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憲法 · 序

王世傑 《比較憲法》
概括地說,公民這個名詞,系指享有參政權的人民而言。因為某一國公民所享有的參政權,其範圍或與另一國公民的參政權不同。所以公民這個名詞,在一國有一國的涵義。 在有些國家,政權完全操諸政府,甚或操諸政府中一個獨裁君主,國民並無任何機會去參加國家政策的決定,如1905年以前的俄國等。在這類的國家中,公民團體直可謂全不存在。在另有些國家,公民團體是存在的,但公民的職權限於選舉,如現今的英法等國。在這類國家中,公民可與選民混稱。在還有些國家,公民團體不獨享有選舉權,並且享有直接立法與直接罷免官吏議員等權,如瑞士及美國各邦等。在這類國家中,選民這個名詞不能代替公民這個名詞。 本編的範圍,在依據學理與實例,分別論述(一)公民選舉權,(二)公民直接立法權,及(三)公民直接罷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