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思福考察記 · 第二十七章

貿易、條約和關稅 迄今為止,在中國條約賦予外國商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證;繳納過關稅和港口稅費的貨物,還要被非法徵收稅費。兩者給外國貿易造成的障礙,大於政治變革造成的障礙。 英國能在中國獲得如此多的商業利益,原因有三:一是英國簽訂的那些條約和關稅協定;二是英國商人的勤奮努力;三是英國商人競爭力強,無論與中國商人相比,還是與外國商人相比,在競爭中都處於優勢。但是,現在的情況卻不利於我們了。外國人的努力和我們一樣,中國又不嚴格遵守條約規定,簽訂過的條約發揮不了作用,這些開始影響我們的貿易。中國人的競爭,輪船的引進,改變了以前的商業環境,深深地影響了英國經濟。中國人勤勞節儉、心靈手巧,是可怕的商業對手。為了保持英國貿易的優勢地位,英國商人和國內的官員,必須對這些變化有清楚的認識。 我們必須開拓新的市場。中國本地產品已經搶占了部分市場,英國商人就應該發揮潛能,為自己的生意和英國貿易,尋找新的利益增長點。必須開發新的領域。我請商會注意中國的玻璃生產行業,因為中國現在只有一家玻璃工廠。另外,中國工廠與英國工廠競爭得越激烈,他們需要的機器就越多,那麼,只要我們國內的機器製造工廠足夠努力,訂單就都屬於英國。我們應該特別注意商品買賣市場,其中,有些生意是長期的買賣,有些則是暫時的生意。例如,棉產品和茶葉是長久的生意;但是,中國只是暫時需要軍火和鐵路器材,並且,一旦他們自己開始生產,我們的產品就賣不動了。不過,現在中國的鐵路正在開發之中。我們已經接到一些鐵路器材的訂單,但是,訂單的大部分卻被美國人拿去了。我認為,英國的工廠現在首先要做的事是研究中國市場的特殊需求。關於這點,我在「唐山」那一章里,提了一些建議。 列強之間的政事糾紛,對貿易的影響要比預期中的小。整體上來說,中國的外貿在穩步增長。1898年的海關統計數據,至今還沒有公布,但是據行內人士說,數據是這樣的: 進口總額是關平銀209000000兩,出口總額是153000000兩,合計362000000兩。 這個數據表明,相比於1897年,進口總額增加了7000000兩,出口總額減少了10000000兩。這也就證實了我在報告中強調的觀點——沒有安全保障,缺少信心,妨礙了貿易的發展。俄國占領北中國,德國占領膠州,法國占領越南東京,暫時還沒有影響我們的貿易,因為以前開放的市場,現在還沒有關閉。 相反,這些地方外國商人並不看重,主要是中國人在那裡經營進口生意。因此,這些列強的行動,並沒有影響那裡的進口貿易;但是,要想促進這些地區的進口貿易,需要改善各國之間的溝通方式,完善運輸設備。我們可以想到,在進口貿易方面,肯定會有危險,因為協議得不到落實,英國商人在關稅方面經常受限制,極大地妨礙了貿易在未來的穩步發展。而出口貿易則完全不同,出口貿易幾乎都由英國人掌握。不過,中國社會的動盪不安,阻礙了出口貿易自然增長的態勢。我們預期1898年的出口貿易會增長,但是,內地的貨物運不出來,致使1898年的對外貿易,雖然比前年多,但比1897年少了10000000兩。從中國的財富和我在報告中引用的數據來看,自1888年以來,外國貿易增長了一倍。在我看來,如果在外部,一些強國能真誠地幫助中國;在內部,中國自己也進行改革;那麼,未來十年,外國貿易的增長不僅僅是兩倍。 把政治和經濟混在一起,不是明智之舉,但是在中國,這兩個問題卻不會截然分開。中國政府強大的政治影響,必定會有益於商業;一個強大和友好的中國,是貿易發展的保證。 然而,如果在中國實施門戶開放政策,有兩個重要的負面因素,我們不能忽視。所有條約,都簽訂了最惠國待遇條款,這就意味著,每個國家不能獨自與中國談判,獲取利益或者獲取賠償。假如其他國家不通過威脅的手段,那麼,他們與中國的私自協定不可能存在,對某個領域的壟斷也會遭到大家的反對。 因此,假如東北還屬於中國,也沒有實施優惠鐵路關稅政策,那麼,俄國的鐵路就為各國貿易的增長,提供了方便設施,自己也從中受益。這是一個政治和經濟問題交織在一起的例子。我們現在知道,俄國正在和中國海關談判,要在俄國鐵路沿線設立海關。德國也一樣,準備在膠州設立海關。 中英兩國簽訂各種條約,是為了促進貿易發展。但是,中國地方官員或多或少都有自主行事的權力,所以,在很多時候,他們就無視條約規定,非法徵稅,既耽誤了貨物的運輸,也損害了貿易。由赫德先生掌管的中國海關總署,向進口中國的貨物徵收從價稅,稅率是5%。但是,由於中英兩國的關稅條約即將到期,所以,中國宣布要提高稅率。 在中國的英國商人,不反對提高從價稅。因為他們可以藉此機會,提出關於外貿稅收的所有問題,也可以藉此機會糾正現在的亂收稅問題。正如他們所說,在貨物進港時多交點稅,對貿易造成的傷害,要小於地方官員的亂收稅、扣留貨物對貿易造成的傷害。 中英之間的貿易,主要遵循以下幾個條約: 1.《南京條約》——1842年 2.《天津條約》——1858年 3.《煙臺條約》——1876年 此外,還有一些關稅協議,中英兩國也是締約者。從理論上來說,條約賦予我們的特權,在某些情況下有三十年沒有兌現了。我們應當擁有的特權是下面這些。 《1842年南京條約》 1842年的南京條約規定:「英國貨物,一旦在通商口岸繳納過固定的、合適的稅費以後,就可以由中國商人運送到中國內陸各地。在途中,這些貨物只需繳納小部分子口稅,且不能超過從價稅的百分之幾。」——《南京條約》第十條。 條約講得很清楚:英國商品在通商口岸完稅以後,只用再交一些子口稅,就可以由中國人運輸到內地,而子口稅的百分比,已實施了好多年。 這些條約的籌劃者最初目的是:英國的商品能自由進入條約第二條所規定的開放口岸;再多交一些費用,就可以進入那些未開放地區。然而,終於有一天,中國人開始利用這兩個條款,在其他地方多設稅關。1858年,中英又討論了這個問題,簽訂了一個新的條約。這個條約,被稱為是在中國的英國商人的「大憲章」。這個條約就是: 《1858年天津條約》 這個條約,涉及外貿特權的方方面面,但是,我們最關注的是第二十八條。 這條協議開頭就寫道:「鑒於《南京條約》第十條,繳納過關稅的英國貨物,運進內地時,除了需要繳納子口稅以外,不用再交任何費稅。」接下來描述了英國商人的抱怨:貨物所繳子口稅沒有定則,地方官員任意收稅,因此,「現在英國商人要求,在內地到口岸之間,無論是進口貨物還是出口貨物,只用繳納一次子口稅。」 這條協議表示:出口貨物只用在第一個稅關繳納子口稅;進口貨物只需在所到口岸繳稅。協議還說明:子口稅不能超過貨物價值的2.5%,並且: 「貨物交過子口稅以後,政府應該頒發完稅證明——在其他任何地方,都不用再繳納任何稅費。」 這就解釋得很清楚:在中國,外國商人所繳納的合法稅費,只有兩種。一是一般的關稅,二是子口稅——涵蓋了所有的進出口貨物。 然而,《天津條約》的制定者額爾金勳爵,就這個無可挑剔的協議,在1858年11月,給英國外交部去函,我將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自今以後,無論是進口貨物還是出口貨物,交過子口稅以後,在中國各地就無須再繳納通行費、入市稅等各項稅費。我認為,這點對外國貿易非常重要。我到中國以後,聽到了許多商團和商人的抱怨,因此,我致力於尋求一種方法,把子口稅費固定下來,以代替現在的亂收費。……要想不干擾經濟秩序,而設定一個好的子口交易制度,確實非常難,但是,這種子口貿易制度,對進出口貿易是一種非常有益的保護。 儘管如此,許多年來,中國官員卻一直以各種名義和藉口,向外國商人強征各種稅費,主要是厘金稅。這種稅不但不合法,而且數目不固定,官員們隨意勒索,因此它極大地妨害了貿易。並且,最大的困難是:在運輸過程中,如果貨物在外國人手裡,還比較好;但是如果由中國買辦來運輸,他們則更難抵制這種稅收。 1868年,英國駐華大使阿禮國先生著手處理這件事情。他在給外交部的公函中講: 按照條約規定,無論是進口還是出口貨物,中國不應該額外多徵稅費。厘金稅違反了條約規定。……中國政府能隨意向外國貿易徵稅,是問題的主要原因,它對貿易利益至關重要。但是,這件事情,一個大使無權處理違背條約問題。 1868年,大使還起草了一份公約,打算處理整個問題。他在文中談道:按照《天津條約》,外國商人可以選擇,繳納一次子口稅。但是協議有一個缺點:它規定,商人需要向領事申請子口單;為了所有商人的利益,各地子口稅要用中英兩種文字公示。換句話說,只要中國官員向領事呈交稅單,他們還能向途中貨物徵稅。留給商人們的只有一種選擇,承擔子口稅,或者出示完稅證明。 大使的公約打算解決這個問題,使所有貨物在到達口岸以後,可以一次性繳納所有費稅,以後在各個通商口岸不用再繳稅。很不幸,這份公約沒有被認可。但是,它確實能解決問題。因為如果允許地方官員徵收厘金稅,他們就會像現在一樣,不管貨物是否交過子口稅,一律徵收厘金稅。那些已交過子口稅的商人,如果拒絕繳納這種不合法的厘金稅,那麼,他們的貨物就會被扣留或耽誤,造成的損失比繳納的厘金稅還多。現在的稅務總司赫德先生,和我談過這個問題。他認為,阿禮國的建議很好:「如果中國官員能遵守這個協議,那么子口單制度,將會發揮很好的作用。」 事實證明,阿禮國先生的努力失敗了,收稅亂象,層出不窮。貿易受到侵害,商人們抱怨不止。最常見的抱怨是:中國地方官員忽視條約規定,一直拒絕承認中國商人有運輸子口單貨物的權利。這就限制了貿易在開放口岸以外地區的發展。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中英又簽訂了《煙臺條約》。 《煙臺條約》 第三條第四款規定: 「中國政府同意下列內容:按照一個原則統一制定子口稅證明,所有口岸都一樣;任何國籍的人,都可以購買和運輸進口商品。內地商品運輸到口岸,如果真正是為了出口到外國港口,按照條約規定,經英國公民證實後,途中只需繳納一半子口稅;否則,這些貨物的子口稅就不能被減免,這一點,可以通過子口稅證明來查證。英國大使準備與總理衙門商討這些協議,以防滋生弊端。附屬關稅協議第七條中的『內地』,是指那些沒有對外通商的沿江沿海以及內陸地區,在這些地區運輸進口商品,或者從這些地方購買本地商品,中國政府應提供保障,使些商品免遭勒索。」 第七款協議,把海關稅則講得同樣清楚:進口貨物,只要有子口稅證明,不管運到那裡,都不需另外繳稅。然而,這條協議對出口貿易的規定,直接與《天津條約》相矛盾。《天津條約》規定,貨物在通過第一個關口時繳納子口稅;而《煙臺條約》卻規定,貨物在第一個關口只接受檢查,到最後一個關口才繳稅。這就為地方官員在途中的敲詐勒索,開了一扇方便之門,他們會說:這些商品沒有繳稅。這個協議還帶來了一件麻煩事:商品如果沒有在子口單規定的地方銷售,容易被政府沒收。 這條協議造成了這樣的弊端:貨物在運送途中,即使有銷售機會,商人也不敢銷貨;運送途中,如果出現意外或遺失部分貨物,就給了地方官一個絕佳的機會,去重罰那些商人。例如,大約在一年前,一位在梧州的美國商人按子口單貿易方式,運2000桶煤油到桂林。但是,當到達桂林附近的一個關口時,卻被發現,貨物比子口單上的數量少了二十桶。這可能是地方厘金稅官設計的詭計,安排人從船上偷了二十箱貨物。他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在這個關口扣留貨物,監禁中國押貨員。他的根據是:按照第七條協議,貨物少了二十桶,全部都應該被沒收。拖了幾個月後,事情才得到解決。由於這般耽誤,那位美國商人失去了一個120000桶煤油的訂單,還賠付給內地船主一大筆滯留費。 為了這件事,以及類似事件,1898年,也就是在我考察之行前不久,總理衙門、海關稅務總司和各駐華大使聯名公示了新的《子口規則》。為了給聯合商會提供信息,也為了便利那些關注中國市場的商人,我把這些新規則轉錄如下: 規則 1.持有子口單的進口貨物,從口岸運到單上註明的地方,其間只用繳納一半子口稅,不用再繳納任何稅費。 2.當貨物運到目的地時,註銷子口單。 3.全部貨物,如果在到達目的地之前已銷售完畢,那麼,就在貨物銷售地註銷子口單。 4.如果貨物在途中只是銷售了一部分,那麼到下一個關口,商人就必須向厘金官說明,貨物銷售在那裡,賣了多少,都是什麼樣的商品。於是,當值的厘金稅官就在子口單上蓋印,隨即放行,不得延誤。 5.距口岸最近的關口的官員,應嚴格按照規定去查驗,決不允許用註銷的子口單報運商品。 6.在檢查中,如果發現有重複使用子口單的情況,那么子口單上所報貨物,將被沒收充公。 我知道,聯合商會知道這個消息,在中國的英國商人,也知道這個消息。但是,考慮到稅則即將修改,我認為:自1842年到現在,通過簽訂條約,我們獲得了許多權利,現在對其中的所有問題做一總結,是一種明智的做法;另外,一些商人沒有時間翻閱條約和規則,去證實一些重要規定,做個總結,能使他們對一些問題一目了然。 新的規則非常好。但是,我也同意總稅務司赫德先生的看法,這個規則沒有完滿地解決那個惱人的問題。要想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執行這樣的規則:外商進口貨物,只用在所到口岸交一次稅;出口貨物,只用在出口口岸交一次稅。為了確保這些,中國必須對那些沿途勒索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違規費稅 現在,厘金稅是主要的違規稅費——一種地方稅,各地都有;有時候,一個省份的各地都有。除此之外,還有巡費(防衛稅)、海口捐和落地稅(目的地稅)。 據說,政府徵收厘金稅,最初是為平息太平軍籌餉。整個稅收是為了勒索窮人、弱者和商人。它對貿易的發展來說,是一個實實在在的障礙。一旦開放了新商道,厘金稅也就跟著來了。在很多地方,厘金稅只是一個敲詐勒索的藉口。由此看來,政府官員對外國人的轉港貨物徵收厘金稅,是一種違規行為。但是,令人奇怪的是,英國和德國政府卻承認厘金稅的合法地位,把七個厘金局的稅收作為兩國貸款的抵押。 這七個厘金局分別是:三個鹽厘局——湖北的宜昌、漢口,安徽的蕪湖;四個普通貨物厘局——江西的九江、蘇州、上海和浙東東部。 這七處厘金局,估計每年可徵稅5000000兩白銀。 厘金稅,不僅妨礙貿易,而且浪費人力財力。徵收上來的厘金稅交到政府手中的只有五分之一。為了逃避厘金稅,商人們經常僱傭苦力,背運貨物行走數公里,繞過厘金關卡,這就耽誤了貨運時間。 這裡還有極為反常的事——內地稅關和國家海關同在一處,各收各的稅。即使進口商品已完稅,這些稅關,還要對那些購買外國商品的中國商人,課以重稅。厘金稅純粹是一種壞制度。外國人進出口貨物,要繳納厘金稅,這是一種損失,但是,各種延誤和困難給商人造成的損失更大。 英國商人們的遭遇,引起了我對這個問題的關注——這些違規的稅費,抑制了進口貿易,也給出口貿易帶來了巨大損失。在中國的一位商人打算向倫敦發送一批貨物,且逾期不交貨就得賠償。他面臨的困難有兩處:一是在未交貨期間,匯率不定,會給他造成損失;除此之外,他還得向厘金局繳納一大筆錢,以保證貨物能按期交付。可以看出,這件事情有多嚴重。 在一些地方,商人們告訴我:官員們很清楚,商人們必須按期交貨。所以,官員們也就不理睬子口單,押貨員要麼被敲一筆,要麼耽誤幾個月。消息要很長時間才能傳到海岸,然後,領事抗議,命令釋放貨物。這中間需要耽誤幾個月。下一次,負責運貨的中國人就會主動交錢,以免耽誤。英國商人需向運貨人支付那筆錢。如果貨價已定,那就增加運費;如果貨價未定,那就提高貨價。如果交貨合同中已定好貨價,那麼,就嚴重地影響了利潤率。如果持續施行現在的厘金制度,商人們準備向政府索要賠償。他們認為,要想解決問題,僅僅得到道台的一個道歉沒有用。對付這些事例中的官員,最好的辦法就是攻擊他們的錢袋子。對商人們來說,找領事投訴沒有用,因為,那些買辦和押貨員不會在道台面前提供證據。如果這些買辦和押貨員提供了證據,厘金官就會向沿線關卡傳達命令加以報復。英國商人們提出了一些改正措施:在子口單規定的區域內,只要一船貨物,在厘金關卡被延誤幾個星期以後,領事就有權要求地方政府做出賠償,然後把賠償轉移中國海關。商人們認為,如果能創設這種制度,馬上就能制止現在的敲詐行為。因為政府會讓地方官員支付罰款,這就能增加海關的收入;另外,地方上的道台也不會懈怠,他會努力搜尋違規人員,找回自己的損失。 有時,官員會以一些瑣事為由,不開子口單。在我離開前六星期,一位莫里森先生向上海總領事布雷那先生申請一張子口單,運輸綿羊皮。道台給了個牽強的理由——以前沒運過此類貨物,拒絕開子口單。布雷那先生給道台開了一個賬單,要他賠償延誤生意所造成的損失。為了給道台一點教訓,莫里森先生應該有權索賠精神和間接損失,那就不是100兩,而是1000兩銀子。一般說來,這種事情會打擊商人的進取心,然而,如果莫里森受到鼓勵,並索賠成功,那麼,將會有利於商貿,並促進其發展。 子口單制度並非一無是處,詳情請見「鎮江」那一章。新的規則極好,但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當遇到問題時,我們應該先反省自己。條約上寫得很清楚,但是英國貿易協會卻放棄我們的權利,在30年前就承認落地稅的合法性。對於厘金稅,韋德大使簽訂了一個奇怪的附屬協議——在租界和口岸徵收厘金稅是不合法行為,這就暗示,在這些區域之外,可以徵收厘金稅。這些條約和協議,相互矛盾。 法國人在中國南方,已著手改善稅務制度,英國貿易也從中得利。不過,最近幾年,北京英國使館也在這方面努力,保護英國利益,現在已見成效。 其他稅收中,落地稅最令人厭煩。落地稅由地方官承包,這也是他們斂財的門路,所以,他們無所不用其極。雖然落地稅是一種目的地稅,但是,貨物沒到目的地,官員們也徵收落地稅。 向出口商品徵收落地稅,對中國產品來說,是一種不幸。最近,茶葉貿易幾乎停滯了。過重的稅收,落後的種植方法,使茶葉生意日漸衰落。如果由外商投資,幫助經營,再引進先進的種植方法,茶葉貿易可能還有再興之時。現在俄國正在自己國家的南部種植中國茶葉,並且,從中國驅逐了許多苦力幫助俄國種植茶葉。據說,這些苦力大多來自漢口地區,那裡是一個巨大的茶葉中心。絲綢貿易也因稅收過重而遭重創,日本正在與中國爭利;棉農也日遭盤剝,將來棉花貿易必將衰落。 儘管這些稅收由中國人承擔,但是聯合商會也要關注此事,因為,中國生產能力受損,不僅影響中國,也影響與她有貿易往來的任何國家。 中國還有一個妨害貿易的稅收。那就是加在國內貿易上的稅種——貨物從一個口岸運到另一個口岸,需要繳納物價的2.5%作為稅收。 鹽稅是中國的另一個稅源。如果中國想繁榮昌盛,必須改革鹽稅制度。鹽稅對貧窮階層壓榨很重,也耽誤了中國鹽業資源的開發。在報告的其他部分,我舉過一些例子。在一個漁業城鎮,那裡的居民,以進口鹹魚作為日常飲食,因為進口鹹魚比自己醃製的鹹魚要便宜。食鹽是生活必需品,特別在東方國家,更是一種必需品。如果需要,食鹽可以作為一種稅收來源,但是如果管理不當,民眾就遭罪了。埃及在這方面的改革,中國可以借鑑。 對於土地稅,外國人和中國人一直有怨言。改革土地稅制度,修訂稅制,需徵求外國人的意見。 對每一個問題,要從兩個方面來考慮才比較合適。在討論稅制改革之前,我想先談談中國方面的情況。 妨礙稅制改革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必須有財政來源,不要希望他們能馬上廢除厘金稅和入市稅。地方財政來源主要依靠厘金稅。儘管《煙臺條約》規定,中國人可以購買轉港貨物,且不用交稅。但是,中國官員卻認為:中國人利用條約逃避稅收,使財源受損。要處理好這件事,只有充分滿足中國官員的需要,才能希望貿易不受阻礙。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廣州糖商用內地帆船把糖運往香港,然後從那裡以外商名義轉運至內地,聲稱這些貨物可以免稅。這就擾亂了子口單貿易,中國官員也因此而仇視整個子口單制度。因此,要想讓子口單貿易運轉良好,既要修改稅制,明確規則;還要考慮中國的財政收入。 稅制改革 中國與各國簽訂的條約,有效期不等,使稅制改革問題變得非常複雜。為了保護英國商人,聯合商會必須認識到,在稅制改革方面,要與列強協商溝通才行。 假如中國能進一步開放市場,並輔以財政改革,那麼,英國和其他國家,都不會反對增稅。在不同的中國口岸,我和商人、商會都談過這個問題,他們表示:願意將現在的稅收,從5%提高到10%或12%,甚至到15%。但是,稅收增加到這個程度,那麼,子口單制度就該被廢除,所有貨物到港時,只繳納一次稅收,其他費用全免。 聯合商會應該注意到:現在的稅,理論上是7.5%,其中5%是關稅,2.5%是子口稅;但是,商品還會被違規收稅。因此,這就意味著,假如15%的稅是全部的、最終的稅款,那麼,這也符合外國商人的長遠利益。提高稅點,對中國政府也有利:即使把增加部分轉給地方官員,作為失去厘金稅的補償,政府也要比現在收到的多。進一步說,貿易的繁榮會使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政受益更多,因此,市場會更加開放,稅率也會固定下來。 稅制改革是外國商人所需,也是中國所需,但是,改革要輔以下列條件: 1.為外國人開放更多口岸,擴大定居範圍。 2.取消內陸航運限制,開發國內鐵路交通。 3.外國商品按條約規定繳稅後,中國政府保證不再多徵稅費。 他們還認識到,有些事雖然與稅制問題沒有直接關係,但也必須改革。這些情況,我在報告結尾的「評論」部分,有詳細描述。我將把這些情況,反映給聯合商會。如果修改條約,那就是給中國施加心理壓力的最好時機,可以促使中國改善這些問題。中國政府需要資金維持行政開支;商人們也要從讓步中收穫回報。 稅制改革中有一個重要問題,商人們不能忽視,那就是從價稅。從價稅是按照商品的固定價格徵稅。一些商品的價格下降了,還按照原先價格的5%徵稅,那商人就得多交錢,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商品的利潤率就沒有了。 對中國人來說,在稅制改革中,也有一個問題值得關注。中國官員抱怨,一些商人故意把貨價報得很低。這種欺詐行為不僅影響海關的稅收,也傷害了那些誠實的商人。海關官員應該設置一些檢查手段,能查驗貨物的真實價格。 接下來的問題是:怎樣修改條約,才能使雙方都感到公平合理,才能滿足商人的訴求?困難在於,一些條約的有效期還有好幾年,這事就不容易處理。法國的條約和我們的一樣,馬上到期,但是日本條約的有效期還有8年,德國的還有4年。我的建議:對中國來說,比較合適的做法是,去勸說那些國家終止條約,然後和英法兩國一起,與中國簽訂一個新的一般性商業條約。如果這個辦法行不通,那唯一的辦法就是延長英法兩國條約的有效期,與其他國家的條約同時到期。那麼,除非英法兩國和其他條約未到期國家一樣,共享最惠國待遇,否則,兩國的稅率會特別高。 我曾經和伊藤博文首相會面,他建議:要想令人滿意,又能迅速解決稅制改革問題,最好的辦法是在中國召開一次大使會議。他認為,如果把這個問題提交給各國政府討論,會引起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在場的這些大使,完全了解情況,政府應該委託他們,參與討論,制定協議,然後把審議結果以條約草稿的形式遞送各國政府。伊藤先生的建議,值得考慮。 商人們的建議是:為了達成共識,幫助大使,首先應該派一個領事委員會,到各口岸去徵詢商團的意見,然後制定規劃。這個委員會,應該由中國官員、英國領事、其他歐洲國家的領事和一位英國商人組成。條約要公平地顧及所有國家的利益,但是,各國所得利益,要與他們貿易成比例。 比較中日兩國的外貿,就可以描繪出外國貿易在中國的發展前景。日本與中國相比,自然資源貧乏。日本的人口只有42000000,而中國的人口是400000000。去年的外貿總額,日本是444000000元,中國是495000000元。 最後,必須談談我在中國會見過的那些英國商人。他們的商業理念豐富而完善。我發現,商業競爭並不會使他們情緒不安。相反,他們經常對我說,他們的方法很成功;在公平的環境下,不擔心其他國家的競爭。但是,他們低估了競爭對手所能造成的影響,這些影響要比他們平常抱怨的多。 總結一下,這幾點商人們要特別留意: 1.英國製造商要注意,這裡有許多新市場,特別是——玻璃、工具鋼、鋼纜、電氣設備、鐵路設備、採礦機械、採礦所用的烈性炸藥,以及其他各種機械。 2.落實條約賦予的各種權利,阻止各種違規徵稅。 3.改革稅制的同時,必須改革財政和其他制度。 4.財政和其他改革,必須有利於貿易和商業,且必須貫徹到整個中國。 5.幫助中國重組軍事力量,維護國家治安,否則貿易就得不到保障。 中國目前在外交、財政和商業方面面臨著諸多困難。英國貿易,以前在中國占有主導地位,現在則面臨著許多競爭,經受著不利的政治影響。現在,英國貿易在中國外貿中的比重是64%,為了維持這種勢頭,並進一步發展,那麼,英國商人們就要全力以赴,確保英國貿易在中國的優勢地位。