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文化史述論 · 第四節 科舉改革和宋學的演進

皮錫瑞在《經學歷史》第四章中分析兩漢經學自武帝時開始進入極盛時代的社會原因時,歸結為如下兩條: 宰相須用讀書人,由漢武開其端,元、成及光武、明、章繼其軌。經學所以極盛者,此其一。 ……四海之內,學校如林,漢末太學諸生至三萬人,為古來未有之盛事。經學所以極盛者,又其一。 這第一條相當於後世的科舉取士,第二條學校教育作為儒學傳授的主要形式也為後世所繼承。 關於北宋科舉制度對儒學復興和宋學開創的推動,前節論「取士不問家世」時已有所涉及。所謂科舉,從形式上講,它同台諫一樣,是政治制度之一種,但從內容上講,它自身又屬於文化的一部分。這裡即側重後一方面講。分清科舉的這兩層意義十分重要。因為科舉作為一種取士制度,隋唐之際就已經開始了,為什麼在北宋之前長達300多年的時間它就不能導致儒學的繁榮呢?即以有宋而論,建國伊始即已開科取士,緣何至仁宗初年才有宋學之勃起?可知作為一種制度的科舉取士和作為一種文化的科舉考試,在儒家傳統文化的發展史上所起作用的輕重大不相同。 《後漢書·和帝紀》注引《漢宮儀》。 通過考試決定取捨,不獨科舉為然,據《後漢書·左雄傳》,漢代選官錄用之前也是要考一下的,考試的辦法是「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所謂家法,即經學的師承和派系,具體要求,也就是「經明行修,能任博士」  。班固《漢書·儒林傳贊》說: 自武帝立五經博士,開弟子員,設科射策,勸以官祿,迄於元始,百有餘年。傳業者浸盛,支葉繁滋,一經說至百餘萬言,大師眾至千餘人,蓋祿利之路然也。 這種統治者依靠祿利吸引,對一代文化起指揮棒作用的情況,在唐代玄宗開元、天寶之後的詩賦考試中的突出表現,更是為大家所熟知的了。訓詁之學、文章之學分別成為兩漢文化和唐代文化的代表,即與這種「祿利之路然也」的考試形式有關。 趙宋有國之初,科舉考試的辦法基本上沿襲李唐,進士以詩賦分等第,明經(諸科)以帖書、墨義定去留。前者是唐人重文辭之風的延伸,後者乃漢學貴記誦之風的遺留。宋初三朝,雖有轟轟烈烈振興文教之舉,就學術而論,基本上仍是漢唐註疏、辭章之學的延續,原因即在於此。 北宋時期的科舉考試方法,比較重要的改革有三次。第一次是仁宗天聖年間的兼以策論升降天下士;第二次是仁宗慶曆年間的進士重策論和諸科重大義;第三次是神宗熙寧年間的罷詩賦、帖經、墨義,專考策論和大義。這三次改革,中間夾雜著北宋中期的范仲淹新政和北宋後期的王安石變法兩次重要的政治運動,正好在宋學發展史上劃分了由傳統儒學復興導致義理之學開創、再由義理之學進到性理之學這樣兩個不同的階段。 這三次改革,總的趨勢大抵可以用兩句話加以概括,即重議論先於聲律,以義理代替記誦。每次改革均貫串了這一基本精神,而下一次總比上一次更加深入,對宋學的推進也就更加有力。茲臚述如次。 打開《長編》卷一百零五,在天聖五年(1027)正月所載諸事中,可以順次讀到以下兩條醒目的史料: 己未,詔禮部貢院:比進士以詩、賦定去留,學或病聲律而不得騁其才,其以策、論兼考之,諸科毋得離摘經注以為問目。 庚申,降樞密副使、刑部侍郎晏殊知宣州……尋改知應天府。殊至應天,乃大興學,范仲淹方居母喪,殊延以教諸生。自五代以來,天下學廢,興自殊始。 這第一條講貢舉考試新制,第二條講北宋學校興辦之始,作為儒學繁榮的標誌出現,絕非偶然。這裡且說科場新制。 (北宋)范鎮:《東齋記事》卷一;(北宋)沈括:《夢溪筆談》,卷一。又《文獻通考》,卷三十二,《選舉五》引東萊呂氏所記宋諺作「焚香取進士,瞋目待明經」。 (南宋)王應麟:《玉海》,卷一:「(漢)章帝元和二年五月戊申,令郡國上明經者,口十萬以上五人,不滿十萬三人。」「明經者」即「經明行修」者。《漢書》,卷三十六,《楚元王傳》,附《劉向傳》:「薦更生宗室忠直,明經有行,擢為散騎宗正給事中。」(按:更生即劉向)又卷七十一,《平當傳》:「以明經為博士,公卿薦當論議通明,給事中。」皆可為證。 宋初科舉沿襲唐制,重進士輕經生之習遂亦相沿,歐陽修詩「焚香禮進士,撤幕待經生」  ,與唐諺「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都是這種情況的真實寫照。「明經」,顧名思義,當從漢儒「經明行修,能任博士」二語沿用精縮而來。  皮錫瑞論漢武帝為博士官置弟子員,謂「後世生員科舉之法,實本於此」,不為無見。經生在唐與宋初的被冷落,一方面當然是世運之變,佛老與駢文衝擊的結果(詳《徂徠石先生文集》卷五《怪說》)。但另一方面,與經學本身走入了謹守先儒訓詁、莫敢異議的死胡同有關。《宋史·藝文志一》論之曰:「所謂明經,不過帖書、墨義,觀其記誦而已,故賤其科。」可謂一針見血。 詳(唐)杜佑:《通典》,卷十五,《選舉三》。 詳《文獻通考》,卷三十,《選舉三》。 所謂帖書,主要自然是帖經,具體做法是掩住所習經書某頁的兩端,中間留出一行,令考生讀出其上文或下文,或用紙貼住某一行中的幾個字,讓考生讀出被貼的字,  類同於今天語文升學試卷中的「填充」。所謂墨義,與口義相對,指以書面的形式用經書上的原話回答問題。據《文獻通考》的作者馬端臨從東陽麗澤呂氏家塾刊本中曾親眼見過呂夷簡(978—1044)應本州鄉舉試卷,因知墨義之式,其實只是十餘個簡單的問題,如「『作者七人矣』,請以七人之名對」。回答是:「七人某某也,謹對。」又如:「『見有禮於其君者,如孝子之養母也』,請以下文對。」回答則是:「下文曰:『見無禮於其君者,如鷹鸇之逐鳥雀也。』謹對。」還有要求考生對出某一句經文的註疏,答案也是要求考生默出註疏的原文,而不須也不許自作解釋。  頗類於今日之「默寫」。呂夷簡的墨義試卷,南宋王栐在《燕翼詒謀錄》卷二《又試場所問本經義疏》條也有記載,所問尚有:「子謂『子產有君子之道四焉』,所謂四者何也?」回答是:「對:『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養民也慧,其使人也義。』謹對。」 《司馬光奏議》,卷三十七,《起請科場札子》。 《國朝諸臣奏議》,卷八十,《上神宗論取士之弊宜有改更》。 可知所謂帖經與墨義,從內容講,重章句註疏;從形式講,尚死記硬背。既反映不出舉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也無法發揮其關於經義的個人心得和創造性見解。司馬光說:「有司以帖經、墨義試明經,專取記誦,不詢義理,其弊至於離經析注,務隱爭難,多方以誤之。是致舉人自幼至老,以夜繼晝,腐唇爛舌,虛費勤勞,以求應格,詰之以聖人之道,懵若面牆,或不知句讀,或音字乖訛,乃有司之失,非舉人之罪也。」  孫覺說:「學究諸科,多不通經義,而猥以記誦為工。記誦不能,則或務節抄,至斷裂句讀,錯謬文辭,甚可憫笑。」  可知帖經、墨義誤人之處。所謂離經析注,斷裂句讀,即緣「離摘經注以為問目」而致。 據司馬光治平元年所上《貢院定奪科場不用詩賦狀》:「所有進士貼經、墨義一場,從來不曾考校,顯是虛設,乞更不試。」(《司馬光奏議》卷十三) 《宋史·神宗紀》:「熙寧三年三月己亥,始策進士,罷詩、賦、論三題。」 關於宋代進士考試的項目,據《宋史·選舉志一》:「凡進士,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可知諸科的主要考試項目帖經、墨義,按規定進士也是要考的。  詩、賦、論、策四項則為諸科所無,在進士科乃是重點項目。其中詩、賦、論並稱「三題」,乃北宋熙寧科舉新增以前殿試的傳統節目。  但取士的主要依據是詩、賦,特別是詩。如端拱元年(988)放榜之後,謗議蜂起,太宗意有遺賢,分三日複試下第進士,所出試題僅詩一首,五月十七日是《暑月頒冰》,十八日是《冰壺》,十九日是《夏雨翻萍》,並不取一般殿試詩、賦、論三題的常式。 宋代殿試以「三題」為常格,起於太宗太平興國三年(978),據《長編》卷十九,是年九月甲申,「上御講武殿,複試合格人,進士加論一首,自是常以三題為準。」關於這一記載,元初馬端臨在《文獻通考》卷三十《選舉三》引「《(宋)登科記》所載建隆以來逐科取士,皆是一賦一詩一論,凡三題」,而辨其非。可能《長編》僅就殿試而論,《通考》則並省試與殿試言之。馬氏又說: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選舉四》。 按:祖宗以來試進士,皆以詩、賦、論各一首,除制科外,未嘗試策。天聖間晏元獻公請依唐明經試策而不從,寶元中李淑請並詩、賦、策、論四場通考,詔有司施行。不知試策實始於何年?當考。 《長編》,卷一百零九,天聖八年八月癸巳條。 《長編》,卷一百零二,天聖二年三月戊子條。 晏殊(元獻)以「今諸科專取記誦,非取士之意也,請終場試策一篇」  ,事在仁宗天聖八年八月。同一建議,事實上天聖二年(1024)三月已用上封者言試行過了。  由此推論,天聖二年進士科也一定兼試策,然後有本節開頭所引天聖五年正式下令「其以策、論兼考之」的詔書。 《宋史·葉清臣傳》。 根據《文獻通考》提供的線索,再加上拙稿後文即將提到的「宋進士以策擢高第,自(天聖二年葉)清臣始」  ,似乎很可立即得出北宋進士試策昉於天聖二年的結論。但是,如果進一步加以細考,可以發現,真宗初期,即有以策試進士的記載。如《長編》卷五十三,真宗咸平五年(1002)十一月庚申條錄河陽節度判官張知白上疏。其言略云: 今進士之科,大為時所進用,其選也殊,其待也厚。進士之學者,經、史、子、集也;有司之取者,詩、賦、策、論也。 這裡提到的「有司」,當指禮部。據《宋會要輯稿·選舉》十四之十八記載,真宗咸平元年(998)十月二十二日,開封府得解進士錢易嘗「上書指陳詩、賦、論、策題,言涉譏刺」,可知當時州郡發解,也已兼試詩、賦與策、論。 上引兩例,反映的都是咸平年間的情況,然則《長編》卷六十八,大中祥符元年(1008)正月癸未條又載: (參知政事)馮拯曰:「比來省試,但以詩、賦進退,不考文、論。江、浙士人,專業詩、賦,以取科等。望令於詩、賦人內兼錄考策、論。」上然之。 參校《宋朝事實類苑》,卷三十,《御試許詳定官別立等》條引《筆談》。 大中祥符元年(1008)後於咸平元年(998)十年,從馮拯對真宗所說而為後者所首肯的這番話粗看起來,似乎祥符以前,禮部試(省試)進士並無策論。其實這是後世作為同義複詞使用的「考試」兩字在古代含義並不完全相同而造成的誤會。簡單地說,「試」是對舉子(應試者)說的,「考」則就主持者(考官)而言。前者猶言答卷,後者則是「考校」、「考判」的意思,即根據應試者的答卷和其他條件判定錄取與否及等級名次。沈括《夢溪筆談》卷一《故事一》曰:「舊制,御試舉人,設初考官,先定等第。復封彌之,以送復考官,再定等第。」  說的就是這種情況。 作為聯合結構的並列詞組「考試」,唐宋也已經有了。以為文力主「簡而有法」的歐陽修為例,他在《新唐書·選舉志》(上)中談到唐代貢舉程序時說:「縣考試,州長重複,歲隨方物入貢。」這「考試」一詞,即兼指考(校)和(應)試兩方面而言。如果僅指後者,則只用「試」字,仍以同書為例,敘文宗大中八年事曰:「禮部復罷進士議論,而試詩、賦。文宗從內出題以試進士,謂侍臣曰:『吾患文格浮薄,昨自出題,所試差勝。」短短一段話中,重言「試」字三次。而同書《選舉下》敘武則天時事曰:「初,試選人皆糊名,令學士考判,武后以為非委任之方,罷之。」前一「試」字,後一「考」字,決不能互換。由上述兩例,可知拙稿前文所述李唐科場不糊名與重詩賦之由來,而「試」與「考」原本分前後關聯但主要角色不同的兩道程序,亦即此可證。 了解這一底蘊之後再來看上引大中祥符元年馮拯所說的那段話,所謂比來省試但以詩、賦進退,不考文、論,意思也就是前此禮部考校進士試卷,只根據詩、賦的成績定去留,而不看策、論的水平如何,並不是「不試文、論」。後文「兼考策、論」自然也不是試以策、論由此開始,而只是考校的時候除詩、賦之外,兼看策、論成績的意思。 參知政事馮拯的這一意見被真宗採納後,大抵曾以詔令的形式頒布過。《長編》卷九十,天禧元年(1017)九月記事: 右正言魯宗道言:「進士所試詩、賦,不近治道。諸科對義,但以念誦為工,罔究大義。」上謂輔臣曰:「前已降詔,進士兼取策、論,諸科有能明經者,別與考校。可申明之。」 所謂前已降詔,可能即在祥符馮拯提議之後,「進士兼取策、論」緣上文「進士所試詩、賦」而發,不說「兼試」而說「兼取」(按:「兼取」亦即「兼考」,蒙後文「別與考校」而易言),足證祥符、天禧之間,近臣屢以詩賦、策論輕重為言,強調的是禮部考試的第二道程序,即考校舉業的時候對策論的忽略,並非指第一道程序,即所試項目的只有詩賦而無策論。 這一點我們還可由慶曆二年(1042)知制誥富弼所說的一番話來證明。其年二月五日,富弼上疏論進士之科「自咸平、景德年後,條約漸密,然省試有三長,殿試有三短」,論到第二長時說: 《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二十二。 又:一日試詩賦,一日試論,一日試策,詩賦可以見辭藝,策論可以見才識,四方之士得以盡其所蘊。此二長也。 可知北宋進士省試自咸平、景德以來,即兼試詩、賦、策、論,且形成了以詩賦、論、策為三場,分試三日的固定模式,這與拙稿上文由咸平元年錢易疏、咸平五年張知白疏中所搜檢出的情況,正好一致。 現在再回過來看本節開頭提出的「比進士以詩賦定去留,學者或病聲律而不得騁其才,其以策論兼考之」,所謂兼考,也就是兼以策論定去留的意思,而兼試策論,實不自天聖始。這一點由《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十五所錄天聖五年正月十六日(己未)同一詔書有關部分可以看得更清楚,其文曰: 詔貢院將來考試進士,不得只於詩、賦進退等第,今後參考策、論以定優劣。 由知《長編》所云「兼考」,乃是「參考」的意思,而主要效能,乃在「定優劣」即「進退等第」,屬於貢院考試進士的第二程序——考校範疇甚明。 不過,在天聖科場改革之前策論已經成為實際上的進士省試和發解試的項目,並不影響天聖五年正月己未詔書對一代文風與學風改變的決定性意義。這不僅是因為就目前所保留下來,在當時發生巨大影響的有關文件中,它是最早的一個,而且還由下述三方面的情況所決定。 《唐會要》,卷七十五,《貢舉上·帖經條例》。按:「雜文」本指論、表、箴、銘等各種體裁的駢文,唐玄宗天寶(742—756)之後,則專指詩、賦,詳(清代)徐松:《登科記考》,卷二,永隆二年八月條。 (五代)牛希濟:《貢士論》,《全唐文》,卷八百四十六。 詳(北宋)李昉等:《太平廣記》,卷一百七十九,《閻濟美》條。 如前所述,真宗一朝,雖然已把論、策列為進士發解試與禮部試的後兩個場次(這樣的安排說明宋初進士加試論題,較策問要早,說已見前),但實際上決定去留的,仍只是詩賦第一場,直到真宗末期的天禧元年(1017)猶是如此。其所以如此,原因大抵有三。首先是在逐場去留即淘汰制下,處於首場的詩賦,自然占有絕對的優勢。據《唐會要》等有關史書記載,唐高宗永隆二年(681)開始規定「進士試雜文兩首,識文律者,然後令試策」  ,自此「大率以三場為試,初以詞賦,謂之雜文,復對所通經義,終以時務為策目」  ,隨場去留。如唐代宗大曆九年(774)登第的閻濟美,前此曾兩次落第,均在詩賦初場。  唐自玄宗開元(713—741)、天寶(742—756)之後,詩歌大盛,即與這種進士試三場、詩賦為首、隨場去留的政策有關。宋沿唐制,以詩賦取士,咸平、景德之後設詩賦、論、策三場,亦襲唐與五代之逐場淘汰制。如咸平元年(998)經過真宗批准,禮部貢院即頒布過如下規定: 《宋會要輯稿·選舉》,十四之十七。 自今後不問新舊人,並須文章典雅,經學精通,當考試之時,有紕繆不合格者,並逐場去留。 根據這一規定,放在首場的詩賦,便成為一舉的關鍵。因為詩賦如果過不了關,即使能將策論做得再好,也無法參加終場考試的了。前引咸平五年(1002)張知白疏關於「先策論,後詩賦,責治道之大體,舍聲病之小疵」的主張,即緣此而發。由大中祥符元年(1008)馮拯之議的內容看,張知白的這一建議,沒被採納。馮議「望令於詩賦人內兼考策、論」,《宋會要輯稿·職官》十三之十五同條記載作「望令於詩賦合格人內兼考策、論」,意思更加明確而完整。可知真宗之世,策論雖已逐漸受到重視,但逐場去留、先詩賦後策論,仍然是科舉考試的基本原則。 《長編》,卷一百五十五,慶曆五年三月記事。 其次,從主考官方面講,詩賦有一定的聲韻格式,考校時便於掌握,策論無有定體,比較難以判斷。直到慶曆五年(1045),反對派取消慶曆科場新制,提出的理由仍是「詩賦聲病易考,而策論汗漫難知,故祖宗莫能改也」  。因此,非有相當的眼光和魄力,一般禮部主試,是不敢貿然以策論進退天下士的。 (南宋)葉夢得:《避暑錄話》下。按:此事《歐陽文忠公文集》卷首年譜繫於天聖元年。據《避暑錄話》後文「胥翰林偃亦由是知之」云云,當在天聖四年。 (南宋)葉夢得:《避暑錄話》下。 第三,從應試者方面講,宋初科舉既襲李唐開、天以來於詩賦定進退之遺,文風方面也沿晚唐五代駢儷之習,舉子慣於詩賦而不擅策論之文。這種情況由仁宗即位之初,一些地方性的解試中仍可見之。如天聖年間,歐陽修在隨州參加秋試,「試《左氏失之誣論》,云:『石言於晉,神降於莘,內蛇斗而外蛇傷,新鬼大而故鬼小。』主文以為一場警策,遂擢為冠,蓋當時文體云然。」  葉夢得記錄了這件事後,還舉某生的《天子之堂九尺賦》加以比較,說:「若必言用賦取人,則與歐公之論何異?」  足知當文法初變之時,即使是後來古文運動的盟主,也不免以寫慣了的四六賦體來作論。這樣當然很難寫出好文章來了。歷屆貢舉取人之所以總是以詩賦為主要依據,與策論中沒有優秀作品不無關係。 天聖年間的科舉改革,其意義首先在於已經出現了策論方面的典範作品。《長編》卷一百零二,天聖二年三月乙巳條載: 賜宋郊(庠)、葉清臣、鄭戩等一百五十四人及第……郊與其弟祁俱以辭賦得名,禮部奏祁名第三,太后不欲弟先兄,乃推郊第一,而置祁第十。劉筠得清臣所對策,奇之,故推第二。國朝以策擢高第,自清臣始。 根據這一記載,禮部原定本屆進士的名次,宋祁在第三,其兄宋庠本在其後而改擢第一,原因不是成績好,而是弟不能先兄的荒唐理由。葉清臣之所以擢在第二,乃是對策有水平。可知在天聖五年(1027)正式下詔兼考策論之前,上一屆已經試行過了,並發現了葉清臣對策這樣足以壓倒「以辭賦得名」的宋氏兄弟的典範作品。 「決策三篇」,《李覯集》,卷二十七,《上葉學士書》作「執事之五策」,今考宋祁《景文集》,卷一百零一,所收策題即三首,仲淹不誤。 《范文正公集》,卷十。 清臣對策,在當時產生了不小的影響,這除了後文將要引到的李覯《上葉學士書》關於清臣「五策」當年即有刻本流行天下的回憶可以取證外,還可由范仲淹皇祐元年(1049)所作《祭葉翰林文》見之。其文曰:「浚學偉文,發於妙齡,決策三篇,  萬儒竦聽,闊視霄路,直步雲庭。」  這種反映,一方面說明了科場改革對士林文風與學風所起的指揮棒作用,另一方面也證明了這種作用只在有了足以服眾的成功作品之後才能發揮更大的效能。——當然,作為前提,還要靠科場制度的轉向。 關於仁宗初期科舉考試逐場去留之制的改變,一般的記載是認為始於端明殿學士李淑侍仁宗經筵時提出的建議,《長編》卷一百三十五,在慶曆二年正月丁巳條追述其事,淑之言略云: 「及詩」,據《文獻通考》卷三十一《選舉四》、《宋史·選舉志一》校補。 今陛下欲求理道,不以雕篆為貴,得取士之實矣。然考官以所試分考,不能通加評較,而每場輒退落,士之中否,特繫於幸不幸爾。願約舊制,先策,次論,次賦〔及詩〕  ,次帖經、墨義,而敕有司並試四場,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為去留。 據《長編》以及《文獻通考》、《宋史·選舉志一》,仁宗得奏後嘗「詔有司議,稍施行焉」。後兩書並系此事於「寶元中」。然則《宋會要輯稿·選舉》十五之六至七載仁宗天聖七年(1029)八月十日上封者言京府秋試程式,略云: 今請進士才引保訖,如千人已上,分為二甲,每甲先試詩賦,次引諸科兩場。若詩賦犯不考試,便先次駁落,更不引試。其試論、策,亦逐場駁落。緣南省進士,直至入策,方理一舉,今既逐場駁落,望勘會,如不是紕繆,並許理舉。 《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二十二。《長編》,卷一百三十五,慶曆二年二月庚辰條相關一段文字引作「引試三日,詩、賦所以見才藝,策、論所以觀才藝」。可知三日詩賦、論、策連續進行。 「南省」即尚書省(用唐典),指禮部試。這段話告訴我們,至少在天聖八年的前一屆,天聖五年(1027),禮部考試已取消了逐場駁落的舊制,直至終場策試完畢以後,才通同考校,就理全體考生。然州府解試,則仍采逐場去留之法,故上封者建議進士與諸科穿插安排就試,以使解試考官有比較充裕的時間判卷。對於逐場淘汰制來說,三場時日隔開,留出逐場考判的時間,是必不可少的。前引慶曆二年(1042)富弼論省試之「三長」,進士詩賦、論、策,連續三日試畢,是為二長;「貢院凡兩月余,日研磨差次,必俟窮功悉力,然後榜出,此三長也」。  足見禮部試進士,詩賦、論、策各場之間,並沒有留出考校的時間,直到全部考畢,才通同考判,「研磨差次」,費時兩月余。這可以作為「南省進士,直至入策,方理一舉」的佐證。富弼沒有講到省試實行這一程式的開始時間,但由拙稿上文所引諸人奏議看,在咸平元年至祥符年間實行逐場去留制的時候,是不可能這麼做的。至於天聖新制實施之後實行這一程序,除了上引天聖七年京府解官之言以外,我們還可舉天聖八年(1030)舉南省進士第一的歐陽修參加當年禮部試的實錄為證。事見南宋初年王銍所撰《默記》卷中: 王拱辰榜,是時歐公為省元。有李郎中,忘其名,是年赴試南宮。將迫省試,忽患疫,氣昏憒。同試相迫,勉扶疾以入。既而疾作,憑案上困睡,殆不知人。已過午,忽有人腋下觸之。李驚覺,乃鄰座也。問所以不下筆之由,李具言其病。其人曰:「科場難得,已至此,切勉強。」再三言之。李試下筆,頗能運思。鄰座者乃見李能屬文,甚喜,因盡說賦中所當用事,及將己卷子拽過鋪在李案子上,云:「某乃國學解元歐陽修,請公拆拽回互盡用之,不妨。」李見開懷若此,頓覺成篇,至於詩亦然。是日程試,半是歐卷,半是歐詩。李大感激,遂覺病去。論、策二場亦復如此。榜出,歐公作魁,李亦上列,遂俱中第雲。 王銍的父親王萃(字樂道)是歐陽修的學生,文中提到的李某,與王銍的祖父是同僚。這件事是李某親口告訴王銍的祖父的,並引他去見過因感激而在家廟中所供的歐陽修像,當為可信。由知天聖年間,進士正是連試三日詩賦、論、策,而後通同考判、放榜。這同李淑所論詩、賦同為一場,而賦在詩先的情況相符,唯策、論場次仍不在前。而第四場帖經、墨義,由前文注引司馬光奏議可知,實是虛設。 由此可知,以「並試四場,通較工拙」代替「逐場去留」,及因此獲得制度保證而真正落實的從「專重詩賦」進到「兼考策論」,並自天聖五年前後的科舉改革發之。 詳(南宋)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十三。 《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六;《長編》,卷一百零二,天聖二年正月庚戌條。 除了典範作品與考試制度保證之外,主考官所起的作用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尤其是每當新君即位,禮部主試(即知貢舉,一般由文學著名者擔任)的權力就居於舉足輕重的地位。天聖二年(1024)知貢舉劉筠之所以能夠運用權力,以策擢葉清臣於高第,即與本年仁宗尚處於諒陰(居喪)期而由禮部放榜有直接關係。  而進士在詩賦之外兼試策、論的開始,如前所述,正好也在太宗新喪、真宗繼位的咸平初年。據史書記載,天聖二年罷御試,即引咸平二年南省放榜故事。 《長編》,卷一百,天聖元年七月庚午條;《宋史·劉筠傳》。 《長編》,卷一百六十四,慶曆八年四月丙子條錄禮部貢院言。 劉筠作為宋初西崑詩派的代表,在文學史上頗以文辭華麗、雕琢為後世所詬病。其實那隻反映了劉筠的早期面貌,時間大約在景德、祥符初期。那時他的具體職務是預修《冊府元龜》,出入館閣、禁廷,所作多應制、奉酬之篇,自不足怪。祥符後期至天禧年間,劉筠做了鄧州、陳州、廬州等地幾任地方官,思想起了很大的變化,如真宗末年病重,以亂命召劉筠草丁謂復相制,劉筠寧願遭貶而加以拒絕。仁宗即位,劉筠召還,復為翰林學士,拜御史中丞,遂領導了前節提到的御史可直接言事的北宋台官制度之改革。宋學初期疑古派成員之一劉顏、北宋中期以鯁直出名的包拯,受到劉筠的賞識與推薦,  並在此一時期。據《長編》卷一百記載,劉筠天聖元年七月,曾將劉顏采漢、唐奏議所編的《輔弼名對》上送朝廷。策論作為官場實用的文體,是奏議寫作的主要形式。就內容言,所謂「策論即以激訐肆意為工」  ,又使它與台諫的主要使命聯在一起。即此可知劉筠天聖初年的政治態度和關於文風的志趣。 詳《長編》,卷八十四,大中祥符八年正月甲午條。 《長編》,卷一百零二,天聖二年四月辛酉條;卷一百零五,天聖五年正月記事。 《宋史·劉筠傳》說:「凡三入禁林,又三典貢部,以策論升降天下士,自筠始。」這段話不僅準確地指出了北宋一朝策論真正在進士考試中受到重視乃自天聖年間的科場改革開始,而且概括了劉筠之所以成此大功的另外兩個原因。三次擔任翰林學士,出入禁林,說明劉筠的文名足以壓眾。三典貢部,第一次在大中祥符八年(1015),  說明作為真宗朝舊臣,劉筠在天聖二年(1024)再知貢舉之前,已有知舉的經歷和經驗,是一位老資格的主試。天聖二年、天聖五年的連續典貢而不間斷,使前者以策擢舉子為高第的實施至後者得以連續貫徹,並進一步以詔令的形式得到落實。據《長編》記載,劉筠知天聖二年貢舉之後,即因病出知潁州外任。天聖五年正月,中書初議知舉人選,仁宗即親口點定劉筠而驛召之,不日遂有「其以策論兼考之」的己未之詔。  可知劉筠在天聖年間以文壇巨擘而連典貢部,出而主持這一場對後來慶曆、嘉祐之際發生了重要影響的科場改革,實乃順應時代潮流之舉而適應了統治集團的需要。 以策論升降天下士,作為北宋科場改革的第一陣,在11世紀30年代儒學的復興運動中起了關鍵的作用。有意思的是,天聖末年歐陽修、尹洙、梅堯臣等人在洛陽集結而揭開北宋古文運動和宋詩復古的序幕,是在宋初華靡文風的代表西崑體巨擘、當時擔任西京留守的錢惟演的卵翼下進行的,而與古文運動相表里的科場重策論,也是在列名西崑體三巨頭之一的劉筠手中發軔。這說明時代潮流所至,真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此反過來說,科場的初次改革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受了儒學復興運動和古文運動的裹挾,各方面都在互相影響,互相促進。從文體上講,策論與詩賦,雖並屬我國古代所常見,但其功用和風格均大不相同。後者是美文學的主要樣式,前者卻是經術之士發揮儒學義理與經世治國大道理的有力武器。要而言之,作為考試的項目,策論是一種綜合性練習,類似現代政論體裁的作文考試。所謂策,相當於今天的條件作文,一次考五道,以設定的「問目」為範圍;論,類同中學課堂上的命題作文,只有一篇。 關於北宋中期策試的情況,可以參看天聖八年登進士第的歐陽修《居士外集》卷二十五《南省試策五首(並問目)》。設定解決的五個問題依次為士、農、工、商四民之辨,六典、五刑、三宥之用,《周官》圉人國馬之政,《詩經》公劉建邦之議,三王求賢兼聽之明。「問目」相當於提出問題,如何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則看考生的本領了。像這類測驗,既可據以了解舉子的文詞,又可見其經學修養和對政事時務的熟悉程度,以及運用經術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如上列五個問目,既取材於先秦經籍,又都是北宋現實政治生活中大家經常考慮的問題。避免了詩賦、帖墨僅憑文華與記誦即可通過的流弊。前節列舉在知識結構方面具有綜合性特點的兼項型、全能型知識分子模式,如歐陽修、蔡襄、石介、尹洙、蘇舜欽等,實例多出仁宗之世及其以後,即與這種因科舉考試側重面變化引起的社會價值取向的改變密切相關。 關於論與詩賦的比較,可由太平興國以來進士殿試的「三題」中選取若干有代表性的表列如下: 續表 表內材料據《宋會要輯稿·選舉七》,並參校《歐陽文忠公文集》、《范文正公集》附《年譜》等。 《長編》,卷三十三,淳化三年三月己酉條;《玉海》,卷三十一;《宋史·選舉志一》。 《長編》,卷一百零五,天聖五年四月辛卯條。 由上表可知,從太宗到仁宗這五六十年的時間裡,詩、賦命題的精神和範圍基本上沒有什麼變化,歌功頌德、裝點昇平是它的主要任務,與時事政治、國計民生談不上有什麼關係。只有內中《烹小鮮》詩,用《老子》「治大國若烹小鮮」之典,反映了當時最高統治者對黃老之學的欣賞,是一例外。這大概是按照這一模式選拔上來的文章型知識分子之所以不切實用的主要原因。論題則不同,它們基本上同當時國家大政有關。從《文武雙興論》到《儒行論》到《儒者可與守成論》,正反映了北宋統治集團由初期實行的重文輕武政策逐步朝儒家傳統文化歸依的意向。從以《儒行》為論題的同一年的賦題《卮言日出》(典出《莊子·寓言》),以及雍熙二年的詩題《烹小鮮》、論題《玄女授兵符》來看,太宗前此大抵比較傾向於道家的「無為而治」。據史載,淳化三年瓊林宴後,太宗將新刻《禮記·儒行篇》賜給新科進士孫何等,並遍賜近臣及京官在外任者,令為座右之戒。  有趣的對比是,天聖五年,仁宗送給新科進士的見面禮同樣是《禮記》,但篇目已經換成重在修身治人的《中庸》篇。  儒學在北宋政治生活中地位的變化和統治階級對儒家傳統文化價值判定的趨向,即此可以窺其演進之軌跡。 《中庸》在道德上是思孟學派與宋學的紐帶,在理論上是溝通傳統儒學與性理之學的橋樑,在實踐上又有兼重道德修養和經世致用之特點。據《長編》記載,仁宗將《中庸》篇賜給天聖五年新及第人時,還「令張知白進讀,至修身治人之道,必使反覆陳之」。本屆進士從考場上接受的是兼以策論定優劣的挑選,釋褐之初,收到的第一號指令是熟讀《中庸》。上有所好,下必效之,風動於上,波振於下。科舉考試內容的逐步轉向儒學,並強調對《中庸》等儒家經典的理解與掌握,既促進了儒家傳統文化的復興;科舉考試形式的重視策論,又給「議論」兩字成為宋學與生俱至的基本特徵與時代精神以積極的帶動。 在儒學復興之後進行的北宋第二次科舉改革,繼續沿著這兩個方向前進並有所發展。主持這次改革的便是在兼考策論成為既定方針之後的天聖八年(1030)以省試第一名登第的歐陽修。仁宗慶曆四年(1044)三月,范仲淹任參知政事後的第八個月,由知制誥歐陽修起草,頒布貢舉新制。主要改革措施,根據李燾在《長編》卷一百四十七著錄慶曆四年三月乙亥令時所概括,大抵是以下兩條。其一曰: 進士試三場,先策,次論,次詩賦,通考為去取,而罷帖經、墨義。 其二曰: 士子通經術,願對大義者,試十道,以曉析意義為通,五通為中格。 這第一點,從字面上看起來,除了「罷帖經、墨義」之外,與拙稿前文所引的李淑經筵所進,幾乎一樣。而實際上,後世論者也正是這樣理解的。如馬端臨在《文獻通考》卷三十《選舉四》即將本條附在「寶元中李淑侍經筵,帝訪以進士詩賦、策、論先後」一段記事之下,加以相提並論。 《溫國文正司馬公集》,卷二十八。 假如只是這樣的話,慶曆新制與天聖新制的差別就很小,甚至可以說幾乎沒有提供什麼新的東西。因為「通考為去取」或者說「通較工拙」,天聖五年己未詔書的「其以策論兼考之」就已經有了。至於詩賦、論、策場次的在先在後,在通考的原則下,實際意義是不大的。如司馬光在治平元年所上的《貢院定奪科場不用詩賦狀》中就已經指出:「若是依舊不罷詩賦之時,即先試後試,事歸一體,別無損益。」  因為反正送到考校官面前的時間是一樣的,只不過場次安排在前,表示了一點策、論地位較高的象徵意義罷了。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選舉四》曰:「慶曆四年,臣僚上言改更貢舉進士所試詩賦、策、論先後,詔下兩制詳議。」慶曆四年,似沿《歐陽文忠公文集》卷首目錄《奏議集》卷八《論更改貢舉事件札子》編年之誤。按:據《長編》卷一百四十七,慶曆三年九月范仲淹上《十事疏》,已引用歐陽修此疏,並提到與他觀點相同的蔡襄,以及略有不同的賈昌朝等人之議,故知此事必在慶曆三年九月以前。又《長編》,卷一百四十,慶曆三年三月癸巳,歐陽修知諫院,而《論更改貢舉事件札子》即編入《奏議集》卷八《諫院》,首稱「近有臣僚上言」云云。可知為慶曆三年之事。 作為慶曆科場改革的主要精神,先策論後詩賦的精神難道就僅此而已嗎?顯然不是的。據慶曆新政實施之前范仲淹於慶曆三年九月所上的《答手詔條陳十事》疏(以下簡稱《十事疏》),慶曆三年,仁宗令兩制詳議進士所試詩賦、策、論先後,  當時提出的主要意見大抵有三。《十事疏》其三「精貢舉」曰: 《范文正公政府奏議》,卷上,見《范文正公集》;《長編》,卷一百四十三。 其取士之科,即依賈昌朝等起請,進士先策、論而後詩賦,諸科墨義之外,更通經旨……內歐陽修、蔡襄更乞逐場去留,貴文卷少而考校精。臣謂:盡令逐場去留,則恐舊人扞格,不能創為策論,亦不能旋通經旨,皆憂棄遺,別無進路。臣請進士舊人三舉以上者,先策、論而後詩賦,許將三場文卷通考,互取其長。兩舉、初舉者,皆是少年,足以進學,請逐場去留。 顯然,在上述三種意見中,只有賈昌朝為代表的一種同《長編》所概括的「進士試三場,先策,次論,次詩賦,通考為去取」一致,這也就是范仲淹建議對歷經三舉的老考生所採取的「先策、論而後詩賦,許將三場文卷通考,互取其長」而不「令逐場去留」的辦法。這種辦法,與李淑先前所建言的「先策,次論,次賦及詩……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為去留」,自無不同。 此就禮部試而言,若殿試,則太宗太平興國三年(978)九月即已加試論一首。自是常以三題為準(《長編》,卷十九)。 但歐陽修的辦法區別可就大了。從形式上看,策、論、詩賦,先後三場的次序與諸家之說並無二致,但改「通較工拙」為「逐場去留」,於增加策、論成績在進士考判終審中的比重方面,較天聖新制又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如前所述,宋初進士只試詩賦;真宗咸平年間始增試策論,  但逐場去留的原則又使首場詩賦居於定去留的關鍵,仁宗天聖年間改為通考,才使策、論與詩賦獲得平起平坐的地位。如今歐陽修將它倒過來,首場試策,次場試論,終場為詩賦,而隨場去留。這樣,原先處於最末位的策試,也就代替詩賦成為進退的關鍵。從這種意義上說,「先策論後詩賦」的口號,只有到歐陽修才成為真正重策論輕詩賦的科場指導思想。歐陽修在《論更改貢舉事件札子》中曾以二千人就試為例,將這種先策、論後詩賦而又隨場去留的省試方案描述如下: 今臣所請者,寬其日限,而先試以策而考之。擇其文辭鄙惡者,文意顛倒重雜者,不識題者,不知故實略而不對所問者(限以事件若干以上),誤引事跡者(亦限件數),雖能成文而理識乖誕者,雜犯舊格不考式者,凡此七等之人,先去之。計於二千人可去五六百。以其留者,次試以論。又如前法而考之,又可去其二三百。其留而試詩賦者,不過千人矣。於千人而選五百,則少而易考,不至勞昏。考而精當,則盡善矣……此臣所謂變法必須隨場去留,然後能革舊弊者也。 蔡襄之言,見《端明集》,卷二十三,《論改科場條制疏》:「請試策三道為一場,考校驗落外,次試論為一場,又考校驗落外,次試詩賦為一場,以三場皆善者為優。」 這段話就是前引范仲淹在《十事疏》中所概括的「歐陽修、蔡襄更乞逐場去留,貴文卷少而考校精」之所從出。  然則歐陽修先策、論後詩賦的隨場去留法,意義遠不止於考校時收到少而精的好處。試想,一個工於詩賦而不習策論的舉子,在這種考試方法下,首場豈不就落第了嗎?反之,一個擅於策論弱於詩賦的考生,便很容易進入終場而獲得登第的機會。假如說天聖新制在保留先詩賦後論、策的省試場次下以通考定去留的辦法使策論與詩賦獲得平等的權利,歐陽修通過改變詩賦、策論考試次序而恢復逐場去留的舊制,使重策論輕詩賦的意向之貫徹,有了更加可靠的制度保證。 作為一種折衷的辦法,范仲淹建議從曾經兩舉和初舉的考生開始實行逐場去留,正說明歐陽修提出的這一方案代表了改革的方向。 (北宋)歐陽修:《外製集》,卷一,《頒貢舉條制敕》題下窪:「元本《詳定貢舉條制狀》在此敕前,今移入《奏議》第七卷中。」「第七卷」當為「第八卷」之誤。而《奏議集》卷八《詳定貢舉條狀》當為《詳定貢舉條制狀》之脫略,《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二十三可證。 慶曆四年三月,科舉改革方案出台之前,范仲淹是新政的主要主持人,賈昌朝也是參知政事,歐陽修則是新法的起草者,在朝廷形成的決議中,究竟是哪一種意見呢?考《長編》所載乙亥新制,分為「詔」與「令」兩個部分,乙亥詔,《歐陽文忠公文集》合編本《外製集》收入卷一《制敕》,題作《頒貢舉條制敕》。《長編》全文收錄。「令」由翰林學士宋祁、御史中丞王拱辰、知制誥張方平、歐陽修等九人集體奉旨詳定,歐陽修執筆。歐陽修《奏議集》卷八《諫院》只收入奏狀部分,  條制全文今存《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二十三至三十。其文首稱「(慶曆)四年三月十三日,翰林學士宋祁等言:近准敕詳定貢舉條制者」。慶曆四年三月癸亥朔(詳近人陳垣《二十史朔閏表》頁126),十三日干支即「乙亥」。上引《長編》所錄乙亥令的條文,並由該條制簡縮而成。為了準確理解慶曆科場新制的內容,茲將《詳定貢舉條制》原文有關部分全錄如下,見《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二十七: (省試)進士試三場,並依舊封彌、謄錄。先試策三道,一問經旨,二問時務;次論一道;次詩賦各一道。舊試帖經、墨義,今並罷。 初場引試策,先次考校。內有文辭鄙惡者,對所問不備者(謂十事不對五以上),誤引事跡者(謂十事誤引五以上),雖能成文而理識乖謬者,雜犯不考式者,凡此五等,並更不考論。 次場論,內有不識題者,文辭鄙惡者,誤引事者(十事誤用三以上),雖成文而理識乖謬者,雜犯不考式者,凡此五(事)〔等〕,亦更不考詩賦。 第三場詩賦畢,將存留策、論卷子上與詩賦通考定去留。合格薦名者,出榜告示。 據同書所錄《貢舉條制》文末所附「詔曰」,即《長編》所引「乙亥詔」,有「凡所科條,可為永式,宜令禮部貢院頒下」云云,可知它是經過朝廷批准而擬諸實施的。以之與前引歐陽修慶曆三年所上《論更改貢舉事件札子》對看,可知慶曆科場新制,不唯出於歐陽修之手,而且基本上是根據他的意見制定的,除了一些細節如七等黜落改為五等黜落之外,較大的差異是終場考畢後,首場與次場的策、論卷子還要參加終審,「與詩賦通考定去留」。這一變化,當是歐陽修與宋祁等其他八人奉敕詳定時,吸取了集體討論的意見加以修改的結果。與歐陽修原先提供的藍本相比,它要完善一些。但這種完善,不是從輕詩賦重策論的立場上後退,而是更進了一步。 在上引歐陽修《論更改貢舉事件札子》的那一段話中,不僅可以了解到在宋代科舉程式中,「考」與「試」是兩個不同的層次,而且可以知道歐陽修所謂隨場去留,即是隨試隨考,到終場也就只剩下詩賦高下作為考判優劣的標準了。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三十一《選舉四》在著錄歐陽修這篇奏議後批評道: 按:詩賦不過工浮詞,論策可以驗實學,此正理也。今觀歐公所陳,欲先考論策,後考詩賦,蓋欲以論策驗其能否,而以詩賦定其優劣,是以粗淺視論策,而以精深視詩賦矣。 從重策論輕詩賦的立場上看,這的確是一個不小的漏洞,幸虧在次年形成的正式文件即上揭《詳定貢舉條制》中得到了及時的補救,改作「第三場詩賦畢,將存留策、論卷子上與詩賦通考定去留」。而「隨場去留」,在《詳定貢舉條制狀》中,也就改作「先策論過落」,也即逐場篩選,最後看總分的意思。這一改動,從提法上講,更加確切,逐場考校的原則精神,也得以保留。可惜李燾在《長編》中概括詔令的這一部分時,過分求簡,忽略了「通考定去留」前面的這一重要步驟,遂啟後世以疑竇,不得不辨。准此,正確的提法應當是: 進士試三場,先策,次論,次詩賦,逐場先過落,通考定去留,罷貼經、墨義。 以此與天聖新制,以及李淑寶元中所言相比較,其於北宋科舉改革的意義更為重大,顯而易見。 由上可知,慶曆科場改制,歐陽修所作的貢獻為最大。當然這並不排除作為慶曆新政的領導者范仲淹所起的作用。如前所述,代表這次改革之方向的逐場去留法,已為慶曆三年九月范仲淹所上的《十事疏》這一決定大政方針的改革方案所採納。而關於「通考定去留」的標準,諸家議論包括《詳定貢舉條制狀》,均語焉不詳,至今研究,仍須依據《十事疏》如下一段話: 其考較進士,以策論高、詞賦次者為優等,策論平、詞賦優者為次等;諸科經旨通者為優等,墨義通者為次等。 在范仲淹以前,大抵以詩賦、策論並重定等第。如(北宋)夏竦:《文莊集》,卷十五,《議貢舉奏》曰:「但詩賦、策論俱善為上等;詩賦優而策論劣,策論優而詩賦劣者為中等。自余不逮,皆從駁放。」由排列次序看,詩賦猶在策論之前。 由此可知,根據慶曆新制,不僅詩賦精工而策論平庸者無法取得終場考試的資格,即使三場皆過,決定去取與高下之等時,仍以策論優劣為考判的主要依據。同時也證明重策論而輕詩賦的方針,早在新政登台之初,就由范仲淹親自確定過了。  這大抵是歐陽修卒成宋學初期執牛耳的人物,而范仲淹不失為支持者與先行者的原因所在。 歐陽修在《論更改貢舉事件札子》的開頭抨擊「今貢舉之失者」,首先批評的是「有司取人,先詩賦後策論,使學者不根經術,不本道理」。在《頒貢舉條制敕》中解釋乙亥新制的好處說:「先策論,則辨理者得盡其說。」在《詳定貢舉條制狀》中又說: 今先策論,則文辭者留心於治亂矣;簡程式,則閎博者得以馳騁矣;問大義,則執經者不專於記誦矣。 策論,在前引《新唐書·選舉志》中歐陽修又直接寫作「議論」。作為北宋中期文壇與學林執帥旗的人物,歐陽修通過科舉改革對策論的提倡之於宋學議論精神和實用精神的推動,真是不遺餘力而充滿了熱情。 以議論代聲律之趨勢已述之於上,下面再講變「專記誦」為「問大義」。作為乙亥科場新制的第二項主要內容,「大義」只是作為加試的內容自願應對的。但作為一種與帖經、墨義截然不同的經學考試形式,它的出現,無疑是北宋中期儒學復興之後,義理之學開始進入科場並且反過來對它自身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這一事實的反映。 《長編》,卷—百零五,天聖五年正月己未條。 (清)皮錫瑞:《經學歷史》,第207頁。 如前所引,早在天聖改革科舉考試,已詔「諸科毋得離摘經注以為問目」  。所謂離摘經注,據《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十五記載,乃是「將重複文句及抽拆經注,令數字對答」,專指「諸科所對經義」即墨義而言。抽拆數字,令考生對答,本是帖經的主要方式,乃典型的死記硬背。墨義,按其本來意思,當以解釋經典的意義為主。在這一點上,它與「大義」,其實相同。《後漢書·光武紀上》:「受《尚書》,略通大義。」「大義」也就是經義。故《新唐書·選舉志》述明經之目,大義與口義、墨義可以互通。這在奉《五經正義》為圭臬的唐代,本無足怪,因為「士子謹守官書,莫敢異議」  ,經義(口義、墨義、大義)自然統統等於前人之註疏,只要背熟了,也就可以過關。宋初沿襲唐制,墨義之式的專於記誦,前引呂夷簡試卷已見之。 《長編》,卷一百零二,天聖二年三月戊子條。 《宋會要輯稿·選舉》,十二之三十。 《長編》,卷一百零九,天聖八年八月癸巳條。 《聖宋文選》,卷九,《孫明復文·上范天章書》。 天聖五年己未詔書反對離摘經注以為問目,主要意思大概是想制止把前人對經書的解釋(註疏)也當作經書本文一樣加以死記硬背,而強調對經旨的領會和掌握。作為消極的更正,前者形成為諸科經義考試的禁令;作為積極的改善,後者有人建議在諸科考試的終場增加「本科問策一道」的辦法,以改變「經學不究經旨」  的局面,「蓋欲驗其所業本經大義,以參度性識」  。所謂不究經旨,也就是不明大義,可知光以記憶前人註疏為能事的墨義考試,在這時候的人看起來,已反映不出考生對經義真正理解的程度了。可惜此事天聖八年(1030)交近臣討論的時候,「咸以諸科非所素習,其議遂寢」  。足見前此應諸科試者只能背誦漢唐註疏而未能獨立思考之一般。這便是景祐二年(1035)孫復上書判國子監范仲淹建議組織力量重注九經以推行義理之學的背景。  天聖年間關於諸科試策的探討,當是進士考試兼重策論之製得到確立所波及,它雖遭反對而未果,但為慶曆年間在帖經、墨義之外另立「大義」一目而試諸生打下了基礎。 為了避免與墨義混淆,慶曆三年(1043)動議之初,用的是「經旨」一詞。如前引范仲淹《十事疏》「進士先策論而後詩賦,諸科墨義之外更通經旨」,「諸科經旨通者為優等,墨義通者為次等」,文中「經旨」並與「墨義」對舉,即指乙亥詔令所講的「大義」。關於大義的考試辦法,《詳定貢舉條制》有詳細規定,其略云: 《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二十八。 諸科舉人依舊制場各對墨義外,有能明旨趣,願對大義者,於取解到省,家狀內具言願對大義,除逐場試墨義外,至終場並御試,各於本科經書內只試大義十道,直取聖賢意義解釋對答,或以諸書引證,不須具註疏。 其書曰:「有能明於經旨,願對大義者,直取聖賢意義解釋,或以諸書引證,不須具註疏。」按:此處「經旨」、「大義」連舉,互藏其義,亦可證成兩詞異文同義之說。 所謂能明旨趣,即能明經(之)旨(趣)。而大義,實是墨義之外的加試,其要求則與後者迥異:「直取聖賢意義解釋對答,或以諸書引證,不須具註疏。」所謂聖賢意義,即指經之本義,經義之說,言人人殊,本義則只有一個,先儒註疏又何嘗不以為自己已得聖人之真諦?此處明令「不須具註疏」,而要求「直取聖賢意義」,這等於不承認舊有註疏已得經之本義,而可出以己意。可知《長編》迻錄乙亥令時省去的這三句話,正是慶曆科場改革的精髓所在,它反映並反過來助長了宋學初期與儒學復興同時出現的自出新意、以義理之學取代漢唐註疏之學的方向。這一點當時的局中人感覺是相當明顯的。以慶曆新政期間擔任太學校長的歐陽修同年進士田況為例,他在《儒林公議》卷下概述乙亥新制,側重它對學術與教育的影響,著重指出的正是這三句話。 《長編》,卷六十,景德二年七月丙子條。 自唐代開明經之科,以帖經試本文,以墨義問註疏,蓋成定式,宋初相沿未改,如景德、祥符間連知貢舉的晁迥,關於諸科對義的出題,仍是「經注四道,疏義六道」  ,純用後來宋學家所不齒的漢唐註疏以取士。至此始有大義之式,舉子可以自出己意,發揮義理,不須具註疏。作為北宋第二次科舉改革的另一方面主要內容,慶曆新制罷進士考試之帖經、墨義,而增諸科以大義,對於宋學作為義理之學在漢唐註疏之學以外別樹一幟的意義,較先策論後詩賦,逐場過落,通考定去留,實有以過之。 《長編》,卷一百七十五,皇祐五年閏七月戊子條。 不過,慶曆新制雖成於慶曆四年,但正像慶曆新政的其他設施至次年即因范仲淹的下台而被廢罷一樣,慶曆五年三月的貢舉,即沒有完全照此執行,但如前所述,先策論後詩賦、以大義代墨義的精神既自天聖以來即已形成並不斷發展,在此後幾屆考試之中,自然仍被不同程度地貫徹進去。如皇祐五年(1053)閏七月戊子,詔禮部貢院「自今諸科舉人,終場問大義十道」;「九經止問大義,不須註疏全備」等。  至仁宗嘉祐二年(1057),歐陽修重登中央政壇,以翰林學士權知禮部貢舉,這一改革方案遂得到不折不扣、大張旗鼓的執行。 嘉祐二年禮部考試進士,在中國文學史上一直傳為佳話。是年不僅使古文大家歐陽修得執文柄,成為名副其實的文壇盟主,而且是一代文豪蘇軾及其弟蘇轍,還有曾鞏嶄露頭角的開始。唐宋古文八大家,本屆貢舉連結其四,千古勝事,莫此為甚。韓琦《贈太子太師文忠歐陽公墓志銘》載其事曰: 《歐陽文忠公文集·附錄》,卷二。 嘉祐初,權知貢舉。時舉者務為險怪之語,號「太學體」,公一切黜去,取其平淡造理者,即預奏名。初雖怒 紛紜,而文格終以復古者,公之力也。 宋人所謂文,有時兼詩而言,義同今日之「文學」一詞。由下引是年登第的蘇轍關於當日情事之回憶,所謂文格終以復古者,專指古文運動而言,而所謂太學體,亦即「號茲古文」之體。其言曰: 《欒城集》,卷二十六,《祭歐陽少師文》。 嗟維此時,文律頹毀,奇邪譎怪,不可告止。剽剝珠貝,綴飾耳鼻;調和椒姜,毒病唇齒;咀嚼荊棘,斥棄羹胾。號茲「古文」,不自愧恥。公為宗伯,思復正始。狂詞怪論,見者投棄。踽踽元昆,與轍皆來,皆試於庭,羽翼病摧。有鑒在上,無所事媒。馳詞數千,適當公懷,擢之眾中,群疑相豗。公恬不驚,眾惑徐開,滔滔狂瀾,中道而回。匪公之明,化為詼俳。 所謂馳詞數千、正中主試之懷而得預奏名的文章,正是先詩賦而考的策論。此點可由蘇軾登第之後寫給權同知貢舉、龍圖閣直學士梅摯的感謝信中談到參加這次考試的體會時所發的感嘆獲知: 《蘇軾文集》,卷四十九,《謝梅龍圖書》。 夫以終身之事而決於一詩,豈其誠發於中而不能以自蔽邪?……故試之論以觀其所以是非於古之人,試之策以觀其所以措置於今之世。 《宋史》本傳。 《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三十四。按《長編》,卷一百八十六,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作「進士增試時務策三條」。 《溫國文正司馬公集》,卷二十八,《貢院定奪科場不用詩賦狀》。 由留存至今而散見於二蘇、曾鞏等人文集中的嘉祐二年省試進士論題《刑賞忠厚之至》,和保存在歐陽修《居士集》卷四十八的《南省試進士策三首》,以及以雜策而收入《東坡七集·續集》卷九的南省第一首對策《禹之所以通水之法》來看,蘇軾之所以受到歐陽修等考官的賞識而擢在高第,除了文風的坦易曉暢之外,對策論文體的重視和擅長,是一個更為重要的原因。史載,嘉祐二年歐陽修權知貢舉之後,「場屋之習,從是遂變」  。這種變化,一方面表現在古文手法之轉移——由「尚為險怪奇澀」轉向平易;另一方面,士子把注意力集中在文風砥礪之上,這事實本身也說明了策論考試在此後科舉考試中受到更進一步的重視。事實上,就在本年年底(十二月五日),詔明經科「試時務策三道」,「諸州進士增試策三道」  ,逐步增加了策試在科場取士中的比重。到嘉祐末年,遂出現了司馬光所盛讚的「南省考校,始專用論、策升黜,議者頗以為當」  的局面。後世論仁宗之治,每以所謂慶曆之政與嘉祐之政相併舉(嘉祐年間的宰相韓琦、富弼,參知政事歐陽修,並是慶曆時期的宿將),推為北宋中期前後最精粹的兩段。從科場改革的角度看,歐陽修等人的重新執政,對於在北宋文化史上起關鍵作用的仁宗一代文風與學風的轉移,實起到了一以貫之的重大影響。 (南宋)楊萬里:《誠齋詩話》載:「歐陽公作省試知舉,得東坡之文驚喜,欲取為第一人,疑其是門人曾子固之文,恐招物議,抑為第二。」 嘉祐二年的貢舉考試,作為趙宋乃至整個中國文化史上一件值得大書特書的盛事,其重要意義不僅在於唐宋古文運動的取得最後勝利而使蘇軾、蘇轍、曾鞏等優秀古文家脫穎而出,而且在於為宋學繁榮期的到來提供了一種簡易傳道的工具和組織了一支同樣宏大的隊伍。後來成為洛學開山的程顥及其門人朱光庭,後來成為關學巨子的張載及其高弟呂大鈞,並於是年得進士出身。關學、洛學,還有以二蘇為代表的蜀學和王安石的新學,並稱宋學繁榮的四大主要流派,而前三者皆出歐陽修之門。即如受歐陽修栽培多年,器重獎掖之不亞於蘇軾的曾鞏,  雖然並不包括在前面提到的新、關、洛、蜀四大派裡頭,但論其學業,亦非特以古文鳴。曾肇為乃兄撰《行狀》,云: 《曾鞏集》,附錄一,《傳記資料》。 蓋自揚雄以後,士罕知經,至施於政事,亦皆卑近苟簡,故道術浸微,先王之跡不復見於世。公生於末俗之中,絕學之後,其於剖析微言,闡明疑義,卓然自得,足以發六藝之蘊,正百家之謬,破數千載之惑。其言古今治亂得失,是非成敗,人賢不屑,以至彌綸當世之務,斟酌損益,必本於經,不少貶以就俗,非與前世列於儒林及以功名自見者比也。 繼絕學,本六經,剖微、釋疑、正謬、破惑,以道術而彌綸當世之務,正是北宋儒家新學派的共同特點。故元人劉塤評曾鞏有「於周、程之先,首明理學」之語。把曾鞏看作理學的首創者,這樣的評價當然過高,也不符合事實(詳拙稿下章第五節《從義理之學到性理之學》),但流風所被,義理之學為一代士林之所從趨,則即此可證。 正如曾鞏之經術為其文名所掩,罕為後世提及一樣,嘉祐二年貢舉將程顥、張載等人推上歷史舞台之於北宋後期儒學發展的決定性影響,前此很少受到研究者的注意。就管見所及,元代劉性撰《(梅)宛陵先生年譜序》時曾稍涉及之。其言曰: (北宋)梅堯臣:《宛陵先生文集》,附錄。 宋嘉祐二年,詔修取士法,務求平淡典要之文。(歐陽)文忠公知貢舉而先生為試官,於是得人之盛,若眉山蘇氏(軾、轍)、南豐曾氏(鞏)、橫渠張氏(載)、河南程氏(顥),皆出乎其間,不惟文章復乎古作,而道學之傳,上承孔、孟。 這裡指出文章的復古和傳統儒學的復興,並以嘉祐二年的貢舉考試為重大轉機,無疑是比較全面而客觀的歷史評價。由嘉祐二年歐陽修以翰林學士而知禮部貢舉時所上的奏章來看,同時著眼於上述兩個方面,乃這位文壇盟主而兼學界泰斗的龍門人物之初衷。如他在本年正月所上的《條約舉人懷挾文字札子》中說: (北宋)歐陽修:《奏議集》,卷十五,《翰苑》。 臣伏見國家自興建學校以來,天下學者日盛,務通經術,多作古文。其辭藝可稱,履行修飾者,不可勝數。 「務通經術」和「多作古文」,正是天聖以來科場改革的主要目標,也是儒學復興和古文運動的宗旨。作為北宋文化的社會層面,三者互相統一,互為影響,至歐陽修得執文柄而大成。 《長編》,卷一百零八,天聖七年五月庚申條。 古文,作為唐宋之間所標舉的文體,被韓愈等人初次提出時,即以先秦文章(主要自然是儒家經典)為範式而服務於「傳道」的需要。天聖年間,以北宋第一次科場改革為契機,古文運動與儒學復興,差不多同時拉開了序幕。如仁宗天聖七年(1029)五月,作為科舉新制推行中的一個重要步驟,懲於「流風之敝」而發布禁絕「會萃小說,磔裂前言,競為浮誇靡曼之文」的詔令,申明理由即在於這類東西的「無益治道」,而「中飭學者,務明先聖之道」  。蘇軾後來撰文總述這三者之間的關係說: 《蘇軾文集》,卷七,《雜策·修廢官舉逸民》。 國家自天聖中,詔天下以經術、古文為事。自是,博學之君子莫不群進於有司。 《臨川先生文集》,卷八十六。 《長編》,卷一百九十三,五月記事。 「經術」即儒學,有司取士即科舉,後者通過重策論輕聲律來提倡古文,前者則是以古文形式寫作的策論所要表達的主要內容。通經術、能文章而又長於議論,正是天聖科場改革之後成長起來的新一代知識分子,即所謂群進於有司的博學之君子的共性。如王安石《祭歐陽文忠公文》說:「公器質之深厚,智識之高遠,而輔以經術之精微,故形於文章,見於議論。」  李燾《長編》論二宋:「祁兄弟皆以儒學顯,而祁尤能為文章,善議論。」  又如前述,張、程與蘇、曾,也均兼此三長。朱熹論曾南豐(鞏)曰: 《朱子語類》,卷一百三十九,《論文上》,第3313頁。 他初亦只是學為文,卻因學文,漸見些子道理。故文字依傍道理做,不為空言。 這段話,大抵就是劉塤《隱居通議》所謂朱子專以(曾鞏)為法者的出處。所謂道理,也就是經術。因學文而明經術,明經術而文章議論「不為空言」。由此可知北宋科舉改革提倡策論取士、重文輕詩對儒學復興和宋學開創的積極作用。同時也可以了解到,北宋中期從天聖開始,蟬聯慶曆、嘉祐兩個時期的科場改革和古文運動,其根本目的即在於振興儒家傳統之經術。 (北宋)歐陽修:《書簡》,卷七,《與焦殿丞(千之)》。 如前所述,慶曆三年(1043)議論詩賦、策論先後之時,歐陽修即已指出今貢舉先詩賦後策論之失,主要在於「使學者不根經術,不本道理」。皇祐五年(1053),在寫給焦千之的信中,又「以科場文字不得專意經術」  為遺憾。值得注意的是,當年即有詔申諸科終場問大義十道之制。在嘉祐年間所上的《論刪去九經正義中讖緯札子》中又進一步強調「士之所本,在乎六經」乃是「國家近年以來更定貢舉之科」的根本目的。可知通過科舉改革以復興儒學,也是慶曆、嘉祐年間歐陽修等人一以貫之的努力。這一點在直接以經義取士的諸科之試中表現得尤其明顯。 《長編》,卷—百八十一,至和二年十月乙巳條。 《長編》,卷一百八十一,至和二年十月記事。 (北宋)王珪:《華陽集》,卷七,《諸科問經義奏狀》;《長編》,卷一百八十一,至和二年十月己酉條。 關於歐陽修權知貢舉的嘉祐二年(1057)諸科考試的具體情況雖然沒有詳細記載留存下來,但由以下兩點即可窺其大概。一是至和二年(1055)禮部上《刪定貢舉條制》十二卷,  已以「雜問大義」為請,  具體辦法是「諸科終場日,於本經問大義十道,九經,五經只問大義(而不責記誦)」  。據是年判禮部貢院、知制誥王珪所上的《諸科問經義奏狀》的「前詔禮部」和《長編》卷一百八十一至和二年十月記事的「欲搖罷詔」等語可知,此令出自上意。知制誥王珪翌年擢翰林學士,隨歐陽修權同知貢舉。二是嘉祐二年十二月五日,仁宗下詔,頒行天下: 其明經科並試三經,謂大經、中經、小經各一也。……每經試墨義、大義各十道,仍帖《論語》《孝經》十道,分八場,以六(道)〔通〕為合格。又試時務策三道,以文詞典雅者為通,其出身與進士同。罷說書舉人。 《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三十四。 諸州進士增試策三道,諸科舉人增問大義一場。其高第人恩例,令中書門下裁損以聞。 明經增試策,本是天聖科舉改制時擬議而未果的改革措施;諸科增問大義於終場,即慶曆科場新制的主要內容之一。至此統統得到了貫徹執行。 嘉祐二年詔書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在諸科之外,另有明經一科,這是宋初以來從未有過的提法。 詳《新唐書·選舉志上》。 《長編》,卷十四,太祖開寶六年三月乙亥條。 《長編》,卷十六,開寶八年二月戊辰條。 以諸科取代明經,大抵昉於五代。《冊府元龜》,卷六百四十二,《貢舉部·條制》著錄後周顯德二年五月竇儀奏:「明經所業,包在諸科……請卻依晉天福五年敕停罷,任改就別科赴舉。」 「明經」之舉,始於隋唐。《大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員外郎》條載:「諸州每歲貢人,其類有六,一曰秀才,二曰明經,三曰進士,四曰明法,五曰書,六日算。」開元之後,「明經」又析為五經、三經、二經、學究一經、三禮、三傳以及史科等。  北宋建國之初,沿五代後周之制,取士分進士、五經、開元禮、三禮、三傳、三史、學究以及明法等科,  「五經」以下又合稱「諸科」,與「進士」並列,  與唐之明經、進士一樣,成為讀書人入仕的兩條主要途徑。因此從表面上看起來,宋初似乎無明經一科,但其實已包括在諸科之中。這隻要把上文所引唐代明經之別與宋初五經以下、學究以上等諸科的主要內容稍加對比就可瞭然。所謂包括在諸科之中,是指五經等等以外,還有明法一科,就其主要部分大而言之,宋初的諸科,其實相當於唐代的明經。  南宋王栐《燕翼貽謀錄》卷五曰: 國朝因唐製取士,只用詞賦,其解釋諸經者,名曰明經,不得與進士齒。 又前引《宋史·選舉志》「所謂明經,不過帖書、墨義,觀其記誦而已,故賤其科」(下文猶有「而『不通』者其罰特重,乾德元年詔曰」云云),「明經」兩字並從唐義泛稱有宋諸科之目,而非指宋初諸科之外別有「明經」一途。 《文獻通考》,卷三十,《選舉三》所載並同。 《宋史·選舉志一》又曰:「初,禮部貢舉,設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  此處「明經」,與諸科之細目並列,當特指仁宗嘉祐二年新設的明經科,而與唐代專於記誦的明經各科不同。 關於宋代「明經」一稱這兩種廣狹不同的意義,當朝人敘當朝事也有不大弄得清楚的時候。如葉夢得《避暑錄話》卷上曰: 唐制,取士用進士、明經兩科。本朝初,唯用進士。其罷明經,不知自何時。仁宗慶曆後稍修取士法,患進士詩賦浮淺,不本經術,嘉祐(三)〔二〕年,始復明經科。 類似提法還有(北宋)司馬光:《涑水記聞》,卷一,作「復置明經科」。 「復明經科」云云,  自然是指恢復唐之明經諸科,如前所述,趙宋有國以來,它何嘗斷過。所謂本朝初取士唯用進士,當作「用進士、諸科」,如前所述,其制實同於唐之進士、明經兩科,只不過名稱稍有變化而已。故史書載嘉祐二年新設明經科事,為了避免混淆,有的作「別置」,如《長編》卷一百八十六,錄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詔;有的作「增設」,如《文獻通考》卷三十一《選舉四》;有的乾脆作「初置」,見《玉海》卷一百十六。 正如「墨義」在唐代本來也叫「大義」,宋人強調大義以取代墨義,卻是一種以義理之學反對註疏之學的改革一樣,北宋明經科之別置,從形式上講,同唐代差不多,也是三場考試,其實質,卻是對已經陷於死記硬背而無生氣的後者的否定。關鍵之點,即墨義之外增試大義。 據前引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五日)詔,在增設明經科的同時,罷舊制說書舉。這「說書舉」,實即宋明經科的前身,它起於仁宗天聖四年。《長編》卷一百零四載其事曰: (天聖四年九月)庚申,詔禮部貢院舉人有能通三經者,量試講說,特以名聞,當議甄擢之。 明經諸科之設,本為搜羅通經博學之士,今舉人有能通三經者,竟須於諸科之外求之,可知專於記誦的結果,使由經生登仕途者,只能死記硬背前人註疏,而不能講學,無法通過一定的文字組織,用自己的語言把經義表達出來。毫無疑問,從義理之學的立場上看,這一點恰恰是最重要的。作為天聖科舉改革的另一個組成部分,這也正是說書舉之設的目的所在。天聖二年登第、慶曆年間繼滕宗諒在湖州起用胡瑗大興郡學的胡宿,在《論增經術取士額狀》中談到說書舉的具體考試辦法時說: 《文恭集》,卷八。按:《宋史·文苑六·劉恕傳》載:「(恕)未冠,舉進士,時有詔,能講經義者別奏名,應詔者才數十人。恕以《春秋》《禮記》對,先列註疏,次引先儒異說,末乃斷以己意。凡二十問,所對皆然。主司異之,擢為第一。」所應即說書舉。據胡宿奏狀,「慶曆六年(1046)應詔者四十人,合格者八人。」劉恕(1032—1078)生於明道元年,是年正未冠之年,當為八人之一。 貢院別試經義十道,直取聖賢意義解釋對答,或以詩書引證,不須全具註疏,以六通為合格。 (北宋)韓維:《南陽集》,卷二十五,《議貢舉狀》。 由上文可知,通過自己的語言組織直探經之本義而不必盡用註疏,這正是慶曆新制關於諸科改革增試大義的要點所在,到嘉祐年間則進一步被強調而有明經科之特置,而所取人數與諸科同,其目的,即「欲誘經生,使習義理之學」  。 《南陽集》,卷二十五,《議貢舉狀》。 《王文公文集》,卷一。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選舉四》;《宋史·選舉志一》。 前文曾經打過一個不甚恰當的比方,將帖經、墨義比作今之填充、默寫之類僅靠機械記憶即可對答的考試形式,准此,則大義相當於現在大學試卷上的問答題,必須具有一定的邏輯思維和語言表達能力才能完成。答得好的,也就是一篇初具規模的論文。故北宋後期學者提到大義,大都強調考生必須具備文辭的素質。如韓維熙寧二年議貢舉,倡言以「問大義十道」代替進士詩賦考試時,即定其試法為「但以文辭解釋,不必全記註疏,取其言典雅、得聖人之意者,通七以上為合格」  。王安石嘉祐四年在《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指出新開明經科的取士對象,即是「亦記誦而略通於文辭者」  。熙寧四年中書頒行大義之式,規定「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  。 一方面是進士考試的重策論輕詩賦而逐漸通向經術,一方面是諸科考試的重大義輕帖、墨而逐漸向文辭與議論靠攏,兩者的合流,遂導致了熙寧年間廢詩賦,帖、墨,以經義、論策取士的北宋第三次科場革命。 《王文公文集》,卷三十一;《長編》,卷二百二十,熙寧四年二月丁巳條。 北宋時期的科舉改革,對宋學影響最大、最徹底的是第三次。作為王安石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次改革原擬分兩步進行,第一步,「宜先除去聲病對偶之文,使學者得以專意經義」。第二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這是由王安石親筆起草的中書《乞改科條制》中的安排。  熙寧時期進行的是第一步,新定貢舉之制大要有二:一、廢罷明經及諸科,名額增入進士一科;二、進士罷試詩賦,帖經、墨義並皆罷去。考試程序是: 每試四場:初本經,次兼經,並大義十道,務通義理,不須盡用註疏。次論一首,次時務策三道。 根據這些規定來看,熙寧改制比天聖、慶曆更加徹底的有二: 一、天聖新制只是兼考策論與詩賦;慶曆新制進一步提高了策論的地位,置於詩賦之上;熙寧新制則乾脆罷試詩賦,而獨留策論。 二、慶曆改制新增大義,但只是作為諸科的加試,熙寧新製取消了諸科和嘉祐年間別置的明經科,大義成為進士而實際上是全體貢生的考試項目,且地位又在策論之上。 馬端臨在《文獻通考》卷三十一《選舉四》概括熙寧新制的這兩大改革時說: 變聲律為議論,變墨義為大義。 所謂變聲律為議論,即指以策論代替詩賦;變墨義為大義,即指以義理代替記誦。這兩者並是天聖以來北宋科舉改革的方向和目的,至此遂臻於成功。從宋學的立場上看,前者標誌著有唐以來文章之學在科場統治的終結,後者代表了宋學對訓詁之學即漢學鬥爭的勝利。 《長編》,卷六十五,景德四年閏五月壬申條。 所謂策論,本以經義為主要內容。這一點不僅可由本節上文所列太宗朝至仁宗朝御試的論題演進得到證明,而且根據《長編》的有關記載可以知道,早在策問還只是制科的考試專用項目時,北宋統治者(宋真宗)就已經指出:「朕以為六經之旨,聖人用心,固與子史異矣。今策問宜用經義,參之時務。」  可知所謂以策論代替詩賦,也就是以義理代替辭章;所謂以經義、論策取士,主要的也就是經義,也就是以議論為形式、以儒家之說為內容的義理之學。從這種意義上說,北宋的三次科舉改革促進了義理之學的形式,推動了義理之學的發展,義理之學成長起來之後,又占領了科場的中心位置並給後者以反作用。這一點不僅見於前引王安石代表中書起草的科舉條制,而且見於《長編》的如下記述。 熙寧六年(1073)三月,實施貢舉改革後的第一屆考試結束,宋神宗高興地對執政說: 《長編》,卷二百四十三,熙寧六年三月庚戌條。 今歲南省所取多知名舉人,士皆趨義理之學,極為美事。 明代科舉考試,「其文略仿宋經義」(《明史·選舉志二》)。而清人顧炎武亦云:「今之經義,始於宋熙寧中王安石所立之法。」(《日知錄》卷十六《經義論策》) 前揭「務通義理」和神宗此語,乃是「義理之學」這一宋學代稱作為北宋新起的專有名詞(說詳下章第一節《宋學概說》),被寫進朝廷正式文件和出於最高統治者之口的開始。「士皆趨義理之學」,作為11世紀70年代前後出現的學術潮流,不僅是宋學確立並走向繁榮的標誌,而且代表了中國文化發展的大轉變、大趨勢,而王安石以及後起的張載、二程等人,則是這一時代潮流的代表。此後迭經南宋、元、明、清以迄近代,不唯經義取士成為既定模式,  宋學也一直據於學術文化界的統治地位。從這一立場上講,熙寧變法之於儒家傳統文化發展和演進的意義,遠過於科舉改革的本身。 熙寧科場新制在儒學發展史上作出的劃時代貢獻,值得一提的還有王安石主持編纂,作為經義考試統一標準而於熙寧八年頒行的《周禮》《詩》《書》三經義(即《三經新義》)。 (北宋)歐陽修:《奏議集》,卷十六,《論刪去九經正義中讖緯札子》。 編纂一部適應義理之學需要的官書而取代沿用漢唐註疏的《九經正義》,如前所述,本是天聖改制之後落第舉子孫復向判國子監范仲淹提出的建議。要完成這麼一項關涉封建王朝思想統治之基礎和千百萬讀書人之仕途命運的巨大工程,沒有相當雄厚的政治力量、群眾基礎和學術儲備是無法辦到的。即如嘉祐年間歐陽修以文壇盟主、學界泰斗而蒞科場為座師,也只是建議「特詔名儒學官,悉取《九經》之疏,刪去讖緯之文」  而已。王安石之所以卒成如此大功,除了他具有前此宋學家所無法相比的宏大氣魄和政治地位之外,自天聖以來科舉改革不斷深化、義理之學不斷成長壯大的歷史趨勢,是一個尤其重要的原因。 《長編》,卷二百四十三,熙寧六年三月庚戌條。 熙寧六年,宋神宗陶醉於「士皆趨義理之學」的極大美事之餘,便對王安石提供過如下信息:「舉人對策,多欲朝廷早修經義,使義理歸一。」  科場既重議論與大義,停留在漢唐註疏之學的《九經正義》,自然早已不能適應學習和進取的需要。有破有立,眾心所趨。從這一記載可以看出,到神宗熙寧之際,《三經新義》作為前期宋學的代表性著作成為科場與學宮的法定教科書,實義理之學不斷發展之事勢所必趨。北宋科舉改革推動了宋學的成長,宋學確立之後又反過來給科舉考試以巨大的影響,於此表現得更加充分。 (北宋)呂陶:《請罷國子司業黃隱職任》,引自《皇朝文鑒》,卷六十一。 (北宋)劉摯:《忠肅集》,卷七,《劾黃隱》。 熙寧九年(1076),王安石解去機務,不再出任宰相,但他所制定的政策得以繼續奉行。直至哲宗元祐時期,新法一一廢罷,科舉考試改革的原則及《三經新義》,仍得以延續。哲宗沖幼,高后臨朝之初,國子司業黃隱希意詆毀安石之學,「諷諭其太學諸生凡程試文字不可復從王氏新說,凡引用者類多黜降」  ,並怒諸生設奠以申王安石師資之報,不僅引起了太學生的不服,「怨猜洶洶,至有騰為嘲謗之詞者」  ,連王安石政治上的反對派劉摯、呂陶等也紛紛出來說話,要求罷去黃隱職任。劉摯之言曰: 同上。 故相王安石經訓、經旨,視諸家議說,得先儒之意亦多,故先帝以其書立之於學,以啟迪多士。而安石晚年溺於《字說》、釋典,是以近制,禁學者毋習此二者而已。至其所頒經義,蓋與先儒之說並行與兼存,未嘗禁也。 可知即使在反對王安石的呼聲最高的元祐時期,除《字說》之外,王安石的經義著作並不遭禁,科場仍參用為取士之標準。 《司馬光奏議》,卷三十七,《起請科場札子》。 同上。 關於詩賦取士的「專尚辭華,不根道德」  ,墨義之式的「專取記誦,不詢義理」  ,司馬光也是劇烈反對的。元祐元年(1086)司馬光被起用為宰相,著手取消熙、豐之際的改革設施,於科場之制獨曰: 同上。 神宗皇帝……專以經義、論策試進士,此乃革歷代之積弊,復先王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也。 元祐四年(1089),曾分進士為經義、詩賦兩科,短期恢復詩賦、論、策三題,詳《宋史·選舉志一》。 《朱子語類》,卷一百三十,第3099頁。 可知王安石改革關於科舉考試以經義、論策為主要形式,以義理之學為主要內容的原則也沒有改變。哲宗紹聖元年(1094),詔進士罷詩賦,  專習經義,除《字說》之禁。自此以迄南宋初期,王學一直在科場占有顯赫的位置。連以洛學傳人而執南宋學界之牛耳的朱熹也不得不承認:「王氏《新經》盡有好處,蓋其極平生心力,豈無見得著處?」 (南宋)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二。 劉摯在《劾黃隱》中說:「夫安石相業雖有間然,至於經術學誼,有天下公論在。」這一方面說明領導了北宋科舉這一次最徹底改革的王安石本人在學術方面的成就得到各派,包括不同政見者的公認——這正是「王氏學獨行於世者六十年」  ,科舉改革取得勝利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到北宋後期,義理之學的確立已為眾望所歸,熙寧新制在天聖、慶曆兩次科場改革的基礎上,為它提供了更加強有力的保證。 關於北宋第三次科舉改革同宋學的關係,還有兩點值得提及。一是早在熙寧二年變法初期討論科舉改革的時候,司馬光撰《論風俗札子》,抨擊科場時習曰: 《司馬光奏議》,卷三十。 選士者,治亂之樞機,風俗之根原也。竊見近歲公卿大夫好為高奇之論,喜誦老莊之言,流及科場,亦相習尚。……且性者,子貢之所不及;命者,孔子之所罕言。今之舉人,發言秉筆,先論性命,乃至流蕩忘返,遂入老莊。縱虛無之談,騁荒唐之辭,以此欺惑考官,獵取名第,祿利所在,眾心所趨,如水赴壑,不可禁遏。 差不多的提法,還見於蘇軾同年五月所上的《議學校貢舉狀》,其文談到當時科場策論考試的內容時也說: 《東坡七集·奏議集》,卷一。按:其文首稱「熙寧四年正月」,為「熙寧二年五月」之誤。詩人黃以周《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卷四已據《文獻通考》卷三十一、《宋史全文》卷十一、《玉海》卷一百十六為之是正。而(南宋)趙汝愚編《國朝諸臣奏議》卷七十九收錄此文即作熙寧二年五月,今從之。 夫性命之說,自子貢不得聞,而今之學者,恥不言性命,此可信也哉! 《宋史·呂公著傳》,《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八。按:據《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五十,此禁以詔令的形式於元祐二年(1087)正月十五日頒布。又據同書三之五十五,紹聖二年(1095)正月十三日從國子監司業龔原之言除此禁。另據《宋史·選舉志三》,至欽宗靖康元年(1126),臣僚上書言科舉,又以禁《老》《莊》之書為請。 可知由詩賦取士逐漸改為以策論定去留之後,宋學的第二階段——性理之學,也通過科舉考試的轉向應運而生。據司馬光自注,元豐八年(1085),他在整理書籠時發現《論風俗札子》舊稿,復有「觀今日之風俗,其言似誤中」之感慨。可知終神宗之世,知識分子之從性理之學「如水赴壑,不可禁遏」的趨勢,有增無已。元祐二年(1087),「呂公著當國,始請禁主司不得以《老》《莊》書命題,舉子不得以申、韓、佛書為學」  。這一事實,恰恰從反面證明了在宋學繁榮期,儒學吸收佛、老之說而發展為以性命之理的探討為內容,也是由科舉改革而導致的議論自由之風所促成。關於這個問題,拙稿下章還將詳細講到。 《宋史·選舉志一》;《文獻通考》,卷三十一,《選舉四》。 《宋史·選舉志三》。 其次,王安石提出的科舉改革的第二步設想——恢復上古以學校取士的制度,也是他在學術上的對立面關、洛諸派的共同主張。如熙寧二年程顥上《請修學校尊師儒取士札子》,即提出從縣、州到太學的三級淘汰升學選士的辦法以取代科舉的方案。這一方案,與神宗時期曾在太學試行過的三舍法結合在一起,到徽宗崇寧三年(1104)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實行。其年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  。考試方法「初場經義,次場論策」  ,與熙寧新制的禮部進士試全同。王安石關於以學校考選代替科舉取士的第二步設想,在其身後也得以實現。 下面就接著講學校教育與宋學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