。
這裡情況更糟了,儘管它很有意思。
為了簡單起見,我以唯名論一種十分簡單的形式開始我的批評。這個學說認為,所有非邏輯的(或如我喜歡說的非構成的)詞或者是單一物質對象的名稱,如「菲多」,或者是若干這種對象的名稱,如「狗」。這樣,「狗」就可能是菲多、坎迪、蒂芬等對象所共有的名稱;所有其他的詞也都是這樣。
這一觀點可以說是以外延或枚舉的方式解釋了各種不同的詞,其「意義」是由它們所命名的事物的一覽表或細目規定的:「這裡的這一事物,那邊的那一事物……」我們可以把這樣一種枚舉叫做對名稱意義的「枚舉定義」;而一種語言如果其中所有的(非邏輯的或非構成的)詞都被認為是通過枚舉而定義的,則可稱之為「枚舉語言」或「純粹唯名論語言」。
現在我們可以很容易地說明,這樣一種唯名論語言絕對不適合於任何科學目的。可以這樣說:這種句子都是分析的——通過分析要麼是真的,要麼是矛盾的——不能用來表達綜合句子。或者,如果我們寧願採取一種避開「分析」和「綜合」等術語(目前它們正受到蒯因教授的猛烈攻擊)的表述,我們可以這樣說:在純粹唯名論語言中,如果一個句子的真偽不能只通過把句子中所提到事物的名單或枚舉加以對比來決定,這種句子就是不能表述的。因此任何句子只要其中出現的詞被賦予了意義,句子的真偽也就立即決定了。
可以用我們的例子來說明這一點,「菲多是一隻狗」是真的,因為菲多是我們在定義「狗」時所枚舉的東西之一。與此相反,「春基是一隻狗」一定是假的,這純粹是因為春基並不是我們在列表給「狗」下定義時所指的東西之一。同樣,如果我列舉出(1)我正在上面寫字的紙,(2)我的手帕,(3)那邊的雲,以及(4)我們的雪人,通過這一些來給出「白」的意義,那麼「我有白頭髮」的陳述就是假的,而不管我的頭髮是什麼顏色。
顯然,用這樣一種語言是無法表述假說的。這不可能是一種科學語言。反過來說,任何適合於科學的語言都必須包含並非用列舉方式給以意義的詞。或者我們可以說,每一種科學語言都必須利用真正的普遍概念,也即利用具有不確定的外延的詞,不論是定義過的還是未定義的,儘管這些詞也許理當具有確定的內涵「意義」。(關於意義的內涵分析,見卡爾納普的優秀著作《意義和必然性》。)
同樣的批評也完全適用於更複雜的語言,特別適用於以外延抽象的方法(最早是弗萊格和羅素使用的)引進其概念的語言,假定這一方法所根據的基本要素的類及這些要素間的基本關係被認為是用一覽表從外延方面給定的話。那麼這正是卡爾納普的《結構》所說的情況:他採用一種初始關係「Er」(「記憶經驗」—Experience of remembering),假定它是以成對對子一覽表的形式所給予的。(27)
據設想,一切屬於他的「構成系統」的概念,根據這種初始關係「Er」,也即根據給這種關係以意義的成對對子一覽表,都可以從外延方面加以定義。與此相應,所有可用他的語言表達的陳述,完全按照出現於其中的詞的(外延)意義即可決定其真偽:它們經過分析要麼是真的,要麼是矛盾的,(28)因為沒有真正普遍的(29)詞。
在結束這一節時,我再談談這一理論的條件(b),談談由「類型錯誤」或「範疇錯誤」引起無意義的學說。我們已看到,這個學說來自羅素的理論:像「a是a類的元素」一類的表述必定是無意義的——可以說是絕對地或內在地或根本地無意義的。
現在這個學說早就證明是錯誤的了。當然,我們可以用羅素的辦法構造一種語言(體現著一種類型理論),我們談到的這一表述在這種語言中並不是形式適宜的公式。但是我們也可以用澤梅婁及其後繼者(弗倫克爾、畢曼、馮·諾依曼、伯爾內、萊斯尼夫斯基、蒯因、阿克曼)的辦法構造語言,使這一表述在其中成為形式適宜從而也有意義的表述,而且在某些語言中甚至還是一種真陳述(對於某種a值而言)。
當然,這都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但它們卻徹底摧毀了關於一個「內在地」或「自然地」或「根本地」無意義的表述的觀點。表述「a是a類的一種元素」在一種語言中成為無意義,而在另一種語言中則有意義;這說明,決不能誤以為證明一個陳述在某些語言中無意義就是證明它本來無意義。
為了證明一個陳述本來無意義,我們必須證明許多東西。我們不僅必須證明某一作者和說話者所宣稱和提出的所謂陳述在一切(前後一貫的)語言中無意義,而且還必須證明不可能存在一個有意義的句子(在任何一種前後一貫的語言中)可以被這一作者或說話者認作為他所要說的東西的另一種表述方式。從來沒有人提出過怎樣才能給出這樣一種證明。
重要的是要認識到,對一個陳述本來無意義的證明必須對每一種前後一貫的語言都有效,而不僅僅對每一種可以滿足經驗科學的語言有效。形上學者很少會說形上學陳述屬於經驗科學領域,沒有人會因為聽說形上學陳述不能在經驗科學範圍內(或某種適合於經驗科學的語言中)加以表述而放棄形上學。歸根到底,維特根斯坦和卡爾納普原來的論點是說,形上學是絕對無意義的——也即完全是胡言亂語;也許它只具有符號或哼聲或眼淚(或超現實主義的詩)的特點,而不具有表達清楚有力的話語的特點。為了說明這一點,僅僅提出它不能用可以滿足科學要求的語言來表達作為證據,那是很不夠的。
但即使是這種不充分的證明,也從未有人作出過,儘管有許多人在嘗試為科學構造一種擺脫形上學的語言。其中有些嘗試將在以下兩節進行討論。
4. 卡爾納普和科學語言
卡爾納普最初的「推翻」形上學是不成功的。自然主義的無意義理論成了沒有根據的,其全部結果就是產生了一種對科學同對形上學一樣有害的學說。在我看來,這只是魯莽地想全部摧毀形上學的結果。其實我們只要能夠不誤用批評而危及科學進步(如培根把矛頭指向哥白尼,杜恆和馬赫把矛頭指向原子論),就可以做到這一點,我們就可以努力從各門科學中逐步消除形上學成分。
但自然主義的意義理論早已被卡爾納普拋棄了。它已為這樣一種理論所取代:一種語言表述是否形式適宜,取決於這一表述所屬語言的規則。而這種語言規則往往並沒有精確到足以解決這個問題,因而我們還必須引進更精確的規則——同時引進一種人造語言系統。
我願意再說一遍,我把這一點看作是重要的發展,為大量有趣的問題提供了線索。但是科學同形上學的分界問題仍然原地未動。這就是我的主要論點。
換句話說,上一節所討論的樸素的或自然主義的或本質主義的意義理論是錯誤的,必須由形式適宜的公式的理論所取代,同時也由服從於確定規則的人造語言的理論所取代。此後這一重大任務即由卡爾納普極其成功地完成了。但是對意義概念的這一改造卻完全摧毀了形上學無意義的學說。它沒有給我們任何希望以根據重新形成的無意義概念來重新建立這一學說。
不幸這一點被忽略了。卡爾納普及其小組(其中紐拉特的影響尤其大)試圖建立一種「科學語言」來解決這個問題,在這種語言中每一合法的科學陳述都是形式適宜的公式,任何形上學理論都不能用它來表達——這或者是因為術語不能用,或者是因為沒有形式適宜的公式來表達。
我認為,為一種科學語言建立人造模型語言的任務是一件很有趣的任務;但我想說明,試圖把這個任務同摧毀形上學(說它無意義)的任務結合起來,卻一再引起災難。這種反形上學傾向是一種哲學的(或形上學的)偏見,它使得體系的建造者不能充分實現其目標。
在本節中我將簡要說明:(a)物理主義語言,(b)統一科學語言,(c)「邏輯句法」語言,以後在第5節中我將更全面地說明《可檢驗性和意義》中所提出的各種語言。
(a)物理主義語言。卡爾納普的《結構》曾經提出了他所稱的方法論的唯我論——把一個人自己的經驗作為建立科學概念(從而也是建立科學語言)所必需的根據。到1931年卡爾納普已由於紐拉特的影響而放棄了這一點,採取物理主義論點,根據這種論點,存在一種關於物理的東西及其在空間和時間中的運動的統一語言。任何東西都可以用這種語言來表達,或者翻譯成這種語言,心理學就其科學部分而言更是這樣。心理學要徹底變成行為主義的,任何有意義的心理學陳述,不管是關於人的還是動物的,都可以翻譯成關於物理對象的時空運動的陳述。
這個綱領的基本傾向是清楚的:關於人的心靈的陳述已成為同關於上帝的陳述一樣地無意義。把關於心靈的陳述同關於上帝的陳述放到同一水平上,可能還是很公平的。但是,把我們的一切主觀經驗或者關於這些經驗的陳述都置於與形上學陳述同一無意義水平上,是否大大加強了反形上學、反神學的傾向,看來還是有問題的。(神學家或形上學者很高興聽到像「上帝存在」或「靈魂存在」這樣的陳述與這樣一種陳述完全處於同一水平上:「我有自覺的經驗」,或者「感情——例如愛或恨——是存在的,它不同於物體運動,儘管後者經常地(雖不是永遠地)伴隨著它」。)
因此,沒有必要涉及行為主義哲學的優缺點或可轉化性論點(在我看來,這不過是披著語言學外衣的唯物主義形上學,而我卻寧願看到它不穿外衣):我們看到,這種哲學作為一種扼殺形上學的嘗試並不是十分成功的。通常反形上學者的掃帚總是掃除得太多了,但又總是太少了。結果給我們留下混亂而完全站不住腳的分界。
為了說明「又太多又太少」,我也許可以從卡爾納普的《物理語言中的心理學》中引證一段:(30)「物理學在實踐中完會擺脫了形上學,這要歸功於馬赫、彭加勒和愛因斯坦的努力;而在心理學中,使之擺脫形上學而成為一門科學的努力幾乎還沒有開始。」對於卡爾納普,這裡的「擺脫形上學」是指可以還原為記錄陳述。但即使最簡單的關於電位計作用的物理陳述——這是卡爾納普所舉的例子(31)——也不能這樣還原。如果物理學(老的或新的)中可以容許我們用「電流體」或「電氣」的假說來解釋一種導體的特性,我看不出有什麼理由不應當在解釋性心理學理論中引進精神狀態。
問題在於,一切物理理論所說的總是多於我們所能檢驗的。這個「多於」部分究竟是否合法地屬於物理學,或者是否可以作為理論中的「形上學成分」而加以清除,並不總是很容易說清楚的。卡爾納普引用馬赫、彭加勒和愛因斯坦是可悲的,特別是馬赫,他(同其他許多實證主義者一起)認為原子論是物理學中的形上學成分,因而一直期望最後清除原子論(他清除得太多了)。彭加勒想把物理理論詮釋為隱含的定義,這種觀點對卡爾納普來說不見得更易於接受;愛因斯坦則長期信仰形上學,並隨便使用「物理實在」的概念,儘管毫無疑問,他像我們任何人一樣討厭那種矯揉造作的形上學廢話。(32)物理學所使用的多數概念,如力、場甚至電子和其他粒子,都是貝克萊(舉例說)所稱的「隱秘的質」。卡爾納普表明,(33)心理學解釋中這種假定的意識狀態完全類似於假定一種力——一種隱秘的質——以解釋一根木柱的「強度」;他相信,「這樣一種觀點犯了把觀念實在化的錯誤」,(34)他認為,對此物理學家並無過錯,倒是心理學家常常犯此錯誤。(35)但是事實上,我們卻不能單單用木柱的結構解釋它的強度(如卡爾納普所提議的(36)),而只能用結構連同充分利用「隱藏的力」的定律來解釋,卡爾納普同貝克萊一樣,譴責這種力是隱秘的。
在結束(a)點之前我還願意簡單談談,這種物理主義,儘管從我的觀點看來在許多方面過於物理主義了,但在別的方面卻又不夠物理主義。我的確相信,只要我們想使一個科學陳述受到觀察檢驗,這種檢驗在某種意義上就一定是物理主義的;這就是說,我們從最抽象的心理學以及物理學理論中導出關於物理對象的行為(37)的陳述,由此檢驗這些理論。
我把這種很容易地描述可觀察物理對象的狀態的簡單描述陳述,稱為「基本陳述」,我還宣稱,在必須進行檢驗時我們想用以同「事實」作比較的,正是這些基本陳述,(38)我們之所以選擇這些陳述和事實,正是因為它們最易於比較,而且在許多人看來是最易於檢驗的。
因此按照我的觀點,為了這種基本檢驗,我們並不選擇我們自己的可觀察經驗的記錄(這難以為大家所檢驗),而是選擇我們所觀察到的物理對象——包括電壓計——的記錄(這很容易核對)。
這一點很重要,我的這個理論涉及檢驗陳述的「物理主義」性質,它徹底反對所有那些廣泛公認的理論,即堅持認為我們是在「我們自己的經驗」之外建立「外在科學世界」。我歷來認為這是一種偏見(現在仍然廣泛被接受),並且我們決不信任「我們自己的經驗」這是完全合理的,除非我們相信它們符合可由許多人檢驗的觀點。
在這一點上卡爾納普和紐拉特的觀點當時更不合乎物理主義。其實他們一直支持卡爾納普原來的「方法論的唯我論」形式。他們教導人們,凡是組成一切檢驗的「經驗基礎」(用我的術語來說)的句子,也即他們所稱的「記錄句子」,都應當是「我們自己的」觀察經驗的記錄,儘管是用物理語言、也即作為有關我們自己身體的記錄來表述的。在奧托·紐拉特的表述方式中,這樣一種記錄句子必然相應地具有一種奇特形式。他寫道:(39)「例如一個完備的記錄句子可能讀作:『奧托在3∶17時的記錄(奧托用詞語描述的思維發生在3∶16[在這個房間中在3∶15時奧托觀察到有一張桌子])』。」人們看到,在這裡是企圖把老的出發點——觀察者自己的主觀經驗,即「方法論的唯我論」——具體化。
卡爾納普後來接受了我的觀點;但在這篇文章(《論記錄句子》(40))中他十分客氣地把我的這一觀點稱為「在……認識理論中這是目前所提倡的最恰當的科學語言形式」,(41)他還沒有充分估計到(我們將看到,在《可檢驗性和意義》中就有了明確的估計)這一事實,即我同紐拉特的觀點之間的分歧涉及這樣一個基本問題:我們的檢驗是否要求助於簡單的可觀察的物理事實或「我們自己的感覺經驗」(方法論的唯我論)。所以,他(在其他方面他很好地轉述了我的觀點)說,「實際上」檢驗主體S在達到「記錄主體S的觀察陳述」時,也即在達到他自己的感覺經驗的陳述時,「往往停止其檢驗」;而我卻堅持,只有當他達到多數人可直接觀察到的物理客體行為(此刻它似乎已不成問題了)的陳述時,他才會停止。(42)
當然,這裡所談的同這個事實密切有關:我根本不相信歸納(似乎從「我們自己的經驗」出發對於歸納是很自然的),而是相信對那些可從我們理論中演繹出來的預測進行檢驗的方法;紐拉特卻相信歸納。當時我認為,卡爾納普在轉述我的觀點時已放棄他對歸納的信念。如果是這樣,那麼他後來又回到了歸納。
(b)統一科學語言。與物理主義密切聯繫的是這樣的觀點:物理主義語言是一種可用以說出一切有意義的東西的通用語言。卡爾納普寫道:(43)「物理主義語言是通用的。如果我們由於它作為通用語言的性質而採用物理學語言作為……科學語言,那麼一切科學都成了物理學。形上學將作為胡說而被排除。(44)各門科學都成了統一科學的組成部分。」
很清楚,這樣一個一種統一科學的一種通用語言的論點,是與清除形上學的論點密切有關的:如果一種語言有可能表達非形上學科學家想說的一切,這種語言按其規則不能表達形上學的思想,那麼表面上證據確鑿的情況就可證明是支持那種形上學不可能用任何「合理」語言來表達的猜想的。(當然,這一猜想仍然遠遠不曾得以確立。)
奇怪的是,這個一種通用語言的論點在發表(1932年12月30日)以前,就受到維也納小組中卡爾納普的一個同事的反駁。哥德爾用他兩個著名的不完備性原理證明,一種統一語言即使對於基數理論也不是充分通用的:儘管我們可以建立一種能夠表達這一理論的一切論斷的語言,但這樣的語言卻根本不足以使可(用某種其他語言)證明的那些論斷的所有證明形式化。
因此,如果當時立即廢除了這樣一種普遍科學的一種通用語言的學說(特別是從哥德爾第二定理的觀點來看,試圖用一種語言討論它本身的前後一致性,那是毫無意義的),那是最好的了。但此後又碰上很多事實說明這種通用語言的論點是不能成立的。我尤其想到,塔爾斯基關於任何通用語言都是悖理的證明(1933年以波蘭文首次發表、1935年以德文發表)。但儘管如此,這一學說仍然倖存下來了,至少我沒有看到誰曾宣布過放棄它。(45)而建立在這一學說基礎上的所謂「國際統一科學百科全書」(儘管在1935年巴黎的「科學的哲學第一次會議」上我反對過(46))仍然在繼續編。它將成為一種形上學學說的紀念碑,曾一度由紐拉特熱情捍衛並作為反形上學十字軍的主要武器而有力地揮舞著。
無疑,鼓舞著這位堅強而可愛的人物的堅定哲學信念,按照他自己的標準來說,是純粹「形上學的」。很遺憾,使用統一語言的統一科學實在是胡說,這是可以論證的,塔爾斯基已證明根本不可能存在這樣一種前後一致的語言。它的邏輯在它本身之外。那麼為什麼它的形上學不應當也在它本身之外呢?
當然,我並不是說卡爾納普不了解這一切,我只是說他沒有看到這對使用統一語言的統一科學學說的破壞作用。
也許可以提出異議說,我把這一統一語言的學說看得太認真了,其實它並沒有打算成為一種嚴格形式化的科學。(例如,紐拉特特別在他後期發表的東西中經常談到「通用俚語」,表明他並沒有想到形式化的通用語言。)我相信這是真的。但這一觀點又摧毀了形上學無意義的學說。因為如果通用俚語沒有嚴格的形成規則,那麼斷言我們不能用它來表達形上學陳述就沒有根據了;這只能使我們回到以上第3節批評過的樸素自然主義的無意義觀點。
還可以談談,在這裡哥德爾(以及車爾契)的發現也決定了實證主義的另一種寶貝學說(也是我最討厭的東西(47))的命運。我想到維特根斯坦所說「這種謎是不存在的。如果一個問題能夠被提出,也就能夠回答。」(48)
維特根斯坦這一學說,被卡爾納普在《結構》(49)中稱為「理性科學全能的得意命題」,但我們如果記得早在《邏輯哲學論》寫作很久以前布勞威爾所發表的思想,那麼這命題從最初出現起就難以站得住腳。由於哥德爾(特別是他的不可決定性第二定理)和車爾契,情況甚至更加糟糕,因為我們由此得知我們甚至永遠也不能使我們解決問題的方法完滿起來。由此如果我們採用陳述意義在於可證實(在數學中:證明或否證)它的方法之中這樣一個意義標準,則形式適宜的數學問題就成了「無意義的」。這表明,我們也許能夠表述一個問題(同樣也能夠作出回答),卻無需暗示我們怎樣找出可能的答案中哪一個是真的,這證明維特根斯坦的「得意命題」的淺薄。
卡爾納普是第一個認識到哥德爾發現的極端重要性的哲學家,他竭力使這些發現為哲學界所周知。更出人意料的是,哥德爾的成果並沒有對維也納小組論述語言和科學範圍的信條(在我看來這無疑是人們過於堅持的明顯的形上學信條)引起它本應引起的變革。
(c)卡爾納普的《邏輯句法》是那種可以說真正具有頭等重要性的少數哲學著作之一。無可否認,它的某些論據和原理,如卡爾納普在他的《語義學導論》著名的最後一節中坦率說過的,主要由於塔爾斯基的發現而被取代了。誠然,這部著作很不容易讀(英文本甚至比德文本更難讀)。但我還是堅定地相信,如果要寫一部20世紀上半葉的理性哲學史,這本書應當占有首屈一指的地位。我甚至無法在這裡(插在批判性分析之中)作公平的評判。但我至少必須提到一點。正是通過這本書,才第一次把以「元語言」分析語言、構造「對象語言」的方法介紹給波蘭以西的哲學界——這種方法對邏輯和數學基礎的意義無論怎樣估計都不過分;而且也正是這本書第一次提出、我相信也是第一次完全體現這一主張:這種方法對科學哲學最為重要。如果從我個人來說,這本書(它在我的《科學發現的邏輯》前幾個月出現,我是在我的書已付印時讀到的)標誌著我自己的哲學思想革命的開端,儘管在我讀到塔爾斯基關於真理概念的巨著(德譯本,1935年)以前我還不完全理解它(我相信這是由於它真正的內在困難)。當然後來我認識到,一種句法元語言學的分析是不夠的,必須代之以塔爾斯基所稱的「語義學」。
當然我相信,從分界問題的觀點看來,《句法》向前邁進了一大步。我說「當然」,是指我的某些批評已為該書接受的事實。部分有關段落前面引證過(注(20))。但是從我現在的觀點看,最有意思的莫過於緊接在引文以後的一段;我認為它說明卡爾納普並沒有充分接受我的批評。他寫道:(50)「這裡提出的觀點容許極其自由地用物理學或一般科學語言引進新的初始概念和新的初始句子;同時又保持了從真科學概念和句子中區分出假概念和假句子的可能性,並從而保持了清除假概念和假句子的可能性。」在這裡我們又一次發現了形上學無意義的老論點。但是這一點在接下去的一段中又稍有緩和(卡爾納普置於方括號之中的一段,表明他受前一頁提到的我的批評的影響)。「但是清除這一些並不是如此簡單,似乎只要根據維也納小組的早期立場就行了,從根本上說,這一立場是維特根斯坦的立場。根據這一觀點,這是絕對意義上的『這種語言』的問題,如果概念和句子不適合於『這種語言』,就可能加以擯棄」。
這些段落(包括注(20)所簡要引證的一段)所表明的立場可描述如下:
(1)人們已認識到某些困難,特點是維特根斯坦的意義可證實性標準的困難;還有我稱之為「自然主義」的意義理論(它符合於對「這種語言」的信念,在這語言中,事物按其本性就有意義或沒有意義)的不恰當。
(2)但人們仍然維護這一信念:我們可以藉助於創造能力建立一種語言以便使無意義的概念和句子完全成為「形上學的」。
(3)在(2)的結論中甚至仍然支持我們可以建立一種統一科學的通用語言的信念,但是沒有強調,也沒有仔細審查。(見本節上面的(b)點,特別是《句法》第74節,第286頁的一段話,本書注(20)提到過。)
從我這一方面說,這種情況並不需要再作進一步的批評了:所有必需說的實際上我都說了,特別是,這種態度使塔爾斯基的語義學成為無意義,而大多數邏輯推理理論亦即邏輯也都是這樣。只是還要再作一點評論,我相信這是重要的。
卡爾納普這本重要巨著的困難之一,是強調一種語言的句法能夠用這種語言本身來表述。這個困難之所以較大,是由於讀者被告知對象語言同元語言之間的差別並不像他所設想的那樣根本,因為這裡所強調的元語言可以成為對象語言的組成部分,他就很難學會區別對象語言和元語言。
卡爾納普顯然搞錯了重點。固然,部分元語言(即它的「句法」)可形成部分對象語言。這一事實很重要,如我們從哥德爾工作中所知道的。但它的主要作用在於構造自我參照(Self-referring)句子,這是一個高度專門化的問題。從促進理解對象語言同元語言之間的關係來看,把元語言與對象語言區別對待無疑是更為明智的。這當然仍可表明,至少有一部分元語言——對於哥德爾來說已足夠了——可用對象語言表述,而毋須強調全部元語言都可這樣表述的錯誤論點。
現在已無須懷疑,正是關於可表述一種統一科學的一種通用語言的學說,才使卡爾納普作如此強調,並給他的書造成了那麼多的困難;因為他希望建立一種可自動清除形上學的統一語言。看到這樣一本優秀著作竟然受到反形上學教條的污損,而且由於畫錯了界線,把最重要的邏輯成分也同形上學一起清除掉,實在是一大遺憾。
《句法》一書還以下列形式繼續維持形上學無意義的學說:所有的有意義句子要麼屬於科學語言,要麼(如果是哲學句子)可在那種語言的句法範圍中得到表達。這種句法包括整個可翻譯為「形式的說話方式」的科學哲學和科學邏輯;而且,如果我們願意,還可以用可表述所有科學的同一通用(「對象」)語言來表述這種句法。
這裡我不能接受的已不僅僅是一種通用語言學說了:我還不能接受這樣一種裁決,即我所說的要有意義(或為卡爾納普所理解),就必須可轉化為「形式的說話方式」。人們顯然應當儘可能清楚地表明自己,而卡爾納普所稱的「形式的說話方式」也顯然比他所稱的「實質的說話方式」(我在《科學發現的邏輯》中以及在它之前常常用這個詞,並沒有人叫我這樣做)往往更為可取。但並不一定更為可取。它為什麼一定更可取呢?也許是因為哲學的本質就是語言分析?但我根本不相信什麼本質(也不相信維特根斯坦)。如何使自己理解得更深,只能是一個思考和經驗的問題。
為什麼所有的哲學都應當是語言分析呢?無疑,按照語言構造提出問題往往是有幫助的。但是為什麼所有的哲學問題都應當是這一種問題呢?這是惟一一種哲學的非語言的命題嗎?
實證主義的抨擊,可以這樣說,是把對上帝的恐懼加於我們全體想說得有道理的人身上。我們都變得更審慎於我們說什麼,我們怎樣說,而這是完全有好處的。但是我們要明確,說語言分析就是哲學的一切,這個哲學命題是悖理的。(我承認我的這一形式的批評不再適用於《可檢驗性和意義》,它用建議取代了這個命題從而不再是悖理了;但沒有什麼理由可支持這個建議,除非它是這個命題的改良形態;而且在我看來,這仍然不成其為可以接受的理由。)
5. 可檢驗性和意義
在從維特根斯坦的《邏輯哲學論》到塔爾斯基關於真理概念的德文版論文這一段時期中,在經驗科學哲學領域中所寫的所有作品中,最有趣、最重要的書也許要數卡爾納普的《可檢驗性和意義》了。這是在危機時期中所寫,標誌著作者觀點的巨大變化。同時,它的要求又很謙遜。「此文的目標並不是提出……解答……它只想激發進一步的研究。」這一目的得到了充分的實現:由此而出現的研究數以百計。
《可檢驗性和意義》一書用「可檢驗性」(或「可確證性」)代替了「可證實性」,因而正如書名所示,它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一篇討論我們的中心問題的論文。它仍然企圖從科學語言中排除形上學。我們在第1節中讀到:「……通過闡明可確證性或可檢驗性的要求是一種意義標準,我們將試圖更精確地表述經驗主義原理。」在第27節(第33頁)中對這一點又作了詳細說明:「作為經驗主義者,我們要求科學語言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們要求不承認描述謂語以及由此得出的綜合句子,除非它們與可能的觀察具有某種聯繫……」「不要承認」的東西當然是形上學:「即使L是適用於一切科學的語言……[我們]也不要希望[在L中]會有……與許多或大多數在形上學著作中出現的句子[相符合]的句子。」(51)
這樣,主要的想法——從科學語言L的形式適宜的公式中排除形上學——並沒有改變。一種科學語言的想法也沒有變:儘管卡爾納普現在說得很清楚,我們可以選擇我們的語言,不同的科學家也可以按不同方式選擇它,但他仍然建議我們接受一種通用語言,他甚至以一種修正的形式捍衛物理主義命題。他經常談到這種科學語言(如在我引證的那些段落中),或者談到擁有一種適用於所有科學的語言的可能性,或者談到科學的整體或總體語言:(52)他仍然沒有認識到根本不可能有這樣一種語言。
不過,卡爾納普表述他的新觀念還是很謹慎的。他說,我們可以在許多科學語言中作出一種選擇,他還說,「經驗主義原理」——其實是形上學無意義原理的另一名稱——最好不要表述為一個論斷,而要表述為選擇科學語言的一個「建議或要求」。(53)
人們可能會認為,由於這一表述,把形上學看作無意義而予以排除的想法實際上已被放棄:形上學者不需要、顯然也不會接受這樣一種建議;他會幹脆另外提出一個建議來取代它,根據這種建議,形上學就成為有意義的(用一種適當的語言)。但是卡爾納普卻沒有這樣來看待這種情況。他認為反形上學者應有的任務或責任是通過構造一種擺脫形上學的科學語言以論證他那形上學無意義的觀點。我擔心,許多人仍然是這樣來看待這個問題的。
用我的老論據即不難說明,根本不可能構造這樣一種語言。
我的論點是:一種可滿足科學的語言必須既包含形式適宜的公式,也包含它的否定;並且既然它必須包含全稱句子,它就必須也包含存在句子。
但這就意味著,它必須包含總是被卡爾納普、紐拉特及其他反形上學者視為形上學的句子。為了澄清這一點,我舉可稱為「總形上學的論斷」作為極端的例子:(54)「存在一種無所不能、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的人的靈魂。」我將簡要說明這種句子怎麼能用物理主義語言構成形式適宜的或有意義的句子,這種語言十分類似於《可檢驗性和意義》中所建議的語言。
我們可把下列四種物理主義論斷看作初始的:
(1)「事物a占有位置b」,或者更確切地說,「a占有(點或)區域b為其一部分的一個位置」;記為「Pos(a,b)」。(55)
(2)「事物(機器、物體或人……)a可把事物b放入位置c」,記為「Put(a,b,c)」。(56)
(3)「a造成言語b」,記為「Utt(a,b)」。
(4)「問a(也即由一種言詞與能使人說真話的麻醉劑所充分激發)是否b」,記為「Ask(a,b)」。
我們假定可在我們的語言中隨意使用所有「Pos(a,b)」、「Put(a,b)」等表述形式的名稱,包括某些藉助於它們而在下文中引進的名稱。為了簡單起見,我用引語名稱。(但我也意識到,這一程序並不確切,尤其是在引文中的變項受到約束時更是這樣,如(14);但這個困難是能夠克服的。)
現在我們可藉助於使用(1)和(2)的明確定義很容易地引進:(57)
(5)「a是無所不在的」,或「Opos(a)」。
(6)「a是無所不能的」,或「Oput(a)」。
而且,藉助於(3)和(4)我們可用卡爾納普的還原方法引進:
(7)「a思索b」,或「Th(a,b)」。
卡爾納普提議(58)可承認這樣一種謂項。藉助於(7)我們可以明確定義:
(8)「a是一個正在思考的人」,或「Thp(a)」。
(9)「a是一個(人的)靈魂」,或「Sp(a)」。
(10)「a知道b處於位置c」,或「Knpos(a,b,c)」。
(11)「a知道b能把c置於位置d」,或「Knput(a,b,c,d)」。
(12)「a知道b思考c」,或「Knth(a,b,c)」。
(13)「a是深奧難解的」,或Unkn「(a)」。
(14)「a知道事實b」,或「Kn(a,b)」。
(15)「a是真實的」,或「Verax(a)」。
(16)「a是無所不知的」,或Okn「(a)」。
現在最容易不過的就是給出一個表述總形上學論斷的存在公式:一個思考的人a存在著,位於一切地方;能夠把任何東西放到任何地方;思考一切而且僅僅是實際為真的東西;而其他人誰也不知道a思考的一切。(a的這種獨特性可由a的屬性來證明。但我們不能把a與基督教的上帝等同起來。根據物理主義定義「道德上的善」有一個困難。但是在我看來,可定義性問題無論如何都是頂乏味的(在數學以外),只有對本質主義者是例外,見下文。)
顯然,這種純存在的總形上學公式不能經受任何科學檢驗:根本沒有希望否證它——如果它是假的,也無法發現它假。因此我把它說成是形上學的——超出於科學領域以外的。
但我並不認為卡爾納普有權利說它處於科學之外,或處於科學語言之外,或者說它無意義。(我認為其意義十分清楚;同樣清楚的是:某些邏輯分析家一定誤以其經驗上的不可思議為無意義了。但人們甚至可以設想出「確證」它的實驗,這裡的「確證」是按卡爾納普說法,也就是對它的「弱證實」,見注(69)的正文。)如果說我們從《可檢驗性》(59)中得知:「句子的意義在某種意義上等同於我們確定其真偽的方式,只有能夠作出這樣的確定時句子才有意義」;那麼這對我們並沒有什麼幫助。這一段話中有一件事是很清楚的——卡爾納普的意圖決不是讓這個總形上學公式具有意義。但這個意圖沒有實現;我想,它之所以沒有實現,是因為它不能實現。
幾乎用不著說,我建立總形上學存在公式的惟一興趣,就是說明形式適宜同科學性並沒有關係。要想建立一種科學語言,以包括所有那些我們在科學中想說的東西而又排除那些總是被認為是形上學的句子,這是一個毫無希望解決的問題。這是一個典型的假問題。沒有人曾解釋過為什麼解決這個問題(如果可以解決的話)很有意思。也許像以前一樣,只是為了能夠說形上學無意義?但這不會意味著任何以前所意味的東西。(60)
但也許可以說,仍然有可能至少部分實現維特根斯坦的舊夢:使形上學成為無意義。也許卡爾納普容許我們使用傾向謂項,如「a能夠把b置於c」,「a思考b」(後者的特點是傾向於說出b來)簡直太大方了。我不能對追隨這條思路的人抱有任何希望。如我在第3節中討論《結構》一書時所試圖表明的,我們在科學中需要真正非外延的普遍概念。但我在《科學發現的邏輯》中已簡要指明——過於簡要了,因為那時我認為《結構》的「還原論」(61)想法已被其作者放棄了——所有的普遍概念都是傾向性的,不僅像「可解決的」這種謂項是這樣,「正在解決的」或「已被解決的」也是這樣。
讓我從《科學發現的邏輯》(簡稱《邏輯》)中引證一段話:「每一描述性陳述都使用……普遍概念;每一陳述都具有理論性、假說性。『這裡有一杯水』的陳述不能由任何觀察經驗證實。理由是其中出現的普遍概念不可能與任何特殊觀察經驗相干……例如我們用『杯』這個字是指表現某種類規律狀況的物理客體,這也同樣適用於『水』這個字。普遍概念……不可能『被構成』。」(就是說,它們不可能用《結構》的方式來定義。)(62)
那麼,定義或引進一個類似「可解決的」傾向語詞的問題的答案是什麼呢?答案就是這個問題根本解決不了。而且毫無必要對這個事實感到遺憾。
這是解決不了的:假定我們成功地把卡爾納普所稱的「還原句」「x可溶於水」還原,例如描述為一次操作檢驗:「如果把x置入水中,則x可溶於水,當且僅當x被水溶解了」。我們得到了什麼呢?我們仍然必須把「水」和「溶解」還原;很清楚,我們還必須在表明水的特徵的操作檢驗中包括:「如果有什麼可溶於水的東西放到x中去,如果x是水,那麼那種東西溶解了。」換句話說,我們不僅被迫在引進「可溶」時求助於「水」,它也許在更高程度上是傾向性的,而且,我們還被迫陷入循環論證;因為我們藉助於一個詞(「水」)引進「可溶」,反過來,從操作上說沒有「可溶」又不能引進「水」這個詞,如此等等,以至無窮。
「x正在溶解」或「x已溶解」的情況是非常類似的。只有當我們可望能夠證明(例如通過使水蒸發):這個過程的某些跡象可被發現,並且在必要時甚至可以通過檢驗把已溶解而後來又回收的物質等同於x的各個組成部分,這種檢驗又必須確證回收物質也是可溶的這個事實,那麼我們才說x已經溶解(而不是已經消失)。
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說明,為什麼不可能通過確立一種還原或引進的固定秩序來打破這一循環。這是因為:我們的實際檢驗永遠也不是終極性的,而總是試探性的。我們永遠也不會同意一種要我們在任一時刻——比方在達到初始謂項時——停止檢驗的裁決。所有謂項對於科學家來說都同樣是傾向性的,即同樣可以受到懷疑、受到檢驗的。這是我的《邏輯》中經驗基礎理論的主要觀念之一。(63)
不能把「可溶」「還原」為某種較少傾向性的東西,事實就是如此。在我看來沒有必要對這一事實表示遺憾,我只想(再一次)說,在數學和邏輯以外可定義性問題是毫無道理的。我們需要許多未經定義的術語,(64)其意義只能在使用中大致固定下來——通過應用於理論之中的方式、通過實驗的程序和實踐而固定下來。因而這些概念的意義是可變的。但既然一種定義只能把已定義詞的意義還原為未定義詞的意義,那麼所有的概念包括已定義詞在內,其意義都是可變的。
那麼定義要求的背後是什麼呢?那是一種可從洛克一直回溯到亞里士多德的本質主義的古老傳統;以及它所帶來的信念:一個人如果不能解釋他所使用的一個字意味著什麼,那就說明「他沒有給它以任何意義」(維特根斯坦),因而他一直在胡說。但既然所有的定義最終都必須回到未定義詞,這種維特根斯坦式的信念就是胡說。這一些,我在別的地方已討論過,(65)這裡就不多說了。
在結束這一節時,我願意再一次強調一點:可檢驗性以及可確證性即使經過圓滿的分析,也決不會比老的可證實性標準更適於充當意義標準。但我還必須說,無論是卡爾納普對「檢驗」、「可檢驗」等的分析,還是對「確證」的分析,我都不能接受。原因又是,他的這些術語只是為了代替「證實」、「可證實」等等,即稍加弱化以便逃避規律不可證實這種反對意見。但這一妥協是不夠的,我們將在本文下一節即最後一節討論。科學中的可接受性並不取決於任何真理代用品之類的東西,而是取決於檢驗的嚴格。(66)
6. 機率和歸納
把確證看作正像一種弱化的證實,這種推論只是在卡爾納普兩本論述機率的書中才明確起來——大部頭的題為《機率的邏輯基礎》(簡稱《機率》),和篇幅較小的進展報告題為《歸納方法的連續性》(簡稱《方法》)。(67)
這兩本書的標題同我們的問題密切有關。它們討論歸納問題,而歸納永遠都是最通行的科學分界標準之一;因為人們通常總是認為經驗科學的特徵就在於它的方法,而方法又經常被描繪成歸納的。(68)
這也是卡爾納普的觀點:如我們已知,他的新的分界標準是可確證性。在這兩本書中卡爾納普解釋說,確證一個句子的方法等同於歸納方法。這樣我們必須得出結論,分界標準更確切地說已成為可用歸納方法來確證的。換句話說,語言表述將屬於經驗科學,當且僅當邏輯上可能用歸納方法或歸納證據確證之。
如我在第2節中所指出的,這種分界標準沒有滿足我們的要求:顯然沒有排除各種偽科學(如占星術)。對這一點的答案無疑會是:這一標準並不想排除我所說的「偽科學」,它們只是包含一些假句子,也許只是遭到否證的句子,而不是形上學的不可確證的句子。我不滿意這個答案(我相信我有一種標準可排斥占星術之類,並已證明對許多問題都極其有效),但為了便於論證,我還是準備接受這個答案,並限於像以前那樣證明這一標準引起了錯誤的分界。
我對可證實性標準的批評一直是這樣:跟其支持者的願望相反,它並沒有排除明顯的形上學陳述,卻的確排除一切最重要、最有趣的科學陳述,也就是說,排除科學理論,排除普遍自然定律。現在讓我們看看這兩組陳述的新標準之下情況又如何。
關於第一點,實際上我的總形上學存在公式在卡爾納普系統中得到高確證值;因為它屬於近乎重言式(「近乎L真」)句子,其確證值為1,或者說在一個足夠大的有限世界中與1不可區分。而且,這是一種甚至可以設想進行實驗確證的陳述,(69)儘管這並不是我所說的檢驗,因為無法設想出一種可以駁倒這種公式的辦法。按照我的分界標準,缺少可反駁性就使之進入了形上學句子類。另一方面,卡爾納普所說的高確證值又使它大大優越於任何科學定律,並且也使之更加科學。
按照卡爾納普的理論,在一個就任何意義說是無限(時間上無限就足夠了)的世界之中,如卡爾納普自己所說,所有普遍定律都具有零確證度;(70)並且甚至在一個有限世界中,如果事件或事物的數量足夠大,它們的確證值也難以區別於0。所有這一些,顯然是這一事實引起的結果:卡爾納普所說的可確證性和確證只是可證實性和證實的稍微弱化的形式。因此普遍定律為什麼不可證實的理由也就是其不可確證的理由:這些定律對世界作了很多論斷——多於我們可望「證實」或「確證」的。
按卡爾納普對「確證度」的定義,自然定律是不可確證的,面對這一事實,他採取了兩條方針:(a)引起特設性新概念,稱為(有限制的(71))「對定律l的實例確證」,如此定義使我們有時可在0位置上獲得接近於1的確證值;(b)他解釋說科學並不真正需要自然定律,沒有它們也行。(證實主義使它們成為無意義。確證主義只使之成為不必要:這就是弱化可證實性標準所得到的收穫。)
我將稍微全面地討論一下(a)和(b)。
(a)卡爾納普當然認識到,一切定律的0確證是反直觀的。由此他提議用定律實例的確證度來量度定律的直觀「可靠性」。但是他從未提到過,他在《機率》第572頁上所引進的這種新量度實際上滿足不了任何適當性標準,滿足不了在該書第571頁上所建立的任何定理。但所以這樣,是因為根據證據e對定律l作的「實例確證」根本不是l和e的機率函數(不是l和e的「正則c函數」)。
不大可能不是這樣。直到第570頁都給了我們一種詳盡的確證理論(在機率1的意義上)。在第571頁上我們則發現對定律來說這種確證為0。現在我們面臨以下的選擇:要麼(i)承認這一結果是對的,由此可以說,理性上相信證據充分的定律的程度不可能與0有何明顯差別——或者說不可能與相信已被駁倒的定律甚至自我矛盾的句子的程度有何明顯差別;要麼(ii)把這個結果作為對這一主張的反駁:即我們的理論已提供我們關於「確證度」的適當定義的主張。特設地引進一種新量度以避免意外結果,很難成為第三種可以承認的可能性。但是最使人不滿的是不向讀者發出任何警告就採取這一重大步驟——放棄迄今所一直使用的「闡釋」方法(見本頁注①):這可能引起嚴重的誤解,以為是作了點細小調整。
因為如果我們一定要十分認真地採用機率或確證,那麼這種調整是不可能更徹底了;它用另一個其值經常接近於1的確證函數來代替其值為0的函數。如果我們可以自由地引進一種新量度,只需論證:0機率是反直觀的,而機率接近於1則「似乎……愈來愈確切地表現了定律的可靠性含糊地意味著什麼」,(72)那麼,我們就可以為任何句子得到我們想要的任何機率(或確證度)。
而且,卡爾納普從來沒有試圖說明過新引進的實例確證是充分的,或者至少是前後一貫的(其實根本不是,見本書注(68))。例如,他沒有試圖說明過每一駁倒了的定律比起那些經受了檢驗的定律來,得到較低的實例確證。
這一最低限度的要求得不到滿足(甚至糾正了前後不一致之後仍不行),可以用卡爾納普的例子「所有的天鵝都是白的」這一定律來說明。如果我們用一群天鵝作為論據,例如有一千隻白天鵝和一隻黑天鵝,那麼就應當認為這一定律已被證偽。但在這一論據中,實例確證不是0,卻很接近於1。(與1的確切差距取決於下文要討論的參數λ的選擇。)更一般地說,如果一種理論一再被證偽,平均每n個實例證偽一次,那麼其(有限制的)「實例確證」就是,而不是應當達到的0,因而「所有擲出的錢幣都出現頭像」的定律具有實例確證而不是0。
在我的《邏輯》中討論到萊欣巴赫的一種理論,它導致數學上等價的結果,(73)當時我把他的理論的這一意外結果描述為「破壞性的」。二十年以後我仍然認為是這樣。
(b)按照他的學說科學中沒有定律也行,卡爾納普實際上又回到了類似他在證實主義極盛時期所堅持(即科學語言是「分子」)而在《句法》和《可檢驗性》中又放棄了的立場。維特根斯坦和石里克發現自然定律是不可證實的,由此得出定律並不是真正的句子(他們忽視了由此就必須稱之為「無意義的假句子」)。他們與穆勒無甚不同,也把定律描述為從一種真正的句子(初始條件)導出另一種真正(單一)句子——定律的實例——的規則。我在我的《邏輯》中批評了這一學說;當卡爾納普在《句法》和《可檢驗性》(74)中接受了我的批評時,我以為這種學說死去了。但隨著卡爾納普回到證實主義(以一種弱化的形式),它又復活了(以一種弱化的形式:我認為它得以倖存並不是好事)。
卡爾納普在某一方面甚至比石里克走得更遠。石里克相信沒有定律我們就無法預測。但卡爾納普卻斷言「利用定律並不是作出預測所不可缺少的」。(75)他還說:「當然,在物理學、生物學、心理學等著作中陳述普遍定律還是有利的。雖然科學家所陳述的這些定律不具有高確證度,但具有高度有限制的實例確證……」他這樣寫道,其實其確證度並不低,因而這是一種軟弱無力的陳述。
J·阿伽西博士在通讀本文這一節時發現了一個簡單的(我相信也是新的)歸納確證的悖理,蒙他允許我在這裡加以轉述。(76)它利用我提議稱為阿伽西謂項的東西——選出一個事實謂項「A(x)」它對出現於我們所用證據中的一切個別(事件或許事物)有效;但對大量其他的個別事物無效。例如,我們可選擇(在目前)把「A(x)」定義為「x在1965年1月1日之前已發生(或被觀察到)」。(另一選擇——可稱為「貝克萊選擇」——可以是:「x被感知」。)那麼從卡爾納普的理論可以得出,隨著證據的增加「A(a)」的確證度對於這個世界(現在、過去或未來)中的任何個別a都必然變得難以區別於1。這也同樣適用於普遍定律「(x)A(x)」的(有限制或無限制的)實例確證——這個定律表明這個世界(現在、過去或未來)中的一切事件都發生於1965年以前;使1965年成為這個世界延續性的上限。顯然,著名的宇宙學問題即創世的大約時間同樣很容易解決了。儘管如此,這不見得有利於表述像阿伽西的宇宙學著作中那些普遍定律——雖然它們具有高度的實例確證。
卡爾納普在《可檢驗性》最後幾頁中討論了這一個句子:「如果一切心靈……都從宇宙中消失了,星星還是會繼續它們的行程。」劉易斯和石里克正確地斷言,這個句子是不可證實的,卡爾納普同樣正確地(在我看來)回答說,這是一個絕對合法的科學論斷,事實上根據完全確證的普遍定律。但現在普遍定律已成為可以省掉的,而沒有這些定律這裡所討論的句子就不可能維持下去。而且,人們不難從阿伽西的論證中看出,一個與之矛盾的句子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得到確證。
但我並不想用這一實例——自然定律的地位——作為主要的論據以支持我的論點:卡爾納普對確證的分析以及由此得出的分界標準是不恰當的。因此,現在我進而提供支持這一論點的論據,它們完全不依賴於自然定律的實例,儘管這可以使我們更清楚地看到為什麼在卡爾納普理論中必然出現這種不充分性。
我用卡爾納普下面一段挑戰性的話作為我的批評的警句:(77)
……如果可以證明另外一種方法,例如一種對確證度的新定義,可在許多情況下導致許多比卡爾納普所提供的更為充分的值,那就會構成一個重要的批評。或者說,如果有人……想證明,任何充分的闡釋都必須滿足某種要求,而卡爾納普卻未能滿足它,那麼這也可能是有助於走向更好解答的第一步。
我將接受這一挑戰的兩種選擇,但次序要顛倒一下:(1)我將表明充分的確證概念不可能滿足機率運算的傳統規則。(2)我將給出另一種可供選擇的確證度定義。
最後,我將表明(3)卡爾納普的確證理論看來包含著:(a)無窮的倒退,(b)所有原子句子與類似謂項相互依存的先驗理論。
(1)首先,我建議我們不僅要像卡爾納普那樣,把邏輯機率(機率1)同相對頻率(機率2)加以區別,還要把(至少)三種不同的概念加以區別——這第三個概念是確證度。
當然,作為第一個建議這是無法反對的:經過相當的研究我們仍然可以確定,邏輯機率可作為確證度的待闡釋者。不幸卡爾納普對這個問題懷有偏見。他未作任何進一步的討論就假定對兩個機率概念的區分已足夠了,而不顧我的舊著的警告。(78)
可以證明,卡爾納普自己所理解的這個確證概念不可能是邏輯機率。我提出三點論據。
(a)我們可以馬上同意把這類東西暫時都稱為「機率」,因為我們把「機率」都稱為某種可滿足機率計算定律的東西。(79)
更為突出的是,卡爾納普還談到邏輯機率1的概念,說它滿足某種公理系統,滿足任何情況下的(特殊)加法原則和(一般)乘法原則。(80)這樣,就可以從後者得出一個基本結論:一個陳述斷言得愈多,就愈少概然性。這也可以表述為:一個根據已知證據y的句子x,它的信息內容愈是增加,它的邏輯機率則愈是減少。(81)
但這已足以表明,高機率不可能是科學的目的之一。科學家最感興趣的是高度有內容的理論。他不關心高度概然的平常事,而只關心大膽的可嚴格檢驗的(並且嚴格檢驗過的)假說。如果(如卡爾納普所告訴我們的)高確證度是我們在科學中所追求的東西之一,那麼確證度就不可能等同於機率。
這在某些人聽起來可能是悖理的。但如果高機率是科學的一個目標,那麼科學家就要儘可能少說,最好只說些同義反覆的話。但他們的目標是「推進」科學,也即增加科學的內容。這就意味著要減低其機率。由於普遍定律的豐富內容,發現其機率為0,就毫不足怪;也不能說那些相信科學目的在於高機率的哲學家就不能公道地看待這樣的事實:大多數科學家都認為表述(和檢驗)普遍定律是他們的最重要的目標:或者說科學可由許多人檢驗的特點依賴於這些定律(如我在《邏輯》第8節中所指出的)。
從以上所說,很清楚,一種適當定義的「確證度」不能滿足機率的一般乘法原則。(82)
總結(a)點。既然我們在科學中意在豐富的內容,就不是意在高機率。
(b)對一種陳述或理論所可能作的檢驗的嚴格性,取決於(在各種因素之中)其論斷的精確性和預測力;換句話說,即取決於其信息內容(它隨這兩個因素而增長)。這一點可以這樣表達:一個陳述的可檢驗度隨其內容而提高。但一個陳述愈能經受檢驗,就愈能得到確證,也即愈能為其檢驗所證明。由此我發現,確證一個陳述的機會及其相應的可確證度或可確認度或可證明度,隨其內容而提高。(83)
總結(b)點。我們既然要求高確證(或確認)度,也就需要高內容(從而需要低絕對機率)。
(c)把確證與機率等同起來的人一定相信,高概然度才合乎要求。他們明確接受這一規則:「永遠選擇最概然的假說!」
現在已不難證明,這一規則等於下述規則:「永遠選擇儘可能不超出於證據的假說!」接下來還可以證明,這不僅等於:「永遠接受最少內容(在你的任務的限度內,如你的預測的任務的限度內)的假說!」而且也等於:「永遠選擇具有最高特設性(在你的任務的限度內)的假說!」這一出乎意料的結果來自這個事實:高概然性假說只是適應已知事實的假說,它儘可能不超出於這些事實。
但是人們都知道,科學家不喜歡特設假說:它們充其量也只是權宜之計,不是真正的目標。(科學家寧要大膽的假說,因為可受到更嚴格的檢驗,而且是獨立地受到檢驗。)
總結(c)點。意在高機率就承擔了支持特設假說的反直觀規則。
這三點論證可作為說明我的觀點的例子,因為我在進行確證的實例中看到了嚴格檢驗或有意(但不成功)反駁理論的結果。另一方面,有些人不尋求嚴格檢驗,而尋求老的「證實」意義上(或其弱化形式)的「確證」,則得出不同的可確證性觀念:一個句子愈能確證,就愈能接近於證實,或愈能從觀察句子中推演出來。在這種情況下,很清楚,普遍定律並不是(如在我們的分析中)高度可確證的,相反由於其內容豐富其可確證性將為0。
(2)在接受構造一個更好的可確證性定義這一挑戰時,我首先要說我不相信能夠給出一個完全使人滿意的定義。我的理由是:一種以巨大獨創性和駁倒它的真誠意圖檢驗過的理論,將比只經過漫不經心的檢驗的理論具有更高的確證度;我不相信我們能把一種我們所說的獨創的、真心的檢驗徹底形式化。(84)我也不認為給出確證度的適當定義是什麼重要任務。(在我看來,給出最好的可能定義如果說有意義的話,也僅僅在於:這樣一種定義可清楚地說明一切裝作歸納理論的機率理論都不充分。)我在別處已給出一個我認為是相當充分的定義。(85)在這裡我可以給出一個稍微簡單一點的定義(它可以滿足同樣的充分性要求或條件):
這裡「C(x,y)」是指「y對x的確證度」,而「p(x,y)」和「p(x)」分別為相對機率和絕對機率。可以把定義作相對地表述:
這裡,以z為一般「背景知識」(老證據,和新老初始條件),如果我們願意,它包括公認理論,而以y代表那些聲稱確證(新的)解釋性假說x的(新的)觀察結果(從z排除的)。(86)
我的定義在各種充分性條件(87)中最能滿足這一條件:一個陳述的可確證性——它的最高的可能確證度——等於它的內容(即可檢驗度)。
這個概念的另一重要屬性是可以滿足這一條件:一次檢驗的嚴格性(用檢驗實例的非概然性量度)對作為結果的理論確證度具有一種近於加性的影響。這說明,至少有一些直覺要求得到了滿足。
我的定義沒有自動排除特設假說,但可以表明如果把它同一種排除特設假說的規則相結合,即可給出最合理的結果。(88)
我目前的正面理論(已大大超出了我的《邏輯》)已談得夠多了。我必須回到批判的任務了:我相信我的正面理論已有力地提示,毛病就出在卡爾納普(雖然注意到我的批評)從未完全放棄的證實主義和歸納主義的方法。但歸納邏輯是不可能的。我將試行說明這一點(按照我的老《邏輯》)作為我最後一點批判。
(3)我在《邏輯》中斷言,一種歸納邏輯必然包含(a)無窮的倒退(休謨所發現),或者(b)承認(按照康德)某些綜合原則是先天有效的。我十分懷疑是否可批評卡爾納普的歸納理論包含了(a)和(b)二者。
(a)如果為了證明歸納是概然性的,我們需要一種(概然的)歸納原理,如自然界均勻性原理,那麼我們為了證明前一個歸納,又需要第二條這樣的原理。卡爾納普在他的關於《歸納的預先假定》一節(89)中引進了均勻性原理。他不提倒退問題的障礙,但他在解釋時說過的一句話可以表明他也想到這一點。他寫道(第181頁):「反對者也許會說,均勻性的機率陳述一定是被當作了事實陳述……我的回答是:……這個陳述本身就是分析的。」我絕不相信卡爾納普的論證。但他既然指出「關於歸納方法的論證和預設的全部問題」在以後的著作中將用「更確切、更專門的術語」來探討,那麼這時我最好還是抑制自己的想法,不要去證明這種均勻性原理根本不可能是分析的(除非特殊意義上的「分析」)。特別是,既然我對(b)點的討論也許將指明這種證明會沿其發展的路線,我更要暫時忍住了。
(b)自然定律,或者更一般地說,科學理論,不管是因果性的還是統計性的,都是關於某種依存性的假說。大體說來,它們宣稱某些事件(或描述這些事件的陳述)實際上並非不依存其他事件的,儘管就它們的純邏輯關係所達到的範圍而言它們是獨立的。讓我們舉兩件可能的事實,首先我們假定它們之間毫無聯繫(如「春基是聰明的」和「珊狄是聰明的」),用x和y兩個陳述來描述。然後有人會猜想——也許錯誤地猜想——二者之間有聯繫(春基是珊狄的一個親屬);並猜想這一信息或證據y提高了x的機率。如果他錯了,即如果x同y互相獨立,那麼我們得到
(1)
p(x,y)=p(x)
它等於
(2)
p(x. y)=p(x)p(y)
這就是通常的獨立性定義。
如果猜想二事件相互聯繫或相互依存是對的,那麼我們得到
(3)
p(x,y)>p(x)
即信息y把x的機率提高到它的「絕對」值或「初始」值p(x)以上。
我相信——我想多數經驗主義者也都相信——任何這種關於事件的相互依存或關聯的猜想都應表述為各別的假說或自然定律(聰明在家族中世代相傳),首先它服從於審慎表述的程序,目的是使之儘可能高度可檢驗,其次它要接受嚴格的經驗檢驗。
卡爾納普的意見不同。他提出,我們接受(作為概然的)一條原理以便使證據「珊狄是聰明的」提高「A是聰明的」對任一個別A的機率——不管A是一隻貓、一條狗、一隻蘋果、一隻網球還是一座大教堂的名稱。這就是他所提議的「確證度」定義的結果。根據這一定義,任何兩個具有相同謂語(「聰明」或「有病」)和不同主語的句子都是相互依存並確定聯繫的,不管主語是什麼,也不管它們在世界上處於什麼地位。這就是他的均勻性原理的實際內容。
我完全無法肯定他是否意識到他的理論所引出的這些後果,因為他無論在哪裡也沒有明確提到過它們。但是他引進了一個他稱之為λ的普適參量,而λ+1經過簡單的數學運算對於任何兩個具有相同謂語和不同主語的句子就成了「邏輯關聯繫數」(90)的倒數(91)(關於λ無限的假定符合於獨立性假定)。
按照卡爾納普的看法,當我們想選擇機率1函數的定義時,我們只能選擇λ的一個有限值。選擇λ同時也選擇任何兩個具有相同謂語的句子之間的關聯度,看來就是「決定」或「約定」的一部分,即機率定義的選擇。因此,看來在λ的選擇中似乎並不包含關於世界的陳述。但我們對λ的選擇等於人們所能想像的最全面的獨立性論斷,這是事實。這等於承認,有多少自然定律就有多少謂語,每一個都宣稱任何具有世界中同類謂語的兩樁事件都有同樣的依存程度。既然這樣一個關於世界的假定是以不可檢驗的活動形式——引進一個定義——出現的,那麼我看就包含了一種先驗論的因素。
也許還可以說,這裡並沒有先驗論,因為提到的依存性是由定義得出的結果(機率或確證度的定義的結果),它建立在一種約定或「決定」之上,從而是「分析的」。但卡爾納普為他選擇這個看來不符合他的觀點的確證函數,提出了兩條理由。我想到的第一條是,他的確證函數如他所說,是惟一一種(在那些提示自身的函數中)「並非完全不充分」的函數;(92)也即在解釋(或「闡釋」)不容置疑的「我們可以向經驗學習」的事實方面不充分。這個事實是經驗的,而根據對這個事實解釋或協調的能力來判定一種理論是否充分,這種理論看來不太像是分析的。發現卡爾納普用來支持他對λ的選擇的論據(我懷疑是先驗論)同康德或羅素或傑弗雷的一樣,是很有趣的。這正是康德所稱的「超驗的」論據(「知識何以可能?」),即訴諸我們占有經驗知識,也即我們可以從經驗中學習這一事實。第二條理由是卡爾納普自己的論據:採用一個適當的λ(它不是無限的,因為無限的λ等於獨立性,也不是0)差不多在所有的領域中都是更為成功的(除非是兩種極端情況:所有的個體都是獨立的,或者都具有類似屬性)。這兩條理由在我看來都提示,λ即確證函數的選擇必然依存於它在這個世界裡的成功或成功的機率。但這麼一來它就不會是分析的——儘管事實上它也是一個涉及採用什麼定義的「決定」。我想可以解釋一下怎麼會是這樣的。如果你願意,可以那樣定義「真理」一詞,使之包含某些我們通常稱為「虛假」的陳述。同樣我們也可以那樣定義「概然的」或「確證的」,使荒謬的陳述也得到「高機率」。所有這些都純粹是約定的或字面的,只要我們不把這些定義當成「充分的闡釋」。但如果我們這麼做,問題就不再是約定的或分析的了。在「真」這個字的充分意義上說到一個可能陳述或事實陳述x是真的,也就是使之成為一個事實陳述,這也就是說「x(現在)是高度概然的」。說「x牢固地依賴於y」和「x獨立於y」——這些陳述的命運決定於我們什麼時候選擇λ——都是一樣。因此,選擇λ,的確等於採取一種有關世界的普遍相互依存性和均勻性的全面陳述,雖然還未經表述過。
但採用這一陳述並無任何經驗證據。的確,卡爾納普表明,(93)不採用這一陳述我們就永遠不能從經驗證據中學習(按照他的知識理論)。這樣在採用有限的λ之前經驗證據是不算數的,也不能算數的。這就是為什麼必須先驗地採用它的理由。
卡爾納普在另外一個地方寫道:(94)「只有關於事實(綜合)句子並不具備足夠的經驗基礎的斷言,或者爭論說某種事實句子的知識並不需要經驗基礎的先驗論命題,才可能使經驗主義原理受到侵犯。」我相信我們在這裡所看到的東西可以表明,還有第三種侵犯經驗主義原理的方式。我們已看到,由於建立一種離不開歸納原理的知識理論,它會受到怎樣的侵犯——這一歸納原理實際上告訴我們世界是(或者非常可能是)一個人們可以從經驗中學習的地方;而且將來它也繼續是(或非常可能繼續是)這樣。我不相信這種宇宙學原理會是純粹邏輯原理。但是引進這個原理卻通過這樣的方式:這個原理決不可能也同樣建立在經驗基礎上。因此在我看來,它只能是先驗的形上學原理。
看來只有λ的綜合性和事實性才能解釋卡爾納普的建議:我們可在一個所予世界中選出哪一種λ值最有效。但既然不預先採用一個有限的λ,經驗證據就不能算數,那麼對用試錯法選定的λ就不可能有任何明確的檢驗程序。我覺得,我寧願在任何情況下都對普遍定律運用試錯法,這是大家心目中的科學所不可缺少的,這顯然是大家公認為合乎事實的,而且我們也可能使這些定律受到嚴格檢驗,目的是消除所有那些可能被發現是錯誤的理論。
我很高興有此機會把這些問題從腦子裡倒出來——或如物理主義者所說,把悶在心裡的話講出來。我不懷疑,下一次在蒂羅爾度假,下一次攀登「語義流星」山,卡爾納普和我將在大多數問題上達到一致;我深信,我們都屬於理性主義者團體——這個團體的人渴望爭辯,渴望相互學習。但是在我們之間的自然的鴻溝看來卻難以搭橋,因而我現在就越過大洋——我知道很快就要到達彼岸——以我最良好的兄弟祝願送給他我這些帶著倒刺的箭。
* * *
(1) 1955年1月向P·A·希爾普編的《現存哲學家叢書》(Library of Living Philosophers)中的《魯道夫·卡爾納普的哲學》卷(1964年出版)提供的一篇論文。
鑒於卡爾納普卷出版延遲,我的文稿蒙希爾普教授允准自1956年6月起油印散發。除了文體上稍作訂正之外,我對正文未作修正。不過,自從寫作此文以來的這些年裡,我在發表的各篇著述中進一步提出了一些觀點;尤見我的《科學發現的邏輯》,新的附錄ix,特別是第390和391頁;本書第十章的附錄;載《辯證法》,1957年,第11卷,第354—374頁的一篇文章;以及載《精神》,1962年,第71卷,第69—73頁的一篇短文。
(2) 1932年卡爾納普還用「語義學」這個詞作為「邏輯句法」的同義詞,見《認識》,1932年,第3期,第177頁。
(3) 見卡爾納普:《通過對語言的邏輯分析推翻形上學》(Ueberwindung der Metaphysik durch Logische Analyse der Sprache),載《認識》,1932年,第2期,第219頁及以下。
(4) 見卡爾納普對我當時尚未發表的某些觀點十分客氣地表示感謝的敘述,載《認識》,1932年,第3期,第223—228頁,以及我對它的討論,載《科學發現的邏輯》(簡稱《邏輯》),1959年,1960年,第29節注①。(最初於1934年以德文發表,題為《研究的邏輯》,但這裡一般題為《邏輯》。)
(5) 見卡爾納普對我的《邏輯》的評論,載《認識》,1935年,第5期,第290—294頁,特別是293頁:「[波普爾]力求清楚地表明自己的獨特立場,以致過分強調了他的觀點同那些……與之聯繫最緊密的觀點之間的分歧……[波普爾]其實非常接近於維也納小組的觀點。但在他的敘述中,分歧表現得比實際分歧要大得多。」
(6) 在我的《邏輯》發表以後最初十年間,我沒有發表過即使是暗指這些意見分歧的東西(只是在某些講演中提到過);後來十年中,直到我開始寫這篇文章為止,我也幾乎什麼都沒有寫——最多只有一點對維特根斯坦和石里克的批評意見(載於我的《開放社會》,1945年最初發表,見第11章注以下,注;又見本書第二、十二、十四章)。
(7) 見《邏輯》第31—46節。
(8) 見《理論系統的經驗性標準》(Ein Kriterion des empirischen Charakters theoretischer Systeme),載《認識》,1933年,第3期,第426頁以下,現載於《邏輯》,第312—314頁;又見《邏輯》,特別是第4—10節。
(9) 《邏輯》,第85節,第278頁。
(10) 《邏輯》,第15節。我猜想有些人會感到很難接受這一觀點:一個純粹的或孤立的存在陳述(「存在一條海蛇」)應當被稱為「形上學的」,即使它可以從一個經驗性陳述(「有一條海蛇現正在英國博物館的門廳中展覽」)中演繹出來。但他們忽略了這一事實:(a)就它可以演繹而言,它不再是孤立的,而是屬於可檢驗理論的,(b)一個陳述如果可以從經驗的或科學的陳述中演繹出來,這一事實就無需乎再使這一陳述成為經驗的或科學的。(任何一個同義反覆都是這樣可演繹的。)
(11) 但人們也許會在布勞威爾的理論中發現一個建議:普遍命題可能是有意義的,而它的存在的否定則是無意義的。
(12) 見《可檢驗性和意義》,第25節,第26頁:「我們可以把波普爾的可證偽性原理作為選擇這種語言的實例」(即把存在句子視作無意義而排除的語言)。卡爾納普繼續說:「波普爾在表達他的……[分界]原理時無論如何還是很審慎的;他並沒有說[存在]句子無意義,而只是說它是非經驗的或形上學的。」這段引語的後半部分是完全正確的,在我看來也是很清楚的;但卡爾納普卻又繼續說:「也許他[波普爾]並不願意從所有語言中排除存在句子以及其他形上學句子,而只是從經驗科學語言中排除它們。」但是當我已經反覆說明了相反的看法時,卡爾納普為什麼還要認定我願意從任何一種語言中排除這些句子呢?
(13) 卡爾納普和維也納小組把這一理論歸功於維特根斯坦,其實它還要古老得多。這一理論至少可追溯到霍布斯;而貝克萊也以下文稱為「條件(a)」的形式明確有力地運用過這個理論——它斷言,有些詞聲稱是指謂不可觀察的實體,那就不可能具有任何意義。見本書,第6章;又見我對休謨的論述,載《邏輯》,第4節。
(14) 我把這一理論稱為「自然主義的」(現在我也稱之為「絕對論的」和「本質論的」,比較本書第374頁注②),但這裡我不準備論證這些根據。因為我並不曾、現在也不批評這一理論是「自然主義的」等等,而是批評它站不住腳。見本書第368頁注②有關段落。
(15) 例如,見《數學原理》(Principia Mathematica),第2版,第77頁。
(16) 「Sphaerenvermengung」,見《結構》(Aufbau),第30節以下;「Sphaere」等同於邏輯類型,見第180節,第254頁。
(17) 見G·賴爾:《心的概念》,1949年。「範疇」這個詞的這種用法,可追溯到胡塞爾的術語「語義範疇」(Bedeutungskategorie),見他的《邏輯研究》(Logische Untersuchungen),2,第Ⅰ部(第2版),1913年,第13、318頁。胡塞爾所舉範疇錯誤的例子有:「綠色是或者」(第54頁);「一個圓的或者」;「一個人和是」(第334頁)。比較維特根斯坦的例子:「蘇格拉底是同一的。」對範疇錯誤理論的批評,見本書第12章;又見J·J·C·斯馬特的十分引人注目的《對範疇的評註》(A Note on Categories),載《英國科學哲學雜誌》,第4期,第227頁以下。
(18) 「Ordungsformen」,見《結構》,第162節,第224頁;又見文獻目錄,第225頁。
(19) 目前我傾向於稱之為「本質論」理論,以同我的《歷史決定論的貧困》第10節,以及《開放社會》特別是第11章一致。
(20) 見他的文章《推翻形上學》,載《認識》,1932年,第2期,第222—223頁。嚴格說來,此文不再屬於最早的無意義理論時期,因為它已認識到無意義依賴於頗成問題的語言這一事實。卡爾納普寫道(第220頁):「從確切的意義說,無意義就是在某種給定語言的範圍內不形成一個句子的一串詞。」儘管從這段話中還沒有引出明顯的結果來,但卻從絕對的意義上宣稱了這一理論:我們的條件(a)和(b)在第220頁下端、條件(c)在第222—223頁(如上所引)作了表述。
(21) 同上書,第224頁。
(22) 《結構》,第161節,第222頁;第179節(第253頁首)。又見卡爾納普《推翻》一文的重要的第2節,載《認識》,1932年,第2期,第221—224頁。(這一段在許多方面根據它的一般方法預先提出了卡爾納普在《可檢驗性和意義》一書中的還原原理,只是在後一本書中證實的要求已減弱了。)
(23) 《認識》,第2期,第220頁,比較前面的注。
(24) 見《邏輯》,特別是第4、10、14、20、25和26節。
(25) 見《語言的邏輯句法》,第321頁第82節第一段末尾和第二段,特別是卡爾納普接下來談到維也納小組:「本來它堅持,每一句子為了有意義就必須是完全可證實的……根據這一觀點在這種語言的句子中間沒有自然規律存在的餘地。波普爾對這個可得出規律是句子的觀點進行了詳細的批評。」這一段連下去的下文,本書第389頁注①作了引證。又見第407頁注①。
(26) 特別可把《可檢驗性和意義》第23節的注和注(以及注以後的正文)同第4節的注⑦(以及正文)和《邏輯》第78節的注①加以比較。
(27) 特別見《結構》,第108節。卡爾納普在這裡說到他那斷言初始關係「Er」不對稱性的原理1,因為這一不對稱性可從(經驗上所予的)成對對子一覽表中取消,這原理是一個經驗原理。但是我們決不能忘掉正是這個成對對子一覽表「構成了」或規定了「Er」,而且,正是它會導致對定理1的否定,即得出「Er」是對稱的定理,因而不可能把這一覽表解釋為適合於Er的一覽表,在第153—155節中這一點特別明顯。
(28) 這是我第一次看到費格耳時我向他提出的對《結構》的批評。對於我來說這是一次十分重要的會見,正是費格耳在一兩年後安排了在蒂羅爾的假期會見。
(29) 《結構》第158節討論了「個別概念和普遍概念之間的差別」,在《邏輯》第14和25節作過簡要的批評。
(30) 見《認識》,1932年,第3期,第117頁。
(31) 同上書,第140頁。
(32) (校樣上補充)當我寫這一點時,愛因斯坦還活著。
(33) 《認識》,1932年,第3期,第115頁。
(34) 同上書,第116頁。
(35) 同上書,第115頁。
(36) 同上書,第114頁。
(37) 但這種行為總是按照某種理論進行詮釋(這造成了循環論證的危險)。這裡我不能全面討論這個問題,但我可以談談,由心理學理論所預測的人的行為幾乎總不是由純粹物理運動構成,而是由從理論角度詮釋的「有意義的」物理運動所構成。(因而一位心理學家如預言病人將做噩夢,他會感到他總是對的,不管病人是否報告「我昨天夜裡做了噩夢」,或者是否報告「我要告訴你我做了一個使人吃驚的夢」;儘管這兩種「行為」也即兩種「嘴唇運動」之間的差別,在物理上比相對應的否定運動與相對應的肯定運動之間的差別要大。)
(38) 「基本陳述」(「基本命題」或「基本句子」)和「經驗基礎」等詞,是在《邏輯》,第7和第25—30節中引進的;此後即經常為其他作家在相同或不同的意義上所使用。(又見本書附錄第1節。)
(39) 《認識》,1932年,第3期,第207頁。
(40) 《論記錄句子》,載《認識》,1932年,第3期,第223—228頁。
(41) 同上書,第228頁;對照《可檢驗性和意義》(本書第400頁注①和本頁注④)。
(42) 又見對卡爾納普轉述的簡要批評,見《邏輯》,第29節,注①和②。(第29節中注②後面的正文中的引文,出自卡爾納普的轉述。)
(43) 《認識》,1932年,第3期,第108頁。
(44) 上引書,重點是我加的。
(45) 在《可檢驗性和意義》的所有要點(儘管以更為審慎的方式)中仍堅持這一學說,而在1950年修改和補充的各段落中則未曾觸及;見本書第393頁注②和正文。在《語義學導論》(Introduction to Semantics)(第39節)的傑出而著名的段落中卡爾納普指出「這些出現於[他的]早期著作《語言的邏輯句法》(The Logical Syntax of Language)之中的觀點必須修改,主要是由於語義學的一種新觀點的結果。」但《句法》儘管繼續贊同統一科學使用統一語言的學說(特別見第74節,第286頁末端,以及第288頁以下),卻沒有更全面地研究這一學說。這也許正是卡爾納普忽視了有必要修改這一學說的原因。
(46) 在巴黎,我反對「百科全書」的基本原則。(紐拉特經常叫我是維也納小組的「正式反對派」,儘管我從來也不曾有幸屬於這個小組。)我特別指出,它與紐拉特所設想的百科全書並無任何共同之處,最後只會成為另一套《認識》雜誌文章。(紐拉特對百科全書的理想,見他對《邏輯》的批評文章,載《認識》,第5期,第353—365頁,特別是第2節。)在卡爾納普不曾參加的1936年哥本哈根會議上,我試圖說明科學統一性和一種通用語言的學說是同塔爾斯基的真理論不相容的。紐拉特在我講話以後的討論中隨即提示,塔爾斯基的真理概念理論必然站不住腳;他又鼓勵(如果我的記憶沒有欺騙我的話)那次也出席的阿尼·奈斯對「真理」這個詞的用法作了一番經驗方面的研究,希望由此駁倒塔爾斯基。又見卡爾納普對奈斯的相應評論,載《語義學導論》,第29頁。
(47) 另一學說是《邏輯哲學論》6.1251(又見6.1261):「因此在邏輯中從來不會有出乎意外的東西」,它要麼是平凡的(「邏輯」如局限於二值命題演算的話),要麼明顯錯誤,而6.234的觀點最易使人誤入歧途:「數學是一種邏輯方法。」我想幾乎每一個數學證明都是出乎意外的。霍布斯最初看到歐幾里得對畢達哥拉斯定理的推導時說過:「上帝為證,這決不可能。」
(48) 《邏輯哲學論》6.5。我們還可以讀到:「因為答案不能表述,問題也就不能表述。」但問題可能是:「這一論斷(例如哥德巴赫猜想)可以證明嗎?」真正的答案可能是:「我們不知道:也許我們永遠不知道,也許我們永遠不可能知道。」
(49) 見《結構》第183節,第261頁,「文獻」下面。
(50) 《句法》第82節,第322頁上端(重點是原有的)。
(51) 《可檢驗性》第18節(第5頁)。
(52) 見《可檢驗性》第15節(第467—468頁),第27節(第33頁),第18節(第5頁),和第16節(第469、470頁)。
(53) 同上書,第27節(第33頁)。
(54) 為了把實證主義的反形上學熱情診斷為一種弒父形式,並不一定要相信精神分析(我認為它還處於形上學階段)具有「科學」性。
(55) 為了簡單而使用「Pos(a,b)」;其實我們應使用位置和動量或者用a的「狀態」。必要的修正是微不足道的。我可以說我並不預先假定變項「a」、「b」等都屬於同一類型或同一語義學範疇。
(56) 或如卡爾納普所說:「a能夠使完全句『Pos(b,c)』為真」,見卡爾納普對他的初始的「可實現的」(一個元語言術語,但與我的「Put」相矛盾)的解釋,載《可檢驗性》,第11節,第455頁,解釋2。
(57) 這些定義是:(5)Opos(a)≡(b)pos(a,b)。—(6)Oput(a)≡(b)(c)Put(a,b,c)。——其次我們有了「雙邊還原句」:(7)Ask(a,b)⊃(Th(a,b)≡Utt(a,b))。——其他定義是:(8)Thp(a)≡(Eb)Th(a,b)。—(9)Sp(a)≡(Thp(a)&((b)~Pos(a,b))VOpos(a))。——另外一種(或附加定義)是:「Sp(a)≡(Thp(a)&(b)~Utt(a,b))」。—(10)Knpos(a,b,c)≡(Pos(b,c)&Th(a,「Pos(b,c)」))。—(11)Knput(a,b,c,d)≡(Put(b,c,d)&Th(a,「Put(b,c,d)」))。—(12)Knth(a,b,c)≡(Th(b,c)&Th(a,「Th(b,c)」))。—(13)Unkn(a)≡((Eb)(c)(Th(a,b)&(a≠c)⊃~Knth(c,a,b)))。—(14)Kn(a,b)≡((c)(d)(e)((b=「Pos(c,d)」&Knpos(a,c,d))v(b=「Put(c,d,e))」&Knput(a,c,d,e))v(b=「Th(c,d)」&Knth(a,c,d))))。—(15)Verax(a)≡(b)(Th(a,b)≡(Kn(a,b))。—(16)Okn(a)≡(b)(c)(d)(e)(f)(g)(h)(((a≠b)⊃(Knput(a,b,c,d)≡Put(b,c,d)))&((a≠e)⊃(Knpos(a,e,f)≡Pos(e,f)))&((a≠g)⊃(Knth(a,g,h)≡Th(g,h))))&Verax(a))。——我們很容易證明「Unkn(a)&Okn(a)」意味著a的獨特性;另外我們還可以沿著可求助於斯賓諾莎的路線而由「Opos(a)」證明獨特性,如果我們採取笛卡兒公理的話:a≠b⊃(Ec)((Pos(a,c)&~Pos(b,c))V(~Pos(a,c)&Pos(b,c)))。
(校樣上補充的)我們的定義可用塔爾斯基的語義學謂項「T(a)」即「a是真陳述」加以簡化。那麼(14)可代之以Kn(a,b)≡Th(a,b)&T(b);(15)則可代之以Verax(a)≡(b)Th(a,b)⊃T(b);(16)代之以Okn(a)≡(b)T(b)⊃Kn(a,b)。
(58) 《可檢驗性》第18節,第5頁S1。
(59) 《可檢驗性》第1節,第一段末尾。
(60) (補充說明)我的實證主義朋友們對這個「總形上學公式」的反應(我還沒有看到卡爾納普的反應,只收到巴-希萊耳的轉述)是這樣。這個公式既然是形式適宜的,就是「有意義的」,也是「科學的」:當然不是說在科學上或經驗上是真的,毋寧說在科學上或經驗上是假的;或者更確切地說,已為經驗所否證。(我有些實證主義朋友也否認我的「總形上學」名稱具有任何歷史證據,並斷言維也納小組的反形上學傾向從未涉及過反神學傾向,他們忽視了紐拉特的物理主義,它打算成為經典唯物主義或辯證唯物主義的現代形態。)
任何人只要願意承認我的總形上學公式形式適宜,從而在經驗上或真或假,我想他就會在擺脫這種處境時碰到困難。人們怎麼可能維護我的總形上學公式是假的或已被否證的觀點呢?它顯然是不可證偽或不可否證的。實際上可用這一形式表達:
(Ex)G(x)
——也即:「存在著某種具有上帝屬性的東西。」根據「G(x)」是經驗謂項的假定,我們能夠證明其機率必然為1。(見卡爾納普:《機率的邏輯基礎》(Logical Foundations of Probability),第571頁)。我還能夠證明,這就是說它的機率不會因任何經驗信息(也即任何邏輯機率不為0的信息)而減小。但這也就是說,按照卡爾納普的《邏輯基礎》,它的確證度等於1,它不可能被否證——如我上面所斷言的。
那麼,我的實證主義朋友們怎麼能斷言經驗陳述「(Ex)G(x)」是假的呢?不管怎樣,它比任何科學理論更易於確證。
我的觀點是:這是不可檢驗的,因而是非經驗的,非科學的。
(61) 「還原論」一詞似乎是蒯因提出的。(它同我的「歸納主義」一詞十分一致。例如見卡爾納普的轉述,載《認識》,1932年,第3期,第223—224頁。)又見我在《邏輯》中的評論,第4節,第34頁,在批評蒯因所稱的「還原論」時我寫道:「老實證主義者只承認那些可還原為基本經驗(感覺材料、印象、知覺、相似經驗[卡爾納普在《結構》中所用術語]等等)的概念(或術語)是科學的。」又見《邏輯》,第14節,特別是注④和注⑥及正文。
(62) 這一段引自《邏輯》(第25節末尾,又見第14、20節)。儘管這一段同卡爾納普有關「可解決的」一詞的段落(《可檢驗性》,第7節,第440頁)一起也許更有助於引出所謂「反事實條件句問題」,但我竭盡全力也始終理解不了這個問題,或者更確切地說,理解不了當人們既不贊成本質主義也不贊成現象論或意義分析時還能保留些什麼。
(63) 在《可檢驗性》一書中卡爾納普接受了我關於經驗基礎的大部分理論(《邏輯》,第25到30節),包括我的大部分術語(「經驗基礎」、「基本句子」等等),可比較《邏輯》第28節,第59頁與他對「可觀察的」一詞的引進和用法,即使是微小然而重要的不一致(這裡我把它解釋為——見第382頁注①到③的正文——他的「方法論的唯我論」時代的殘餘,我曾在《邏輯》注①以及注②的正文到第29節批評過),現在也糾正了(《可檢驗性》,第20節,特別見「決定2」,第12頁以及注⑦的正文,第13頁)。其他一致之處(除了卡爾納普自己談到的那一些)是這一命題:在接受或拒斥任何(綜合)句子(比較《可檢驗性》第3節第426頁與我的《邏輯》第30節第108頁)以及拒斥關於陳述終極事實的原子句子的學說(比較《可檢驗性》第9節第448頁與我的《邏輯》第38節第127頁)時存在一種「約定成分」。儘管有這樣廣泛的一致,仍然存在決定性分歧;我強調可檢驗性的否定觀,在我看來這同可反駁性一樣:只有真正試圖反駁而結果不成功,我才承認確證。對於卡爾納普來說,可檢驗性和可反駁性仍然是證實的弱化形式。在下文第6節討論機率和歸納時,這一區別的結果將更為清楚。
(64) 在《可檢驗性》第16節第470頁,卡爾納普希望我們可以根據一種未定義的單項謂詞(「鮮明的」或「確實的」)引進所有的詞。但是不可能以此為根據藉助於一副還原對子引進任何其他詞:即使對於一個左右對稱的還原句子也至少需要兩個不同的「所予」謂項。而且,我們至少還需要一種雙詞關係。
(65) 例如見我的《開放社會》第11章,第ii節。
(66) 結果,以下的「內容條件」或「所需條件」成為無效:「如果x需要y(即如果y的內容是x內容的組成部分),那麼y至少必須與x同樣得到確證」;內容條件的這種無效性,在《邏輯》第82和83節已指出:內容等同於可檢驗度和[絕對的]邏輯非概然度,這說明內容條件的無效性破壞了確證度與邏輯機率的同一性。但是在《可檢驗性》中卡爾納普的整個還原理論都依賴於這一條件。(比較第6節的第一段,第434頁,以及第435頁的定義Ⅰ.a.)在《機率》第474頁(比較第397頁)上,卡爾納普注意到所需條件(或「後承條件」)的無效性,但他卻沒有由此得出(我相信是必要的)結論說,確證度不可能與機率一致。(我在《邏輯》附錄*Ⅸ中重新肯定了這個結論,參見本書第409頁注①和410頁注①及正文。)
(67) 在《句法》與《機率》之間出版的三本書中的兩本——《語義學導論》和《意義和必要性》(Meaning and Necessity)很少涉及這個分界問題(在這兩本書之間出現的《邏輯的形式化》(Formailzation of Logic),就我所知則毫不相干)。我在《導論》中只看到:(a)我認為是暗指紐拉特反對塔爾斯基的真理概念的東西。(卡爾納普給以出色而寬容的回答[第vii頁以下]);(b)公正地排除了阿尼·奈斯調查表方法的適用性(第29頁,又見本書第386頁注②及正文)。在卡爾納普那本我認為是他最好的(也許又是受攻擊最厲害的)著作《意義和必要性》中,有關於本體論和形上學(第43頁)的一點議論,同對維特根斯坦的介紹(第9頁以下)一起,似乎表明卡爾納普仍然相信形上學無意義;因為它介紹說:「……了解句子的意義就是了解在哪些可能情況下它是真的、在哪些情況下不是,如維特根斯坦所指出的。」但是在我看來,這一段是同卡爾納普的主要結論相矛盾的,這個結論我認為是很有說服力的。顯然,引證的這一段話勾畫了卡爾納普所說的外延方法,它同關於意義的內涵方法相反;另一方面,「主要結論……是」:我們必須把「理解所予表述的意義同研究它是否適用、如何適用」(第202頁,重點是我加的)區別開來,意義由內涵解釋,應用由外延解釋。與我們的問題有關的也是卡爾納普對他的「闡釋」(explication)概念的「闡釋」,第88頁以下。
(68) 在這兩本書中沒有明確討論過這個分界問題,只是在《機率》第31頁《經驗主義原理》中有一點議論(在第30和71頁也提到過)。第179頁以下還討論到自然界的「均勻性原理」的經驗性。
(69) 可以想像,會有一些像斯維敦堡(Swedenborg,Emanuel(1688—1772),瑞典哲學家和宗教作家。——譯者)那樣的先知,當他們告訴我們(在使人說真話的麻醉藥的作用下)正被那個a(對於它來說我們的存在公式為真)所激發時,即可準確地預言未來事件;可以想像,我們也能夠把聽者抬高到他們的地位——聽者在一定條件下也總是變得能說出和預言真相。
(70) 見《機率》第110節以下,第571頁。我的《邏輯》第80節第257頁以下,也得到同樣的結果:「人們可以把一個機率歸於一個假說[這裡的假說是指普遍定律]……通過估計一切檢驗與一切還沒有試過的[可以設想的]檢驗之間的比率而算出來的機率。但這也毫無作用,因為可以精確計算這種估計,而其結果總是機率為零。」(下面第406頁注①引證了這一頁的另一段。)
(71) 我把討論局限於卡爾納普所稱(《機率》第572頁以下)「有限制的」事例確證,因為(a)卡爾納普提出它是因為它「愈來愈精確地」表現我們的直覺;(b)在足夠複雜的世界中(具有足夠多的謂項)無限制的實例確證在一切有關情況下導致極低的確證值。另一方面,「有限制的實例確證」(我只是順便提及)受到所謂「確證悖理」斷然打擊(見《機率》,第469頁)。但這只是一個(我發現)總可以彌補的缺點——在這裡可使第573頁(15)定義的兩個論據關於l的兩個邏輯上等價的蘊含式成為對稱;它們各自成為(經過簡化)「j⊃h′」和「e.(h′⊃j)」。這就避免了悖理。
(72) 《機率》第572頁。比較《意義和必要性》第2節第7頁以下:「要使一個模糊的或不大確切的概念更加確切,這個任務……屬於邏輯分析最重要的任務……我們稱之為……闡釋早期概念的任務……」(又見《機率》,第2節,第3頁)這裡我必須說(還是順便)我不同意卡爾納普對闡釋的觀點。我的論點是:我不相信可以談什麼確切性,除非是滿足特定目的——解決某一特定問題——的相對意義上的確切性。與此相應,概念本身也不能「闡釋」,而只能在確定的問題情境的框架中闡釋。或者換句話說,只有給予我們一個真正的問題(它決不能反過來成為一個闡釋問題),它的解決就是「闡釋」或「分析」,我們才能判斷是否充分。
(73) 如卡爾納普的λ為0,確證值相等;對於任何有限的λ,卡爾納普的實例確證值隨證據的積累而無限地趨向於我在討論賴欣巴赫理論時所批評的那個值。我從我的《邏輯》中引用一段適合目前情況的話(第80節,第257頁):「於是這一假說[我非常一般地談到普遍定律]的可能性將取決於與之相對應(即為其實例)的[單一]陳述的真值頻率。一個假說如果平均算與這一序列中的所有第二個陳述[即與它的每一第二個實例]相矛盾,就會具有1/2的機率!為了避免這一毀滅性結論,還可以試用兩種權宜手段。」(其中一種產生一切定律的零機率;這一段在本書第404頁注①中引用過。)
(74) 見《邏輯》第4節注⑦⑧,第78節注①;《可檢驗性》第23節注,第19頁。又見本書第375頁注③。
(75) 《機率》,第575頁。
(76) (補充說明)我曾把此文的列印稿送給奈耳遜·古德曼教授一份,他友好地告訴我他先於阿伽西博士發現了這一悖理以及我在這裡所說的「阿伽西謂項」。見古德曼的《事實、幻想和預見》(Fact,Fiction,&Forecast),1955年,第74頁以下。
(77) 《機率》,第110節,第563頁。
(78) 在《邏輯》第79節以前:「我們不應當討論一個假說的『機率』,而應當試行估計……它被確認[或確證]了多少。」或第82節:「這表明,與其說確認[確證]的實例數量決定其確認度,不如說是這一假說……所經受各種檢驗的嚴格性決定其確認度。[這]又反過來取決於……假說的可檢驗度……」以及第83節:「一種理論愈是得到確認[確證],就愈是可檢驗。但是可檢驗性同……邏輯機率……相反。」
(79) 在一個評註(載《精神》,1938年,第47卷)中我說過,「為機率建立一種公理系統,使之可以……由任何不同的詮釋加以詮譯,」那是令人想望的。「對此討論最多的三點是:(1)機率作為具有同等可能情況的比率的經典定義,(2)頻率理論……(3)規定機率為句子間邏輯關係的程度的邏輯理論……」我從《邏輯》第48節採取這一分類,顛倒了(2)和(3)的次序。類似分類又見於《機率》第24頁。可把我在《精神》評註中對機率函數論據的討論同《機率》第10節A、B以及第52節加以對照。在這一評註中我給出一個獨立的形式公理系統,但後來我已大大加以簡化。發表於《英國科學哲學雜誌》,1955年,第6期。(我在《精神》上的評註現在重印於《邏輯》,第320—322頁。)
(80) 《機率》第53節,第285頁;又見第62節,第337頁以下。
(81) 這等於「內容條件」(見本書第401頁注②)。卡爾納普既然認為這一條件是無效的(《機率》第87節,第474頁,「結論條件」),那麼我想他應完全同意「確證度」不可能是「正則確證函數」,即機率。
(82) 見我的評註《確證度》第4—5節,《邏輯》第396—398頁。Y·巴-希萊耳博士使我注意到這一事實:卡爾納普先於我而提出某些我所舉的例子,見《機率》第71節第394頁以下,例3b。卡爾納普由此得出內容條件「無效」(見本書第401頁注②和410頁注①),但不曾得出一切「正則確證函數」都不適合。
(83) 更全面的論證,參見《邏輯》第82節以下。
(84) 見第411頁注①中所提到的我的評註《確證度》末尾(《邏輯》第402頁)。
(85) 《確證度》,見《邏輯》第395頁以下。比較我在402頁上的評論:「這裡定義C(x,y)的特殊方式,我認為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渴望的東西,以及它們可一起得到滿足的事實。」
(86) 這就是說,總證據e必然被分入y和z,而選擇y和z都是為了根據有效的總證據給C(x,y,z)相對於x的最高值。
(87) 在這個注中稱為「渴望的東西」。開米尼正確地強調了不應引進充分性條件去適應闡釋者。這裡情況並不是這樣,這一點也許最能由這一事實來證明:我已改進了我的定義(通過簡化)而沒有改變渴望的東西。
(88) 排除特設假說的規則可採取以下的形式:這一假說決不應重複(除非在完全一般化的形式中)證據或其任何合取成分。這就是說,把x=「這隻天鵝是白的」,作為一個假說以說明證據y=「這隻天鵝是白的」,這是不能接受的,儘管可以接受「所有天鵝是白的」;x對y的任何說明就其相對於y的任何(非多餘的)合取成分而言,決不應循環。這導致強調普遍定律是必不可少的,而卡爾納普卻如我們所看到的(見前面,以及《機率》第110節H,特別是第575頁)相信可以省去普遍定律。
(89) 《機率》第41節F,第177頁以下,特別是第179、181頁。來自《邏輯》的段落,見第1節第28頁以下,第81頁和第263頁以下。
(90) x和y的「邏輯關聯繫數」可定義為(p(x y)-p(x)p(y))/(p(x)p(y)p。承認這一公式適用於一切(「正則」)機率函數就意味著對開米尼和奧本海姆所作建議的輕度普遍化,見二人的《事實支持的程度》(Degree of Factual Support),載《科學哲學》第19卷,第314頁,公式(7),關於特殊機率函數,其中所有的原子句子都是(絕對)獨立的。(這是偶然出現的,以至於我認為這種特殊函數是惟一充分的函數。)
(91) 我可以舉例證明這一點,引用《方法》第30頁,公式(9—8),標以s=sM=;用「c(x,y)」取代「c(hM,eM)」。我們得到λ=c(xy)/(c(xy)-c(x)c(y)),這表明λ是獨立性度量的倒數,由此1/(λ+1)=(c(xy)-c,當這就是邏輯關聯繫數。——這裡我也許可以說,我寧要「依存性」一詞也不要凱恩斯和卡爾納普的「有關性」一詞:(像卡爾納普)把機率看成是普遍化的演繹邏輯,而我卻把機率依存性當作邏輯依存性的普遍化。
(92) 《機率》,第110節,第565頁;比較《方法》,第18節,第53頁。
(93) 《機率》,第110節,第556頁。
(94) 同上書,第10節,第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